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律师业务指引
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操作指引三篇
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操作指引三篇篇一:律师办理行政诉讼案件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行政诉讼业务及行政非诉执行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相关的规定,上海市律师协会特下发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受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三条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被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应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应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按有关规定宜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通报案情及已失密或已解密时除外。
律师将代理的案件在撰写专业文章中引用时,需要公开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内容的,宜事先征得当事人的明确同意。
第二章收案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条收案是指律师事务所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当事人订立聘请律师合同,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并指派1至2名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律师不宜私自接受委托。
律师事务所宜向委托人介绍其指派的律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律师事务所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
第六条对于获得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宜按照法律援助机构的意见指派律师承办,并与当事人办理委托手续。
第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要求委托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宜与其法定代理人办理委托手续。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宜编号并办理收案登记。
第九条委托手续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署《聘请律师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二)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一份委托人留存;(三)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署的聘请律师合同及授权委托书,宜记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宜注明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职律师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
律师协会对公职律师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四)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七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公职人员身份证明;(三)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章的公职律师申请表;(四)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第八条中央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
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地方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的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公职律师管理暂行规定
公职律师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职律师的执业行为,加强对公职律师队伍的管理,保障我省公职律师事业健康发展,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现供职于县(区)级以上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经省司法厅核准执业,专职办理本级政府或部门法律事务的律师。
第三条公职律师不改变原有的人事和组织关系,由所在单位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公职律师的执业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调整,在执业过程中享有与社会律师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五条县(区)级以上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如确有配备公职律师需要的,可申请作为公职律师试点单位。
第六条在具备公职律师试点条件单位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领公职律师证:(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二)系县(区)级以上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的现职公务员或行使政府职能部门的现职工作人员;(三)在本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四)品行良好;(五)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七条申领公职律师证的人员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本人填写的《律师执业证登记表》;(二)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复印件;(三)身份证复印件;(四)所在单位出具的品行鉴定;(五)县(市、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统一格式的未受刑事处罚证明;(六)申请人系县(区)级以上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现职公务员或行使政府职能部门现职工作人员的证明;(七)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在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及同意其申报公职律师的函。
(八)律师职前培训结业证复印件或律师执业经历证明;(九)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第八条公职律师证申领审核程序:(一)申请人通过所在单位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最新版】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职律师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
律师协会对公职律师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四)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七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公职人员身份证明;(三)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章的公职律师申请表;(四)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第八条中央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
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地方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的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公职律师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公职律师作为法律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维护国家法律权威、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详细探讨公职律师的法律规定,包括其定义、职责、任职条件、权利义务、管理体制等。
一、公职律师的定义公职律师,是指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依法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资格,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法律人员。
二、公职律师的职责1. 提供法律咨询: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咨询,解答法律问题,帮助其依法决策。
2. 起草、审核法律文书:起草、审核各类法律文书,包括合同、协议、公告、通知等。
3. 参与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代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参加诉讼和非诉讼活动,维护其合法权益。
4. 法律培训和宣传:组织开展法律培训,提高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开展法律宣传,普及法律知识。
5. 其他法律事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1. 学历要求:具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 执业资格: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 工作经历:在法律部门或者法律服务机构工作满三年,或者具有其他法律工作经历。
4. 品行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公职律师的权利义务1. 权利:(1)依法独立执业,不受行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预。
(2)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3)参加诉讼和非诉讼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4)获得合理的报酬。
2. 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2)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商业秘密。
(3)维护国家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4)接受行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五、公职律师的管理体制1. 管理体制:公职律师的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2. 登记注册:公职律师取得执业资格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注册。
公职律师所职责
公职律师所职责
公职律师是指在政府部门工作,经过一定程序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公务员。
他们的职责包括:
1. 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建议。
在政府部门工作的公职律师可以为政府决策、立法和诉讼等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确保政府行为的合法性。
2. 处理涉法涉诉案件。
公职律师可以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为政府部门处理相关案件提供法律支持。
3. 负责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的法律服务。
在政府部门工作的公职律师还可以为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4. 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如深圳市光明区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的公职律师可以协调统筹全区法律服务资源,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负责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普法宣传等工作。
公职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司法部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他们的待遇和前景相对稳定,享有公务员的基本待遇,同时还有一些激励机制。
他们的薪资待遇可参照本岗位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加上其他的激励制度。
中华全国律师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业务操作指引
一、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
1. 提供改制方案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管理层构架等方面的设计;
2. 协助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评估;
3. 协助企业进行员工持股计划的设计和实施;
4. 协助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确保改制过程中的税务问题得到合理处理;
5. 提供改制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
二、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
1. 提供收购方案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收购结构、支付方式、税务筹划等方面的设计;
2. 进行尽职调查,确保目标公司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法律状况等符合收购要求;
3. 协助收购方与目标公司进行谈判,达成收购协议;
4. 提供收购后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确保收购后的公司治理顺利运行。
三、律师办理风险投资与股权激励法律业务
1. 提供风险投资方案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结构、投资协议、退出机制等方面的设计;
2. 协助投资方与被投资方进行谈判,达成投资协议;
3. 为被投资方提供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方面的设计;
4. 提供投资后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确保投资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四、律师办理破产管理人业务
1. 担任破产管理人,负责破产清算过程中的全部法律事务;
2. 协助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清算和变现;
3. 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确认和分类;
4. 参与破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公务律师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总则1. 目的:规范公务律师的管理,保障公务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政府法治建设水平。
2. 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设立公务律师的单位和公务律师本人。
二、公务律师的资格和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2. 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
3. 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4. 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或者具有其他与法律工作相关的专业背景。
三、公务律师的管理和职责1. 公务律师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2. 公务律师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1)为所在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法律事务处理、法律培训等服务;(2)参与制定、审核、修改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3)参与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合同的合法性审查;(4)参与所在单位的诉讼、仲裁活动;(5)参与法律援助工作;(6)承担其他法律事务。
四、公务律师的权利和义务1. 权利:(1)依法开展公务律师执业活动;(2)获得所在单位的保障和支持;(3)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参与法律援助工作;(4)享有其他合法权益。
2. 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2)履行公务律师职责,确保法律事务处理合法、合规;(3)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秘密;(4)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5)承担其他法定义务。
五、监督管理1. 司法行政机关对公务律师进行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
2. 公务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务律师的管理和考核。
3. 公务律师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的,依法予以处理。
六、附则1.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公务律师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制定,旨在加强公务律师队伍建设,提高政府法治建设水平,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有力保障。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正文:----------------------------------------------------------------------------------------------------------------------------------------------------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2002年10月2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建立公职律师制度,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推进依法治国,实施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我国律师结构的需要。
去年以来,一些地方先后开展了公职律师试点工作。
为了进一步推动开展并规范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必须具备的条件(一)试点范围应限于县(区)级以上地方;(二)试点工作应取得当地党委、政府或所在部门的支持。
二、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和职责范围(一)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2.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或经招聘到上述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
(二)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1.为本级政府或部门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2.按照政府的要求,参与本级政府或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3.受本级政府或部门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4.代理本级政府或部门参加诉讼、仲裁活动;5.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6.本级政府或部门的其他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三)公职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公职律师具有以下权利:1.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权利;2.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3.可以参加律师职称评定;4.公职律师可以直接转换为社会律师。
公职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换发证件程序进行,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8.12.13•【文号】司发通〔2018〕131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第39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司法部2018年12月13日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职律师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
律师协会对公职律师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四)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公职律师简介
公职律师简介
一、什么是公职律师呢?
公职律师啊,就是那些在政府机关或者是有公共职能的部门里工作的律师呢。
他们可不像咱们平常看到的那些在律所里接各种案子的律师哦。
公职律师主要是为自己所在的单位或者部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哒。
二、公职律师的工作内容
1. 他们要给所在的政府机关或者部门提供法律咨询呢。
比如说,要是出台一个新的政策,这个政策会不会在法律上有什么风险呀,公职律师就得好好研究研究,然后给出专业的意见,就像一个法律小参谋一样,可重要啦。
2. 公职律师还要参与处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工作哦。
要是有人对政府部门的某个决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或者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了,公职律师就得站出来,用自己的法律知识为自己所在的部门辩护,维护部门的合法权益呢。
3. 在日常工作里,公职律师也会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和修改工作。
毕竟政府部门发出来的文件得合法合规才行呀,这时候公职律师的法律素养就派上大用场啦。
三、公职律师的重要性
公职律师对于整个政府部门或者公共职能部门的正常运转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呢。
他们能让部门的决策更加合法合理,避免因为
不懂法而产生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而且呀,在面对群众的质疑或者法律纠纷的时候,公职律师也能让部门更有底气,让群众看到政府部门依法办事的态度。
这就像是给政府部门穿上了一件法律的铠甲,既保护了自己,也让老百姓更信任政府啦。
公职律师管理条例
公职律师管理条例公职律师具有身份的双重性、法律业务的针对性、从业活动的公益性三个特点,因此就决定了在政府法治建设中具有四大基本功能:宣传咨询功能、参与决策功能、制度把关功能、化解纠纷功能。
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公职律师管理条例,希望大家喜欢。
公职律师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公职律师工作,加强对公职律师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公职律师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任职于各级党政机关(含工作部门,下同)和人民团体,或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招聘到上述单位,经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主要从事本单位法律事务,不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和公职律师。
第四条公职律师由其所在单位负责行政管理。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律师协会负责申请担任公职律师人员培训、公职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
第五条公职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公职律师执业活动,享有社会执业律师同等法律地位。
公职律师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章公职律师办公室第六条公职律师办公室是经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在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设立的公职律师执业机构。
公职律师办公室不参与市场竞争,不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其主要业务范围包括:(一)指派本机构公职律师办理本单位的法律事务,为公职律师提供出庭或从事其他法律事务所需的律师函、介绍信等有关文书,并做好有关收结案登记、业务归档、统计、印章管理等事务性工作;(二)指导、协调本机构公职律师的法律业务,对重大法律问题组织专家论证;(三)安排本机构公职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务;(四)组织本机构公职律师进行业务培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高执业素质;(五)负责本机构公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六)开展本机构公职律师的合作与交流,维护公职律师的合法权益等。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知文件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发布时间:2018-12-20 19:10 来源:司法部政府网【字号:大中小】打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第39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司法部2018年12月13日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职律师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
律师协会对公职律师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四)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七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公职人员身份证明;(三)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章的公职律师申请表;(四)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操作指引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操作指引山东律协文件——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和规范我省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保证服务质量,增强各级人民政府对法律风险的承受能力和防范化解能力,促进、保障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是指:律师依法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聘请方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
本指引所称的“政府顾问单位”,是指聘请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
本指引条文中,“政府”一词单独使用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条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应遵循预先防范、控制风险为主,事后补救为辅;过程参与、决策指导为主,事后承办、代理为辅的基本原则。
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应贯彻发挥法律顾问的参谋、助手作用,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宗旨。
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除代理顾问单位进行诉讼、仲裁活动外,主要以非诉讼的服务方式,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帮助顾问单位办理行政活动过程中涉及的各种非诉讼法律事务,维护相关行政活动的合法、公平、效率,从而达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目的。
第二章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第四条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受政府的委托办理下列常规法律事务:(一)就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参与政府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解答有关行政事务的法律咨询;(二)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对由政府负责人签署的政府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防止出现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现象;(三)受政府委托,参与或者协调政府投资、采购的合同谈判和经济贸易谈判;(四)协助政府草拟、修改、审核重大的经济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五)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就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所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六)协助处理一般突发事件或公共危机事件;(七)协助政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参与法律知识培训活动,提高公务员队伍法律素质;(八)向政府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法制建设中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合理化法律意见;(九)受托办理其他政府法律事务。
国家信访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信访局公职律师工作例会制度、国家信访局公职律师工作指派程序
国家信访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信访局公职律师工作例会制度、国家信访局公职律师工作指派程序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信访局•【公布日期】2017.08.02•【文号】国信办发〔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08.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信访正文国家信访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信访局公职律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职律师是指在国家信访局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并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从事国家信访局指派或者委托的法律事务,依法享有相关权利、承担相关义务。
第二章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职责和权利义务第四条公职律师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二)属于国家信访局的正式公职人员,且在专门法律事务岗位上工作;(三)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每年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在“称职”及以上;(四)具备国家信访局法制工作机构认定的任职资质,符合司法部相关要求;(五)在国家信访局工作1年以上(不含试用期)。
第五条公职律师承担以下职责:(一)为国家信访局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二)参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和废止等工作;(三)参与办信、接访、网上投诉和信访督查工作,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四)参与重大信访事项的研究处理,对处理方案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五)参与领导接访,为领导信访接待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六)参与信访法制宣传和教育培训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七)参与国家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研究处理,对答复意见进行法律论证;(八)参与国家信访局对外重大项目的洽谈、重要法律文书及民商事合同的起草、修改和审查等工作;(九)负责处理与国家信访局有关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质询等法律事务;(十)参与信访工作相关国际条约、协定等法律文件的谈判和磋商工作;(十一)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河北省司法厅进一步规范公职律师管理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司法厅进一步规范公职律师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2.08.16•【字号】冀司通〔2012〕79号•【施行日期】2012.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正文河北省司法厅进一步规范公职律师管理的指导意见冀司通〔2012〕79号河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市司法局:2002年底,按照司法部要求,我省在部分设区市开展了公职律师的试点工作。
近年来,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稳步推进,目前全省共有公职律师90余人,遍及石家庄、承德、张家口、秦皇岛等8个设区市、63家单位。
实践表明,公职律师作为专门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力量,已经逐渐成为政府决策的法律参谋和依法履行行政职责的法律帮手,在服务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而独特的作用。
随着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地在执行公职律师政策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一些亟待解决的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推进公职律师管理工作,保证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际出发,以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切实推进依法行政为着眼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二、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及职责范围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本着以职定位,根据需要设置的原则,在县(区)级以上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开展。
(一)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1、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2、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3、在本单位法制部门专门从事与单位有关的法律事务已满一年且有一定的实务工作经历;4、品行良好。
(二)公职律师的主要职责:1、为本级政府或本单位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2、按照本级政府或本单位的要求,参与本级政府或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3、受本级政府或本单位委托,调查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4、代理本级政府或本单位参加诉讼、仲裁活动;5、根据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6、本级政府或本单位的其他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公职律师业务指引
江苏省司法厅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业务指引一、如何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一)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实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应做好的前期相关工作党政机关实行公职律师制度应当完成的主要工作:一是制定单位开展公职律师工作方案。
主要包括:1、明确单位内负责公职律师管理的部门(机构)设置及负责人;2、明确单位内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部门、岗位;3、公职律师管理部门(机构)和其它相关部门(主要指组织人事部门)的职责分工;4、公职律师参与本单位重大决策、重要文件起草等工作机制;5、经费保障制度(公职律师交纳的律师协会会费由所在单位承担)。
二是制定本单位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主要包括:1、公职律师遴选条件及遴选申报审核程序;2、公职律师岗位职责;3、公职律师日常业务管理制度;4、公职律师业务交流培训机制;5、公职律师岗位履职考核制度;6、公职律师奖励惩戒制度等。
三是向司法行政部门书面提出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申请。
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律师制度应当完成的主要工作:一是制定开展公司律师工作的方案。
主要包括:1、公司内部法律顾问中符合申请担任公司律师基本条件的人员情况;2、公司律师事务部和其它相关部门(主要指人力资源部门)的职责分工;3、拟设立的公司律师事务部组织架构(根据《实施意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律师承担公司法律顾问的职责,为推行公司律师制度的有效落实,建议公司律师事务部应在公司组织架构中设置为一级部门,将法务部门纳入其归属,直接向公司决策管理层负责);4、公司律师事务部及公司律师参与本公司重大决策、重要文件起草等工作机制;5、经费保障制度(公司律师交纳的律师协会会费由所在公司承担)。
二是制定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主要包括:1、公司律师律师事务部工作职责;2、公司律师遴选条件及遴选申报审核程序;3、公司律师岗位职责;4、公司律师日常业务管理制度;5、公司律师业务培训机制;6、公司律师岗位履职考核制度;7、公司律师奖励惩戒制度等。
山东省司法厅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业务指引【模板】
附件1:山东省司法厅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业务指引一、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
(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7〕49号)。
二、设立条件(一)实行公职律师制度的单位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公职律师;人民团体参照建立公职律师制度。
(二)实行公司律师制度的单位国有企业根据需要设立公司律师。
国有企业是指国有独资或者控股企业,包括驻鲁国有央企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省、市、县属国有企业。
(三)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属于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公职人员,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在所在单位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经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培训并考试合格;品行良好。
公职人员暂定为党政机关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事业编制人员暂不纳入公职律师申请范围。
(四)申请担任公司律师的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属于与国有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员工,并经所在企业同意;在所在企业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经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培训并考试合格;品行良好。
三、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报程序拟设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单位,应将本单位设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意见、工作方案、管理办法、设立备案表、申请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人员材料一并提交相应司法行政机关。
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通过的,申请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人员应当参加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
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每季度集中组织一次全省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培训。
公职律师业务(岗位公职)操作手册
公职律师业务(岗位公职)操作手册公职律师业务(岗位公职)操作手册1. 公职律师业务(岗位公职)申请业务使用说明 (3)1.1. 流程图 ..................................................................... .......................3 1.2. 用户注册...................................................................... . (3)1.2.1. 功能简介 ..................................................................... . (3)1.2.2. 机构账号注册 (3)1.2.3. 个人账号注册 (6)1.3. 登陆系统...................................................................... . (8)1.3.1. 功能简介 ..................................................................... . (8)1.3.2. 登录系统 ..................................................................... .......8 1.4. 个人账号与机构账号关联 (9)1.4.1. 功能简介 ..................................................................... . (9)1.4.2. 个人账号与机构账号关联 (9)1.4.3. 撤销关联申请 (11)1.4.4. 同意关联申请 (12)1.5. 在线申办...................................................................... .. (15)1.5.1. 功能简介 ..................................................................... .. (15)1.5.2. 在线申办 ..................................................................... .....16 1.6. 机构账号审核 ...............................................................................23 1.7. 司法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颁发 (25)1.8. 委托广州市司法局、深圳市司法局代理省厅审批 (28)1. 公职律师业务(岗位公职)申请业务使用说明1.1. 流程图1.2. 用户注册1.2.1. 功能简介用户注册即个人用户(岗位公职律师申请人)和机构用户(岗位公职律师申请人所在单位)完成用户账户的注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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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业务指引一、如何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一)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实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应做好的前期相关工作党政机关实行公职律师制度应当完成的主要工作:一是制定单位开展公职律师工作方案。
主要包括:1、明确单位内负责公职律师管理的部门(机构)设置及负责人;2、明确单位内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部门、岗位;3、公职律师管理部门(机构)和其它相关部门(主要指组织人事部门)的职责分工;4、公职律师参与本单位重大决策、重要文件起草等工作机制;5、经费保障制度(公职律师交纳的律师协会会费由所在单位承担)。
二是制定本单位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主要包括:1、公职律师遴选条件及遴选申报审核程序;2、公职律师岗位职责;3、公职律师日常业务管理制度;4、公职律师业务交流培训机制;5、公职律师岗位履职考核制度;6、公职律师奖励惩戒制度等。
三是向司法行政部门书面提出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申请。
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律师制度应当完成的主要工作:一是制定开展公司律师工作的方案。
主要包括:1、公司内部法律顾问中符合申请担任公司律师基本条件的人员情况;2、公司律师事务部和其它相关部门(主要指人力资源部门)的职责分工;3、拟设立的公司律师事务部组织架构(根据《实施意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律师承担公司法律顾问的职责,为推行公司律师制度的有效落实,建议公司律师事务部应在公司组织架构中设置为一级部门,将法务部门纳入其归属,直接向公司决策管理层负责);4、公司律师事务部及公司律师参与本公司重大决策、重要文件起草等工作机制;5、经费保障制度(公司律师交纳的律师协会会费由所在公司承担)。
二是制定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主要包括:1、公司律师律师事务部工作职责;2、公司律师遴选条件及遴选申报审核程序;3、公司律师岗位职责;4、公司律师日常业务管理制度;5、公司律师业务培训机制;6、公司律师岗位履职考核制度;7、公司律师奖励惩戒制度等。
三是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的申请。
(二)设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遴选的底线条件为更好地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建设,履行好《实施意见》赋予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职责(第二十八条),经省司法厅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在《实施意见》明确的基本身份、岗位、资格条件之外,依据《律师法》第五条、七条的规定,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设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遴选的底线条件。
各地要及时指导各申请单位在身份、岗位、资格、底线条件之上进一步制定完善本单位的遴选标准。
《实施意见》明确可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基本身份、—岗位、资格条件:1、党政机关公职人员,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身份条件);2、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岗位条件);3、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资格条件)。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遴选的底线条件:一是依据《律师法》第五条、七条的规定,设定遴选的底线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3、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4、品行良好。
二是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的规定,针对“品行良好” 的要求,设定遴选的底线条件:1、无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情形;2、无治安行政处罚的记录;3、无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记录(承担主要或重要领导责任的除外);4、未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5、未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6、无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三)申请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及申请颁证程序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负责向经遴选、审核通过的人员颁发律师工作证书。
各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应按照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提交单位有关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建设的相关材料及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的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当经本单位遴选后,通过单位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交颁发证书的申请及相关材料。
具体申请程序如下:1、省级党政机关、省属国有企业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由省司法厅审核。
2、设区市级党政机关、设区市属国有企业向设区市司法局提出申请,由设区市司法局审查后报省司法厅审核。
3、县(市、区)党政机关(含乡镇党委政府)、县(市、区)属国有企业,经县(市、区)司法局初审后,向设区市司法局提出申请,由设区市司法局审查后报省司法厅审核。
4、省内垂直管理部门,由省级部门统一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由省司法厅审核。
5、继续在我省大型民营企业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以工商登记地为归属原则,按前述程序办理。
(四)申请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及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工作要求1、单位申请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应当提交的材料党政机关申请开展公职律师工作材料要件:(1)单位实行公职律师制度的申请(向司法行政部门正式行文);(2)单位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方案(单位盖章确认);(3)本单位制定的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单位盖章确认);(4)公职律师单位登记表。
国有企业申请开展公司律师工作材料要件:(1)企业情况简介、营业执照,企业股份、股权情况说明;(2)公司律师律师事务部设立申请及机构登记表;(3)公司开展公司律师工作的方案(公司盖章确认);(4)公司制定的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单位盖章确认);(5)公司盖章确认的公司律师律师事务部负责人。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指导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根据本单位实际,自行制定工作方案、管理办法(不提供范本、模板);二是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党政机关申请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材料中, ___ 重点审查: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部门、岗位设置,公职律师遴选条件是否符合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意见,经费保障机制的建立等。
国有企业申请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的材料中, ___ 重点审查:国有企业独资或控股的证明,公司律师事务部的组织架构设置,公司律师遴选条件是否符合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意见,经费保障机制的建立等。
三是提交审查意见书。
审查意见书应包括:1、申请单位制定的工作方案、制定办法名称;2、申请单位内部明确的公职律师管理部门(或申请建立的公司律师事务部组织架构设置);3、单位内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部门、岗位;4、审查意见。
2、经本单位遴选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的要件材料:(1)《江苏省公职律师工作证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申请人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 )申请人最高学历证书、最高学位证书复印件;(5)申请人在单位的任职文件或担任单位法律顾问的文件、聘书等材料复印件(用以证明申请人为单位法律顾问或在单位明确的专门从事法律事务部门、岗位工作);(6)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的证明,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1. 申请人为本单位在编公务员。
2. 申请人品行良好,符合司法行政部门设定的公职律师遴选底线条件。
3. 经遴选,申请人符合本单位设立的遴选条件;(7)个人承诺书,承诺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本人承诺个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且本人无违法违纪记录,无不得担任公职律师的其他情形;2. 本人只从事本单位内部法律事务,不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不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8)个人近期蓝底二寸证件照二张。
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要件材料:(1)《江苏省公司律师工作证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申请人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4)申请人最高学历证书、最高学位证书复印件;(5)申请人与所在企业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复印件(申请人被所在企业派驻到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还应同时应当提交派驻工作的证明、文件) ;(6)企业为申请人交纳社保的证明(申请人提供企业派驻至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工作证明、文件的,社保可依据企业内部规定,由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交纳);(7)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担任公司律师的证明,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承担所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2.申请人品行良好,符合司法行政部门设定的公司律师遴选底线条件。
3.经遴选,申请人符合本单位设立的遴选条件;(8)个人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本人承诺个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且本人无违法违纪记录,无不得担任公司律师的其他情形;2.本人只从事本公司内部法律事务,不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不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公司以外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9)个人近期蓝底二寸证件照二张。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重点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单位制定的相关遴选条件。
公职律师申请材料重点审查:_申请人是否在本单位明确的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部门、岗位任职(或担任本单位法律顾问的聘书、文件等),申请人单位为其出具证明中的主要内容是否缺失等。
公司律师申请材料重点审查:_申请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关系(申请人在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工作的,必须与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供集团公司派驻至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工作的证明、文件),企业为申请人交纳社保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单位为其出具证明中的主要内容是否缺失等。
二、其它有关问题的明确1、关于“党政机关”是否包含人大、政协机关的问题《实施意见》中未对“党政机关”所包含的范围进行定义,经电话请示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和省委办公厅法规室,省司法厅厅长办公会研究,暂缓将人大、政协机关纳入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党政机关’范围,待中共中央办公厅有具体解释,或司法部有明确要求后,再按要求执行。
2、关于党政机关“公职人员”的身份认定问题《实施意见》中未对“公职人员”的身份进行明确。
经电话请示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和省委办公厅法规室,省司法厅厅长办公会研究,我省党政机关“公职人员”的身份暂时定为本单位“公务员”,暂不将事业编、参公管理人员或聘用人员纳入可申请担任公职律师范围。
3、公务员之前担任机关公职律师,后转岗进入国企公司,能否转任该公司的公司律师,手续如何办理在该公司律师事务部工作或分管公司律师事务部的人员,可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原公职律师证书按注销程序办理。
4、国有控股集团公司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其子公司法务人员能否申请担任集团公司的公司律师与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关系,并由集团公司派驻至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工作的法务人员,可以申请担任集团公司的公司律师。
5、行政机关的下属的分局执法人员能否申报市局的公职律师由市局根据实际情况,在公职律师工作方案中予以自行明确,并在本单位公职律师管理办法中明确具体工作职责、工作程序、管理规定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