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关于社会保障费的2012 74号文

合集下载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对本市城镇离退休人员实行1994年物价补偿的通知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对本市城镇离退休人员实行1994年物价补偿的通知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对本市城镇离退休人员实行1994年物价补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公布日期】1995.04.07•【字号】沪社保综发[1995]14号•【施行日期】1995.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对本市城镇离退休人员实行1994年物价补偿的通知(沪社保综发[1995]14号1995年4月7日)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经市政府同意,今年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基本养老金物价补偿制度,缓解基本养老金收入关系上的矛盾,确保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现就实行1994年基本养老金物价补偿的规定通知如下:一、范围和对象参加本市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中1993年底以前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外商投资企业中1993年底以前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中国职工。

二、实行1994年物价补偿的依据和具体办法1.上海市统计局公布的1994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123.9,即比1993年上升23.9%。

2.1994年已增发月平均物价补贴为22.40元。

3.月补偿净增额=月基本养老金×23.9%-22.40元。

4.月基本养老金在261元及其以下的人员,物价补偿净增额低于40元的,可补足到40元。

5.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高于1993年本市平均基本养老金(281元)200%,即超过562元的部分,不作为计发物价补偿的基数。

三、1994年当年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列入物价补偿范围。

鉴于1994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幅较高,为缓解矛盾,今年特按以下办法处理:本人基本养老金剔除按1994年当年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储存额增发的养老金和当年新增加的物价补贴后,低于按1993年退休人员办法计发的月养老金加今年月物价补偿净增额之和的,可予以补足。

上述剔除的二项再如数照发。

1 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相关政策文件内容汇编

1 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相关政策文件内容汇编
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相关政策文件内容汇编
序号 费 用 名 称 一、 现行的定额或清单标准: 1、《上海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00年版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年版 二、 取费标准: 1、 综合费用:按【沪建市管(2010)29号】执行(2010年4月14日开始实施) 1.建筑和装饰工程 直接费*3%~8% 2.安装工程 人工费*31%~41% 3.房屋修缮工程 直接费*5%~13% 4.园林建筑工程(仿古、小品) 直接费*5%~9.5% 5.绿化种植养护工程 人工费*相应费率 种植工程40%~60%,养护30%~50% 道路工程5%~8%,排水管道工程5%~8%,桥 梁及护岸工程8%~11%,排水构筑工程(土 直接费*相应费率 6.市政和轨道交通建筑工程 建)7%~11%,隧道工程7%~10%,轨道交 通工程7%~10% 7.市政和轨道交通安装工程 人工费*31%~41% 8.民防工程 直接费*4%~8% 9.公用管线工程 直接费*5%~10% 2、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沪建交(2006)445号】执行(2006年7月5日开始实施) 1.建筑和装饰工程 工业建筑厂房 (直接费+综合费用)*相应费率 单层2.8%~3.2%,多层3.2%~3.6% 工业建筑仓库 (直接费+综合费用)*相应费率 单层2.0%~2.3%,多层3.0%~3.4% 低层3.0%~3.4%,多层3.3%~3.8%,高层 (直接费+综合费用)*相应费率 民用建筑 3.0%~3.4%,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3.3%~3.8% 独立设备安装 (直接费+综合费用)*1.0%~1.15% 2.安装工程 双方合同约定 3.房屋修缮工程 双方合同约定 4.园林建筑工程(仿古、小品) 双方合同约定 第 1 页,共 3 页 计 算 公 式 详细说明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补发原行业统筹企业拖欠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补发原行业统筹企业拖欠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补发原行业统筹企业拖欠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10.10•【文号】财社[2000]74号•【施行日期】2000.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补发原行业统筹企业拖欠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10月10日财社〔2000〕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9号)的规定,对原行业统筹企业拖欠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经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共同核实,并报经国务院同意,决定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一次性予以补发。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此次补发拖欠的范围为原行业统筹企业拖欠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

企业拖欠的统筹项目外养老金,由企业根据效益情况自行解决。

已列入破产企业名单但尚未进入破产程序的原行业统筹企业拖欠的基本养老金,列入此次补发范围,企业破产核定破产费用时应扣除这一内容。

二、此次补发的拖欠为1999年9月30日前发生的拖欠。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企业已经补发的,以补发后的实际拖欠数为准。

从1999年10月1日起,中央财政已对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给予补助,各地要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再发生新的拖欠。

三、原行业统筹企业垫付已发给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研究解决办法,中央财政不予补助。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劳动保障厅(局)要对原行业统筹企业上报的拖欠基本养老金进行认真核实。

对经核实确属拖欠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要确保在2000年10月底前补发给离退休人员。

暂未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地区,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企业代发,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与企业签订代发协议书。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1999.03.08•【字号】沪劳保法发[1999]13号•【施行日期】1999.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劳保法发(1999)13号)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按股(集团)公司:根据市政府关于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本局对一九九七年底以前上海市劳动局和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发布现仍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应予废止的57件(见附件一);自行失效的54件(见附件二);现将废止和自然失效的文件目录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替代文件一九九九年三月八日附件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替代文件1市劳动局关于对区县实行弹性工资沪劳综发(96)22号沪劳综(98)11号计划办法的通知2市劳动局关于加强本市房地产企业沪劳综发(96)54号沪劳综(97)20号工资管理的若干意见3市劳动局关于受降薪处分职工工资沪劳资(90)第4号沪劳综发(95)59号问题的复函4市劳动局关于提高征地养老人员生沪劳关发(96)39号沪劳关发(98)23号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5市劳动局关于审查集体合同有关事沪劳关发(96)33号沪劳关发(97)37号项的通知6市劳动局关于提高征地养老人员生沪劳关发(97)25号沪劳关发(98)23号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7市劳动局关于女职工怀孕期内因严沪劳计发(91)185号市政府(95)18号令重违纪作辞退处理的答复8市劳动局关于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职沪劳计发(91)69号市政府(95)18号令工如何适用《上海市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办法》的解释9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被公安机关沪劳力(93)31号沪劳关发(96)97号“收容教育”是否参照“收容教养”处理的答复10市劳动局关于企业内提前退休有关沪劳力(93)180号沪劳关(97)4号问题的答复11市劳动局关于保障待工人员基本生沪劳力发(93)39号沪府发(98)35号活的意见12市劳动局关于下发“关于沪劳力发沪劳力发(93)53号沪府发(98)35号(93)39号《关于保障待工人员基本生活的意见》若干问题解答(内部掌握)的通知13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局、沪劳关发(94)65号沪劳关发(96)15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社会保险管沪劳就发(95)5号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沪府办发(96)66号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再就业和保障基本生活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4市劳动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单位使沪劳力发(93)74号市政府(97)54号令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5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单位使沪劳力发(94)2号市政府(97)54号令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6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地劳沪劳力发(94)3号沪劳就发(96)11号动力务工许可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7市劳动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劳动服沪劳社发(91)169号沪劳办服发(94)83号务公司所属劳动服务队点工收费标准的通知18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市人民政府批转沪劳技发(96)77号沪劳技发(96)17号《市劳动局关于培训就业和培训上岗的实施意见》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修订通知19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化沪劳技发(94)46号沪劳技发(98)27号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发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市劳动局关于优化本市技工学校布沪劳技(94)26号沪劳技(97)39号局提高办学质量的意见21市劳动局关于对上海市技工学校校沪劳技(88)62号沪劳技发(92)13号长进行岗位必备知识培训试点工作的意见22市劳动局关于高级技师评聘工作扩沪劳技发(93)2号沪劳技发(93)第26号大试点的几点意见23市劳动局关于颁发《上海市微型计沪劳技发(93)14号沪劳技发(96)44号算机操作工技术等级标准和技术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4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技沪劳技发(95)73号沪劳技发(96)76号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5市劳动局关于郊县市、县属工矿企沪劳计创字(85)291号沪劳社发(96)87号事业单位职工因家庭困难要求商调工作的意见26市劳动局关于郊县市、县工矿企事沪劳计发(88)142号沪劳社发(96)87号业单位职工因家庭困难要求商调工作的补充意见27市劳动局关于对劳动合同进行鉴证沪劳仲发(90)60号沪劳仲(98)2号的通知28市劳动局关于合同制工人自行离职沪劳仲(90)5号《劳动法》、市政府(95)18号令赔偿培训费的复函29市劳动局关于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沪劳仲发(92)53号沪劳仲(98)2号企业劳动合同鉴证的通知30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印发《沪社保监(97)116沪劳法发(96)83号上海市养老保险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31市劳动局关于禁止私自制作使用承沪劳锅发(92)11号沪劳锅(97)9号压锅炉的通知32上海市基本建设委员会、上海市劳沪劳保创字(85)4号市政府(96)第37号令动局关于发布《上海市招标、承包沪府发(97)54号工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33市劳动局关于区、县劳动部门受理沪劳保发(93)57号沪劳安发(98)4号伤亡事故处理的意见34市劳动局、市社会保险局等四部门沪劳保发(95)31号沪劳保发(96)51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和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35市劳动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致沪劳保发(95)45号沪劳保发(96)40号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标准的通知36市劳动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致沪劳保发(96)40号沪劳保发(97)28号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标准的通知37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外地劳动力因工沪劳保发(96)41号沪劳保发(97)31号死亡抚恤金和因工致残伤残补偿金标准的通知38市劳动局关于调整企业矽肺、石棉沪劳保发(96)42号沪劳保发(97)29号肺患者保健食品费的通知39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关沪劳保发(96)51号沪劳保发(97)33号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和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40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沪劳保发(96)47号沪劳保发(97)30号企业保健食品费发放标准的通知41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外地劳动力因工沪劳保发(97)31号沪劳保发(98)21号死亡抚恤金和因工致伤残补偿金标准的通知42市劳动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死亡沪劳保发(97)33号沪劳保发(98)33号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和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43市劳动局、市卫生局、市社会保险管沪劳保发(97)24号沪劳保发(97)58号理局关于明确本市职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适用标准的通知44市劳动局关于调整企业矽肺、石棉肺沪劳保发(97)29号沪劳保发(98)19号患者保健食品费的通知45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企沪劳保发(97)30号沪劳保发(98)24号业保健食品费发放标准的通知46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关于沪劳险发(88)93号沪劳险发(92)76号适当提高全民所有制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补助标准的通知47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改革本市现沪劳保创字(84)155号沪劳保发(95)56号行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发放制度的意见48市劳动局关于委托各区、县劳动局办沪劳保发(88)138号沪劳保发(92)73号理电工、焊工安全操作证发证工作的通知49市劳动员、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发《沪劳保发(89)第50号沪劳保发(98)1号上海市〈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50市劳动局、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市财沪劳保发(94)43号沪劳保发(95)31号政局、市总工会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和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51市劳动局、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市卫沪劳保发(94)61号沪劳保发(97)58号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补充标准》的通知52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1994年本沪社保业二发(94)7号沪社保业二发(97)5号市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基数的通知53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建国前参沪社保业二发(94)18号沪社保业二发(98)9号加革命工作建国后组织批准退职的干部生活费补助标准的通知54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建国前参沪社保业二发(95)16号沪社保业二发(98)9号加革命工作建国后经组织批准退职的干部生活费补助标准的通知55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建国前参沪社保业二发(96)6号沪社保业二发(98)9号加革命工作建国后经组织批准退职的干部生活费补助标准的通知56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建国前参沪社保业二发(97)16号沪社保业二发(98)9号加革命工作建国后经组织批准退职的干部生活费补助标准的通知57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在职沪社保综发(95)7号沪社保综发(97)11号人员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附件二:自然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上海市劳动局通知》(内容:关于附加工资问题的答复)沪劳资创字(80)第50号2市劳动局关于一九九二年安置到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作的军队转沪劳资发(92)78号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3市劳动局关于继续对工资水平发放过高的企业征收帮困基金的通知沪劳综发(96)25号4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1996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沪劳综发(96)26号5市劳动局关于继续对工资水平发放过高的企业征收帮困基金的通知沪劳综发(97)17号6市劳动局关于确定上海市1997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沪劳综发(97)19号7市劳动局关于调整上海市1997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沪劳综发(97)42号8市劳动局关于公布上海市一九九六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国有企沪劳综发(97)20号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及增长率的通知9市劳动局关于公布本市97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失业救济沪劳综发(97)27号标准,下岗待工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10市劳动局关于一九九七年本市企业单位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沪劳综发(96)99号通知11市劳动局关于公布上海一九九五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国有企业沪劳综发(96)48号职工平均工资及增长率的通知12市劳动局关于一九九六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的若干意见沪劳综发(96)23号13市劳动局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办法中下岗待工人员沪劳综发(97)44号计提工资总额办法的通知14市劳动局关于一九九七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沪劳综发(97)18号15市劳动局关于限期清退C类行业工种外地劳动力的意见沪劳就发(95)10号16市劳动局关于申报A类行业工种的通知沪劳就发(95)13号17市劳动局关于现阶段本市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纳轨工作的意见沪劳就发(95)25号18市劳动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九五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沪劳就发(95)99号19市劳动局关于对在沪务工人员停止补发“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沪劳就发(96)106号的通知20市劳动局关于发放一九九六年度《上海市外出人员就业证》的通知沪劳就发(96)66号21市劳动局关于对本市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的通知沪劳就发(96)21号22市劳动局关于技工学校交通费补贴的通知沪劳技创字(78)178号23市劳动局转发《上海市冶金局职工食堂厨工、厨师技术等级标准沪劳技发(83)第9040号(试行)》24市劳动局关于代培训技校学生的批复沪劳技(90)第35号25市劳动局《关于高级技工学校办学基本条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劳技(90)第20号26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增加技工学沪劳技字(85)第4928号校学生临时困难补助费的通知》的通知27市劳动局、财政局关于企业招收的培训生在培训期间有关津贴待遇问沪劳技发(89)第87号题的补充规定28市劳动局、教育局关于本市企、事业单位不得自行招收培训农业户学沪劳计发(92)15号生问题的通知29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一九九四年对本市城镇离退休人员沪社保综发(94)13号实行物价补偿的通知30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对本市城镇离退休人员实行一九九四年物价沪社保综发(95)14号补偿的通知31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对本市城镇离退休人员实行一九九五年度物沪社保综发(96)8号价补偿的通知32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对本市城镇离退休人员实行一九九六年度物沪社保综发(97)10号价补偿的通知33市劳动局关于劳动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通知沪劳办(90)41号34市劳动局关于换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通知沪劳保发(93)第72号35市劳动局关于本市生产、销售、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开展全沪劳保发(95)49号面检查的通知36市劳动局关于严格执行《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暂行条例》经济处罚的沪劳保发(93)44号规定37市劳动局关于重申重大险肇事故报告、处理的通知沪劳保发(93)第66号38市劳动局关于一九九六年开展劳动条件分级工作通知沪劳安发(96)8号39市劳动局关于更换上海市散装锅炉安装许可证的通知沪劳锅发(95)50号40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起重机械安全监察检验的通知沪劳锅发(96)108号41市劳动局对本市锅炉修理单位进行整顿的通知沪劳锅发(91)第16号42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缴纳养老沪社保业三发(97)9号保险费基数的通知43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私营企业和在职人员缴纳养老沪社保业三发(97)8号保险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通知44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私营企业和在职人员缴纳养老沪社保业三发(96)26号保险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通知45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缴纳养老沪社保业三发(96)25号保险费基数的通知46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沪社保业一发(96)5号47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其沪社保业一发(95)13号48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缴纳养老保险沪社保业三发(95)9号费基数的通知49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沪社保业一发(97)13号50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沪社保(93)21号51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沪社保业一发(94)17号52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沪社保业一发(93)第53号其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53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沪社保业一发(95)12号54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本市城镇私营企业和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沪社保业三发(95)10号费基数和比例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4年调整本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4年调整本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4年调整本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12.27•【字号】沪人社养发[2013]58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4年调整本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3〕58号)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切实保障本市城镇企业退休(职)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研究,自2014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2013年底以前已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人员,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一)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二)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月增加额不足30元的,补足到30元。

(三)以本人2013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为基数,增加3%(增加额尾数不足一角的,见分进角)。

(四)2013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60周岁及以上(1953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男年满65周岁及以上(1948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其中:2013年当年内女年满60周岁(1953年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48年出生),以及年满70周岁(1943年出生)、75周岁(1938年出生)、80周岁(1933年出生)的人员,可按照2012年年满60周岁(男年满65周岁)、70周岁、75周岁、80周岁人员已享受的标准(本通知实施前的标准)先进档,再增加。

二、2013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60周岁及以上(1953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男年满65周岁及以上(1948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后,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不到1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增加后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不超过1500元。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6]第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6]第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6]第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6]第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6]第3号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6]第3号)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下列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委办局及派出机构2005年发布,并于2006年2月28日前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67件)经审查准予备案,现公告如下:一、区县人民政府(54件)(一)浦东新区人民政府(3件)1.浦东新区实施《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细则(浦府[2005]60号,2005年3月28日制定)2.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供应机制的若干意见(浦府[2005]106号,2005年6月24日制定)3.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土地资源集约利用的意见(浦府[2005]108号,2005年6月24日制定)(二)徐汇区人民政府(4件)1.徐汇区进一步完善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徐府发[2005]13号,2005年4月12日制定)2.徐汇区配套商品房供配管理办法(徐府发[2005]11号,2005年3月29日制定)3.徐汇区重大工程动拆迁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徐府发[2005]12号,2005年3月29日修订)4.徐汇区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实施意见(徐府发[2005]15号,2005年3月29日制定)(三)长宁区人民政府(1件)关于加强长宁区租赁厂房及其场所安全管理的通告(长府[2005]54号,2005年8月29日制定)(四)普陀区人民政府(2件)1.关于贯彻《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意见(普府[2005]75号,2005年9月7日制定)2.普陀区企业注册登记统一办理办法(普府[2005]79号,2005年9月28日制定)(五)闸北区人民政府(6件)1.上海市闸北区科学技术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闸府规范[2005]1号,2005年1月17日修订)2.闸北区计算机网络及其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闸府规范[2005]2号,2005年2月25日修订)3.闸北区专利费专项资助试行办法(闸府规范[2005]3号,2005年2月28日制定)4.闸北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闸府规范[2005]4号,2005年3月16日制定)5.闸北区2005年城市房屋拆迁执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闸府规范[2005]5号,2005年5月11日制定)6.闸北区实施就业预备制度的意见(闸府规范[2005]6号,2005年5月31日制定)(六)虹口区人民政府(2件)1.虹口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试行办法(虹府[2005]9号,2005年3月29日制定)2.关于修改《虹口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决定(虹府[2005]44号,2005年11月15日修改)(七)卢湾区人民政府(1件)卢湾区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工作的实施办法(卢府[2005]56号,2005年10月17日制定)(八)静安区人民政府(2件)1.上海市静安区非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静府发[2005]25号,2005年9月7日制定)2.静安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实施意见(试行)(静府发[2005]24号,2005年9月7日制定)(九)宝山区人民政府(5件)1.宝山区农村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宝府[2005]12号,2005年2月2日制定)2.宝山区单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实施意见(宝府[2005]32号,2005年3月15日制定)3.宝山区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宝府[2005]127号,2005年10月28日修订)4.宝山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宝府[2005]74号,2005年6月8日制定)5.宝山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宝府[2005]139号,2005年12月2日制定)(十)闵行区人民政府(3件)1.关于调整本区新征地人员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闵府发[2005]9号,2005年4月29日制定)2.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及征地单位缴纳征地养老人员养老费标准的意见(闵府发[2005]13号,2005年6月24日制定)3.关于贯彻上海市《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闵府发[2005]22号,2005年12月10日制定)(十一)嘉定区人民政府(4件)1.嘉定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嘉府发[2005]6号,2005年1月26日制定)2.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动拆迁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嘉府发[2005]11号,2005年3月5日制定)3.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意见(嘉府发[2005]35号,2005年8月19日制定)4.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嘉府发[2005]42号,2005年11月3日制定)(十二)金山区人民政府(9件)1.金山区农村居民建房规划点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金府[2005]3号,2005年1月27日制定)2.金山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金府[2005]11号,2005年4月4日修订)3.金山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金府[2005]19号,2005年6月2日制定)4.关于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实施意见(金府[2005]15号,2005年4月27日制定)5.关于禁止出租房屋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规定(金府[2005]23号,2005年6月22日制定)6.关于加强本区农村居民住房翻建、扩建管理的暂行办法(金府[2005]6号,2005年2月18日制定)7.关于调整金山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区域类别的实施意见(金府[2005]20号,2005年6月8日制定)8.关于调整金山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区域类别的实施意见(金府[2005]21号,2005年6月8日制定)9.关于金山区国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安置房供应的暂行规定(金府[2005]22号,2005年6月8日制定)(十三)松江区人民政府(1件)松江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沪松府[2005]73号,2005年4月29日制定)(十四)青浦区人民政府(2件)1.上海市青浦区国有和城镇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青府发[2005]47号,2005年6月1日制定)2.上海市青浦区水源保护区水域渔业生产管理暂行办法(青府发[2005]94号,2005年9月14日制定)(十五)奉贤区人民政府(8件)1.奉贤区农村合作医疗基本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沪奉府[2005]9号,2005年1月13日制定)2.关于“老城镇户籍”退休老职工退养金和医疗保障的意见(沪奉府[2005]11号,2005年1月25日制定)3.关于调整南桥镇范围内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沪奉府[2005]15号,2005年2月6日制定)4.关于加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奉府[2005]13号,2005年2月2日制定)5.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房地局、区发计委《关于调整本市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区域类别和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请示》的通知(沪奉府[2005]17号,2005年3月1日制定)6.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房地局、区发计委《关于调整本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区域类别和补偿标准的请示》的通知(沪奉府[2005]18号,2005年3月1日制定)7.关于调整农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的意见(沪奉府[2005]30号,2005年3月30日制定)8.奉贤区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沪奉府[2005]107号,2005年10月9日制定)(十六)崇明县人民政府(1件)崇明县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办法(崇府发[2005]59号,2005年8月5日修订)二、市政府委办局(112件)(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件)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发改所[2005]001号,2005年1月28日制定)(二)上海市物价局(1件)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沪价商[2005]002号,2005年8月1日修订)(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1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沪教委办[2005]100号,2005年10月9日制定)(四)上海市公安局(3件)1.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沪公发[2005]171号,2005年5月13日制定)2.关于禁止二轮摩托车飙车的通告(沪公发[2005]227号,2005年6月28日制定)3.关于调整货运机动车限制通行范围的通告(沪公发[2005]454号,2005年12月14日制定)(五)上海市司法局(2件)1.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暂行规定》(沪司发法制[2005]2号,2005年1月14日制定)2.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试行)(沪司发法制[2005]11号,2005年9月23日制定)(六)上海市财政局(2件)1.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05]40号,2005年3月31日修订)2.上海市代理记帐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05]38号,2005年3月30日修订)(七)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7件)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沪国税计[2005]29号,2005年8月22日修改)2.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征[2005]28号,2005年11月29日制定)3.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沪地税所二[2005]2号,2005年2月8日制定)4.关于停止征收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知(沪地税地[2005]5号,2005年1月26日制定)5.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工作具体问题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5]6号,2005年3月28日制定)6.关于本市个人出售普通住房营业税征收规定的通知(沪地税流[2005]10号,2005年3月5日制定)7.关于本市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月基数营业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5]14号,2005年6月24日制定)(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30件)1.关于确定2005年度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沪劳保基发[2005] 6号,2005年3月11日制定)2.关于确定2005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沪劳保基发[2005] 7号,2005年3月11日制定)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9号,2005年3月10日制定)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5号,2005年2月28日制定)5.关于本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11号,2005年3月23日制定)6.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沪劳保福发[2005] 12号,2005年3月23日制定)7.关于确定本市2005年度养老金计发有关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15号,2005年3月30日制定)8.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沪劳保就发[2005]8号,2005年3月15日修订)9.上海市镇保工作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镇保办发[2005]1号,2005年3月28日制定)10.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0号,2005年5月18日制定)11.关于本市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21号,2005年6月10日制定)1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05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2号,2005年6月10日制定)1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05年本市企业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3号,2005年6月17日制定)14.关于调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4号,2005年6月28日制定)15.关于调整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5号,2005年6月28日制定)16.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对本市部分困难单位农婚知青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转移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5]28号,2005年7月7日制定)17.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29号,2005年8月12日制定)18.关于调整《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有关经营服务项目的通知(沪劳保就[2005]19号,2005年8月1日制定)19.关于2005年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32号,2005年9月26日制定)20.关于调整企业退养人员、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配偶等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33号,2005年9月26日制定)21.关于2005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34号,2005年9月26日制定)2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35号,2005年10月8日制定)23.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三)(沪劳保关发[2005]36号,2005年10月17日制定)2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5]37号,2005年8月1日修订)25.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社会养老保险“虚帐实记”实施方案》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39号,2005年10月28日制定)26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40号,2005年11月21日制定)27.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41号,2005年11月21日制定)28.关于2006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城镇离退休人员、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费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43号,2005年12月15日制定)29.关于结算2005年本市补充保险基金收益分配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44号,2005年12月31日制定)30.关于调整小城镇社会保险生活补贴费缴纳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45号,2005年12月31日制定)(九)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2件)1.进一步加强上海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管理若干意见(沪建建[2005] 212号,2005年4月15日制定)2.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沪建建[2005]249号,2005年4月30日制定)(十)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5件)1.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招投标操作意见(试行)(沪国资委评[2005]150号,2005年4月4日制定)2.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实施细则(沪国资委评[2005]149号,2005年4月4日制定)3.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稽查试行办法(沪国资委监[2005]274号,2005年6月6日制定)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国资委产[2005]284号,2005年7月6日修订)5.上海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沪国资委监事[2005]293号,2005年6月13日制定)(十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1件)上海市环保系统环境信访管理暂行办法(沪环保自[2004]第103号,2005年3月24日制定)(十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0件)1.关于做好青少年维权“源头”控制的意见(沪工商注[2005]7号,2005年1月14日修订)2.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工商注[2005]11号,2005年1月17日修订)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中外合作经营非法人企业审批及登记注册操作规则》(沪工商外[2005]52号,2005年3月8日修订)4.关于委托分局对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规定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通知(沪工商企[2005] 64号,2005年3月24日修订)5.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改进本市“广告业专用发票”制度的通知(沪工商广[2005]19号,2005年1月19日修订)6.关于本市展览场馆备案的实施意见(沪工商市[2005]103号,2005年5月12日制定)7.关于对本市集贸市场自产自销农民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沪工商市[2005]104号,2005年5月13日制定)8.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沪工商合[2005]243号,2005年9月23日修订)9.上海市企业登记档案查阅办法(沪工商档[2005]325号,2005年12月14日修订)10.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公司登记管辖规定(沪工商注[2005]340号,2005年12月29日制定)(十三)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件)关于对《上海市锅炉维修单位监督管理办法》修改的通知(沪质技监特[2005]380号,2005年9月27日修改)(十四)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5件)1.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沪食药监食[2005]467号,2005年8月4日修订)2.关于在本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的通知(沪食药监食[2005]484号,2005年8月9日制定)3.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试行)(沪食药监流通[2005]469号,2005年8月5日制定)4.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具体要求(沪食药监食[2005]481号,2005年8月9日制定)5.关于在本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全面实施《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通知(沪食药监食[2005]483号,2005年8月9日制定)(十五)上海市知识产权局(1件)上海市专利费资助办法(沪知局[2005]41号,2005年6月27日修订)(十六)上海城市规划管理局(8件)1.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测绘管理办公室《上海市城市规划定线测绘管理规定》(沪规法[2005]128号,2005年2月4日制定)2.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沪规综[2005]646号,2005年7月25日修订)3.上海市管线综合规划编制与审批试行规定(沪规法[2005]826号,2005年9月14日制定)4.关于加强对建筑高度控制及屋面建(构)筑物规划管理的暂行规定(沪规法[2005]812号,2005年9月12日制定)5.关于加强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沪规法[2005]1175号,2005年12月9日制定)6.上海市城市规划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工作规则(沪规法[2005]1177号,2005年12月9日制定)7.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规划管理规定》(沪规法[2005]1180号,2005年12月12日制定)8.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公示暂行规定(沪规法[2005]1205号,2005年12月16日修订)(十七)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件)1.关于进一步规范廉租住房管理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5]201号,2005年4月12日制定)2.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法[2005]249号,2005年4月30日制定)(十八)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7件)1.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沪交法[2005]第77号,2005年2月23日制定)2.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规则(沪交法[2005]第76号,2005年2月23日制定)3.上海市道路停车场停车规则(沪交法[2005]第76号,2005年2月23日制定)4.上海市租赁车额度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沪交法[2005]第268号,2005年4月20日制定)5.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管理规定(沪交法[2005]第423号,2005年7月18日修订)6.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评议考核办法(沪交法[2005]第423号,2005年7月18日修订)7.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沪交法[2005]565号,2005年10月24日制定)(十九)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1件)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信息委法[2005]281号,2005年10月8日制定)(二十)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件)上海市安全生产警示实施暂行办法(沪安监管法规[2005]147号,2005年11月7日修订)(二十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5件)1.上海市城市道路临时架空线架设备案管理暂行规定(沪市政法[2005]105号,2005年3月1日制定)2.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暂时保留审核管理暂行规定(沪市政法[2005]106号,2005年3月1日制定)3.上海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授权和监督管理程序(沪市政法[2005]306号,2005年6月1日制定)4.上海市燃气安全检查和送气服务规定(沪市政法[2005] 474号,2005年8月9日制定)5.上海市液化石油气气瓶标记和充装管理规定(沪市政法[2005]475号,2005年8月9日制定)(二十二)上海市医疗保险局(10件)1.关于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非处方药医保管理的通知(沪医保[2005]29号,2005年3月3日制定)2.关于推进民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的试行意见(沪医保[2005]50号,2005年4月12日制定)3.关于本市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医保[2005] 49号,2005年4月12日制定)4.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2005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2005] 42号,2005年3月28日制定)5.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障纳入社会统筹的试行意见(沪医保[2005]90号,2005年6月9日制定)6.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试行意见(沪医保[2005]91号,2005年6月15日制定)7.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本市小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沪医保[2005]114号,2005年8月10日制定)8.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养老机构中开设家庭病床工作的通知(沪医保[2005]154号,2005年11月30日制定)9.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的通知(沪医保[2005]162号,2005年12月6日修订)10.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2006年度本市实施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2005]171号,2005年12月15日制定)(二十三)上海市海洋局(1件)上海市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沪海综[2005]05号,2005年2月16日制定)(二十四)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5件)1.上海市地名申报和审批程序规定(沪地办[2005]14号,2005年12月26日修订)2.上海市市政交通设施命名规则(沪地办[2005]15号,2005年12月26日制定)3.上海市居住区和建筑物命名规则(沪地办[2005]15号,2005年12月26日制定)4.上海市公共绿地、广场和文体休闲场所命名规则(沪地办[2005]15号,2005年12月26日制定)5.上海市自然地理实体命名规则(沪地办[2005]15号,2005年12月26日制定)三、市政府派出机构(1件)上海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1件)上海临港新城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实施办法(沪临港管委办[2005]593号,2005年7月5日制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五日——结束——。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1994)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1994)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199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4.12.29•【字号】沪劳法发[1994]82号•【施行日期】1994.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劳法发[1994]82号)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后,根据劳动部的要求,为保证《劳动法》明年一月一日起在本市施行,我局对历年发布现仍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应予废止的64件(见附件一);自行失效的75件(见附件二),现将废止和自行失效的文件目录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附件一: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二:宣布自然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一: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文件名称文号替代文件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全民所有沪劳(85)资创字第258号沪劳资发(93)第58号制企业学徒、熟练工、普通工工资待遇问题的意见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全民所有沪劳(85)资字第7284号沪劳资发(90)第74号制企业大中专毕业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关于安置在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沪劳资创字(85)第264号沪劳资发(87)第42号工作的军队复员干部、转业志愿兵和退伍军人的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关于分配到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沪劳资字(80)第678号沪劳资发(90)第34号单位工作的已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毕业生如何发给工资问题的通知关于行政性公司改为企业性公司沪劳资发(87)第105号沪劳资发(90)第111号后工资和保险福利制度问题的通知关于本市企业单位使用国家统一沪劳计发(89)第109号沪劳综发(93)第69号制发《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通知市劳动局、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沪劳计发(90)第107号沪劳综发(93)第69号关于一九九一年本市企业继续使用《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和第一季度工资基金额度审批使用问题的通知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全民所有制企沪劳资发(92)第12号沪劳资发(93)第58号业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下达一九九二沪劳力发(92)第29号沪劳力发(93)第16号年本市地方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人数计划和工资总额发放计划的通知市劳动局关于企业交纳待业保险沪劳综发(92)第88号沪劳综发(94)第13号费标准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给付待业救济沪劳综发(92)第87号沪劳就发(94)第48号金计发基数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人民银行上海市沪劳综发(92)第90号沪劳综发(93)第69号分行关于一九九三年本市企业单位使用《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通知市劳动局关于公布本市一九九二沪劳综发(93)第25号沪劳综发(94)第13号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及调整待业保险费缴纳标准的通知市劳动局第四部门关于公布九二沪劳综发(93)第30号沪劳综发(94)第17号年上海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年平均工资及增长率的通知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待业救济金计沪劳综发(93)第38号《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和》发基数和待业救济金最低保障数若干补助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市劳动局关于做好上海市地方全沪劳计发(91)第48号沪劳力发(93)第16号民所有制企业改变隶属关系后劳动工资计划交接工作的通知市劳动局关于地区集体工业企业沪劳计发(90)第67号沪劳力发(92)第72号停工待工人员调往全民或集体单位办理手续问题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企业申请试行沪劳力发(92)第30号沪劳综发(93)第21号劳动制度配套改革的审批程序的通知关于劳动教养人员解除劳动教养沪劳计发(88)第122号沪劳力发(92)第61号后安置工作的通知市劳动局关于不同所有制单位之沪劳计发(91)第24号沪劳力发(92)第72号间职工流动的手续的通知关于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职工流沪劳计发(88)第99号沪劳力发(92)第72号动的试行意见《关于国营农林牧渔场职工调动沪劳计字(84)第9627号沪劳计发(91)3号问题的函》的意见关于企业对职工给予开除或除名沪劳计创字(84)第50号沪劳办服发(92)47号应同地区做好衔接工作的通知沪劳社创发(86)第290号市劳动局关于改进征地养老人员沪劳计发(90)第57号市政府(94)62号令管理和生活费发放办法的通知市劳动局关于征地养老人员医疗沪劳计发(90)第99号市政府(94)62号令费补助问题的补充通知市卫生局、市劳动局为执行上海沪劳资创字(82)第210号沪劳保发(94)第36号市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劳险字(92)第6号鉴定办法”、“鉴定标准”及“说明”修改本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沪劳保发(87)第56号沪劳保发(91)第74号于调整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保健食品费用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调整矽肺、石沪劳保(88)第45号沪劳保发(92)第96号棉肺患者营养食品费标准的通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职沪劳险发(89)第112号沪劳保发(94)第39号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问题的通知关于上海市国营企业缴纳职工待沪劳社创(86)第264号市政府(92)第25号令业保险基金办法的通知沪劳办服发(93)第1号沪劳社(87)第154号关于集体所有制单位缴纳劳动合沪劳社创(86)第350号沪社(89)第41号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通知关于调整劳动服务公司所属劳务沪劳社发(88)第78号沪劳社发(91)第67号队点工收费标准的通知转发市劳动服务公司《关于对待沪劳社发(88)第80号沪劳社发(91)第25号业青年开展就业前思想教育的试行意见》的通知关于驻沪部队所属集体所有制单沪劳计创字(85)第148号沪劳力发(92)第35号位招工问题的意见关于对自行使用外劳动力违反整沪劳计发(89)第93号沪劳力发(93)第74号顿清退规定的单位进行经济处罚问题的补充规定关于整顿清理外地劳动力劳务中沪劳计发(89)第106号沪劳力发(94)第4号介机构问题的补充通知市劳动局关于严禁本市企业招用沪劳计发(91)第21号沪劳计发(93)第10号盲流人员的通知市劳动局关于改进本市单位使用沪劳力发(93)第8号沪劳力发(94)第22号外地劳动力缴纳管理费办法的补充通知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使沪劳力发(94)第5号沪劳就发(94)第51号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前沪劳社(90)第18号沪劳社发(91)第25号思想教育的通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沪劳计发(90)第51号沪劳力发(94)第22号关于本市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缴纳管理费问题的暂行规定市劳动局关于调整本市待业救济沪劳社发(91)第29号沪劳就发(94)第48号金下限标准的通知市建委、市劳动局关于严禁本市沪劳计发(91)第64号沪劳力发(93)第10号各单位招用外地盲流人员的通知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待业救济金计沪劳社(91)第19号沪劳就发(94)第48号发基数的通知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扩大职工待沪劳社发(91)第71号沪劳办服发(92)第86号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的意见》及市政府(92)第25号令《实施办法》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伤亡事故沪劳保创字(73)第171号沪劳保发(92)第10号统计、报告工作严格执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明确职工伤亡沪劳保字(82)第7368号沪劳保发(92)第92号事故统计资料中职工人数统计范围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统计因工伤亡沪劳保创字(84)第334号沪劳保发(93)第46号事故经济损失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伤亡事故的调沪劳保创字(85)第124号沪劳保发(93)第63号查、统计和报告的几点意见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填报《因工死沪劳保创字(86)第23号沪劳保发(93)第57号亡事故调查、办理情况表》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中外合资沪劳保创字(86)第28号沪劳保发(92)第10号经营企业统计报告职工因工伤亡沪劳保发(93)第63号事故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事业单位进行沪劳保创字(86)第356号国务院1991年75号令职工重大伤亡事故报告调查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事故管理工作沪劳保发(87)第115号沪劳保发(93)第63号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关于适当调整本市技工学校体育沪劳技发(87)第123号沪劳技(92)第20号教师服装供应办法的通知印发三个有关工人技术培训、考沪劳技创字(85)第130号沪劳技发(94)第46号核工作文件的通知《关于认真搞好工人技术理论培训工作的意见》(试行)、《上海市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发放和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工人应知、应会考试命题和评分办法》(试行)关于通用工种技术培训、考核工沪劳技发(87)第52号沪劳技发(94)第46号作中搞好社会化协作的试行办法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在通用工种沪劳技发(88)第31号沪劳技发(94)第46号技术培训、考核工作中搞好社会化协作的试行办法》的补充意见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各县劳动争议沪劳仲发(92)第3号劳部发(93)第276号仲裁委员会试行仲裁员、仲裁庭劳部发(93)第300号制度的通知市劳动局关于调整精减退职回乡沪劳访发(91)第37号沪劳访发(92)第77号老职工生活补助的通知市劳动局、总工会、民政局、财沪劳访发(91)第51号沪劳访发(93)第36号政局关于调整仍在外省农村结婚尚未安排工作的上海知青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市劳动局、市总工会等四部门关沪劳访发(92)第44号沪劳访发(93)第36号于调整仍在外省农村结婚尚未安排工作的上海知青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市劳动局关于调整精减退职回乡沪劳访发(92)第45号沪劳访发(92)第77号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附件二:自然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文件名称文号关于将日工资改为月工资问题的通知沪劳资创字(60)第809号上海市高等教育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转沪高教计(79)第94号/沪财行发《关于工龄五年以上的国家职工考入普通高等学校(1979)90号/沪劳(79)后实行职工助学金制度的规定》资字第7012号上海市劳动局《关于部分高温冶炼、轧制工人提高定沪劳(84)资字第1345号级工资问题的补充请示》的复函上海市集体事业办公室、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沪劳(86)资创字第102号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改进地区集体工业企业工资总额同利润挂钩办法的通知上海市企业工资改革办公室、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沪劳资发(88)53号劳动局关于本市国营企业今年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上海市企业工资改革办公室、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沪劳资发(88)54号劳动局关于对已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若干问题的意见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增强企沪劳资发(88)55号业活力的若干意见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对沪劳资发沪劳资发(88)65号(88)51、53、54号文件的说明》的通知关于外经贸委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意见沪劳资发(88)第104号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少数不具备工效挂钩条件的企业工沪劳资发(88)第108号资问题的意见关于新亚(集团)联营公司所属国营饮食、服务企业沪劳资发(88)第28号推行工资总额同初结利润挂钩浮动办法的批复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我局《关于本市全民所有沪劳(85)资创字第246号制企业大中专毕业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各项补沪劳计发(89)107号贴费用等统计方法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对从厂矿、企事业单位沪劳资发(90)14号入伍的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发给优待金时一九八九年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外地劳动力管理费沪劳计发(90)61号的财务处理办法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整顿、清退外地沪劳计发(90)69号劳动力的经济鼓励措施的实施意见》的补充说明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对从厂矿、企事业单沪劳资发(90)105号位入伍的义务兵服役期间计算一九九0年度优待金标准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一九九0年本市国营企业内部工资沪劳资发(90)34号分配若干问题的意见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一九九一年安置到本市全民所有制沪劳资发(91)84号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调整本市全民企业计征奖金税的月沪劳资发(91)78号平均标准工资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一沪劳资发(92)19号九九二年本市国营企业(面上单位)改进完善工效挂钩等办法的若干意见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一九九二年本市地方全民企业工资沪劳计发(92)21号总额发放的意见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做好本市一九九二年度企业工资总沪劳资发(93)27号额检查监督工作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确定一九九三年区、县属全民所有沪劳资(93)5号制企业工资增长率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一九九0年技工学校毕业生分沪劳计发(90)75号配(录用)工作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一九九一年技工学校毕业生录沪劳计发(91)59号用工作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试行《关于本市工人合理流动程序沪劳(86)计创字第42号和手续的意见》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对本市城镇高(初)中毕业沪劳计发(89)18号生和待业青年入伍的义务兵分配工作单位的意见》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从本市城镇高(初)中毕业生和待沪劳计发(90)17号业青年中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分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提高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沪劳力发(92)26号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提高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沪劳力发(92)41号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提高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沪劳力发(92)159号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提高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沪劳力发(93)23号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提高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沪劳力发(93)35号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对本市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补助的通沪劳计发(91)6号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征地养老人员的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沪劳计发(91)10号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提高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沪劳计发(91)35号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岗合同制”改革试点企业提前沪劳力发(92)23号使用2%工资总额的实施意见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工人、职员在实施(63)沪劳资创字第578号劳动保险条例和未实施劳动保险条例的工厂企业之间/沪工(63)会生字第165号调动工作后的劳保待遇的处理意见上海市劳动局革命委员会关于郊县国营单位职工实行沪劳革(74)资创字第44号交通费补贴制度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县属单位职工交通沪劳(78)郊创字第192号费补贴制度的若干补充意见/沪财行(1978)125号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办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休沪劳(79)生字第4276号问题的复函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升级中考评安全问题的通沪劳保发(89)74号知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职沪劳险发(90)48号工每周回家一次往返交通费补贴如何发放问题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乘沪劳险发(91)4号坐闵吴、闵马、闵东等公共汽车上下班职工的交通费补贴问题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对首批电梯安全检测单位安全认可的通沪劳保发(91)13号知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沪劳险发(91)80号整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人均标准的通知劳动局关于贯彻市府《关于加强本市清理整顿沪劳计发(90)70号后保留的各类公司劳动工资管理的意见》的实施细则关于对《上海市单位使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管理暂行沪劳力发(94)第25号规定》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分配安置就业专项基金的通知沪劳社(90)6号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对原国营企业合同制工人医疗保险沪劳社(90)13号基金和待业生活补助基金进行清理上交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认真清理城镇待业人员和试行微机沪劳社发(91)15号管理的通知关于公布九三年度上海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情况和九沪劳保发(94)第6号四年一月份上海市职工因工死亡事故快报情况的通报关于公布本市一九九四年第一季度职工因工死亡事故沪劳保发(94)第6号情况的通报上海市劳动局革命委员会、上海市粮食局革命委员会沪劳革(76)配创字第92号关于改进技工学校学生粮食供应的通知/(76)沪粮革供字第217号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二氧化碳气瓶列入沪劳(80)锅创字第181号/夏季限运品范围的规定(1980)沪公消字第129号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联苯混合物锅炉安全管理的通沪劳(80)锅创字第268号知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锅沪劳(84)锅创字第4号炉水处理工作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在多、高层民用建筑内设置锅炉的沪劳(84)锅创字第261号处理意见市商检局、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锅炉压力容器检沪劳锅创字(85)第793号验改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公布本市第二届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沪劳锅(88)第7号人员资格鉴定考核委员会名单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我市一、二类压力容器制造厂换沪劳锅(88)第17号证审查内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贯彻上海市锅炉安全管理规则实施细则的沪劳锅发(89)第94号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换发《锅炉安装许可证》的通知沪劳锅发(92)23号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锅炉水处理工作的通知沪劳锅发(92)4号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司炉工复证的通知沪劳锅发(91)62号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对优秀的学徒、新职工实行提前沪劳(78)技创字弟242号转正、评定工资的暂行规定。

2012社保费用说明

2012社保费用说明

关于2012年度社会保险的预算说明
1、城保:
2012年社保最低基数2599元。

因此,公司部分(其中养老22%、医疗12%、失业1.7%、生育0.8%、工伤0.5%、公积金7%,残疾人保障金1.6%):1180.6元/月;个人部分(其中养老8%、医疗2%、失业1%):468元/月。

2、小城镇
镇保: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文件沪府发【2011】29号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原镇保人员“新三险”三年过渡。

2012年社保最低基数2599元。

2012年缴费比例养老保险公司部分由17%增至19%,个人部分由5%增至8%;医疗保险公司部分由7%增至9%,个人部分由1%增至2%,新增公积金14%(公司7%,个人7%),其他缴费比例维持原状。

因此,2012年原镇保预计公司部分:935元/月;个人部分:468元/月。

3、外劳综合
综保: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2011】26号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原综保人员“新三险”五年过渡。

2012年社保基数1970元。

2012年缴费比例预计将做调整,医疗保险公司部分由6%增至
9%,个人部分由1%增至2%;新增失业保险公司部分1.7%,个人部分1%,生育保险公司部分0.8%,公积金14%(公司7%,个人7%)其他缴费比例不变。

因此,2012年原综保预计公司部分:705元/月,个人部分352元/月。

2012上海市城镇职工医保待遇政策

2012上海市城镇职工医保待遇政策

2012上海市城镇职工医保待遇政策一、门急症待遇参保人员一年内门急诊就医所发生的符合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由其个人医疗帐户当年计入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支付至门急诊自负段标准,超过部分由附加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

具体如下:1、44岁以下在职职工,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元,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门急诊的,分别由附加基金支付65%、60%、50%。

2、45岁以上在职职工,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元,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门急诊的,分别由附加基金支付75%、70%、60%。

3、69岁以下退休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700元,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门急诊的,分别由附加基金支付80%、75%、70%。

4、70岁以上退休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700元,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门急诊的,分别由附加基金支付85%、80%、75%。

如下图二、住院待遇不区分年龄,职工发生住院费用在1500元起付线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28万元之间,职工本人自负15%;28万以上的费用,职工本人自负20%。

三、在职职工参保待遇总结图(45岁以下人员及45岁以上人员)附件一调整城保、镇保医保待遇的政策问答一、为什么要调整城保门诊支付办法?答:为贯彻落实本市医改方案提出的“归并人群分类,调整按照出生年月享受相应医保待遇的办法,缩小待遇差距”的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2年4月1日起,本市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医保支付政策作适当调整。

门诊医保支付政策调整后,参保人员到龄享受相应的门诊医保待遇;并且按照疾病发生的一般规律确定门诊医保报销比例,退休人员优于在职职工,年龄大的人群优于年龄小的人群,并按照“强基层、保基本、建机制”的要求,全面拉开了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门诊报销比例,参保人员到基层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最高。

与原办法相比,参保人员的保障水平有所提高,门诊医保支付办法也更趋科学合理。

二、调整后的城保门诊支付办法是如何规定的?答:参保人员一年内门急诊就医所发生的符合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由其个人医疗帐户当年计入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支付至门急诊自负段标准,超过部分由附加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2年本市计发小城镇社会保险养老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2年本市计发小城镇社会保险养老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2年本市计发小城镇社会保险养老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2.07.18
•【字号】沪人社农发(2012)38号
•【施行日期】201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2年本市计发小城镇社会保险养老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沪人社农发(2012)38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就2012年本市计发小城镇社会保险养老金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2012年办理申领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养老金。

二、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养老金,所需费用由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养老基金列支。

三、本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办理申领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从其实际领取养老金之月起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2000定额13清单计算规则 上海2014年造价员考试内部资料

2000定额13清单计算规则 上海2014年造价员考试内部资料

三、计量与计价例1、某项目基础工程,分别为带形砖基础(灰砂砖:规格240×115×53mm)和素砼基础、钢砼独立柱基础和素砼垫层,土壤为三类别,由于工程较小,采用人工挖土,移挖作填,余土场内堆放,不考虑场外运输。

室外地坪标高-0.15m,室内地坪为6cm素砼垫层、2cm水泥砂浆找平层,面层为1.5cm厚斯米克地砖(600*600mm)。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为均为C20,现浇非泵送;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为M10水泥砂浆。

砂浆均采用干粉型商品砂浆基础平面图如下试根据以上条件(1)根据图示内容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根据下表所列清单项目编制±0.00以下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并将计算过程及结果填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的栏目内。

(2)再根据以下条件:计算该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块料楼地面的综合单价、规费项目报价及总报价已知:相应的2000定额如下:m3(2)资料:甲、乙双方确认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注:1、综合费用(管理费3%+利润2%)5 %;该工程所在地区的税金为3.48%,2、规费:(1)工程排污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之和的0.1%计算(2)社会保障费:按人工费之和的29.41%计算(3)住房公积金:按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之和的0.32%计算(4)河道管理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之和的0.03%计算解:(一)编制±0.00以下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二)计算相关的工程量1、按工程量清单的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面层地砖:S=9.27+16.33+54.71-0.16=80.15m22、按2000定额的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面层地砖:S=9.27+16.33+54.71-0.16=80.15m220厚水泥砂浆找平层:S=9.27+16.33+54.71=80.31m2(三)计算直接费(1)20厚水泥砂浆找平层:S=9.27+16.33+54.71=80.31m2人工费=0.0086×130元/工日+0.0061×110元/工日=1.79元材料费=0.0202×1.750×265元/t+0.006×2.90元/m3=9.39元×(1+3.1%)=9.68元机械费= 0.0025×12.68元/台班=0.03元直接费=80.31×(1.79+9.68+0.03)=923.57元(其中人工费=80.31×1.79=143.75元)(2)面层地砖:人工费=0.1618×130元/工日+0.0538×110元/工日=26.95元材料费=1.53×1.5元/kg+0.1×0.8元/kg+1.02×250元/m2+0.0032×73元/片+0.0101×1.750×270元/t +0.001×500元/m3+0.026×2.9元/m3+0.001×6.0元/kg=263.02元×(1+0.42%)=264.12元机械费= 0.0042×12.68元/台班+0.0126×60.13元/台班=0.81元直接费=80.15×(26.95+264.12+0.81)=23394.18元(其中人工费=80.15×26.95=2160.04元)(四)计算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块料楼地面的综合单价(1)直接费总计=923.57+23394.18=24317.75元(2)管理费=24317.75×3%=729.53元(3)利润=24317.75×2%=486.36元(4)综合单价=(24317.75+729.53+486.36)÷80.15=318.57/m2(五)计算规费清单按(沪建市管〔2012〕74号)1、费用小计=24317.75+729.53+486.36=25533.64元其中人工费=143.75+2160.04=2303.79元2、规费:(1)工程排污费=25533.64 ×0.1%=25.53元(2)社会保障费=2303.79 ×29.41%=677.54元(3)住房公积金=25533.64 ×0.32%=81.71元(4)河道管理费=(25533.64+25.53+677.54+81.71)×0.03%=7.90元(六)计算总造价1、税金=(25533.64+25.53+677.54+81.71)×3.48%=915.88元2、总造价=25533.64+25.53+677.54+81.71+7.90+915.88=24272.20元。

上海市关于调整2012年度最低工资及上海市社会保险基数等的通知

上海市关于调整2012年度最低工资及上海市社会保险基数等的通知

上海市关于调整2012年度最低工资及上海市社会保险基数等的通知各单位:现将上海市2012年度最低工资及社会保险基数调整的相关通知转发,具体如下: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2)18号)规定,从2012年4月1日起,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280元调整为145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1元调整为12.5元。

二、关于调整2012年度上海市社会保险基数的通知: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本市2011年职工平均工资有关事宜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2)21号)规定,2011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51968元,月平均工资为4331元,比上年增长11.1%。

根据相关规定,从2012年4月1日起,2012年度上海市社会保险(城保五险)缴费基数下限为2011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599元;缴费基数上限为2011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12993元。

2012年度上海市社会保险(城保三险,农村户籍)缴费基数调整为:2011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5%,即1949元;请各单位在用工时参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保局2012年4月6日社保外包也叫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是指劳动事务外包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方),根据协议,接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个人的委托(以下简称委托方),在一定期限内为委托方代办劳动人事、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代发工资等劳动保障事务的行为。

如果相关业务需要,可联系本发帖人陈浩先生。

如有疑问咨询可直接打我电话:骏伯集团上海分公司陈浩先生①⑧零零①⑦⑥⑦⑤⑥⑤。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是指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经办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方),根据协议,接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个人的委托(以下简称委托方),在一定期限内为委托方代管劳动者个人档案,代办劳动人事,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事务的行为。

2012年7月份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发文目录

2012年7月份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发文目录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总第992期)收发文目录48国办发〔2012〕3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少数民族事业“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2012年7月份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发文目录浙政发〔2012〕5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浙政发〔2012〕5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度各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情况的通报浙政发〔2012〕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表扬优秀公安派出所优秀公安派出所所长和优秀公安派出所民警的通报浙政发〔2012〕5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山区经济发展规划(2012—2017年)的通知浙政发〔2012〕6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2012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2〕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抵押登记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2〕6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2〕6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开发区整合提升工作先进单位的通报浙政办发〔2012〕7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举办第五届中国义乌国际森林产品博览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7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7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首批浙江省旅游经济强县(市、区)复核结果的通报浙政办发〔2012〕7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意见的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7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7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宽带普及提速工程全面支撑智慧浙江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7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8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8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食品安全大整治百日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8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举办2012年浙江农业博览会和浙江(上海)名特优新农产品展销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8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我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8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2012年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考核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2年调整本市镇保领取养老金人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2年调整本市镇保领取养老金人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2年调整本市镇保领取
养老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沪人社农发[2011]6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1.12.30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3)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2年调整本市镇保领取养老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
(沪人社农发[2011]6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2年调整本市镇保养老金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 / 1。

详细解读2012年上海社保缴费基数

详细解读2012年上海社保缴费基数

详细解读2012年上海社保缴费基数第一篇:详细解读2012年上海社保缴费基数【2012年上海社保缴费基数】详细解读2012年上海社保缴费基数日期:2012-03-01【打印】【关闭】从2011年7月1日起,由于《社会保险法》开始实施。

2012年上海社保缴费基数也做了相应的调整。

《社会保险法》规定,将外来从业人员及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根据新的规定,今后与上海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按照本市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中,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险种和缴费规则与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完全一致(这是理解2012年上海社保缴费基数很重要的一点)。

2012年上海社保缴费基数,对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话,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社保费缴费基数为2338-11688元。

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1688元,下限为2338元。

今年个体商户、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的社保费缴费基数为2338-11688元,小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基数都为2338元。

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目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

2012年上海社保缴费基数,对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而言:养老保险,单位22%,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6%,个人1%;工伤保险,单位0.5%,个人不缴费。

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办法,享受“过渡期”。

《社会保险法》施行后,上海社保缴费基数也相应调整,同时非城镇户籍人员参保将统一逐步由“三险”向“五险”过渡,为了与国家法律相衔接,目前先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

如果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放弃过渡期,2012年上海社保缴费基数可以按照按城保规定执行,最低缴费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337.6元。

个人最低缴费为:3896×60%×9%(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1%)=210元。

兴安得力云计价(营改增版本)使用技巧

兴安得力云计价(营改增版本)使用技巧
兴安得力云计价(营改增版本)使用技巧! 兴安得力云计价(营改增版本)使用技巧集来啦! 一、”营业税转增值税”软件操作指南 二、兴安得力云计价(营改增版本)安装不上解决方案 三、兴安得力云计价高频问题整理 四、关于上海营改增发文及费率说明 五、如何查看自己的电脑是什么系统
一、”营业税转增值税”软件操作指南 1、 兴安得力云计价(营改增版本)安装包在哪下载? 答:G+工作台、服务新干线或兴安得力官网
4、删除临时文件:开始—运行—输入%appdata%—Glodon—里面删除 GCCP5 、GCCPOffline 、LoginError(这 三个文件有些电脑有,有些电脑没有。有直接删除,没有的不用任何操作。)
5、重新安装:杀毒软件退出,用户账号设置最低,重新安装兴安得力云计价。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 255 号 电话:021-65378800 传真:021-65359001 邮编:200082
民防工程
市政管网工程 (给水、燃气管道工程)
营业税 (125 号文)
2.20% 1.40% 3.50% 1.40% 2.60% 1.40% 1.50%
∕ 2.20% 2.30% 2.20%
/
增值税 (42 号文)
1.50~2.37 1.50~2.37
1.50~3.75
1.40~2.80
1.49~2.37 ∕
含进项税;
不含进项税;
原机械使用费内容中的养路费调整为道路 原机械使用费内容中的养路费或道路
建设车辆通行费
建设车辆通行费取消
除原管理费和利润外还包含:
含管理费、利润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 育附加和河道管理费等附加税
含进项税
不含进项税

上海社会保险制度2012

上海社会保险制度2012
上海营销培训部财经学院 2012年4月
上海社保制度
职工基本 社会保险
新型农村 社会保险
城镇居民 社会保险
上海营销培训部财经学院
上海社保制度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五险
工伤保险 养老保险 生育保险
上海营销培训部财经学院
上海社保制度
2011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331元
社保缴费基数:2599-12993(60% — 300%)
上海营销培训部财经学院
城保养老支付
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累计缴费满15年:
基础 养老金
个人 账户 养老金
过渡性 养老金
上海营销培训部财经学院
城保养老支付
1993年1月1日起参加工作,累计缴费满15年:
基础养 老金
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基本养老金 = ( 2
个人账户 养老金
+ 本人指数化月均缴费工资 X 缴费年限%) + 规定的计发月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
上海营销培训部财经学院
城保失业支付
累计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年龄 ﹤35岁 满1年丌满10年 ≥35岁 810 ﹤45岁 满10年丌满25年 ≥45岁 860 25年以上 丌论年龄 第1-12个月 标准的80% 第13-24个月 计发标准的80% 第1-12个月 支付标准(元/月) 755 第13-24个月 支付标准 第1-12个月 标准的80% 第1-12个月 标准的80% 延长领取支付 第13-24个月 计发标准的80%
起 付 线 以 下
封起 顶付 线线 以以 下上
封 顶 线 以 上
1500
1500—280000
280000
自负:1500 + 280000 × 15% +(300000 – 280000 - 1500)× 20%= 47200 医保:280000 × 85% +(300000 -280000 - 1500) × 80% = 252800

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费用标准(2012年度)的通知沪建市管[2012]74号

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费用标准(2012年度)的通知沪建市管[2012]74号

沪建市管[2012]74号
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费用标准(2012年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沪建交[2012]508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建设工程(含养护维修项目,下同)计价实际情况,现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费用标准(2012年度)如下:
一、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含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

二、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标底涉及社会保障费,应以工程人工费之和为计算基础,乘以相应各专业工程规定费率计算。

其费用标准详见附件。

三、投标报价中的社会保障费应当根据项目用工情况,结合本通知费用标准,以工程人工费之和为计算基础,乘以投标人自行测算的费率并填报。

四、非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其合同价中单独列明的社会保障费,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相关规定协商确定。

五、水利工程相关费用标准由市水务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另行发布。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市原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计价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费用标准(2012年度)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
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
费用标准(2012年度)
注:水利工程相关费用标准由市水务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另行发布。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2013)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沪人社福发[2013]1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3.03.28
【实施日期】2013.04.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福发〔2013〕15号)
为保障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1 / 1。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费用标准(2012年度)的通知-沪
建市管[2012]74号
作者:佚名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250 更新时间:2012-8-13 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费用标准(2012年度)的
通知
沪建市管[2012]7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沪建交[2012]508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建设工程(含养护维修项目,下同)计价实际情况,现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费用标准(2012年度)如下:
一、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含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

二、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标底涉及社会保障费,应以工程人工费之和为计算基础,乘以相应各专业工程规定费率计算。

其费用标准详见附件。

三、投标报价中的社会保障费应当根据项目用工情况,结合本通知费用标准,以工程人工费之和为计算基础,乘以投标人自行测算的费率并填报。

四、非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其合同价中单独列明的社会保障费,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相关规定协商确定。

五、水利工程相关费用标准由市水务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另行发布。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市原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计价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费用标准(2012年度)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
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
费用标准(2012年度)
注:水利工程相关费用标准由市水务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另行发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