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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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案例名称】

刘岳华、刘靖华、刘湘华、刘树华、刘复华诉刘复华遗产继承案

【案情介绍】

解放前,刘汉源与汪家旺在大陆结婚,婚后生育5个子女,依次是刘岳华、刘靖华、刘湘华、刘树华、刘复华。1949年,刘汉源由大陆去台湾,去台后未再婚。1972年,刘汉源之妻汪家旺在长沙去世。1994年7月15日,刘汉源最后一次回大陆探亲,于1995年2月8日在长沙去世。刘汉源去世后,留有货币遗产。为继承遗产,刘汉源子女之间发生争议,刘岳华、刘靖华、刘湘华、刘树华以刘复华为被告,诉至长沙市南区人民法院。如何确定该涉外继承案件的准据法?

【法律问题】

如何确定涉外继承案件的准据法?

【参考答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动产的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即台湾地区的法律。

【评析】

刘汉源1949年去台湾后,定居台湾,是台湾居民。刘汉源留在大陆的子女刘岳华、刘靖华、刘湘华、刘树华、刘复华由汪家旺在大陆抚养成人,并始终在大陆居住、生活,系大陆居民。大陆居民继承台湾居民的遗产,属涉外继承。涉外继承首先要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对本案而言,就是要解决本案是适用大陆法律,还是适用台湾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刘汉源1949年去台湾后一直在台湾生活,其间先后回大陆5次,最后一次回大陆的时间是1994年7月15日。刘汉源在大陆死亡,死亡的时间是1995年2月8日。从1994年7月15日至1995年2月8日,期间为6个多月,不足1年,所以,刘汉源死亡的住所地在台湾而不在大陆。刘汉源遗留的遗产是货币,货币系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的“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本案应适用的实体法是台湾地区的法律。

通过刘岳华、刘靖华、刘湘华、刘树华、刘复华诉刘复华遗产继承案我们可以看到,法律适用规范不直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只是指出涉外民事关系(本案是继承关系)应适用哪一国家(或哪一法域)法律,法律适用规范和准据法结合起来,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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