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第十三章 法定继承与遗嘱
我国涉外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我国涉外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摘要】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国际交往日益频繁,具有涉外因素的遗产继承时有发生。
目前世界各国在有关继承的立法与实践问题上的规定却存在差异,这就导致了涉外继承的法律冲突。
为了解决这一法律冲突,正确适用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定继承问题上应当采用区别制,而对遗嘱继承问题应就遗嘱能力、遗嘱方式、遗嘱解释等分别适用各自的冲突规则。
【关键词】涉外继承;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法律适用伴随着经济全球化、世界一体化步伐的加快以及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国际交往日益频繁,具有涉外因素的遗产继承时有发生。
由于各国的继承制度有很大的差别,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与涉外继承有关的法律冲突问题。
因此我国有关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值得探究。
1.涉外继承概述所谓涉外继承,就是指公民死亡时,依法将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具有涉外因素的一种法律制度。
继承中的涉外因素,是指继承法律关系的几个因素(主体、客体、权利义务)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是与外国有联系的。
涉外继承包括以下几种基本情况:(1)被继承人是外国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是外国人,或在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外国人;(3)遗产在外国。
(4)继承关系中的法律事实(被继承人死亡或其生前立遗嘱的行为)发生在国外。
涉外继承与国内法的继承一样,也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之分。
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未留下遗嘱或者遗嘱无效或者遗嘱继承人拒绝继承遗产时,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继承的制度。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及其继承的遗嘱份额系由死者生前通过遗嘱加以指定的一种继承方式。
涉外法定继承与涉外遗嘱继承则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下面将分别讨论我国有关涉外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
2.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1)我国现行法律在涉外继承法律适用问题上采取分割制,即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
对于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3条规定:“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在国家的法律。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遗嘱与遗产继承问题与解决方案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遗嘱与遗产继承问题与解决方案遗嘱和遗产继承问题在现代社会中日益突出,尤其在国际私法领域更显复杂。
由于涉及不同国家、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交互,国际遗嘱和遗产继承问题常常引发争议和困扰。
然而,国际社会开始意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并积极寻求解决方案,以保障遗嘱和遗产继承的权益。
本文将针对国际私法中的国际遗嘱与遗产继承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一、国际遗嘱问题国际遗嘱涉及跨国的遗嘱编制与执行,其中包括涉及不同国籍、不同居住地的遗嘱起草问题、遗嘱法律效力问题以及跨境遗嘱执行问题等。
由于国家法律制度的不同,国际遗嘱问题存在一定的复杂性。
针对国际遗嘱问题,一种解决方案是通过国际公约的签署和批准来统一国家法律制度。
例如,2005年通过并实施的《国际遗嘱法公约》旨在为跨境遗嘱的起草、认可和执行提供一套全球性的标准。
该公约规定了遗嘱的形式、法律效力以及遗嘱认可的程序等,从而为国际遗嘱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
二、国际遗产继承问题国际遗产继承问题主要涉及跨国的财产继承与分配。
不同国家法律制度对遗产继承的规定存在差异,这给遗产继承的公平和法律效力带来挑战。
特别是在涉及移民、异地产业和混合国籍的情况下,国际遗产继承问题更为复杂。
为了解决国际遗产继承问题,国际社会积极推动国家间的合作与协调。
一种解决方案是通过国际遗产继承公约的制定和实施来规范遗产继承的相关事项。
例如,欧洲理事会的《国际遗产继承公约》于2015年通过,并由一些欧洲国家签署和实施。
该公约旨在统一遗产继承规则、确保遗产继承的公平与合法性,并为跨国财产继承提供明确的解决方案。
三、解决方案的局限性和改进建议尽管国际公约的制定和实施为国际遗嘱与遗产继承问题提供了一定的解决方案,但仍然存在一些局限性。
首先,不同国家对公约的批准和执行程度不一,导致其有效性受到限制。
其次,由于法律文化的差异,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不兼容性,这给国际遗嘱与遗产继承问题的解决带来挑战。
法律知识:国际私法中的继承和遗产法律
法律知识:国际私法中的继承和遗产法律继承和遗产法律是国际私法中重要的一个领域。
在现今世界上,社会经济的全球化和人口流动的加速使得国际私法中关于遗产和继承的争议增多,因此,了解国际上的继承和遗产法律,对于在法律事务和财务规划方面进行决策的人来说至关重要。
继承是指一个人在其逝世后,其财产和权利的转移。
然而,由于国际私法的复杂性,其表现形式会因国家而异。
例如,某些国家规定继承人必须为家庭成员,而另一些国家则没有这种法规。
此外,一些国家会将公共利益纳入考虑,如缺乏民族的继承人或继承人之间的争议等情况。
这些不同的规定和背景使得跨国继承的法律问题变得复杂和令人头疼。
遗产是指逝世人的财产和权益,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知识产权、股票和债券等。
遗产继承与国际私法中的继承法律有很大的联系。
对于继承人来说,能否获得遗产和财产的控制权,往往取决于国情和地域文化差异。
在跨国继承和遗产的处理中,一些公认的法律原则是值得提到的。
例如,“遗嘱承认原则”是指一个人在其所在国的法律下编制的遗嘱,在其他国家同样应该得到承认。
但是,该原则并不适用于所有情况。
如果遗嘱违反了接受国的公共利益或基本原则,那么接受国可能会拒绝承认。
另一个重要的原则是“国际私法中的最惠国原则”。
这个原则指的是,一个国家的法律应该给所有国家的公民平等的权利和福利。
例如,在某一个国家获得继承权更高的保护和更多的权益,而在其他国家则没有这个待遇,那么这个国家就可以基于最惠国原则提出抗议并要求同样的规定。
此外,对于遗产的避税规划和遗产税的缴纳也至关重要。
在国际上,许多国家都有自己的遗产税制度。
如果一个遗产分布在许多国家,那么它的分配和缴税都需要进行专业的规划和定制。
总之,国际私法中的继承和遗产法律非常复杂,并且会受到国家法律、文化差异和财政政策等因素的影响。
了解国际上的继承和遗产法律,对于规划财务、避税、管理财产等方面是非常必要的。
因此,必须由专业人士来进行相关的法律处理,同时也需要在跨国继承和遗产方面,关注最新发展和国际条约的最新变化。
国际私法 涉外遗嘱与继承
(二)涉外继承的特征
1. 涉外因素
继承中的涉外因素,是指继承法律关系的几个因素(主体、客体、权利义务)中,至少有一 个因素是与外国有联系的。涉外继承包括以下几种基本情况:
(1)被继承人是外国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是外国人,或在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外国 人;(3)遗产在外国。(4)继承关系中的法律事实(被继承人死亡或其生前立遗嘱的行为)发 生在国外。
• 在我国,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 其中,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
而承受其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以外的依照 法律的直接规定将遗产转移给继承人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
(一)涉外继承概念
• 所谓涉外继承,就是指公民死亡时,依法将其个人所有的财产 和其他合法权益,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具有涉外因素的一种法律 制度。继承中的涉外因素,是指继承法律关系的几个因素(主体、 客体、权利义务)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是与外国有联系的。
是当事人自身的权益受到了比较严重的损害,尽管遗嘱继承最终完成,但
是其中规范化的操作还有待商榷。
二、涉外遗嘱与继承的法律适用
法定继承,也称非遗嘱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 继承份额以及遗产分配的方法而进行的财产继承。
关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 规定:
涉外遗嘱与继承
小组成员: 兔子君 小可爱
班级:16法律
涉外遗嘱与继承——专题脉络
一 涉外遗嘱与继承的内涵 二 涉外遗嘱与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三 涉外遗嘱与继承的基本原则 四 案例分析
一、涉外遗嘱与继承的内涵
第十三章 继承法的法律适用
may legitimate the child (recognition). Choice-of-law problems may arise when the sufficiency of these acts is questioned. And the law of the father’s domicile at the time the acts were performed governs the sufficiency of the legitimating acts, even though the acts were done outside the state and even if the child was domiciled elsewhere.
owever, many states in U.S. today have statutes that provide that children of void or voidable marriage are “legitimate”, so that the validity of the parents’ marriage (or even a judicial decree of nullity) will not affect the child’s legitimacy at birth. In most states, a subsequent marriage of the parents will serve to legitimate a child borne out of wedlock. The natural father can also perform certain acts (e.g., admit in open court that he fathered the
遗产继承中的国际继承与国际私法规定
遗产继承中的国际继承与国际私法规定遗产继承是指在一个人去世后,其财产权益的转移和分配问题。
随着人们日益移动和国际交流的加强,国际继承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领域。
在涉及国际继承的情况下,国际私法则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国际继承与国际私法规定之间的关系,以及在国际继承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国际继承。
国际继承指的是当一位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具有不同国籍或财产分布在多个国家时,其遗产继承事项跨越国界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国际私法规定应用,以便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国际私法规定旨在解决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
国际继承中的关键问题之一是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通常情况下,财产位于哪个国家,就适用该国的法律。
然而,有时候继承人的国籍或常住地可能不同于财产所在地,这时就需要国际继承的特殊规定。
例如,在欧盟成员国之间,根据欧盟遗产规定的协议,适用继承人的国籍法。
另一个关键问题是避免重复继承和冲突。
当同一位去世人的财产位于多个国家时,可能会出现多个国家同时认可其继承人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际私法规定引入了排他性继承制度。
根据这一制度,只有一个国家的法院或当事人被认定为合法继承人,其他国家将会接受该判决并停止审理继承问题。
此外,在国际继承中,还需要考虑与遗嘱有关的细节。
根据国际私法规定,遗嘱可以在不同国家进行,并适用合适的国家法律。
如果没有遗嘱,将会根据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来分配财产。
在国际继承中,还需要了解各国的继承法律和税收法规。
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继承法律和税收规定,可能会对继承人产生不同的影响。
因此,继承人和相关当事人需要咨询专业人士,了解所涉及国家的具体法律和税务情况,以便做出合适的决策。
在解决国际继承问题时,还可以寻求国际私法和国际协商的帮助。
各国之间可以签署共同的国际协定,目的是为了统一继承规则并提供相应的协调机制。
这种协定可以为跨国继承提供更好的法律保护和解决方案。
总之,国际继承涉及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包括确定适用的法律、避免重复继承和冲突、遗嘱的制定和继承税收等。
继承的法律适用(十三)
第十六章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国际私法所调整的继承关系是具有涉外因素的继承关系,即涉外继承关系。
它是指主体、客体和内容等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含有涉外因素的继承关系。
本章将探讨涉外继承关系中的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无人继承财产(包括无人受遗赠财产)等的法律冲突及其法律适用,有关国际条约的内容和特点,以及我国的相关立法。
第一节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一、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在没有遗嘱和遗赠的情况下,直接依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的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将被继承人的遗产转移给继承人所有的继承制度。
它又叫无遗嘱继承,与遗嘱继承一起构成一国主要的财产继承制度。
由于各国关于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的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等方面的立法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因而存在法律冲突。
二、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从各国立法来看,基本上采取了两种不同的立法原则:同一制和区别制。
(一)同一制同一制又称单一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把遗产看成一个整体,不分动产和不动产,也无论遗产分布在一国或数国,均适用同一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
一般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本国法或住所地法),或者财产所在地法。
1.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继承依被继承人属人法”这一古老的冲突规范来源于古罗马法中的“普通继承”制度。
在实践中,除少数国家立法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以外,大多数国家都对属人法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各国对属人法的理解和采用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以被继承人的本国法为属人法。
二是以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为属人法。
2.适用遗产所在地法遗产的法定继承适用遗产所在地法。
这一原则是从“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这一古老的冲突法原则中派生而来的,最早可追溯到公元14世纪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事实上,除了巴拉圭等少数拉美国家以外,绝大多数国家都放弃了遗产所在地法原则。
(二)区别制区别制又称分割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将被继承人的遗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准据法。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遗嘱与遗产继承问题与解决方案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遗嘱与遗产继承问题与解决方案案例分析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已经越来越跨国。
然而,这种跨国的生活方式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其中包括了国际遗嘱与遗产继承问题。
在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下,对于遗嘱和遗产的处理方式可能存在差异,导致了一些繁琐的法律纠纷。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私法涉及到了国际遗嘱和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与解决方案。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探讨国际私法中的国际遗嘱与遗产继承问题的解决方案。
案例一:在A国留下的国际遗嘱和遗产继承问题小明是一名中国人,在A国定居多年后因一场意外离世。
在他的身后,他留下了一份遗嘱,表明了对他的遗产的分配意愿。
然而,由于他是在异国他乡去世,他的遗嘱需要在国际范围内得到认可与执行。
在这种情况下,适用国际私法的解决方案是通过国际遗嘱公证的方式确保遗嘱的有效性和执行。
国际遗嘱公证是一种国际认可的遗嘱公证,旨在为跨国遗嘱提供法律保护。
根据国际遗嘱公证的规定,小明的遗嘱可以在他去世后的国际遗嘱公证处办理,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一旦经过认证,该遗嘱将获得国际认可,并且可以在相关国家进行遗产继承的程序。
案例二:跨国婚姻下遗产继承的分配问题小王和小李是一对跨国夫妻,小王是中国人,小李是英国人。
他们在英国定居,并在那里拥有了一定的财产。
然而,小王在英国去世后,他留下的遗产受到了英国和中国两个国家法律的约束。
在这种情况下,适用国际私法的解决方案是根据国际私法中的合理选择原则来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合理选择原则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基本原则,根据这个原则,需要权衡各个法律制度的利益和相关方的需要,选择具有最紧密联系的国家法律适用于遗产继承。
在这个案例中,考虑到小王和小李在英国的生活和财产,英国的法律应该适用于小王的遗产继承。
然而,根据英国的遗产继承法规定,小王和小李的子女可能对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
而在中国,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夫妻之间的财产应该平分。
因此,在小王和小李之间的遗产继承中可能会出现法律冲突。
遗产继承与异国财产的国际法律规定
遗产继承与异国财产的国际法律规定遗产继承是一个涉及法律、文化和家庭关系的复杂问题,当其中一位继承人或财产位于不同国家时,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各个国家制定了国际法律规定,以确保遗产继承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本文将介绍遗产继承与异国财产的国际法律规定。
1. 国际私法的适用在涉及跨国界的遗产继承问题时,适用的法律是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的主要原则是遵循继承人的国籍法。
这意味着每个国家都会根据自己的法律规定来处理本国公民的遗产继承事宜。
然而,对于异国继承人和财产,各国之间存在一定的协商和统一规定。
2. 遗嘱的有效性无论在哪个国家签署的遗嘱,只要满足该国的遗嘱法律规定,就应该被认可和执行。
但是,当一位继承人或财产位于异国时,遗嘱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
因此,国际遗嘱通常需要满足特定的规定,如双重认证、公证等,以确保其有效性。
3. 遗产分割当存在异国继承人时,遗产的划分可能会变得复杂。
根据国际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继承人可以选择适用被继承人的国籍法或财产所在地的法律。
这意味着不同国家的继承人可能有不同的权益和分配规则。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一些国家采用了“国内法优先”原则,即只适用本国法律,而不考虑继承人的国籍。
4. 国际遗产公证和辅助文件为了保证遗产继承的合法性和顺利进行,涉及异国财产的继承人通常需要提供一些国际公证和辅助文件。
这些文件可能包括继承人的身份证明、遗嘱的公证书、财产评估报告等。
通过提供这些文件,继承人可以证明他们的合法权益,并确保他们能够合法地接受遗产。
5. 国际继承诉讼和仲裁在涉及跨国界的继承纠纷时,当事人可能需要寻求国际继承诉讼或仲裁。
国际继承诉讼通常需要根据相关国家的法律程序进行,包括提起诉讼、证据收集、庭审等。
与此类似,国际继承仲裁可能是一种解决争端的替代方法,由一个或多个中立的仲裁员根据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裁决。
6. 国际遗产税在涉及跨国界的遗产继承时,还需考虑遗产税的问题。
第十三章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十三章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继承是死亡亲属对死者财产的承担。
尽管带有财产转移的性质,从死者(原所有人)转移给死者亲属(继承人),但继承差不多上以继承人与死者(被继承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或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不前提的。
所有这些都关系到一国的有中国特色传统、宗教信仰、民族适应、相应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等。
e.g.例如有些国家为了防止通奸而规定非婚生子女无权继承财产,因此各国在继承方面的立法是千差万别的。
各国在继承法方面的不同最要紧的表现在三个方面:1.继承人的范畴,哪些人有继承权,享有继承人的资格。
例如配偶的继承人资格、非婚生子女的继承人资格问题。
2.继承人顺序,各有继承权的人中间如何分类排序。
3.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财产如何分配。
例如同一顺位继承人中间是否平均分配,而有些国家规定,子女享有2/3,配偶享有1/3。
其他方面:继承权的舍弃、丧失、复原、代位继承等等也有不同,各国法律规定不同,而产生法律冲突。
一个继承案件中,假如继承人中有外国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外国当事人(即主体涉外性),或所继承的遗产全部或部分在国外(客体涉外性),或被继承人在国外死亡,或在国外成立遗嘱(法律事实涉外性),即成为一个涉外继承案件。
涉外继承案件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到底应如何适用法律,以哪一国法律为准处理该继承案件。
e.g.吴某遗产继承纠纷案吴某系上海一大学教师,1988年辞职去日本留学。
1996年在立即回国前夕,在日本骑自选车内班途中被汽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其在上海工作的妻子同某以全权代理人身份由吴某老大陪同,东渡日本、办理后事。
经与日方洽谈,达成赔偿协议:“逸失利益”,吴某从死亡时至退休时止,能够获得的经济收入。
“精神损害赔偿费”:受害人父母、子女、配的精神缺失。
自行车的损害。
另外吴某的人身保险500万日元周某和吴老大带着巨额赔偿金及保险金共计人民币70余万元回到上海。
(1990年)如此巨款,吴某的父母/兄弟姐妹与吴某的妻子周某发生继承纠纷而诉至贵国法律。
国际私法第十三章PPT教学课件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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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T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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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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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占取得说:认为无人继承财产等同无主物,主张 国家应以先占权取得这笔财产。
2、继承取得说:主张国家作为最后的法定继承人取得 无人继承财产。
(二)、法律适用
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
适用财产所在地法;
适用继承的准据法。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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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法律规定
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 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我国法律处理, 两国缔结或者参加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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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继承
(一)冲突:
(二)适用:
1、区别制:又称分割制,即主张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 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 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2、同一制:又称为“单一制”,即把遗产视为一个整体,不管 遗产分布在多少个国家,也不区分遗产中的动产和不动产, 在涉外继承关系中统一适用单一的被继承人属人法的制度。
请问: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审理这一案件? 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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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籍公民王某1948年随父母到印度尼西亚定居, 1958年加入印度尼西亚国籍。1995年,王某丈夫去 世,除有一子外,无其他亲属。1996年,王某变卖 在印度尼西亚的财产,与其子回中国定居。回国 后,王某购买一套公寓居住。其儿子有业不就, 靠其积蓄生活。王某对其子好逸恶劳十分反感, 多次劝说儿子自食其力,儿子置若罔闻。王某遂 加强了对财产的控制。其子对其母不满,先后在 1997年、1998年两次加害其母,均被与其母朝夕相 伴一条爱犬救解。王某年事已高,又遭逆子两次 暗算,心力交瘁,自知不久将绝于人世。1998年底, 王某找到律师立下书面遗嘱: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遗嘱与遗产继承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遗嘱与遗产继承国际私法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中包括国际遗嘱与遗产继承的问题。
国际遗嘱是指一位在一国立的遗嘱,在其他国家也可被认可并执行。
而遗产继承则是指一个人的财产在其去世后被合法地转让给其法定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过程。
一、国际遗嘱的有效性国际遗嘱的有效性依赖于各国的法律规定。
在大多数国家,遗嘱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要求,如被书面签名、证人的出席等。
此外,一些国家还要求遗嘱必须被公证机关盖章或登记备案才能生效。
因此,在撰写国际遗嘱时,需要了解和遵守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以确保其有效性。
二、国际遗嘱的执行当遗嘱跨越国境时,执行过程可能会更加复杂。
首先,遗嘱必须在继承人所在的国家获得认可。
这可能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并根据当地法律的要求进行审查。
其次,在国际遗嘱的执行过程中,可能需要翻译遗嘱文件或进行其他法律程序。
为此,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和咨询是十分必要的。
三、遗产继承的国际冲突遗产继承可能涉及到多个国家的财产和继承人。
在国际遗产继承中,常常会发生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
例如,在某些国家中,法定继承人享有优先继承权,而在其他国家可能更加注重被遗赠人的自由意愿。
这种冲突需要通过国际私法的规定来解决,以确保遗产继承的公平和公正。
四、国际遗嘱和遗产继承的规范为了解决国际私法中的国际遗嘱和遗产继承问题,一些国际组织和国际公约制定了相应的规范。
例如,联合国通过《国际私法统一法公约》旨在协调不同国家间的法律规定,包括国际遗嘱和遗产继承方面的内容。
此外,一些地区性的合作组织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指南和合作机制。
五、法律援助和咨询的重要性考虑到国际遗嘱和遗产继承的复杂性,个人在撰写和执行国际遗嘱时,应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和咨询。
这些专业人士可以提供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技巧,帮助人们规划财产和遗产继承,并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国际私法中的国际遗嘱和遗产继承问题需要充分考虑不同国家法律的要求和规范。
国际私法 第十三节 遗嘱与继承
关于无人继承财产(绝产)应适用的法律 1.中国,判断某项遗产是否为涉外无人继承财产,自应适用继承关系的准据法。 2.至于涉外无人继承财产的归属,根据中国《继承法》,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 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的,归该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此外,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应作如下处理: (1)在中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中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 受遗赠的,依照中国法律处理,即应根据中国《继承法》第32条的规定处理。 (2)两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则依该条约办理。 至于国家或集体是以最后继承人权利取得无人继承财产还是依先占权取得无人 继承财产,中国尚无明确规定。
国际私法
第十三节 遗嘱与继承
本节学习指南
重点掌握 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遗嘱 遗嘱是立瞩人在生前对他的财产进行处分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立嘱能力的准据法,主要有三种主张: (1)一般认为应适用立嘱人立嘱时的属人法解决; (2)多种连结因素指引准据法; (3)关于不动产的立嘱能力通常要求只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练习题 1989年《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对遗产继承方面冲突法的国际统一具有 重要的意 义,该公约对不属于其调整范围内的事项作了明确规定,这些事项不 包括 A.夫妻财产制 B.遗嘱人的能力 C.非依继承方式获得的财产权益 D.和继承无直接关系而产生或转移的权利或财产 ■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 在地法律。
国际私法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遗嘱继承
一、遗嘱继承的法律冲突 二、遗嘱效力的法律适用 (三)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 (四)遗嘱的变更和撤销的法律适用
一、遗嘱继承的法律冲突
立遗嘱能力、遗嘱的内容和效力、遗嘱 的形式、遗嘱的变更和撤销等方面存在 冲突
二、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法定继承
主要内容: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 二、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三、我国的实践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
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的顺序和遗产分 配原则等方面法律冲突大量存在 二、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各国继承立法采取了两种不同的立法原 则:同一制和区别制
(一)同一制
又称单一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把遗产看成 一个整体,不分动产和不动产,也不论遗产分 布在一国或数国,均适用同一准据法,一般是 被继承人的属人法(本国法或住所地法)。
利弊:简单、难以被承认 1988海牙《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
(二)区别制
又称分割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将被 继承人的遗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 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准据法。 一般地,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 法,不动产继承则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三、我国关于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坚持法定继承的区别制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 所地法,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 在地法
二、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
(一)无人继承财产的确定的法律适用 一般主张依继承的准据法 (二)无人继承财产归属的法律适用 1、采继承权说适用继承的准据法。 2、采先占权说的则专门做出规定:。 (1)将该问题识别为物权问题适用财产所在 地法 (2)直接规定位于本国的无人继承财产归属 本国
三、我国对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
(一)遗嘱能力 (二)遗嘱内容和效力 (三)遗嘱方式 (四)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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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遗
嘱
一 遗嘱的法律冲突 遗嘱是自然人生前对其财产进行处分并于死后 发生法律效力 的 单方法律行为 。 遗嘱人通过遗嘱 处分其财产 , 有两种基本情况 : 一种情况是通过 遗嘱规定在其死亡后遗产由哪些法定继承人继承 , 或规定各法定继承人的 继承份额 。 在这种情况 下 , 法定继承人依照遗嘱的规定继承遗产 , 称为 遗嘱继承 。
( 六 ) 继承权的放弃 尽管各国继承法都允许继承人自由地放弃其继 承权 , 但是 , 对放弃继承权所涉及的一些具体问 题 , 各国的规定却存在差异 。 ( 七 ) 继承权的恢复 继承权的恢复 , 是指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遭 受侵害时 , 根据该继承人的 请求 , 将其继承权 恢复到继承开始时的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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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继承人的范围 许多国家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原则出 发 , 为了 使被继承人的财产不致因其死亡而外流 、 分散 , 都把继承人的范围规定得相当广泛 。 ( 二 ) 继承的顺序 继承的顺序 , 是决定哪些法定继承人有权取 得被继承人遗产的重要因素之一 。 ( 三 ) 应继份额 应继份额是指同一顺序中的各共同继承人在继 承遗产时所应取得的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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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区别制 区别制亦称分割制 , 是指将继承中的遗产区 分为 动产和 不动产 , 并分别 适用不同法律 。
三 法定继承中对外国法适用的限制 在依冲突规范决定法定继承所适用的法律时 , 无论是采取同一制的国家还是采取区别制的国 家 , 都常常会运用一些特殊的制度或手段来限制 或排除某些外国法的适用 , 从而达到维护本国的 国家利益或者维护特定当事人的利益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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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外的遗产 , 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 国人的遗产 , 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 , 不 动产适用 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 ( 2 )“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的遗产 , 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 公民的遗产 , 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 , 不 动产适用 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 、 协定的 , 按照条约 、 协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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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定继承
一 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 法定继承 , 是指继承人依照法定的继承顺序 、 继承份额和 遗产分配原则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的一种制度 。 法定继承中如果包含有国际因 素 , 如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是外国人 , 或者作为继 承客体的遗产位于国外 , 或者引 起继承发生的 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 该法定 继承便可能因为涉及不同国家法律的适用而发生 法律冲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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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为保护本国公民的继承权而限制外国 法的适用 有些国家为了使本国公民依本国法律所享有的 继承权得以实现 , 在立法上还专门做了一些优待 本国公民的规定 。在包含国际因素的继承案件中 , 如果本国公民依本国法律有继承权 , 而依冲突 规范指定的外国法没有继承权时 , 法院可能仍然 依本国法律允许本国公民主张继承权 , 而并不完 全依冲突规范指定的外国法处理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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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法定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 , 由 死亡的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取代其地位参加 继承的制度 。 ( 五 ) 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的丧失 , 又称为继承权的剥夺 , 是指 继承人因 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犯有严重的不 道德行为或违法行为 , 而被依法剥夺继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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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法定继承与遗嘱
自然人死亡后,其遗产的转移有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遗赠、收归国有等多种方式。法定继 承是在死者生前未立遗嘱或所立遗嘱无效的情况 下,由 法定继承人依照法定的顺序和份额取得死 者的遗产。遗嘱继承和遗赠则依死者生前订立的 遗嘱进行,所不同的是,遗嘱继承系由法定继承 人依遗嘱取得遗产,遗赠系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 个人或组织依遗嘱取得遗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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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关于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 国际上主要有同 一制和区别制两种制度 。 ( 一 ) 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同一制 同一制又称为单一制 , 是指把继承中的遗产 当 作一个整体 , 不分动产和 不动产 , 对该法定 继承适用 同一为继承与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和变更 密切相关 , 因而把遗产继承归入物权范畴 , 主张 继承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 即遗产所在地法 )。 2. 依被继承人属人法 人们普遍认为 , 遗产继承依被继承人属人法 这一原则是从古罗 马 法的 “ 普遍继承 ” 制度演 变而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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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遗嘱能力 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订立有效遗嘱的法律 资格。 ( 二 ) 遗嘱方式 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 , 非依法定方式不 得成立 。 ( 三 ) 遗嘱的内 容 遗嘱的内容主要是遗嘱人在遗嘱中对其财产进 行处分的 意思表示 。 ( 四 )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遗嘱是一种在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 的 单方法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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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我国关于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 我国政府对涉外继承问 题的处理历来十分重 视 。 早在 1954 年 9 月 , 经当时的政务院 批准 , 外交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 《 外国 人在华遗产继承问 题处理原则 》。 该原则规定 : 外国 人在华土地 , 不属 于外国 人遗产的 范围 , 其死亡后 , 任何人不得继承 ; 外国人在华遗产中 的动产 , 在互惠的 原则下 , 可按被继承人国家 的法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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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公共秩序保留 一个国家的继承法律制度 , 从某种意义上来 讲是由 该国 的 道德观念 、 传统习 惯和公序良俗 等因素决定的 。 ( 二 ) 反致 在继承问 题上 , 许多国家都允许采用反致的 做法 。 如 《 日 本法例 》 虽然规定了 “ 继承依 被继承人本国 法 ”, 但被继承人为外国人时 , 该外国 的 实体法并不一定能够得到适用 , 因为 《 日 本法例 》 还规定 , 在应当适用当事人本国 法的情况下 , 如果当事人本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 适用日本法的 , 则 适用 日 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