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涉外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
试论涉外继承公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试论涉外继承公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社会的国际化,涉外继承公证的需求逐渐增加。
而涉外继承公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是一个复杂的课题,涉及到国际私法、国内法律和国际公约的交叉运用。
本文将就涉外继承公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展开讨论。
对于继承公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明确的是涉及到不同国家间的法律冲突。
在国际私法中,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因为不同国家的法律规范和制度不同,导致在同一事项上产生不同的适用结果;二是因为事务的要素跨越不同国家的管辖范围,即所谓的国际要素。
在继承公证中,当涉及到涉外继承、继承人、遗产等国际要素时,就会涉及到不同国家法律的适用问题。
涉外继承公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还需考虑国内法律和国际公约的适用。
在涉外继承公证中,首先需要考虑的是各国的国内法律规定。
不同国家的继承法律体系不同,有的国家采用公证继承制度,而有的国家则采用立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制度。
在涉外继承公证中,需要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规定对继承事项进行处理。
各国之间还可以通过签订国际公约来规定涉外继承事项的适用原则,例如《继承国公约》等。
在继承公证中,可以参照相关的国际公约规定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在涉外继承公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还需考虑到具体案件的情况和当事人的意愿。
虽然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了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规则,但是在具体案件中仍然需要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当涉及到涉外继承的情况时,如果当事人对适用的法律有明确的选择,则应当优先考虑当事人的意愿。
在具体案件中需要考虑到遗赠人的意愿、继承人的利益和遗产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最终的法律适用。
在涉外继承公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还需考虑到当事人的诉讼地和管辖法院的法律适用。
在涉外继承公证中,当事人通常会涉及到多国之间的法律纠纷和诉讼,此时需要考虑到涉及诉讼的法院的法律适用。
一般来说,根据涉外继承公证的法律适用规则,通常是以遗产所在地或者当事人的居住地为法律适用的依据。
处理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规定有哪些
处理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规定有哪些涉外继承是指在继承关系的构成要素中有⼀个或⼏个涉及国外的继承,即有涉外因素的继承。
涉外因素是指在民法典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或与继承遗产有关的法律事实中,有涉及外国的因素。
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
1.主体涉外2.客体涉外3.继承有关的法律事实涉外根据我国民法典和民法典的规定,我国处理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规定是:(1)动产适⽤被继承⼈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不动产所在地法律;(2)中华⼈民共和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条约、协定办理。
?处理涉外遗嘱继承,我国⽬前尚⽆明确的法律适⽤规定,实践中多参照⼀般民事⾏为和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原则。
(⼀)办理涉外继承公证,申请⼈为法定继承⼈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1、申请⼈的⾝份证明(居民⾝份证、护照、通⾏证)及复印件;2、申请⼈所在单位⼈事(劳资、组织)部门或其⼈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与被继承⼈及其他继承⼈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信函;3、被继承⼈的死亡证明;4、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5、被继承⼈的婚姻状况、⽗母、⼦⼥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6、法定继承⼈中已死亡的,应提交死亡证明及其婚姻状况、⼦⼥情况证明。
7、如不能亲⾃向公证处提出申请,需要委托他⼈代理的,则应提供委托授权书和代理⼈⾝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申请⼈为遗嘱继承⼈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1、同法定继承⼈应提供的1⾄5项证件及材料;2、被继承⼈⽣前所⽴的有效遗嘱。
如该遗嘱为被继承⼈在域外所⽴,则该遗嘱还须经⽴遗嘱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3、有遗嘱执⾏⼈的,应提交执⾏⼈的⾝份证件及复印件;4、如不能亲⾃向公证处提出申请,需要委托他⼈代理的,则应提供委托授权书和代理⼈⾝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试论涉外继承公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试论涉外继承公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涉外继承公证是指在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个人财产继承时,当事人可以行使继承人的权利,通过公证机构进行公证,认定遗产的继承人和继承份额,并确保合法有效的继承权利得到保护。
但是,在涉外继承公证中,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不同,法律适用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本文将试图探讨涉外继承公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涉外继承公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首先涉及到法律适用原则。
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定,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财产继承问题,其法律适用原则应遵循“国籍原则”、“居住地原则”和“遗产所在地原则”。
各国法律制度中,都设有分布财产的原则。
通常根据遗嘱,依据遗嘱的内容将遗产分配给继承人。
如果没有遗嘱,人们就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继承方式和继承比例。
涉外继承公证中,当事人所属的国家和其在涉及财产继承问题的国家的法律制度通常不同。
因此,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对于公证机构来说,需要依据不同原则确定法律适用。
1. 国籍原则国籍原则是指当事人所属国家的法律制度适用于相关案件。
在涉外继承公证中,如果当事人所属国与涉及财产继承的国家不同,公证机构可以考虑适用当事人所属国的法律制度。
例如,当某个人的国籍是中国,他在国外有遗产需要继承,而该国的法律制度规定按照遗产所在地法律制度处理继承问题,此时,公证机构就应该参考中国的法律制度,依照中国的相关民法规定处理此案件。
2. 居住地原则例如,某个人在自己的国家内没有住所,而在其他国家定居,他在其他国家买了房产,并在该国居住,但他的国籍还是属于自己的祖国。
此时,当他需要继承他在其他国家内的房产时,公证机构就可以参考遗产继承人所在国家的法律制度来处理此案件。
3. 遗产所在地原则涉外继承公证的法律适用问题看似简单,实际上难度很大。
在实际操作中,公证机构预计将面临如下问题:1. 制定适用法律原则是一项非常耗时的工作,因为需要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广泛的研究和对比。
在实际操作中,公证机构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去收集和处理相关国家的法律制度,以确保公正客观的制定适用法律原则。
试论涉外继承公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试论涉外继承公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作者:徐树聪来源:《现代营销·经营版》2019年第02期摘要:随着我国不断地向国际化的方向进行发展,继承关系能够涉及到的内容越来越广泛,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跨国涉外继承案件,但是由于各个国家关于继承的立法具有巨大的差异性,所以涉外继承公证中存在着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探讨。
关键词:涉外继承公证;法律适用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华人在海外置业,也有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在中国定居。
在开展涉外继承公证工作中,采用哪一国的法律对涉外继承案件作为解决依据,目前已经成为我国公证机关对涉外基层案件进行办理时所面临的重要问题,为了能够对涉外继承公证工作进行有效地开展,在本文中,我们将主要从法定方面和遗嘱方面对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
一、法律适用的准确性第一,对公正行为规制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适用的准确性,也就是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规范对属于外籍人员或是处于国外的资产,都可以申请我国公证机关对其进行受理,并对其是否处于管辖范围进行判断;第二,在对公证进行办理的过程中,特别是其中涉及到地域以及财产性质,需要对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选择;第三,在对公证进行办理的过程中,需要并对国外相关的法律进行参考,并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在遗嘱效力认定、夫妻财产认定等方面进行适用;第四,每个国家的法律都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虽然近年来各个国家之间不断进行文化融合,但是在遗产继承方面,各个国家依然坚持自己的传统,特别是宗教信仰氛围较为浓厚的国家更是如此;第五,对拟适用的外国法律法律条文进行翻译的过程中,必须保障翻译的准确性,但是看似相同的法律条文在不同背景下能够具有不同的含义,并且不同含义之间可能具有较大的差异性,所以为了保障公证工作的公平,在对法律条文进行翻译的过程中,必须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准确性进行高度的关注,从而保障公证办理程序的合法性以及公证书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二、法定继承关系之法律适用目前,各个国家关于继承的立法各不相同,在开展涉外继承公证工作中,就会存在大量的法律冲突,导致工作不能够顺利开展,所以我们认为,法定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则。
关于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法的问题研究
关于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法的问题研究摘要:各国在涉外法定继承法律适用上有着不同的选择,而这一选择与该国家的历史传统,政治背景以及社会价值等有着深刻的联系,因此,在该领域很难达成实体法的一致性,所以,对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则更有意义。
在涉外法定继承法律适用中,各国的立法实践和理论界都有着区别制和同一制两种分歧,在研究各国的立法实践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之后,区别制区分动产和不动产从而使同一继承案件适用不同的规则,从而可能使其指向不同的准据法,这种无视当事人合法利益和正当期望的法律规定,与现代国际私法所追求的价值相悖。
而同一制在法律适用中可以使得法定继承的判决达到一个公平的效果,因为在同一案件中对继承关系不会出现像适用区别制那样,由于财产的性质的不同而指向不同的实体法,从而影响到结果的公正性,以及由国家对于不动产利益的追求而侵害被继承人的意思的法律推定。
我国在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上存在着很大进步,从对经常居所地的选择可以看出,但是也存在着不足之处,在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可以增加连结点从而使法律适用更加灵活,比如对于最密切联系原则和反致制度的采用都会使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更加灵活,从而可以更加有利于解决纠纷、第一章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对死者所遗留的财产及权利和义务的继受。
继承可以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
无论何种类型的继承,只要法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具有外国国籍或者住所在国外,或者作为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遗产位于国外,或者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发生在国外,即可构成涉外继承。
一、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所谓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人未立遗嘱或者虽然立有遗嘱但该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和遗产分配原则等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的一种法律制度。
①在各国的国际私法立法中,涉外继承的法律冲突可谓最为激烈,比如各国在遗产的范围,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应继承份额,代位继承,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以及继承人继承遗产的程序等继承问题的规定都有所不同,由于各国继承法受本国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宗教信仰和传统习惯,甚至是道德因素的影响,在世界范围内立法很难达到统一。
试论我国《法律适用法》关于涉外无人继承遗产法律适用之规定的基本特点
试论我国《法律适用法》关于涉外无人继承遗产法律适用之规定的基本特点基于上述国内外关于无人继承遗产归属之法律适用的立法与实践之考察,《法律适用法》在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史上第一次对涉外无人继承遗产归属的法律适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该法第35条规定:“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该规定具有以下基本特点:1.无人继承遗产归属之法律适用采用的是“无主物先占说”所谓“无主物先占说”,即所谓的先占权主义。
先占说作为民法上财产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一种学说主张很早就被提出。
法国学者魏斯在阐释先占说时曾指出,对于无人继承财产,为防止个人先占,引起社会紊乱和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应由国家根据领土主权以先占权取得,即由遗产所在地国家取得无人继承财产。
英国、美国大部分州、法国、奥地利、土耳其和多数拉丁美洲国家的立法都接受了这一学说主张。
2.通过双边冲突规范规定其法律适用国际社会关于无人继承遗产归属之法律适用的规定,既有通过单边冲突规范予以规定的,也有通过双边冲突规范子以规定的,即不附加任何条件,仅仅在冲突规范的系属中规定个可供推定的系属以确定其法律适用。
我国《法律适用法》正是在冲突规范的系属中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这一可供推定的系属决定无人继承遗产归属的法律适用如果“被承人死亡时进产所在地”在内国,则适用内国法,如果“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在外国,则适用该外国法。
此种规定体现了平等地对待内国法和外国法,并未特别规定适用内国法之特点。
3.完全无视死者的属人法从上述国际社会关于无人继承遗产归属之法律适用规则的考察可以发现,不少国家在制定此类冲突规则时,通常考虑了被继承人的属人法,尤其是主张无人继承遗产中的动产应当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或者住所地法。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 (一个中国留学生在美意外死亡,其在中 国留下楼房一栋,存款10万,在美留下汽 车一部,存款6万美元,他的父、母、妻、 儿应如何分配?)
三、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 (1)继承的开始。继承开始的原因、时间和场所 以及有关继承财产的费用,关于被继承人被宣告 死亡时宣告判决之日还是从判决确定的失踪人死 亡之日继承开始。 • (2)继承人。继承人的资格,继承人的顺序,代 位继承,是否承认继承契约及其效力,继承能力 与接受遗产的能力,继承人的废除等。 • (3)继承的财产。遗产构成以及遗产移转问题。 • (4)继承份额、特留份。 • (5)继承的承认与放弃。 • (6)遗产管理与执行。
(2)区别制和同一制的利弊 )
• 继承法具有财产法和身份法的双重性质。强调继 承的财产法性质的国家采用的是区别制,强调继 承的身份性质的国家采用的是同一制。 • 由于不动产与所在国关系密切,采用区别制有利 于维护财产所在国公共利益,有利于案件的审理 和判决的执行。其不足在于如遗产分布在两个或 两个以上国家时,遗产继承可能受两个或两个以 上国家法律支配,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同一 制则可以克服上述不足,法律适用简便,但根据 属人法作出的判决可能在不动产所在国无法得到 承认和执行。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间的经济、文化、人员交流日益频繁,涉外继承案件也随之增多。
涉外继承涉及到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冲突和适用问题,如何正确处理涉外继承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
本文旨在探讨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分析不同法律体系下的继承制度,以及解决涉外继承法律冲突的方法。
二、涉外继承的概念及法律适用原则(一)涉外继承的概念涉外继承,是指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权利义务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要素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情况。
涉外继承包括跨国继承、跨境继承和海外继承等形式。
(二)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1. 属地原则:以继承人的国籍、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等要素确定适用的法律。
2. 国际惯例原则:以国际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作为解决涉外继承法律冲突的依据。
3. 最密切联系原则:以与继承法律关系最密切的联系因素为依据确定适用的法律。
4. 保护原则:在适用外国法时,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弱者权益的保护。
三、不同法律体系下的继承制度(一)大陆法系国家的继承制度大陆法系国家的继承制度以民法典为依据,主要特点如下:1. 继承权人: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
2. 继承方式: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3. 继承份额:法定继承份额、遗嘱继承份额。
4. 继承时效:一般为10年。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继承制度英美法系国家的继承制度以判例法为依据,主要特点如下:1. 继承权人: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
2. 继承方式: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3. 继承份额:遗嘱继承份额、法定继承份额。
4. 继承时效:一般较短,如美国为6年。
四、解决涉外继承法律冲突的方法(一)直接适用国际条约1. 国际私法条约:如《关于解决国家间法律冲突的公约》(海牙公约)。
2. 国际继承法条约:如《关于国际继承的公约》(海牙公约)。
(二)适用国际惯例1.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的国际法渊源。
2.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国际公约。
试论涉外继承公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试论涉外继承公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涉外继承公证是指,在双方国籍、属地法等不同的情况下,为依法合理办理遗产继承公正的公证行为。
涉外继承公证的法律适用问题涉及到接受公证的主体权利和义务、公证事项的认证以及公证手续的程序等方面。
首先,涉外继承公证中的主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根据相关国际公约、双边和多边协定、国内法律等进行判断。
根据《国际私法公约》,在继承人和遗产外国籍或非居所国籍不同的情况下,其继承权的适用法律应当依据遗产人的国籍,即遗产人、继承人和遗产所在地之间的国家法律之间衔接的法律关系。
因此,涉外继承公证实施时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判断主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适用,从而保证公证行为的合法性和效力。
最后,涉外继承公证中公证手续的程序也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
在处理跨境遗产的继承问题时,需要进行多种程序,如遗嘱认证、遗产评估、继承人资格审查等。
这些程序都需要针对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例如对于涉及到多个国家的遗产继承案件,除遵守本国法律和国际公约外,还需要采取多种协调措施,如与涉外律师团队合作,约定公证适用的法律、程序等。
另外,对于需要涉外司法程序的涉外继承公证案例而言,必须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及具体案件情况,确定公证书的格式、内容等。
综合来看,涉外继承公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是较为复杂的,涉及到多个方面,需要综合运用国际公约、双边和多边协定、国内法律等方面的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分析处理。
公证机关还需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加强与律师、司法部门等相关机构之间的沟通和协作,为涉外继承公证提供更有效的法律支持,确保公证行为的合法性和实效性。
遗产继承中的跨国继承人与法律适用
遗产继承中的跨国继承人与法律适用跨国继承人与法律适用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国继承问题日益突出。
随着人员、财产的跨境流动,涉及多国法律的遗产继承问题愈加复杂。
本文将探讨遗产继承中的跨国继承人与法律适用的相关问题。
一、跨国继承人的定义和特点跨国继承人,顾名思义,是指不同国籍或居住在不同国家的继承人。
他们在遗产继承中面临着多种法律问题和挑战。
首先,跨国继承人需要面对涉及多国法律的遗产继承程序。
其次,跨国继承人需要理解并适应不同国家的继承制度和相关法律规定。
最后,跨国继承人还需要处理包括税务等方面的跨国继承问题。
二、法律适用原则在处理跨国继承问题时,法律适用原则起着重要的作用。
国际私法中的几个主要法律适用原则包括:国籍原则、常住地原则、所在国原则以及最近联系原则。
1. 国籍原则国籍原则是指适用继承人的国籍法。
根据国籍原则,继承权的行使和继承财产的分配应根据继承人的国籍法来进行。
这一原则的好处是明确性强,因为继承人的国籍多数是固定的。
然而,这一原则也面临一些挑战,例如,继承人可能具有多重国籍或国籍转变的情况。
2. 常住地原则常住地原则是指适用继承人的居住地法。
根据常住地原则,继承权的行使和继承财产的分配应根据继承人的居住地法来进行。
这一原则的好处是适应性强,因为继承人通常在一个地方居住较长时间。
然而,常住地原则也存在着模糊性和变动性的问题。
3. 所在国原则所在国原则是指适用遗产所在地的法律。
根据所在国原则,继承权的行使和继承财产的分配应根据遗产所在地的法律来进行。
这一原则的好处是便捷性强,因为继承人可以直接在遗产所在地解决继承问题。
然而,所在国原则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继承人需要理解和适应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
4. 最近联系原则最近联系原则是指适用与跨国继承案件最相关的法律。
根据最近联系原则,继承权的行使和继承财产的分配应取决于案件的最相关国家的法律。
这一原则的好处是灵活性强,可以充分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
然而,最近联系原则也需要在具体的案件中进行权衡和判断。
浅淡涉外继承的法律问题
浅淡涉外继承的法律问题作者:张馨予来源:《商情》2012年第01期[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与人交往的紧密,涉外遗产继承的案例越来越多。
但是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于涉外遗产继承有着不同的规定和理解。
这导致在涉外遗产继承的案件中,冲突和矛盾是难以避免的。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遗产中动产和不动产的问题上,有同一制和区别制两种方式。
我国在涉外遗产继承的法律问题上,立法中则有一定的空白之处和矛盾之处,这对于解决和处理涉外遗产继承带来了一些不便。
[关键词]涉外继承继承法律涉外继承是指继承关系中的主体(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客体(遗产)、法律事实(死亡)这三个因素中有一个以上为涉外因素的继承。
在近年来的财产继承案件中,涉外的案件越来越多,从法律方面分析涉外继承方面的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涉外继承的相关问题的概述在涉外继承所涉及到的三个因素中,无论是继承人是外国公民,还是被继承人是外国的公民,都属于涉外继承的相关内容。
此外,涉外继承还包括所要继承和处理的遗产的部分或者全部都是在国外,甚至是被继承人在国外死亡等问题,这些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情况发生的案件,都要用到涉外继承方面的法律问题。
相对于一般不需要涉及外国的继承案件来说,涉案继承的问题相对要复杂一点,在起冲突方面也要比非涉外继承的因素要多的多。
所以,对涉外继承的法律问题进行探究和分析,是极为重要的。
在涉外继承的问题上,法定继承是极为重要的一个方面。
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先后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继承制度。
但是在涉外的继承案例中,涉及到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而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中,有着不同的关于继承方面的制度和规定,所以,有的时候,在继承人的顺序上和范围上,以及在遗产的分配原则等方面,都可能会面临着一些矛盾和问题。
这些矛盾和问题,都是涉外继承在法律问题上需要解决和面对的问题。
在涉外法定继承的问题上,有“同一制”和“区别制”两种方式的法律适用,这两种方式主要是以在对遗产进行确定的时候,是否分为不动产和动产来确定的。
试论涉外继承公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试论涉外继承公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随着我国与国际社会的交往日益频繁,涉外继承公证的问题也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在涉外继承公证中,法律适用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议题,涉及到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国际公约以及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
本文试论在涉外继承公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并对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涉外继承公证的定义和特点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涉外继承公证的概念和特点。
涉外继承公证是指在涉外继承案件中,为了证明和确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继承份额等相关问题,对继承事项进行公证的行为。
由于涉及到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和文化传统,因此涉外继承公证具有跨越国界、法律适用多元、程序复杂等特点。
在涉外继承公证中,法律适用问题是一个重要而又复杂的问题。
具体来说,涉外继承公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适用的法律体系:涉外继承公证中,首先需要确定适用的法律体系。
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涉外继承公证一般适用被继承人的国籍法,或者被继承财产所在地的法律。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不尽相同,因此在确定适用的法律体系时需要进行仔细的分析和比较。
2. 国际公约的适用:在涉外继承公证中,国际公约的适用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一些国际公约对于继承事项有着详细的规定,因此在处理涉外继承公证案件时需要考虑到国际公约的适用情况。
3. 国际私法的适用:国际私法是研究涉外民事关系的一门法律学科,其规定了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法律适用原则和程序规定。
在涉外继承公证中,国际私法的适用问题也是一个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三、我国涉外继承公证中的法律适用规定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我国目前的涉外继承公证中的法律适用规定。
目前,我国在涉外继承公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上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该法的相关规定,涉外继承公证一般适用下列法律:1. 被继承人的国籍法:在处理涉外继承公证案件时,我国一般适用被继承人的国籍法。
第八章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国际私法
也称无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未留下遗嘱或遗 嘱无效或遗嘱继承人拒绝继承财产时,按法律的 规定进行继承的制度。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
继承人的范围
继承人的顺序
继承人的应继份额
继承人的范围存在法律冲突的问题
配偶继承权
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限制妻子的继承权, 如法国法。
养子女继承权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第33条:无人继承财产 的处理,适用死者死亡时的遗产所在地法律。
六、与继承有关的海牙公约
(一)《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 尽可能承认各种遗嘱方式有效 (二)《遗产国际管理公约》
1、冲突的产生
2、冲突的解决 主要通过国际许可证签发和承认的有关规定,为遗产的 国际惯例提供便利。 管理动产遗产的国际许可证由死者死亡时习惯居所所在 缔约国的主管机关制作签发,该许可证如果符合公约所附格 式,则被许可证持有人(即遗产管理人)请求给予承认 的其他缔约国,应对该许可证给予承认。
包括继承权的剥夺、遗产的归还等
5、准据法的范围 依公约所确定的法律,不论其是否属于缔约国法律, 都应适用。 6、转致的采用
只限于非缔约国的法律之间,有利于缔约国法律范围内的 准据法统一。
7、公共秩序保留 与公共秩序明显不相容时,可不适用 8、区际与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一)遗嘱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遗嘱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大多数国家在较长时间都规定适用立遗嘱人的属人法 或立遗嘱行为所在地法,即只要其中任何一个认为遗嘱 形式符合要求,就可确认遗嘱的形式为有效。 泰国、埃及等是将该规定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的遗嘱 形式;英国、美国等则仅将该规定适用于动产遗嘱的形 式。
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十八章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本章的重点内容是:涉外法定继承和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一)关于涉外法定继承法律适用原则的两种主要制度1、同一制,也称单一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不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而是作为一个整体依据同一个法律适用原则确定准据法,即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
2、区别制, 也称分割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适用原则确定准据法,即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而不动产则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3、同一制和区别制的比较。
采用同一制最大的优越性就在于简单方便,依这种制度,不管死者的遗产分布在多少个国家,也不管他的遗产中既有动产,也有不动产,都将其视作一个单一的财团,全都一律对待。
而且在同一制下,一项遗嘱处分的有效或无效,一个人有无继承资格,都统一由一个法律作出裁判,这就避免了区别制的困难与麻烦。
但这一做法最大的缺陷就在于对于遗产中的不动产,因没有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而可能带来承认与执行上的困难。
(二)我国关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
我国目前关于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采用的是区别制,依《民法通则》的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一)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1、关于遗嘱能力的法律适用原则在对涉外遗嘱继承采区别制的国家,动产的遗嘱能力由立遗嘱人的住所地法确定。
不动产的遗嘱能力由物之所在地法调整。
在对涉外遗嘱继承采同一制的国家,对于遗嘱能力的法律适用问题,采用立遗嘱人的属人法来加以解决。
2、关于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原则目前许多国家在确定有关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原则时深受1961 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的影响,对遗嘱方式采用宽松灵活的法律适用原则。
根据该公约的规定,遗嘱处分在方式上只要符合以下所列法律之一的,即为有效:(1) 遗嘱人立遗嘱时所在地法;(2) 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国籍国法;(3) 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住所地法;(4) 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法;(5) 就不动产而言,物之所在地法。
试论涉外继承公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试论涉外继承公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涉外继承公证指的是在跨国婚姻、业务、财产等情况下,当一方或几方需要继承财产时,需要通过公证机构进行涉外继承公证。
在此过程中,法律适用问题是绕不开的核心问题之一。
本文将围绕涉外继承公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详细探讨。
涉外继承公证是涉及多国法律体系的,因此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往往会遇到困难。
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
1.遗产继承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私法典》,遗产继承是指继承人继承死者留下的遗产的行为。
若该遗产在多个国家内留有遗产,那么将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适用问题。
有的国家的法律规定了推定继承权,有的国家的法律规定了维护婚姻关系等。
因此,在遗产继承公证过程中,应该首先明确涉及的国家法律规定。
涉及继承执行程序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包括继承公证经过的程序、证明无债权的程序、涉及移交财产的程序等。
这些程序通常由当地的执行机构处理,但在多国涉及时,法律适用会变得更加复杂。
在涉外继承公证中,继承人往往需要转移遗产或所继承的遗产为财产。
这些转移通常需要按照当地的法律进行操作。
但对于涉及多国法律体系的情况,涉及财产转让的法律适用问题会更为困难。
在涉外继承公证中,遗产继承往往与资产税相关,因为遗产继承的财产需要进行评估,并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款。
但不同的国家对税收的规定也不同,因此涉及资产税的法律适用也是涉外继承公证中的一个核心问题。
在涉外继承公证中,如何解决法律适用问题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
以下是几种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方法。
1.选择适用法律涉外继承公证,首先应该明确涉及到的国家的法律,根据各国法律规定,制定适合当地的遗产继承规定,并在公证文件中进行注明。
例如,在美国等国家,遗嘱将会对遗产继承进行规定,因此需要在公证文件中注明相关遗嘱内容。
2.通过国际公约如果有关国家已经签署了国际公约,涉外继承公证可以考虑通过国际公约来解决法律适用问题。
例如,遗产继承涉及国家之间的财产转移,可以采用《遗产继承国際公约》或《私国际法典》的规定。
涉外继承案件的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涉外继承案件在我国逐渐增多。
涉外继承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问题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涉外继承案件的概念、法律适用原则、具体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涉外继承案件的概念涉外继承案件,是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继承案件。
这类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继承人、被继承人或者继承财产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2. 继承法律关系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3. 继承案件的诉讼程序或判决需要在国际上得到承认和执行。
三、涉外继承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1. 国际惯例原则:在国际上,关于继承的法律规定存在较大差异。
在处理涉外继承案件时,可以参考国际惯例,寻求解决争议的途径。
2. 最密切联系原则: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在继承案件中,最密切联系的法律通常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法、遗产所在地法或者被继承人国籍国法。
3. 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原则:在处理涉外继承案件时,应当遵循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原则,确保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院在相同情况下作出相同或相似的判决。
4.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在适用外国法律时,应当遵守我国公共秩序,不得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涉外继承案件的具体法律适用1. 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法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5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法律,即被继承人生前最后居住地国家的法律,是处理涉外继承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
在适用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法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确定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可以通过被继承人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来确定。
(2)尊重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法的效力:在处理涉外继承案件时,应当尊重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法的效力,不得违反该法律的基本原则。
2. 遗产所在地法遗产所在地法是指在遗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在涉外继承案件中,遗产所在地法也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外国人涉外继承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在我国投资、工作和生活,形成了涉外继承关系。
涉外继承法律适用问题成为我国法律实践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本文将从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概念、原则、具体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概念涉外继承法律适用,是指在国际私法领域,针对涉及外国人的继承案件,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规范。
涉外继承法律适用既包括涉外继承的法律冲突问题,也包括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
三、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原则1. 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涉外继承法律适用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
2.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在适用外国法律时,不得违反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3. 最密切联系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规范。
4. 准据法原则:以准据法作为解决涉外继承法律适用问题的关键。
四、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处理涉外继承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涉外继承法律适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适用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法律;(2)被继承人未住所地法律不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适用;(3)被继承人未住所地法律不适用,但我国与被继承人未住所地国家有相互承认和执行继承案件判决的协议的,可以适用该协议规定的法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对涉外继承法律适用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涉外继承法律适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适用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法律;(2)被继承人未住所地法律不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适用;(3)被继承人未住所地法律不适用,但我国与被继承人未住所地国家有相互承认和执行继承案件判决的协议的,可以适用该协议规定的法律。
3. 国际条约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遗产继承公约》等,也对涉外继承法律适用有明确规定。
涉外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如何确定
涉外⽆⼈继承遗产的归属如何确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继承⼈是有权继承被继承⼈遗产的,⽽涉外继承需要确定适⽤的法律,如果是在我国境内继承财产的,⼀般适⽤我国法律的规定,那么涉外⽆⼈继承遗产的归属怎样确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涉外⽆⼈继承遗产的归属如何确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继承遗产的归属,适⽤被继承⼈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如果被继承⼈死亡时,遗产在我国境内的,适⽤我国《民法典》的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法》第三⼗⼀条法定继承,适⽤被继承⼈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五条⽆⼈继承遗产的归属,适⽤被继承⼈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继承的遗产如何处理死者⽣前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职⼯,或个体⼯商业者,城镇⽆业居民等的,应归国家所有;死者⽣前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职⼯,或个体⼯商业者,城镇⽆业居民等的,如其遗留的财产⽆⼈继承,⼜⽆⼈受遗赠的,应归国家所有;死者⽣前是城镇或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村民的,其⽆⼈继承,⼜⽆受遗赠⼈的遗产,应当归死者⽣前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在处理⽆⼈继承的遗产时,应当妥善处理好以下两个问题:1、有关清偿死者的债务问题。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取得⽆⼈继承遗产的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应当承担清偿死者债务的责任,其所清偿的债务应以死者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实际价值的部分不再清偿,死者的债务清偿后如有剩余,才可由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取得。
2、有关继承⼈之外的⼈分得适当遗产。
最⾼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指出,遗产因⽆⼈继承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时,按照《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可以分给遗产的⼈,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民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据此,在处理⽆⼈继承遗产时,如遇有继承⼈以外的依靠被继承⼈扶养的、缺乏劳动能⼒⼜没有⽣活来源的⼈,或者继承⼈以外的对被继承⼈扶养较多的⼈,应当酌情分给他们适当份额的遗产,有剩余的才可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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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涉外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
作者:倪帅
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1期
摘要:涉外无人继承财产是指该法律关系中在主体、客体、内容具有涉外因素的无人继承财产的情形,其法律适用具有多样性、不统一性。
对涉外无人继承财产法律关系进行系统梳理,进而从理论上及实践中探究较为合理的法律适用规范。
关键词:无人继承财产;涉外性;法律适用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2-0252-01
作者简介:倪帅(1988-),男,汉族,辽宁海城人,辽宁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无人继承财产,亦称绝产,是指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
国际私法上的无人继承财产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无人继承财产,或称涉外无人继承财产,即内国公民死亡后留在外国的无人继承财产和外国公民死亡后留在内国的无人继承财产。
[1]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区域一体化进程增速,资本流通、人员流动频次增高,涉外无人继承财产的案件逐渐增多,且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并不统一,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探究,形成较为和谐一致的法律规范,既尊重公民的利益也体现法治的功能。
一、涉外无人继承财产的特征
涉外无人继承财产常常具有两方面特征,主要为涉外的因素多样性,法律的适用冲突性。
(一)涉外无人继承财产涉外因素的多样性
根据法理上的通说,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包含权利、义务、责任)这三个要素组成。
因此,只要是该三个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有关联,那么就属于涉外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鉴于此,涉外无人继承财产的涉外因素也是参照上述的规定,因而可以总结出主体涉外性、客体涉外性、内容涉外性等三个方面。
1.涉外无人继承财产主体的涉外性
涉外无人继承主体的涉外性主要是指被继承人是非本国人,即被继承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内国死亡后或者在国外有经常住所地的本国人死亡后,其财产无人继承。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此处无人继承是包括两方面的:一是被继承人没有留下遗嘱且无法定继承人继承,导致遗产无人继承;二是被继承人没有留下遗嘱但存在法定继承人,而法定继承人在继承期限内却明确放弃继承的情况。
2.涉外无人继承财产客体的涉外性
涉外无人继承财产除了考虑被继承人法律关系主体的涉外性,还一定涉及到作为标的物的继承客体。
被继承人的遗产存在分散的可能性,有可能一处也有可能存在两处以上,换言之,有可能在内国一部分也可能在两个以上不同国家领域内一部分或全部,这就使遗产的继承具有涉外性、复杂性。
而一般情况下,遗产标的物主要有动产和不动产之分。
3.涉外无人继承财产涉及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的涉外性
涉外无人继承财产的涉外因素主要存在于主体、客体的涉外性,但不排除被继承人因权利义务、民事责任所牵连的涉外因素。
例如,甲国公民其经常在乙国做生意,某天此人在居住地突发病逝,在甲国留有房产、存款等遗产且无人继承,而此人又因为生意往来在乙国银行有贷款未偿还。
在此事例中,如果乙国银行向甲国法院起诉,该无人继承的财产因为被继承人需要偿还生前所欠外国银行贷款而具有涉外性。
(二)涉外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的冲突性
无人继承的财产各国一般都规定由国家和其他公共团体取得,而对于国家如何取得遗产,一般存在两种理论:(1)先占取得,国家以无人继承财产为无主物而先占取得;(2)继承取得,国家以最后的法定继承人资格继承遗产。
而对于涉外无人继承财产的归属,国际私法领域一般有两种理论规则:一是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这一般是主张继承取得的国家所采用;二是适用财产的所在地法,这一般是主张先占取得的国家所采用。
国际私法中的这两种理论也是当今各国普遍适用的两张制度,即分割制和同一制。
前者是指遗产中有不动产则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不动产则适用属人法;后者是指无人继承的财产一律适用属人法。
现代国家采用区别制,不仅由于不动产与所在地国关系密切,维护财产所在地国的公共利益是其确定法律选择时要考量的重要因素外,而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既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又顾及到了对不动产继承所作判决的便利执行。
[2]
二、解决涉外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建议
由于各国实体法规定有异,对于被继承人的哪些近亲属可以作为继承人,各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以及份额等,多个准据法可能作出不同的规定,如此会出现,依一准据法某人有继承权,而依另一准据法某人却没有继承权。
[3]因此,若与被继承人有关的国籍国法、经常居住地、死亡时住所地、法院地等适用法中,有继承人的准据法则优先适用无继承人的准据法;若都无人继承则再考虑适用“同一制”或者“区别制”。
此外,在晚近有关继承的国内立法和国际公约中,出现了一种新的趋势,即在继承的法律适用中引入有限制的意思自治,允许被继承人在一定程度上通过死因处分形式选择适用于其遗产继承的准据法。
[4]遗产的继承既要尊重被继承人生前可能存在的意愿也要便于遗产的继承。
笔者认为被继承人一般情况下会整体处分财产,因此国家随意规定以动产、不动产适用准据法似乎不太妥。
而如果仅仅以被继承人属人法适用
准据法,则对于异国的不动产继承不便。
因而,笔者建议一般情况下以被继承人属人法适用准据法,如果有不动产则所有财产依据不动产所在地适用准据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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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张萍.论涉外财产继承的法律适用[J].宁夏社会科学,2003(6):20-21.
[4]向在胜.大陆法系国家涉外继承法律适用法比较研究[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6):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