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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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继承法遗产继承顺序及分配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2021继承法遗产继承顺序及分配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一般来说,老人百年后,会留下遗嘱来对生前个人财产进行分配,老人的配偶、子女会根据继承财产。

如果老人没留下遗嘱,那么家属该按照怎样的继承顺序和分配比例来继承遗产呢?一、遗产继承要遵从怎样的顺序?《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举个例子,比如父亲和一位水果摊摊主签署了一份遗赠抚养协议(约定水果摊摊主承担父亲生养死葬的义务,父亲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水果摊摊主所有的协议),还立下了一份遗嘱,写明父亲个人所有的位于市中心的一套两居室在其死后归两个儿子所有。

像这种情况,根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继承开始后(即父亲死亡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如果没有立遗嘱也没有签署遗赠抚养协议,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法定继承适用哪些情形?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民法典》第115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三、法定继承要遵从怎样的顺序?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八章继承的法律冲突及法律适用

第八章继承的法律冲突及法律适用

2、关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的确定 、 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 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 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法律。 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法律。 3、优先适用国际条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 协定办理。 协定办理。
案例分析 北京某大学教师李某在国内有住所一处 某大学教师李某在国内有住所一处。 北京某大学教师李某在国内有住所一处。2001 年辞职到日本留学。其间又在日本有住处一所。 年辞职到日本留学。其间又在日本有住处一所。 2003年完成学业 即将回国。回国前夕, 年完成学业, 2003年完成学业,即将回国。回国前夕,李某在大 坂市骑车上班途中,被疾驶的小汽车撞倒, 坂市骑车上班途中,被疾驶的小汽车撞倒,经抢救 无效死亡。 无效死亡。李某的妻子王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 李某大哥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经协商, 李某大哥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经协商,日本 方面赔偿90多万元人民币。 90多万元人民币 方面赔偿90多万元人民币。 回国后,为遗产分配一事, 回国后,为遗产分配一事,王某与李某的家人 发生争执,协商未果。李某的家人以王某及王某6 发生争执,协商未果。李某的家人以王某及王某6 岁的女儿为被告,诉至法院。 岁的女儿为被告,诉至法院。 本案应以何国法律为准据法?为什么? 问:本案应以何国法律为准据法?为什么?
**案件最终结果: **案件最终结果: 案件最终结果
2010年2月2日,香港高等法院裁定商人陈振聪, 2010年 香港高等法院裁定商人陈振聪, 在已故华懋集团主席龚如心的遗嘱认证案中败诉, 在已故华懋集团主席龚如心的遗嘱认证案中败诉, 龚如心的庞大遗产,拨归华懋慈善基金。 龚如心的庞大遗产,拨归华懋慈善基金。

民法典中的继承法规定及其适用

民法典中的继承法规定及其适用

民法典中的继承法规定及其适用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通过法定或遗嘱规定,将其财产权利和义务传承给合法继承人的过程。

继承法具有法定性、等级性和排除性等特点,旨在确保财产的合理传承和维护家庭利益。

在中国,继承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及最新颁布实施的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法典中的继承法规定及其适用。

一、继承权的取得与继承顺序民法典规定,继承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合法继承,即依法取得继承人地位;二是通过遗嘱的方式进行继承,即依法取得遗嘱继承人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权主要按照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顺序进行排列。

在法定继承中,遵循的是继承顺序,即以直系亲属为继承人的优先顺序。

依次是子女、父母、配偶和兄弟姐妹。

如果继承人中的一位已经去世,其法定继承权将转移到其子女或其他直系亲属身上。

此外,法定继承还存在着无主继承,即当没有合法继承人时,财产将归为国家所有。

遗嘱继承则是根据遗嘱的规定,将继承人确定为遗嘱颁布后的继承人。

遗嘱是继承人在生前依法提前做好的一种财产处分安排,其规定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二、继承财产的分配原则继承财产的分配原则主要包括平等原则、子女优先原则、保护配偶和未成年人的原则以及尊重自愿意愿的原则。

首先是平等原则,即继承人在法定继承中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无论继承人是子女、父母、配偶还是兄弟姐妹,其继承份额都应平等。

其次是子女优先原则,即继承人的子女享有优先分配继承财产的权利。

在法定继承中,子女继承的份额要高于其他亲属。

此外,继承法还注重保护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对于配偶,如果继承人有配偶,配偶享有继承人一定份额的继承权。

对于未成年子女,则继承财产可能需要经过监护人管理和保护。

最后,继承法充分尊重继承人的意愿。

在遗嘱继承中,遗嘱的内容将被尊重,并按照遗嘱的规定进行财产的分配。

三、继承权的限制民法典对继承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家庭利益。

练习题8(涉外继承部分)

练习题8(涉外继承部分)

练习题8(涉外继承部分)一、单项选择题1.关于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我国采用()A.区别制B.同一制C.遗产所在地法D.被继承人本国法2.我国法律规定动产的法定继承适用()A.被继承人本国法B.被继承人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法C.物之所在地法D.法院地法3.对于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奉行先占权主义的国家—般是采用()A.财产所在地法B.被继承人本国法C.被继承人住所地法D.法院地法4.概观各国新近立法,关于继承的法律适用主要趋向于采用()A.区别制B.同一制C.遗产所在地法D.法院地法5.关于立遗嘱能力的法律适用,一般认为应当适用()A.当事人的属人法B.立遗嘱地法C.遗产所在地法D.法院地法6.关于遗嘱处分方式的法律适用,目前普遍的趋势是()A.只采用遗嘱订立地法B.只采用当事人的属人法C.重叠适用遗嘱订立地法和当事人的属人法D.选择适用遗嘱订立地法或当事人的属人法7、侨居甲国的中国公民田某在乙国旅行时遇车祸身亡。

其生前在丙国某银行寄存有价值10万美元的股票、珠宝一批,在中国遗留有价值200万人民币的房产一处。

田某在中国的父母要求继承这批股票和珠宝。

我国与甲乙丙三国均无有关遗产继承的特别协议。

依我国法律,前述股票和珠宝的继承应适用哪一国的法律?(2004)A.中国法B.甲国法C.乙国法D.丙国法8、甲国人琼斯在我国工作期间不幸病故。

琼斯在我国境内遗留有价值30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但未留遗嘱,亦无继承人。

在这种情况下,琼斯遗留在我国的财产应依据什么法律处理?(2004)A.依甲国法处理B.依涉外继承的准据法处理C.依中国法律处理,但中甲两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D.交甲国驻华使领馆依甲国法处理9、李某(具有中国国籍)长期居住在甲国,一年前移居乙国并取得当地住所。

现李某去世而未立遗嘱。

李某生前在中国有投资股权和银行存款。

乙国关于法定继承的冲突规范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律。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3篇)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间的经济、文化、人员交流日益频繁,涉外继承案件也随之增多。

涉外继承涉及到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冲突和适用问题,如何正确处理涉外继承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

本文旨在探讨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分析不同法律体系下的继承制度,以及解决涉外继承法律冲突的方法。

二、涉外继承的概念及法律适用原则(一)涉外继承的概念涉外继承,是指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权利义务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要素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情况。

涉外继承包括跨国继承、跨境继承和海外继承等形式。

(二)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1. 属地原则:以继承人的国籍、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等要素确定适用的法律。

2. 国际惯例原则:以国际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作为解决涉外继承法律冲突的依据。

3. 最密切联系原则:以与继承法律关系最密切的联系因素为依据确定适用的法律。

4. 保护原则:在适用外国法时,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弱者权益的保护。

三、不同法律体系下的继承制度(一)大陆法系国家的继承制度大陆法系国家的继承制度以民法典为依据,主要特点如下:1. 继承权人: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

2. 继承方式: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3. 继承份额:法定继承份额、遗嘱继承份额。

4. 继承时效:一般为10年。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继承制度英美法系国家的继承制度以判例法为依据,主要特点如下:1. 继承权人: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

2. 继承方式: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3. 继承份额:遗嘱继承份额、法定继承份额。

4. 继承时效:一般较短,如美国为6年。

四、解决涉外继承法律冲突的方法(一)直接适用国际条约1. 国际私法条约:如《关于解决国家间法律冲突的公约》(海牙公约)。

2. 国际继承法条约:如《关于国际继承的公约》(海牙公约)。

(二)适用国际惯例1.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的国际法渊源。

2.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国际公约。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1. 介绍在现代社会中,当一个人去世时,他或她的遗产将由生前所立的遗嘱来分配。

但是,当一个人没有立遗嘱或遗嘱被视为无效时,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将适用。

法定继承是指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的一套规则,来确定去世人的遗产将如何分配给合法继承人。

2. 法定继承的原则根据中国法律,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则:2.1 平等继承平等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合法继承人之间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无论是儿子还是女儿,都有平等的权利来继承去世人的财产。

这个原则反映了性别平等的社会观念,旨在防止对某一性别的歧视。

2.2 直系继承直系继承是指法定继承中,只有一些特定的亲属可以成为合法继承人。

根据中国继承法,合法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

其他亲属,如兄弟姐妹或祖父母,在法定继承中不享有继承权。

2.3 优先级继承在法定继承中,不同的亲属之间享有不同的继承优先权。

配偶是继承优先级最高的亲属,他或她享有一定的继承份额。

如果去世人有子女,那么子女将共同分享剩余的遗产。

如果去世人没有子女,而是有父母,那么父母将继承全部遗产。

在没有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情况下,兄弟姐妹以及其他近亲有权继承遗产。

2.4 替代继承当合法继承人去世或放弃继承权时,替代继承原则将适用。

例如,如果去世人的子女先于去世人去世,那么子女的子女(即去世人的孙子孙女)将作为替代继承人继承遗产。

3. 遗产分配顺序在法定继承遗产分配中,有一个明确的顺序来决定继承人的身份。

1.首先,配偶将继承1/4或1/3的遗产,具体比例由各地法规规定。

2.其次,在有子女的情况下,子女将平均分享剩余的遗产。

如果有多个子女,他们将平均分配。

3.如果去世人没有子女,但有父母,那么父母将继承全部遗产的一半。

4.在没有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情况下,兄弟姐妹以及其他近亲将分享遗产。

5.当所有合法继承人都不可行时,国家将对遗产进行处理。

4. 法定继承的限制虽然法定继承是一种公平和合理的方式来分配遗产,但也存在一些限制。

内地澳门继承制度之法律冲突及其救济

内地澳门继承制度之法律冲突及其救济

1999年澳门回归祖国之后,内地与澳门人民之间的民商事往来更为密切,跨法域「1」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日益增多,继承事项亦不例外。

由于内地与澳门在继承问题上的实体规则规定不同,并且解决继承问题实体规则冲突的冲突规则的规定也不相同,因此,继承问题的法律冲突不仅体现在实体规则方面,亦体现在冲突规则方面。

如何有效解决继承问题的法律冲突,不仅涉及两地人民正当权益的合理保护,更关涉到“一国两制”基本国策的实施保障与祖国统一目标的实现。

一、内地澳门继承制度实体规则之冲突内地继承实体法律制度主要规定在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1985年《继承法》共5章,37个条文,规定得比较原则。

澳门继承实体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1999年《澳门民法典》第五卷《继承法》中,共四编,297个条文,规定得非常详尽。

以下就内地、澳门继承实体法律制度的主要不同方面作一简单比较。

(一)法定继承制度之冲突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继承分配份额进行继承的制度。

「2」法定继承的核心问题是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以及继承的顺序。

根据内地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法定继承的顺序如下,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此外,该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澳门民法典第1973条规定:可继承遗产之人依下列顺序而被赋权继承:a)配偶及直系血亲卑亲属;b)配偶及直系血亲尊亲属;c)与死者有事实婚关系之人;d)兄弟姊妹及其直系血亲卑亲属;e)四亲等内之其他旁系血亲;f)澳门地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澳门继承法规定继承人范围远远大于内地的规定,其继承顺序有6个,并且澳门特区政府作为最后继承人,可以继承在澳门的无人继承的财产。

继承的法律冲突法

继承的法律冲突法

二、遗嘱的法律适用
(一)立遗嘱能力的法律适用 立遗嘱能力问题的法律冲突,一般认为应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但一些国家采用立遗嘱人的本国法,另一些国家采用立遗嘱人的习惯 居所或住所地法。此外有些国家规定,对在本国境内的不动产立遗嘱 的能力要求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二、遗嘱的法律适用
(二)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
三、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
(二)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
1.解决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冲突规则
解决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冲突规则主要有两种:一是适 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这为主张继承权主义的国家所采用;二是 适用财产所在地法,这为主张依先占权取得无人继承财产的国家 所采用。
2.原苏联原苏联和东欧国家间及东欧国家间缔结的司法协助条约中, 普遍就涉外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一般是无人继 承的动产交还给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国籍国所有,不动产归不动产 所在地国家所有。
3.我国的司法解释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解答意见,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 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我 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另一些国家则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分别规定应适用的法律, 即不动产遗嘱方式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遗嘱方式适用的法 律则比较灵活。
2.国际关于遗嘱方式的准据法的态度
目前,普遍的观点是对遗嘱方式的准据法采取放宽灵活的态 度。1961年订立、1967年生效的海牙《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 约》集中反映了这一趋势。
继承的法律冲突法
内容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二、遗嘱的法律适用 三、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世界各国立法与实践中关于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的顺序、代位 继承、应继承份额、继承权的丧失和放弃等方面存在着许多法律冲突。

浅析我国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浅析我国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对 此 做 出 了一 些 限制 。首 先 , 约 在 第 七条 明确 规 定 , 用 第七 条 公 适
被 继 承 人 以 其 生 前 的 全 部 财 产 作 为 一个 整 体 对 其 承 担 责 任 ,适 用
同一 的 法 律 标准 显 得 较 为 公 平 。它本 身 也 具 有 负 面效 果 : 同~ 制 即 虽 带 来 法 律 适 用 上 的 方 便 ,但 它 又 导致 了适 用 法 律 的机 械 性 和 单

【 关键 词】 涉外法定继承 法律 适用 《 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


法 定 继 承 中的 两 个 基本 制度
法 定 继 承 是 遗 产 继 承 的方 式 之 一 .是 指 根 据 法 律 直 接规 定继 承人 的范 围 、 承 人 的顺 序 、 承 遗 产 的份 额 及 遗 产 的分 配 原 则 来 继 继 继 承被 继 承人 的遗 产 。 国在 确 定 涉 外 法 定 继 承 的准 据 法 时 . 各 做法 并不 统一 , 般 采 用 ” 一 制 ” ” 一 同 和 区别 制 ” 种 制 度 。 两 ( ) 定 继 承 的 同一 制 一 法 同一 制 , 称 为 ” 一 制 ” 是 指 全 部 遗 产 不 分 动 产 与不 动 产 , 又 单 , 也不 论其 所 处 何 地 , 继 承 都适 用 一 个 统 一 的 冲 突 规 范 . 而 导致 其 从
问题 。2 1 我 国颁 布 了《 0 0年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涉 外 民 事 关 系 法律 适 用 法》 其 , 中 对 法 定 继 承 法 律 适 用 的规 定也 与 以往 有 所 不 同 . 的 规 定 是 否 较 以往 更 新
完备 . 灵 活 ?是 否 有 需要 完善 的地 方 呢 ? 更

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条文】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法定继承基本内容和继承顺序的规定。

【条文理解】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先后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具有法定性和强行性。

法定继承制度最能体现一个国家的伦理亲缘观念,主要包括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两大方面的规定。

一、关于继承人范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在适用法定继承方式时,哪些人能够作为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不是被继承人生前作出的决定。

各个国家和地区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德国民法典》第1924条至第193 2条规定,无遗嘱继承人包括配偶继承人和血亲继承人。

血亲继承人包括晚辈直系血亲、曾祖父母及晚辈直系血亲、比曾祖父母辈份更远的祖先及晚辈直系血亲,即几乎包括与死者有血亲关系的一切生存的人。

《美国统一遗嘱检验法典》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晚辈直系血亲、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无遗嘱继承人主要包括血亲继承人和配偶继承人。

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定继承人包括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配偶。

根据我国大陆《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继承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第二条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以将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

其价额作为遗产。

第三条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第四条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五条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第八章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国际私法

第八章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国际私法


也称无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未留下遗嘱或遗 嘱无效或遗嘱继承人拒绝继承财产时,按法律的 规定进行继承的制度。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

继承人的范围


继承人的顺序
继承人的应继份额
继承人的范围存在法律冲突的问题

配偶继承权
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限制妻子的继承权, 如法国法。

养子女继承权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第33条:无人继承财产 的处理,适用死者死亡时的遗产所在地法律。
六、与继承有关的海牙公约

(一)《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 尽可能承认各种遗嘱方式有效 (二)《遗产国际管理公约》
1、冲突的产生
2、冲突的解决 主要通过国际许可证签发和承认的有关规定,为遗产的 国际惯例提供便利。 管理动产遗产的国际许可证由死者死亡时习惯居所所在 缔约国的主管机关制作签发,该许可证如果符合公约所附格 式,则被许可证持有人(即遗产管理人)请求给予承认 的其他缔约国,应对该许可证给予承认。
包括继承权的剥夺、遗产的归还等
5、准据法的范围 依公约所确定的法律,不论其是否属于缔约国法律, 都应适用。 6、转致的采用
只限于非缔约国的法律之间,有利于缔约国法律范围内的 准据法统一。
7、公共秩序保留 与公共秩序明显不相容时,可不适用 8、区际与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一)遗嘱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遗嘱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大多数国家在较长时间都规定适用立遗嘱人的属人法 或立遗嘱行为所在地法,即只要其中任何一个认为遗嘱 形式符合要求,就可确认遗嘱的形式为有效。 泰国、埃及等是将该规定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的遗嘱 形式;英国、美国等则仅将该规定适用于动产遗嘱的形 式。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课件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课件
第一节 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 一、法定继承的冲突 • 1、继承开始的时间 • 2、继承人的范围 • 3、继承顺序 • 4、继承人的应继份额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 二、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 1、同一制 • 2、区别制。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 三、我国的规定 •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
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 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案例
王某系已取得美国国籍且在纽约有住所的华人,1996年2 月回中国探亲期间病故于上海,未留遗嘱。王某在上海遗 有1栋别墅和2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美国纽约遗有1套 公寓房、2家商店、3辆汽车、若干存款。王某在纽约没有 亲属,其在上海的亲属因继承王某遗产发生争议,诉至上 海某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私法规则,我国法院应适用下列 哪些法律审理这一案件? A.在纽约州的财产适用纽约州法律 B.在上海的财产适用中国法律 C.遗产中的动产适用纽约州法律 D.遗产中的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案例
• 对于周某从日本带回的赔偿金和保险金应如何分 配,吴某的父母及兄弟姐妹与吴某的妻子周某发 生争执,无法解决。为避免引起冲突,吴某的父 母及兄弟姐妹(以下简称吴方)以吴某之妻周某 及女儿(6岁)为被告,起诉于法院。
• 1、本案属于何种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具有 涉外因素?
• 2、如果日本法规定,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那 我国法院该适用何国法律?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无人继承的财产法律适用
• 一、理论上的分歧: • 1、继承权说 • 2、先占说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民法典的继承篇概括

民法典的继承篇概括

民法典的继承篇概括
民法典的继承篇概括:
继承是民法典中重要的一部分,涉及到个人财产的传承和继承人的权益保护。

继承篇是民法典中关于继承制度的法律规定。

继承篇主要包括继承的一般规定、继承权的取得和继承分割三个方面。

继承的
一般规定是指继承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的基本原则是法定继承和平等继承。

法定继承意味着继承人的身份和份额是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的,不受个人意志的干扰;平等继承意味着在同一继承顺序中,亲属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继承的适用范围包括自然人的继承和法人的继承。

继承权的取得主要涉及继承人的资格和继承的方式。

民法典规定了合法继承人
的范围,包括近亲属、配偶和无其他继承人的人。

此外,继承可以分为法定继承和遗赠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继承,而遗赠继承则是指根据遗嘱来确定继承人和继承份额。

继承分割是指将被继承人的财产分割给各个继承人的过程。

在继承分割中,民
法典规定了继承人的优先顺序和分割的方法。

优先顺序主要按照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来确定,然后再按照遗嘱或法定继承人协议进行分割。

分割方法则采取平均分割、依法分割和合并分割等方式。

继承篇的法律规定为个人财产的传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护了继承人的
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继承篇的规定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促进财产的有序传承。

继承的法律适用

继承的法律适用

继承的法律适用继承的法律适用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时,继承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依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有效遗嘱承受被继承人所遗留的合法的私有财产和权益的一种法律制度。

继承是一个社会历史现象,是伴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而出现的。

早在罗马法时代就存在继承制度,包括对被继承人人格的继承和对其财产的继承。

不过,现代的继承制度主要指财产继承,它可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

当然,无人继承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国际私法所调整的继承关系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涉外因素的继承关系,即涉外继承关系。

它是指主体、客体和内容等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含有涉外因素的继承关系。

第一节法定继承一、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在没有遗嘱和遗赠的情况下,直接依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的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将被继承人的遗产转移给继承人所有的财产继承制度。

它又叫无遗嘱继承,与遗嘱继承一起构成一国主要的财产继承制度。

由于各国关于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的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等方面的立法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因而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是大量存在的。

二、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也就是采用什么样的准据法来解决涉外法定继承关系的法律冲突的问题。

从各国继承立法来看,基本上采取了两种不同的立法原则:同一制和区别制。

(一)同一制同一制又称单一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把遗产看成一个整体,不分动产和不动产,也不论遗产分布在一国或数国,均适用同一准据法,一般是被继承人的属人法(本国法或住所地法)或者财产所在地法。

1.被继承人的属人法“继承依被继承人属人法”这一古老的冲突规范来源于古罗马法中的“普通继承”制度。

罗马法认为,继承是对死者人格总体的继承,是死者人格的延长。

法定继承关系存在的前提,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人格延续关系,即一定的身份关系或亲属关系。

根据传统的人的身份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法定继承关系理应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

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与权益优先级法律规定与解读

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与权益优先级法律规定与解读

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与权益优先级法律规定与解读继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涉及财产继承的分配和权益保护。

在继承中,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和权益优先级是关键问题。

本文将对继承顺序和权益优先级的法律规定进行解读。

一、继承顺序的法律规定继承顺序是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继承人的先后顺序。

我国《继承法》对继承顺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继承人:1. 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是指在法律上享有优先继承权的亲属。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

在继承时,直系亲属的权利排在其他继承人之前。

2. 遗嘱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是指在遗嘱中被确定为继承人的个人或组织。

遗嘱是遗留人在生前通过公证机关或者公证书明确表达的意愿,对于继承顺序具有重要作用。

如果遗嘱存在,遗嘱继承人享有优先继承的权利。

3. 其他继承人:除了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外,还存在其他继承人的情况。

例如,没有直系亲属或遗嘱的情况下,法律会规定其他亲属或组织的继承顺序。

继承顺序的确定旨在保护亲属关系,并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二、权益优先级的法律规定在确定继承顺序后,继承人的权益优先级也是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权益优先级是指不同继承人在继承过程中享有的优先权。

1. 优先继承权:优先继承权是继承人在分配继承财产时享有的第一权益。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在继承时享有优先继承权。

对于直系亲属来说,其权益具有最高的优先级,其他继承人需在其之后才能享有权利。

2. 平等继承权:平等继承权是指多个继承人在没有优先继承权的情况下平等分配继承财产的权益。

当没有明确规定优先继承权的情况下,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3. 有限继承权:有限继承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财产时享有的受限制的权益。

例如,当继承人受到负债或债务限制时,其继承权可能会受到限制。

4. 放弃继承权:继承人有权放弃继承权,即放弃对继承财产的所有权益。

这种情况下,继承人不再享有继承财产,权益由其他继承人继承。

继承的涉外法律适用案例(3篇)

继承的涉外法律适用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中国公民)与张某(美国公民)于2010年在美国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6年,李某因工作原因回国,与张某离婚,双方约定离婚后子女随张某在美国生活,李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

2018年,李某因病去世,留下一套位于中国北京的房产和一定数额的存款。

张某得知李某去世后,要求继承李某的遗产,但双方就遗产的继承问题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的遗产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进行继承。

三、法律适用分析1. 法律适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的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 具体分析(1)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李某去世时,其经常居所地为北京,根据法律规定,李某的遗产继承应适用中国法律。

(2)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李某的遗产中有一套位于北京的房产,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法定继承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中国法律。

综合以上分析,李某的遗产继承应适用中国法律。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遗产继承应适用中国法律。

张某作为李某的妻子,有权继承李某的遗产。

法院判决张某继承李某的房产和存款。

五、案例评析本案涉及涉外继承法律适用问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法律适用原则,依法作出判决。

以下是对本案的评析:1. 法律适用原则的适用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法律适用原则,为案件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 法律适用结果的合理性法院判决张某继承李某的遗产,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同时,判决结果也符合李某的生前意愿,有利于维护张某的合法权益。

3. 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实践意义本案的判决结果对于涉外继承法律适用具有以下实践意义:(1)明确了涉外继承法律适用原则,为法院审理涉外继承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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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案例名称】
刘岳华、刘靖华、刘湘华、刘树华、刘复华诉刘复华遗产继承案
【案情介绍】
解放前,刘汉源与汪家旺在大陆结婚,婚后生育5个子女,依次是刘岳华、刘靖华、刘湘华、刘树华、刘复华。

1949年,刘汉源由大陆去台湾,去台后未再婚。

1972年,刘汉源之妻汪家旺在长沙去世。

1994年7月15日,刘汉源最后一次回大陆探亲,于1995年2月8日在长沙去世。

刘汉源去世后,留有货币遗产。

为继承遗产,刘汉源子女之间发生争议,刘岳华、刘靖华、刘湘华、刘树华以刘复华为被告,诉至长沙市南区人民法院。

如何确定该涉外继承案件的准据法?
【法律问题】
如何确定涉外继承案件的准据法?
【参考答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动产的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即台湾地区的法律。

【评析】
刘汉源1949年去台湾后,定居台湾,是台湾居民。

刘汉源留在大陆的子女刘岳华、刘靖华、刘湘华、刘树华、刘复华由汪家旺在大陆抚养成人,并始终在大陆居住、生活,系大陆居民。

大陆居民继承台湾居民的遗产,属涉外继承。

涉外继承首先要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对本案而言,就是要解决本案是适用大陆法律,还是适用台湾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

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刘汉源1949年去台湾后一直在台湾生活,其间先后回大陆5次,最后一次回大陆的时间是1994年7月15日。

刘汉源在大陆死亡,死亡的时间是1995年2月8日。

从1994年7月15日至1995年2月8日,期间为6个多月,不足1年,所以,刘汉源死亡的住所地在台湾而不在大陆。

刘汉源遗留的遗产是货币,货币系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的“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本案应适用的实体法是台湾地区的法律。

通过刘岳华、刘靖华、刘湘华、刘树华、刘复华诉刘复华遗产继承案我们可以看到,法律适用规范不直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只是指出涉外民事关系(本案是继承关系)应适用哪一国家(或哪一法域)法律,法律适用规范和准据法结合起来,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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