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秀勇总结笔记全
钟秀勇讲民法2016视频笔记
2015年8月30日颁布的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规定。
24条规定,让与担保这样的一种担保方式和物权法定之间的关系。
26条民间借贷的年利率的上限,超过36%的年利率的部分的约定无效;24%--36%的年利率是自然债务,债务人已经支付的不得要求返还,没有支付的债权人不得诉请强制履行;24%以下的约定的债务,有约定的按约定,它具有强制执行力。
很久以前1995年的一个司法解释,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之所以不采用呢,现在的24%还是比照四倍,但2013年以后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银行贷款的基准利率,而是浮动利率。
代理和行为能力只和法律行为有关。
所有请求权法律关系的客体都是行为。
视频18: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有效还是无效?法律已经变化。
2015年2015年出台一个重要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规定,在该规定出台之前,非金融机构的企业和企业之间借款,借贷合同无效。
改了,民间借贷规定的第一条定义,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借贷的,原则上是有效的,但有无效的情形,第14条,企业把银行贷款所得的信用贷款转贷牟利就是无效的;从职工处集资所得的借款转贷牟利,借款人知道的就是无效的;阴阳合同中隐藏的事实对合同的效力不产生影响。
视频21:诉讼时效是债权所受的时间上的限制。
债权并不能对债务人的财产支配,债权指向的对象只是债务人的行为。
因此当债权人能够行驶权利却持续很长时间一直不行使权利的话,债务人对他的利益的支配这样的一种关系就应当受到保护。
就产生一个法律效果,就是债权虽然不消灭,但你的债权的请求利益效力减损,减损到你的债权不能得到国家的强制力的保障,债务人为了自己的名誉,为了自己的名声,自愿履行的,履行有效,不得反悔,但如果债务人不在乎,法律给予他一个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时效两类: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
我国无取得时效。
2007年物权法制定时阻力大:无权占有,只要自主占有、公然占有、和平占有、持续占有就能取得所有权,认为对目前社会不利。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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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大幕已经拉开,很多考生投入了新一年的复习之中。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整理了不当得利的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无因管理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债的分类司考侵权责任法笔记:高度危险责任司考侵权责任法笔记:网络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民通意见》131. 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不当得利要件及类型图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
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财产受到损失的人叫受害人。
因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虽属既成事实亦不受法律保护,受益人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给受害人。
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调整欠缺法律依据的财货变动,使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负返还所受利益的义务。
不当得利制度的规范目的重在去除不当得利,而非损害赔偿,故:得利少于损失时,返还的数额以得利为准;得利大于损失时,返还的数额以损失为准。
此外,不当得利之债不以当事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仅在确定返还范围时须考虑受益人主观上究为善意或恶意。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有四:①一方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积极增加与财产消极增加);②他方受有损失(包括:财产积极减少与财产消极减少);③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以给付关系替代因果关系);④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采用非统一说:(a)给付型不当得利,指自始或嗣后欠缺给付目的;(b)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指欠缺保有利益的法律权利或法律原因)。
二、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一)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虽符合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但法律特别规定受害人不得请求返还,因而排除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
2015年司考段波、钟秀勇民法学习笔记总结
段波民法分则笔记总结第一部分债法1、债法总论:1】合同突破相对性:保全分包预登记、买卖不能破租赁2】债权优先:建设工程价款、破产债权劳动债权、动产一物数卖3】无因管理期限起算:知人、知事4】不属于不当得利:土地升值、婚礼红包、强迫得利、非法赌债2、侵权责任法:1】原则:过错责任。
2】过错推定:1)医疗机构,违规、隐匿拒绝病历、伪造等病历。
2)动物园。
3)管理非法危险物。
4)无人教育机构受害。
5)妨碍通行无过错,道路管理有推定。
6)物件侵权都推定,只有一个是例外(建筑物倒塌无过错)3】无过错责任:1)无人、限人致害,监护人承担。
2)用工单位工人执任务致害,用人单位承担。
3)提供劳务劳务致害,接受劳务方承担。
4)饲养动物致害,饲养、管理人。
5)机动车与行人,机动车一方。
6)环境污染,污染者。
7)高危作业,高危经营者。
8)产品质量缺陷致害,生产、销售者。
9)建筑物倒塌,建设、施工方。
10)道路堆放物行为,致交通事故,行为人。
4】公平分担:无法定事由,无过错,适用公平分担。
(方式:适当补偿)5】多数人侵权:共同侵权:完人教唆完人,连带责任。
完人教唆无、限人,完人主要责,监护人过错相应责。
无、限人教唆完人,监护人与完人连带。
无、限人教唆无、限人,监护人(教唆方)主要责,监护人(被教唆方)过错相应。
共同危险:数行为一损害,不知何人所为。
(免责:确定侵权人才能免责。
)分别侵权:单独足以,连带责;单独不足以,按份责。
6】免责(法定):故意:全免责。
重大过失:全减轻。
轻过失:占有使用高危物、动物侵权,不免。
机动车、高空高压挖掘高轨道,减轻。
不可抗力原则不担责,例外:民用核设施、民用航空器(战争免责)7】不真正连带(对内终局):1)产品缺陷致害,生产者、销售者。
2)药品、医疗器械、不合格血液,生产者、医疗机构。
3)第三人过错环境污染,污染者、第三人。
4)第三人过错动物致害,饲养人管理人、第三人。
3、侵权责任法分论:要点:1】动物侵权:烈性动物未采取安全措施,故意重大过失仍不免责。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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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添附、先占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保护请求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相所形成的“三位一体”的所有权。
需注意:不要错误地以为,只有高楼大厦才能形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例如:一栋平房,左边一户(独立产权),右边一户(独立产权),中间共用一面墙。
这也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只不过是世界上最简单的建筑物区分所有。
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人称为业主。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1条扩大了业主的范围,扩大到一部分尚未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业主包括三类人:①依照不动产登记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②通过合法建造、继承、受遗赠、法院判决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尚未办理宣示登记的人;③与建设单位签订买卖、赠与等合同,已经交付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人。
(一)专有权1.专有权的特点:①专有权具有所有权的效力。
由此可作两个推论:(a)业主转让其专有权时,其他业主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b)如管理规约规定业主不得转让房屋,属于违反物权法定的约定,该约定不发生物权效力。
②专有权受到较多限制。
体现在:(a)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应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所谓“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指本栋建筑物内的所有其他业主。
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自己属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应当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b)行使专有权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
否则其他业主可行使物权请求权。
民法重点笔记-司考(整理)
民法二、使用说明1.笔记主要根据bobo 先修班、民法一、二以及钟秀勇超长6天班讲义总结,bobo 的体系加老钟的全面等于天下无敌。
一份体系建立起来就不要轻易去看别的书,体系混乱大厦必倒。
另外,不建议看老钟的其他讲义以及其他课本,因为本讲义已经足够细致,在搞懂之前增加其他负担实在是折磨自己。
建议先听bobo 的先修班再使用本笔记,且本笔记仅是体系框架,不能代替讲义。
2. 司考的学习就像识人,第一次学大量知识点就像大学第一次班会,会结束了,基本上还是不认识,除了个别有特色的同学能记入脑中。
学习也一样,第一次学习完了基本上云里雾里,决大多知识点根本就没学会,学会了也很快忘记。
怎么办?同样如识人,记住的人要么是见得次数多的要么是有所交际的。
拿到学习上来,就是多看几遍书,自然就认识了。
所以很多时候,我们第一次看之后,如果觉得感觉很好但不用多久就基本全忘,那要看多少次才合适?依据你看一般人需要几次能记住。
找个你非同寝无特色的同学想想看。
你是看了他几次记住他的。
其次,看是看不出他的好坏,他的特征。
所以需要交际相处,学习中怎么与知识点交流相处?那就是做真题,真题做的多了,自然知道知识点的各种正面侧面的特性。
所以从上可知,看书的功能主要是知道、记住,做题的功能是把知道、记住的东西转化为拿分能力。
故题海派成就司考跟更为科学。
看书与真题如何分配时间?通常认识记住一个人需要很短的时间,而了解、看透甚至是掌控一个人需要多出很多倍的时间。
所以至少得出结论看书时间不能超过做真题时间,即最少要四六开。
从很多失败考生哪里得知其失败主要原因是局限于知道知识,但没有得分能力。
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司考不能一半以上的依赖某老师某机构。
结论:音频不可取代自己研习书本,研习书本不得取代真题实战,且均不可逾越46最低限度。
3.本笔记是笔者备考阶段的第一份笔记,万事开头难,笔记的质量不是很高。
由于体系已经成型,排版也很难再改,布局安排过于紧凑,所以使用起来可能有些不方便,还请见谅。
法考笔记——钟秀勇民法【债法总论】
(二)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异同
1.内在统一性的共同因素在于其法律效果在形式上的相同性。
2.在指导原则、社会功能及构成要件上,并不相同:
【合同之债】,因当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旨在实践私法自治理
念,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及期待须受保护。
【无因管理】,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奖励互助义行两项原则,使无法律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在一定要件下得以享有权利,负担义务。
【不当得利】,调整欠缺法律依据的财货变动,使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负返还所受利益之义务。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
【财产积极增加/财产消极增加】
2,他方受有损失。
【财产积极减少/财产消极减少】
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给付型不当得利中,以给付关系替代因
果关系)
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给付型不当得利】,指自始或嗣后欠缺给付目的。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指欠缺保有利益的权利或法律原因。
二、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一)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钟秀勇民法笔记整理【未完成,我就为挣点分儿下载别的资料】
民法总则第一讲人格权一、一般人格权——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各自由、人格尊严【严重侵犯一般人格权可以请求停止侵害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二、生命、健康、身体权【不能自由拆卸的假牙义肢等属于身体权的客体】三、姓名权、名称权【干涉、盗用、假冒】四、肖像权【以营利为目的】【客体为面部整体肖像】五、名誉权【侮辱诽谤须针对特定人】六、隐私权七、精神损害赔偿【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主张】【自然人可法人不可,侵权可违约不可,人身权可财产权原则不可,死者的近亲属可其他人不可】【(1)侵权致人死亡或者侵害死者利益,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近亲属具有顺序上的限制:①第一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为共同原告);②第二顺序为其他近亲属。
】【精神损害赔偿专属性的解除:1、权利人已经起诉;2、赔偿义务人已经书面承诺】第二讲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一、意思表示(一)意思表示的要素【内心意思(行为意思、表示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为】缺一则不可成为有效的意思表示(二)意思表示的类型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与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无需向他人作出VS需要向他人作出】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与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到达生效VS作出生效】对话的意思表示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了解主义VS到达主义】【小偷往测试中的自动售货机投币5元,未得到商品。
——自动售货机是对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因此他不需要到达相对人才生效,但他毕竟是有相对人的要约,所以必须要有相对人时,才生效。
自动售货机还在测试阶段,未对相对人公开,因此要约并未生效,而承诺必须针对的是有效的要约,所以此处合同并未成立,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特殊成立要件:①实践行为(要物行为)须交付标的物。
②要式法律行为须作成法定形式。
】【1.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多放法律行为[订立合伙协议什么的]无效);②意思表示真实、自由;③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
2015司法考试民法笔记(钟秀勇讲义摘录)
民①民事法律关系法②自然人权利主体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宣告失踪、死亡)总③人格权法人、其他组织(权利能力、成立、消灭)则④法人民法总则权利内容权利客体(物、人格利益、身份利益、无形财产、给付)结⑤民事法律行为权利的权能(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构⑥代理权利变动基于意思表示的权利变动(法律行为、代理、行为能力)图⑦诉讼时效基于时间经过的权利变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诉讼时效适用请求权。
比如欠债过了诉讼时效则,债务人产生抗辩权,债权债务关系依旧存在除斥期间:除斥期间适用形成权。
比如合同撤销权过了一年的除斥期间,则撤销权彻底消灭第一编:民法总则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一、几种交易的民事法律关系定性(一)支付宝(第三方支付平台)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以淘宝网支付宝为例。
甲为销售方,乙为购买方,丙为淘宝网(买卖关系不做阐述)1、甲、乙之间的关系:买卖合同2、甲、乙、丙之间属于第三方支付合同(无名合同)①甲、丙之间属于有偿委托合同②乙、丙之间属于向第三人履行的保管合同。
寄存人:乙;保管人:丙;第三人:甲(二)按揭中的民事法律关系如:丙(购买人)向甲(房地产开发商)购买一套房屋,价款300万。
丙向乙(银行)贷款300万,分20年还清。
丙将所购房在丁(保险公司)处投保财产险,指定受益人为乙1、甲、丙之间: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仅适用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还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有若干特殊的的规则。
2、乙、丙之间:①(向第三人履行的)借款合同(直接由乙支付给甲)②房屋抵押合同(丙将房屋抵押给乙,为乙设立抵押权)3、丙、丁之间:(向第三人履行的)财产保险合同(房屋因特定时间灭失,保险金由丁支付乙)注:不是每个按揭合同中都有保险合同4、甲、乙之间:①保证合同(甲为保证人,乙为债权人)。
解释:商品房买卖大多是商品房预售,在给丙办理过户登记前,不能在丙的房屋上为乙设立抵押权(没有房产登记),最多只能办理抵押权的预告登记,为了担保乙对丙的借款债权,由甲担任保证人,担保丙对乙的还款义务,从而在甲、乙之间成立保证合同②回购。
法考笔记——钟秀勇民法笔记(四)合同法
【混合合同】,指在一个有名合同中添加规定其他有名合同事项的合同。 【准混合合同】,指在一个有名合同中添加其他无名合同事项的合同。
3.分类意义:填补合同漏洞时,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
(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1.【诺成合同】,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 【注意】:已修改为诺成合同:动产质押合同;赠与合同。
4.【注意】:无偿合同与单务合同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 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单务合同并非都是无偿合同,也可以有偿。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1.【要式合同】,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书面、登记、批准、公证 等形式。 2.【不要式合同】,法律不要求特定形式的合同。 3.分类意义: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成为影响合同成立或生效的因素。 ⑴要式合同的要式性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仅具有相对意义。 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 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⑶对定金合同而言,定金的交付不仅是合同成立的前提,而且实际交付的定 金数额与约定的数额不同,视为变更定金合同。
(三)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1.【双务合同】,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且双方义务互为对价的合同。 2.【单务合同】,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或双方的义务不具有对待给付关 系的合同。 3.分类意义: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具有牵连性: ⑴履行抗辩权仅发生于双务合同; ⑵双务合同存在风险负担问题。
天星司考名师钟秀勇10条高效司考通关法
天星司考民法主讲钟秀勇10条高效司考通关法总则:先题后课。
先把真题做上三遍,这样你就熟悉了司法考试考什么,怎么考。
大家会觉得是零基础,看不懂怎么做题,其实法律没有特别难的东西,你都会看得懂,而且通过做题反推回去学习,你会带着问题去学习,这样记忆相当高效,而且非法本最大的优势是在于,所有知识点对你是新鲜的,你会有兴趣,不会有法本的厌倦,这样去应对需要海量记忆的司法考试是特别高效的。
第一条:决心、目标。
你需要有一次通过的决心,不能有再来一年的想法,只要你按此方法坚持,你可以确定的通过司法考试,这是经过实践验证的方法。
目标要定在400分,这是应该得到的结果,我的字迹潦草到我都不认识,而且不会写作,卷四我仅得了70多分,但总分为382分。
第二条:时间要求。
你需要至少1000小时以上的有效复习时间,我指的有效时间,是指完完全全的学习时间,不算吃饭,休息,发呆,走路。
无所谓在职不在职,重要的是学习时间。
第三条:老师的选择。
民法:钟秀勇。
刑法:刘凤科。
行政法:徐金桂。
民诉:杨秀清、郭翔。
刑诉:杨雄。
商经:鄢梦萱。
三国法:杨帆。
理论法:杨帆(男)。
这些老师好比少林,武当,主流权威老师,相信大家的选择,不用怀疑,也不用解释。
第四条:机构的选择。
随便,跟老师不跟机构,老师在哪里讲的课都是一样的,只是有长有短,根据机构的要求。
做为非法本,必须听最长的,而且只听他们的系统强化即可,其它的只是系统强化简化版,做为非法本的你,仅听系统强化即可,听不懂的地方可以多听几遍,一般只有刑法难理解的地方需要重复听,其它的一遍足以,因为在你做过三遍真题以后,你会对所有老师讲的知识点都特别熟悉。
第五条:材料的选择。
真题是指分类解析(按科目分类的真题解析),分年真题其实就是指往年的考试卷,要在九月份才用到,现用再买。
真题解析是最重要的,他们真的用心在编写他们自己的解析,真题解析的选择是先题后课学习方法的关键之关键。
法条必备,这个前期用不到,后期查漏补缺,进一步复习相当有效。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添附、先占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添附、先占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添附、先占。
添附、先占是司法考试物权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添附、先占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法定原则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的优先效力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1.附合包括两种:第一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
(1)其构成要件有三: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之上。
所谓“附合”,指结合的二物尚能自外观上予以辨认。
例如,擅取他人地板砖铺地;擅自他人砖石该物。
②动产成为不动产的重要成分。
所谓“重要成分”,指被结合之物,非经毁损或变更其性质不能自他物中分离。
该结合具有固定性与继续性,动产已丧失物理上或者社会经济观念上的独立性。
③动产与不动产属于不同的人所有。
(2)其物权效果有二:①动产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
②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
第二种:动产与动产附合。
(1)其构成要件有三:①动产与动产相结合,自外观上尚能区分二物。
②须不经毁损不能分离或者分离所需费用过于巨大。
换言之,动产之一成为另一动产的重要成分。
③动产为不同的人所有。
(2)其物权效果有二:①原则上,原动产所有人按照附合时各自动产的价值按份共有附合物的所有权。
②但是,如果附合的动产中,有可视为主物的,则由该主物的所有权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另一动产的所有权因此消灭。
【特别提示】擅自在他人房屋上加盖房屋的,一般不适用附合规则。
例如:甲有一栋两层楼房,乙擅自在该房上加盖了一层。
①如果乙加盖的第三层具有独立的出入门户,则第三层是独立的物,并非甲之两层房屋的重要成分。
对乙加盖的第三层就不能依照附合规则处理。
②反之,若乙加盖的第三层不具有独立的出入门户,则第三层就不是独立的物,属于甲之两层楼房的重要成分,按照附合规则处理。
③“重要成分”这一概念,系附合制度的理论基础。
2.混合(1)构成要件有三。
①动产与动产混合。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无因管理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无因管理————————————————————————————————作者:————————————————————————————————日期: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无因管理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司法考试民法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无因管理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债的分类司考民法笔记: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司考侵权责任法笔记:工伤司考侵权责任法笔记:网络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民通意见》132.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无因管理要件及类型图就事理而言,擅自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是对他人权益的侵犯,应属侵权行为。
但民法着眼于社会生活的连带关系,为鼓励互助义行,特设无因管理制度,赋予正当无因管理行为违法阻却效力,并在管理人和本人成立债权债务关系,使无因管理成为债的发生根据。
要言之,无因管理制度旨在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奖励互助义行”两项原则,使无法律上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权利,负有义务。
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无因管理(包括正当无因管理与不正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①管理他人事务;②具有管理意思;③无法定或约定义务。
1.管理他人事务(1)“事务”的范围。
无因管理中的他人“事务”,指一切能够满足生活利益并适于作为债之客体的事项。
①可以是财产性事项(如为他人修缮房屋),亦可为非财产性事项(如抢救落水儿童);②可以是继续性事项(如长期照看他人生病的父母),亦可为一次性事项(如将他人果树上成熟的水果摘下并出售);③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如将昏迷的路人送往医院并办理入院手续),亦可为事实行为(如救火)。
钟秀勇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钟秀勇,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钟秀勇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5年5月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钟秀勇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某小区一套住宅。
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00万元,首付款为30万元,余款在房屋交付后分两次支付。
合同还约定,房屋交付日期为2016年6月30日。
然而,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钟秀勇得知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钟秀勇认为开发商违约,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
开发商则认为,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期延误,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2. 若开发商构成违约,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三、案件分析1. 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2. 若开发商构成违约,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1)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在本案中,钟秀勇因开发商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包括:①房屋装修损失:钟秀勇已提前开始装修房屋,由于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导致装修材料浪费,损失约2万元。
②租房损失:钟秀勇在等待房屋交付期间,需要租房居住,每月租金约2000元,共计2万元。
③精神损失:钟秀勇因开发商违约,导致其购房计划受阻,精神受到一定影响。
(2)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在本案中,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若开发商违约,应向钟秀勇支付违约金。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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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债的分类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笔记: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司考侵权责任法笔记:高度危险责任司考侵权责任法笔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司考侵权责任法:教育机构责任一、债的发生原因债有两类发生原因:①意定之债(基于法律行为产生的债);②法定之债(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债)。
1.意定之债的发生原因。
包括:①合同;②单方行为,如遗赠、捐助行为;③共同行为,如订立设立公司的协议、公司章程。
2.法定之债的发生原因。
包括:①侵权行为;②无因管理;③不当得利;④缔约过失;⑤拾得遗失物;⑥亲属间的扶养请求权;⑦受益人的法定补偿义务(《民通意见》第157条)。
按:①上述法律关系被整合为一体,构成债之内在统一性的共同构成因素在于其法律效果的相同性。
即上述各种法律事实,在形式上均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请求为特定行为(给付)。
此种特定人有权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关系,就是债。
②不过,在指导原则、社会功能及构成要件上,各种债并不相同:(a)合同之债,因当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旨在实践私法自治理念,其须受保护的,乃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及期待。
(b)无因管理制度旨在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奖励互助义行两项原则,使无法律上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在一定要件下得享有权利、负担义务。
(c)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调整欠缺法律上依据的财货变动,使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负返还所受利益之义务。
(d)侵权行为制度旨在填补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益所生的损害,期能兼顾加害人的活动自由与被害人的保护。
(参见王泽鉴《债法原理》第2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2008-3-56)婷婷满一周岁,其父母将某影楼摄影师请到家中为其拍摄纪念照,并要求影楼不得保留底片用作他途。
钟秀勇总结笔记(全)
钟秀勇总结笔记(全)一、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事实1.分类图(p17段波)2.下列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1)好意施惠关系(不产生合同关系但是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2)法外空间:一般自然现象和日常活动;引起爱情、友谊、宗教等关系的客观状况(3)婚约(彩礼的缴付就是民事法律事实)(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貌似合同,但性质不适用合同法)(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非政府、国家2.内容:以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3.客体:物权法律关系――物和权利债权法律关系――给付(作为或者不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人身权法律关系――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二、民事权利详述(一)民事权利的分类详述1.按照权利作用分类: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2.权利标的属性: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社员权、继承权、著作权)(二)形成权1.概念:权利人单方意思则表示就能够并使权利出现、更改、歼灭的权利2.类型(1)债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效力未定合约中宽容相对人的)撤销权(效力未定合约中的)世戈教权(法定或者签订合同的)合约解除权(试用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普遍认可权(挑选之债中的)选择权债务免去权(间接代理中的)第三人选择权法定抵销权(2)物权法上的构成权:共计物划分请求权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典物回赎权(3)继承法上的构成权:遗嘱撤销权继承权舍弃受到赠与权舍弃遗产划分请求权(4)婚姻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撤销权收养关系解除权离婚请求权ps:债权人撤销权和效力未定合约中相对人催告权不是构成权3.行使(1)行使方式:可以明示也可以是默示大多数构成权不须要诉讼行使,但是构成诉权必须诉讼行使:(可以撤消合约中的)撤销权、(可以撤消婚姻中)撤销权、情势更改中的合约更改和解除权(2)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设置条件或者期限,但是如果条件成就与否依据相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就可以(3)构成权适用于存续期间,但并不绝对,例如:再婚请求权、领养关系解除权、共计物划分请求权就不适用于存续期间;一些不是构成权的权利也适用于存续期间,例如:占据答复请求权、债权人撤销权、确保期间4.特点(1)无对应的义务(2)具备从属性,不容与依附于的基础法律关系拆分而出现迁移(3)行使构成权的犯罪行为都就是单方民事法律犯罪行为(4)构成权的客体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三)抗辩权1.特点:宣称他方请求权的存有,功能是制约请求权行使法院严禁主动适用于抗辩权法定(抗辩权不等同于抗辩事由)除不安抗辩以外,抗辩权行使以请求权行使为前提(四)请求权1.类型:p23示意图2.特征: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原则上没有排他性请求权变动不以申报为生效要件因为一定的基础权利而产生(基础权利不一定要受到侵害)ps:支配请求权≠支配权受到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支配请求权:不以加害人具备过失为条件不要求权利人遭受损失,只要遭受损害不适用诉讼时效三、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一)自助式1.形成要件(1)必须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请求权ps: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经过的请求权或依性质严禁强制执行的请求权无法自助式(例如:提供更多劳务请求权)(2)情势应急,顾不上谋求公力救助,并且不自助式可以引致请求权难以实现或者难以同时实现(3)不少于必要限度,否则形成侵权行为(4)事后必须及时谋求公力救济,否则形成侵权行为(二)紧急避险1.构成要件(1)正在出现的急迫危险(2)主观上存有买盘目的(3)必要性(4)相当行2、法律效果避险不当或者超过限度会构成侵权买盘适度时,侵害由引发险情出现的人分担索赔责任,引发险情出现者与否存有过失在所当官;没引发险情者,由受益人适度补偿第二章: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通常情况下丧生顺序判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1.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的优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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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与物的分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保护请求权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分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一)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1.含义同一物上同时并存物权与债权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物权优先于债权得以实现。
表现为四种情形:①所有权优先于债权。
典型形态是:不动产一物数卖场合,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买受人,其所有权优先于未取得所有权的买受人之债权。
例如: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此后甲又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过户登记。
所有权人丙即可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而乙只能对甲主张违约责任。
②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
有物的担保的债权,就担保物得优先于(担保人之)一般债权人而受清偿。
同样的道理,物的担保人破产时,担保物不列入破产财产,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享有“别除权”(《企业破产法》第109条)。
这也是担保物权的价值所在。
③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
例如:甲村将某土地出租给乙使用,租赁期间,甲村又在该土地上为丙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
则丙用益物权优先于乙的租赁权。
④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优先于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
典型例子是《物权法》第20条规定的预告登记的效力。
例如:甲将房屋出卖给乙,双方依约定给乙办理了预告登记,此后,甲未经乙同意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
根据《物权法》第20条,甲即使托关系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丙也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乙有权请求涂销丙的过户登记,并要求甲给自己办理过户登记(甲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乙同意,处分该房屋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但甲、丙的买卖合同有效)。
2.例外在例外情形下,基于特殊政策考量,法律规定同一物上并存物权与债权时,特定债权优先于物权实现。
民法重点笔记-司考(整理版 )
民法一、线索:生活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义务—→责任二、使用说明1.笔记主要根据bobo先修班、民法一、二以及钟秀勇超长6天班讲义总结,bobo的体系加老钟的全面等于天下无敌。
一份体系建立起来就不要轻易去看别的书,体系混乱大厦必倒。
另外,不建议看老钟的其他讲义以及其他课本,因为本讲义已经足够细致,在搞懂之前增加其他负担实在是折磨自己。
建议先听bobo的先修班再使用本笔记,且本笔记仅是体系框架,不能代替讲义。
2. 司考的学习就像识人,第一次学大量知识点就像大学第一次班会,会结束了,基本上还是不认识,除了个别有特色的同学能记入脑中。
学习也一样,第一次学习完了基本上云里雾里,决大多知识点根本就没学会,学会了也很快忘记。
怎么办?同样如识人,记住的人要么是见得次数多的要么是有所交际的。
拿到学习上来,就是多看几遍书,自然就认识了。
所以很多时候,我们第一次看之后,如果觉得感觉很好但不用多久就基本全忘,那要看多少次才合适?依据你看一般人需要几次能记住。
找个你非同寝无特色的同学想想看。
你是看了他几次记住他的。
其次,看是看不出他的好坏,他的特征。
所以需要交际相处,学习中怎么与知识点交流相处?那就是做真题,真题做的多了,自然知道知识点的各种正面侧面的特性。
所以从上可知,看书的功能主要是知道、记住,做题的功能是把知道、记住的东西转化为拿分能力。
故题海派成就司考跟更为科学。
看书与真题如何分配时间?通常认识记住一个人需要很短的时间,而了解、看透甚至是掌控一个人需要多出很多倍的时间。
所以至少得出结论看书时间不能超过做真题时间,即最少要四六开。
从很多失败考生哪里得知其失败主要原因是局限于知道知识,但没有得分能力。
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司考不能一半以上的依赖某老师某机构。
结论:音频不可取代自己研习书本,研习书本不得取代真题实战,且均不可逾越46最低限度。
3.本笔记是笔者备考阶段的第一份笔记,万事开头难,笔记的质量不是很高。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与物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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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大幕已经拉开,很多考生投入了新一年的复习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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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链接: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保护请求权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分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概念(一)物的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1.概念物的成分,指物的组成部分。
分为重要成分和非重要成分。
①重要成分。
在一个物之相互结合的各个部分中,非经毁损或者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者,为该物的重要成分。
如:房屋的屋梁、房屋的墙砖、汽车上的油漆、书的封面。
须注意:重要成分是按照“有利分离原则”作为判断标准,而不是按照成分所具有的功能作为区分标准。
例如:汽车中的发动机对于汽车十分重要,但将发动机卸下后,无论发动机还是车体的性质均未变更(亦未被损坏),所以发动机仅为汽车的非重要成分。
相反,汽车外壳的油漆对于汽车谈不上十分重要,但是不变更油漆的性质就不能将油漆从汽车上分离开,所以汽车外壳上的油漆属于汽车的重要成分。
②非重要成分。
一个物之相互结合的各个部分中,重要成分之外的构成部分,为非重要成分。
如:房屋的活动门窗、汽车音响、汽车的发动机、汽车的轮胎。
2.区分的意义区分的意义在于,在一物一权原则下,一个物的重要成分上不能成立物权。
换言之,物的重要成分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而一个物的非重要成分则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
这也是附合制度的基础之一。
【例1】甲的汽车发生车祸后,甲窃取乙的油漆给汽车重新作了油漆,又窃取丙的汽车轮胎装在自己车上。
①乙的油漆涂到甲的汽车上以后,油漆成了汽车的重要成分,不能继续成为另一个所有权的客体,法律制度评价的结论是,乙对油漆的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甲取得附合物(修理后的汽车)的所有权,乙只能对甲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作为救济的途径。
钟秀勇民法笔记
钟秀勇民法笔记民法不看三大本,法制史法理学三国法看三大本特管用过失虚假陈述纯粹经济损失忠诚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都有效。
Eg: 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
乙要求甲依约赔偿. 乙的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形成权的概念。
指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形成权属于一方说了算的权利,无需经对方同意即可生效,但须向对方作出单纯形成权。
指无需通过诉讼即可行使的形成权。
形成权另一种分类:??形成诉权,又称间接形成权,指须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行使的形成权。
例如:(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情势变更中的合同变更权或者解除权个别形成权不适用除斥期间,例如:离婚请求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
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形成权的行使方式包括明示(书面通知或者口头通知)和默示(推定或者单纯沉默eg:适用合同)两种。
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
不是所有适用除斥期间的都是形成权。
下面两种权利不是形成权:?债权人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出题人采用折衷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为综合性权利(包括请求权能与形成权能),故不属于形成权。
?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合同法》第47、48条),因为催告不会直接引起权利的变动。
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属于形成权“抗辩权”不同于“狭义的抗辩”。
“狭义的抗辩”又称为“否认权”,其特点在于,抗辩人不承认对方享有有效的请求权,而是主张对方的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不成立包括:?权利未发生的抗辩。
?权利消灭的抗辩。
例如,主张债权已经(因为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消灭的抗辩。
“狭义的抗辩”与抗辩权的区别有二:?功能不同。
抗辩权的功能在于(虽认可对方的请求权存在)阻碍请求权的行使;“狭义的抗辩”之功能则在于否认对方的请求权。
?在诉讼中,法院可以不待当事人主张依职权主动适用“狭义的抗辩”;但抗辩权必须由抗辩权人主张,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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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事实1.分类图(P17段波)2.下列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1)好意施惠关系(不产生合同关系但是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2)法外空间:一般自然现象和日常活动;引发恋爱、友谊、宗教等关系的客观状况(3)婚约(彩礼的支付是民事法律事实)(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貌似合同,但性质不适用合同法)(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2.内容:以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3.客体:物权法律关系——物和权利债权法律关系——给付(作为或者不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人身权法律关系——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二、民事权利概述(一)民事权利的分类概述1.按照权利作用分类: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2.权利标的属性: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社员权、继承权、着作权)(二)形成权1.概念: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2.类型(1)债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试用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认可权(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债务免除权(间接代理中的)第三人选择权法定抵消权(2)物权法上的形成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典物回赎权(3)继承法上的形成权:遗嘱撤销权继承权抛弃受遗赠权抛弃遗产分割请求权(4)婚姻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撤销权收养关系解除权离婚请求权PS:债权人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催告权不是形成权3.行使(1)行使方式:可以明示也可以是默示大多数形成权不需要诉讼行使,但是形成诉权必须诉讼行使:(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撤销权、情势变更中的合同变更和解除权(2)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设置条件或者期限,但是如果条件成就与否依据相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就可以(3)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但并不绝对,如:离婚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就不适用除斥期间;一些不是形成权的权利也适用除斥期间,如:占有回复请求权、债权人撤销权、保证期间4.特点(1)无对应的义务(2)具有从属性,不可与依附的基础法律关系分离而发生转移(3)行使形成权的行为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4)形成权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三)抗辩权1.特点:承认他方请求权的存在,功能在于阻碍请求权行使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抗辩权法定(抗辩权不等同于抗辩事由)除不安抗辩以外,抗辩权行使以请求权行使为前提(四)请求权1.类型:P23示意图2.特征: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原则上没有排他性请求权变动不以公示为生效要件因为一定的基础权利而产生(基础权利不一定要受到侵害)PS:支配请求权≠支配权受到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支配请求权:不以加害人具有过错为条件不要求权利人遭受损失,只要遭受损害不适用诉讼时效三、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一)自助1.构成要件(1)必须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请求权PS: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经过的请求权或依性质不得强制执行的请求权不能自助(如:提供劳务请求权)(2)情势紧急,来不及寻求公力救助,并且不自助会导致请求权难以实现或者无从实现(3)不超过必要限度,否则构成侵权(4)事后要及时寻求公力救济,否则构成侵权(二)紧急避险1.构成要件(1)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2)主观上有避险目的(3)必要性(4)相当行2、法律效果避险不当或者超过限度会构成侵权避险适当时,损害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引起险情发生者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没有引起险情者,由受益人适当补偿第二章: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一般情况下死亡顺序推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1.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2.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二)保险法中的死亡顺序推定——《保险法》42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二、监护(一)法定监护1.未成年人(包括未成年精神病人)监护人顺序民法通则16: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PS:父母离婚不影响监护关系,父母均为法定监护人。
不与子女生活一方承担子女侵权的补充赔偿责任2.成年精神病人监护人顺序民法通则16: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指定监护1.指定部门不包括民政部门2.只能在近亲属之中指定。
“同意”监护可以是“亲友”3.指定之后才可以起诉4.效力:民通意见18: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
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三)委托监护民通意见22: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PS:学校不负有监护的责任三、宣告死亡 P37,P38第三章:人格权一、名誉权——侵犯名誉权的构成1.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的实施了侮辱、诽谤的行为2.侮辱、诽谤指向特定人(一人或数人)。
须注意:侮辱、诽谤一类人,一般不构成名誉权侵犯。
除非这一类人很少,仅有特定的数人。
3.侮辱、诽谤的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第三人有保密义务除外)4.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因侵害人的行为而降低二、精神损害赔偿(一)适用范围1.一般人格权2.七种具体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3.三种身份权:荣誉权、亲权、配偶权4.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人格利益(对死者利益保护要求加害方式为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二)排除情形下列情形,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1.法人、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受到侵害的。
2.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3.加害给付中,受害人提起违约之诉而非提起侵权之诉的,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4.在侵权之诉中未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三)注意问题1.侵权致人死亡或者侵害死者利益,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近亲属具有顺序上的限制:(1)第一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为共同原告)(2)第二顺序为其他近亲属。
仅在没有第一顺序的近亲属时,第二顺序的近亲属才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如果不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则所有的近亲属都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3.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专属性,原则上不得让与或继承。
下列两种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转让或者继承:(1)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2)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第四章:法人一、法人对公司出资义务不适用诉讼时效二、法人的分类(一)学理分类(P55自画图)1.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1)设立行为:设立社团法人的行为属于生前共同行为;而设立财团法人的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有的属于生前行为,有的属于死因行为(2)设立人地位:是否成为成员(3)成立基础:人的集合;财产集合(4)意思机关的有无(5)法人目的:社团法人可以营利;财团法人必定是公益法人(二)民法通则对应学理1.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一定是私法人、社团法人、营利法人2.机关法人:公法人3.事业单位法人:一部分是公法人但是绝大多数属于私法人、社团法人、公益法人(不营利)4.社会团体法人:一部分是公法人但是绝大多数属于财团法人或者不营利的社团法人(不营利)三、法人的成立(P57自画图——各类法人成立时间)四、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1.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如:雇主的指令,但是也包括超出授权,但是外部表现为履行职务或者与之有内在联系)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五、法人机关(法人成立时产生)1.特征(1)无独立人格(2)无须法人的授权行为即可对内形成法人意思,对外代表法人作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2.类型执行机关任何法人都有,财团法人无意思机关,监督机关只有公司必设监督机关监督对象为:执行机关、代表机关。
意思机关不是监督对象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一、意思表示(P63自画图)(一)意思表示要素沉默视为意思表示:容忍代理;容忍转租;限行合同追认;无权代理追认;继承,遗赠(二)意思表示类型(P67自画图)(三)意思表示类型的生效依据有无相对人、相对人是否特定、以何种方式作出生效时间不同意思表示作出后,表意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意思表示不因此而失去效力意思表示有无错误(是否构成重大误解),以意思表示作出之时为判断的时点二、法律行为的分类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多方行为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捐助、抛弃所有权2.财产行为、身份行为遗嘱是财产行为3.负担行为、处分行为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债务免除、债权转让)处分行为加上公示的效果是直接引起权利变动,不需要履行行为,所以,处分行为虽为法律行为,却根本不会产生债权与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