铁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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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制定本解释。

第一章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全文(2016最新版本)

最高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全文(2016最新版本)

最高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全文(2016最新版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章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全文」

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全文」

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全文」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全文」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前言作为一种大众交通工具,铁路交通的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近年来,铁路交通事故频发,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为了保障铁路交通的安全,加强事故预防和责任追究,铁路部门制定了相关的责任追究办法。

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乘客伤亡事故:包括行车中乘客死亡、受伤或身体损害的事故。

2.现场设备事故:包括铁路车站、车辆、线路等设备发生的事故。

3.生产指挥、管理事故:包括生产组织、指挥、管理不当导致的事故。

4.环境污染事故:包括铁路交通所处的环境因铁路交通事故污染导致的事故。

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1.事故责任人:按照事故的直接原因,可以划分为本人负事故责任、直接责任人、责任重大领导等责任人。

2.事故原因: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应当首先查明事故的原因,以便于划定事故责任。

3.联合追究: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可以采取联合追究的方式,追究多个责任人的责任。

4.赔偿: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还涉及到赔偿问题,责任方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划分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划分应该根据事故产生的原因和责任人的不同情况进行区分,具体如下:1.案件情节轻微的:一般情况下,属于责任人属于轻微过失的情况,应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现场违反制度或者安全操作规程造成的:对于因现场违反制度或者安全操作规程导致事故的,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罚,同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生产环节问题造成的:如果是生产环节问题造成事故的,责任应当由生产部门承担。

4.系统设计问题造成的:如果是系统设计问题导致的事故,责任应由技术负责部门承担。

5.行业问题造成的:如果是行业问题导致的事故,责任应由铁路部门承担。

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安全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17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形成劳动关系的铁路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人身损害,依照有关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条铁路运输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为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赔偿。

第三条赔偿权利人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由事故发生地、列车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赔偿权利人依照民法典第三编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予以人身损害赔偿的,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第四条铁路运输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铁路运输中发生人身损害,铁路运输企业举证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造成的;(二)受害人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造成的。

第六条因受害人翻越、穿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穿越铁路线路,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在未设置人行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内通行,攀爬高架铁路线路,以及其他未经许可进入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等铁路作业区域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有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二)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仍施以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最新)《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最新)《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最新)《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内容解释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内容解释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内容解释《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内容解释1.“机车车辆”:包括铁路机车、客车、货车、动车、动车组及各类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等。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系指在铁路营业线上运行的轨道车及铁路施工、维修专用车辆(包括轨道起重机、架桥机、铺轨机、接触网架线车、放线车、检修车、大型养路机械等)。

2.“列车”:系指编成的车列并挂有机车及规定的列车标志。

单机、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虽未完全具备列车条件,亦应按列车办理。

“客运列车”:系指旅客列车(含动车组)、按客车办理的回送空客车车底及其他列车。

“货运列车”:系指客运列车以外的其他列车。

军用列车除有特殊通知外,均视为货运列车。

列车与其他调车作业的机车车辆等互相冲撞而发生的事故,定列车事故。

列车在站内以调车方式进行摘挂或转线而发生事故,定调车事故。

客运列车或客运列车摘下本务机车后的车列,被货运列车、机车车辆冲撞造成的事故,以及客运列车在中途站进行摘挂(包括摘挂本务机车)或转线作业发生的事故,均定客运列车事故。

区间调车作业、机车车辆溜入区间,发生冲突、脱轨事故时,定列车事故。

在封锁区间内调车作业发生事故,定调车事故。

3.“运行过程中”:系指铁路机车车辆运行的全过程,也包括在其运行中的停车状态。

4.“行人”:系指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停留的自然人(包括有关铁路作业人员)。

5.“其他障碍物”:系指侵入铁路限界及线路,并影响铁路行车的动态及静态物体。

6.“相撞”:系指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互碰、撞、轧,造成人员伤亡、设备设施损坏。

7.“冲突”:系指列车、机车车辆互相间或与轻型车辆、设备设施(如车库、站台、车挡等)发生冲撞,致使机车车辆、轻型车辆、设备设施等破损。

在列车运行中由于人为失职或设备不良等原因,将车辆挤坏或拉坏构成中破及其以上程度,或在调车作业中由于人为失职或设备不良等原因,将车辆挤坏或拉坏构成大破以上程度时,亦按冲突论。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最新)《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XXX、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XXX、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惩罚的日常工作。

XXX、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XXX、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惩罚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共同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根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孕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是针对铁路交通事故,制定的一套调查处理程序和要求。

本规则的实施旨在促进铁路安全管理,加强事故调查与处理,提升铁路运输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调查的目的与原则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中明确了事故调查的目的与原则。

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并提出预防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调查的原则包括客观、公正、尊重事实和法律法规、依法独立调查等。

二、调查组的组建与权限根据规则的要求,事故调查组由铁道部选派,由有关铁路局派出的专业人员组成。

调查组应依法履行职责,享有独立调查的权利,并在调查过程中要充分听取事故当事人的说明,听取专家的意见,确保调查结果准确客观。

三、调查程序与方式调查程序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情况不同,分为简易调查和复杂调查两种方式。

简易调查适用于事故轻微、责任明晰或无人伤亡的情况。

复杂调查适用于严重事故、责任不明确、人员伤亡严重的情况。

在调查过程中,调查组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进行现场勘查和证人询问,借助科学技术手段进行分析研究,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对事故进行模拟重现。

调查组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的初步调查结果,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善后处理。

四、调查报告与处理建议根据调查组的调查结果,制定详细的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事故的原因与责任、类似事故的预防措施等。

调查报告应尽快提交铁道部和有关部门,并公开发布。

调查组还应提出处理建议,包括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建议、事故责任的认定、改进管理措施等。

铁道部和有关部门应根据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保障铁路运输的安全。

五、处罚与法律责任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明确了对违反规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措施。

对于事故责任单位,可以处以罚款、责令整改,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对于责任人,则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行政处罚。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随着铁路交通的不断发展和壮大,道路交通事故也逐渐增多。

铁路交通事故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因此,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也成为各大铁路企业必备的法规之一。

本文将从什么是铁路交通事故、为什么要制定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和如何制定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什么是铁路交通事故铁路交通事故是指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影响列车安全、造成人员伤亡和严重财产损失的意外事件。

铁路交通事故通常包括机车事故、车辆事故、伤亡事故和其他特殊事件,如天灾、设备故障等。

铁路交通事故虽然不常发生,但一旦发生,所造成的伤害和损失通常较为严重。

二、为什么要制定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对于任何一家铁路企业而言,保障客户和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因此,在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的情况下,铁路企业必须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以便更好地保障群众的安全。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的制定,可以帮助铁路企业完善事故调查和处理流程,规范员工的行为,提高事故处理效率和质量,保障公众和铁路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如何制定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1.法规原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等。

此外,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必须与铁路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政策和规定相衔接。

2.依据经验。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的制定还需要基于铁路企业的实际经验。

调查处理规则必须结合铁路行业的特点和业务,严格遵守客户、市民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考虑铁路安全和环保等方面的问题。

3.技术措施。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的制定还需要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如高清摄像头、GPS等技术,对事故事件进行全面监控和记录。

通过技术手段确保事故调查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培训管理。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的制定还需要注重员工培训和管理。

铁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则

岗前培训
对新入职的铁路工作人员 进行严格的岗前培训,确 保他们具备必要的安全知 识和技能。
在职培训
定期对铁路工作人员进行 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提 高他们的应急处理能力和 安全意识。
安全宣传
通过各种渠道宣传铁路安 全知识,提高广大旅客和 公众的安全意识。
安全管理制度建设
制定安全规定
根据铁路运输的特点和实际情况, 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
查,并提出改进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案例三:旅客列车相撞事故类型,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确保乘客安全。
详细描述
旅客列车相撞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停车并疏散乘客,同时封锁事故现场,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抢修。在 抢修过程中,要确保救援人员的安全,并尽快恢复列车运行。事故调查部门应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并提出改进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THANKS
感谢观看
落实责任制
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 安全职责,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
制度。
监督检查
加强对铁路运输安全的监督和检 查,确保各项安全制度得到有效
执行。
应急预案制定与演练
预案制定
根据铁路运输的特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 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演练实施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铁路工作人员应对突发 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案例五:铁路桥梁坍塌事故处理
总结词
铁路桥梁坍塌事故是一种严重的事故类型, 需要采取紧急措施,控制坍塌范围并确保救 援人员安全。
详细描述
铁路桥梁坍塌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封锁事故 现场,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抢修。在抢修过程 中,要确保救援人员的安全,并尽快恢复交 通运行。同时要采取措施防止坍塌范围进一 步扩大造成更大损失。事故调查部门应对事 故原因进行调查,并提出改进措施,防止类

铁路交通事故

铁路交通事故

铁路交通事故概念铁路交通事故,作为一个法律概念,首先见诸《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但对于何为铁路交通事故,该法并未作具体的界定。

在相关的法律事务中,与"铁路交通事故"这一概念最相近的提法是"路外伤亡事故"。

根据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路外伤亡事故,系指"在铁路列车运行和调车作业中,发生火车撞轧行人、与其他车辆碰撞等情况,招致人员伤亡或其他车辆破损"。

按我国铁路交通事故统计惯例,铁路交通事故应包括"路外伤亡事故"、"铁路旅客伤亡事故"和"铁路职工责任伤亡事故"三大部分。

其中,铁路旅客伤亡事故,系指铁路运营过程中,在铁路责任期间发生的致使持有有效乘车凭证者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铁路职工责任伤亡事故。

系指由于铁路职工的责任所引发的人身伤亡,设施、设备毁损的事故。

路外伤亡事故.系指铁路列车运行和调车作业中.发生火车撞轧行人。

与其他车辆碰撞等情况,招致人员伤亡或其他车辆破损。

应急处理折叠编辑本段一、列车运行中突发剧烈冲击、晃动,旅客应立即蹲下,紧紧抓住列车固定物,保护好头部,不要盲目跳车;列车脱轨、颠覆停车后,旅客应按列车工作人员指挥迅速离开车厢。

二、列车运行中突发爆炸、火灾时,要保持冷静,听从列车工作人员指挥,迅速有序撤离事故车厢;火势不大的,旅客可用衣被、灭火器等立即灭火。

列车未停稳前,切忌擅自打开列车门窗跳车。

三、发现装载易燃、易爆、腐蚀、剧毒化学品的列车脱轨、颠覆、爆炸等情况时,要迅速撤离到上风位置,迅速报警,远离事故车辆。

四、机动车辆在铁路道口熄火或被卡住而无法移动时,车上人员要立即下车,在道口两端采取措施拦停列车。

五、遇到铁路道口栏木关闭或看守人员示意停止行进时,应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

铁路机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如何处理

铁路机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如何处理

铁路机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如何处理一、铁路机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如何处理法律咨询解答:铁路机车车辆与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机动车驾驶人员以外的人人身损害的,由铁路运输企业与机动车一方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铁路运输企业与机动车一方之间,按照各自的过错分担责任;双方均无过错的,按照公平原则分担责任。

对受害人实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应当承担份额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铁路机车车辆与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机动车驾驶人员人身损害的,按照本解释第四条至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一) 交通事故报警、受理1、交通事故报警拨打“122”报警电话应报哪些内容?当拨打“122”报警电话时,不要因发生事故而紧张,要将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如道路名称、路段)、车型、车号以及人员伤亡情况讲清楚,如实回答接警人的询问。

最好留下联系电话和地址。

2、交通事故的受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的,应当登记备查,受理人员应当做好接警记录,询问并记录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人员伤亡等情况交通安全法规1、司法解释2、法律法规(1)道路交通法律法规①法律法规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③道路交通事故法律责任(2)海事海商法律规(3)航空交通法律法规(4)铁路交通法律法规(5)综合交通法律法规3、配套法规4、标准/法规交通合同纠纷(1)运输与维修合同纠纷①商务运输合同纠纷(2)购车纠纷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有关问题进行的解答。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交通事故的处理根据不同的情况应当区别对待,发生机动车事故与铁路机车中的事故的解决方式是有所不同的。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已经2007年8月19日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号)、《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7号)、铁道部《关于重新修订<铁路路外伤亡报告、处理、统计办法>的通知》(铁安监字[79]2056号)同时废止。

前发有关文电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则为准。

部长:二OO七年八月二十八日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刚刚!最高院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

刚刚!最高院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

第三条【挂靠情形下的主体责任】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责任,当事⼈请求由挂靠⼈和被挂靠⼈承担连带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条【道路堆放物、倾倒物损害的主体责任】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的⾏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请求⾏为⼈承担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业标准或者地⽅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将第四条修改为:“被多次转让但是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责任,当事⼈请求由最后⼀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承担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注:【旧道交司法解释】第四条【连环购车情形下的主体责任】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责任,当事⼈请求由最后⼀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承担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5.将第九条修改为: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家标准、⾏业标准、地⽅标准的要求尽到安全防护、警⽰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依法不得进⼊⾼速公路的车辆、⾏⼈,进⼊⾼速公路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请求⾼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民法典第⼀千⼆百四⼗三条的规定。

”注:【旧道交司法解释】第九条【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交通事故的主体责任】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业标准或者地⽅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依法不得进⼊⾼速公路的车辆、⾏⼈,进⼊⾼速公路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请求⾼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侵权责任法第七⼗六条的规定。

铁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铁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铁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铁路交通事故是指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件,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或其家属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

铁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受害者进行赔偿的具体标准和程序。

下面将就铁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铁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医疗费是指受害者因事故受伤后的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等。

丧葬费是指受害者因事故死亡后的丧葬仪式和相关费用。

死亡赔偿金是指对于因事故死亡的受害者家属的经济补偿,根据受害者的年龄、工作能力、家庭情况等因素进行合理计算。

其次,对于铁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标准主要包括车辆损失、财产损失、误工费等。

车辆损失是指受害者因事故导致车辆受损或报废的损失,赔偿金额应根据车辆价值和损失程度进行评估。

财产损失是指受害者因事故导致财产受损的损失,包括房屋、家具、电器等财产的损失,赔偿金额应根据实际损失进行合理计算。

误工费是指受害者因事故导致工作时间减少或停工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应根据受害者的工作情况和收入水平进行合理计算。

此外,铁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抚恤金、残疾赔偿金等。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受害者因事故导致精神创伤或心理疾病的损失,赔偿金额应根据受害者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抚恤金是指对于因事故死亡或残疾的受害者家属的经济补偿,赔偿金额应根据受害者的家庭情况和损失程度进行合理计算。

残疾赔偿金是指对于因事故导致残疾的受害者的经济补偿,赔偿金额应根据残疾程度和工作能力进行合理计算。

总之,铁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保障受害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履行赔偿义务,保障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同时,受害者及其家属在维护自身权益时,也应当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利益。

希望铁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能够得到更好的贯彻执行,为受害者及其家属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铁路交通事故及道路交通事故移尸至铁路的法医学鉴别

铁路交通事故及道路交通事故移尸至铁路的法医学鉴别

铁路交通事故及道路交通事故移尸至铁路的法医学鉴别作者:张瑞先郑强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10期摘要:根据定义,在各类公路上,道路上等供车辆行驶、行人通过的地方,各种汽车、摩托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自行车及行人间发生的事故就叫做道路交通事故。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是具有赔偿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而在铁路的交通事故中,当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的过程中与行人相撞、并且造成人员伤亡,这样的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是不同的,造成的损伤及后果也不可同一而语。

本文对铁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中移尸至铁路的法医学鉴别做了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铁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移尸中图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9-0121-02作者简介:张瑞先(1983-),男,甘肃武山人,本科,兰州铁路公安局兰州铁路公安处刑事技术支队,法医师,研究方向:法医;郑强(1981-),男,甘肃成县人,本科,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法医师,研究方向:法医病理损伤。

虽然在广义上来说,道路交通事故和铁路交通事故同属于交通事故,但是比较两者前期调查、责任认定及后期处理,大有不同。

现今铁路轨道两侧多有护栏防护,列车正常行驶时发生铁路交通事故司机本身多不承担责任或责任较轻。

道路交通事故则不同,一旦发生事故,驾驶员会承担与之相应的赔偿责任,甚至严重的,会涉及到刑事责任,所以有些肇事司机会在道路交通事故后选择移尸至铁路运行线路,因火车速度较快,质量较大,一般无法采取有效的紧急制动刹车,尸体经火车再次撞击、碾压,可能会对勘查及尸体检验工作造成误导,使得道路交通事故司机逃避法律的制裁。

一、铁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两者的概念在铁路机车车辆的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等会对铁路的正常运行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在铁路的正常行车过程中发生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在铁路机车车辆的运行过程中,铁路机车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是牲畜以及其他障碍物发生相撞,造成一定的事故,以上所述,都可归为铁路交通事故。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内容解释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内容解释
13.“其他线路〞:系指繁忙干线以外的 线路。
新交付使用的线路等级分类,在交付 时公布。
在连接不同等级线路的车站发惹事故 时,按繁忙干线算。
第十页,共45页。
14.“中断铁路行车〞:系指不管事故发生 在区间或站内,造成铁路单线、双线区间 或双线区间之一线不能行车。中断行车的 时间,由事故发生时间起〔列车火灾或爆 炸由停车时间算起〕至恢复客货列车原牵 引方式连续通行时止。
30.“挤道岔〞:系指车轮挤过或挤坏道岔。
第二十七页,共45页。
31.“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导致列车停车〞:系指(1) 因办理不及时或忘办、错办信号使列车在站外或站内 停车;(2)制止同时接车的车站或不准同时接入站内的 列车,误使两列车均在站外停车;(3)接发列车人员未 及时或错误显示手信号,使列车停车。
第二十一页,共45页。
在制动间隔 内,由于误碰、错办或维修设备,致使临 时变更信号显示、信号关闭或临时灭灯,造成列车冒 进信号时,不管联锁条件是否解锁,亦按本项论。
在制动间隔 内信号自动关闭或临时灭灯,在进路联锁 条件不解锁的情况下,列车冒进信号时,不按本项论。
第二十二页,共45页。
22.“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系指以进站信号机 或站界标为界,机车车辆由站内溜入区间或由区间、 专用线溜入站内,在区间岔线内停留的机车车辆溜往 正线越过警冲标,亦按本项论。
在列车运行中由于人为渎职或设备不良 等原因,将车辆挤坏或拉坏构成中破及 其以上程度,或在调车作业中由于人为 渎职或设备不良等原因,将车辆挤坏或 拉坏构成大破以上程度时,亦按冲突论。
由于机车车辆冲撞造成货物窜动将车辆撞 坏、挤坏时,定冲突事故,并根据所造成 的后果,确定事故等级。
第七页,共45页。
10.“列车发生爆炸〞:系指机车车辆在运 行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其设备损坏, 墙板、车体变形或出现孔洞,影响正常 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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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司法解释2010年03月15日00:00法制网袁定波我要评论(1)字号:T|T2010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2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本报记者就《解释》的起草背景、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等,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人。

问:《解释》的出台背景如何?答:这些年来,各地法院在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遇到了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如何理解铁路法第五十八条等疑难问题,在实践中也一直存在不同认识,并导致了法律适用不同、裁判尺度不一的情况。

各地法院多次反映,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司法解释。

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铁路建设也日新月异,铁路通车里程不断增加;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城市范围不断扩大,铁路运营的环境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这就使得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又遇到了新情况、新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作为全国铁路运输法院的业务指导部门,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起草了本《解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问:制定《解释》的指导思想是什么?答:一是严格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

我们制定《解释》,依据的是民法通则、铁路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解释》的基本内容,就是结合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具体特点,将这些法律中的有关规定予以具体化,以便于审判实践中具体操作,以便于统一司法标准。

另外,在起草《解释》的过程中,我们同时密切关注了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进展情况。

现在侵权责任法已经公布而尚未施行,《解释》的有关内容注意了与侵权责任法协调、一致,是符合该法的。

二是依法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铁路是我国交通运输大动脉,在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也是当前国家重点投资、加快发展的基础设施。

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必须注意依法保护好铁路运输企业的合法权益。

同时,以人为本、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司法审判活动的根本要求,必须充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必须对铁路运输事故中的受害人予以及时妥当的救济。

这就要求我们在保护铁路运输企业权益和事故受害人权益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其标准就是“依法”。

要通过对各方当事人权益的依法保护,促进社会整体进步,保障社会和谐。

问:《解释》的适用范围如何?答: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行人、机动车与铁路机车车辆发生碰撞等造成的人身损害和旅客人身损害案件,都适用本《解释》。

但是,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形成劳动关系的铁路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人身损害,也就是所谓的工伤工亡案件,不适用本《解释》,而应当依照有关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问:此类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答:应当根据赔偿权利人起诉的案由的不同来确定管辖法院。

赔偿权利人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由事故发生地、列车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赔偿权利人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的,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解释》重申了此类案件由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的原则。

以往在社会上有一种观点,认为铁路运输法院是铁路系统内部设立的法院,质疑其能否公正审理此类案件。

其实,铁路运输法院每年都审理了相当数量的各类案件,整体上看是客观公正的,只是由于其管理体制上的原因容易受到质疑,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据了解,中央有关部门已把铁路运输法院体制改革确定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目前,这项改革正在积极稳妥的推进过程中,其方向是将铁路运输法院作为专门法院予以整体保留,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同时其在人财物等各方面均与铁路运输企业脱钩。

改革完成后,应该可以消除人们由于体制原因而对铁路运输法院所抱有的疑虑。

同时我们还要看到,铁路运输法院作为人民法院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司法审判活动要受到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当事人对于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裁判不服的,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向各有关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或者提出再审申请,这也可以确保当事人获得保护和救济。

另外,铁路运输活动有相当的专业性。

铁路运输法院比地方法院更了解铁路运输的特殊性,这类案件由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更为适当,所以《解释》规定了铁路运输法院的专门管辖。

问: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答:首先必须明确的是,铁路运输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如何认识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和铁路法第五十八条之间的关系,是以往困扰审判实践的一个突出问题。

这两个条文,以及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均明确规定了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但在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条件上则有所不同。

制定本《解释》的目的之一,就是对这些规定作出妥当解释,以便于统一认识,统一司法审判尺度。

本《解释》结合实践中铁路运输人身伤亡事故处理的实际情况,以及以往的审判实践经验,按照依法公平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求,在第五条至第七条中具体规定了铁路运输企业适当减轻赔偿责任或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不同情形。

这些规定的基本内涵是,除了在损害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造成的情形,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之外,即使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了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也只有在受害人不听从值守人员劝阻或者无视禁行警示信号、标志硬行通过铁路平交道口、人行过道,或者沿铁路线路纵向行走,或者在铁路线路上坐卧而造成人身损害等有限情形,才能免除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

而在更多的情形,只能是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

至于减轻到什么程度,则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综合考虑铁路运输企业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的情况以及受害人自身过错情况等,作出妥当的判定。

尤其是在判定受害人自身的过错程度时,更应全面考虑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等各方面的因素。

比如,新建的铁路穿过农田,将受害人承包的土地一分为二,而该处距离正式设置的道口很远,受害人为了耕作等生产活动方便而穿越铁路线路的,就不宜将其过错程度认定得太高。

再比如,铁路线路两侧的防护网破损后长期无人修补,许多人每天都在此通行,在事实上形成了过道,在此处发生事故的,就应当更多地考虑铁路企业未尽安全防护、警示义务的因素,而不宜将受害人的过错程度认定得太高。

应当注意的是,《解释》第六条中规定了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间、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十之间两个比例范围,这只是为了审判实践中统一裁判标准和便于具体操作而作出的指导性规定,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这两个比例的限度内作出妥当的判定。

总之,司法审判应当在妥当地处理具体案件的同时,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

一方面是引导铁路运输企业注意履行好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为群众提供合理、方便的通行设施,另一方面引导群众遵章守纪,珍视自身的生命安全。

问:在实践中,事故受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情形比较多,《解释》对此有什么考虑?答:从以往的司法实践看,事故受害人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尤其是受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处理难度相对要大得多。

一方面是此类案件损害后果非常严重。

如果受害人已经死亡,那么对于其父母而言往往是中年丧子,且很可能是失去了唯一的子女;如果受害人幸运地保住了生命,也往往留下了很重的残疾,其一辈子的生活、学习、工作等各个方面都有一个“怎么办”的问题。

且不说事故的原因或者各方是否有过错,单单面对这样一个不幸的后果,就不能不让人感到深切的同情。

但在另一方面,未成年人认识和避免危险、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又比较低,铁路运输企业即使设置了完备的警示标志、信号,也可能对未成年人不起任何作用,可以说是防不胜防。

并且,在这类案件中通常也的确存在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的问题。

本《解释》主要从以人为本、民生为重、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考虑,认为应当倾向于保护未成年受害人,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所以首先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规定监护人及受害人有过错的,应按照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

但无论何种情形,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都应当不低于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五十或者百分之四十。

也就是说,即使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了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也要承担不低于百分之五十或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问:在铁路运输中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有时并不仅仅是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受害人方面的原因,还掺杂有其他方面的因素,这种情形应如何处理?答:从司法实践来看,铁路机车车辆与机动车相撞造成人身伤亡的情况比较突出,也就是在损害原因方面掺杂进了机动车的因素。

本《解释》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区分两种情形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第一种情形是铁路机车车辆与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机动车驾驶员以外的人人身损害的,由铁路运输企业与机动车一方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铁路运输企业与机动车一方之间,按照各自的过错分担责任,双方均无过错的,按照公平原则分担责任。

对受害人实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其应当承担份额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也就是说,铁路运输企业与机动车一方在对受害人的外部关系上,是连带赔偿关系,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无论铁路运输企业与机动车一方有无过错,均应连带地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在铁路运输企业与机动车一方内部责任划分问题上,是按份承担责任的关系。

一般而言,在铁路机车车辆与机动车发生碰撞的情形,基本上都存在着双方或单方过错,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形几乎没有。

所以,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过错分担责任。

如果是双方均无过错的特殊情形,则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分担责任。

这样既可以充分保护受害人的权利,也可以公平地确定铁路运输企业与机动车一方的各自的责任。

第二种情形是碰撞造成机动车驾驶员人身损害的,对于该驾驶员要按照普通行人同样对待。

在导致人身伤亡的事故原因中,常见的因素中还有一个就是铁路道口的管理方面的问题。

铁路与其他道路平面相交形成的道口有两大类,一类是有人看守道口,由铁路运输企业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设立信号机、栏杆等安全设施,并派铁路职工专门看守。

在有人看守道口发生事故,责任通常较为清楚。

另一类是无人看守道口。

在无人看守道口上,原本只是设置标志和护桩等安全设施,而没有任何人进行看护。

随着社会发展,一些无人看守道口的行人、车辆通行量越来越大,发生的事故也增多了。

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为了减少和防止事故发生,就安排人员进行看护。

1995年8月31日,当时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农业部、建设部、劳动部联合下发《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其中规定:“在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处,设专人对通过道口的车辆和行为实施监督和防护,以保障道口安全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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