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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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

第一章: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使用当事人属人法。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

1、《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2、《民通意见》补充说明“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由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由民事行为能力。”“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使用其住所地法律。”

3、《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使用行为地法律。”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民通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对外国法人的国籍确定采取注册登记主义。)

第二章: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一、结婚:

1、《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外国人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重叠适用中国法和外国人本国法。中国公民和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结婚,可以采取领事婚姻,也鼓励在当地按当地法律办理,同时不得违反我国婚姻法的有关实质要件。短期在境外的(如旅游)结婚必须适用中国法。

二、离婚:

1、《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民通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涉外离婚及时当事人以协议方式离婚,法院也要依该协议做出判决,防止协议在外国不生效。

3、《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6条指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有关规定,向该管辖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使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三、夫妻关系:

1、《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规定:“夫妻人身关系,使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

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使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3、如当事人没有共同国籍,则采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四、父母子女关系:

1、《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5条规定:“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五、收养:

1、《收养法》第21条规定:“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的,应当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并不得违背收养人经常居住地的法律。”——即重叠使用我国法律和收养人经常居住地的法律。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六、抚养:

1、《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抚养适用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2、《民通意见》第189条指出:“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抚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抚养以及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抚养,应当适用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抚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

3、《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9条规定:“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七、监护:

1、《民通意见》第190条规定:“监护的设立、更和终止,使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法律。”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0条规定:“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体现了保护弱者权益的原则。

第三章:继承的法律适用

一、法定继承:

1、《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二、遗嘱继承:

1、类推适用法定继承的规定。

三、无人继承的财产的归属问题:

1、《民通意见》第191条规定:“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遗产如

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2、《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3、《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5条规定:“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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