幕墙顾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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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文本GF—2000—0209
建设工程顾问咨询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发包人:
设计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发包人:
顾问方:
发包人委托顾问方承担:,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地点:
规模:
服务时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2.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及顾问费等见下表:
第四条发包人应向顾问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第五条顾问方应向发包人交付的各项设计资料及设计进度:顾问方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后,必须立即开展工作。15个日历日内,须向发包人提供幕墙、金属屋面方案选型报告;经发包人确认方案后7个日历日内,须向发包方提交土建工程一标段(会议中心、8、9、10号别墅)埋件图;经发包人确认方案后20个日历日内,须向发包人提交招标图纸及技术文件;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幕墙工程、金属屋面工程技术标文件之后,7个日历日内(包含与幕墙工程、金属屋面工程投标单位就相关技术问题的澄清时间),提交技术标评标报告及幕墙工程、金属屋面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幕墙、屋面分包施工单位的二次深化施工图后,7个日历日内完成图纸审核工作并提交书面审核意见。
顾问方承认在本次设计工作形成的设计报告、文件、资料图纸、数据为发包人的财产并为保密信息。未经发包人同意,顾问方不得向任何其他第三方披露或用于本工程以外的任何其他项目。
第六条本合同顾问收费总额为万元人民币。该等顾问费总额中已包括顾问方在施工阶段的驻场服务费用万元人民币,该等驻场服务费用为包干价格,不再进行调整。为明确起见,本条项下所称顾问收费总额为发包人所需向顾问方支付的全部服务费用。
顾问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说明:
6.1支付各阶段顾问费前顾问方须提供相应金额的有效发票及顾问方帐号。
6.2本合同暂按五次付款考虑,合同签订后,第一次付款将作为本合同项下的定金。
6.3合同自双方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双方责任
7.1 发包人责任:
7.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顾问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发包人不得要求顾问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顾问方按合同第五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
7.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顾问方设计需返工时,双方应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并重新明确有关条款。
7.1.3发包人可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但费用由顾问方承担。
7.2顾问方责任:
7.2.1顾问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设计要符合消防设计规范。
7.2.2顾问方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与顾问方承担的设计内容相关的国家标准与规范。
7.2.3顾问方按本合同第三条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顾问方应保证提供的材料样板与效果图一致,此外顾问方也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配合发包人进行采购。
7.2.4顾问方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设计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顾问方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项目施工期间,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并对施工单位提出的细部做法等不详细处,及时补充相关的设计说明及图纸,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7.2.5顾问方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并对发包人向其提供的全部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顾问方索赔。
7.2.6 顾问方承诺其应自行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设计任务,除非经过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顾问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设计任务转包给任何其他第三方。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顾问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顾问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顾问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顾问费的全部支付。
8.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顾问方支付顾问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逾期付款金额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20天,顾问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顾问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深度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设计成果,因顾问方原因未按时提交成果,则应承担相应部分顾问费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超过20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顾问方退还已收取的顾问费,并赔偿相应损失。
8.3顾问方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顾问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顾问费并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8.4合同生效后,顾问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顾问方应双倍返还定金,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双倍定金的,顾问方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第九条其他
9.1施工期间顾问方按施工需要派人驻场,该驻场人员应当为顾问方回标时承诺的施工期间拟派驻场服务人员。如中标后需更换该等驻场人员,顾问方需书面向发包人提出,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更换。顾问方也应保证其在现场工作的人员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
9.2顾问方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顾问方提供。
9.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各种材料及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顾问方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顾问方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顾问方承担。
9.4发包人委托顾问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9.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9.6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应当向被诉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9.8本合同一式六份,发包人四份,顾问方二份。
9.9设计任务书为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为双方就合同项下所述委托设计事宜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双方此前就委托设计事宜达成的任何口头同意或者任何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报、邮件、传真、会议纪要等)。
发包人名称(盖章):顾问方名称(盖章):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住所:住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传真: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