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人先锋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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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创建“工人先锋号”、“职工小家”工作计划(三篇)

2024年创建“工人先锋号”、“职工小家”工作计划(三篇)

2024年创建“工人先锋号”、“职工小家”工作计划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是进一步推动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全面提升职工整体素质,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切实扩大工会组织影响力的品牌工程,是依靠主力军、建设主力军、发展主力军的重要举措,活动意义深远,任务重要紧迫。

____年度,服务中心工会以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为载体,充分调动和发挥全体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服务中心职工的工作使命感和荣誉感,集中智慧,凝聚力量,全面推进服务中心各项工作精细化管理,提升良好的服务形象。

一、广泛宣传,营造创建氛围,提高职工创建主动性服务中心工会深入开展对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的宣传动员工作。

通过职工大会、班组长会、黑板报、图版宣传栏等形式大力宣传创建“工人先锋号”的目标和宗旨,通过开展“工人先锋号的内涵是什么”,“为什么要开展工人先锋号”,“怎样开展工人先锋号”等内容的讨论活动,加深全体职工对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的认识。

另外结合对经济形势、就业形势的分析,对工人阶级如何在新形势下立足本职岗位、追求成功人生和实现职业理想展开深入探讨和广泛交流,自觉增强服务中心职工立足本职、服务大局、创造一流业绩、树立行业新风的责任感,为创建活动的全面持续开展创造良好的活动氛围。

二、加强职工综合素质提高,推进职工队伍建设职工是创建活动的主体,开展“工人先锋号”创建活动必须有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作保证,只有培育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才能肩负向广大居民提供一流服务、塑造单位良好社会形象的重任,才能取得一流的工作业绩,充分展示工人阶级在推进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主力军作用和主人翁风采。

1、加强职工政治思想教育,为全年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提供思想保障服务中心工会从切实加强职工思想道德教育,促进全体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帮助职工树立主人翁意识,树立敬业爱岗服务社会的服务意识入手。

开展加强“责任心、进取心、荣誉感”教育活动,增强职工敬业爱岗、忠于职守意识和精神。

工人先锋号

工人先锋号

、“工人先锋号”的授予对象和条件
根据省总工会《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甘肃省“工人先锋号”的授予对象是:全县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具有时代性、先进性和示范性的车间、工段、班组、科室等一线基层集体,并且为县总工会授予“合格职工之家”或“合格职工之小家”称号者。

对文化体育、教育卫生、农林水牧、农机等事业单位中的一线基层集体,授予“劳动先锋号”称号。

两称号同等对待。

“工人先锋号”的基本条件是:
1.坚持以科学理论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注重加强思想作风和业务素质建设,集体成员具有强烈的主人翁责任意识,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技术技能水平。

2.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和技术创新意识,节能环保意识,工作深入扎实,管理科学民主,积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工作效率、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居同行业领先水平。

3.坚持文明、优质、诚信的服务理念,积极开展服务创新,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努力为客户提供热情周到、规范满意的服务,社会满意度和公众认可度高,服务技能和服务质量居同行业领先水平。

4.坚持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职工职业技能素质提升等各种争先创优活动,工作成绩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无人身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设备事故,在发展先进生产力、促进社会进步、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

5.坚持弘扬“人一之、我十之,人十之,我百之”的甘肃精神,培育和发扬积极进取、奋勇争先,团结协作、和谐共进的团队风尚。

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企业文化建设活动,推动企业形成浓厚的人文氛围。

团结凝聚力强、影响力大、职工信赖、公众认可。

全国总工会即时授予五一奖章五一奖状工人先锋号的规定

全国总工会即时授予五一奖章五一奖状工人先锋号的规定

总工发〔2012〕27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即时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和全国工人先锋号的规定(2012年04月05日)为进一步做好即时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工人先锋号表彰工作,根据《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总工发〔2011〕77号),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符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和全国工人先锋号基本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即时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或全国工人先锋号:(一)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重大科研项目研制的关键阶段或关键环节作出突出贡献的;(二)在国际活动中创造优异成绩,为祖国争得荣誉的;(三)在全总会同有关部委举办的全国职工职业技能大赛中取得工种前三名成绩的;(四)省(部)委作出学习(表彰)决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革命烈士称号的;(五)在抢险救灾中或危急情况下,为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出突出贡献,在社会上产生极大反响的;(六)在全总书记处批准的全国重点工程(区域)示范性劳动竞赛或全总与有关部委联合开展的重大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七)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经全总书记处批准需要即时授予的。

二、符合上述即时授予条件的已故个人,可追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三、在即时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的先进个人中,原则上一线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低于80%,企业负责人不超过6%。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司局级(含)以上单位和干部、县级(含)以上党委或政府不参加评选,县处级干部从严掌握。

四、即时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工人先锋号,除召开省(部)级以上表彰大会或社会影响大需由全国总工会作出表彰决定外,一般以全总批复的形式函告申报单位;不即时发布的表彰项目,一律纳入五一表彰集中发布。

五、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工人先锋号的即时表彰工作,由省(区、市)总工会或全国产业工会、全总相关部门申报,全总有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全总书记处审批。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的实施意见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的实施意见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7.08.20•【文号】总工发[2007]30号•【施行日期】2007.08.20•【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的实施意见(2007年8月20日总工发[2007]30号)为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十四届四次执委会议、十四届十三次主席团(扩大)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在实现科学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主力军作用,现就在全国职工中深入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的重要意义工人阶级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主力军。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我国工人阶级始终站在时代前列,不畏艰险、奋力拼搏,自强不息、甘于奉献,为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

当前,我国发展正处在新的历史起点上。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任务,既为工人阶级实现自身利益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也为工人阶级更好地发挥作用提供了广阔舞台。

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在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进程中发挥主力军作用,争当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排头兵,是工会组织的重要任务。

多年来,各级工会紧密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围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有效调动了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反响。

实践证明,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有利于激发职工热爱本职、钻研技术、创新管理、提高效益的工作热情和创造活力,不断发展工人阶级的先进性;有利于发挥我国工人阶级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主力军作用,推动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有利于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谐社会建设,实现共建共享,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扩大工会组织的影响力、吸引力和感召力,充分发挥工会在组织、引导、服务职工和维护职工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实施办法及工作计划

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实施办法及工作计划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霍城煤化工筹建处工程组创建
“工人先锋号”活动的方案
为贯彻落实上级工会关于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的文件精神,团结、动员、组织全体员工在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充分发挥主力军的作用,更好地激发职工的创新意识,提高职工队伍的技术素质, 进度明显。

在发展先进生产力、加快工程进度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工作效率、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有明显提高。

三、创建活动组织机构
为落成创建工作,成立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成员:
四、创建活动实施计划
“工人先锋号”创建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宣传发动阶段。

利用各种形式向广大职工宣传开展创建活动的目的、意义,积极营造创建氛围。

二是集中创建阶段。

?认真落实创建方案内容,结合单位中心工作、文化建
明确培训,同时举办各类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活动,鼓励更多的职工争做知识型、技术型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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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闽政[1989]51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闽政[1989]51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1989年12月22日闽政〔1989〕51号)为加强对省级劳动模范的评选、命名、培养等项工作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劳动模范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带头、骨干和桥梁作用,推动学赶先进、双增双节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福建省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农村。

第二条省级劳动模范是指省政府命名的省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和国务院各部委命名的全国系统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按照省级劳动模范管理。

由省直各系统命名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省五一奖章获得者,按地市级劳动模范管理。

第三条省级劳动模范必须是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积极劳动,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优秀职工和农民。

(一)在发展生产,深化改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二)在发明创造、技术改造、合理化建议、技术协作、技术扶贫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三)在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降低消耗以及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四)在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中做出突出成绩者;(五)在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六)忠于职守,不畏艰难,踏踏实实工作,在平凡岗位上做出不平凡业绩者;(七)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八)在勤劳致富,脱贫致富或传帮带他人致富中做出突出成绩者;(九)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

工人先锋号各类规章制度

工人先锋号各类规章制度

工人先锋号各类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人先锋号(以下简称“工号”)是一家服务于工人阶级的综合性移动平台,为工人提供信息分享、学习交流、工作求职等服务。

第二条工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人阶级团结统一,推动工人事业发展。

第三条工号遵循自愿原则,工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愿选择加入工号,并遵守工号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工号的宗旨是为工人服务,服务意识要贯穿于工号的各个环节,为工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五条工号的管理层要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争取更多工人的支持和信任。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工号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面管理和运营工号的各项事务,由工号的创始人或法定代表人担任主席。

第七条工号设立运营团队,负责具体的日常运营工作,包括内容编辑、技术支持、市场推广等工作。

第八条工号设立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工号的各项工作是否合规和公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九条工号设立用户委员会,代表工用户意见和建议,促进工号与工用户的沟通和互动。

第十条工号设立财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工号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确保工号的财务安全。

第三章入会条件和权利义务第十一条加入工号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理解并认同工号的宗旨和规章制度;3. 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工号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 参加工号举办的活动和培训;2. 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3. 获取工号提供的各类服务;4. 享受其他工号规定的权益。

第十三条工号会员有以下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号的规章制度;2. 爱护工号平台,不传播违法有害信息;3. 维护工号的良好形象,不损害工号的利益;4. 积极参与工号的活动和学习。

第十四条工号会员有权利和义务之间是相互对应、相辅相成的关系,会员应当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并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

第四章工号的服务内容第十五条工号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信息发布:提供工人相关的新闻、政策、法规等信息;2. 学习交流:设立学习社区、交流群等平台,促进工人之间的学习和交流;3. 服务求职:发布招聘信息,帮助工人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4. 其他服务:根据工人的需求不断开发新的服务内容。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总工会关于举办全省住建系统建筑行业数字应用(造价员)技能竞赛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总工会关于举办全省住建系统建筑行业数字应用(造价员)技能竞赛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总工会关于举办全省住建系统建筑行业数字应用(造价员)技能竞赛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总工会•【公布日期】2024.10.09•【字号】闽建工会〔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总工会关于举办全省住建系统建筑行业数字应用(造价员)技能竞赛的通知闽建工会〔2024〕11号各设区市住建局、总工会、建设系统工会,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总工会、交建局工会,各相关企业工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选拔建筑行业高技能人才,助力住建行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定于2024年11月17日至18日在福州举办2024年福建省住建系统建筑行业数字应用(造价员)技能竞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竞赛组织机构本次竞赛为省级技能大赛,由省住建厅、省总工会联合主办,省建设建材工会工作委员会、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福州市城市建设工会委员会承办,中建四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协办,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福建理工大学、中建四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福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

竞赛成立组委会(成员名单详见附件1),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建材工会工作委员会,负责竞赛具体工作。

二、竞赛工种与形式(一)竞赛工种造价员。

(二)竞赛形式竞赛分为预赛与决赛。

预赛由各设区市(含平潭,以下不再列出)建设系统工会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报名情况以及当地实际情况组织,选拔优秀代表队参加省级竞赛。

竞赛分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BIM图形建模算量)考核两部分,理论知识考核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操作技能(BIM图形建模算量)考核采取现场操作、竞赛系统自动评分的办法。

(三)竞赛内容理论试题和操作技能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均由竞赛组委会组织专家按照相关标准制定。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工人先锋号评选办法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工人先锋号评选办法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13-04-07浏览次数:586 字号:[ 大中小]总工发〔2011〕77号(2011年11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发挥表彰奖励工作的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是中华全国总工会设立的授予先进集体、先进职工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的评选管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的榜样示范导向作用,激励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二章荣誉称号的授予第四条全国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在我国境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非跨地区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以及驻外机构,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授予中国籍员工,全国工人先锋号授予上述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以及驻外机构所属的部门或单位。

上述荣誉称号原则上不重复授予。

第五条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和全国工人先锋号集体的基本条件是: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团结有力;节能减排,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尊重劳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经济、社会效益居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先水平。

第六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原则上从省(部)级劳动模范中产生,其基本条件是:信念坚定、立场鲜明,胸怀大局、纪律严明,道德高尚、作风务实,学习努力、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工人先锋号”活动创建管理标准

“工人先锋号”活动创建管理标准

〃工人先锋号〃活动创建管理标准工人先锋号活动创建管理标准QG/XQ0509-2009一、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人先锋号活动创建管理内容、功能信息传递、评价、考核,,适用于工人先锋号活动创建的实施与考核。

二、标准内容(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矿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工人先锋号的示范、引领、带动和激励作用,进一步增强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最大限度地激发职工的劳动热情和创造活力,扎实推进当好主力军、建功十一五、和谐奔小康竞赛活动,为建设百年永煤贡献力量。

创建工人先锋号的总体要求是:以依靠主力军、建设主力军、发展主力军为目标,以发展先进生产力,打造实力新桥、和谐新桥为重点,以创一流团队、一流服务、一流工作、一流业绩为内容,以发挥榜样激励作用、争创先进团队为途径,实现管理水平、工作质量、生产效率、节能减排、职工素质等各方面都有新提升。

(二)参加范围和授予对象1参加范围:所有区队、车间和班组。

2.授予对象工人先锋号授予对象是:为实现企业又快又好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具有时代性、先进性和示范性的一线基层集体。

一线基层集体包括区队、车间和班组。

(三)基本条件和考核标准1.工人先锋号的基本条件(1)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注重加强思想、作风和能力建设,廉洁从业、规范管理,有强烈的主人翁责任意识、良好的职工道德和较高的技能水平。

(2)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工作深入扎实,管理科学民主,牢固树立技术、管理创新意识和节能环保意识,积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努力改进工艺设备,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引导和鼓励团队成员适应岗位要求,刻苦钻研业务。

工作效率、管理水平、创新能力居全矿领先水平。

(3)坚持开展创建学习型区队,争做知识型职工等各种争先创优活动,努力学习新技术,掌握新技能,提高服务质量,工作成绩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无人身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设备事故,在发展先进生产力、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

福建省“工人先锋号”管理办法

福建省“工人先锋号”管理办法

福建省“工人先锋号”管理办法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福建省总工会关于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福建省“工人先锋号"创建和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工人阶级的主力军作用,发挥“工人先锋号”的示范、引领、带动、激励效应,最大限度地激发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实现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做出更大的贡献。

结合福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工人先锋号”是全省各企事业单位在开展“当好主力军、海西立新功”系列竞赛活动,推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由上级工会授给具有先进性、代表性和示范性的车间(科室)、工段(班组)和岗位的一种荣誉。

部分机关企事业单位不适合命名“工人先锋号”的集体,可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命名“五一先锋岗”称号,同时纳入“工人先锋号”管理.第二条“工人先锋号”分四个级别:全国“工人先锋号”、省(部)级“工人先锋号”、市(厅)级“工人先锋号"、县(市、区)级“工人先锋号”。

厅局级“工人先锋号”可以由厅局工会单独命名,也可由厅局行政与省总工会联合命名。

联合命名表彰后不再占用省“工人先锋号”评选名额.第三条省级“工人先锋号”的授予对象为各单位成建制的车间(科室)、工段(班组)和岗位。

第四条“工人先锋号”的基本条件:以争创一流工作、一流服务、一流业绩、一流团队为目标,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技能水平;努力为客户提供热情周到、规范满意的服务,服务技能和服务质量居同行业领先水平;牢固树立技术创新意识和节能环保意识,工作效率、管理水平、创新能力和节能减排能力居同行业领先水平,社会效益显著;劳动关系全面和谐,无人身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设备事故;坚持以人为本,具有积极进取、奋勇争先、团结协作、和谐共进的团队精神和企业文化,职工积极性充分发挥,人的资源得到充分挖掘,团队凝聚力强、影响力大,职工满意、企业信赖、公众认可。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总工发…2011‟77号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2011年11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发挥表彰奖励工作的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是中华全国总工会设立的授予先进集体、先进职工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的评选管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的榜样示范导向作用,激励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二章荣誉称号的授予第四条全国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在我国境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非跨地区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以及驻外机构,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授予中国籍员工,全国工人先锋号授予上述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以及驻外机构所属的部门或单位。

上述荣誉称号原则上不重复授予。

第五条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和全国工人先锋号集体的基本条件是: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团结有力;节能减排,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尊重劳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经济、社会效益居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先水平。

第六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原则上从省(部)级劳动模范中产生,其基本条件是:信念坚定、立场鲜明,胸怀大局、纪律严明,道德高尚、作风务实,学习努力、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04.07•【字号】闽政[1989]17号•【施行日期】1989.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1989年4月7日闽政〔1989〕17号)现将《福建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近年来,由于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不严,造成不应有的浪费。

为使劳动防护用品真正起到保障职工安全健康的作用,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增长,杜绝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工作中的各种不正之风,省政府要求各地、各部门、各生产企业把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作为治理、整顿的一项内容,切实抓好。

今后,凡擅自扩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范围,提高发放标准,变相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或把劳动防护用品折发现金的,单位财务不准报销。

各级劳动、财政、控办、审计、工会和企、事业主管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福建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一、为了合理发放、使用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以下简称防护用品),纠正当前防护用品发放面过宽、标准过高、浪费严重等管理混乱现象,以利于生产,利于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69号决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县以上的工业、交通、基建、邮电、森林采伐等企业单位,非生产部门所办的生产性的企、事业单位和实验室、化验室、仓库(简称企业),以及劳动安全监察、监督、管理的专职人员。

乡镇、街道企业可参照执行。

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防护用品,由企业董事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精神自行制定,报当地劳动部门和省劳动局备案。

三、发放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

应当根据企业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放防护用品。

某公司“工人先锋号”评选办法

某公司“工人先锋号”评选办法

某公司“工人先锋号” 评选办法1. 引言为了表彰和激励在工作中表现出色的员工,某公司决定设立“工人先锋号”评选活动。

该评选活动的目的是发现优秀的工人,树立榜样,鼓励员工追求卓越,为企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2. 评选规则2.1 评选标准评选“工人先锋号” 的标准如下:1.工作表现:候选人在工作岗位上展现出色的技术能力、工作责任心和团队合作精神。

2.创新能力:候选人是否具备创新的意识和思维,能够提出改进现有工作流程的建议。

3.充分关注安全:候选人是否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工作环境的安全与卫生。

4.个人品质:候选人是否具备诚实守信、积极向上和激励他人的品质。

2.2 评选流程评选“工人先锋号” 的流程如下:1.公司向全体员工公告评选活动,并征集候选人的推荐。

2.员工可通过书面或电子方式向评选委员会推荐合适的候选人。

推荐需描述候选人的工作表现和符合标准的原因。

3.评选委员会根据收到的推荐进行初步筛选,选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4.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将接受面试,评选委员会将根据面试结果进行综合评估。

5.根据综合评估结果,评选出1名或多名获得“工人先锋号”称号的员工。

2.3 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成员由公司领导、人力资源部门和工会代表组成,负责评选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3. 奖励与奖品3.1 奖励形式获得“工人先锋号” 称号的员工将获得以下奖励:1.荣誉证书:颁发正式的荣誉证书,并在公司内刊物上刊登相关报道。

2.表彰会:公司将举办一场庆祝仪式,表彰获奖员工的杰出贡献,并向他们致以嘉奖。

3.高级职位推荐:公司将优先考虑获得“工人先锋号” 称号的员工在晋升和职位调整方面的机会。

3.2 奖品设置除了奖励形式外,公司还会考虑为获得“工人先锋号” 称号的员工提供以下奖品:1.奖金:额外奖励一定金额的奖金,作为对获奖员工的激励和回报。

2.学习机会:公司将为获奖员工提供参加培训课程或学习机会,提升其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

4. 公示和宣传为了公正公开,评选结果将被公示和宣传:1.公示:评选结果将在公司内部通告栏、企业社交平台等途径公示。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工人先锋号评选办法.doc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工人先锋号评选办法.doc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发挥表彰奖励工作的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是中华全国总工会设立的授予先进集体、先进职工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的评选管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的榜样示范导向作用,激励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二章荣誉称号的授予第四条全国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在我国境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非跨地区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以及驻外机构,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授予中国籍员工,全国工人先锋号授予上述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以及驻外机构所属的部门或单位。

上述荣誉称号原则上不重复授予。

第五条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和全国工人先锋号集体的基本条件是: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团结有力;节能减排,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尊重劳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经济、社会效益居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先水平。

第六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原则上从省(部)级劳动模范中产生,其基本条件是:信念坚定、立场鲜明,胸怀大局、纪律严明,道德高尚、作风务实,学习努力、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x市“工人先锋号”和“工人先锋”评选管理办法

x市“工人先锋号”和“工人先锋”评选管理办法

x市“工人先锋号”和“工人先锋”评选管理办法《工人先锋号》和《工人先锋》评选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推动x市工人先锋模范引领工作的深入开展,发掘先进典型,树立典范,引导广大职工树立勤劳诚信、团结协作、爱岗敬业、服务社会的新风尚,特制订本办法。

二、评选范围和对象(一)范围:全x市各企、事业、单位的广大职工。

(二)评选对象:团结协作、爱岗敬业、服务社会、造福人民的先进工人和群体,以及先进工作者中质量、效益、经济效益达标全面,思想作风纯正、品质优良、形象良好,是x市工人先锋模范的个人和群体。

三、评选程序(一)推荐。

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职代会、工会和职工代表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个人和集体参加评选。

推荐材料应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岗位业绩资料、社会贡献等。

(二)初评。

由市、区有关部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初步筛选和评估,根据指标体系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

预选出一批符合条件的先进工作者和群体。

(三)复评。

由市、区评选领导小组成员和有关部门专家组成的复评小组进行复审、组织座谈等环节。

根据专家鉴定和个人表现等,再次进行评分和排序。

预选出应选优秀、选优秀、优秀共计一定数量的先进工作者和群体。

(四)公示。

经评审严格按照评分标准、程序、公示名单、公示时限等制度在评选媒体和评选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对公示期内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如实公布。

(五)表彰。

在表彰大会上对离退休工人先锋、青年工人先锋和工人先锋集体分别授予荣誉证书和荣誉称号,并颁发奖金。

四、评选标准(一)关于工人先锋个人的评选标准:1.思想品德:思想坚定、为人诚实守信;2.专业技能: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知识和技能;3.创新意识:提出有价值的新思路、新方法和新方案;4.质量效益:作为本职工作的业绩和成果具有明显的技术含量和经济效益;5.服务社会: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如社会捐助、志愿服务等;6.表现形象:形象良好,为大家树立良好的行业良心。

(二)关于工人先锋集体的评选标准:1.团结协作:集体凝聚力强,协作精神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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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福建省总工会关于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福建省“工人先锋号”创建和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工人阶级的主力军作用,发挥“工人先锋号”的示范、引领、带动、激励效应,最大限度地激发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实现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做出更大的贡献。

结合福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工人先锋号”是全省各企事业单位在开展“当好主力军、海西立新功”系列竞赛活动,推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由上级工会授给具有先进性、代表性和示范性的车间(科室)、工段(班组)和岗位的一种荣誉。

部分机关企事业单位不适合命名“工人先锋号”的集体,可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命名“五一先锋岗”称号,同时纳入“工人先锋号”管理。

第二条“工人先锋号”分四个级别:全国“工人先锋号”、省(部)级“工人先锋号”、市(厅)级“工人先锋号”、县(市、区)级“工人先锋号”。

厅局级“工人先锋号”可以由厅局工会单独命名,也可由厅局行政与省总工会联合命名。

联合命名表彰后不再占用省“工人先锋号”评选名额。

第三条省级“工人先锋号”的授予对象为各单位成建制的车间(科室)、工段(班组)和岗位。

第四条“工人先锋号”的基本条件:以争创一流工作、一流服务、一流业绩、一流团队为目标,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技能水平;努力为客户提供热情周到、规范满意的服务,服务技能和服务质量居同行业领先水平;牢固树立技术创新意识和节能环保意识,工作效率、管理水平、创新能力和节能减排能力居同行业领先水平,社会效益显著;劳动关系全面和谐,无人身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设备事故;坚持以人为本,具有积极进取、奋勇争先、团结协作、和谐共进的团队精神和
企业文化,职工积极性充分发挥,人的资源得到充分挖掘,团队凝聚力强、影响力大,职工满意、企业信赖、公众认可。

各集体必须有承诺口号。

第五条申报省部级“工人先锋号”的侯选集体,原则上须在已经获得市(厅)级“工人先锋号”的集体中产生;申报全国“工人先锋号”的侯选集体,须在已经获得省部级“工人先锋号”的集体中产生。

第六条通过活动培育一批“工人先锋号”集体。

特别是在节能减排、自主创新、发明创造、技能竞赛、优质服务、安全生产、班组建设、重点工程立功竞赛、“安康杯”竞赛和抗灾抢险等群众性建功立业活动中培育、选树各类先进典型,在广大职工和全社会形成广泛影响,引导职工进一步增强主人翁责任感、光荣感和使命感。

第七条各级“工人先锋号”的命名要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群众认可、严格考核的原则。

省级“工人先锋号”每年第四季度推荐一次,次年5月前命名表彰,每次命名300个左右并发放牌匾。

临时性的组织原则上不作为“工人先锋号”授予对象。

对在急难险重任务中有特殊贡献需及时命名的优秀集体,可按程序临时命名,名额原则上不超过20个。

全省性各项专题竞赛活动,对做出突出贡献需命名的先进集体,组织单位或部门需预先向省总工会报批,按程序命名,可在“工人先锋号”前冠以专项名称,名额原则上不超过15个。

省级“工人先锋号”命名的程序是:申报(或推荐)——考察——核准——公示——命名——表彰。

第八条对各级“工人先锋号”集体,实行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

获得各级“工人先锋号”集体的群体代表人,可由同级工会组织疗休养、考察交流和培训、进修等,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省总工会每年将组织一批省级以上“工人先锋号”集体的班组长或骨干参加疗休养或学习考察,费用由省总工会承担。

第九条“工人先锋号”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全国“工人先锋号”、省部级“工人先锋号”由上级工会和所在单位工会共同管理。

市(厅)级“工人先锋号”由市总工会、省厅局单位和所在单位共同管理。

各级“工人先锋号”要在工作现场醒目位置悬挂“工人先锋号”牌匾,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省总工会将于每年10月或不定期对省级“工人先锋号”进行抽查验收,抽查工作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工人先锋号”集体有违反条件的表现或作为,由省总工会或地市、产业(系统)工会对其限期整改处理,发出整改通知书,整改期为三个月,到期仍没有达标的将报送评选命名单位予以摘牌。

第十二条“工人先锋号”集体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省总工会或委托地市、产业(系统)工会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牌匾:有严重的违纪、违法、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在日常工作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服务质量事故和党风廉政事故之一或有其它严重损害单位利益、破坏单位声誉的现象和行为;凡因确实有违法违纪行为被举报或舆论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的。

第十三条撤销省级“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应由上一级初审单位相关部门提出撤销其荣誉称号的意见,经地市、产业(系统)工会讨论通过后,由省总工会相关部门提请省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公告。

第十四条“工人先锋号”集体原建制取消的;机构合并后,原“工人先锋号”成员占新成立集体成员的比例低于50%的,上述情况之一者,予以自然摘牌,收回牌匾。

第十五条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扩大影响。

大张旗鼓地宣传各级“工人先锋号”的先进事迹,引导广大职工以先进典型为榜样,扎实工作,争先创优。

应在当地主流媒体开辟专栏、专板、专题等,定期或不定期宣传“工人先锋号”的新事迹、新经验、新
成效。

同时采取事迹报告会、板报墙报、事迹图册、公益宣传广告等多种形式,创造性地开展宣传工作。

各级工会应精心策划好表彰活动和授牌仪式,把命名表彰“工人先锋号”的过程,作为学习宣传先进的过程,形成浓厚的创建氛围,把“工人先锋号”作为工会工作的一个著名品牌,将创建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第十六条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市(厅)级“工人先锋号”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各级“工人先锋号”牌匾的制作规定:材料:不锈钢底;字体颜色:“工人先锋号”为红色,落款单位为红色;牌匾内容:“工人先锋号”字样,落款单位;牌匾尺寸:省级为600mm×400mm,市(厅)级为480mm×300mm,市级以下为450mm×270mm。

不方便或无法悬挂牌匾的集体,可自行设计制作适合本单位固定或摆置的带有“工人先锋号”及授予单位等字样的物件或旗帜。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总工会经济技术部负责解释。

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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