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标准计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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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公布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公布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公布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黑建造价函[2008]80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8.11.20
【实施日期】2008.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公布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黑建造价函[2008]8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黑建造价[2007]15号)文件的规定,我站组织了2008年度施工企业规费核定工作,现将取得《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企业及其各项规费的具体标准予以公布。

附件:2008年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一)
1、哈尔滨。

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

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

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遏制不正当竞争,保障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制定《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以下简称规费标准)。

一、规费标准的适用范围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不分企业形式和经济性质,不论承包方式,均应按规定办理《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

二、规费标准的内容及费率1、规费标准的内容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费中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2、规费标准的费率如下:规费标准序号规费名称计费基础规费费率1养老保险费分部分项清单定额人工费+措施项目清单定额人工费6.0~11.0%2失业保险费分部分项清单定额人工费+措施项目清单定额人工费0.6~1.1%3医疗保险费分部分项清单定额人工费+措施项目清单定额人工费3.0~4.5%4住房公积金分部分项清单定额人工费+措施项目清单定额人工费2.0~5.0%5工伤保险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分部分项清单定额人工费+措施项目清单定额人工费0.8~1.3%注:1、规费标准中包括企业为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缴纳的综合保险。

2、《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规费中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的计费基础为“定额人工费”。

施工企业对规费的缴纳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规费的计取工程造价计价中规费应按照规费标准规定的费率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标底)时,规费费率有幅度的按费率的上限计算。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标准计取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标准计取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标准计取管理办法晋建标字〔2004〕383号第一条为适应工程造价计价改革的需要,正确贯彻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杜绝不正当竞争,保障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活动及管理。

凡承担建设工程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按规定办理《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标准》(以下简称规费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费标准是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费中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费用项目,包括养老保险费(包括劳动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及工程定额测定费。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机构负责。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监督管理.第五条规费标准的管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中央直属、各专业部属、省属二级以上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省外施工企业直接到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机构申办;上述之外的施工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到单位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建经)管理机构申办。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标准实行一企一证制度。

第七条规费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在招标投标及工程价款结算中均应按规费标准计取,任何一方主体不得随意调整。

编制概算、估算及标底时,规费标准按附表规费标准的上限计取。

第八条申办规费标准的施工企业,应当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下列资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三)上年度报送统计部门的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及财务状况年报表;(四)上年度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包括劳动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意外作业伤害保险费金额的原始凭证及复印件。

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

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

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造价管理站(处):根据辽建发[2007]87号文件精神,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从2008年3月1日正式执行。

为了配合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的贯彻执行,现将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市造价管理部门在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时,施工企业上报的资料及市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方法,仍按照《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辽建发[2006]30号)的规定执行。

二、《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第六条二款,“在工程招标投标中编制标底或拦标价时,规费应按规费标准的上限计取。

”现将规费标准的上限进行调整,在编制标底或拦标价时,按下表的规定执行。

规费标准序号规费名称规费费率上限(%)人工费+机械费为基数1排污费按工程所在地市造价管理部门规定标准执行2工程定额测定费税前造价为基数的1.2-1.5‰3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16.364失业保险1.645医疗保险6.556生育保险0.827工伤保险0.828住房公积金8.189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由市造价管理部门按有关部门标准确定三、《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中第九条二款,未取得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统一调整为,取费基数按人工费加机械费之和,费率按综合系数2.86%计取。

四、凡执行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的工程项目,应按2008年核定的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执行,不得使用2007年核定的规费计取标准。

五、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核定时间仍为每年为2月至4月份。

请各市造价管理部门抓紧时间,认真核定,确保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的顺利执行。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八年三月十日。

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按照一定的规定和标准来确定施工企业需要缴纳的各项规费。

规费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劳务费、材料费、设备费、管理费等。

规费的计取标准对于施工企业来说非常重要,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关系到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

首先,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应当合理合法。

合理的规费计取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合法的规费计取标准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确保规费的计取过程公开透明,不得存在任何违法违规的行为。

其次,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应当科学合理。

科学合理的规费计取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到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项规费的收取标准,不得存在任何歧视性或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同时,规费计取标准应当根据施工项目的不同特点和风险程度进行科学调整,确保规费的收取能够真实反映施工成本和风险水平。

再次,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应当公开透明。

公开透明的规费计取标准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规费计取标准公开公示制度,确保规费收取过程公开透明,不得存在任何不公平的行为。

最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应当便于操作和管理。

便于操作和管理的规费计取标准应当简化规费收取流程,减少不必要的行政程序,降低企业的行政成本。

同时,规费计取标准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和管理制度,确保规费的收取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存在滥用规费的行为。

总之,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是施工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合理合法、科学合理、公开透明、便于操作和管理的规费计取标准对于保障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和施工企业能够共同努力,建立健全规费计取标准,促进施工行业的健康发展。

工程规费计取标准

工程规费计取标准

工程规费计取标准工程规费是指工程项目中为覆盖工程建设管理费用、质量监督费用、安全生产费用、环境保护费用、文明施工费用等而设立的一项费用。

它是工程项目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和环保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合理计取工程规费标准,对于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工程规费的计取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规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工程规费的计取标准应当按照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工程规费的计取标准在工程造价的3%-5%之间。

在具体的工程项目中,可以根据工程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来确定具体的计取标准,但是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行。

其次,工程规费的计取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工程的实际情况和需要。

不同类型的工程项目,其工程规费的计取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例如,对于大型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由于其规模较大、施工难度较大,因此工程规费的计取标准可能会相对较高。

而对于一些小型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其工程规费的计取标准可能会相对较低。

因此,在确定工程规费的计取标准时,必须充分考虑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不能一刀切,也不能随意提高或降低工程规费的计取标准。

再次,工程规费的计取标准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工程规费作为工程建设的一部分,其计取标准必须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在确定工程规费的计取标准时,必须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确保计取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同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对工程规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公开披露,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工程规费的使用合法合规,不得存在挪用、浪费等情况。

最后,工程规费的计取标准应当与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和环保相结合。

工程规费的计取标准不仅仅是为了覆盖管理费用,更重要的是要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和环保。

因此,在确定工程规费的计取标准时,必须充分考虑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确保工程规费的计取标准能够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和环保。

四、建设工程规费计算办法

四、建设工程规费计算办法

附件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6版)目录总则第一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构成要素第二章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组成内容第三章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和计价办法第四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取费标准总则一、为了适应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6版)(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编制的主要依据有:《建筑法》、《社会保险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各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三、本定额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古建筑修复保护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房屋修缮工程、抗震加固工程、市政维护工程等专业工程。

四、本定额是编制和确定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合同价、工程结算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其他投资性质工程计价的参考;是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的基础。

投标报价应按照本定额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企业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计价程序与计价办法要遵循,费用组成要完整,费用计取要合理。

五、本定额是按照营改增、正常施工条件、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合理施工工期、合格工程进行编制的,发包方要求发包工程的质量达到优质等级的,应予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

本定额反映了多数企业的正常、合理的费用支出。

招标人(发包人)在考虑工程承发包价格时应当结合项目实际施工条件、施工工期、工程规模等因素。

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确定施工企业应缴纳的各项规费的计取标准。

规费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为了保障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所需要缴纳的费用,是施工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

合理的规费计取标准不仅能够保障施工企业的正常经营,也能够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首先,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建设工程规费,包括质量监督费、安全生产费、文明施工费等。

这些规费的计取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减免。

其次,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应当合理公正。

在确定规费计取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项目特点,合理确定各项规费的收取标准,不得存在歧视性收费或滥用规费的情况。

同时,规费的计取标准应当公开透明,施工企业和相关利益相关方应当清楚了解各项规费的计取标准,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

此外,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应当科学合理。

在确定规费计取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建筑施工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项规费的收取标准,避免因规费过高或过低而导致施工企业的经营困难或影响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规费的计取标准应当与工程的实际情况相适应,不得存在过度收费或滥用规费的情况。

最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应当严格执行。

相关部门和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企业规费的监督检查,确保规费的计取标准得到严格执行,避免出现违规收费或滥用规费的情况。

同时,施工企业也应当自觉遵守规费的计取标准,不得擅自调整或减免规费,确保规费的合理收取和使用。

总之,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对于建筑施工的质量、安全和环保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部门和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规费计取标准的监督管理,确保规费的合理收取和使用,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施工企业也应当自觉遵守规费的计取标准,不得擅自调整或减免规费,共同维护建筑施工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规费计取管理规定》

《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规费计取管理规定》

《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规费计取管理规定》关于印发《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规费计取管理规定》的通知甘建价[2009]406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为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规费的计取,保障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等法规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规费计取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规费计取管理规定》二○○九年十月十五日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规费计取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规费的计取,保障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等法规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项目和装饰装修工程的规费和不可竞争费用的计取及管理。

凡承担建设工程施工任务的建筑业企业,应持《甘肃省建筑业企业费用标准证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规费计取标准。

第三条规费是指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和计取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不可竞争的费用。

包括: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劳动保险补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企业可持续发展基金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费用。

规费应当在工程总价中单独列项,并按照核定标准足额计取。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规费的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费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是指在施工项目中,对于一些规费的计取标准和规定。

规费是指为了建设工程项目所需的审批、监督、检验、测试、评价等活动所支付的费用。

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确定对于施工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成本控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首先,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国家对于建设工程项目的规费计取标准有明确的规定,施工企业在确定规费计取标准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来执行,不得违法违规。

同时,施工企业还应当关注国家对于规费计取标准的调整和更新,及时调整自身的规费计取标准,以符合国家的要求。

其次,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不同的施工项目,其规费计取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施工企业在确定规费计取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规模、地理位置、施工环境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规费计取标准,避免因为规费计取标准不合理而导致成本增加或者项目延期的情况发生。

另外,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确定还应当考虑到市场的变化和竞争的情况。

随着市场的变化和竞争的加剧,规费计取标准可能会发生变化。

施工企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的变化和竞争的情况,灵活调整规费计取标准,以适应市场的需求和竞争的压力。

最后,施工企业在确定规费计取标准时,还应当注重透明公正。

规费计取标准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不合理收费。

同时,施工企业还应当建立健全规费计取标准的监督和检查机制,确保规费的合理计取和使用。

总之,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确定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需要施工企业充分重视。

只有科学合理地确定规费计取标准,才能保证施工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成本的控制。

希望各施工企业能够加强规费计取标准的管理,为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关于印发《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_ 簧 工 业程 费取准 施 企 工 规 计 标

为 贯 彻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 设 工 程 工 建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 GB 0 0 — 0 8 , 范 建 设 工 程 ( 5 5 0 2 0 )规 计 价 行 为 , 制 不 正 当 竞 争 , 障 广 大 职 工 的 切 身 利 遏 保
格 主 管 部 门 的 检 查 和 社 会 的监 督 。
八 、各政 务服 务 中心 和政府 采 购 中心应 配备具 有 招 投 标 的 专 业 人 员 和设 备 等 服 务 。 除 招 投 标 服 务 费 外 , 得 再 收 取 场 地 费 等 其 他 任 何 费 用 , 禁 按 中 不 严
标额 的 比例收取 交易 服务 费 。
( ) 标 服 务 费 : 费 基 数 7 0元 。 费 基 准 时 一 开 收 0 收 间 以 1个 小 时 计 算 , 不 足 1个 小 时 的 , 按 1小 时 计 算 , 后 每 增 加 1小 时 , 费 额 增 加 2 % 。 以 收 0
抽 取评 标专 家不得 收取 费用 。 四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和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招 投 标 服 务 收 费 由招 标 人 交 纳 ; 托 招 标 的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交 委 由
纳 。
五 、 对 列 入 四 川 汶 川 地 震 灾 后 恢 复 重 建 规 划 的
关于印发《 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 的通知
川建发 [ 0 8 9 2 0 ]4号
各市 、 及扩权试点县建设 、 政 、 价行政主管部 门: 州 财 物
( B5 5 0 2 0 ) 规 定 , 将 《 筑 安 装 工 程 费 用 G 0 0 — 0 8的 现 建 项 目组 成 》 规 费 所 包 括 的 养 老 保 险 费 、 业 保 险 中 失 费 、 疗 保 险 费 、 房 公 积 金 、 伤 保 险 和 危 险 作 业 医 住 工 意外 伤 害保 险 的计取 标 准 印 发你 们 , 20 年 《 与 09 四 川 省 建 设 工 程 工程 量 清单 计 价定 额 》 套 , 2 0 配 从 09

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

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

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根据《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规定,施工企业在进行工程施工时需要按照一定的规费计取标准进行操作。

本文将介绍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相关内容,以便施工企业能够清楚了解规费计取标准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流程。

首先,根据四川省相关规定,施工企业在进行工程施工时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规费。

规费的计取标准主要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规费、市政公用工程规费、园林绿化工程规费等内容。

具体的计取标准根据工程的性质、规模和施工内容而定,施工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计取。

其次,施工企业在进行规费计取时需要注意合规合法。

根据相关规定,施工企业需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规费计取标准进行操作,不得私自调整或减免规费。

同时,施工企业还需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规费计取情况,确保规费的合规合法。

另外,施工企业在进行规费计取时需要注意合理合规。

在进行规费计取时,施工企业需要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计取,不得存在恶意夸大或减少规费的情况。

同时,施工企业还需确保规费的使用合理,不得挪用或私自支配规费资金。

最后,施工企业在进行规费计取时需要注意透明公开。

施工企业需要将规费计取标准和具体情况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进行公开,确保规费计取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同时,施工企业还需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确保规费计取的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是施工企业在进行工程施工时需要严格遵守的规定。

施工企业需要根据规费计取标准进行合规合法、合理合规、透明公开的操作,确保规费的合规合法、合理合规、透明公开。

希望施工企业能够严格遵守规定,做好规费计取工作,为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关于印发丹东地区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丹东地区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丹东地区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丹建发[2004]88号
各县(市)区城建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委、办、局:
为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搞好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根据辽建发 [2004]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丹东地区2004年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1.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适用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

2.丹东市社会保险总公司建筑安装业代理处收缴的费用是用于支付原企业离退休职工享有的劳动保险费用。

3.建设工程规费是用于在职职工社会保障费的积累,各单位应按财政收支要求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4.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按实际发生列入其他措施项目费中。

5.本通知从2004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丹东地区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

丹东市城市建设委员会
丹东市财政局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八日丹东地区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

施工企业建筑工程取费标准及说明

施工企业建筑工程取费标准及说明

施工企业建筑工程取费标准及说明一、“取费标准”由综合费、利润、劳动保险基金、单独计取的费用、税金组成。

(一)综合费内容:包括施工管理费,临时设施费。

1、管理费的内容:(1)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2)办公费,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综合取暖),燃煤(气)等费用.(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期间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及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交通工具的油料、养路费及牌照费等.(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企业及试验部门使用的属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折旧及维修等费用.(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企业和现场管理使用的不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的费用。

(7)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的费费。

(8)保险费,是指企业和施工管理的财产保险、车辆保险,高空、井下、海上作业等特殊工程安全保险等。

(9)职工养老保险费及待业保险费,是指职工退休养老金的积累以及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待业保险费。

(10)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棠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短期贷款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经费,以及企业筹集资金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11)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以及土地使用费。

(12)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排污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以及枝有权部门规定支付的上级管理费,定额测定费.2、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的临时道路、桥涵、临时储水桶、排水沟、临时围墙及离建筑物五十米以内的不固定水管、电线,但不包括施工现场内运输主干道路和离建筑物边沿五十米以外的临时水源、电源、动力管线所需水塔、水泵、水池等构筑物和设备购置费,临时设施费内容包括:临时设施的塔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凡在公司所在地近郊区施工,按综合费率内包括的临时设施费包干使用,临时设施的产权属施工企业;到山区、偏僻地区和远地、特殊重点工程施工时,施工企业按综合费率中包括的;陆时设施费包干确有困难时,在尽量利用永久性建筑和节约的前提下,可按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临时设施相(预)算,经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批准,按批准的临时设施费由施工企业包干,但应按附表扣除综合费中的临时设施费,其产权属建设单位。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标准计取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标准计取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标准计取管理办法晋建标字〔2004〕383号第一条为适应工程造价计价改革的需要,正确贯彻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杜绝不正当竞争,保障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活动及管理。

凡承担建设工程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按规定办理《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标准》(以下简称规费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费标准是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费中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费用项目,包括养老保险费(包括劳动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及工程定额测定费。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机构负责。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规费标准的管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中央直属、各专业部属、省属二级以上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省外施工企业直接到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机构申办;上述之外的施工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到单位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建经)管理机构申办。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标准实行一企一证制度。

第七条规费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在招标投标及工程价款结算中均应按规费标准计取,任何一方主体不得随意调整。

编制概算、估算及标底时,规费标准按附表规费标准的上限计取。

第八条申办规费标准的施工企业,应当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下列资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三)上年度报送统计部门的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及财务状况年报表;(四)上年度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包括劳动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意外作业伤害保险费金额的原始凭证及复印件。

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信息网

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信息网

[标签:标题]篇一:山西省2013建筑企业规费年检文件关于开展2013年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核准的通知文号:晋建标定函[2013]9号点击数:9851各市标准定额(建经)站,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管理,确保工程造价的合理性,保障建筑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推动和确保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强化业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和高效化,实现信息数据整合共享。

经研究决定,开展2013年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核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核准范围在山西省境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

二、核准依据1、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标准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建标字[2004]383号);2、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建建字[2005]105号);3、山西省住建厅《关于发布2011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晋建标字[2011]166号);4、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标准核准实施细则。

三、核准流程1、2013年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核准实行网上申报。

中央直属、专业部属、外省入晋施工企业、省属二级以上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直接到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办理;其余施工企业到所属标准定额(建经)站办理。

2、建筑施工企业登陆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信息网(),进入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申报管理系统,点击企业注册--选择查询条件(查询企业信息)--打印《加密锁申领表》。

3、建筑施工企业携带《加密锁申领表》及相关证明证件到所属标准定额(建经)站领取加密锁;4、企业通过加密锁进入网络规费申报系统按提示步骤进行网络申报。

5、网上审核通过后,打印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核准表(盖公章),并携带相关材料的原件到所属标准定额(建经)站进行规费核准。

企业应提供的相关原件:(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4)、2012年度报送统计部门的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年报表(加盖统计部门印章);(5)、上年度缴纳的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缴纳原始凭证;上年度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原始凭证和参保人员代缴代扣明细表(加盖社保部门公章);住房公积金原始凭证;(6)、在本企业执(从)业的造价师注册证、造价员资格证;(7)、省外施工企业除应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省外建设类企业入晋备案证。

关于建筑工程规费的收取

关于建筑工程规费的收取

关于建筑工程规费的收取建设工程收费项目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3、墙改基金4、务工人员工资与支付保障金5、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上第1、第2项为收费项目,其余三项收费为监管项目(根据规定在建设期间到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相关文件规定逐步全额退返)。

收费依据1、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市府办发〔2007〕33号,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收费标准:经营性用房50元/平方米;生产性设施、行政办公用房40元/平方米;民用、公益性建筑30元/平方米.2、墙改基金执行黔财综〔2009〕79号。

收费标准按照房屋建筑、构筑物10元/平方米;返还条件是工业建筑按文件一次性返还结算、民用建筑按本文件第十六条规定分两次返还。

2017年3月15日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中取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3、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执行黔建施通〔2005〕424号、黔建施通〔2006〕250号;《关于停止收取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的通知》黔建建通[2015]416号,2016年1月1日起新开工项目不再收取。

以开工令或施工许可办理时间为准。

4、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执行黔府办发正〔2006〕10号;2014年3月1日起执行《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

收费标准是施工单位应当按工程造价的2%向工资保障金专户存储工资保障金。

5、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执行黔建施通〔2007〕278号、建办〔2005〕89号、黔建施发〔2005〕163号。

2012年起执行财企[2012]16号、建质[2012]32号。

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

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

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管理,规范施工企业规费计取行为,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建标[2003]206号)、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讲价规范》(GB50500-2003),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施工企业,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第三条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第四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和省财政有关部门,负责规费计取标准的管理和核定工作;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的资料核对及上报工作。

第五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和省财政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订的各项规费标准,确定规费标准的上限。

在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时,结合施工企业规费的实际支出情况,在规费标准上限内核定。

第六条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和省财政有关部门核定的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在工程招标投标中为不可竞争费用,施工企业投标时应按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的规费费率计取各项规费。

在工程招标投标中编制标底或拦标价时,规费应按规费标准的上限计取。

第七条施工企业应以独立法人资格,申请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每年 2月至4月施工企业将规费计取标准申报材料,报企业所在地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经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对,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第八条施工企业申请核定规费计取标准时,应填写《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 1式2份并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2.企业上年度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3.企业上年度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4.企业上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

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

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为正确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规范》(GB50500-2003),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反对不正当竞争,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制定《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不分企业形式和经济性质,不论承包方式如何,均应按规定办理《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以下简称规费标准)。

二、规费标准的内容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费中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费用项目,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工程定额测定费。

规费标准序号规费名称计费基础规费费率1养老保险费分部分项清单人工费+措施项目清单人工费8~14%2失业保险费分部分项清单人工费+措施项目清单人工费1~2%3医疗保险费分部分项清单人工费+措施项目清单人工费4~6%4住房公积金分部分项清单人工费+措施项目清单人工费3~6%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分部分项清单人工费+措施项目清单人工费0.5%6工程定额测定费税前工程造价成都市1.3‰ ,中等城市1.4‰ ,县级城市1.5‰施工企业对规费的缴纳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随之调整。

三、规费标准在工程招标中为不可竞争费用,应按规费标准计取。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时,规费计取标准暂按其费率的上限计取。

施工企业承包工程,参加工程投标,签订承包合同应按规费标准核定的费率计取相关费用并须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出具。

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应向建设单位出具规费标准,经核对后办理结算。

四、规费标准的办理1、规费计取标准证书由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统一印制,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

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建造价[2007]15号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及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文件精神,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推动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

现制定了《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二OO七年十月十一日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扩大建筑业社会保险等覆盖面,防止偷逃规费,规范施工企业的规费计取行为,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包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及园林绿化工程、房屋修缮工程的施工企业,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

包括: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规费标准注:工程污水排污费另行计算。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规费计取标准的制定和核定管理工作,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管理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各市(行署)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的资料核对及上报工作,资料的核对及上报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各项规费标准,并在规费标准内结合施工企业规费的实际支出情况,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第七条施工企业应以独立法人资格,申请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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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标准计取管理办法
2010-09-03作者: 未知来源: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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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晋建标字〔2004〕
各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工程造价计价改革的需要,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
范》和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精神,规范我省建设工
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培育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保障广大职工的
切身利益,推动和确保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工程建设各方的合
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要求,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我厅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标准计取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标准计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工程造价计价改革的需要,正确贯彻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
价规范》(GB50500-2003),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杜绝不正当竞争,保障广大职工的
切身利益,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
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活动及管理。

凡承担建设工程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按规定办理《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标准》
(以下简称规费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费标准是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费中关系职工切身
利益的费用项目,包括养老保险费(包括劳动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
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及工程定额测定费。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机构负责。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规费标准的管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中央直属、各专业部属、省属二级以上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省外施工企业直接到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机构申办;上述之外的施工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到单位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建经)管理机构申办。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标准实行一企一证制度。

第七条规费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在招标投标及工程价款结算中均应按规费标准计取,任何一方主体不得随意调整。

编制概算、估算及标底时,规费标准按附表规费标准的上限计取。

第八条申办规费标准的施工企业,应当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三)上年度报送统计部门的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及财务状况年报表;
(四)上年度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包括劳动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意外作业伤害保险费金额的原始凭证及复印件。

第九条规费标准的计取按国家政策和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实际缴纳的费用每年审核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施工企业应当于每年三月至五月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到省、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建经)管理机构办理。

第十条由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建经)管理机构办理的规费标准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和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以及造价管理部门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检查的依据。

第十一条施工企业在投标时,各项规费应按规费标准计取,并应当向建设招标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出具规费标准证书,未出具规费标准证书的,投标报价不予评审。

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时,应向建设单位出具规费标准证书,经核对后方可办理结算。

第十二条规费标准证书只限于本企业使用,不得转让、外借、出卖和涂改,违者予以收回。

第十三条在规费标准办理过程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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