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涉外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十章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 • • • • • • • 一、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一)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1、同一制 2、区别制 (二)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1、属人法 2、遗产所在地法 3、意思自治原则
第二节 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 二、我国的规定 • (一)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 第三十二条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 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 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 立。
第三节 无人继承的财产法律适用
• 二、我国的规定 • 第三十五条 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 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 吴某之妻周某委托日本律师与肇事方洽谈赔偿事 宜。经过双方的努力,达成赔偿协议。按照协议, 周某获得以下赔偿:(1)"逸失利益",即假定吴 某健在,从死亡时至退休时止,可以获得的经济 收入。(2)"精神损害赔偿费"。即对受害人的父 母、子女、配偶在精神上的损失所进行的赔偿。 (3)对自行车的损害所进行的赔偿。此外,吴某 在日本曾投保了人身保险,保险的受益人为其妻 子周某。为此日本保险公司支付了500万日元的 保险金。周某与吴某的大哥带着赔偿金和保险金 共计人民币70余万元回到上海。
第一节 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 三、我国的规定 •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 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 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案例
王某系已取得美国国籍且在纽约有住所的华人, 王某系已取得美国国籍且在纽约有住所的华人,1996年2 年 月回中国探亲期间病故于上海,未留遗嘱。 月回中国探亲期间病故于上海,未留遗嘱。王某在上海遗 栋别墅和2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美国纽约遗有 套 万元人民币的存款, 有1栋别墅和 栋别墅和 万元人民币的存款 在美国纽约遗有1套 公寓房、 家商店 家商店、 辆汽车 若干存款。 辆汽车、 公寓房、2家商店、3辆汽车、若干存款。王某在纽约没有 亲属,其在上海的亲属因继承王某遗产发生争议, 亲属,其在上海的亲属因继承王某遗产发生争议,诉至上 海某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私法规则, 海某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私法规则,我国法院应适用下列 哪些法律审理这一案件? 哪些法律审理这一案件? A.在纽约州的财产适用纽约州法律 在纽约州的财产适用纽约州法律 B.在上海的财产适用中国法律 在上海的财产适用中国法律 C.遗产中的动产适用纽约州法律 遗产中的动产适用纽约州法律 D.遗产中的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遗产中的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八章继承的法律冲突及法律适用
2、关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的确定 、 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 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 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法律。 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法律。 3、优先适用国际条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 协定办理。 协定办理。
案例分析 北京某大学教师李某在国内有住所一处 某大学教师李某在国内有住所一处。 北京某大学教师李某在国内有住所一处。2001 年辞职到日本留学。其间又在日本有住处一所。 年辞职到日本留学。其间又在日本有住处一所。 2003年完成学业 即将回国。回国前夕, 年完成学业, 2003年完成学业,即将回国。回国前夕,李某在大 坂市骑车上班途中,被疾驶的小汽车撞倒, 坂市骑车上班途中,被疾驶的小汽车撞倒,经抢救 无效死亡。 无效死亡。李某的妻子王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 李某大哥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经协商, 李某大哥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经协商,日本 方面赔偿90多万元人民币。 90多万元人民币 方面赔偿90多万元人民币。 回国后,为遗产分配一事, 回国后,为遗产分配一事,王某与李某的家人 发生争执,协商未果。李某的家人以王某及王某6 发生争执,协商未果。李某的家人以王某及王某6 岁的女儿为被告,诉至法院。 岁的女儿为被告,诉至法院。 本案应以何国法律为准据法?为什么? 问:本案应以何国法律为准据法?为什么?
**案件最终结果: **案件最终结果: 案件最终结果
2010年2月2日,香港高等法院裁定商人陈振聪, 2010年 香港高等法院裁定商人陈振聪, 在已故华懋集团主席龚如心的遗嘱认证案中败诉, 在已故华懋集团主席龚如心的遗嘱认证案中败诉, 龚如心的庞大遗产,拨归华懋慈善基金。 龚如心的庞大遗产,拨归华懋慈善基金。
中国人的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如何
中国⼈的涉外继承的法律适⽤如何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有权对被继承⼈的遗产进⾏继承,⽽我国遗产继承过程中产⽣的纠纷,适⽤继承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进⾏处理,那么中国⼈的涉外继承的法律适⽤如何?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中国⼈的涉外继承的法律适⽤是怎样的现如今,不少遗产继承当中可能都会有涉外因素。
⽽这⽅⾯也是⽐较容易发⽣纠纷的,我国对涉外遗产继承也做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中国⼈继承涉外遗产和外国⼈继承涉外遗产两者适⽤的法律都不同,两者都要分情况来确定。
根据《继承法》第36条第7款的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境内的外国⼈的遗产,动产适⽤被继承⼈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据此,在涉外遗产继承中,中国⼈继承遗产时:1、如果被继承⼈住在国外,遗产在国外的不管不动产还是动产均适⽤外国法律;2、如果被继承⼈住在国内,遗产在国外的,动产适⽤中国的法律,不动产适⽤外国的法律;3、如果被继承⼈住在国外,遗产在国内的,则动产适⽤外国的法律,不动产适⽤中国的法律;4、如果被继承⼈(必须外国⼈)住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遗产都在我国境内的,则动产和不动产均适⽤我国法律。
⼆、外国⼈如何继承遗产根据《继承法》第36条第2款规定,外国公民继承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被继承⼈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据此,在涉外遗产继承中,外国⼈继承遗产时:1、如果遗产在我国境内,不管被继承⼈是不是中国⼈,只要他居住地也在我国境内,则动产和不动产均应适⽤我国的法律;2、如果遗产在我国境内,被继承⼈⽣前居住在国外,则动产适⽤外国法律,不动产适⽤我国法律;3、如果中国公民作为被继承⼈时,其遗产在国外的,⽽该公民居住在境内的,则动产适⽤我国法律,不动产适⽤外国法律;4、作为被继承⼈的中国公民如果⽣前居住在国外,遗产在境外的,则动产和不动产均适⽤外国的法律。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中国公民)被告:李某(美国公民)第三人:某中外合资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张某与李某系某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各持有50%的股份。
合资企业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2018年,张某因故去世,留下了一份遗嘱,将自己在合资企业中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了李某。
然而,李某在获得股权转让后,与张某的子女发生纠纷,张某的子女认为李某侵犯了其父亲的遗产继承权。
张某的子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李某获得的股权转让无效。
二、法律适用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适用2. 遗嘱的法律适用3. 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三、法院审理1. 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国际惯例。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并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双方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该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2. 遗嘱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等方式进行继承。
在本案中,张某生前留下了一份遗嘱,将自己在合资企业中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了李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立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遗嘱的内容合法;(三)遗嘱形式合法。
本案中,张某的遗嘱符合上述条件,因此合法有效。
3. 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遗产继承应当遵循男女平等、养老育幼、和睦团结的原则。
在本案中,张某的子女认为李某侵犯了其父亲的遗产继承权,主要理由是李某未履行赡养义务。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继承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张某的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的遗产。
至于李某是否履行了赡养义务,并非本案审理范围。
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实施谈我国涉外继承法律关系
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实施谈我国涉外继承法律关系绪论继承法律关系是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法律关系。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继承法律关系也发生着改变,特别是涉外因素的加入,使得涉外继承纠纷近年来激增,处理这类涉外继承纠纷也十分复杂。
我国一直很重视涉外继承问题的处理。
《继承法》,《民法通则》都对涉外继承做出了规定;然而随着涉外继承纠纷案件的不断增多,我国继承法律中的漏洞一一暴露出来,这些问题使得我们迫切地需要新的立法来补足。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实施填补了我国在涉外继承法律关系中的许多空白,使我国涉外继承法律关系得到统一。
本文中作者将从涉外继承的概念出发,讨论《继承法》、《民法通则》、《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三者对涉外继承的规定并对他们进行比较。
最后将通过案例着重讨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实施对于涉外继承关系的影响。
一.涉外继承法律关系概述1.涉外继承的概念涉外继承,是指继承关系的构成要素中有一个或几个涉及国外因素的继承,即有涉外因素的继承就是涉外继承。
①2.涉外继承法律关系的特征第一,涉外继承法律关系当事人或者被继承财产或者事实发生地中至少有一个要有涉外因素。
第二,涉外继承主要是通过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
第三,涉外继承案件实行专属管辖。
我国涉外继承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院、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②二.《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实施之前我国对于涉外继承关系的调整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实施之前,调整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主要有《继承法》以及《民法通则》。
1.《继承法》、《民法通则》对于涉外继承规定之比较《继承法》、《民法通则》均对涉外继承做出了规定,两者有许多区别。
第一,从继承的种类来看。
按照继承是否依照被继承人意愿,可将其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对于两法所指的继承的种类,《继承法》没有规定;《民法通则》则指明是法定继承。
第二,从对住所地的规定上看,前者只是笼统的规定为”被继承人的住所地”,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被继承人住所地法系指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法③;后者则加了限制性词语,规定为”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
关于完善我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法的建议案
论我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制度之完善*刘仁山向在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作者简介]刘仁山(1967-),男,湖北潜江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
主要从事国际私法、国际公法方面的教学与研究;向在胜(1971-),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国际私法学研究。
[摘要] 结合国内外有关涉外继承法律适用方面的理论与实践,本文在我国现有研究成果基础上,对完善我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本文认为,我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制度应采用“继承的法律适用”和“遗嘱的法律适用”的二元并立体例,法定继承和遗嘱适用统一的准据法。
由此,本文设计出共计九个条文的法律适用建议案,分别涉及继承、遗嘱、无人继承财产,以及遗产管理与分割等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
[关键词] 继承涉外继承遗嘱法律适用准据法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法是国际私法(冲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继承法》和《民法通则》均有关于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
《继承法》第36条是一条有限制的双边冲突规范,仅适用于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中国人,或者遗产位于中国境内等三种情况的继承问题。
[1]《民法通则》第149条仅仅规定了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对于遗嘱和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等问题的法律适用,则付之阙如。
[2] 因此,我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制度亟待完善。
我们曾于2004年11月向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第十九届年会提交了《关于〈民法〉(草案)第九编“婚姻家庭”与“继承”部分的立法建议及说明》一文,在该文基础上,我们现专就继承部分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本文。
本文关于我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法的建议案是在我国现有立法以及我国关于国际私法立法的建议性文件(尤其是《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的基础上,结合有关国家立法和国际条约尤其是欧盟关于该问题的研究成果而提出的。
[3]一、关于立法体例问题(一)建议采用“继承的法律适用”和“遗嘱的法律适用”的二元并立体例关于涉外继承法律适用法的立法体例,由于《继承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均不周全,因而关于二者在涉外继承法律适用法的立法体例问题上采取何种态度难以作出判断。
司法卷一:国际私法考试答案(题库版)
司法卷一:国际私法考试答案(题库版)1、单选意思自治原则是()提出来的。
A.格劳秀斯B.胡伯C.奥斯汀D.杜摩兰正确答案:D2、单选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的连接点是()。
A.侵权行为B.(江南博哥)侵权行为地C.侵权行为法律D.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正确答案:B3、多选以下哪几种学说产生于20世纪美国国际私法革命浪潮中?()A.既得权说B.本地法说C.结果选择说D.政府利益分析说正确答案:B, C, D4、判断题两艘巴拿马籍货轮在我国某港口发生碰撞,此案在我国法院审理只能适用我国法,而不能适用巴拿马法律。
正确答案:错5、多选以下属于既得权说的主要观点的选项包括()。
A.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所取得的权利B.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C.法院考虑适用外国法的时候,只是将外国法纳入本国的法律范畴,作为本国的法律规范予以适用D.对于依外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必须也为其他任何国家承认和保护正确答案:A, D6、单选我国法律对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采用了()。
A.分割制B.单一制C.法院地法制度D.遗产所在地法制度正确答案:A7、单选自然人权利能力法律冲突,国际上一般认为依()解决。
A.法院法B.属人法C.行为地位D.准据法正确答案:B8、判断题我国对适用外国法错误允许上诉。
正确答案:对9、判断题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请求开给出口人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
正确答案:对10、判断题离婚案件各国多适用法院地法,其主要原因是离婚法律多为强行法,涉及一国民族习俗、伦理观念、公共秩序.正确答案:对11、多选物之所在地法解决与物权有关的法律冲突,具体说来,物之所在地法()。
A.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B.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C.决定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与区分D.决定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正确答案:A, C, D12、单选国际私法产生时是以()的形式出现的。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间的经济、文化、人员交流日益频繁,涉外继承案件也随之增多。
涉外继承涉及到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冲突和适用问题,如何正确处理涉外继承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
本文旨在探讨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分析不同法律体系下的继承制度,以及解决涉外继承法律冲突的方法。
二、涉外继承的概念及法律适用原则(一)涉外继承的概念涉外继承,是指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权利义务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要素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情况。
涉外继承包括跨国继承、跨境继承和海外继承等形式。
(二)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1. 属地原则:以继承人的国籍、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等要素确定适用的法律。
2. 国际惯例原则:以国际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作为解决涉外继承法律冲突的依据。
3. 最密切联系原则:以与继承法律关系最密切的联系因素为依据确定适用的法律。
4. 保护原则:在适用外国法时,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弱者权益的保护。
三、不同法律体系下的继承制度(一)大陆法系国家的继承制度大陆法系国家的继承制度以民法典为依据,主要特点如下:1. 继承权人: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
2. 继承方式: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3. 继承份额:法定继承份额、遗嘱继承份额。
4. 继承时效:一般为10年。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继承制度英美法系国家的继承制度以判例法为依据,主要特点如下:1. 继承权人: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
2. 继承方式: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3. 继承份额:遗嘱继承份额、法定继承份额。
4. 继承时效:一般较短,如美国为6年。
四、解决涉外继承法律冲突的方法(一)直接适用国际条约1. 国际私法条约:如《关于解决国家间法律冲突的公约》(海牙公约)。
2. 国际继承法条约:如《关于国际继承的公约》(海牙公约)。
(二)适用国际惯例1.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的国际法渊源。
2.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国际公约。
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法(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日益增多,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问题日益凸显。
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法,作为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维护国家主权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法的概念、原则、适用范围、冲突规则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法的概念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法,是指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确定法律适用依据的法律规范。
它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内法以及司法判例等。
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法旨在解决不同国家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保障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正常运行。
三、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法的基本原则1. 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对其领土、领空、领海及其附属的自然资源享有主权,对在其境内发生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具有管辖权。
2. 平等互利原则:在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应享有平等地位,相互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
3. 国际惯例优先原则:在缺乏国际条约或国内法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国际惯例处理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4.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确定法律适用依据时,应考虑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四、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法的适用范围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合同法律关系:涉及跨国合同纠纷,如买卖、租赁、承揽、运输等。
2. 侵权法律关系:涉及跨国侵权行为,如产品责任、环境污染、知识产权侵权等。
3.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涉及跨国知识产权纠纷,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4. 公司法律关系:涉及跨国公司设立、运营、解散等法律问题。
5. 破产法律关系:涉及跨国破产案件的法律适用。
五、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法的冲突规则1. 合同法律关系:适用合同订立地法、合同履行地法、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当事人共同住所地法等。
2. 侵权法律关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侵权结果地法、当事人共同住所地法等。
3.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适用知识产权所在地法、知识产权实施地法、当事人共同住所地法等。
第十三章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十三章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继承是死亡亲属对死者财产的承担。
尽管带有财产转移的性质,从死者(原所有人)转移给死者亲属(继承人),但继承差不多上以继承人与死者(被继承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或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不前提的。
所有这些都关系到一国的有中国特色传统、宗教信仰、民族适应、相应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等。
e.g.例如有些国家为了防止通奸而规定非婚生子女无权继承财产,因此各国在继承方面的立法是千差万别的。
各国在继承法方面的不同最要紧的表现在三个方面:1.继承人的范畴,哪些人有继承权,享有继承人的资格。
例如配偶的继承人资格、非婚生子女的继承人资格问题。
2.继承人顺序,各有继承权的人中间如何分类排序。
3.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财产如何分配。
例如同一顺位继承人中间是否平均分配,而有些国家规定,子女享有2/3,配偶享有1/3。
其他方面:继承权的舍弃、丧失、复原、代位继承等等也有不同,各国法律规定不同,而产生法律冲突。
一个继承案件中,假如继承人中有外国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外国当事人(即主体涉外性),或所继承的遗产全部或部分在国外(客体涉外性),或被继承人在国外死亡,或在国外成立遗嘱(法律事实涉外性),即成为一个涉外继承案件。
涉外继承案件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到底应如何适用法律,以哪一国法律为准处理该继承案件。
e.g.吴某遗产继承纠纷案吴某系上海一大学教师,1988年辞职去日本留学。
1996年在立即回国前夕,在日本骑自选车内班途中被汽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其在上海工作的妻子同某以全权代理人身份由吴某老大陪同,东渡日本、办理后事。
经与日方洽谈,达成赔偿协议:“逸失利益”,吴某从死亡时至退休时止,能够获得的经济收入。
“精神损害赔偿费”:受害人父母、子女、配的精神缺失。
自行车的损害。
另外吴某的人身保险500万日元周某和吴老大带着巨额赔偿金及保险金共计人民币70余万元回到上海。
(1990年)如此巨款,吴某的父母/兄弟姐妹与吴某的妻子周某发生继承纠纷而诉至贵国法律。
遗产继承中的国际法律适用问题
遗产继承中的国际法律适用问题在遗产继承中,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适用问题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议题。
随着人们移居或跨国投资的增加,涉及不同国籍或跨国财产的遗产继承案件也日益频繁出现。
国际法律适用于此类案件具有重要意义,旨在解决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冲突,确保遗产继承的公正和合法性。
第一部分:国际遗产继承法律框架在国际遗产继承中,一个基本的法律框架被广泛接受并用于解决跨国遗产继承争议。
该框架包括下列几个主要条款:1. 国籍原则按照国籍原则,一个人的遗产将按照其国籍所在国的法律进行继承。
这意味着即使一个人在国外去世,其遗产仍将由其国籍国家的法律进行继承。
这一原则通常应用于不具备永久居留权的移民。
2. 居住地原则按照居住地原则,一个人的遗产将由其在世界上任何地方的居住地的法律进行继承。
这意味着当一个人在国外居住并去世时,其在该国家的法律将适用于继承问题。
这一原则通常适用于具备永久居留权或在国外建立了新家庭的移民。
3. 预设原则和公序性在一些国家,法律规定了一些强制性的继承规则,例如强迫继承和不可剥夺的遗嘱权益。
这些规定是为了保障法定继承人的权益和家族的稳定。
这些规则可以优先于国际法律适用原则。
第二部分:实施国际法律适用的机制为了更好地实施国际法律适用原则,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具体机制和协定:1. 哈格公证和提供遗嘱、遗嘱认证等公证服务哈格公证是指根据国际公证事项所涉及的私法最低标准制定的无国别的标准化方案。
各国受托公证人可以参照哈格公证原则进行公证,确保遗产继承的公正性。
2. 国际遗产继承争议解决机构为了解决国际遗产继承争议,一些国际组织和机构提供争议解决服务,例如国际仲裁机构和国际调解中心。
这些机构通过中立和公正的方式处理争议,确保合理、公正地处理跨国继承案件。
3. 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在一些复杂的遗产继承案件中,当事人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给国际法院或国际仲裁。
国际法院具有解释和适用国际法的权威,可以提供公正和权威的裁决。
国外订立的遗嘱能否得到中国法院的认可?
国外订立的遗嘱能否得到中国法院的认可?裁判要旨涉外遗嘱订立方式与遗嘱效力分别适用不同准据法,其中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住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代书遗嘱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应当由两名以上见证人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代书,若不符合以上法定要件,法院对遗嘱效力不予承认。
案情简介被继承人宁某与周某(加拿大籍华人)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三子,即宁某乙、宁某丙、宁某丁。
婚后二人因感情不和,办理离婚。
之后,被继承人宁某与任某再婚,婚后生育一子宁某甲。
2008年6月18日,宁某在加拿大共和国安大略省多伦多市形成代书遗嘱一份,遗嘱上有宁某本人英文签名、两名见证人英文签名、安大略省公证员英文签名,同时形成佐证的材料还有安大略省政府服务部部长签字文件、中国驻多伦多领事馆认证文件。
遗嘱主要内容为:加拿大房产、中国房产、加拿大银行存款、中国五家公司股份均留给前妻周某。
2010年10月21日,宁某在加拿大因脑溢血突然病故。
次日,周某作出《接受宁某遗赠财产的声明》,对宁某遗赠的财产予以接受。
任某、宁某甲提起析产继承之诉,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宁某的遗产。
一审法院认为,宁某在国外形成的代书遗嘱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该遗嘱无效,故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分割了宁某名下的公司股份和房产。
宁某乙、宁某丙、宁某丁、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宁某遗嘱的方式及效力的认定应适用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法律即《加拿大安大略省继承法改革条例》,遗嘱合法有效,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裁判思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被继承人境外订立的遗嘱的效力应当适用哪国法律。
法院对此的裁判思路如下:首先,关于遗嘱效力应适用的准据法。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的,本案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的规定确定准据法。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住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第八章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国际私法
也称无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未留下遗嘱或遗 嘱无效或遗嘱继承人拒绝继承财产时,按法律的 规定进行继承的制度。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
继承人的范围
继承人的顺序
继承人的应继份额
继承人的范围存在法律冲突的问题
配偶继承权
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限制妻子的继承权, 如法国法。
养子女继承权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第33条:无人继承财产 的处理,适用死者死亡时的遗产所在地法律。
六、与继承有关的海牙公约
(一)《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 尽可能承认各种遗嘱方式有效 (二)《遗产国际管理公约》
1、冲突的产生
2、冲突的解决 主要通过国际许可证签发和承认的有关规定,为遗产的 国际惯例提供便利。 管理动产遗产的国际许可证由死者死亡时习惯居所所在 缔约国的主管机关制作签发,该许可证如果符合公约所附格 式,则被许可证持有人(即遗产管理人)请求给予承认 的其他缔约国,应对该许可证给予承认。
包括继承权的剥夺、遗产的归还等
5、准据法的范围 依公约所确定的法律,不论其是否属于缔约国法律, 都应适用。 6、转致的采用
只限于非缔约国的法律之间,有利于缔约国法律范围内的 准据法统一。
7、公共秩序保留 与公共秩序明显不相容时,可不适用 8、区际与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一)遗嘱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遗嘱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大多数国家在较长时间都规定适用立遗嘱人的属人法 或立遗嘱行为所在地法,即只要其中任何一个认为遗嘱 形式符合要求,就可确认遗嘱的形式为有效。 泰国、埃及等是将该规定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的遗嘱 形式;英国、美国等则仅将该规定适用于动产遗嘱的形 式。
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研究
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研究摘要:目前,我国的社会不断进步,涉外经济往来和涉外民事交往也日益增多,我国公民与外国人的联系有越来越频繁,出现与外国人结婚、有财产位于国外等情况也不断的增加。
从而导致涉外遗嘱继承的冲突也越来越激烈,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就显得迫在眉睫。
基于此,本文从涉外遗嘱继承的概念为出发点,对我国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并对各国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进行比较,提出适合我国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涉外遗嘱继承;原则;法律适用目录1.涉外遗嘱继承概述 (4)1.1涉外遗嘱继承的概念 (4)1.2涉外遗嘱继承的特征 (4)1.2.1涉外性 (4)1.2.2法律适用的复杂性 (4)1.2.3相关利益的自益性 (5)1.3涉外遗嘱继承新的发展趋势 (5)1.3.1连结点趋于多元化 (5)1.3.2意思自治原则的引入 (5)1.3.3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运用 (6)2.我国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的现状及不足 (6)2.1我国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的立法现状 (6)2.2我国涉外遗嘱继承立法不足之处 (6)2.2.1对涉外遗嘱继承要件的规定不够详细和具体 (6)2.2.2没有明确引入意思自治原则 (7)2.2.3缺少遗产所在地法律适用的规定 (7)3.各国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的比较 (7)3.1遗嘱形式的法律适用 (7)3.2遗嘱能力的法律适用 (8)3.3遗嘱的内容和效力的法律适用 (9)3.4遗嘱变更与撤销的法律适用 (9)4.完善我国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的建议 (10)4.1完善遗嘱构成要件的法律适用规定 (10)4.2明确纳入意思自治原则 (10)4.2.1引入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条件 (10)4.2.2确定意思自治原则的规则 (11)4.3补充适用遗产所在地法的规定 (11)参考文献 (12)1.涉外遗嘱继承概述1.1涉外遗嘱继承的概念涉外遗嘱继承是指遗嘱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其的财产、权利义务等,具有涉外因素的一种法律行为。
继承的法律适用
继承的法律适用继承的法律适用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时,继承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依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有效遗嘱承受被继承人所遗留的合法的私有财产和权益的一种法律制度。
继承是一个社会历史现象,是伴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而出现的。
早在罗马法时代就存在继承制度,包括对被继承人人格的继承和对其财产的继承。
不过,现代的继承制度主要指财产继承,它可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
当然,无人继承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国际私法所调整的继承关系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涉外因素的继承关系,即涉外继承关系。
它是指主体、客体和内容等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含有涉外因素的继承关系。
第一节法定继承一、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在没有遗嘱和遗赠的情况下,直接依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的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将被继承人的遗产转移给继承人所有的财产继承制度。
它又叫无遗嘱继承,与遗嘱继承一起构成一国主要的财产继承制度。
由于各国关于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的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等方面的立法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因而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是大量存在的。
二、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也就是采用什么样的准据法来解决涉外法定继承关系的法律冲突的问题。
从各国继承立法来看,基本上采取了两种不同的立法原则:同一制和区别制。
(一)同一制同一制又称单一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把遗产看成一个整体,不分动产和不动产,也不论遗产分布在一国或数国,均适用同一准据法,一般是被继承人的属人法(本国法或住所地法)或者财产所在地法。
1.被继承人的属人法“继承依被继承人属人法”这一古老的冲突规范来源于古罗马法中的“普通继承”制度。
罗马法认为,继承是对死者人格总体的继承,是死者人格的延长。
法定继承关系存在的前提,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人格延续关系,即一定的身份关系或亲属关系。
根据传统的人的身份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法定继承关系理应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
我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立法建议
我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立法建议涉外继承的一般法律适用原则对于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我们仍然应该将传统的适用规则放在首位,即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这样做的理由是,传统的区别制是我国解决涉外继承实践中一直采用的方法,新颁布的《法律适用法》对法定继承也区分了动产与不动产,这一方法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很多国家也是这样规定的。
区别制的方式没有变化,但其具体连接因素应该适当调整,遵照《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方式:动产的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惯常居所地法;不动产的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对连接因素的调整就是运用“惯常居所地”代替了“住所地”。
“惯常居所地”在各国立法与国际立法中都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采用,其必将循序渐进的最终取代“住所地”。
我们在立法中也应顺应这一趋势,除非能对“住所地”的适用进行更好的改进。
dnotl 报告也建议,继承准据法的客观连结点应采用惯常居所地,因为,一方面,惯常居所地是一个事实概念,除了少数例外情况,通常比较容易判断,另一方面,就继承案件而言,在大部分情况下,惯常居所地都是被继承人社会的、职业的和家庭的生活中心,是其主要遗产的所在地,其遗产债权人也主要位于该地。
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继承领域的适用,最终发展趋势是充分发挥当事人的自由,尽量减少对准据法选择的限制,而目前,已经引入意思自治原则的国内与国际立法对此都做了不同程度的限制。
对于刚增加连接因素,引入意思自治原则的我国,为了使其在实践中能够恰当发挥效用,我国立法不能一步就达到意思自治原则的极致,否则会使该原则在我国的适用陷入僵局。
运用意思自治原则选择法律的方式只能是明示的方式。
因为默示的方式本身就已经具有不确定,在各国立法之间可能存在对默示方式的承认与否与如何识别的冲突,这种本身就具有不确定性的概念的冲突更是很难调和的,而且在冲突规则层面,各国与国际立法实践也都规定为明示的方式。
对于意思自治原则选择法律可处分财产的范围,在《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中规定当事人所选法律只能适用于全部财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涉外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摘要】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国际交往日益频繁,具有涉外因素的遗产继承时有发生。
目前世界各国在有关继承的立法与实践问题上的规定却存在差异,这就导致了涉外继承的法律冲突。
为了解决这一法律冲突,正确适用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定继承问题上应当采用区别制,而对遗嘱继承问题应就遗嘱能力、遗嘱方式、遗嘱解释等分别适用各自的冲突规则。
【关键词】涉外继承;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法律适用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世界一体化步伐的加快以及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国际交往日益频繁,具有涉外因素的遗产继承时有发生。
由于各国的继承制度有很大的差别,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与涉外继承有关的法律冲突问题。
因此我国有关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值得探究。
1.涉外继承概述
所谓涉外继承,就是指公民死亡时,依法将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具有涉外因素的一种法律制度。
继承中的涉外因素,是指继承法律关系的几个因素(主体、客体、权利义务)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是与外国有联系的。
涉外继承包括以下几种基本情况:
(1)被继承人是外国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是外国人,或在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外国人;(3)遗产在外国。
(4)继承关系中的法律事实(被继承人死亡或其生前立遗嘱的行为)发生在国外。
涉外继承与国内法的继承一样,也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之分。
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未留下遗嘱或者遗嘱无效或者遗嘱继承人拒绝继承遗产时,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继承的制度。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及其继承的遗嘱份额系由死者生前通过遗嘱加以指定的一种继承方式。
涉外法定继承与涉外遗嘱继承则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下面将分别讨论我国有关涉外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
2.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
(1)我国现行法律在涉外继承法律适用问题上采取分割制,即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
对于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3条规定:“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在国家的法律。
”而《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得更加明白:被继承人住所地为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即对被继承人的住所地从时间上作了限定。
(2)国际条约优先。
在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如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涉外继承问题作了规定,那么,在处理与缔约国有关的涉外继承案件时,应该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继承法》第36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
(3)在涉外继承方面,我国法律以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作为属人法,而不采用一些国家所主张的以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即国籍国法)为属人法。
这样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被继承人了解法定继承的相关法律和程序。
3.我国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
有关涉外遗嘱继承问题我国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对此应从遗嘱能力、遗嘱方式、遗嘱解释和撤销等分别分析适用各自的冲突规则,并借鉴世界各国关于此问题的立法实践。
3.1立遗嘱人能力的法律适用
关于立遗嘱人的能力问题,各国立法有不同的规定。
在遇到有关的法律冲突时,各国采用的冲突原则也不是相同的。
各国立法在确定立遗嘱人能力的准据法时,一般对立遗嘱人立遗嘱的能力和撤销遗嘱的能力采用相同的准据法。
我国多数学者主张,对于立遗嘱人能力问题,应适用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的本国法、住所地法或者惯常居所地法;但是依此规定,立遗嘱人无遗嘱能力,而依遗嘱行为地法有立遗嘱能力的,应视为有立遗嘱能力。
对此我国在实践中也有所应用。
3.2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
关于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在理论和实践中主要有如下主张:
其一,选择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或立遗嘱地法。
由于遗嘱本身是立遗嘱人的一种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与其他的法律行为有所不同,所以,一些国家认为遗嘱的方式不能仅仅由立遗嘱地法来决定。
但是,如果要求立遗嘱人严格遵守属人法的规定,实际上又会变成对本国公民在国外立遗嘱的一种限制,这是不符合一些国家保护在国外的本国公民的利益的。
因此,许多国家主张选择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或行为地法来确定遗嘱方式的准据法。
其二,以多种可供选择的法律作为遗嘱方式的准据法。
英国、美国、意大利和日本等国采取这种做法。
上述国家在这个问题上作出灵活的规定很大程度上受到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订立的《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的影响。
我国对此有这样的规定——遗嘱方式只要符合下列法律之一,即为有效: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的行为地法;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的本国法、住所地法或者惯常居所地法;但涉及不动产的,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可见我国对此方面的规定有较大的宽度。
3.3遗嘱内容和效力的法律适用
在国际私法实践中,关于遗嘱内容和效力的法律适用,通常有以下几种主张:
其一,适用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本国法。
日本、德国、奥地利、波兰和匈牙利等国采用这一做法。
其二,适用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住所地法。
有些国家认为,继承及遗产是与死者的住所有密切关系的,因而主张遗嘱的内容及效力依立遗嘱人的住所地法。
其三,区分动产和不动产适用不同的法律。
有关动产的遗嘱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有关不动产的遗嘱则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英国、美国、法国和泰国等国采取这种做法。
其四,适用遗产所在地法。
南美洲一些国家从继承属于物权范畴的观点出发,主张遗嘱继承应依遗产所在地法。
其五,适用被继承人选择的法律。
我国学者主张,关于遗嘱的内容和效力问题,应适用遗嘱人明示选择其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本国法、住所地法或者惯常居所地法;立遗嘱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上述法律中有利于遗嘱成立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3.4我国关于遗嘱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及立法建议
我国尚无关于遗嘱继承法律适用的明确规定。
因此,我国应尽快结合涉外遗嘱继承的司法实践,借鉴世界各国的涉外遗嘱继承的立法经验指定我国关于遗嘱继承的明确规定,以弥补我国继承法以及国际私法有关这方面的空白。
这样就能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义,也可以更加完善我国的涉外遗产继承法律制度,加快法制社会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