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规范管理、便捷高效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自治区党委各部门,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参照公务员管理和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根据中央差旅费制度改革的要求,差旅费中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即工作人员赴外地出差期间,一律执行当地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标准。
第五条各单位要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及自治区十条规定,严格管理差旅费支出,严格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六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自治区将适时调整差旅费标准。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七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的舱(席)位等级标准见附表一。
第九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10.28•【字号】内财行〔2014〕1612号•【施行日期】2014.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内财行〔2014〕1612号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各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内财行〔2014〕409号)印发后,我们陆续接到有关部门和人员电话咨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为更好的贯彻执行内财行〔2014〕409号文件,我们研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14年10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1.《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哪些?《办法》第二条明确,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自治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办法》第三十一条明确,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之前制定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中涉及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2.《办法》第三条中的离开常驻地出差如何理解?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常驻地为呼和浩特市市区(含赛罕区、新城区、玉泉区和回民区,不含所辖旗县),在此区域内执行公务,不属出差。
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同名20233)
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同名20233)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规范管理、便捷高效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自治区党委各部门,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参照公务员管理和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根据中央差旅费制度改革的要求,差旅费中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即工作人员赴外地出差期间,一律执行当地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标准。
的,可凭车票按照自然(日历)天数,每人每天加发50元伙食补助。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按标准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第十八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按到达目的地后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为80元,实行包干使用,不再报销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提供车辆的,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监督问责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负责人、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内蒙古最新差旅费标准
内蒙古最新差旅费标准一、差旅费标准的调整背景。
随着内蒙古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的差旅需求也越来越多。
为了更好地满足广大差旅人员的实际需求,内蒙古自治区对差旅费标准进行了调整,以确保差旅费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二、内蒙古最新差旅费标准的具体内容。
1. 住宿费,内蒙古最新差旅费标准规定,不同城市的住宿费标准有所不同。
一线城市的住宿费标准为每晚不超过300元;二线城市的住宿费标准为每晚不超过200元;其他城市的住宿费标准为每晚不超过150元。
2. 交通费,内蒙古最新差旅费标准规定,差旅人员的交通费用包括交通工具费和交通补贴。
交通工具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报销,交通补贴按照实际出差天数计算,每天不超过50元。
3. 餐饮费,内蒙古最新差旅费标准规定,差旅人员的餐饮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报销,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
4. 其他费用,内蒙古最新差旅费标准规定,差旅人员的其他费用包括通讯费、杂费等,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报销,但需提供有效的发票和报销凭证。
三、内蒙古最新差旅费标准的调整意义。
内蒙古最新差旅费标准的调整,对于差旅人员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调整后的差旅费标准更加符合实际情况,能够更好地满足差旅人员的实际需求。
其次,调整后的差旅费标准能够更好地控制差旅费用,提高差旅资金的使用效率。
再次,调整后的差旅费标准能够更好地规范差旅费用的使用,防止出现浪费和滥用的情况。
四、内蒙古最新差旅费标准的执行方式。
内蒙古最新差旅费标准的执行方式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差旅人员在出差前需提前向单位报备出差计划和预算,经单位审批后方可出差。
其次,差旅人员在出差期间需严格按照差旅费标准进行费用报销,需提供有效的发票和报销凭证。
最后,单位需对差旅费用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确保差旅费用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五、内蒙古最新差旅费标准的宣传和培训。
为了确保内蒙古最新差旅费标准的有效执行,需要加强对差旅人员的宣传和培训。
单位需通过内部通知、会议培训等方式,向差旅人员宣传和解释最新的差旅费标准,使其充分了解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同名48289)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土特产品等。
备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技术职称与行政职级对应关系仅适用于本开支规定
附件2:
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
标准
部级(普通套间)
司局级(单间或
标准间)
其他人员(单间或标准间)
北京
800
500
350
100
天津
800
450
320
100
河北
800
450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就近回家探亲或途中经停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在家或经停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附件:1.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乘
坐交通工具标准表
2.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住宿
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1:
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乘坐交通工具标准表
项 目
乘坐交通工具分级
等级标准
飞机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规范管理、便捷高效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自治区党委各部门,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参照公务员管理和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根据中央差旅费制度改革的要求,差旅费中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即工作人员赴外地出差期间,一律执行当地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标准。
的,可凭车票按照自然(日历)天数,每人每天加发50元伙食补助。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按标准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第十八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按到达目的地后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为80元,实行包干使用,不再报销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提供车辆的,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监督问责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负责人、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在自治区境内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在自治区境内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6.21•【字号】内财行[2007]495号•【施行日期】2007.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在自治区境内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通知(内财行〔2007〕495号)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2号)和《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办行〔2006〕25号)精神,自治区和盟市财政部门受财政部委托,通过政府采购,对中央国家机关在自治区境内出差、会议定点饭店进行了招标,并报经财政部审核确认。
现将财政部确认的中央国家机关在自治区境内出差、会议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见附表)通知你们,并结合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1、根据财政部的要求和财政部门与定点饭店签订的协议,本《通知》印发的定点饭店,同时接待地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人员住宿和举办会议。
自治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可选择本《通知》中的定点饭店住宿。
自治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在呼和浩特市以外召开会议的,可选择本《通知》中的定点饭店举办。
2、自治区和盟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定点饭店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检查并督促定点饭店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
呼和浩特市地区的定点饭店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其他地区的定点饭店由所在地盟市财政部门负责。
盟市财政部门要设立投诉电话,接受对定点饭店的投诉,对投诉电话要逐项记录在案,并对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定期将有关情况汇总报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财政厅投诉电话为:0471-*******3、中央国家机关在自治区境内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等情况可通过互联网登陆“内蒙古财政厅信息网(http://)”点击“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精神,参照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结合自治区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自治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由财政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1996)内财事字第448号自治区直属各单位:根据财政部(96)财文字第2号《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盟市可结合本地财力和实际需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开支规定,但在差旅费开支的一些政策规定和原则要求方面,包括乘坐车船、飞机席位等级的划分及乘坐人员的职务等级范围、出差类区的划分,职工调动工作的费用及搬迁家属路费的报销办法,各地仍按照本规定执行。
各盟市制定的差旅费开支规定,报财政厅备案。
本规定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内蒙古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根据财政部有关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三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一)乘座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之前,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在180元以上(含180元),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的,现工资等级尚未达到五级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第四条住宿费开支办法(一)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五条交通费开支办法(一)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规范管理、便捷高效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自治区党委各部门,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参照公务员管理和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根据中央差旅费制度改革的要求,差旅费中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即工作人员赴外地出差期间,一律执行当地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标准。
第五条各单位要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及自治区十条规定,严格管理差旅费支出,严格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六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自治区将适时调整差旅费标准。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七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的舱(席)位等级标准见附表一.第九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预规〔2016〕5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预规〔2016〕5号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16年7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本级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作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五条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一)综合预算原则。
统筹考虑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年度结转结余资金、事业收入和其他自有收入等,合理安排基本支出预算。
(二)优先保障原则。
财力安排应当首先保障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履行基本职能。
(三)定员定额管理为主原则。
基本支出预算的核定,原则上采用定员定额的管理方法,不宜采用定额标准核定的特殊项目可采用单项核定的方法。
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规范管理、便捷高效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自治区党委各部门,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参照公务员管理和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根据中央差旅费制度改革的要求,差旅费中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即工作人员赴外地出差期间,一律执行当地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标准。
第五条各单位要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及自治区十条规定,严格管理差旅费支出,严格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六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自治区将适时调整差旅费标准.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七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的舱(席)位等级标准见附表一。
第九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
位提供交通 工具 的 , 出差人 员应 当在差旅 费管理 办法规定 的标准 内 向接待 单位交 纳市 内交通 费 。 接待单位 应 向出差人员 出具接 收凭证 ( 不做报 销
依据 ) ,收 取 的 市 内 交 通 费 用 于 抵 顶 接 待 单 位 的 车辆运行支 出。
3 、 出差 人 员 实 际发 生住 宿 而 无 住 宿 费 发 票 的 差旅 费如何 报 销? 出差 人员 实 际发 生 住 宿 而无 住 宿 费 发票 的 , 如
除接待单位按照《 党政机关 国内公务接待管理 规定 》 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 , 出差人员就餐应 当 自
行解决。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 的, 出差人 员应 当 在差旅 费管 理办法规定的标准 向接待单位交纳相 应 的伙食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
( 不 做报 销 依 据 ) , 收取 的伙 食 费 用 于抵 顶 接 待单 位 的招待 费 支 出 。
按 1天计 发 。 9 、 出差 乘 坐飞 机 的 , 从驻 地 到 机场 的 交通 费如 何 报销 ?
部 门负 责人 签 字证 明其 自行 用 餐 , 并 报经 单 位 主要 领导 审批 后 , 可报 销伙 食补 助 费 。
1 5 、 到 外 地 出 差 且 当天 来 回 的 , 有 城 市 间 交通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的交 通 工 具 登 记 时 出 差 人员 乘坐 交通 工具 的上 限 。出差人 员应 严格 按照 差
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等级乘坐相应交通工具 , 符合
乘 坐火车 软 卧条件 而 改乘 软座 的 , 不 给予 补 助 。 7 、 经单 位领导 批 准工作 人员 出差期 间回家省 亲 办 事 的差旅 费如 何报 销 ? 工 作人 员 出 差期 问 回家 省 亲 办 事 的 , 城市 间交 通 费 按 不 高 于 从 出差 目的地 返 回单 位 按 规 定 乘 坐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精神,参照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结合自治区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自治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由财政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基层党组织,是指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机关,自治区政府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政协机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置的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教育培训、志愿服务、调研考察等党内活动。
第三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
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机关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并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四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于每年2月底前报单位机关党委审核。
第五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
第六条各单位机关党委汇总并审核所属基层党组织年度党建活动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部门(党组、党委)批准。
各单位机关党委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的数量、规模和时间。
第七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报单位机关党委和财务部门批准。
第八条自治区公安厅、安全厅、司法厅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党建活动计划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备案;其他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将党建活动计划报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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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规范管理、便捷高效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自治区党委各部门,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参照公务员管理和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根据中央差旅费制度改革的要求,差旅费中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即工作人员赴外地出差期间,一律执行当地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标准。
第五条各单位要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及自治区十条规定,严格管理差旅费支出,严格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六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自治区将适时调整差旅费标准。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七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的舱(席)位等级标准见附表一。
第九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1996)内财事字第448号自治区直属各单位:根据财政部(96)财文字第2号《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盟市可结合本地财力和实际需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开支规定,但在差旅费开支的一些政策规定和原则要求方面,包括乘坐车船、飞机席位等级的划分及乘坐人员的职务等级范围、出差类区的划分,职工调动工作的费用及搬迁家属路费的报销办法,各地仍按照本规定执行。
各盟市制定的差旅费开支规定,报财政厅备案。
本规定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内蒙古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根据财政部有关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三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一)乘座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之前,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在180元以上(含180元),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的,现工资等级尚未达到五级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第四条住宿费开支办法(一)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五条交通费开支办法(一)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规范管理、便捷高效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自治区党委各部门,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参照公务员管理和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根据中央差旅费制度改革的要求,差旅费中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即工作人员赴外地出差期间,一律执行当地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标准。
第五条各单位要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及自治区十条规定,严格管理差旅费支出,严格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第六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自治区将适时调整差旅费标准。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七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的舱(席)位等级标准见附表一。
第九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精神,参照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结合自治区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自治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由财政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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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精神,参照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结合自治区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从严控制的差旅活动,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应当
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到区外或区内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
根据市场价格季节性变化情况,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
具体上浮比例按照财政部另行发布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到区外或区内出差,
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
80元包干使用。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费用不予报销。
度、
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自治区财政厅报告。
第二十七条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
涉嫌违法的,移交司
第八章附则
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
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行[2006]1294号)同时废止,其他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表: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全国36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