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制度
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和原则1.1目的:为确保气球的施放活动安全进行管理,保护参与人员和财产安全。
1.2原则:科学、规范、安全、公开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气球施放的活动。
三、主要内容3.1气球施放活动的组织和管理3.1.1气球施放活动必须由有关单位进行组织,确保活动计划和准备工作充分、合理。
3.1.2活动组织者必须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规定向当地民众公告活动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
3.1.3活动组织者必须配备专业的气球施放人员,确保施放的过程科学、规范。
3.2气球施放设备和材料的选择和检查3.2.1活动组织者必须选择经过合格检测和认证的气球施放设备和材料。
3.2.2活动组织者必须对气球施放设备和材料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安全的使用状态。
3.2.3活动组织者必须在活动现场提供充足的灭火器材,以应对突发事故。
3.3参与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3.3.1所有参与气球施放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了解活动规范和安全操作方法。
3.3.2活动组织者必须督促参与人员佩戴安全装备,如头盔、防护服等,并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
3.4气象条件和环境安全控制3.4.1气球施放活动必须在适宜的气象条件下进行,禁止在恶劣天气下施放气球。
3.4.2活动组织者必须提前了解施放地点的环境状况,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清理障碍物、标志警示区域等。
3.5突发事件应急处理3.5.1活动组织者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关的应急设备,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3.5.2活动组织者在活动现场必须设置指定的应急通道,并明确应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和求生措施。
3.6施放活动监控和检查3.6.1活动组织者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监控人员,对施放活动进行全程监控,确保活动的安全进行。
3.6.2活动组织者必须对施放现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活动的规范和安全。
四、违规处理4.1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警告、罚款、停止参与活动等。
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制度
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制度一、背景和意义气球是广泛应用的一种物品,由于气球具有美观、艺术、装饰的功能,因此在各类庆典、活动、展览中的应用非常广泛。
但是,随着大量氧气、氢气等易燃气体的使用,气球在使用过程中也存在很大的安全风险。
因此,制定气球安全管理制度,对于防范和避免气球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制度内容1. 气球使用前的准备(1)选择气球的品质。
建立健全的品质管理制度,保证用于充气的气球的品质经过检验合格。
(2)检查气球的状况。
在充气之前,进行检验,确认气球没有裂痕、漏气、损伤的情况。
(3)使用的气体。
选择合适的气体,确保使用的气体不会起火,不会产生爆炸。
2. 气球的充气(1)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熟悉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
(2)根据气球品质、尺寸和用途的不同选择相应的充气压力和容量。
(3)气球充气时,应当采取逐渐充气的方法,避免一次充气过量或过于急促,防止气球破裂等安全事故发生。
(4)在充气的过程中,应实施严格的监察和检测,确保充气的过程中不存在任何异常情况,并且要防止气球充气过度。
3. 气球的维护(1)定期检查气球的状况,以确保气球的品质和完好无损。
(2)气球存放在通风、干燥、无阳光直射的地方,避免受到高温、高湿的影响,避免产生腐烂和老化的现象。
(3)对于发现的存在破损、老化、腐烂等问题的气球,应及时进行处理,修补、更换等。
4. 气球使用的安全措施(1)使用气球时,禁止在气球上进行打火、吸烟等活动。
(2)禁止在气球附近进行焚烧、烟花等易燃物品的使用。
(3)禁止在气球中充入容易引起爆炸的物品,如火药、炸药等。
(4)限制气球的使用时间、场所和数量,以降低安全风险。
(5)使用气球时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确保安全。
三、推行建议为了保证安全的气球使用,需要在机具和行动中做出的改进和加强。
1. 集中培训全体工作人员。
对于所有的工作人员,包括气球制造、充气、装潢、现场灌装等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营业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和人们对庆祝活动的热爱,气球已经成为了不可或缺的节庆装饰品。
然而,随之而来的气球乱扔和环境污染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为了平衡人们的庆祝活动需要与环境保护的责任,施放气球的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就施放气球管理办法进行论述,以期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
一、划定施放气球的区域为了控制气球乱扔和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应该明确划定施放气球的区域。
这些区域可以是公共场所、公园或特定活动场地等。
在这些区域内,专门设置施放气球的场地,并配备相关设施,如垃圾桶、回收桶、气球收集器等。
二、加强施放气球的宣传教育为了提高公众对气球乱扔和环境问题的认识,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可以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渠道,向公众普及气球乱扔的危害和环保意识。
同时,在施放气球的区域内设置相关宣传牌或标语,提醒人们注意环境保护,并告知合理的气球处理方式。
三、限制施放气球的数量为了规范施放气球的行为,可以采取限制气球数量的措施。
在特定的庆祝活动中,可以设置每人限领气球的数量,以避免过度浪费和滥用。
同时,可以与气球销售商合作,限定销售数量,并要求销售商提供可回收利用的气球材质。
四、使用可降解的气球材质为了减少气球对环境的损害,建议使用可降解的气球材质。
传统的气球材质常常由橡胶或塑料制成,这些材料在环境中分解时间较长,对动植物和水域造成严重污染。
而如今,已经有可降解的气球材质问世,它们能够在较短时间内自然分解而无害于环境。
五、强化执法和处罚措施为了确保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必须加强执法力度并设立相应的处罚措施。
应该建立相关管理机构,制定施放气球的管理办法,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格查处和处罚。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有效遏制气球乱扔的行为,还能起到警示作用,树立起了正确的环境保护意识。
六、鼓励使用替代形式的庆祝装饰品除了施放气球外,还有许多其他的庆祝装饰品可以替代使用。
例如,装饰花环、彩带、彩旗等。
这些装饰品同样可以为庆祝活动增添喜庆氛围,而且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较小。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国气象局令第5号【发布部门】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03.06.06【实施日期】2003.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气象局令(第5号)《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6月4日经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2003年6月6日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及有关规定和施放气球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
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因气象业务、科学试验从事施放气球活动,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施放气球作业人员的管理第六条对施放气球的作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
未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施放气球作业。
第七条施放气球单位的作业人员申请《施放气球资格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经过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及消防安全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取得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的;(二)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并取得身体健康证明的;(三)符合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身体健康状况及年龄不符合国家有关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规定的,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第八条施放气球单位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取得资格证:(一)由所在单位向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施放气球管理办法1. 引言为了保护环境,确保公共安全,并遵守相关法规,本文档旨在制定施放气球的管理办法。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组织、公司和个人在公共场所施放气球的行为。
2. 定义- 施放气球: 在户外公共场所放飞气球的行为。
- 公共场所: 包括但不限于公园、广场、露天场地等公众集会的场所。
- 可降解气球: 由天然材料制成,经过特殊处理能够在短时间内自然降解的气球。
- 非可降解气球: 由塑料等人工材料制成的气球,不能自然降解,对环境造成污染。
3. 施放气球的限制以下情况禁止施放气球:- 在有风力的天气条件下施放气球,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风险和安全隐患。
- 在国家规定的无飞行区、禁飞区域施放气球或违反航空安全管理规定的地区施放气球。
- 在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内施放气球,以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生态环境。
- 施放非可降解气球。
4. 可降解气球的管理为了保护环境,减少对自然生态的破坏,对可降解气球施放行为做如下管理:- 选择合适的气球: 对于可降解气球,建议选择由天然材料制成的气球,如天然橡胶气球等。
- 明确施放范围: 在公共场所施放气球时,应设定施放范围,避免过分拥挤和影响其他正常活动。
- 注意天气条件: 施放气球前需仔细观察天气条件,确保风力适宜且没有降雨,避免气球飘飞过远或降水导致无法降解。
- 清理工作: 施放气球后,应及时清理残留的气球碎片,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5. 惩罚措施对于违反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行为,可采取以下惩罚措施:- 口头警告: 对第一次违规者进行口头警告,告知其违规行为的危害性和管理要求。
- 责令整改: 对多次违规者进行责令整改,要求其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 罚款: 对故意违规、不听从管理要求或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依法进行罚款处理。
- 其他: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其他合适的管理措施。
6. 宣传和教育为了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遵守规定的自觉性,开展相关宣传和教育非常重要:- 宣传活动: 组织宣传活动,向公众普及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和环境保护意识。
四川省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安全管理办法
四川省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航空安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灌充施放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必须遵守本办法。
灌充施放气球进行大气探测活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协调制度。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的安全监督管理。
工商、消防、城管和飞行管制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加强对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从事升空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灌充施放经营活动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市、州气象主管机构申请气球灌充施放资格认定:(一)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具备专用工作间和库房总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室内外环境安全条件已经消防部门审查合格;(三)有3名以上经市、州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四)有符合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技术要求的器材、设备,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不以营利为目的灌充施放升空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应当遵守本办法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市、州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格认定。
符合条件的,发给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的气球灌充施放资格证;不符合条件的,应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禁止出借、转让、涂改、伪造气球灌充施放资格证。
第六条取得气球灌充施放资格证的单位应当在资格证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升空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灌充施放经营活动。
现场灌充施放或者异地灌充施放气球,必须符合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并了解灌充施放地附近的机场、航线和风向、风速、温度、湿度、雷暴天气等情况。
禁止未取得气球灌充施放资格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升空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灌充施放经营活动。
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制度
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制度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制度一、引言1.1 目的本的目的是规范施放气球活动的安全管理,确保活动参预者和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财产安全。
1.2 适合范围本安全管理制度适合于所有施放气球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活动、庆祝活动、宣传活动等。
二、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职责2.1 安全管理机构设立安全管理委员会,由活动主办单位负责成立并组织相关人员参加,负责制定、修改和执行安全管理制度。
2.2 安全管理员职责安全管理员是施放气球活动的负责人,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确保施放气球活动符合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指导和监督各级工作人员的安全工作;- 审查活动场地和设备,确保其安全性;- 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2.3 工作人员职责工作人员包括现场组织人员、气球控制人员、安全警戒人员等,其职责具体如下:- 确保活动参预者的安全;- 维护现场秩序,及时传达安全提示信息;- 配合安全管理员开展工作。
三、活动场所和设备要求3.1 活动场所选择- 选择开阔、无障碍的场地;- 确保场地无高压线、高楼、高架桥等危(wei)险因素;- 考虑地面承载能力和风向、风力等气象因素。
3.2 活动设备要求- 气球必须使用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 气球的充气和放气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 必须配备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
四、活动安全管理措施4.1 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参预者、工作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了解施放气球活动的安全要求、应急预案等。
4.2 施放气球程序- 按照安全管理员指示进行气球充气、系留、放飞等程序;- 严禁擅自施放气球或者违反安全规定操作。
4.3 火源管理- 禁止在气球附近吸烟、使用明火;- 设置专用区域进行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
4.4 气象监测根据天气条件和风力情况,及时调整活动计划,确保施放气球的安全。
五、事故应急处理5.1 应急预案制定施放气球活动的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发生时的处理流程、责任人等。
5.2 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制度
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制度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制度一、部门领导负责组织实施,施放氢气球严把安全关;二、施放气球前要实地考察,确保场地空旷、远离高压线、无障碍物、无明火使用;三、氢气缸存放时要设立专用库房、严禁火种进库、闲人入库;四、氢气缸要轻搬轻放,避免碰撞、冲击,空缸、满缸要分开放置;充球时,氢气缸要采取防静电措施;五、在充气球时,严禁吸烟,禁止明火,设置禁火标志;六、氢气球移动时,应避让高压线、建筑物,施放完毕要留专人看守;七、加强施放氢气球有关安全知识的宣传,在充放氢气球时要维护好现场秩序,不得让群众围观,施放氢气球时上岗人员要穿戴防护用品;八、收气球时,排放气球内氢气不得反倒球口,禁止用挤压式排气,氢气排不完,不得收装;九、弱遇到大风无法回收气球时,为确保安全及时剪断系留绳,将气球升空;十、灌充、施放、回收中,一旦出现意外,应立即关闭气阀,转移气缸迅速灭火,并及时报告安全消防监督机构。
施放气球人员上岗制度一、凡承担施放氢气球服务的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专业的技术培训,具备安全使用氢气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否则不允许上岗;二、上岗人员必须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遵守各种安全制度;三、施放氢气球的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按照技术规范,严格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四、上岗时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杭州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15-09-1817:12|#2楼第一条为加强施放气球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5号)、《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和《浙江省施放气球管理办法》(浙气发〔2015〕3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
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制度
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制度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制度1第一条为强化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确需保存的行政审批工程设定行政答应的确定》、《贵州省气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
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第四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行政区,其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安全生产监督、工商、公安、城管和飞行管制等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强化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标准和规程。
第六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施放气球单位资质的认定工作;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的认定依法由有关单位负责。
资质证、资格证的办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未经认定资质的单位和未经认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第七条施放气球活动必需在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施放气球活动由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批准施放范围。
第八条储运、充灌、施放气球必需符合以下安全要求:(一)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需严格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运用管理等有关规定,从业人员必需依法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二)施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防止碰撞、摩擦和缠绕等;(三)施放气球应当将施放单位的名称和批准施放的编号等辨认标志,分别标明在施放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四)云岩、南明两城区和其他公众聚集大型活动场所提倡施放氦气球;(五)气球充灌和回收放气必需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六)施放气球必需符适宜宜的气象条件;(七)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系留气球施放的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必需加装快速放气装置;(八)施放系留气球必需确保系留坚固;(九)气源生产和经营单位,不得向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充灌气球气源。
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制度
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制度气球是一种易燃、易爆物品,在施放时需要注意安全。
为保障人员财产的安全,制定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制度。
1. 施放前的准备1.1 气球品质施放气球的品质非常重要。
在选购气球时,应选择可承受气球内部气压的高强度气球,避免使用质量不稳定的气球。
1.2 施放场地施放气球的场地需要考虑周边环境以及人员密集度。
最好选择宽阔的场地,避免颓塌或破损的建筑物和电设施附近进行施放。
1.3 施放人员施放气球人员应具备安全知识、技能和经验。
若无专业人员,应避免施放气球。
1.4 现场安全管理场地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在施放前清除可能存在的人员、物品和危险条件。
同时,必须对施放气球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管理。
2. 施放过程中的安全控制2.1 气球充气充气应在室外进行,使用专业充气设备。
在充气过程中要谨慎操作,不要使用刀剪等利器接触气球。
2.2 气球挂点气球挂点的设计和构造要合理,以免出现挂载不当,导致气球脱离挂点,造成人员伤害。
2.3 气球施放施放气球的时候必须尽量避免气球与其它物品的接触,防止气球被划破或损坏。
同时要注意施放的高度,不能影响空中导航和飞行器,避免产生危险。
2.4 施放结束后的清理施放结束后,要及时将气球减压放气,并收拾好残留杂物。
3. 突发事件应急措施3.1 常见危险施放气球可能发生的常见危险包括气球爆炸、气球高度不稳定、气球着火等。
3.2 应急处理出现危险时应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如迅速疏散人员、扑灭火源等。
4. 安全培训和考核对于参与施放气球的人员,应进行专业的安全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组织考核合格后方可参与相关工作。
5. 安全监管施放气球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制,制定细致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施放气球的安全可控。
结论施放气球是一项重要活动,需要专业人员施放、合理场地选择、气球品质保证以及现场安全控制等措施。
通过建立制度、加强培训和监管,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乌鲁木齐市施放气球飞艇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市施放气球飞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0.09•【字号】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施行日期】2001.10.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施放气球飞艇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2001年10月9日)第一条为加强乌鲁木齐市施放气球、飞艇等飘行体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球、飞艇等飘行体施放业务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球是指直径为两米或两米以上可充气升空的,用于各种庆典活动的彩球。
本办法所称飞艇(包括其它变形体)是指可充气升空的飘行体。
个人不得从事气球、飞艇等飘行体的施放业务。
第三条乌鲁木齐市气象局是本市气球、飞艇等飘行体施放业务的主管部门。
市公安、市容环卫、工商和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气球、飞艇等飘行体施放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用于气球、飞艇充气的制氢缸、储气瓶等设备,应按规定实行年检,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使用,严禁无证使用。
第五条制氢、充气人员必须经过公安消防部门专门培训,取得消防安全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无《上岗证》的,不得制氢充气。
第六条制氢、充气、放气的单位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配有专门的防静电和消防安全设施,接受市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制氢、充气、放气场地应符合要求,并设置禁烟、禁火的专门标志。
第八条施放气球、飞艇等飘行体应设置专门固定物,升空区与高压供电设施、施工场地以及其他可能引起危险的设施和场地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
第九条从事气球、飞艇等飘行体施放业务的,必须经市气象局审核同意,领取气球、飞艇施放业务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第十条乌鲁木齐市气象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制氢缸、储气瓶依法进行检查鉴定。
第十一条经技术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方可从事气球、飞艇等飘行体的施放业务。
大庆市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大庆市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施放气球作业人员的资格管理,提高施放气球作业人员的综合素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放气球作业的人员,必须具备黑龙江省气象学会或大庆市气象学会颁发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监制的《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并持证上岗。
第三条施放气球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黑龙江省气象学会或大庆市气象学会技术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的;(二)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无色盲、心脏病、癫痫病或其它影响施放气球操作的疾患,并取得身体健康证明的;(三)具有一定化学及物理知识基础。
第四条《资格证》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十一月份。
第五条申请《资格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申请人员向省或市气象学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证申请表》一式3份。
(二)提供证明其资格条件的有关材料: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技术培训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体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工作证或所在单位工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省或市气象学会收到资格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当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对决定受理的资格申请,省或市气象学会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成考评委员会进行考核和评审。
考评合格的,由省或市气象学会颁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监制的《资格证》。
考评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认定单位必须对申请人员所具备的条件和技术情况进行认真审查,不得弄虚作假,徇私枉法。
违者,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施放气球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由省或市气象学会承担。
培训的内容主要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气球施放技术规范、操作技能与实践,易燃易爆气体使用、储存、运输安全知识、消防安全知识及有关气象知识等。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一:背景及目的为了确保安全、环保地进行气球的施放活动,保护公众的利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合范围本管理办法适合于所有组织或者个人在公共场所施放气球的活动。
三:气球施放许可1. 组织或者个人在公共场所施放气球,需事先获得相关的施放许可。
具体许可程序和申请材料详见附件一。
2. 持有许可的组织或者个人应按照许可的要求和规定进行气球施放活动。
四:施放区域选择1. 气球施放应选择开阔、无建造物和高压电设施的区域,避免影响周边设施和人员的安全。
2. 施放区域应远离机场、高速公路、铁路等交通要道,确保施放活动不会影响交通秩序。
3. 施放区域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禁止施放活动造成噪音、污染等不良影响。
五:气球类型和质量要求1. 施放活动应当使用环保材料制作的气球,不得使用塑料制品或者其他对环境有害的材料。
2. 气球的颜色、形状和质量应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定。
3. 禁止使用易燃、易爆等危(wei)险气体充填气球。
六:安全措施1. 施放活动前应对施放区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没有任何安全隐患。
2. 施放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3. 施放活动中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引导公众远离施放区域。
七:环境保护措施1. 施放活动结束后,施放人员应及时清理施放区域,清除所有散落的气球和相关材料。
2. 禁止将气球、气球碎片等散落物投放进河流、湖泊、海洋等水域,以免造成水污染。
3. 气球中的充气气体应在合适的场所进行处理,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八:法律责任及违约处理1.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对于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违约行为,相关责任方将被限制或者取销气球施放许可。
九:附件1. 附件一:气球施放许可申请流程及所需材料清单。
附注:1.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 环保材料:指对环境无害、可回收、可降解的材料。
- 施放许可:指由相关主管部门颁发,允许组织或者个人进行气球施放活动的许可证明。
大庆市施放气球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大庆市施放气球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证》(以下简称《资质证》);禁止无资质证的单位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第三条施放气球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条施放气球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有充灌、施放必需的器材、设备及有关辅助设施,且符合相关操作规程的要求;(四)有4名或以上具有市气象学会颁发的《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作业人员,其中,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至少1名;(五)有健全完善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第五条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可以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证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从业人员登记表和从业人员《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从业人员的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五)办公和仓储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六)工作场所和库房布局平面图;(七)施放气球的器材、设备清单及合格证(或年检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八)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是否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初审的内容有:申请单位的组织、人员构成、工作场所、仪器设备、安全防护措施等是否符合国家气象主管机构及国家有关安全防护的规定。
第七条市气象主管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随着人们对于绿色生态环境的日益重视,保护大自然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而施放气球,作为一种庆祝活动或悼念仪式的常见方式,却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为了保护环境,有必要建立规范的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气球材质选择、使用范围限制和环境影响等方面,探讨合理的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1. 气球材质选择为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施放气球应当选择可降解材料制成的气球。
目前市面上有多种可降解材料可供选择,如天然橡胶(latex)、生物降解塑料等。
相比之下,传统的聚氨酯或聚氯乙烯材质制成的气球,由于分解速度缓慢,容易造成环境污染和动物误食等问题。
因此,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应明确规定使用可降解材料制作气球,并禁止使用对环境有害的材质。
2. 使用范围限制为了控制施放气球的数量和频率,避免对环境和生态系统造成过大的影响,施放气球的使用范围应当受到限制。
比如,在公共场所、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等敏感区域,应禁止或限制施放气球活动。
此外,在城市中心区域、近邻住宅等人口密集地区,也应限制施放气球的次数和规模,以减少对周边居民和环境的干扰。
3. 施放过程控制为了确保施放气球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应规定施放过程中的具体控制措施。
首先,施放气球活动应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并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
其次,在施放场地设置前,应对周边环境进行评估,预防气球飘散导致的安全隐患。
同时,施放气球时应确保气球绑扎牢固,并使用非金属绳索,以减少动物被困的风险。
最重要的是,施放后应自觉负责地清理现场,收集所有的残留气球和绳索,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和环境破坏。
4. 宣传教育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有效执行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
因此,应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施放气球影响的认识和理解。
可以通过媒体、社区活动、学校教育等途径宣传可降解气球的优势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引导人们选择环保的庆祝方式。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23简版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庆典、活动的需求增加,气球成为一种常见的装饰物。
过多的气球施放却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危害。
为了维护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保护野生动物和自然生态,制定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已经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管理办法的目标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目标是为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野生动物的伤害,促进可持续发展,确保庆典、活动的进行与保护生态环境的需求相协调。
三、施放气球的限制措施1. 使用环保材料在进行气球制作时,推荐使用可降解的材料,例如天然橡胶和可回收的纸质材料。
这些材料在施放后可迅速分解,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2. 限制气球数量为了减少对大气层的压力和空气质量的影响,应限制气球的数量。
活动主办方应根据场地大小和庆典规模来合理规划气球数量,避免过度施放导致环境问题。
3. 控制施放区域气球的施放区域应选择无风或微风的环境,避免气球漂向敏感区域,例如水域、森林等。
施放区域应远离人口密集区、动物栖息地和重要保护区,以免对野生动物造成伤害。
4. 不使用金属线金属线的使用会增加气球与电力设施、导线的接触概率,可能导致电网故障、事故发生。
在施放气球时应避免使用金属线,转而使用可降解的细绳或纸质线。
5. 气球回收和清理活动主办方应制定气球回收和清理计划,并进行相应的执行。
相应的人员应负责追踪、回收、清理气球,确保没有遗漏的气球造成环境污染。
四、管理办法的执行和监督1. 监督组织的设置建议成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监督组织,该组织负责协调并分配监督责任,在各个层级进行管理办法的执行和监督。
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应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公之于众。
处罚力度应适度但有力,以有效遏制违规行为的发生。
3. 宣传教育通过媒体渠道、官方网站等方式,宣传管理办法的目的、原则和细则。
举办相关活动,提高公众、组织和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推动管理办法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五、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在保证庆典、活动进行的,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施放气球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施放气球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23•【字号】金政发〔2004〕185号•【施行日期】2004.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施放气球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金政发〔2004〕1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金华市施放气球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金华市施放气球管理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施放气球的市场管理,确保施放活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指气球是指各类系留升空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以及遥控类升空低空飞行物的总称。
第三条在金华市范围内从事气球施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实施意见。
第四条金华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协调和指导本市气球施放管理工作。
未设气象机构的县(市、区),施放气球管理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与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民航飞行管制部门、空军航空管理等单位加强协作,建立相应的施放气球审批、监督、执法的协调通报机制。
第二章施放气球单位的管理第五条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按《施放气球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第六条施放气球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易燃易爆)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至少有4名具有施放气球资格的专职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四)有必需的工具设备及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第七条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昆明市施放气球资质和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昆明市施放气球资质和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法规类别】管理体制【发文字号】昆政办通[2004]20号【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02.23【实施日期】2004.02.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昆明市施放气球资质和资格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2月23日昆政办通[2004]20号)第一条为了规范施放气球活动,加强对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国气象局《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及云南省气象局《云南省施放气球资质和资格管理规定(试行)》、《云南省施放气球审批规定(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以下简称《资质证》)。
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人员,必须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
本实施办法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第三条申请《资格证》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健康状况符合国家有关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规定;(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三)经昆明市气象局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及消防安全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并且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条施放气球单位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取得《资格证》:(一)由所在单位向昆明市气象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作业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相关证明材料;(二)经审查合格后填报《施放气球从业人员资格证申请表》;(三)参加昆明市气象局组织的气球灌充施放技术培训,并经考核成绩合格;(四)经昆明市气象局批准后,颁发《资格证》。
第五条昆明市气象局或各县(市)区气象局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材料进行审查。
不符合条件的,当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受理并指导申请人填写《施放气球从业人员资格证申请表》。
由县(市)区受理的,应当及时报送昆明市气象局审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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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管理体制
【发文字号】中国气象局令第5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2016)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05年2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中国气象局
【发布日期】2003.06.06
【实施日期】2003.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气象局令
(第5号)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6月4日经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2003年6月6日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及有关规定和施放气球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
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因气象业务、科学试验从事施放气球活动,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施放气球作业人员的管理
第六条对施放气球的作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
未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施放气球作业。
第七条施放气球单位的作业人员申请《施放气球资格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过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及消防安全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并经考
核取得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的;
(二)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并取得身体健康证明的;
(三)符合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身体健康状况及年龄不符合国家有关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规定的,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第八条施放气球单位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取得资格证:
(一)由所在单位向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提供的材料包括作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明、健康证明等。
(二)经审查合格后填报《施放气球资格证申请表》。
(三)经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后,颁发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监制的《施放气球资格证》。
第九条取得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应当参加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定期培训。
第十条《施放气球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
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资格证:
(一)连续两年没有参加培训学习的;
(二)涂改或者转借资格证的;
(三)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