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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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1996年8月14日)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1996年8月14日)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1996年8月14日财清字[199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清产核资办公室、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现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完成全国范围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任务,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88号)和《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29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目的是:摸清集体企业“家底”,解决资产状况不清、帐实不符、资产闲置浪费及被侵占流失的问题,促进理顺产权关系,为集体企业建立规范的资产(资金)管理体系创造条件,为促进集体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打好基础。

第三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内容是:资产清查、价值重估、产权界定、资金核实、产权登记、建章建制等。

第四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范围是:所有在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包括联合经济组织、有关事业单位,各级信用社、供销社,由集体企业改制为各类联营、合资、股份制的企业,以及以各种形式占用、代管集体资产的部门或企业、单位。

第五条全国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组织。

第二章资产、负债清查第六条资产、负债清查是指对集体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理、登记、核对和查实。

第七条对流动资产清查,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一)现金清查:集体企业现金帐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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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汇总对比表序号总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文件名称、文号市局对应的已全文失效或废止的文件名称、文号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065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当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的通知》(京地税营[1995]165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单位)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19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单位)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财税[1995]1037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56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京地税营[1996]385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航空公司湖北分公司包机费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695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航空公司湖北分公司包机费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地税营[1996]603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78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征税问题的的批复的通知》(京地税营[1997]447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749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地税营[1998]592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勘探开发劳务征收营业税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9]240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勘探开发劳务征收营业税的补充通知》(京地税营[2000]40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大修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89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大修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0]526号)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租不动产取得的固定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078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租不动产取得的固定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地税营[2001]218号)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038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1]385号)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35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京地税营[1997]241号)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调整后若干具体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39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调整后若干具体征管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1997]368号)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7]186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地税营[1997]252号)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4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1999]312号)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011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1]287号)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摩托罗拉公司在华提供建筑安装指导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008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摩托罗拉公司在华提供建筑安装指导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1997]54号)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007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税政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地税营[1995]99号)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9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1999]36号)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8]555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1998]473号)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的职工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486号)。

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资福利标准和列支问题的通知-[80]财字17号

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资福利标准和列支问题的通知-[80]财字17号

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资福利标准和列支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资福利标准和列支问题的通知(1980年2月9日(80)财字17号)为了进一步调动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劳动积极性,根据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利益的原则,经我们共同研究,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征收所得税时的工资、福利的列支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关于职工福利基金和劳动保险费用标准的列支问题。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劳动保险费用,从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凡经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准,征得税务部门同意,企业的经济条件允许的,不再区分大集体或小集体、街道企业、家属五七厂,都按照下列办法办理,税务部门在征收所得税时,准予列支。

1.职工福利基金。

目前,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福利基金的标准很不一致,今后凡是经济条件允许的企业,都可改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一提取。

经济条件不允许的,也可以低于这个标准。

2.劳动保险费用。

目前,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劳动保险费用,包括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和医药费、六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及其提取的福利基金、职工退职金、职工死亡丧葬费和抚恤费等支出,有的在营业外或其他费用项目列支,有的在征收所得税后的盈余中解决等几种,今后都可改按在营业外或其他费用项目列支。

原来有的按总额和所得税后提取用于这方面的规定,应停止执行。

已提取的尚有节余部分,应先使用,待用完后再在营业外或其他费用项目列支。

二、关于职工的工资问题。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凡经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准的基本工资,不论是固定工资,还是分成、折帐工资等,税务部门在计算所得税时,准予在成本中按批准的实际工资列支,不再实行计税工资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6.12.31•【文号】国税发[1996]232号•【施行日期】1996.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12月31日国税发[1996]232号)中共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清产核资办公室、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现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附件: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附件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规范、统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中的财务处理工作,根据国家现行财务制度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有关财务处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原则上由各级税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级负责,其中: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直接管理的集体企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

各级清产核资机构要与税务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

第三条集体企业的资本金可划分为:城镇集体资本金、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

各项资本金的核算内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新老财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28号)执行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摸清家底,理顺产权关系。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经贸委等1996年12月27日国经贸企…1996‟8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清产核资办公室、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现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1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精神,做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产权界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的产权界定是指对集体企业的财产依法确认其所有权归属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所有在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包括各类联合经济组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有关事业单位,由集体企业改制为各类联营、国内合资、股份制的企业,以及以各种形式占用、代管集体资产的部门或企业、单位,在清产核资中须按照本暂行办法界定产权。

第四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产权界定工作要有利于促进集体经济的改革与发展,维护集体企业资产的完整,保障各类投资者和劳动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产权界定工作要本着“依法确认、尊重历史、宽严适度、有利监管”的原则,既要体现“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又要保证集体企业的合作经济性质。

第六条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国家所有。

2第七条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该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者集体所有。

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doc

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doc

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号:国经贸企[1996]895号发布日期:1996-12-27执行日期:1996-12-2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清产核资办公室、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现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附件: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精神,做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产权界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的产权界定是指对集体企业的财产依法确认其所有权归属的行为。

第三条所有在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包括各类联合经济组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有关事业单位,由集体企业改制为各类联营、国内合资、股份制的企业,以及以各种形式占用、代管集体资产的部门或企业、单位,在清产核资中须按照本暂行办法界定产权。

第四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产权界定工作要有利于促进集体经济的改革与发展,维护集体企业资产的完整,保障各类投资者和劳动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产权界定工作要本着“依法确认、尊重历史、宽严适度、有利监管”的原则,既要体现“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又要保证集体企业的合作经济性质。

第六条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国家所有。

第七条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该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者集体所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今年以来,针对国民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一些行业、地区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多项宏观调控措施加以解决。

其中严格土地管理,制止乱占滥用土地,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是一项重要内容。

为配合国家开展土地市场的治理整顿,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为国家经济发展大局服务,必须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征管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

特别是去年全国地方税管理工作会议以后,在加强征管和组织收入等方面,各地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是一些地方对小税种的征管不够重视,认为征收成本高,部门配合难度大,因而管理上比较粗放,一些地方还存在对减免税控制不严和越权减免税等问题;还有一些地方未能随着城镇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土地等级和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致使收入规模长期偏低,未能有效地发挥土地使用税的作用。

为认真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促进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要重视和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工作。

这两个税种收入规模小,征收难度大,但其在规范和引导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

国家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财务会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140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财务会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140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财务会计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财务会计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年1月16日国税函发<1991>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私营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私营企业会计制度》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问题。

经研究,现对私营企业财务会计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问题私营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必须按《私营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但对家店、家厂不分的房屋可按企业实际情况确定比例计提折旧。

二、关于企业购置的摩托车、打字机、复印机、微机等各种设备的折旧问题私营企业购置的摩托车、打字机、微机等各种设备,凡国家发布的有关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中没有列举的项目,其折旧年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三、关于企业安装变压器(含附属线路)、电话机等的处理问题私营企业安装的变压器(含附属线路)、电话机等,凡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其所有权属于企业的,按固定资产处理;所有权不属于企业的,一律按待摊费用处理。

四、关于企业购置各种机动车发生的购置附加费处理问题私营企业购置各种机动车辆时,按规定缴纳的购置附加费,应做为固定资产原值入帐。

五、关于专项设备贷款超期利息列支问题专项设备贷款超期利息的支出,不准列计有关项目的成本,应在专用基金项下处理。

六、关于工资列支问题(一)对聘请境外的外籍人员及侨胞(包括港、澳、台同胞)修理进口设备发生的工资及费用,可按合同规定并报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列支。

(二)发生亏损的私营企业,其应列成本的投资经营者的工资,不得高于本企业职工列入成本的平均工资的2倍;盈利企业的列支标准,可视其盈利水平分档次确定,具体由各地税务机关掌握。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6.08.14•【文号】财清字[1996]11号•【施行日期】1996.08.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8月14日财清字[199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清产核资办公室、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现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附件: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加送:中共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附件: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完成全国范围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任务,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88号)和《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29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目的是:摸清集体企业“家底”,解决资产状况不清、帐实不符、资产闲置浪费及被侵占流失的问题,促进理顺产权关系,为集体企业建立规范的资产(资金)管理体系创造条件,为促进集体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打好基础。

第三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内容是:资产清查、价值重估、产权界定、资金核实、产权登记、建章建制等。

高中政治《国家财政》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大事记 文字素材7 新人教版必修1

高中政治《国家财政》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大事记 文字素材7 新人教版必修1

《国家财政》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大事记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成立。

10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薄一波为财政部部长。

10月:戎子和、王绍鏊任财政部副部长。

12月2日:财政部部长薄一波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的第四次会议上,作了新中国第一个财政收支概算的报告。

会议同时决定1950年发行一批人民胜利折实公债。

1950年1月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正式成立。

1月31日:政务院发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从而奠定了全国统一税收制度的建立。

3月3日:政务院通过《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随后国家财政收支实现全国统一。

10月27日:财政部召开全国预算、会计、金库制度会议,确立了新中国预算及金库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建立。

11月15日:经政务院批准,财政部设置财政检查机构,财政监察制度建立。

1951年2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通过财政部提出的方案,确定1951年度实行中央、大行政区、省(市)三级财政体制,1952年建立县一级财政。

3月23日:政务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其中的第十一章《关税的征免》对进出口货物的征税、减税、免税和退税做了详细规定,标志着新中国关税制度的建立。

5月4日:政务院就划分中央与地方在财政经济工作上的管理职权作出具体规定。

11月:财政部对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进行重大调整,为普遍实行经济核算制打下了基础。

1952年8月14日: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对预算基本建设拨款办法作出具体规定。

8月:陈国栋、范醒之、吴波任财政部副部长。

10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知戎子和代理财政部部长。

1953年1月1日:经政务院批准,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决定对新中国税制进行第二次重大调整。

9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政务院副总理邓小平兼任财政部部长。

9月:金明、方毅任财政部副部长。

12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决定从1958年开始发行总额为6亿元人民币的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1954年1月13日:财政部部长邓小平提出财政工作六条方针。

财政部关于加强税务部门经费安排和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税务部门经费安排和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税务部门经费安排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86.04.23•【文号】[86]财税字第090号•【施行日期】1986.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加强税务部门经费安排和管理的通知([86]财税字第090号1986年4月23日)近几年来,随着税收工作的发展,人员不断增加,业务范围逐步扩大,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地方财政对税务部门的经费一般都作了妥善安排,我部也给了适当补助,这对于保证税收工作的正常开展,解决基层税务部门存在的实际困难,起了积极的作用。

关于对税务经费的安排和管理问题,我都曾几次发文强调,要妥善安排,严格管理,节约使用。

目前总的来看,各地执行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税务经费的安排和管理,特再作如下通知:一、各级税务部门的经费应由地方财政妥善安排。

(1)税务部门是各级政府的一个职能机构,人员机构经费和各项业务经费,都应和各级政府的其他部门一样,由地方财政统筹予以安排,以保证正常业务活动的需要。

(2)各地创办税务学校,我部是积极支持的,但要根据主客观条件,分批分期实施,办学经费也应由地方财政统筹规划。

(3)近几年来税务部门由于工作的发展,人员比1979年以前增长了一倍。

国务院新批准增加的10万人编制,也将在1986年至1988年三年内配齐。

由于人员增加比较集中,急需修建办公室和宿舍,所需基建投资比较大,因此地方财政应采取积极态度帮助解决,纳入地方基建投资计划。

考虑到这项经费花钱较多,经国家计委同意,每年在国家基建投资计划内,可给予适当的补助。

根据当前税务部门存在的实际困难,为了切实加强组织收入工作,保证基层税务人员有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财政部每年给各地税务部门补助一部分基建和业务经费,请结合税务部门集贸市场分成收入统筹安排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果,管好用好。

关于印发《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文文号:财清字[1998]9号发文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时间:1998-3-24编辑时间:2011-4-24实施时间:1998-3-24失效时间:2011-2-2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清产核资办公室、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为了准确掌握我国城镇集体企业的真实情况,确保全面完成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我们研究提出了《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为了保证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全面彻底,进一步加强城镇集体经济的管理,准确掌握我国城镇集体企业的真实情况,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在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各级清产核资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经贸、税务等部门在1998年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要认真组织开展对各类“挂靠”集体企业的清理甄别工作,现就有关工作明确如下:一、切实提高对清理甄别工作意义的认识由于历史原因,在我国城镇集体企业群体中,一些非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在投资举办企业初期或发展过程中,为享受国家有关集体企业的优惠政策,或为取得有关的生产和经营资格,或为保持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信誉,或为便于获取有关证明材料,或因原主管部门及单位取消、变更等原因,在各地区、各部门形成了数量较多的“挂靠”集体企业。

“挂靠”集体企业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集体性质,但不少企业仅与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采取自愿委托、任意划转或互相协商的松散管理方式,未纳入正常的集体经济管理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04.30•【文号】国税发[2000]74号•【施行日期】2000.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4号2000年4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年来,国家税务局系统加大了基本建设资金的投入,新建改建了一批办公用房、培训中心等项目,为圆满完成各项税收任务创造了良好条件。

但是,基本建设管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地区基本建设缺少统筹规划,资金使用上松下紧,致使基层办公条件十分艰苦;有的项目超规模、超标准,贪大求全,追求排场;有的项目违反基建程序,审批手续不全,事后问题成堆,等等。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杜绝各种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倡勤俭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刹住盲目攀比之风。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坚决贯彻中央一贯提倡的勤俭建国、勤俭办一切事业的优良作风,严格控制新建、扩建办公楼,严禁互相攀比。

各地的基本建设要统筹规划,优先保证基层的需要;新建的办公业务用房,要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装修标准,不得配备与办公无关的娱乐设施;建筑装修要简朴庄重、经济适用,以当地政府有关规定为准,不得使用进口材料。

二、严格控制培训中心的建设。

省级培训中心项目原则上只建一个;地市级以下(含地市级)一律不得新建培训中心。

培训中心应以内部培训为目的,不得追求高档、豪华;不得建设保龄球、桑拿、室内游泳池等高档娱乐设施。

三、加强施工项目管理。

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基建程序办事,确保各项基本建设手续的完备合法;工程设计和施工一律实行公开招标,防止“暗箱”操作;施工过程要实施日常监理,保证工程质量,避免“豆腐渣”工程;项目竣工要及时安排中介机构对工程决算进行审计,及时办理验收和产权手续,不得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前搬入使用。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的通知-青地税发[2014]58号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的通知-青地税发[2014]58号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的通知(青地税发〔2014〕58号)各市、自治州地方税务局,青海湖景区、东川工业园区、生物园区、甘河工业园区、南川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分局、园区稽查分局,省局各处(室)、局、党委、工会、中心: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的通知》(税总发〔2014〕8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增强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把防控财务风险贯穿于财务管理的各个环节,认真贯彻落实税总发〔2014〕82号文件精神,促进财务管理更加规范、透明、高效。

二、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及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经费使用管理,严格开支范围、标准和审批手续。

重点检查执行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行政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青财资字〔2012〕174号)、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地税系统接待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11〕91号)、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地税系统公务用车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11〕92号)文件执行情况,认真对照税总发〔2014〕82号文件中列举的问题,查摆分析本单位存在问题的原因,制定具体可行的整改措施。

三、进一步全面清理整顿培训中心等机构场所,清理腾退超标办公用房和超标超编车辆。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财政部门税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财税[2004]136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财政部门税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财税[2004]136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财政部门税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财政部门税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4年7月28日财税[2004]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税政管理是财政工作的重要职能。

为了进一步做好地方财政部门税政工作,根据地方税政工作的性质、特点以及近年来的实践经验,我部制定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财政部门税政工作的意见》。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财政部门税政工作的意见近年来,地方财政部门税政机构在坚持依法治税、参与税制改革、完善税收政策、加强收入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也积累了许多经验。

为更好地完成新时期的税政工作任务,进一步做好地方财政部门税政工作,根据地方税政工作的性质、特点以及近年来总结的实践经验,现就进一步做好地方财政部门税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地方财政部门做好税政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财政部门是制定财税政策、主管财政收支、实施财政监督的政府职能部门。

从财政活动的过程看,先有收,后有支,以税收为主要内容的财政收入活动是财政收支全过程的开始阶段,也是具有决定性意义的阶段。

没有完善的收入制度作保证,财政支出就无从谈起,财政职能也无法实现。

以建立和完善税收制度、制定税收政策、监督和促进贯彻落实税收政策等为主要内容的税政工作,是整个财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一样,不仅要管理支出,也要管理收入。

在现行税收制度下,当地有多少可供政府汲取的税源,以及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整,这些税源如何变化,都是地方财政必须把握的重要情况。

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试点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试点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6.10.28•【字号】京财办[1996]2423号•【施行日期】1996.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试点方案》的通知(1996年10月28日京财办〔1996〕2423号京清办〔1996〕12号)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清产核资办公室:现将《北京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反映给市清产核资办公室。

北京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试点方案为了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集体经济发展的需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88号)和《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从1996年起对全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开展清产核资试点工作。

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29号)、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试点方案的通知》(财清〔1996〕10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49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清产核资工作的任务及目标集体经济是我市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市集体经济事业得到长足的发展,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安置劳动力、社会稳定等做出了很大贡献,但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和矛盾,如资产状况不清、帐实不符,资产闲置浪费及被侵占流失等。

为促进集体企业深化改革和进一步发展,客观上需要弄清“家底”,明确财产关系,维护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

国税发【2006】62号

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010号)的要求,总局对现行的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90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5〕10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4〕06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和修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70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发〔1997〕038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029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9〕139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003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018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64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572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310号)。

《关于1998年在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1998年在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湖南省清产核资领导小组转发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在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集体企业清产核资【颁布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文 号】湘清﹝1998﹞3号【发文日期】1998-03-19【实施时间】1998-03-1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清产核资各地(州)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经贸委(财委)、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在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财清字[1998]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8年我省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在省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日常工作由省清产核资办公室负责,省清产核资办公室由省财政厅、省国资局、省经贸委、省地税局、省财办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并于3月1日起开始联合办公。

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办公楼16楼,联系电话:5165205 二、为确保1998年我省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顺利进行,要求各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尽快实行联合办公制度。

三、1998年省属单位及中央企业在湘单位举办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仍按属地原则进行。

省属及中央在湘单位在长沙地区举办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直接由各主管部门和省清产核资办公室配合实施。

请各有关主管部门及中央在湘单位有关主管部门于3月底前,将负责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办事机构及负责人联系名单和联系电话报省清产核资办公室。

四、属于1998年前清产核资工作试点企业未完成的,一并纳入1998年工作。

请各地、州、市国税部门与清产办对1997年未试点的城、乡信用社、城市合作银行的户数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于3月底以前上报省清产办和省国税局。

对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走过场的,要责令其推倒重来。

五、1998年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有关报表数据在11月底以前要完成汇审和上报,要求各部门、各地市清核资机构积极组织专人搞好清产核资各种报表(包括快报)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8•【字号】渝办发[2009]176号•【施行日期】2009.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9]17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4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09]6号),设立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为市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的职责。

1.划入市财政局承担的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职责。

2.增加烟叶税征收管理的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国家和本市依法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对城镇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财务管理的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改进纳税服务的职责,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2.加强信息化建设,优化业务流程,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税收管理工作现代化。

3.加强以大型企业为重点的税源监控,不断提高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水平。

4.强化内部审计,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本市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负责地方税收政策的调查研究,提出地方税收政策和税制改革建议;参与研究经济政策,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调控、促进经济发展的建议;组织实施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和监督执行税收业务、征收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本系统税收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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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标 签】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管理,贯彻实施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1990﹞208号
【发文日期】1990-12-08
【实施时间】1990-12-0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集体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对于增强我国经济实力、繁荣市场、积累建设资金、安置社会劳动力和促进社会安定团结等方面都有着重要作用。

做好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是巩固和发展集体企业的重要措施之一。

近年来,各地税务部门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从整体来看,目前这项工作还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加强。

为此,根据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国发[1990]59号文件关于“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集体企业财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的要求,现就税务部门加强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税务部门管理集体企业财务,是国家对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实行管理、监督的一项重要职能。

通过这项工作,帮助企业更好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经济政策,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加强经济核算,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管理水平,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按照国家宏观要求协调发展,实现最好的发展速度和最佳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同时,做好这项工作对于涵养税源和奠定税收征管工作的良好基础,也有着重要意义。

各级税务部门一定要把“支持、服务、管理、监督”作为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并根据一九九0年五月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提出的要求,把集体企业的税收管理与财务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切实予以重视和加强。

各级税务部门的领导务必把这项工作提到日程上,定期研究、部署、主要领导应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当作大事抓,并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管理机构,配备充实人员。

二、明确职责、分清权限
(一)国家税务局负责研究、制定、修改、解释全国统一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营单位的财务制度,并负责在全国组织贯彻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负责结合当地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贯彻落实。

(二)国家税务局参与研究制定集体所有制企业会计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贯彻实施办法,并落实执行。

(三)各级税务部门负责依据税法和财会制度,对集体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执行财会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财会制度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

(四)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审核汇总企业财会报表、布置和审批企业财务决算,并按规定权限审批、处理有关财务问题。

(五)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制度,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工作,提高经济效益。

(六)会同有关部门培训集体企业财会人员,支持企业财会人员坚持原则,遵守财经纪律,搞好财会工作。

(七)完成有关集体企业财会管理的其它工作。

三、加强宣传、协调关系
(一)要紧紧依靠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大力宣传财务部门管理集体企业财务的目的和意义,宣传加强集体企业财务管理的必要性、迫切性。

(二)要充分发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的作用,依靠和促进他们指导企业正确执行财会法规,遵守财经纪律。

(三)要处理好财务部门内部财务管理与税政管理、征收管理工作的关系,统筹安排,分工合作,逐步建立健全管理集体企业财务工作的体系和制度。

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上述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对加强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工作,
作出具体安排,力争经过两三年的努力,逐步实现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系统化、规范化。

关联知识:
1.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税务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由税务部门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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