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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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区别制 同一制 遗产所在地法 合并制(以属人法为主,兼采财产所在 地法)
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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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制:也称分割制,是指在涉外法定继承中, 将遗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对其分别适用不同 的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即不动产适用不 动产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动产适用被 继承人属人法。这种制度强调继承的财产法性 质,为英美国家以及若干大陆法国家所采用。 采用区别制的国家主要有英国、美国、法国、 比利时、卢森堡、保加利亚、智利、加蓬、泰 国、玻利维亚等。我国也采取区别制。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最高院继承法司法解释:被继承人住所 地法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法。 1959年中苏领事条约:缔约任一方公民 死亡后遗留在缔约另一方领土上的财产, 包括动产、不动产,均按财产所在地国 家的法律处理。但是动产中的绝产(无 人继承的财产),可以移交给死者所属 国的领事处理。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我国关于涉外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 按照《继承法》、《民法通则》的规定, 我国涉外法定继承采用区别制,即“遗 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 时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 法。”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1985年《继承法》第36条:中国公民继 承在中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国境 内的外国人的遗产,以及外国人继承在 中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中国公民在中 国境外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 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或协定 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被继承人:范奂轮和凌菊梅 原告:范焕明系范奂轮之弟、范书昭系范奂轮 之妹,凌志清、凌志铭系凌菊梅之兄,凌孟治 系凌菊梅之侄。 被告:范奂轮继子(范奂轮在香港的妻子郑秀 弘的亲生子)


范奂轮和凌菊梅于1942年在宁波结婚。1962年 7月范奂轮赴香港,凌菊梅仍居于上海。在香 港范奂轮郑秀弘在1971年之前按照当时适当的 中国传统习俗举行婚礼,包括三书六礼、宴请亲 朋、向长辈敬茶等。亲友普遍均承认其夫妻关 系。在香港范奂轮郑秀弘也未生育子女。范荣 富是郑秀弘的亲生子。在香港期间,范奂轮与 郑秀弘、范荣富共同生活。1992年后范奂轮返 回上海居住。
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以两岸四地
为例

澳门地区的《澳门民法典》也对法定继承人应得的遗 产份额作了明确规定,若被继承人仅遗有配偶,没有 其它血亲,其遗产由配偶全额继承;若被继承人遗有 配偶和卑亲属时,由配偶和卑亲属按人数划分等份遗 产继承,但配偶的遗产不得少于遗产总额的1/4;若被 继承人没有卑亲属,可由其配偶和尊亲属继承遗产, 其中配偶应占遗产总额的2/3;没有配偶的,由其他继 承人按继承顺序平分。13台湾地区的继承法对法定继 承人的继承份额也作具体规定。配偶与被继承人直系 血亲卑亲属同为继承时,其应继承的份额与其他继承 人平均;配偶与被继承人父母或与被继承人兄弟姐妹 同为继承时,其应继份额为遗产的1/2;配偶与被继承 人之祖父母同为继承时,其应继份额为遗产的2/3;若 没有其他继承人时,其应继份额为遗产的全部。

原告以被继承人无遗嘱又无第一顺序继承人为 由提出诉讼,要求以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继 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具体主张是:
范奂轮名下的遗产银行存款及上海市双峰路宛南华侨新村6号103 室之二分之一产权应由范焕明、范书昭各半继承;凌菊梅名下的 遗产银行存款和上海市双峰路宛南华侨新村6号103室之二分之一 产权应由凌孟治、凌志清、凌志铭继承。因凌孟治在凌菊梅生前 对她给予长期赡养照顾,应继承凌菊梅遗产60%。凌志清、凌志铭 分别继承20%。故范焕明、范书昭、凌志清、凌志铭、凌孟治提 出起诉,要求依法分得被继承人范奂轮和凌菊梅在恒生银行上海分 行的遗产存款共计9,428,443.74元及1999年5月13日以后产生的 利息。

第七章 继 承
第七十一条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或者经常居 住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律。

吴某遗产继承案




1996 年,北京某高校教师吴某辞职到日本留 学,。 2000 年 8 月,在毕业回国前夕,吴某在 日本东京不幸遇车祸身亡。遇害人亲属到日本 作了后事处理,获赔款折合人民币70余万元。 为继承这笔存款,死者的父母、兄弟姐妹与死 者的妻子、年幼的女儿产生争议,遂诉诸法律, 提起诉讼。 (1)本案应适用何地法律作为准据法? (2)本案中的遗产应如何分割?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同一制:也称单一制,是指全部遗产不 分动产和不动产,继承关系作为一个整 体适用同一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 绝大多数国家即被继承人的属人法(被 继承人本国法或住所地法)。这一制度 强调继承的身份法性质。极少数国家采 用物之所在地法。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采用被继承人本国法的国家有意大利、日本、 奥地利、德国、西班牙、葡萄牙、荷兰、希腊、 瑞典、埃及、伊朗、伊拉克、叙利亚、古巴、 委内瑞拉、墨西哥、巴拿马、土耳其等。 采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的国家有挪威、丹麦、 冰岛、巴西、哥伦比亚、阿根廷、秘鲁、尼日 利亚、危地马拉和哥斯达黎加等(北欧和中美、 南美洲国家)

大陆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香港在上述人员中除外祖父母外, 其余均为法定继承人,同时还增加了伯、叔、姑、舅、 姨、甥、侄,其法定继承人范围远宽于内地的规定; 澳门地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更广,除大陆的法定继承 人外,还包括兄弟姐妹的卑亲属,旁系至第四等血亲; 台湾地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大陆基本一致,区别主 要在于台湾民法典不承认继子女、继父母、继兄弟姐 妹有继承权,不论其是否形成抚养、扶养关系。除上 述区别外,大陆继承法规定了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对公 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为法定继承人,这 是大陆继承法的一个特别规定,香港、澳门、台湾均 没有将其列为法定继承人。
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以两岸四地
为例

我国大陆对于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没有规定具体界限和比例,而是 按权利义务相一致、男女平等、赡老扶幼、和睦团结的原则,确 定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的遗产分配。香港对法定继承人应得的份 额规定非常具体。当无遗嘱者死亡时,若只遗下配偶而无其他亲 属,其遗产全部由配偶继承;若只遗下配偶和子女,则应先从遗 产中拨出5万元,并连同自死亡之日起到遗产分割时止,按5%计 算的年息归在世配偶,余下的遗产,配偶享有1/2,其余1/2由子 女摊分;若无遗嘱死亡者去世时没遗下子女,而有在世的父母亲 或兄弟姐妹,或兄弟姐妹的子女时,则应先从无遗嘱死亡者的财 产中拨出20万,连同自逝世之日起至分遗产时按5%计算的利息, 一并归在世配偶;余下的遗产在世配偶可继承1/2,其余1/2由在 世的父母双方平均分享;若父母亲均死亡,该一半财产可由无遗 嘱死亡者的兄弟姐妹或侄甥等继承;没有配偶的,由子女、父母 等继承人按血亲远近,经济和生活依赖程度确定顺序继承,在同 一顺序中按均等原则分配。




法律冲突:中国法律规定继承有两个顺序,第 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日本法律 规定继承有四个顺序,第一顺序为子女,配偶 不在继承顺序中,但可随序继承。 逸失利益 精神损害赔偿 保险金 存款等遗产
范焕明、范书昭、凌志清、凌志铭、 凌孟治诉范荣富继承纠纷案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1986年《民法通则》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 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 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理解(1)本条冲突规范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2)我国实行区别制,即动产和不动产遗产 分别适用不同的冲突规则;(3)这里的遗产 包括我国境内和境外的所有动产和不动产; (4)当被继承人有几个住所时,以其死亡时 的住所地为准。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住所”:按照《民法通则》第15条,公 民以其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 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经常居所地视为住 所。按照《民法通则》司法解释,当事 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 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当事 人的住所不明或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 居所地为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九编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
继承人的顺序


继承人的顺序是指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的先后次序。 在法定继承中,虽然继承人的范围已确 定,并不是所有继承人可以同时享受继 承权,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来继 承。
继承人的顺序:以两岸四地为例

大陆继承法将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 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时还规定, 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为第一 顺序继承人。香港法律没有规定继承顺序,而是依继承人与无遗 嘱死亡人之间的婚姻、血亲的远近,经济和生活上的依附程度, 来确定继承遗产的顺序。澳门《澳门民法典》将法定继承分为五 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及直系血亲卑亲属;第二顺序为配偶及 直系血亲尊亲属 ,即在被继承人没有卑亲属时,由配偶和尊亲属 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第三顺序为与死者有事实婚姻关系之人; 第四顺序为兄弟姐妹及直系血亲卑亲属;第五顺序为四亲等内之 其他旁系血亲。台湾地区继承法的继承顺序分为血亲继承和配偶 继承两种情况。血亲划分为四个继承顺序,第一顺序为直系血亲 卑亲属;第二顺序为父母;第三顺序为兄弟姐妹;第四顺序为祖 父母。配偶可以与血亲的任何一个继承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遗 产,在没有血亲继承人时则单独继承全部遗产。
案情


1998年9月14日,在上海市双峰路宛南华侨新 村6号103室因煤气中毒,同时死亡。范奂轮生 前在香港恒生银行上海分行的存款港币 9,135,032.43元和截止1999年5月12日的利息 港币293,411.31元合计港币9,428,443.74元 及1999年5月13日以后产生的利息和上海市双 峰路宛南华侨新村6号103室私房一套。 范奂轮和凌菊梅无子女,也无养子女。范奂轮 的父母及凌菊梅的父母均先于两被继承人死亡。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 各国对继承人的范围规定不同 各国对继承人的顺序规定不同 各国对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规定不同
继承人的范围存在法律冲突的问题

未亡的配偶 兄弟姐妹 养子女、非婚生子女 继承人的亲等级别(意大利10等亲;法 国12等亲)
继承人的范围方面的法律冲突:以两 岸四地为例
区别制和同一制的利弊



区别制有利于维护不动产所在地国家利益,有 利于判决执行。但如果遗产分布于两个或两个 以上的国家,受两个国家法律支配,使继承关 系复杂化,使法律适用遇到困难。 同一制使法律适用简单,但如果属人法与财产 所在地法不同时会发生困难,特别是财产所在 地国家采用区别制时,根据属人法作出的判决 可能在不动产所在地国无法得到承认和执行。 根本分歧在于不动产继承的法律适用。为了协 调,有的国家在继承问题上接受反致。


被告主张,郑秀弘、范荣富是范奂轮的第一顺 序继承人,本案所涉遗产应由被告继承。法院在 审理过程中,依法追加郑秀弘未本案的当事人 参加诉讼,郑秀弘在诉讼过程中于2000年5月 11日在深圳因病去世。

被告范荣富辩称, 我国婚姻法规定,取得结婚证方为夫妻。范奂轮 几十年生活在香港,有圆满的家庭和妻、子、孙。范奂轮生前与妻 子郑秀弘、继子(郑秀弘亲子范荣富等)几十年在香港共同生活、 工作,相互扶养,是一个独立完满的家庭。范奂轮于1998年9月13日 因煤气中毒去世后,原告郑美娟第一个到达现场并立即通知范荣富, 其当晚即飞赴上海奔丧。范荣富以长子的身份于1998年9月对已 故的老人主持了葬礼并于1998年12月23日进行了落葬仪式。范奂 轮与郑秀弘夫妻关系应当受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香港婚姻制度改革条例》的保护,合法有效。范荣富及原告郑美 娟、范荣华是郑秀弘的亲生子女。范奂轮与范荣富是形成扶养关 系的父子。郑秀弘、范荣富是范奂轮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所涉 遗产应由被告继承。本案涉讼的财产是家庭经济独立的与凌菊梅 和原告范焕明、范书昭、凌志清、凌志铭、凌孟治无关的香港家 庭在香港取得的,该财产要求依法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产后,再继 承。
第八章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二、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三、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法定继承的概念:也称无遗嘱继承,与 遗嘱继承相对,是指被继承人未留下遗 嘱或遗嘱无效或遗嘱继承人拒绝继承财 产时,按法律的规定进行继承的制度。 各国在法定继承的相关问题,如继承人 的范围、继承人的顺序、代位继承、应 继承份额、继承权的丧失和继承权的放 弃以及遗产管理等方面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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