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自动柜员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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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设备ATM机管理办法

自助设备ATM机管理办法

自助设备、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动柜员机管理,保证自动柜员机正常运行,实现自动柜员机“管理规范化、操作标准化”目标,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根据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动柜员机是为客户提供自助服务的电子设备,根据提供服务类型分为自动取款机、自动存款机、存取款一体机。

第三条持卡人可凭密码,在自动柜员机上办理存取款、转账、查询、修改密码等多种银行业务。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自动柜员机应用模式分为在行式和离行式。

(一)在行式是指自动柜员机在营业网点内运行的应用模式,包括单台布放的在行式自动柜员机和多台集中布放在营业网点自助服务区的在行式自动柜员机。

(二)离行式是指自动柜员机在网点外运行的应用模式,包括单台布放的离行式自动柜员机、自助银行和具有独立营业场所、多台集中布放在离行自助服务区的自动柜员机。

第五条各县级联社在银行卡部应设立自动柜员机业务管理岗,负责辖内自动柜员机业务管理、渠道推广、市场营销、考核培训等工作。

各营业网点应设立自动柜员机运行管理岗,负责管辖自动柜员机日常运行、账务核算、现金运营和客户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自动柜员机的选型购置由省联社按照有关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统一组织实施。

第七条自动柜员机服务时间应按照“安全、方便”的原则、由自动柜员机所在场所营业时间决定。

自动柜员机服务时间应对外公布。

第八条自动柜员机应保证服务界面、交易流程、外观形象、操作提示、受理标识和服务环境的标准化,符合省联社企业形象管理和营业网点视觉形象规范等规定。

第三章部门和机构职责第九条银行卡部负责自动柜员机制度建设、规划布局、提交需求、市场营销、业务推广、统计分析、考核评价等工作。

(一)负责管理自动柜员机业务,了解和掌握管辖自动柜员机运行状况,制定和修改自动柜员机业务考核指标,分析评价自动柜员机业务发展状况,协调有关部门确保自动柜员机正常运行;(二)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自动柜员机业务管理办法;(三)负责自动柜员机差错业务的处理;(四)负责制订辖内自动柜员机年度需求计划,提交可行性立项报告,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自动柜员机、配套运行监控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的安装工作;(五)负责自动柜员机的选址、分配及布局调整等工作;(六)负责审批自动柜员机新业务、新功能,制定自动柜员机自助服务营销推广计划,组织开展营销活动;(七)负责向客户宣传正确使用自动柜员机的操作方法,及时妥善处理客户对自动柜员机的投诉;(八)负责自动柜员机的业务培训。

自助柜员机运营服务管理办法

自助柜员机运营服务管理办法

自助柜员机运营服务管理办法自助柜员机是一种基于网络和自动化技术的智能设备,以其高效、快捷、方便等优点广泛应用于金融、交通、医疗等行业。

为了提高自助柜员机的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需要对其进行规范的运营服务管理。

一、总则1.1 运营服务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自助柜员机的运营服务行为,加强自助柜员机的管理和维护,提高其运营效益和服务质量。

1.2 运营服务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自助柜员机运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1.3 运营服务管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

二、设备管理2.1 设备保养:运营服务人员应定期对自助柜员机进行维护和保养,包括设备的清洁和卫生,硬件和软件的更新升级等,确保自助柜员机的正常运转。

2.2 设备监控:运营服务人员应加强对自助柜员机的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设备问题,避免设备故障给用户带来不便。

2.3 科技支持:运营服务人员应加强与供应商的沟通和交流,获得及时的技术支持,提高自助柜员机的科技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服务管理3.1 服务宣传:运营服务人员应加强自助柜员机的宣传推广工作,让更多用户了解自助柜员机的便捷性和安全性,积极引导用户使用自助柜员机。

3.2 服务规范:运营服务人员应遵守服务规范,为用户提供优质的服务,保障用户权益,在对待用户的问题和投诉时要认真对待、及时解决。

3.3 服务评价:运营服务人员应收集用户的评价和建议,不断完善自助柜员机的服务,提高自助柜员机的用户体验度。

四、安全管理4.1 安全监控:运营服务人员应加强自助柜员机的安全监控,及时了解设备的使用状况和安全情况,发现异常事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4.2 安全教育:运营服务人员应加强用户的安全教育,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防范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

4.3 安全防范:运营服务人员应加强设备和数据的安全防范,对设备进行加固和防水、防漏电等处理,保证用户的数据和资金安全。

五、管理措施5.1 严格管理制度:运营服务人员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加强对自助柜员机的监管。

中国邮政储蓄自动柜员机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自动柜员机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自动柜员机(ATM)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邮政储蓄自动柜员机(ATM,以下简称ATM)业务和设备的管理,提高ATM使用效率,保障邮政储蓄机构和客户的资金安全,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储汇局《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ATM,是指邮政储蓄为客户提供取款、存款、转账、查询、改密等金融服务的自助设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邮政储蓄各级ATM管理机构。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各级ATM管理机构分为业务管理部门和技术维护部门。

第五条职责划分(一)市(地)业务管理部门:制定本市ATM发展计划、ATM选址、入网/退网申请、ATM状态监控、ATM业务监督、ATM业务报表管理、集中模式下ATM的日常业务管理、ATM业务培训;(二)市(地)技术维护部门:ATM安装、ATM运行维护、常见故障排除、ATM状态及系统运行监控、ATM技术报表管理;(三)县(市)业务管理部门:ATM选址、入网/退网申请、ATM状态监控、ATM业务监督、集中式管理模式下ATM日常业务管理、ATM业务培训、ATM业务报表管理;(四)县(市)技术维护部门:ATM安装、ATM运行维护、常见技术故障排除、ATM状态及系统运行监控、ATM技术报表管理;(五)储蓄网点:分散式管理模式下ATM日常业务管理。

第六条我行按职责划分框架内对各级技术、业务部门职责进行相应调整,制定实施细则,各级职责不得重叠和遗漏。

第三章入网、退网、变更第七条ATM入网是指ATM连入邮政金融计算机系统。

ATM入网须由储蓄系统分配ATM终端编号,此终端编号成为该ATM在系统内的唯一标识。

第八条ATM入网前应进行ATM选址、ATM入网申请、ATM安装工作,ATM入网后应进行通讯调试、ATM启用、交易验证测试等工作,并及时对外营业。

邮政储蓄柜员制管理办法

邮政储蓄柜员制管理办法

邮政储蓄柜员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一般规定一、邮政储蓄柜员制是以计算机为业务处理和会计核算的手段,从办理储蓄存款、取款及代办业务过程中的接柜、记账、计息、收付现金到日常整理票币、柜台轧账等业务操作环节,都由一人独立完成并单独承担经济责任的一种劳动组合形式。

二、为提高工作效率,向储户口提供快捷、高效、优质的服务,适应邮政储蓄业务不断发展的需要,各省(区、市)邮政局在有条件的邮政储蓄网点应积极稳妥地推行柜员制。

三、邮政储蓄网点实行柜员制,应当经市(地)邮政局批准,报省(区、市)邮政储汇局备案。

第二条实行柜员制的基本条件实行柜员制的邮政储蓄网点应具备如下条件:一、开办储蓄业务已获当地人民银行批准、核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二、拥有单门独间或单独储蓄柜台的营业场所。

三、采用集中式计算机处理储蓄业务,且应用软件具有柜员制功能。

四、设有两个以上对外营业窗口,网点日均业务量在150笔以上。

五、营业台席之间有隔离措施,形成操作员间。

每个操作员间,应配备一套电脑终端设备、一台具有钞票鉴别功能的点钞机、一个存折(单)真伪检验器和一个专用钱箱(柜)。

六、配备图像清晰、能看清票面的自动监控设施,每个网点至少有三个探头,保证在对外营业过程中每名营业员的业务处理过程及与储户的交接过程全部处于监控之下。

七、柜台前应设“一米线服务”区。

八、拟实行柜员制的网点必须由市邮政储汇局审核批准,报省储汇局备案后方能实行。

第三条临柜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一、有较高的思想觉悟、职业道德,对工作认真负责。

二、经过储蓄业务职业技能考核合格。

实习生、经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一律不得单人上岗。

三、柜员必须是正式职工,在邮政储汇专业工作二年以上,熟悉储汇业务,能熟练操作计算机终端设备,正确处理日常储蓄业务,熟练掌握业务规章制度。

四、具有现金整点、识别假钞等基本技能。

第四条岗位职责一、储蓄网点设储蓄所长、综合柜员和柜员岗位。

由于储蓄点规模较小或其他原因,储蓄所长、综合柜员岗位可不设专职人员,但其岗位职责必须明确专人负责。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职责分工 (3)第三章准入与退出 (7)第四章业务开办 (11)第五章日常管理 (12)第六章风险管理 (16)第七章客户服务 (17)第八章附则 (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确保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制度》(邮银发〔2014〕230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金出纳管理办法(2013年1.0版)》(见邮银发〔2013〕1194号)等有关制度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包括自助银行业务的管理职责、准入与退出、业务管理、日常管理、风险管理和客户服务等内容。

第三条自助银行业务是指,由客户通过自助设备自行操作完成存款、取款、转账、查询、缴费等交易的业务。

第四条自助银行指具有独立营业空间,通过各类自助设备向客户提供7×24小时金融自助服务的营业场所。

依附营业网点设立的,称为在行式自助银行;营业网点之外设立的,称为离行式自助银行。

第五条自助设备包括现金类自助设备和非现金类自助设备。

现金类自助设备包括自动取款机(ATM)、存取款一体机(CRS)等;非现金类自助设备包括查询缴费机、自助发卡机、存折补登机等。

第六条在营业网点内布放的,不具备独立营业空间的自助设备,称为在行自助设备;在商场、酒店、校园、火车站、地铁站等地布放的,不具备独立营业空间的自助设备,称为离行自助设备。

在行自助设备和离行自助设备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七条原则上不允许布放离行存取款一体机,但对于商场、医院等安防条件较好的建筑内部,可在满足当地公安、监管部门要求前提下,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布放。

第八条代理营业机构可设立在行式自助银行或布放在行自助设备,并根据委托代理银行业务相关协议和《关于在邮政营业网点试点布放存取款一体机的通知》(中国邮政联〔2014〕250号)要求布放离行自助设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atm清机加钞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atm清机加钞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ATM清机加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ATM清机加钞工作业务管理,规范清机加钞工作行为,保障清机加钞工作安全高效进行,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人民币现金出纳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自动柜员机ATM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清机加钞基本原则第一条办理ATM机现金业务,必须贯彻双人操作和管理原则。

凡办理ATM机钞箱开闭、清机、配钞、加钞、整点、账款核对、钞箱检查等工作,必须双人到场、清点、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ATM机钥匙管理应视同金库钥匙管理,建立相应的交接登记簿,定期做好交接工作。

第二条 ATM机钞箱备付金的领用、钞箱余款及客户存入现金的上缴,必须按网点领缴现金手续办理。

客户存入ATM 机的现金必须经过清分、整点方可入库。

第三条 ATM机中的现金,须按券别分钞箱管理,严禁将不同券别的现金混装一箱。

更换或重新安装钞箱时,必须按券别在规定的位置放置钞箱。

第三章 ATM机清机加钞限额管理第四条ATM机的清机加钞实行额度管理。

各市(州)分行为ATM机加钞额度的管理机构,应按季下达备付金核定文件,县(市、区)支行为ATM机加钞额度的审批执行机构,应按季对ATM备付金进行调整;对新设ATM机加钞额度逐台进行审批(对原有ATM机加钞额度进行补报审批),同时汇总全辖审批结果备案。

第五条各市(州)分行应根据ATM机单一钞箱的最高限额,合理框定本行加钞时单一钞箱的最高额度,严禁满负荷运营ATM机具(例如:单一钞箱的最高限额为30万元,合理框定最高额度28万元)。

第六条各行在ATM清机加钞时,应严格按照审批结果加钞,不得随意增减。

第四章 ATM机清机加钞具体操作流程第七条 ATM清机加钞必须严格执行双人操作和管理原则:1.双人清点钞箱,配钞、清钞、替换钞箱必须在监控下双人共同完成;双人轧账、钱账分管。

自助柜员机规章制度

自助柜员机规章制度

自助柜员机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自助柜员机的使用和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保障用户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自助柜员机是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给客户自助办理业务的设备,包括取款、存款、转账、查询等功能。

第三条客户可以通过银行卡或其他认可的身份证明进行自助柜员机的操作。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所有自助柜员机。

第二章自助柜员机的使用第五条客户使用自助柜员机应按照机器上的操作指引进行操作,不得擅自修改设置或进行违规操作。

第六条客户在使用自助柜员机时,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不得将银行卡和密码告知他人。

第七条客户在使用自助柜员机进行交易时,应注意周围环境,防止他人窥视或盗窃。

第八条客户在使用自助柜员机时,如有遇到异常情况或出现故障,应及时联系银行工作人员处理。

第九条客户使用自助柜员机进行取款、存款、转账等交易,应按照提示输入正确的金额和账号信息,确保交易准确无误。

第三章自助柜员机的管理第十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定期对自助柜员机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及时处理自助柜员机故障或异常情况。

第十二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加强对自助柜员机的监控,防止被恶意篡改或破坏。

第十三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建立自助柜员机交易记录,便于核查和追踪客户交易行为。

第十四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加强对自助柜员机的信息安全管理,防止客户信息泄露或被盗用。

第四章自助柜员机的服务质量第十五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保证自助柜员机的功能完善,操作简便,给客户提供便捷的交易体验。

第十六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定期对自助柜员机进行功能更新和升级,提升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客户的服务培训,解答客户的疑问和问题,提供更专业的服务。

第十八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积极采纳客户的意见和建议,改进自助柜员机的设计和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五章自助柜员机的监督和评估第十九条监管部门应定期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自助柜员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自助柜员机的合规运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

中国邮政储畜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屮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XX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职责分工3第三章准入与退出7第四章业务开办11第五章日常管理12第六章风险管理16第七章客户服务17第八章附则1716第1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我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确保自助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屮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制度》(邮银发(xx) 230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金出纳管理办法(xx年1.0版)》(见邮银发(xx) 1194号)等有关制度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主要包括自助银行业务的管理职责.准入与退出.业务管理.日常管理.风险管理和客户服务等内容。

第3条自助银行业务是指,由客户通过自助设备自行操作完成存款.取款.转账.查询•缴费等交易的业务。

第4条自助银行指具有独立营业空间,通过各类自助设备向客户提供7X24小时金融自助服务的营业场所。

依附营业网点设立的,称为在行式自助银行;营业网点之外设立的,称为离行式自助银行。

第5条自助设备包括现金类自助设备和非现金类自助设备。

现金类自助设备包括自动取款机(ATM).存取款一体机(CRS)等;非现金类自助设备包括查询缴费机.自助发卡机.存折补登机等。

第6条在营业网点内布放的,不具备独立营业空间的自助设备,称为在行自助设备;在商场•酒店.校园.火车站.地铁站等地布放的,不具备独立营业空间的自助设备,称为离行自助设备。

在行自助设备和离行自助设备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7条原则上不允许布放离行存取款一体机,但对于商场. 医院等安防条件较好的建筑内部,可在满足当地公安.监管部门要求前提下,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布放。

第8条代理营业机构可设立在行式自助银行或布放在行自助设备,并根据委托代理银行业务委托代理相关协议和《关于在邮政营业网点试点布放存取款一体机的通知》(屮国邮政联(XX〕250号)要求布放离行自助设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xx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职责分工3第三章准入与退出7第四章业务开办11第五章日常管理12第六章风险管理16第七章客户服务17第八章附则1716第1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我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确保自助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制度》(邮银发〔xx〕230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金出纳管理办法(xx年1.0版)》(见邮银发〔xx〕1194号)等有关制度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主要包括自助银行业务的管理职责.准入与退出.业务管理.日常管理.风险管理和客户服务等内容。

第3条自助银行业务是指,由客户通过自助设备自行操作完成存款.取款.转账.查询.缴费等交易的业务。

第4条自助银行指具有独立营业空间,通过各类自助设备向客户提供7×24小时金融自助服务的营业场所。

依附营业网点设立的,称为在行式自助银行;营业网点之外设立的,称为离行式自助银行。

第5条自助设备包括现金类自助设备和非现金类自助设备。

现金类自助设备包括自动取款机(ATM).存取款一体机(CRS)等;非现金类自助设备包括查询缴费机.自助发卡机.存折补登机等。

第6条在营业网点内布放的,不具备独立营业空间的自助设备,称为在行自助设备;在商场.酒店.校园.火车站.地铁站等地布放的,不具备独立营业空间的自助设备,称为离行自助设备。

在行自助设备和离行自助设备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7条原则上不允许布放离行存取款一体机,但对于商场.医院等安防条件较好的建筑内部,可在满足当地公安.监管部门要求前提下,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布放。

第8条代理营业机构可设立在行式自助银行或布放在行自助设备,并根据委托代理银行业务委托代理相关协议和《关于在邮政营业网点试点布放存取款一体机的通知》(中国邮政联〔xx〕250号)要求布放离行自助设备。

邮储银行自助设备和自助银行安全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

邮储银行自助设备和自助银行安全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

邮储银行自助设备和自助银行安全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以下简称:我行)自助设备管理,保证自助设备稳定、安全运行,充分发挥自助设备的功能,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根据公安部颁布的《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的规定》、《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助设备包括自动取款机、自动存款机、存取款一体机、存折补登机、自助缴费终端、多媒体查询机等自助性自动化设备。

与自助设备相关的UPS电源、电视监控、后台软件监控系统等附属设备、软件亦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各部门、各网点对自助设备及其附属设备和软件的管理、使用和维护,应遵循本办法。

第二章自助设备的人员管理第四条我行营业网点应配备专人负责辖内自助设备的管理,自助设备挂靠网点必须配备A岗操作员和B岗操作员。

第五条第五条A岗操作员主要负责自助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账务核对及差错处理、解决自助设备故障、编制自助设备报表,保管ATM防盗门钥匙A、自助设备保险柜密码和上箱体钥匙,处理自助设备吞没卡等工作。

第六条 B岗操作员主要负责自助设备现金收付、清点、领缴、装取、登记簿填写、ATM防盗门钥匙B、自助设备保险柜钥匙和钞箱钥匙保管等工作。

第七条 A、B岗操作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三章自助设备的选型、购置与安装第八条自助设备选型由总行按照“统一规划、统一选型、性价比最优”的原则进行购买。

第九条自助设备的购置,由各营业网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制定自助设备需求计划,经总行审定后,进行自助设备购置。

第十条自助设备的布放应遵循“合理布局、发挥效能、易于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设置在人流量大、现金需求高的场所。

第十一条我行必须按当地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的要求办理备案或报批手续,方可进行自助设备安装和投产工作。

第十二条安装后的自助设备应符合如下要求:一、安装环境应符合自助设备生产厂商提出的要求,有可靠的防火、防水、防盗、防鼠以及标准地线安全防范措施与设施,符合当地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及总行关于自助设备安全的要求。

《中国邮政储蓄自动柜员机管理办法》节选(第三章)

《中国邮政储蓄自动柜员机管理办法》节选(第三章)

《中国邮政储蓄自动柜员机管理办法》节选(代理金融重点内容)第三章日常操作第一条 ATM日常操作包括ATM开关机、装纸、装钞、轧账、配钞、巡检、处理ATM长短款、处理ATM吞没卡、信息发布等。

第二条 ATM日常操作分为集中模式和分散模式。

集中模式是指ATM日常操作由所属市(地)或县(市)局业务部门管理,分散模式是指ATM日常操作由所属网点管理。

第三条 ATM日常操作须由经过专门操作培训的ATM管理员进行。

ATM管理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操作。

第四条保险柜钥匙和密码管理(一)日常使用的ATM保险柜钥匙和密码须双人分管。

(二)日常使用的ATM保险柜钥匙非轧账使用时不得随身携带,应入柜(库)保管。

(三)ATM保险柜密码应定期更换。

当ATM管理员发生变更时,须及时更换ATM保险柜密码。

(四)钥匙和密码的交接,均应进行登记。

(五)ATM保险柜备用钥匙由经管人双人密封签章后交市(地)或县(市)局业务部门入柜(库)保管;使用备用钥匙须经市(地)或县(市)局业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进行登记。

第五条开关机(一)ATM管理员须按规定时间开、关机。

(二)服务时间内不准擅自关机停止服务。

如遇机器故障、维修等情况确需关机停止服务的,应向上一级业务部门及技术部门报告,并记录详细的停机日志,包括停机原因、停机时间等。

第六条 ATM管理人员应及时更换ATM流水纸和凭条纸,以确保ATM正常对外营业。

更换下来的ATM流水纸应作为ATM业务档案妥善保管。

第七条装钞(一)ATM装钞须双人办理。

装钞前须经手工或点钞机复点打松,一人点钞,一人复核。

装入现金时,按系统规定的各钞箱依次装钞,一人装钞,一人监督,并进行登记。

装钞完成后,关闭机门上锁。

(二)放入ATM中的现钞票面须平整,不得有缺损或粘连,不得在钞中夹带异物,并且是经过挑选整理达到七成新的纸币。

对因钞票不合格或放错钞箱而引起的出钞差错,ATM管理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ATM的装钞、现金上缴等要采取必要的安保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自助设备ATM机管理办法

自助设备ATM机管理办法

自助设备、ATM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动柜员机管理,保证自动柜员机正常运行,实现自动柜员机“管理规范化、操作标准化”目标,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根据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动柜员机是为客户提供自助服务的电子设备,根据提供服务类型分为自动取款机、自动存款机、存取款一体机。

第三条持卡人可凭密码,在自动柜员机上办理存取款、转账、查询、修改密码等多种银行业务。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自动柜员机应用模式分为在行式和离行式。

(一)在行式是指自动柜员机在营业网点内运行的应用模式,包括单台布放的在行式自动柜员机和多台集中布放在营业网点自助服务区的在行式自动柜员机。

(二)离行式是指自动柜员机在网点外运行的应用模式,包括单台布放的离行式自动柜员机、自助银行和具有独立营业场所、多台集中布放在离行自助服务区的自动柜员机。

第五条各县级联社在银行卡部应设立自动柜员机业务管理岗,负责辖内自动柜员机业务管理、渠道推广、市场营销、考核培训等工作。

各营业网点应设立自动柜员机运行管理岗,负责管辖自动柜员机日常运行、账务核算、现金运营和客户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自动柜员机的选型购置由省联社按照有关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统一组织实施。

第七条自动柜员机服务时间应按照“安全、方便”的原则、由自动柜员机所在场所营业时间决定。

自动柜员机服务时间应对外公布。

第八条自动柜员机应保证服务界面、交易流程、外观形象、操作提示、受理标识和服务环境的标准化,符合省联社企业形象管理和营业网点视觉形象规范等规定。

第三章部门和机构职责第九条银行卡部负责自动柜员机制度建设、规划布局、提交需求、市场营销、业务推广、统计分析、考核评价等工作。

(一)负责管理自动柜员机业务,了解和掌握管辖自动柜员机运行状况,制定和修改自动柜员机业务考核指标,分析评价自动柜员机业务发展状况,协调有关部门确保自动柜员机正常运行;(二)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自动柜员机业务管理办法;(三)负责自动柜员机差错业务的处理;(四)负责制订辖内自动柜员机年度需求计划,提交可行性立项报告,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自动柜员机、配套运行监控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的安装工作;(五)负责自动柜员机的选址、分配及布局调整等工作;(六)负责审批自动柜员机新业务、新功能,制定自动柜员机自助服务营销推广计划,组织开展营销活动;(七)负责向客户宣传正确使用自动柜员机的操作方法,及时妥善处理客户对自动柜员机的投诉;(八)负责自动柜员机的业务培训。

邮储银行ATM配钞管理办法

邮储银行ATM配钞管理办法

邮储银行ATM配钞管理办法为规范邮政储蓄ATM机业务和设备的管理~提高ATM运行效率~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细化管理流程~确保我市ATM安全、有效运行~根据《关于印发中国邮政储蓄自动柜员机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国邮政【】7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ATM配钞管理操作流程~请遵照执行。

一、本办法按照“谁受益、谁管理、谁担责”的原则执行~管靠一类网点的ATM由各级邮政局和各级银行共同管理~按照职责划分责任,挂靠二类及代理网点的ATM机由各级邮政部门负全责。

二、配钞~在行式ATM由管靠网点负责完成,离行式ATM由网点管理人员和各级邮政局押运人员共同完成。

三、ATM配钞时要由各县区局押运人员陪同ATM机挂靠网点的ATM管理人员,至少2人,~将ATM资金押运到ATM机布放处。

装钞时~押运人员负责警戒~网点人员负责装钞~由于押运人员境界不到位~造成的差错或案件~由邮政局负责~由于装钞原因造成的差错~按ATM挂靠网点属性分担责任。

四、ATM装钞必须双人办理。

装钞前须经手工复点打松~一人点钞~一人复核~装入现金时~按照系统规定的各钞箱依次装钞~一人装钞~一人监督~并进行登记。

装钞完毕后~关闭机门上锁。

五、放入ATM中的现钞要票面平整~不得有缺损或粘连~不得在钞中加带异物~并且是经过挑选整理达七成新的纸币。

对因钞票不合格或放错超箱而引起的出钞差错~ATM管理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各级业务部门应根据当地活期余额规模、绿卡及其他银行卡户数、系统内异地结算业务量、跨行清算业务量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合理确定每台ATM的加钞数量和周期~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进行调整~确保ATM机正常运行。

七、各级邮政和银行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监控ATM运行情况~出现加钞预警或故障后~要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并进行相关处理。

八、因ATM机缺钞~需中途加钞时~大堂式ATM机由网点ATM机管理人员在10分钟之内完成,离行式ATM由网点ATM机管理人员及时与押运员联系~一同前往~按照配钞管理流程执行。

中国邮政储蓄自动柜员机(ATM)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自动柜员机(ATM)管理办法

会议文件之二中国邮政储蓄自动柜员机(ATM)管理办法(讨论稿)中国邮政集团公司2007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邮政储蓄自动柜员机(ATM,以下简称ATM)业务和设备的管理,提高ATM使用效率,保障邮政储蓄机构和客户的资金安全,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储汇局《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ATM,是指邮政储蓄为客户提供取款、存款、转账、查询、改密等金融服务的自助设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邮政储蓄各级ATM管理机构。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各级ATM管理机构分为业务管理部门和技术维护部门。

第五条职责划分(一)国家级业务管理部门:制定全国ATM发展规划、全国性ATM业务监控,全国性ATM业务监督、ATM投诉处理;(二)国家级技术维护部门:ATM网络系统三的规划设计、全国性ATM系统维护、全国性技术支持、全国性ATM运行监控;(三)省级业务管理部门:制定本省ATM发展规划、ATM购置计划、入网/退网审批、ATM状态监控、ATM业务监督、ATM业务报表管理、ATM业务培训、ATM投诉处理;(四)省级技术维护部门:本省ATM相关系统维护、重大技术故障排除、ATM状态及系统运行监控、ATM技术报表管理、ATM 基础数据维护;(五)市(地)业务管理部门:制定本市ATM发展计划、ATM 选址、入网/退网申请、ATM状态监控、ATM业务监督、ATM业务报表管理、集中模式下ATM的日常业务管理、ATM业务培训;(六)市(地)技术维护部门:ATM安装、ATM运行维护、常见故障排除、ATM状态及系统运行监控、ATM技术报表管理;(七)县(市)业务管理部门:ATM选址、入网/退网申请、ATM 状态监控、ATM业务监督、集中式管理模式下ATM日常业务管理、ATM业务培训、ATM业务报表管理;(八)县(市)技术维护部门:ATM安装、ATM运行维护、常见技术故障排除、ATM状态及系统运行监控、ATM技术报表管理;(九)储蓄网点:分散式管理模式下ATM日常业务管理。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职责分工 (3)第三章准入与退出 (7)第四章业务开办 (11)第五章日常管理 (12)第六章风险管理 (16)第七章客户服务 (17)第八章附则 (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确保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制度》(邮银发〔2014〕230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金出纳管理办法(2013年1.0版)》(见邮银发〔2013〕1194号)等有关制度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包括自助银行业务的管理职责、准入与退出、业务管理、日常管理、风险管理和客户服务等内容。

第三条自助银行业务是指,由客户通过自助设备自行操作完成存款、取款、转账、查询、缴费等交易的业务。

第四条自助银行指具有独立营业空间,通过各类自助设备向客户提供7×24小时金融自助服务的营业场所。

依附营业网点设立的,称为在行式自助银行;营业网点之外设立的,称为离行式自助银行。

第五条自助设备包括现金类自助设备和非现金类自助设备。

现金类自助设备包括自动取款机(ATM)、存取款一体机(CRS)等;非现金类自助设备包括查询缴费机、自助发卡机、存折补登机等。

第六条在营业网点内布放的,不具备独立营业空间的自助设备,称为在行自助设备;在商场、酒店、校园、火车站、地铁站等地布放的,不具备独立营业空间的自助设备,称为离行自助设备。

在行自助设备和离行自助设备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七条原则上不允许布放离行存取款一体机,但对于商场、医院等安防条件较好的建筑内部,可在满足当地公安、监管部门要求前提下,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布放。

第八条代理营业机构可设立在行式自助银行或布放在行自助设备,并根据委托代理银行业务相关协议和《关于在邮政营业网点试点布放存取款一体机的通知》(中国邮政联〔2014〕250号)要求布放离行自助设备。

银行自助机具运营管理办法

银行自助机具运营管理办法

银行自助机具运营管理办法一、概述自助机具已成为现代银行客户便捷操作的重要工具,其运营管理对于银行及客户来说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自助机具的正常运行和客户信息的安全,银行需要制定一套严格的自助机具运营管理办法。

本文档旨在规范银行自助机具的运营管理,明确各方责任,保障客户资金安全,提高自助机具的服务效率。

二、运营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所有自助机具的运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的自助机具:1.取款机2.存款机3.自助查询机4.转账机三、运营管理职责3.1 银行总行银行总行作为自助机具的最高管理单位,负责制定相关运营管理政策和流程,监控全行自助机具的运行情况,并做出相应的决策。

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自助机具的投放计划和布局方案;•定期开展自助机具的风险评估和安全检查;•根据业务情况,调整自助机具的功能和设置。

3.2 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自助机具的具体运营管理单位,负责自助机具的日常运营和维护。

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检查自助机具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确保其正常运行;•处理自助机具故障报修和客户投诉,及时解决问题;•定期清洁自助机具,保持其整洁和良好的使用环境;•定期进行自助机具的现金清点和存款核对,确保资金安全。

3.3 客户服务人员银行客户服务人员是自助机具的使用指导和技术支持人员,负责为客户提供相关服务。

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给客户提供自助机具的使用指导和操作培训;•处理客户在自助机具上出现的问题和困惑;•定期更新自助机具的操作指引,确保客户能够顺利进行操作。

3.4 客户责任客户在使用自助机具时也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则和责任,以确保自己的资金安全和顺利进行各项操作。

具体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使用符合规范的银行卡进行自助机具操作;•在操作过程中保管好个人密码和隐私信息,防止泄露;•及时联系银行客服人员解决操作中出现的问题或故障。

四、风险管理为了有效管理自助机具的安全风险,银行需要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银行自动柜员机管理办法

银行自动柜员机管理办法

银行自动柜员机管理办法银行自动柜员机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银行正常运作的秩序,保护客户的资金安全,加强银行自动柜员机(ATM)管理和服务质量,促进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ATM业务的银行机构。

一、ATM管理机构银行应当成立专门的机构,负责ATM的日常管理事宜。

该机构应由技术人员、安保人员、客户服务人员、财务人员等组成,并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和工作经验。

二、ATM的安装和使用银行应当选择安全、可靠、稳定的ATM设备,并通过国家权威机构的认证。

ATM应当设置在人员密集区域,避免设置在偏远地区或黑暗、狭窄等不安全的区域。

银行应该定期对ATM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运行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三、安全保卫措施银行应该设置专门的安保人员,确保ATM的安全。

安保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安保资格和工作经验。

银行还应当配备监控设备,确保现场视频监控的安全性和质量。

为了防止非法入侵,ATM还应设置密码键盘,设置超时断电等措施,保证资金的安全。

四、客户服务银行应该为客户提供优质的ATM服务,包括ATM机状态的实时显示、交易的迅速处理、打印清单的质量和准确性等方面。

为提高服务质量,银行可将ATM服务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对服务水平进行量化评估。

五、管理制度银行应规范ATM管理流程和服务流程,建立完善的ATM财务管理制度。

银行还应当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加强对ATM业务的监管,发现和纠正ATM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加强隐患排查和防范措施。

六、违规行为的处理ATM业务的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定,发现不当行为应及时进行处理。

违规行为包括渎职行为、贪污行为、盗窃行为等,对于违规行为者应当立即停止其行为,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以上是银行自动柜员机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银行应当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加强对ATM业务的管理和监管,确保ATM业务的安全稳定和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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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自动柜员机(ATM)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邮政储蓄自动柜员机(ATM,以下简称ATM)业务和设备的管理,提高ATM使用效率,保障邮政储蓄机构和客户的资金安全,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储汇局《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ATM,是指邮政储蓄为客户提供取款、存款、转账、查询、改密等金融服务的自助设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邮政储蓄各级ATM管理机构。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各级ATM管理机构分为业务管理部门和技术维护部门。

第五条职责划分(一)市(地)业务管理部门:制定本市ATM发展计划、ATM选址、入网/退网申请、ATM状态监控、ATM业务监督、ATM业务报表管理、集中模式下ATM的日常业务管理、ATM业务培训;(二)市(地)技术维护部门:ATM安装、ATM运行维护、常见故障排除、ATM状态及系统运行监控、ATM技术报表管理;(三)县(市)业务管理部门:ATM选址、入网/退网申请、ATM状态监控、ATM业务监督、集中式管理模式下ATM日常业务管理、ATM业务培训、ATM业务报表管理;(四)县(市)技术维护部门:ATM安装、ATM运行维护、常见技术故障排除、ATM状态及系统运行监控、ATM技术报表管理;(五)储蓄网点:分散式管理模式下ATM日常业务管理。

第六条我行按职责划分框架对各级技术、业务部门职责进行相应调整,制定实施细则,各级职责不得重叠和遗漏。

第三章入网、退网、变更第七条ATM入网是指ATM连入邮政金融计算机系统。

ATM入网须由储蓄系统分配ATM终端编号,此终端编号成为该ATM在系统的唯一标识。

第八条ATM入网前应进行ATM选址、ATM入网申请、ATM安装工作,ATM入网后应进行通讯调试、ATM启用、交易验证测试等工作,并及时对外营业。

第九条ATM选址(一)ATM选址应以效益性为原则,以提高ATM收益,改善用卡环境为目标。

(二)制定统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ATM选址方法和流程。

ATM所属机构应按照本省ATM选址方法和流程进行ATM选址,并向省或市(地)局提交《A TM选址效益分析报告》。

报告容应包括:1.ATM选址具体位置;2.所选位置的产权单位、物理环境;3.所选位置的经济环境、客户流量、竞争状况、市场发展潜力;4.ATM布放效益分析及预测。

(三)市(地)局应根据《ATM选址效益分析报告》对所选地址进行逐一分析,并于接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批复。

第十条ATM入网申请(一)ATM选址通过审批后,拟入网的ATM所属市(地)局应于申请入网时间5个工作日前向省局提交《ATM入网申请报告》。

报告容应包括:1.拟入网时间、拟对外营业日;2.ATM基本信息;3.ATM监控维护人员配备情况;4.系统准备情况;5.人员培训情况;6.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7.附《ATM选址效益分析报告》。

(二)市局应于接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批复,ATM所属市(地)局应按当地银监部门的要求向其报告。

第十一条ATM安装(一)ATM入网通过审批后,应及时进行ATM软硬件安装。

(二)ATM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1.ATM安装场地须配备防火、防水、防盗等安全设施,如消防栓、防护亭、防护窗,新购ATM须配置视频监控系统;2.ATM布放位置应安装ATM灯箱,灯箱应展示明显的“中国邮政储蓄”标识;3.ATM装修应符合行统一的ATM装修标准和规;4.ATM安装应符合当地银监部门和公安部门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ATM安装完成后,应及时进行ATM入网。

ATM入网应在邮政储蓄统版系统中新增ATM,储蓄系统为ATM分配终端编号,根据该终端编号,相关人员应及时在ATM监控系统中新增该ATM。

第十三条ATM入网后应进行ATM通讯调试、ATM在监控系统中状态调试及相应参数设置等工作,保证ATM开机营业后通讯线路畅通和ATM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ATM启用是指在监控系统中将需启用的ATM状态设置为启用状态。

在ATM通讯线路畅通及在监控系统完成相关调试、参数设置工作后,应在1个工作日完成ATM启用工作。

第十五条在启用ATM后,须进行ATM交易验证测试。

ATM交易验证测试应包括ATM扎账、配钞交易及ATM开通的所有账务、非账务类交易,完成交易验证测试后对外营业。

第十六条ATM入网通过审批后,应于30个工作日正式对外营业。

第十七条ATM退网是指邮政储蓄ATM退出邮政金融计算机系统。

ATM 报废、ATM所属机构发生变化等原因引起ATM退网。

第十八条ATM退网申请(一)拟退网的ATM所属市(地)分行应于申请退网时间10个工作日前向区分行提交《ATM退网申请报告》。

报告容应包括:1.退网原因;2.拟退网时间;3.业务、技术处理情况;4.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二)区分行应于接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批复,ATM所属市(地)局应按当地银监部门的要求向其报告。

第十九条ATM退网应在ATM监控系统中删除该ATM信息,之后在储蓄系统中注销该ATM。

第二十条设备达到使用年限或因异常情况导致设备损毁无法修复投入使用时,ATM管理部门应对设备进行报废,同时报省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ATM变更ATM变更包括两种,一种是ATM所属机构号未发生变更,但ATM其它信息(如:ATM ID号、ATM物理地址、管理人员信息、ATM类型等)发生变更;另一种是ATM所属机构号发生变更。

当ATM所属机构号未发生变更,但ATM其它信息发生变更时,ATM不需退网,只需在储蓄系统和监控系统中修改相关的信息;当ATM所属机构号发生变更时,ATM应按本办法的退网流程完成退网工作,再按本法入网流程完成入网上线和对外营业工作。

第二十二条ATM迁址对于运行效率低或交易量持续下降、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自助设备,应重新选址将设备配置到能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位置。

ATM迁址应按本办法第九条中对ATM选址的规定向省或市(地)局提交《ATM选址分析报告》。

第二十三条ATM临时停机(一)因系统切换、版本升级、营业场所休假等原因计划将设备临时停机的,ATM所属机构应于停机前7个工作日向上级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ATM计划临时停机申请报告》。

报告容应包括:1.计划临时停机原因;2.拟停机日期,计划停机天数;3.业务、技术处理情况;4.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上级机构应于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批复。

ATM所属机构应在计划停机期限完成停机,开始启用。

如不能在计划期限启用的,应向上级机构提交报告,说明继续停机原因。

(二)因停电、线路、网络故障等突发原因,个别ATM临时停机超过4小时的,市(地)或县(市)局应立即向省局报告;市(地)或县(市)局所属A TM全部临时停机的,市(地)或县(市)局应立即向省局;个别市(地)或县(市)局所属ATM全部临时停业时间超过4小时的,各省应在24小时向集团公司邮政储汇局报告;因主机系统、网络故障等原因,全省ATM全部临时停机的,各省应立即向集团公司邮政储汇局及集团公司信息技术局报告。

(三)ATM突发临时停机超过1天的,ATM所属机构可以向上级机构提出报停申请,将ATM设备置为报停状态。

突发临时停机后开机的,应及时将AT M设备启用。

(四)ATM临时停机,应及时在ATM监控系统中做相应的报停、启用操作,不得在储蓄系统中注销、新增ATM。

(五)ATM临时停机,应按银监部门的要求向其报告。

第二十四条ATM信息维护ATM入网、退网、临时停机或ATM信息发生变更时,各级机构相关部门应按照《中国邮政储蓄管理监控系统操作规》的要求,进行ATM信息的维护。

第四章ATM日常业务管理第二十五条ATM日常业务须固定专人管理,且ATM管理员须经专门操作培训,并严格按本办法的要求进行操作。

第二十六条ATM保险柜密钥管理(一)日常使用的ATM保险柜的钥匙和密码必须双人分管,一人负责管理钥匙,一人负责管理密码。

(二)日常使用的ATM保险柜的钥匙不得随身携带,应入柜(库)保管。

(三)ATM保险柜密码应定期更换。

当ATM管理员发生变更时,须及时更改ATM保险柜密码。

(四)钥匙和密码的交接,均应进行登记。

(五)备用钥匙由经管人双人密封签章后交市(县)局入柜(库)保管;A TM备用钥匙使用时必须经市(县)局储汇部门负责人批准,并进行登记。

第二十七条ATM开关机管理(一)ATM管理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开、关机。

(二)服务时间不准擅自关机停止服务。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关机停止服务的,应记录详细的停机日志,包括停机原因,停机时间等,以备后查,并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向上级机构报告。

第二十八条ATM装钞管理(一)ATM钞箱现金,属于管理该机的邮政储蓄机构库存现金的一部分。

(二)ATM装钞必须双人办理。

装钞前须经手工或点钞机多次复点打松,一人点钞,一人复核。

装入现金时,按系统规定的各钞箱依次装钞,一人装钞,一人监督,并进行登记。

装钞完成后,关闭机门,打乱密码上锁。

(三)放入ATM中的现钞票面须平整,不得有缺损或粘连,不得在钞中夹带异物,并是经过挑选整理达到七成新的纸币。

对因钞票不合格或放错钞箱而引起的出钞差错,ATM管理人员应承担责任。

(四)对离行式ATM的装钞、现金上缴要采取必要的安保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五)各级邮政储汇部门要根据活期余额规模、绿卡及银行卡户数、系统异地结算业务量、跨行清算业务量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结合ATM监控系统的A TM现金预测表,合理确定每台ATM的加钞数量和周期,并根据市场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ATM轧账(一)在行式ATM每日至少轧账一次,离行式ATM每周不少于两次轧账。

(二)ATM管理人员应根据ATM钞箱(含废钞箱)的实际现金余额进行轧账,并进行登记,保留ATM设备打印的“ATM轧账单”,如轧账不平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登记。

营业终了,应将相关登记表及ATM轧账单上交事后监督审核。

(三)遇下列情况之一,必须立即进行ATM轧账,清点现金。

1.ATM加钞时;2.机器发生故障(非网络故障)需要停机修理时;3.发现吐钞与输入金额不符时;4.ATM更换管理员时;5.出现其他情况需要清点现金时。

第三十条ATM配钞(一)ATM配钞前须对ATM进行轧账。

(二)轧账完成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ATM装钞管理的要求进行装钞。

(三)ATM配钞包括两种方式:网点配钞和终端配钞。

每台设备只能选择一种配钞方式。

采用ATM终端配钞的,直接在终端做清机加钞操作即完成了储蓄系统对ATM的配钞;采用ATM网点配钞的,完成装钞后,需在储蓄系统做ATM配钞交易完成储蓄系统对ATM的配钞,同时应在ATM设备上做清机加钞操作。

(四)ATM配钞后对外服务前,应进行交易验证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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