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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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继承的法律适用习题与答案

国际私法:继承的法律适用习题与答案

一、单选题1、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适用()来调整。

A.船旗国法或登记地法B.物之所在地法C.合同的准据法D.所有人属人法正确答案:A2、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关于有价证券的法律适用通常是适用()。

A.有价证券批准地法律B.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C.有价证券发行地法律D.有价证券购买地法律正确答案:B解析:《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九条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3、相对于有体动产,无体动产的所在地较难确定,通常是在()。

A.所有人的住所地B.财产能被追索或被执行的地方C.事人合意选择的地方D.法院所在地正确答案:B4、2014年1月,北京居民李某的一件珍贵首饰在家中失窃后被窃贼带至甲国。

同年2月,甲国居民陈某在当地珠宝市场购得该首饰。

2015年1月,在获悉陈某将该首饰带回北京拍卖的消息后,李某在北京某法院提起原物返还之诉。

关于该首饰所有权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如李某与陈某选择适用甲国法,不应支持B.应适用中国法C.如李某与陈某无法就法律选择达成一致,应适用甲国法D.应适用甲国法正确答案:C解析:《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本案若原被告达成法律选择的意思自治,应当首先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ABC错误。

如果本案原被告没有达成法律选择的意思自治,则应适用被告陈某购得该首饰的所在地法,即甲国法。

5、国际破产的国际法渊源不包括下列哪种情形?()A.专门性的国际破产公约B.一国的国际私法典C.双边条约D.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有关跨国破产的示范法正确答案:B二、多选题1、在我国的物权关系法律适用上,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有一些例外情况,主要包括()。

A.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B.船舶、航空器的所有权C.遗产的法定继承D.夫妻财产关系正确答案:A、B、C、D解析:《法律适用法》第24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法》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民事主体第三章婚姻家庭第四章继承第五章物权第六章债权第七章知识产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国际私法条文

国际私法条文

国际私法条文摘要:,并按照,详细具体地写一篇文章。

1.国际私法概述2.国际私法冲突法规范3.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4.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适用5.涉外继承法律适用6.涉外物权法律适用7.涉外债权法律适用8.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9.国际私法问题举例正文:国际私法是一个涉及多个领域的法律学科,主要研究在跨境民事关系中,如何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以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

国际私法条文主要包括国际私法冲突法规范、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适用、涉外继承法律适用、涉外物权法律适用、涉外债权法律适用、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等内容。

国际私法冲突法规范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根据这一章节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定确定。

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那么应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在涉外民事关系中,涉及婚姻家庭法律适用的问题,需要同时遵循中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以及收养人所在国的有关收养法的规定。

这意味着,外国人在中国的收养子女,需要同时重叠使用中国收养法和收养人属人法。

所指的收养人所在地应该是住所地。

涉外继承法律适用主要涉及财产继承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涉外继承应遵循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

这意味着,如果一个人在中国有房产,当他去世时,他的继承人需要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来继承这些房产。

涉外物权法律适用主要涉及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4 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这意味着,如果一个外国人在中国购买了一套房子,那么他们需要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涉外债权法律适用主要涉及合同纠纷。

当涉及跨国合同纠纷时,应根据合同签订地法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国际私法试题及答案自考

国际私法试题及答案自考

国际私法试题及答案自考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1. 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是指什么?A. 国内法律规范B. 国际法律规范C. 用于解决不同国家间法律冲突的规范D. 用于解决国内法律冲突的规范答案:C2. 在国际私法中,哪个原则是用于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A. 最密切联系原则B. 国家主权原则C. 互惠原则D. 公平原则答案:A3. 下列哪项不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A.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B. 国际商事合同C.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D.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答案:C4. 根据国际私法,对于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通常采用哪种方式?A. 适用婚姻缔结地法B. 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C. 适用当事人国籍国法D. 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答案:B5. 在国际私法中,哪个术语指的是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A. 准据法B. 冲突法C. 国际法D. 国内法答案:A6. 国际私法中的“识别”是指什么?A. 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性质和类型B. 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C. 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管辖权D. 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合同效力答案:A7. 根据国际私法,对于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通常采用哪种方式?A. 适用被继承人的国籍国法B. 适用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C. 适用继承人的选择D. 适用遗产所在地法答案:B8. 在国际私法中,哪个原则是用于解决同一国家内部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冲突?A. 地域性原则B. 属人性原则C. 法律适用原则D. 冲突规范原则答案:A9. 下列哪项不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A. 国家主权原则B. 互惠原则C. 公平原则D. 属地原则答案:C10. 国际私法中的“反致”是指什么?A. 适用外国法律B. 适用本国法律C. 将法律适用问题重新指向当事人本国的法律D. 将法律适用问题重新指向第三国的法律答案:C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11.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以下哪些方面?A.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B. 国际商事合同C. 国际婚姻家庭关系D. 国际继承答案:A, B, C, D12. 根据国际私法,以下哪些因素可以作为确定准据法的依据?A. 国籍B. 住所C. 行为地D. 选择的法律答案:A, B, C, D13. 在国际私法中,以下哪些属于识别的内容?A. 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性质B. 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类型C. 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D. 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合同效力答案:A, B14. 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什么?A. 保留适用国内法的权利B. 保留适用国际法的权利C. 排除适用与国内公共秩序相违背的外国法D. 排除适用与国际公共秩序相违背的国内法答案:A, C15. 根据国际私法,以下哪些属于涉外民事关系的管辖权确定原则?A. 属地原则B. 属人原则C. 最密切联系原则D. 互惠原则答案:A, B, C三、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16. 简述国际私法的定义及其研究对象。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
第二节 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
第三节 系属公式
第四节 准据法
第四章 冲突规范的有关制度
第一节 识别
第二节 反致
第三节 公共秩序保留
第四节 法律规避
第五节 外国法内容的证明
第二编 分 论
第五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二节 法人
第三节 国家
第四节 国际组织
第五节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第六章 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第二章、第三章 授课时数:4学时/章
第五章—第十三章 授课时数:1学时/章
机动 2学时
期末考试 2学时
总计 34学时
以教师讲授为主,辅之以案例分析,兼采课堂讨论。
期中提交一篇论文(占30%),期末闭卷考试(占70%)。
第十章 涉外继承权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涉外继承权概述
第二节 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涉外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
第三编 专 论
第十一章 区际法律冲突
第一节 区际法律冲突概述
第二节 区际私法概述
第三节 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
第四编 程 序 论
第十二章 国际民事诉讼
第一节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国际私法课程详细信息
课程号
02939995
学分
2
英文名称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中文简介
本课程将集中讨论国际私法的若干重要领域,诸如法律适用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基本规范和基本制度,同时从国内外的有关理论与实践入手,着重研究涉外民商事主体、涉外物权、涉外知识产权、涉外债权、涉外婚姻家庭、涉外继承权等领域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鉴于我国现已成为一个多法域国家(内地、香港及澳门),本课程还将单独阐述区际法律冲突问题。为使涉外民商事当事人的实体权益能够得到充分、切实的保障, 本课程亦将对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做深入细致的分析。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3篇)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间的经济、文化、人员交流日益频繁,涉外继承案件也随之增多。

涉外继承涉及到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冲突和适用问题,如何正确处理涉外继承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

本文旨在探讨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分析不同法律体系下的继承制度,以及解决涉外继承法律冲突的方法。

二、涉外继承的概念及法律适用原则(一)涉外继承的概念涉外继承,是指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权利义务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要素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情况。

涉外继承包括跨国继承、跨境继承和海外继承等形式。

(二)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1. 属地原则:以继承人的国籍、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等要素确定适用的法律。

2. 国际惯例原则:以国际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作为解决涉外继承法律冲突的依据。

3. 最密切联系原则:以与继承法律关系最密切的联系因素为依据确定适用的法律。

4. 保护原则:在适用外国法时,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弱者权益的保护。

三、不同法律体系下的继承制度(一)大陆法系国家的继承制度大陆法系国家的继承制度以民法典为依据,主要特点如下:1. 继承权人: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

2. 继承方式: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3. 继承份额:法定继承份额、遗嘱继承份额。

4. 继承时效:一般为10年。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继承制度英美法系国家的继承制度以判例法为依据,主要特点如下:1. 继承权人: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

2. 继承方式: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3. 继承份额:遗嘱继承份额、法定继承份额。

4. 继承时效:一般较短,如美国为6年。

四、解决涉外继承法律冲突的方法(一)直接适用国际条约1. 国际私法条约:如《关于解决国家间法律冲突的公约》(海牙公约)。

2. 国际继承法条约:如《关于国际继承的公约》(海牙公约)。

(二)适用国际惯例1.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的国际法渊源。

2.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国际公约。

《国际私法》形成性考核册(1)

《国际私法》形成性考核册(1)

国家开放大学《国际私法》形成性考核册学校名称:学生姓名:学生学号:班级:国际私法形成性考核作业1(第 1 章~第 3 章)一、不定项选择题1、国际私法上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A、对同一民事关系,相关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B、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同时作用于同一民事关系,法律的域内效力与法律的域外效力产生冲突C、对同一法律概念,相关国家作出了不同的法律解释D、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2、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中规定的用来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A.国内立法B.国内判例C.国际条约D.国际惯例3、在判例法国家,权威学者的著作是解决国际私法纠纷的依据。

在英国,可以作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权威著作是()。

A、戴西和莫里斯的《冲突法论》B、戚希尔和诺思的《国际私法》C、巴蒂福尔的《国际私法总论》D、萨维尼的《现代罗马法体系》4、从自然法的角度对国际私法进行研究,认为整个世界是一个共同体,存在着约束各个国家的统一法律,这一学派称之为( )。

A.二元论学派B.民族主义学派C.国际法学派D.国内法学派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这条冲突规范是()A.单边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C.选择型冲突规范D.重叠型冲突规范6、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

A、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方面的法律冲突B、不动产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C、行为方式有效性方面的法律冲突D、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7、识别的依据是国际私法学者争论不休的问题,依何种法律进行识别,学者们的主张主要有()。

A、依法院地法识别B、依准据法识别C、用分析法学和比较法的方法识别D、按不同的情况依据不同的法律进行识别8、经冲突规范援引某国法律作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准据法,而该国是一个多法域国家,存在区际法律冲突。

各国一般采取()方法确定准据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复习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复习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复习题(及答案)来源:王伟涛的日志国际私法复习题(及答案)一、名词解释1.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定的指定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和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

2.领事婚姻是指本国公民在外国结婚时,经驻在国明示或默示许可,可以在本国在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手续,或举行结婚仪式。

3.公共秩序:本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而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4.国际商事仲裁指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依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常设仲裁机构或临时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5.国民待遇:指一国给予外国人在投资、贸易、知识产权、出入境管理等方面享有不低于本国人的待遇。

6、准据法: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7、自然人的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8、冲突规范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二、填空题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2、在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冲突法单行法规是1918年的_《法律适用行例》。

3、冲突规范在性质上是一种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_既不同于实体法又不同于程序法的规范_。

4、外国法人的认许程序,包括特别认许程序、一般认许程序和_相互认许制。

5、对于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我国专利法采取(互惠的国民待遇制度)。

6、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或法院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其范围只包括实体法,不包括(冲突规范)。

7、对信用证的国际法制的调整,目前起着决定性作用的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8、我国法律规定,离婚适用_受理案件的法院_所在地法律。

9.在解决遗产继承的准据法的选择上,长期以来就存在着两种对立的做法,即分割制和同一制。

10.对婚姻形式要求,长期以来一直适用“ 场所支配行为”原则,即适用婚姻举行地法。

国际私法自考题-24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国际私法自考题-24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国际私法自考题-24(总分100, 做题时间90分钟)一、简答题1.简述立嘱能力的法律适用。

SSS_TEXT_QUSTI分值: 3答案:(1)一般认为应适用立嘱时立嘱人的属人法解决。

在遇有动态冲突时,多主张确认立嘱人有立嘱能力,而不宜作出否定其立嘱能力的判决。

(2)也有的国家采取放宽的态度,对立嘱能力适用多种连结因素指引准据法。

(3)为了使对位于他国的不动产遗产的处分得到不动产所在地国的承认,关于遗产中不动产的立嘱能力一般均只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2.简述对遗嘱方式应适用的法律的共识。

SSS_TEXT_QUSTI分值: 3答案:(1)主张区分动产遗嘱和不动产遗嘱而分别选择适用准据法。

对于不动产遗嘱方式,一般主张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2)非不动产的遗嘱方式应适用的法律,因1961年海牙《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的通过已普遍放得甚宽。

(3)一般而言,设立遗嘱方式的准据法跟撤销遗嘱的方式的准据法,各国冲突法的规定通常是相同的。

3.简述法定继承准据法制度中的单一制和分割制的优缺点。

SSS_TEXT_QUSTI分值: 3答案:单一制的优点在于简单易行,且不会发生死者位于不同国家的动产和不动产要分别受不同法律支配,而产生不同法律结果的矛盾情况。

但最大的缺陷却在于用死者的属人法去处理位于法院国以外的不动产,其判决往往得不到物之所在地国的承认和执行。

而就分割制而言,判决虽易为不动产所在地国承认,但法律适用上的操作程序难免复杂和烦琐。

4.简述《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的主要内容。

SSS_TEXT_QUSTI分值: 3答案:《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于1961年10月5日制订,于1964年1月5日生效。

公约第1条明确规定:不动产遗嘱方式,依财产所在地法;动产遗嘱方式,可依下列任一法律:(1)遗嘱人立遗嘱地法;(2)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国籍国法;(3)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住所地法;(4)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法。

司考《国际私法》考点: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

司考《国际私法》考点: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

司考《国际私法》考点: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司考《国际私法》考点: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一、一般侵权行为(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二)关于侵权行为地的确定,《民通意见》第187条: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如果两者不一致,由人民法院选择适用。

二、产品责任侵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5条: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三、侵犯人格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四、船舶碰撞侵权(一)《海商法》第273条: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在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二)《海商法》第275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五、民用航空法侵权《民用航空法》第189条: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六、知识产权侵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0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司考《国际私法》考点: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

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

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解决的是不同国家的法律在解决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何适用的问题。

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也即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也就是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范围。

本文将从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一般范围、特殊范围以及排除适用范围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国际私法的一般适用范围国际私法的一般适用范围是指国际私法在大多数涉外民商事关系中普遍适用的范围。

一般而言,凡是法律关系中具有涉外因素的,如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等具有涉外因素,均可适用国际私法。

例如,涉外合同、涉外财产继承、涉外侵权行为、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等。

这些涉外民商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而这类关系通常又比较普遍地受到各国法律的调整,因此可以成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二、国际私法的特殊适用范围除了上述一般适用范围外,国际私法还有一些特殊适用范围。

这些特殊适用范围通常是指某些特定的涉外民商事关系,由于其特殊性或复杂性,需要特别对待。

例如,在国际知识产权纠纷中,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独占性等特点,因此需要适用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在国际证券纠纷中,由于证券交易涉及到众多的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因此需要适用专门的证券法律规范;在国际投资纠纷中,由于投资涉及到一国与他国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因此需要适用专门的国际投资法律规范。

这些特殊类型的涉外民商事关系通常需要专门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因此也成为国际私法的特殊适用范围。

三、排除适用范围国际私法的排除适用范围是指国际私法不适用于某些特定领域的涉外民商事关系。

例如,一些涉及到国家主权、安全、公共秩序等重大利益的涉外民商事关系,通常不受国际私法的调整。

此外,一些特定的合同或法律行为,由于其违反公共道德、公序良俗等规定,也不受国际私法的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排除适用范围的确定需要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具体判断。

综上所述,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了一般适用范围、特殊适用范围以及排除适用范围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八章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国际私法

第八章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国际私法


也称无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未留下遗嘱或遗 嘱无效或遗嘱继承人拒绝继承财产时,按法律的 规定进行继承的制度。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

继承人的范围


继承人的顺序
继承人的应继份额
继承人的范围存在法律冲突的问题

配偶继承权
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限制妻子的继承权, 如法国法。

养子女继承权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第33条:无人继承财产 的处理,适用死者死亡时的遗产所在地法律。
六、与继承有关的海牙公约

(一)《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 尽可能承认各种遗嘱方式有效 (二)《遗产国际管理公约》
1、冲突的产生
2、冲突的解决 主要通过国际许可证签发和承认的有关规定,为遗产的 国际惯例提供便利。 管理动产遗产的国际许可证由死者死亡时习惯居所所在 缔约国的主管机关制作签发,该许可证如果符合公约所附格 式,则被许可证持有人(即遗产管理人)请求给予承认 的其他缔约国,应对该许可证给予承认。
包括继承权的剥夺、遗产的归还等
5、准据法的范围 依公约所确定的法律,不论其是否属于缔约国法律, 都应适用。 6、转致的采用
只限于非缔约国的法律之间,有利于缔约国法律范围内的 准据法统一。
7、公共秩序保留 与公共秩序明显不相容时,可不适用 8、区际与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一)遗嘱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遗嘱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大多数国家在较长时间都规定适用立遗嘱人的属人法 或立遗嘱行为所在地法,即只要其中任何一个认为遗嘱 形式符合要求,就可确认遗嘱的形式为有效。 泰国、埃及等是将该规定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的遗嘱 形式;英国、美国等则仅将该规定适用于动产遗嘱的形 式。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案例(3篇)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国公民王某在我国境内拥有房产一处,王某于2021年去世,留下配偶张某和子女三人。

王某生前未立遗嘱,张某和王某的子女在继承王某遗产时产生了纠纷。

张某主张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王某的遗产,而王某的子女主张按照甲国法律继承王某的遗产。

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王某于1980年与张某结婚,婚后育有子女三人。

2. 王某于1990年移居我国,在我国境内购置房产一处。

3. 王某于2021年去世,未留遗嘱。

4. 张某和王某的子女在继承王某遗产时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在王某遗产继承问题上,应适用我国《继承法》还是甲国法律?四、法律适用分析1. 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的继承,应当遵循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规定:“遗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

”2. 甲国法律相关规定甲国继承法规定,遗产继承应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

甲国法律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3. 法律适用分析本案中,王某在我国境内购置房产,且长期居住在我国,因此,王某的住所地在我国。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应适用我国法律。

而甲国法律虽然规定继承应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但由于王某的住所地在我国,因此,甲国法律的规定与我国法律的规定一致。

五、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我国境内购置房产,长期居住在我国,其住所地在我国。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应适用我国法律。

因此,张某和王某的子女在继承王某遗产时应遵循我国《继承法》的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和王某的子女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王某的遗产。

六、案例启示1. 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应充分考虑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律。

2. 法院在审理涉外继承案件时,应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维护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前后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状况浅析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前后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状况浅析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前后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状况浅析徐丽【摘要】With the reform and opening-up policy,legislation of Chines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has devel-oped rapidly.However,the existing provisions in the legislation regardless of form or content,there are obvi-ous shortcomingsi,t is difficulty to deal with the complication of foreign civil and commercial relationship.With the" Law Of Law Application Of Foreign Civil Relations "introduced,compared to before the China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has been a qualitative leap in the value orientation of their legislation also cater to the contemporary trend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how to research and improve the"Law Of Law Application Of Foreign Civil Relations ",it becomes very important.%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有了长足发展。

然而现有的规定不管在立法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存在明显的不足,很难应付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日益复杂化。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出台,相较于之前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有了质的飞跃,其立法的价值取向也迎合了当代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如何研究和完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便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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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继 承
第七十一条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或者经常居 住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律。

吴某遗产继承案




1996 年,北京某高校教师吴某辞职到日本留 学,。 2000 年 8 月,在毕业回国前夕,吴某在 日本东京不幸遇车祸身亡。遇害人亲属到日本 作了后事处理,获赔款折合人民币70余万元。 为继承这笔存款,死者的父母、兄弟姐妹与死 者的妻子、年幼的女儿产生争议,遂诉诸法律, 提起诉讼。 (1)本案应适用何地法律作为准据法? (2)本案中的遗产应如何分割?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最高院继承法司法解释:被继承人住所 地法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法。 1959年中苏领事条约:缔约任一方公民 死亡后遗留在缔约另一方领土上的财产, 包括动产、不动产,均按财产所在地国 家的法律处理。但是动产中的绝产(无 人继承的财产),可以移交给死者所属 国的领事处理。


被告主张,郑秀弘、范荣富是范奂轮的第一顺 序继承人,本案所涉遗产应由被告继承。法院在 审理过程中,依法追加郑秀弘未本案的当事人 参加诉讼,郑秀弘在诉讼过程中于2000年5月 11日在深圳因病去世。

被告范荣富辩称, 我国婚姻法规定,取得结婚证方为夫妻。范奂轮 几十年生活在香港,有圆满的家庭和妻、子、孙。范奂轮生前与妻 子郑秀弘、继子(郑秀弘亲子范荣富等)几十年在香港共同生活、 工作,相互扶养,是一个独立完满的家庭。范奂轮于1998年9月13日 因煤气中毒去世后,原告郑美娟第一个到达现场并立即通知范荣富, 其当晚即飞赴上海奔丧。范荣富以长子的身份于1998年9月对已 故的老人主持了葬礼并于1998年12月23日进行了落葬仪式。范奂 轮与郑秀弘夫妻关系应当受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香港婚姻制度改革条例》的保护,合法有效。范荣富及原告郑美 娟、范荣华是郑秀弘的亲生子女。范奂轮与范荣富是形成扶养关 系的父子。郑秀弘、范荣富是范奂轮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所涉 遗产应由被告继承。本案涉讼的财产是家庭经济独立的与凌菊梅 和原告范焕明、范书昭、凌志清、凌志铭、凌孟治无关的香港家 庭在香港取得的,该财产要求依法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产后,再继 承。




法律冲突:中国法律规定继承有两个顺序,第 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日本法律 规定继承有四个顺序,第一顺序为子女,配偶 不在继承顺序中,但可随序继承。 逸失利益 精神损害赔偿 保险金 存款等遗产
范焕明、范书昭、凌志清、凌志铭、 凌孟治诉范荣富继承纠纷案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


1998年9月14日,在上海市双峰路宛南华侨新 村6号103室因煤气中毒,同时死亡。范奂轮生 前在香港恒生银行上海分行的存款港币 9,135,032.43元和截止1999年5月12日的利息 港币293,411.31元合计港币9,428,443.74元 及1999年5月13日以后产生的利息和上海市双 峰路宛南华侨新村6号103室私房一套。 范奂轮和凌菊梅无子女,也无养子女。范奂轮 的父母及凌菊梅的父母均先于两被继承人死亡。
继承人的顺序


继承人的顺序是指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的先后次序。 在法定继承中,虽然继承人的范围已确 定,并不是所有继承人可以同时享受继 承权,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来继 承。
继承人的顺序:以两岸四地为例

大陆继承法将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 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时还规定, 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为第一 顺序继承人。香港法律没有规定继承顺序,而是依继承人与无遗 嘱死亡人之间的婚姻、血亲的远近,经济和生活上的依附程度, 来确定继承遗产的顺序。澳门《澳门民法典》将法定继承分为五 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及直系血亲卑亲属;第二顺序为配偶及 直系血亲尊亲属 ,即在被继承人没有卑亲属时,由配偶和尊亲属 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第三顺序为与死者有事实婚姻关系之人; 第四顺序为兄弟姐妹及直系血亲卑亲属;第五顺序为四亲等内之 其他旁系血亲。台湾地区继承法的继承顺序分为血亲继承和配偶 继承两种情况。血亲划分为四个继承顺序,第一顺序为直系血亲 卑亲属;第二顺序为父母;第三顺序为兄弟姐妹;第四顺序为祖 父母。配偶可以与血亲的任何一个继承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遗 产,在没有血亲继承人时则单独继承全部遗产。
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以两岸四地
为例

我国大陆对于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没有规定具体界限和比例,而是 按权利义务相一致、男女平等、赡老扶幼、和睦团结的原则,确 定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的遗产分配。香港对法定继承人应得的份 额规定非常具体。当无遗嘱者死亡时,若只遗下配偶而无其他亲 属,其遗产全部由配偶继承;若只遗下配偶和子女,则应先从遗 产中拨出5万元,并连同自死亡之日起到遗产分割时止,按5%计 算的年息归在世配偶,余下的遗产,配偶享有1/2,其余1/2由子 女摊分;若无遗嘱死亡者去世时没遗下子女,而有在世的父母亲 或兄弟姐妹,或兄弟姐妹的子女时,则应先从无遗嘱死亡者的财 产中拨出20万,连同自逝世之日起至分遗产时按5%计算的利息, 一并归在世配偶;余下的遗产在世配偶可继承1/2,其余1/2由在 世的父母双方平均分享;若父母亲均死亡,该一半财产可由无遗 嘱死亡者的兄弟姐妹或侄甥等继承;没有配偶的,由子女、父母 等继承人按血亲远近,经济和生活依赖程度确定顺序继承,在同 一顺序中按均等原则分配。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我国关于涉外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 按照《继承法》、《民法通则》的规定, 我国涉外法定继承采用区别制,即“遗 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 时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 法。”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1985年《继承法》第36条:中国公民继 承在中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国境 内的外国人的遗产,以及外国人继承在 中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中国公民在中 国境外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 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或协定 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 各国对继承人的范围规定不同 各国对继承人的顺序规定不同 各国对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规定不同
继承人的范围存在法律冲突的问题

未亡的配偶 兄弟姐妹 养子女、非婚生子女 继承人的亲等级别(意大利10等亲;法 国12等亲)
继承人的范围方面的法律冲突:以两 岸四地为例
第八章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二、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三、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法定继承的概念:也称无遗嘱继承,与 遗嘱继承相对,是指被继承人未留下遗 嘱或遗嘱无效或遗嘱继承人拒绝继承财 产时,按法律的规定进行继承的制度。 各国在法定继承的相关问题,如继承人 的范围、继承人的顺序、代位继承、应 继承份额、继承权的丧失和继承权的放 弃以及遗产管理等方面存在差异。

原告以被继承人无遗嘱又无第一顺序继承人为 由提出诉讼,要求以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继 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具体主张是:
范奂轮名下的遗产银行存款及上海市双峰路宛南华侨新村6号103 室之二分之一产权应由范焕明、范书昭各半继承;凌菊梅名下的 遗产银行存款和上海市双峰路宛南华侨新村6号103室之二分之一 产权应由凌孟治、凌志清、凌志铭继承。因凌孟治在凌菊梅生前 对她给予长期赡养照顾,应继承凌菊梅遗产60%。凌志清、凌志铭 分别继承20%。故范焕明、范书昭、凌志清、凌志铭、凌孟治提 出起诉,要求依法分得被继承人范奂轮和凌菊梅在恒生银行上海分 行的遗产存款共计9,428,443.74元及1999年5月13日以后产生的 利息。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区别制 同一制 遗产所在地法 合并制(以属人法为主,兼采财产所在 地法)
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区别制:也称分割制,是指在涉外法定继承中, 将遗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对其分别适用不同 的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即不动产适用不 动产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动产适用被 继承人属人法。这种制度强调继承的财产法性 质,为英美国家以及若干大陆法国家所采用。 采用区别制的国家主要有英国、美国、法国、 比利时、卢森堡、保加利亚、智利、加蓬、泰 国、玻利维亚等。我国也采取区别制。
区别制和同一制的利弊



区别制有利于维护不动产所在地国家利益,有 利于判决执行。但如果遗产分布于两个或两个 以上的国家,受两个国家法律支配,使继承关 系复杂化,使法律适用遇到困难。 同一制使法律适用简单,但如果属人法与财产 所在地法不同时会发生困难,特别是财产所在 地国家采用区别制时,根据属人法作出的判决 可能在不动产所在地国无法得到承认和执行。 根本分歧在于不动产继承的法律适用。为了协 调,有的国家在继承问题上接受反致。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同一制:也称单一制,是指全部遗产不 分动产和不动产,继承关系作为一个整 体适用同一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 绝大多数国家即被继承人的属人法(被 继承人本国法或住所地法)。这一制度 强调继承的身份法性质。极少数国家采 用物之所在地法。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采用被继承人本国法的国家有意大利、日本、 奥地利、德国、西班牙、葡萄牙、荷兰、希腊、 瑞典、埃及、伊朗、伊拉克、叙利亚、古巴、 委内瑞拉、墨西哥、巴拿马、土耳其等。 采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的国家有挪威、丹麦、 冰岛、巴西、哥伦比亚、阿根廷、秘鲁、尼日 利亚、危地马拉和哥斯达黎加等(北欧和中美、 南美洲国家)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1986年《民法通则》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 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 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理解(1)本条冲突规范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2)我国实行区别制,即动产和不动产遗产 分别适用不同的冲突规则;(3)这里的遗产 包括我国境内和境外的所有动产和不动产; (4)当被继承人有几个住所时,以其死亡时 的住所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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