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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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南京市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南京市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南京市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服务的收费管理,合理配置停车资源,保障停车服务质量,加强停车服务收费监管,根据《南京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南京市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区域指由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负责对小区或商业区域进行管理的区域范围。

第四条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原则:公平、便捷、合理。

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制度,确保停车服务的收费公开、透明、合规。

第六条停车服务收费应按照“引导、便捷、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定价,并通过公告、告示牌等形式向用户公示。

第二章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第七条停车场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制定,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应根据停车场的位置、区域、设施等情况进行分类,并在公示范围内进行调整。

第九条停车场收费应按照时间计费,以小时为单位进行计算。

计费时间应从车辆进入停车场开始计算至离开停车场为止。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应加强对停车场收费设备的维护保养,提高设备的可靠性和稳定性,确保计费准确。

第三章收费公告和告示牌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应在停车场入口和出口设置收费公告,公示停车服务的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和时间等信息。

第十二条停车场收费公告应采用明确的文字和图示,便于车主理解和记忆。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应设置告示牌,清晰地显示停车场入口和出口的位置,提供车主导航和指引,方便车主找到停车场并停放车辆。

第十四条停车场收费公告和告示牌应定期检查和更换,以保持信息的准确性和可读性。

第四章收费方式第十五条停车场收费应提供多种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支付、电子支付等方式。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应与相关金融机构合作,提供便捷的电子支付服务。

第十七条停车场收费设备应保持正常运行,未经授权不得随意停用或更换。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南京市停车服务费是指在市区内,停车场向使用者收取的费用。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从停车场的设置、收费标准、使用规定等方面规范了停车服务费的管理。

本文将就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进行探讨。

一、停车场的设置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规定,停车场的设置应该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合法的建设规划批准文件;2.有与停车场大小相适应的进出口通道;3.具备适当的安全和环保措施;4.管理人员能够提供热情、高效的服务。

二、收费标准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规定,停车场的服务费用应该符合以下规定:1.停车场应当公示收费标准,明确特殊情况下的收费标准;2.停车场应当提供多种收费方式,并在进出口处及物业正告栏处公示,停车服务费不应高于市场均价;3.内部停车场应当按月收费,在办理月卡时应当明码标价;4.第三方停车服务经营机构经营的停车场,应当遵守与业主单位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

三、使用规定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规定,使用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在停车场内不得超时停车,超过规定时间应按规定支付额外费用;2.不得遗弃物品、垃圾等,不得进行危险品运输、加油保养等行为;3.停车场内不得进行违法活动,如非法停车、非法售卖、散发传单等。

四、监督管理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规定,停车场的经营者、使用者以及社会公众有权对停车服务收费进行监督和举报,监督部门应当接受相关投诉并及时处理。

对违反规定的停车服务经营者应当进行行政处罚,并应当公开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为规范停车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同时加强了监管和监督,促进了停车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2023年版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2023年版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
根据《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南京市对停车服务实行费用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1. 停车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南京市相关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并公布在当地的停车场、停车场入口、收费点等显著位置。

2. 停车服务费的收费方式可以采取计时收费、按次收费、按小时收费等形式,具体收费方式由停车场经营者自行确定,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公开透明。

3. 停车场经营者必须在停车场入口或者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及计费方式,确保车主可以清楚了解停车服务费的收费情况。

4. 停车场经营者必须提供合理的停车服务环境和设施,确保停车场的车位数量、车位布局、停车设施等符合相关要求,并保持良好的运营状态。

5. 停车场经营者必须设置收费点,统一收取停车服务费,不得私自增加、减少收费项目。

6. 停车服务费的收费收入应当用于停车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停车服务的提升,不得挪用或用于其他用途。

7. 对于停车场经营者违反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的行为,南京市相关行政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处罚,并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能暂停或撤销其停车服务经营资质。

以上是根据《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具体条文还需要您根据实际情况查阅相关法规文件。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停车服务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停车服务设施的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停车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收费制度。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收费项目和标准第五条停车服务收费项目包括:停车费、超时费、包月费、包年费等。

第六条政府定价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指导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根据成本、市场供求等因素自主制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九条停车服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停车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

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确保收费行为规范、透明。

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当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经营者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南京路边停车收费标准

南京路边停车收费标准

南京路边停车收费标准首先,南京市政府根据车辆类型和停车时间制定了不同的收费标准。

对于小型车辆,如轿车和小型SUV,停车费用为每小时5元;对于大型车辆,如客车和货车,停车费用为每小时8元。

同时,市政府还规定了停车费用的封顶金额,以保障车主的权益。

对于小型车辆,停车费用的封顶金额为每天50元;对于大型车辆,停车费用的封顶金额为每天80元。

这样的收费标准既考虑了车辆类型的不同,也照顾了长时间停车的车主,为停车收费提供了更加合理的规范。

其次,南京市政府还对停车收费的时间段进行了明确规定。

工作日的停车收费时间为早上8点至晚上10点,而周末和节假日的停车收费时间为早上9点至晚上9点。

这样的时间规定既保证了城市交通的畅通,又为车主提供了更多的停车选择。

此外,市政府还规定了免费停车时间,即每辆车在停车场内停车的前30分钟是免费的,这为车主提供了更多的便利。

最后,南京市政府还对停车场的管理和服务提出了要求。

停车场应当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确保停车秩序井然;同时,停车场内应当设置清晰的收费标识和规定,为车主提供便利的停车信息。

此外,停车场还应当提供24小时的监控服务,确保车辆的安全。

这样的规定不仅保障了车主的权益,也提高了停车场的管理水平,为城市的停车管理提供了更为完善的保障。

总之,南京市政府对路边停车收费标准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和调整,旨在提高城市停车效率,解决停车难题。

这样的举措不仅为城市交通管理提供了有力支持,也为车主提供了更加便利的停车服务。

相信在市政府的不断努力下,南京市的停车管理将会更加完善,为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生活带来更多的便利和舒适。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一、背景和目的1.1 背景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和汽车的普及,南京市停车难问题日益突出。

传统的停车管理方式已经无法满足浩大的汽车保有量对停车资源的需求。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能有效提高停车资源的利用率,缓解停车难问题,有助于改善城市交通状况。

1.2 目的本文档旨在规范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和管理规定,确保停车服务费的公平、公正和透明,进一步提高城市停车资源的利用效率,满足市民出行需求。

二、收费标准2.1 停车场收费标准2.1.1 停车场分类根据停车场的地理位置、设施设备和服务水平的不同,将停车场分为三个等级:一级停车场、二级停车场和三级停车场。

2.1.2 收费标准设置针对每个等级的停车场,设立相应的收费标准。

具体收费标准将根据停车场的经营成本、服务质量及市场需求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整。

2.2 路边停车收费标准2.2.1 路边停车时限为保障道路通行和停车位的流动性,设置路边停车时限,不得长时间占用,具体时限将根据道路拥堵状况和周边需求进行设置。

2.2.2 收费标准设置根据路边停车位的数量和供需关系,设定适当的收费标准。

路边停车收费标准将根据路段的车流量和需求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收费管理3.1 收费方式3.1.1 停车场收费方式停车场可采用人工收费或自动收费方式。

人工收费时,需配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收费操作并开具收费凭证。

自动收费时,需要使用先进的停车收费系统,确保收费准确、便捷。

3.1.2 路边停车收费方式路边停车可采用自助缴费机或移动支付方式进行收费。

在设立自助缴费机时,需要确保缴费设备的可靠性和便利性,便于市民缴纳停车费用。

同时,也应提供移动支付的选择,方便市民使用方式进行实时缴费。

3.2 收费管理措施3.2.1 收费信息公示停车场和路边停车位应当明确公示收费标准,包括收费金额、收费时段和收费规则,方便市民了解和遵守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一、前言停车服务费是指在停车场、停车位等停车设施上停车所需缴纳的费用。

为了规范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的管理,保障停车服务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

二、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辖区内的各类停车场、停车位,包括公共停车场、私人停车场、小区停车位等。

三、费用标准1.停车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停车设施的管理单位根据市场情况和经营成本合理确定。

2.收费标准应在停车场或停车位进口明显位置公示,并且在收费设备上清晰显示,便于车主查看。

3.停车服务费可以按小时、按次或按天进行收费,具体收费方式由管理单位决定。

四、收费方式1.停车服务费可以通过现金支付、移动支付等方式进行缴纳。

2.对于未按规定缴纳停车服务费的车主,停车场管理单位有权采取适当的措施,如拖移车辆、罚款等。

五、优惠政策1.对残疾人、60岁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应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如减免或免收停车服务费。

2.特定区域或特定时间段内,可以制定不同的收费政策,以满足不同需求。

六、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停车场内规定的行为,如占用多个车位、乱停乱放等,管理单位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手段,如罚款、暂扣停车证等。

2.对于恶意逃费的车主,停车场管理单位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缴欠费并提起诉讼。

七、监管措施1.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停车设施的监督检查,确保收费设备正常运行,收费标准合理公正。

2.对于违规收费、乱收费的停车场,停车服务费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罚,并公示处罚结果。

3.车主对停车服务费的异议,可以向停车服务费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回复。

八、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停车场管理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侵犯车主权益的行为,车主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并寻求赔偿。

九、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南京市范围内的所有停车设施。

对于已有的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是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如有变动或补充,将及时修改并公布。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南京市的停车服务费管理,提高停车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停车服务费是指车辆停放在城市公共停车场所需交纳的费用,包括停车时间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三、费用标准根据停车场的地理位置、装备设施、停车场类型、服务品质等因素确定停车服务费的标准。

具体标准由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向公众公示。

四、停车服务费的收费方式停车服务费的收费方式采取计时收费和分时段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计时收费适用于短时间停车,分时段收费适用于长时间停车。

五、停车服务费的优惠政策1.残疾人、军人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人员可享受停车服务费的优惠政策,凭相关证件免除或减免停车服务费。

2.鼓励停车场运营方对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出行的人员提供停车服务费的优惠政策,例如减免停车费用或提供停车服务的月卡等。

六、停车服务费的监督和投诉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将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停车服务费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停车服务费的合理收费和质量。

消费者对停车服务费有异议或投诉时,可向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情况说明。

七、违规行为处理对于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停车服务费或不按规定收取停车服务费的停车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罚款、停业整顿等措施。

八、附则本办法自公告之日起实施,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将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以上就是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目的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规范停车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和管理方式。

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将继续加强对停车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停车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如果有任何疑问或投诉,请及时联系相关部门。

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 落实公交优先、 公共利益优先 , 合理调控道路交通需求,引导绿色出行、低碳出行,优化出行方式,保 护古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办法》、《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 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 雨花台区范围内停车收费行为。 第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停车收费政策; 公安部门负责停车区 域划分,道路(含主干道、 次干道和支路) 临时停车泊位的审批和公布;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日常管理工作, 会同公安部门设置道路临时停 车泊位;住建、规划、工商、财政、税务、旅游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停车收费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实行城市中心区域高 于非中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干道高于支路、住宅区外高于住宅区 内、白天高于夜间、长时间高于短时间、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差别价格 政策。 第五条 停车收费按照不同类别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 场调节价。 (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第十三条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 库出租,其租金由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使用人合同约 定。
第十四条 符合规划要求有条件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可根据合同约 定设立临时停车位, 供临时停车业主和访客使用。 临时停车实行计次收 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车未超过一小时的免交停车费。
车位类型
露天车位 室内车位 机械车位 临时车位 备注: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收费标准
汽车停放费
车位租金
(元 /月)
(元 /月)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
根据南京市停车管理办法,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如下:
1. 收费标准:停车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或
相关授权部门制定并公布,根据不同地区和停车场的位置、等级、
时段等因素进行分类收费。

2. 收费方式:停车服务费可采用人工收费或自动收费系统收费,停车场应明示收费标准,并配备收费人员或自助缴费设备。

3. 计价方式:停车服务费的计价方式一般采用按时计费,根据
停车的时长进行收费,也可根据车辆类型(如小型车、大型车等)
进行分类收费。

4. 收费时段:停车服务费的收费时段应明确规定,包括白天、
夜间、节假日等各个时段的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

5. 免费停车:部分停车场可设定一定的免费停车时长,如前
30分钟免费停车或消费满一定金额后免费停车等。

6. 特殊车辆收费:对于残疾人车辆、军警车辆等特殊车辆,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优惠或免费停车。

7. 支付方式:停车服务费可以采用现金支付、电子支付、预付费卡等多种支付方式。

8. 监管和罚则: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停车场收费情况的监管和检查,对收费标准、设备运营等方面进行监督,对违规收费等行为进行处罚,并接受公众举报和投诉。

以上是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可能会根据市场需求和管理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南京小区停车收费标准

南京小区停车收费标准

南京小区停车收费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南京市的小区停车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停车收费,维护小区停车秩序,特制定如下停车收费标准:一、停车收费范围。

小区停车收费范围包括小区内的地下停车场、地面停车场以及临街停车位。

停车收费标准适用于所有小区居民和访客。

二、收费标准。

1.地下停车场。

(1)小型车辆(轿车、小型SUV等),每小时5元,24小时封顶50元。

(2)大型车辆(SUV、MPV等),每小时8元,24小时封顶80元。

2.地面停车场。

(1)小型车辆,每小时3元,12小时封顶30元。

(2)大型车辆,每小时5元,12小时封顶50元。

3.临街停车位。

(1)小型车辆,每小时2元,8小时封顶20元。

(2)大型车辆,每小时3元,8小时封顶30元。

三、收费时间。

小区停车收费时间为每日8:00-22:00,超出收费时间段的车辆免费停放。

四、特殊规定。

1.小区居民凭有效证件可申请月租车位,月租费用为300元/月。

2.小区内临街停车位禁止非小区居民长期占用,违规者将被罚款并移车。

3.小区停车场将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对停车秩序进行严格管理,确保车位合理利用。

五、收费标准调整。

小区停车收费标准将根据市场行情和居民需求进行定期评估,如有调整将提前公告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六、结语。

为了维护小区停车秩序,确保居民和访客的停车权益,上述停车收费标准将于本月起正式执行。

希望广大居民和访客能够共同遵守停车规定,文明停车,共建和谐小区。

同时,小区物业将加强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为大家提供更好的停车体验。

南京市小区停车收费标准,以此为准。

南京停车收费管理规定(3篇)

南京停车收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南京市停车收费行为,保障停车者、经营者和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停车设施(以下简称“停车设施”)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停车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停车设施牟取非法利益。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停车收费的监督管理,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停车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停车设施分类及收费标准第五条停车设施分为以下类别:(一)公共停车场:由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政府授权的停车设施,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

(二)商业停车场:由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或者运营的停车设施,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

(三)住宅小区停车场:由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停车设施,供小区业主、住户使用。

第六条停车设施收费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二)商业停车场收费标准由经营者根据停车设施的性质、位置、服务内容等因素自行确定,但不得高于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

(三)住宅小区停车场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停车设施的性质、位置、服务内容等因素自行确定,但不得高于商业停车场收费标准。

第七条停车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经营者应当在停车设施入口处、收费场所等明显位置公布收费标准、计费规则、免费停放时间等信息。

第八条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停车收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三章停车服务与管理第九条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停车设施整洁、卫生,确保车辆停放安全。

(二)提供良好的停车服务,维护停车秩序。

(三)对违反停车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并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

(四)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十条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对停车设施进行日常管理,确保停车设施的正常运行。

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落实公交优先、公共利益优先,合理调控道路交通需求,引导绿色出行、低碳出行,优化出行方式,保护古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范围内停车收费行为。

第三条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停车收费政策;公安部门负责停车区域划分,道路(含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审批和公布;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日常管理工作,会同公安部门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住建、规划、工商、财政、税务、旅游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收费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实行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干道高于支路、住宅区外高于住宅区内、白天高于夜间、长时间高于短时间、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差别价格政策。

第五条停车收费按照不同类别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二)公共停车场、对外经营的内部专用停车场和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三)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场(住宅区域除外)等其他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二章停车收费管理第六条停车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实行差别定价;区域划分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城市管理、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停车收费实行计时收费或计次收费方式。

白天和夜间的时段划分:白天时段为8:00至20:00,夜间时段为20:00至次日8:00。

(一)计时收费收费计时单位白天时段为15分钟,夜间时段为1小时,不足一个收费计时单位的按一个收费计时单位收费。

核心区域停车收费按实际停车时间收费,上不封顶,其他区域按以下规定执行。

(1)白天时段连续停放超过6小时,不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一律按6小时停车时间收费;(2)夜间时段连续停放超过6小时,不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一律按6小时停车时间收费;(3)停车时间横跨多个时段,按照每个时段的收费标准累计收费。

南京停车场收费标准

南京停车场收费标准

南京停车场收费标准南京市停车场收费标准是根据停车场的位置、停车时间和车辆类型等因素来确定的。

根据南京市交通管理局的规定,停车场收费标准分为市区停车场和郊区停车场两种情况。

首先,市区停车场收费标准如下:1. 小型车辆(轿车、小型客车等),首小时5元,续时每小时3元。

2. 大型车辆(SUV、MPV等),首小时8元,续时每小时5元。

3. 超时收费,超过停车时间的部分将按照每小时5元的标准进行收费。

4. 夜间停车费,晚上22:00至次日早上7:00为夜间停车时间,夜间停车费统一收取10元。

其次,郊区停车场收费标准如下:1. 小型车辆(轿车、小型客车等),首小时3元,续时每小时2元。

2. 大型车辆(SUV、MPV等),首小时5元,续时每小时3元。

3. 超时收费,超过停车时间的部分将按照每小时3元的标准进行收费。

4. 夜间停车费,晚上22:00至次日早上7:00为夜间停车时间,夜间停车费统一收取5元。

需要注意的是,停车场收费标准可能会因为节假日、特殊活动等原因有所调整,具体收费标准以停车场内公示为准。

另外,停车场内的VIP会员和月租车辆可能享受不同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内容可咨询停车场管理人员。

在停车场停车时,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缴费,逾期未缴费的车辆将被依法处罚。

同时,为了避免出现纠纷,建议驾驶员在停车时妥善保管好停车票据或者使用移动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进行缴费。

总的来说,南京市停车场收费标准合理,既能够维护停车场的正常秩序,又能够满足市民和游客的停车需求。

希望广大驾驶员在使用停车场时,能够遵守相关规定,文明停车,共同营造良好的停车环境。

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二条南京市辖区范围内停车服务收费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南京市物价局是全市停车服务收费主管部门,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协同做好全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停车服务收费是指经南京市公安局批准设立的停车场和存车处,对各种车辆提供有序停放和管理服务、维护静态交通秩序、保障车辆安全所收取的费用。

对无人值守的道路停车泊位不得收取停车服务相关费用.对医院、学校、体育馆(场)、宾馆(饭店)、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等设立的配套停车场等鼓励实行免费停车。

第五条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

道路停车服务收费(不包括道路包月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它所有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收费可在本规定公布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第六条停车服务收费按下列原则制定.(一)实行等级管理,调节停车供需矛盾,引导停车分流;(二)实行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白天高于夜间的差别定价政策,合理配置资源;(三)综合考虑社会平均成本和供求关系;(四)兼顾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第七条停车服务收费按区域划分为四个等级。

一级包括:(1)新街口区域(华侨路、长江路、洪武北路、洪武南路、淮海路、石鼓路、王府大街、管家桥所围合的区域内);(2)夫子庙区域(平江府路、建康路、升州路、中华路、长乐路所围合的区域内);(3)山西路区域(山西路、湖南路、云南北路、大方巷、江苏路所围合的区域内)。

二级包括:上述一级区域外,模范中路、新模范马路、玄武湖隧道、九华山隧道、龙蟠中路、长乐路、江宁路、东长干巷、西长干巷、凤台路、虎踞南路、虎踞北路所围合的区域内.三级包括:(1)上述一级、二级区域外,长江、中央北路、和燕路、栖霞大道、墨香路、经五立交、玄武大道、东方路、蒋王庙街、板仓街、北安门北街、城墙、中山门、中山门大街、胜利村路、光华路、大明路、永乐路、龙蟠南路、雨花南路、凤台南路、奥体大街所围合的区域内.(2)浦口区、六合区、江宁区、溧水县和高淳县的中心区域(由各区县物价局划定报市物价局备案)。

南京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南京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南京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一、总则二、停车收费标准停车场应当在合适的位置明示停车收费标准,并且便于市民了解。

停车收费标准应包括小时费用、日费用、月费用等,并根据停车场的地段、停车位的数量及附加设施等因素合理确定。

停车收费标准应按照城市发展计划与交通需求的要求进行调整,并及时公示,确保合理与公正。

三、收费方式停车场可以采取人工收费、自动收费机、手机支付等多种方式进行收费,但应做到明码标价,方便市民支付。

收费方式应简化流程,提高效率,避免扰乱市场秩序与拖延停车时间。

四、停车收费时间停车场的收费时间应是连续的,不得随意中断,确保市民能够随时停车与取车。

夜间停车也应提供相应的收费服务,并避免过高的夜间收费标准。

停车场收费时间不得低于法定工作时间,市民在此时间范围内停车应享有正常的停车权益。

五、车位管理停车场应合理规划车位数量,确保足够的停车位供市民使用。

停车场应当明确标识每个车位,并配备车位指引牌和技术设施,确保市民能够从容地寻找合适的停车位进行停车。

六、收费管理停车场在接纳市民车辆进入时应当按照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收费金额。

停车场应当配备专门的收费员,并有收费明细单据作为交易凭证。

停车场不得收取任何超出收费标准的附加费用。

七、监督与投诉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停车场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并及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市民对停车服务收费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查并给予答复。

八、违规行为与处理停车场如有强制收费、故意收取高额停车费用、私自停放车辆等违规行为,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车场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停车场如有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处罚措施对于违规收费、强制停车费用、私自停放车辆等违规行为的停车场,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通报批评、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措施,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处罚措施。

十、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南京市内所有停车场应在一个月内整改完善相关收费管理措施,确保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二条南京市辖区范围内停车服务收费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南京市物价局是全市停车服务收费主管部门,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协同做好全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停车服务收费是指经南京市公安局批准设立的停车场和存车处,对各种车辆提供有序停放和管理服务、维护静态交通秩序、保障车辆安全所收取的费用。

对无人值守的道路停车泊位不得收取停车服务相关费用。

对医院、学校、体育馆(场)、宾馆(饭店)、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等设立的配套停车场等鼓励实行免费停车。

第五条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

道路停车服务收费(不包括道路包月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它所有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收费可在本规定公布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第六条停车服务收费按下列原则制定。

(一)实行等级管理,调节停车供需矛盾,引导停车分流;(二)实行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白天高于夜间的差别定价政策,合理配置资源;(三)综合考虑社会平均成本和供求关系;(四)兼顾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第七条停车服务收费按区域划分为四个等级。

一级包括:(1)新街口区域(华侨路、长江路、洪武北路、洪武南路、淮海路、石鼓路、王府大街、管家桥所围合的区域内);(2)夫子庙区域(平江府路、建康路、升州路、中华路、长乐路所围合的区域内);(3)山西路区域(山西路、湖南路、云南北路、大方巷、江苏路所围合的区域内)。

二级包括:上述一级区域外,模范中路、新模范马路、玄武湖隧道、九华山隧道、龙蟠中路、长乐路、江宁路、东长干巷、西长干巷、凤台路、虎踞南路、虎踞北路所围合的区域内。

2023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正规范本(通用版)

2023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正规范本(通用版)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一、背景随着城市人口的快速增长和车辆保有量的不断增加,南京市的停车难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提高停车资源的利用率,并且合理调控停车服务费用,南京市政府制定了《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包括停车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管理措施等。

二、停车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根据停车服务的不同类型和区域,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如下:1.街道停车位:按照每小时收费的标准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街道自行确定,但需在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执行。

2.公共停车场:按照每小时或每次停车的方式收费,收费标准由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需在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执行。

3.其他停车场:根据停车场的位置、等级和服务设施等因素,由停车场经营者自行确定收费标准,但需在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执行。

三、停车服务费的收费方式1.线下收费:停车场经营者可以设置人工收费通道,由工作人员进行手工收费,接受现金或刷卡支付。

支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等。

2.自助缴费设备:停车场经营者可以设置自助缴费设备,由车主自行缴费。

自助缴费设备支持多种支付方式,包括现金、刷卡和移动支付等。

3.移动支付:车主可以使用方式进行停车费的支付,支持、支付等移动支付方式。

车主只需在进入停车场时进行车辆信息登记,离开时进行支付即可。

四、停车服务费的管理措施1.收费公示: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入口和出口设置收费标识,清晰明确地公示停车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2.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将定期对停车场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停车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合规,没有虚高收费、乱收费等不合理行为。

3.投诉举报:如果车主对停车服务费的收费存在异议,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将及时处理并进行调查。

五、法律责任及处罚规定对于违反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具体处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等。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日益突出,越来越多的城市开始实施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以促进车位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车辆流动的顺畅。

作为中国重要的历史文化名城,南京市也不例外。

本文将会介绍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并探讨其对城市交通和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停车服务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根据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停车服务费的征收范围包括市内各类停车场、泊位、路边停车位等,并且征收对象为驾驶员或车主。

停车服务费的征收标准将根据停车场所在地的位置、时间段、车型等因素进行调整。

例如,在市区繁华地段和高峰时段,停车服务费将相对较高,以促使车主减少车辆在这些区域和时间段的停放时间,从而减少交通拥堵情况的发生。

二、停车服务费的缴纳方式为了方便车主缴纳停车服务费,南京市政府已经建立了多种缴费方式。

首先,车主可以通过手机APP进行在线支付,减少了排队等待的时间和人力资源的浪费。

其次,南京市还提供了自助缴费机和现金缴费点,以满足部分市民对于传统缴费方式的需求。

此外,也可以通过预约的方式提前缴费,避免等待时间过长。

三、停车服务费管理的措施为了更好地管理停车服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南京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建立了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停车服务费的征收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确保各类停车场和泊位的收费合规性。

其次,对于未缴纳停车服务费的车辆,将实施罚款和扣分制度,以提高车主对于停车服务费的遵守和支付意识。

此外,南京市政府还将实施停车服务费使用情况的公开透明制度,定期公布停车服务费的使用情况和收入情况,以增加政府和市民之间的互信和合作。

四、停车服务费管理的影响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的实施对城市交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通过调控停车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和时间段,减少了局部地区的车辆拥堵情况,提高了交通流动的效率。

其次,停车服务费的征收也为城市提供了新的财政收入来源,可以用于改善和建设更多的停车设施、增加公共交通和改善交通基础设施等工作。

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1.停车位价格的制定2.停车服务管理3.收费标准的制定一、停车位价格的制定二、停车服务管理1.停车位管理(1)停车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避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2)停车位管理单位应提供规范、安全的停车环境,确保停车位设施完善、车位标识清晰。

(3)停车位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停车位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停车位的正常使用。

2.停车服务秩序管理(1)停车场应设立明显的停车标识,指示车辆停放位置,并合理划定停车位。

(2)停车场应合理规划出入口,确保车辆进出的畅通。

(3)停车场应设立明显的交通标识,指引驾驶员规范行驶和停车。

(4)停车场应配备足够的安全设施,如监控摄像头、报警系统等,保障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

3.停车服务管理机构(1)停车服务管理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认证执照。

(2)停车服务管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服务机制,为车主提供便捷的停车服务。

(3)停车服务管理单位应及时处理车主的投诉和意见,并进行合理的补偿。

三、收费标准的制定1.收费标准应以服务为中心,综合考虑停车场建设和运营成本,并合理利润。

2.收费标准应合理规划不同时间段的收费,以充分满足市民和企事业单位的停车需求。

3.收费标准应公示透明,遵守行业规范,不得随意调整或乱收费。

4.收费标准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市民和车主的合法权益,并促进停车市场的健康发展。

该规定应定期进行评估与修正,以适应新形势下停车服务的需求。

同时,停车服务管理单位和停车场经营者应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相关职责,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停车服务的便捷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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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二条南京市辖区范围内停车服务收费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南京市物价局是全市停车服务收费主管部门,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协同做好全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停车服务收费是指经南京市公安局批准设立的停车场和存车处,对各种车辆提供有序停放和管理服务、维护静态交通秩序、保障车辆安全所收取的费用。

对无人值守的道路停车泊位不得收取停车服务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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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院、学校、体育馆(场)、宾馆(饭店)、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等设立的配套停车场等鼓励实行免费停车。

第五条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

道路停车服务收费(不包括道路包月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它所有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收费可在本规定公布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第六条停车服务收费按下列原则制定。

(一)实行等级管理,调节停车供需矛盾,引导停车分流;
(二)实行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白天高于夜间的差别定价政策,合理配置资源;
(三)综合考虑社会平均成本和供求关系;。

(四)兼顾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第七条停车服务收费按区域划分为四个等级。

一级包括:(1)新街口区域(华侨路、长江路、洪武北路、洪武南路、淮海路、石鼓路、王府大街、管家桥所围合的区域内);(2)夫子庙区域(平江府路、建康路、升州路、中华路、长乐路所围合的区域内);(3)山西路区域(山西路、湖南路、云南北路、大方巷、江苏路所围合的区域内)。

二级包括:上述一级区域外,模范中路、新模范马路、玄武湖隧道、九华山隧道、龙蟠中路、长乐路、江宁路、东长干巷、西长干巷、凤台路、虎踞南路、虎踞北路所围合的区域内。

三级包括:(1)上述一级、二级区域外,长江、中央北路、和燕路、栖霞大道、墨香路、经五立交、玄武大道、东方路、蒋王庙街、板仓街、北安门北街、城墙、中山门、中山门大街、胜利村路、光华路、大明路、永乐路、龙蟠南路、雨花南路、凤台南路、奥体大街所围合的区域内。

(2)浦口区、六合区、江宁区、溧水县和高淳县的中心区域(由各区县物价局划定报市物价局备案)。

四级包括:上述一级、二级、三级区域以外的地区。

第八条停车服务收费除规定实行包月收费的,可根据停车场的具体情况实行计时收费或计次收费方式。

(一)计时收费。

计时收费应当安装经验收合格的计时收费管理系统。

/
(1)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收费),连续累计计时收费;
(2)连续停放超过10小时,不超过24小时(含24小时)的,一律按10小时收费;
(3)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出的部分按上述(1)、(2)规定重新计时收费。

(二)计次收费。

(1)按照白天和夜间的收费标准分别实行计次收费;
(2)白天和夜间的时段划分:白天时段为上午8:00至下午20:00,其它时间为夜间时段;
(3)对横跨两个时段,且第二个时段内停放时间不足2小时的,按前一时段的收费标准一次收费;超过2小时的按上述(1)规定执行。

第九条旅游景点的停车场,除4A级(含4A级)以上的一律按所在区域相应等级的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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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为缓解旅游景区内道路交通压力,对小型车的停车服务费可实行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0% ,
但必须向市物价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条车辆维修单位的停车场,对承修期间的车辆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但对承修的车辆修复后,车主不按告知时间取车,致使车辆滞存在停车场,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道路两侧的商业网点因经营需要必须在门前设立的临时停车泊位,经南京市公安局批准后,按本规定包月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居民区周边支街背巷道路上设立的停车场,居民停车实行包月收费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为业主提供停车服务和设立外来临时停车泊位的,按《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商住楼(含综合楼)设立的配套停车场,对外经营的按本规定执行;对商用住房业主按本规定包月收费标准执行;对居民住房业主按《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机场、火车站设立的配套停车场和违法、事故车辆的停车服务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下列情况免停车服务费:

(一)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车(含武警车辆);
(二)进入停车场未超过10分钟的。

第十七条凡申报停车服务收费的停车场和存车处必须向市物价局报送南京市公安局批准文件、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停车场简图等材料,办理停车服务收费审核手续、《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
证》。

第十八条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停车场、存车处应当向市物价局申请监制收费价目牌(表),并在停车场(存车处)入口处和缴费地点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停车场(存车处)地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时间和监督举报电话,同时公示《收费许可证》副本,接受群众监督。

停车服务收费价目牌由市物价局监制,市有关部门统一组织招标制作。

第十九条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收费员证制度。

收费人员必须佩带市物价局统一制发的《收费员证》,持证收费;无证收费的,车主可拒绝支付停车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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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员实行定岗定位,收费人员发生变动,停车场、存车处应主动、及时到市物价局办理变更、注销和新增手续,不得转借他人收费。

第二十条停车服务收费必须使用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有效票据,实行收费给票和一车一票的制度。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属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以前有关停车服务收费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自2009年月日起施行。

/
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备注:
1、小型车:车牌颜色为蓝色或黑色的车辆;大型车:车牌颜色为黄色的车辆。

2、长度超过12米(含12米)的车辆加收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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