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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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实施细则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细则

根据《国家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定,2000,324号),结合四川省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市、州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组织申报和初审工作。

第二条:根据国家的规定和我省的情况,对高新技术范围划定如下: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

(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四)、先进制造技术

(五)、航空航天技术

(六)、现代农业技术

(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八)、环境保护技术

(九)、核应用技术

(十)、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以上高新技术范围所包含高新技术产品,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确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一)从事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范围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四)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五)企业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第四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需重新申报认定;企业集团(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公司)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按独立法人实体分别审查、认定。

第五条: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程序是:

(一)企业领取并填报《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样表见附件一),并附相关材料;

(二)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由所在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初审,签署推荐意见并盖章后报送省科技厅。成都、绵阳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由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并盖章后报省科技厅;

(三)省科技厅对上报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复审,视情况了可组织专家评审组评审。对通过审查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为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的填报要求。申请企业应认真如实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并附相关的说明材料,说明材料应能反映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技术力量、企业规模、主要产品等);

(二)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及技术性收入介绍(包括产品的技术水平以及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比较,技术性收入及高新技术产品销售额、市场占有率及出口创汇、市场前景等);

(三)企业领导班子及研究开发力量(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领导班子主要成员简历,企业主要研究

开发人员和企业主要财务人员简表);

(四)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和绩效(包括企业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投入,企业产品及管理的各类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近期财务状况复印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企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应如实填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将撤销其认定资格并收回认定证书。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七条: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每两年复审一次,不合格者,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的程序为:

(一)初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上次复审通过满两年的高新技术企业带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近两年财务报表、统计报表、资产负责表,企业生产经营、研究开发、人才培养等项工作总结,到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初审(成都、绵阳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由高新区管委会初审);

(二)初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报省科技厅(成都、绵阳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由高新区管委会报省科技厅);

(三)省科技厅会同各相关管理部门或组织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复审;

(四)通过复审的企业由省科技厅换发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未通过复审的企业取消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收回原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通过复审的企业和未通过复审的企业都将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和四川省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省科技厅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办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根据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办事规则和程序,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省科技厅负责对中介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四川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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