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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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XX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XX号)、《省财政厅

(XX号)、关于调整XX省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

《XX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XX37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处室、系部因公派出差等的差旅费报销。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教职工及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及其他费用。

第四条在本地城区内的公务活动不得界定为出差。

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六条各部门应当执行公务差旅审批制度,校级党政主要领导出差,互相审批,校级领导出差,由校长审批。中层干部出差,由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校长审批。其余人员出差,由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核实签字后,报校长审批。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部门有关领导、校领导批准,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对公务出差的必要性进行严格审核,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未经程序批准的差旅费一律不得报销。对出现以上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进行处理,并对审批领导进行

责任追究。

第七条各部门出差人员差旅费开支要与所使用经费项目和工作任务相关。

第八条差旅费标准按照中央、省相关文件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和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九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

(二)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机票邮寄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供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二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三条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旅社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第十五条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以下人员本着厉行节约原则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目的地住宿

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未按规定限额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八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九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00元,省外出差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人员出差相关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不享受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往返期间是指从常驻地到出差地当天和从出差地返回常驻地的当天。

第二十二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三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缴纳相关费用,凭据报销,不享受市内交通费。学校公务派车和租车作为交通工具的,不享受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参加会议、培训、学习等的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出差人员在本地城区以外参加会议,主办单位承担费用统一安排食宿无需自理的,或食宿费已包含在

会议费里的,报销市往返两天的市内交通费,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住宿费。不提供食宿的,按照差旅费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往返两天市内交通费。会议费凭据报销。

第二十五条出差人员参加常驻地以外的各类非学历培训、进修、学习,主办单位承担费用统一安排食宿或者食宿费已包含在培训费中,无需自理的,报销往返期间的包干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不得报销培训期间的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住宿费。食宿自理的培训,报销往返期间的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培训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按照标准凭据实报实销,不得报销培训期间的市内交通费。培训费凭据报销。

第二十六条出差人员出国按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和《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12〕126号)文件执行。

第七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七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第二十八条住宿费在限额之内凭据报销。

第二十九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规定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乘车起始日和最后到达目的地日规定包干报销。

第三十条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包干报销。

第三十一条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二条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

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经批准参会的会议通知、邀请函、培训通知等),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保险费发票、机票邮寄费发票、改签发票、退票发票等凭证,填写差旅费报销审批单。

具备条件的,应以公务卡方式结算住宿费,机票等支出。

有刷公务卡的,应于刷卡日起,次月20日之前办理完各项报销手续,否则,需自行垫付还公务卡,再来报销。

有借款的,报销时需申明冲销相应借款人的借款。

第三十三条财务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在贵阳主城区以内执行公务的,不报销差旅费。

第三十四条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乘坐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公务用车、本单位或其他单位租用车辆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五条会议、培训、学习的,主办单位未明确是否统一安排食宿费用的,按提供食宿的标准报销。

第八章监督问责

第三十六条各系部、处室应加强对本部门出差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分管校领导对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费用不予报销,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移交校纪检监察室处理。

第三十七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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