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海岸线、河岸线退让规划管理办法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12•【字号】中府〔2016〕92号•【施行日期】2016.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城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12日中山市城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发展,进一步明确城市开发建设边界,引导城市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广东省城市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指引》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海域)城市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以及城市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生态控制线(简称“生态控制线”),是指为保障城市生态安全,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和布局,在尊重城乡自然生态系统和合理环境承载力的前提下,围绕保护重点生态要素划定的城市开发边界控制界线。
第四条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做好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一)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和调整方案;实施生态控制线综合监督管理,建立生态控制线地理信息平台,实现生态控制线管理信息共享;在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其他重要规划中落实生态控制线,依法对线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发现违法建设及时通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生态控制线内土地进行监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收购生态控制线内土地;利用每年的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同时对生态控制线内的建设情况进行监测,做好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工作。
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2017
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优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强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实现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构建科学合理的自然岸线格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国大陆海岸线的保护、利用与整治修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然岸线是指由海陆相互作用形成的海岸线,包括砂质岸线、淤泥质岸线、基岩岸线、生物岸线等原生岸线。
整治修复后具有自然海岸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海岸线纳入自然岸线管控目标管理。
第三条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应遵循保护优先、节约利用、陆海统筹、科学整治、绿色共享、军民融合原则,严格保护自然岸线,整治修复受损岸线,拓展公众亲海空间,与近岸海域、沿海陆域环境管理相衔接,实现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与军事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国家海洋局牵头负责全国海岸线保护与利用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相关工作。
国家海洋局会同军委联合参谋部、国防动员部建立海岸线保护利用协调机制,统筹军事安全与开发利用,协调做好军事设施利用海岸线的保护工作。
沿海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监督管理,落实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建立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责任制,合理确定考核指标,将自然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地方人民政府政绩考核。
第五条建立自然岸线保有率控制制度。
到2020年,全国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不包括海岛岸线)。
第六条国家海洋局制定海岸线调查统计规范,沿海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海岸线资源调查、自然岸线认定和保有率统计工作。
第七条国家海洋局统一组织海岸线修测工作。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海岸线修测工作,修测成果经国家海洋局审查,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
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第一条岸线是指海洋与陆地相交处的连续边界线,包括现有的国家领土海岸线和各种形式的水域与陆地之间的分界线。
第二条为了确保海岸线的安全和有效利用,保护海洋环境,提高海岸线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保护海岸线:(一)严格实行海岸线保护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海岸线规划、保护、管理和监督机制,并做好调整审核工作。
(二)建立海岸线安全防护系统,禁止海岸线内外危险活动的发生,建立防风护坝、护坡护岸等安全措施,杜绝非法滥捕和损坏活动。
(三)在海岸线范围内建立等离子围栏、护坡护岸、泥沙收集和重新分布系统等,实行生态恢复,增加海岸线生态质量。
(四)实施海岸线灾害监测管理制度,加强海岸线灾害预防,采取措施减缓海岸线灾害影响。
第四条用海岸线:(一)对海岸线范围内可利用资源,根据其属性,分类做好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二)在海岸线范围内建立公共设施和公众休闲娱乐设施,提高海岸线环境质量;(三)海岸线环境质量受到影响的地段,可进行改造开发和综合利用;(四)按照有关规定,禁止在海岸线范围内拆迁、抢占、强占、滥用等非法活动。
第五条制执行本办法:(一)国家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海岸线保护和利用管理工作,对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及时予以处理;(二)海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海岸线规划、保护、管理和监督;(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海岸线规划的制定、实施以及调整审核工作;(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海岸线灾害的预防和整治,海岸线恢复工程,以及海岸线环境质量管理。
第六条办法由国家财政部门、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环境保护部门联合制定,并由国务院负责实施。
以上,就是《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旨在保护海岸线,确保海岸线的安全和有效利用,保护海洋环境,提高海岸线质量,为我们提供一个安全的海岸环境。
有任何对本办法的问题,都可以向当地相关部门反映,以确保海岸线的安全。
中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中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中府〔2007〕5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地制定和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协调城市空间布局,综合部署各项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含陆域与水域)现状面积均为本市城市规划区。
本规定所称中心城区规划区,是指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范围。
第三条依法制定的城市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者废止。
确需修改的,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条本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监督管理,必须按规定公开。
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以保障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城市规划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本市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中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划委员会)是中山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从委员中指定。
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中山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制定与实施管理工作。
中山市规划局火炬开发区分局是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各镇规划管理机构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八条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在中山市辖区范围内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本市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规定。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62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6日中山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自然资源局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土地储备应当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需要,合理确定储备规模,优先收储闲置、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列入城市建设规划重大基础设施的周边土地、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而进行开发建设的用地。
第四条市土地储备中心为全市唯一合法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
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市自然资源局管理。
第五条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按照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要求,开展城市发展、重大产业平台、省市重点项目、民生项目及“三旧”改造等土地储备工作,具体负责编制新征土地储备项目库、土地储备计划及具体储备项目的实施方案,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的具体管理和使用,按照《中山市土地征收年度计划》开展土地储备用地的征地实施工作,按照《中山市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开展储备用地的供应工作;负责按要求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填报储备土地、已供储备土地、储备土地资产存量和增量、储备资金收支、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等相关信息。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调整)我市23条河道及2处湖泊管理范围的公告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调整)我市23条河道及2处湖泊管理范围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14•【字号】•【施行日期】2020.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调整)我市23条河道及2处湖泊管理范围的公告为加强我市河湖管理基础性工作,进一步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广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指引(试行)》,市水务局组织开展了我市23条河道及2处湖泊的管理范围划定(调整)工作。
划定(调整)管理范围的河道包括:北台溪、茅湾涌、港口河、浅水湖涌、田基沙沥、小隐涌、乌沙涌(三角)、狮滘河、中部排灌渠、二滘口沥、分流涌、长江水库排洪渠、凯茵豪园内排洪渠、长江水库排洪渠西、坦洲大涌、横门水道北支、南洋滘、中珠排洪渠中山段、前山水道中山段、凫洲河中山段、岐江河、拱北河、赤洲河;划定管理范围的湖泊包括:德能湖、逸仙湖。
现将工作成果予以公告(详见附件1、附件2)。
依据《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事项如下:(一)建设房屋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四)设置拦河渔具;(五)弃置、堆放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和其他阻碍行洪或者污染水体的物体;(六)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与防汛抢险无关的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附件:1.中山市2020年度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成果信息明细表2.中山市2020年度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成果河道管理范围平面示意图中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11月14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26•【字号】粤府函〔2023〕195号•【施行日期】2023.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粤府函〔2023〕195号中山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审批〈中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中府〔2023〕50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中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中山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围绕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战略任务,支撑中山建设广东省珠江口东西两岸融合互动发展改革创新实验区、沿海经济带枢纽城市、粤港澳大湾区重要一极。
二、中山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粤港澳大湾区重要一极、大湾区西岸枢纽城市与创新高地、国家自主创新型制造业城市、全国文明城市。
中山市要立足国家战略、区域职能和本地实际,将建设人民城市作为新时代中山城市发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努力探索出一条内涵式、集约化、绿色化的发展路线。
要全力推进省级改革创新实验区建设,提升城市综合治理水平,携手共建粤港澳国际一流湾区。
做强做优粤港澳大湾区重要一极,推进“东承、西接、南联、北融”一体化融合发展,提升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水平。
三、严守国土空间安全底线。
到2035年,中山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62.13平方公里(9.32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5.20平方公里(8.28万亩);陆域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163.80平方公里;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772.12平方公里以内。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21•【字号】中府[2008]96号•【施行日期】2008.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08〕96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中山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水功能区的管理,加强水资源保护和管理,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辖区内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等地表水体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的需要,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功能要求、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相应水域按其主导功能划定并执行相应质量标准的特定区域。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我市水功能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我市水功能区分为水功能一级区和水功能二级区。
根据《广东省水功能区划》,我市水功能一级区为开发利用区,水功能二级区在开发利用区中划定,并划分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用水区和排污控制区六类。
第六条除排污控制区外,水功能二级区各功能区的水质必须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标准执行:饮用水源区、渔业用水区执行Ⅱ类、Ⅲ类水质标准;工业用水区执行Ⅳ类水质标准;农业用水区执行Ⅴ类标准;景观用水区执行Ⅳ类、Ⅴ类标准。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水功能区的,依最高水功能区的质量标准执行。
第七条《中山市水功能区划》(附件)依据《广东省水功能区划》及《水功能区划技术导则》编制,是本市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依据。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03 居住用地
第三章居住用地3.1 各项居住用地比例3.1.1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表3.1.1注:摘自国标GB50180-93 3.0.2.2条3.2 居住用地控制指标3.2.1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2.1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m2/人)表3.2.1注:①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2人计算;②摘自国标GB50180-93。
3.2.2 居住用地的公建配套项目应按居住用地的规模及地段要求进行配置,并应符合本《技术规定》和规划设计要点的要求。
3.2.3居住用地规划应按表3.2.3格式进行统计。
居住用地统计表表3.2.3注:[1] 居住用地是居住区用地或小区用地、组团用地的总称。
[2] 居住用地的统计不包括居住用地内的市级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用地。
[3] 住宅用地(R)应分别注明住宅用地类别R1、R2、R3或R4。
3.2.4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指标统计内容应不少于表3.2.4要求。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统计表表3.2.4注:[1] 总建筑面积——--居住用地红线(即城市道路红线)以内所有建筑面积的总和。
[2] 其它建筑面积——指市级公共建筑和市政设施建筑以及其它非居住区级的公用设施建筑面积。
(表内各项指标均不包括此项面积)[3] 居住户数——----按住宅设计总套数计。
[4] 居住人口——---按住宅设计总套数的3.2倍计。
[5] 建筑密度——---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居住用地面积的比例。
[6] 建筑容积率——-居住区建筑总面积与居住用地面积的比值。
[7] 绿地率——-----居住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居住用地面积的比例。
[8] 公共绿地——---居住区内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绿地。
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带状绿地。
不包括宅旁绿地。
[9] 停车位——汽车停车位按本《技术规定》10.7.6表中的户型分类进行统计。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生态功能区划的通知-中府办〔2019〕10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生态功能区划的通知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生态功能区划的通知中府办〔2019〕10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生态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已经十五届5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镇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区划》在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要将其作为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空间利用规划、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以及各类专项规划的重要参考依据。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25日中山市生态功能区划前言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构建生态安全格局”的建设方略。
党的十九大报告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并进一步提出“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等具体要求。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适当增加生活空间、生态用地,保护和扩大绿地、水域、湿地等生态空间”。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明确要求开展生态功能区划工作。
党和政府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部署对进一步开展区域生态功能区划提出了新的要求。
中山市历史上未开展过全面系统的生态功能区划工作,但零散开展了部分工作。
在2005年市政府颁布的《中山生态市建设规划(2005-2020)》中,对中山市生态功能区划进行了粗线条的初步划分,既是一次初步尝试,也在后期中山市生态保护工作中发挥了一定的引领和指导作用。
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
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优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强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实现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构建科学合理的自然岸线格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国大陆海岸线的保护、利用与整治修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然岸线是指由海陆相互作用形成的海岸线,包括砂质岸线、淤泥质岸线、基岩岸线、生物岸线等原生岸线。
整治修复后具有自然海岸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海岸线纳入自然岸线管控目标管理。
第三条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应遵循保护优先、节约利用、陆海统筹、科学整治、绿色共享、军民融合原则,严格保护自然岸线,整治修复受损岸线,拓展公众亲海空间,与近岸海域、沿海陆域环境管理相衔接,实现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与军事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国家海洋局牵头负责全国海岸线保护与利用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相关工作。
国家海洋局会同军委联合参谋部、国防动员部建立海岸线保护利用协调机制,统筹军事安全与开发利用,协调做好军事设施利用海岸线的保护工作。
沿海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监督管理,落实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建立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责任制,合理确定考核指标,将自然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地方人民政府政绩考核。
第五条建立自然岸线保有率控制制度。
到2020年,全国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不包括海岛岸线)。
第六条国家海洋局制定海岸线调查统计规范,沿海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海岸线资源调查、自然岸线认定和保有率统计工作。
第七条国家海洋局统一组织海岸线修测工作。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海岸线修测工作,修测成果经国家海洋局审查,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岸线占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岸线占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7.02•【字号】•【施行日期】2021.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岸线占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海岸线占补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自然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7月2日海岸线占补实施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强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推进海岸线整治修复,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17〕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我省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7〕62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海岸线占补制度(一)海岸线占补是指项目建设占用海岸线导致岸线原有形态或生态功能发生变化,要进行岸线整治修复,形成生态恢复岸线,实现岸线占用与修复补偿相平衡。
2017年10月15日粤府办〔2017〕62号文印发后,在我省海域内申请用海涉及占用海岸线的项目,必须落实海岸线占补。
具体占补要求为: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低于或等于国家下达我省管控目标的地级以上市,建设占用海岸线的,按照占用大陆自然岸线1:1.5、占用大陆人工岸线1:0.8的比例整治修复大陆海岸线;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高于国家下达我省管控目标的地级以上市,按照占用大陆自然岸线1:1的比例整治修复海岸线,占用大陆人工岸线按照经依法批准的生态修复方案、生态保护修复措施及实施计划开展实施海岸线生态修复工程;建设占用海岛岸线的,按照1:1的比例整治修复海岸线,并优先修复海岛岸线。
海堤建设原则上不得占用自然岸线,确需占用自然岸线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符合自然岸线管控要求,落实海岸线占补;海堤加固维修不实行海岸线占补。
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
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03•【字号】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八号•【施行日期】2019.04.03•【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12月30日中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2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11月23日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9年3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江、河涌、湖、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水环境的保护。
第三条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生态补偿的原则,着力改善水环境。
第四条市、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
市、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水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其主要负责人对实现水环境保护任期责任目标负主要责任,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市、镇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市、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及事后环境修复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环境状况和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区域的水环境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市、镇人民政府开展水环境保护工作。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中府〔2020〕101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31日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土空间规划管控,有序解决土地规划历史遗留问题,推动重大项目落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效益,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山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城乡规划调整需要对本实施办法施行之前已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合并与分割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鼓励的产业项目、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项目建设以及土地整备等需求为前提。
(二)坚持依法依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约定的基础上,优化规划条件变更流程,完善出让合同签订及后续管理。
(三)坚持实事求是,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多宗用地整体报建、跨多宗用地建设等问题,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
(四)坚持节约集约,通过国有建设用地合并整合利用、分割盘活,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及利用效益。
第四条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一)总体规划划定为建设用地;(二)属闲置土地的已按规定处置;(三)不涉及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的;(四)地上房屋未办理《预售许可证》或土地未以分摊面积登记到房屋买受人名下(含预告登记)的;(五)出让合同未约定不允许合并或分割;或已约定不允许合并或分割,但因政府实施规划调整导致用地被部分收回土地使用权后剩余用地需整合开发,以及工业用地因政府招商引资需要或同意项目整合开发的;(六)符合交通及市政基础设施设计、城市设计(建筑及景观设计)、历史文化保护、海绵城市建设、河岸线退让、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相关规划要求。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6.27•【字号】中府〔2019〕71号•【施行日期】2019.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府〔2019〕71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27日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中府〔2013〕3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的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
第三条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市级闲置土地处置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市领导担任召集人,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联席会议负责对市自然资源局提交的政府原因闲置土地处置方案进行审议。
镇级闲置土地处置联席会议制度参照执行。
市自然资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市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
市级闲置土地处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镇区政府)按以下职责开展工作。
(一)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
属地区办事处负责承担辖区内涉嫌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及处置工作相关材料组织及上报;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审核及处置工作。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海岸线、河岸线退让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海岸线、河岸线退让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6.28•【字号】中府〔2019〕72号•【施行日期】2019.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沿海开放城市与开发区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海岸线、河岸线退让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72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海岸线、河岸线退让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28日中山市海岸线、河岸线退让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岸线、河岸线退让管理,切实保护和利用好岸线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海岸线、河岸线(饮用水源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范围内的岸线除外)的退让规划管理活动。
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村庄规划等规划编制、实施,以及土地农转用、征收、供应等土地利用管理工作,涉及到海岸线、河岸线退让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海岸线、河岸线的退让管理,应当遵循自然规律,尊重历史、因地制宜,实行统一规划、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原则。
第四条陆域控制线:指建筑退让海岸线及规划河口线的控制线,是岸线退让空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外缘边界线。
退让距离:指陆域控制线与海岸线或规划河口线之间的距离。
海岸线退让距离:指陆域控制线与海岸线之间的距离。
海岸线:指经广东省政府批准公布的平均大潮高潮时水陆分界的痕迹线(具体以广东省批准公布的海岸线修测结果为准)。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4年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4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中府〔2024〕52号•【施行日期】2024.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4年版)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4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2024年3月28日《中山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4年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化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粤府〔2020〕71号)要求,现就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加强中山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落地应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坚定不移践行新发展理念,深度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坚持底线思维和系统思维,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统筹衔接空间布局和产业结构优化,建立覆盖全域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为生态环境管理提供支撑,加快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为建设绿美中山、加快实现高质量崛起奠定坚实的生态环境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推动绿色发展。
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把保护生态环境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先决条件,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落实到区域空间,持续优化发展格局,促进经济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
解读《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
解读《海岸线保护与利⽤管理办法》解读《海岸线保护与利⽤管理办法》 国家海洋局今天对外发布了《海岸线保护与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将建⽴⾃然岸线保有率控制制度,到2020年,全国⾃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
国家海洋局还将定期组织海岸线保护与利⽤专项执法检查,对违法⽤海占⽤、破坏⾃然岸线等重⼤案件挂牌督办。
下⾯是应届毕业⽣⼩编为⼤家收集的关于《海岸线保护与利⽤管理办法》解读,欢迎⼤家阅读! 《办法》作为我国第⼀个专门关于海岸线的政策法规性⽂件,为依法治海、⽣态管海,构建科学合理的⾃然岸线格局提供了重要依据。
《办法》制定遵循了哪些理念?确⽴的主要制度有哪些亮点?国家海洋局副局长⽯青峰对有关问题进⾏了解读。
⽤海活动触及红线⼀票否决 据⽯青峰介绍,《办法》制定遵循以下理念: 坚持保护优先,海岸线资源开发利⽤必须以海洋⽣态系统承载⼒为约束,以保证海洋⽣态安全为前提,坚持把保护放在优先位置,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增加⽣态安全需求在⽤海管理决策中的权重,当⽣态利益和其他利益发⽣冲突时,坚持把⽣态利益放在优先考虑的位置。
坚持节约利⽤,切实转变海岸线保护与开发的观念,优化⾃然岸线空间资源格局,提升海岸线资源利⽤效率与投⼊产出⽔平,合理控制项⽬⽤海⾯积和岸线占⽤长度,落实节约集约要求。
坚持陆海统筹,建⽴产业⽤海岸线准⼊制度,落实海洋⽣态⽂明建设实施⽅案、海洋⽣态红线制度、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管控要求,全⾯构筑岸线利⽤的`⽣态红线,强化⽣态“安检”,对触及⾃然岸线保有率指标和海岸线红线的⽤海活动⼀律予以“⼀票否决”。
坚持科学整治,海岸线管理必须坚持开发和保护并重、⾃然恢复和⽣态修复并举,推进海岸线整治修复是维护海岸功能、改善海岸景观、提升海岸价值的有效措施。
《办法》明确了岸线整治修复制度,要求制定岸线整治修复规划和计划,建⽴海岸线整治修复项⽬库;完善整治修复投⼊机制,中央海岛和海域保护专项资⾦⽀持开展海岸线整治修复,并积极引⼊社会资本参与。
(完整版)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2017
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优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强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实现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构建科学合理的自然岸线格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国大陆海岸线的保护、利用与整治修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然岸线是指由海陆相互作用形成的海岸线,包括砂质岸线、淤泥质岸线、基岩岸线、生物岸线等原生岸线。
整治修复后具有自然海岸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海岸线纳入自然岸线管控目标管理。
第三条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应遵循保护优先、节约利用、陆海统筹、科学整治、绿色共享、军民融合原则,严格保护自然岸线,整治修复受损岸线,拓展公众亲海空间,与近岸海域、沿海陆域环境管理相衔接,实现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与军事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国家海洋局牵头负责全国海岸线保护与利用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相关工作。
国家海洋局会同军委联合参谋部、国防动员部建立海岸线保护利用协调机制,统筹军事安全与开发利用,协调做好军事设施利用海岸线的保护工作。
沿海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监督管理,落实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建立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责任制,合理确定考核指标,将自然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地方人民政府政绩考核。
第五条建立自然岸线保有率控制制度。
到2020年,全国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不包括海岛岸线)。
第六条国家海洋局制定海岸线调查统计规范,沿海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海岸线资源调查、自然岸线认定和保有率统计工作。
第七条国家海洋局统一组织海岸线修测工作。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海岸线修测工作,修测成果经国家海洋局审查,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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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山市海岸线、河岸线退让规划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海岸线、河岸线的退让及利用管理,切实保护和利用好岸线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增长边界内海岸线、河岸线(饮用水源保护区、紫线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岸线除外)的退让规划管理活动。
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规划编制、实施,以及土地农转用、征收、供应等土地利用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海岸线、河岸线的退让及利用管理,应当遵循自然规律,尊重历史、因地制宜,实行统一规划、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名词解释】本办法中控制线分为陆域控制线、海岸线及规划河口线。
陆域控制线:指建筑退让海岸线及规划河口线的控制线,是岸线退让空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外缘边界线。
退让距离指陆域控制线与海岸线或规划河口线之间的距离。
海岸线:指经广东省政府批准公布的平均大潮高潮时水陆分界的痕迹线(具体以广东省批准公布的海岸线修测结果为准)。
海岸线分为生产岸线、生活休闲岸线,具体通过本市相关规划划定。
海岸线退让范围是指海岸线与陆域控制线之间的区域。
用海建设项目:指中山市管辖海域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渔业、工业、交通运输、旅游娱乐、造地工程、特殊用海及其他用海等建设项目。
用海类型具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行业标准《海域使用分类体系HY/T123-2009》。
规划河口线:指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蓝线规划中划定的规划河口线。
河岸线退让范围是指规划河口线与陆域控制线之间的区域。
其中,有堤防的河道,规划河口线为堤防临水侧堤顶线;无堤防的河道,规划河口线为联围最高控制水位线;外江的规划河口线为堤防临水侧堤顶线。
外江: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东海水道、西江水道、海洲水道、磨刀门水道、鸡鸦水道、横门水道、洪奇沥水道、桂洲水道、大奎沥、黄圃水道、集美河(平洲沥)、黄沙沥、小榄水道共13条(段)省管河道。
第五条【主要部门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岸线的退让规划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城市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违法建设的行政执法管理。
对退让范围内堆放废物、建筑垃圾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治和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有关工程项目的建设、岸线生态修复工程等。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岸堤治理与修复,以及往水体排污、采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堆放等事项管理及影响行洪
安全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河长制有关工作职责,负责管辖范围内有关违法建设的执法处理及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治理及监督管理,负责有关岸线退让范围内镇级工程项目的建设、岸线生态修复工程等。
市卫生健康、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海事、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做好海岸线、河岸线退让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退让标准
第六条【海岸线退让标准】生活、休闲岸线退让距离应大于等于200米(用海建设项目除外)。
生产岸线退让距离应大于等于100米(用海建设项目除外)。
用海建设项目退让标准按照国家海洋局印发的《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重要河岸线退让标准】岐江河(岐江河大桥至东明大桥段、大涌与板芙镇中心区段)、市划定重要河段两侧退让距离原则上至少50米,岐江河(岐江河大桥至中山三桥段、东明大桥至东部外环横门特大
桥段、大涌与板芙镇非中心区段)两侧退让距离原则上至少100米。
第九条【特别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确实无法按照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标准进行退让的,具体退让距离可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阶段通过分析论证确定。
第三章管制措施
第十条【规划管制】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相关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的编制应当根据规划编制办法规定落实本办法有关标准及要求。
本办法印发施行后,应及时按照本办法中有关标准及规定调整海岸线、河岸线沿线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一条【城市设计】市划定的重要河段两侧及重要河口交叉点应开展城市设计,通过不同层次的城市设计对海岸线、河岸线沿线的建筑布局、高度、面宽、色彩、间口率等要素进行管控,并对景观视廊、天际线以及滨海、滨河横向和纵向公共通廊进行控制,严格保护海岸、河岸沿线景观。
第十二条【审批管理】各镇、各级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严格控制在退让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
对于新供应土地,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退让要求管控;
对于本办法规定的岸线退让范围内已建成的村居、民房,允许在原址维修加固,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
对于本办法正式实施前,已公开出让的在建及未建土地,可以按照有效期内的规划条件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继续进行建设;
对于本办法正式实施前,非公开出让的土地,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退让标准执行;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可以按照已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
设。
第十三条【补偿机制】因海岸线、河岸线退让管控需要,使得沿线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属地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并对其生产、生活做出妥善安排。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部门监督】市、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岸线、河岸线退让范围内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海岸线、河岸线退让范围内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按照职责规定责令其停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限期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履行法定义务。
对不属于其管辖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社会监督】鼓励对海岸线、河岸线退让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调查处理后,应当向举报人、辖区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的各类违法活动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各级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海岸线、河岸线退让及利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