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放气球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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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施放气球活动审批办法

海南省施放气球活动审批办法

海南省施放气球活动审批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8.08•【字号】琼气法发[2003]5号•【施行日期】2003.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施放气球活动审批办法(琼气法发[2003]5号2003年8月8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施放气球活动必须报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并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

施放总质量大于4千克、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升空气球,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批准,并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

第四条施放气球的单位应当在拟施放前5天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海南省施放气球审批表》,申请应包含下列内容:(一)施放气球的单位名称、法人代表、详细地址、资质证编号及联系方式;(二)用户名称、法人代表、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三)施放现场的工作人员姓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四)气球的类型、规格、数量、用途及识别标志;(五)施放地点和计划回收地点;(六)预计施放及结束(回收)的时间;(七)预计飘移方向、上升速度和最大高度;第五条施放气球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一)储运气体和施放回收气球必须符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二)施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各种较大障碍物保持安全距离,避免碰撞、磨擦和缠绕等;(三)施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四)施放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必须设置识别标志;(五)施放系留气球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必须具备快速放气装置,并确保系留牢靠。

第六条受理申请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对申请作出批复。

第七条施放气球的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种类、数量施放。

取消施放活动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及时向审批机关报告;更改施放时间、地点、种类或者数量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海南省施放气球单位资质管理办法.doc

海南省施放气球单位资质管理办法.doc

海南省施放气球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失效]发文单位:海南省气象局文号:琼气法发[2003]5号发布日期:2003-8-8执行日期:2003-8-8生效日期:2005-5-8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必须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海南省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证》。

第三条施放气球的单位必须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条施放气球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库房,危险(易燃易爆)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三)有充灌、施放必需的器材、设备及有关辅助设施,且符合相关操作规程的要求;(四)有4名或以上具有《海南省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相关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人员至少1名;(五)有完善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第五条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可以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证》,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填写《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三)工作场所和库房的布局平面图;(四)从业人员的《海南省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五)器材、设备清单及合格证(或年检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六)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等。

第六条各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认真的初审。

初审的内容有:申请单位的组织、人员构成、工作场所、仪器设备、安全防护措施等是否符合国家气象主管机构及国家有关安全防护的规定。

初审时应当对现场进行调查核实评估,材料完备、符合条件的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并及时上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批。

第七条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复审。

复审合格后,由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海南省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证》,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施放气球作业活动许可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施放气球作业活动许可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施放气球作业活动许可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施放气球作业活动许可二、设立依据(一)《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33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79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下放后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三、受理机构盟市或者旗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四、决定机构盟市或者旗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五、申请条件(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有4名以上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考试合格并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四)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六)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提出申请。

六、申请材料(一)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二)提供单位《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三)提供本次作业的人员登记表及其《施放气球人员资格证》;(四)提供施放气球现场图;(五)填写《施放气球作业安全承诺书》七、办理时限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

(进入行政许可大厅的盟市、旗县按照大厅要求的办理时限办结)八、收费标准不收费九、联系方式联系电话:大厅窗口工作人员电话(包括固定电话及手机号码)监督电话:大厅窗口负责人电话(包括固定电话及手机号码)十、审批流程图。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对升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升放气球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

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前述气球不包括热气球、系留式观光气球等载人气球。

第三条(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升放气球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因气象业务从事升放气球活动,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职责)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的升放气球活动。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协调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升放气球活动。

第五条(原则)从事升放气球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第二章升放气球单位的管理第六条(资质认定制度)对升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未按规定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升放气球活动。

第七条(资质申请条件)申请升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按照国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有4名以上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四)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第八条(资质申请材料)申请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一)《升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二)作业人员登记表、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升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四)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江西省施放气球管理实施细则.doc

江西省施放气球管理实施细则.doc

江西省施放气球管理实施细则发文单位:江西省气象局发布日期:2003-9-28执行日期:2003-9-27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资质与资格第二章申请与批复第三章条件与要求第四章使用与年审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协调与配合第七章处罚与说明为加强对施放气球的管理,保障航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及中国气象局《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结合江西省的实际,现制定《江西省施放气球管理实施细则》。

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及国家其它有关规定。

第一章资质与资格第一条江西省从事施放气球单位的技术资质,实行省级与设区市两级气象主管机构技术资质认定制度。

无《江西省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严禁从事系留气球及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施放活动。

第二条对施放气球的作业人员实行设区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技术资格认定制度。

无《江西省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个人,严禁从事系留气球及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操作施放活动。

第二章申请与批复第三条凡从事施放气球的单位,需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领取《江西省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按要求填报(一式二份,见附表一);同时提交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员工登记表及有关人员资格证复印件、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等材料。

由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进行技术资格审查,合格后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复审。

第四条从事施放气球的作业人员,必须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办《江西省施放气球资格证》。

领取《江西省施放气球资格证申请表》,按要求填报(一式二份,见附表二);同时提交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的身体健康证明、有关施放气球操作技术培训及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的合格证、技术职称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受理《江西省施放气球资质证》及《江西省施放气球资格证》的申请。

并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对符合基本条件单位的申请,应及时组织开展初审,初审重点是该申请单位的组织、人员构成、工作场所、器材和设备、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等。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审批事项服务指南日期:2020年03月10日备注:材料份数按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审批要求提供。

(二)申请材料提交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网上提交等方式提交材料九、申请接收(一)接收方式1.窗口接收申请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2.网上接收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网上办公平台(二)办公时间按照当地政府时间要求十、办理基本流程十一、办理方式(一)新办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认定、证件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二)延续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认定、证件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十二、审批时限一般在20日内办结。

特殊情况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十四、审批结果颁发《升放气球资质证》。

十五、结果送达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受理窗口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或网站公示方式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证件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一)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依法享有获得《升放气球资质证》的权利;2.审批事项办理情况的知情权;3.设区的市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申请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对施放气球资质认定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二)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如实向受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2.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3.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工作。

十七、咨询途径(一)窗口咨询设区的市级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行政审批服务窗口(二)电话咨询设区的市级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三)网上咨询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网上办公平台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一)窗口投诉设区的市级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二)电话投诉设区的市级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三)网上投诉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网上办公平台(四)信函投诉设区的市级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一)办公地址设区的市级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行政审批服务窗口(二)办公时间按照当地政府时间要求二十、公开查询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网站等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服务指南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服务指南
2.拟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的单位出具的委托书、法人证书的原件与复印件;
3.与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单位(具备“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签订的协议书或合同原件与复印件;
4.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单位的《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原件与复印件;
5.《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
6.拟升放系留气球活动期间的气象条件的查询证明;
申请条件
1.具有施放气球资质证;
2.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申请;
3.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申请;
4.施放气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要求;
5.施放时间、地点不得与所在辖区低空、慢速、小型飞行器相关管制要求冲突。
申报材料
1.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工作证等法律认可的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服务指南
承办窗口
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气象局审批服务科
法定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第79项“项目名称: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由气球活动应同时提供当地航空飞行管制部门的审批证明。
办事流程
受理—审核—现场勘察—审批决定—公布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江苏省施放气球活动行政许可服务规范

江苏省施放气球活动行政许可服务规范

江苏省施放气球活动行政许可服务规范(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施放气球活动行政许可服务活动,维护申请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气象主管机构)开展施放气球活动行政许可服务工作。

本规范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

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第三条本规范规定了气象主管机构施放气球活动行政许可服务工作的基本要求,包括窗口服务、咨询服务、服务行为、服务环节、零收费、申请单位(施放气球单位)回访、投诉处理、服务监督、廉洁自律、监督管理等主要内容。

第四条气象主管机构服务窗口应当设置服务标示牌,明示服务指南、服务流程、咨询电话、投诉监督电话等,帮助申请单位了解服务内容和环节,设置意见簿、投诉监督信箱等。

第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单位的咨询服务电话、邮件、信函和传真等联系方式,方便与申请单位的联系与沟通。

对于通过电话、邮件、信函、传真等渠道或上门的咨询,由咨询服务人员负责解释;对于无法当场回复的咨询,由咨询服务人员负责受理,详细记录咨询的问题及联系方式,并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六条气象主管机构开展行政许可服务时,行政服务人员应当仪表得体,佩戴工号标志或识别卡,出示工作证或者行政执法证,行为举止符合职业工作要求,服务规范,文明用语。

第七条受理申请单位申请时,行政服务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申报施放气球活动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附件1)。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出具书面凭证。

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制度

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制度

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制度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制度1第一条为强化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确需保存的行政审批工程设定行政答应的确定》、《贵州省气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

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第四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行政区,其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安全生产监督、工商、公安、城管和飞行管制等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强化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标准和规程。

第六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施放气球单位资质的认定工作;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的认定依法由有关单位负责。

资质证、资格证的办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未经认定资质的单位和未经认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第七条施放气球活动必需在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施放气球活动由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批准施放范围。

第八条储运、充灌、施放气球必需符合以下安全要求:(一)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需严格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运用管理等有关规定,从业人员必需依法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二)施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防止碰撞、摩擦和缠绕等;(三)施放气球应当将施放单位的名称和批准施放的编号等辨认标志,分别标明在施放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四)云岩、南明两城区和其他公众聚集大型活动场所提倡施放氦气球;(五)气球充灌和回收放气必需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六)施放气球必需符适宜宜的气象条件;(七)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系留气球施放的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必需加装快速放气装置;(八)施放系留气球必需确保系留坚固;(九)气源生产和经营单位,不得向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充灌气球气源。

施放气球资格考试试题库

施放气球资格考试试题库

施放气球资格考试试题库一、填空题1: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

2: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3: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4:未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5:《施放气球资质证》有效期为3年,并实行年检制度。

6: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

7: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对违法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8: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法人单位,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9: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法人单位未按照批准申请施放的严重违法行为,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可对该法人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施放气球管理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11:系留气球由气球球皮、灌充的气体、快速放气装置、携带物、识别标志、绳索、配重物等部分构成。

30:当由于气体流速过快导致氢气瓶嘴喷火时,切不可离开现场,应立即关闭气阀,切断气源,防止蔓延。

在重新灌充气球时,应严格控制流速。

31:用车载气瓶灌充气球时,汽车应熄火。

32:冲灌氢气球的作业人员不得将火源及火种带入作业现场,进入作业区禁止吸烟,关闭通信工具。

33:升放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时,应立即报告飞行管制部门和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34:氢气一般用化学原料和电解水制取。

35:为了安全,人口集聚地施放气球,一般用氦气代替氢气灌冲气球。

36: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在飞行管制区内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中国气象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务院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务院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务院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国务院•【公布日期】2006.07.10•【文号】气发[2006]184号•【施行日期】2006.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中国气象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气发〔2006〕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及计划单列市气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飞行学院,各地区空管协调委员会:为切实加强对施放气球等活动的管理,中国气象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办公室于2004年5月17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对气球和风筝等升空物体管理确保航空飞行安全的通知》(气发〔2004〕126号)。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该文件的精神和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协作,使施放气球管理初步形成了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施放气球活动混乱无序、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状况得到了有效遏制。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文化生活的日益丰富,全国各地利用气球开展庆典、广告宣传的活动不断增多,这就给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了越来越大的难度和越来越重的任务。

特别是目前在施放气球管理方面还存在着部分地区重视不足、管理不严、科技手段应用不够等问题,气球意外爆炸伤人事故和气球异常升空影响航空飞行安全的事件仍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对气球和风筝等升空物体管理确保航空飞行安全的通知》精神,加强施放气球安全管理,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施放气球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一、全面落实各部门管理职责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军民航空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贯彻实施《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积极采取各种措施,落实各项管理职责。

气球灌充施放办事指南

气球灌充施放办事指南
(2)施放升空气球须经飞行管制部门批准的,由申请人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的审批表,向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经其批准后方可施放。
(3)在飞行管制区域内灌充施放系留气球的,需要征求飞行管制部门意见的,县气象主管机构必须征得飞行管制部门同意后审批。
办理地址
蓬溪县气象局行政审批股
联系电话
5427636
(4)《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3章。
办理流程
(1)被委托人至少提前3天持申请材料到县政务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交件,县政务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的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单位的资质、施放环境、施放期间的气象条件等条件进行认真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日内作书面出许可决定;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气球灌充施放办事指南
办事指南
权力事项名称:气球灌充施放
审批性质:行政审批
审批时限:承诺件
法定时限:2个工作日
审批方式:并联审批
承诺时间:2个工作日
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等时限:无
是否进入政务中心:否
收费情况:不收费
申请材料
(1)《四川省气球灌充施放单位资格证》副本;
(2)用户委托气球灌充施放的书面依据;
(3)《遂宁市气球灌充施放活动申请书》;
(4)气球灌充施放场所不属于飞行管制部门依法划定的机场范围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法定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第33条;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第23条;
(3)《四川省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第8、9、10条;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20•【字号】大政办发[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3]1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2月20日大连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施放气球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7号)、《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

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对于群放单个总质量小于4千克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施放直径小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小于3.2立方米的系留气球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四条大连市气象局和各区市县气象局依职责负责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

大连市气象局施放气球管理职责:(一)负责大连市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和年检工作;(二)负责大连市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施放气球作业许可工作;(三)负责对各区市县气象局履行施放气球管理职责的层级监督;(四)负责对大连市气象学会开展施放气球作业人员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指导与监督;(五)负责将施放气球活动许可情况及时向大连地区航空管制部门通报;(六)按照法定职责履行施放气球活动监管职责,依法查处有关施放气球违法违规案件。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施放气球管理的通告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施放气球管理的通告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施放气球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04•【字号】岳政告[2003]8号•【施行日期】2003.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施放气球管理的通告(岳政告[2003]8号)为了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中国气象局《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㈠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重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㈡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用于各种集会、庆典、广告、宣传等活动的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二、施放气球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㈠有独立的法人资格;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㈢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㈣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㈤具有《施放气球资质证》;㈥有4名以上具有《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三、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放。

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由岳阳市气象主管机构直接审批。

四、施放气球的单位应按气象主管机构核定的时间、地点、种类、数量施放,施放现场应有专人值守。

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城管、工商、消防等部门应积极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使用氢气球施放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岳政告[2002]9号)同时废止。

太原市气象局关于对《施放气球资质证》进行年检的通知

太原市气象局关于对《施放气球资质证》进行年检的通知

太原市气象局关于对《施放气球资质证》进行年检的通知
【法规类别】管理体制
【发文字号】并气[2006]第12号
【发布部门】太原市气象局
【发布日期】2006.03.29
【实施日期】2006.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太原市气象局关于对《施放气球资质证》进行年检的通知
(并气〔2006〕第12号太原市气象局)
各有关施放升空气球公司: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施放气球资质证》有效期为3年,并实行年检制度。

取得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每年的4月底前将上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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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放气球资质证培训讲义-13页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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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放气球资质证培训讲义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11-04 10:04:47点击次数:373一、概述施放气球承揽庆典活动是县市局气象部门开展科技服务的项目之一。

各县市局大多是从1992年以后陆续开展的。

经过十几年的培育,气球市场得到扩大和巩固。

施放气球已不再是公家单位的专利,现已飞入寻常百姓家。

来参加资质证培训的同事,绝大多数已经从事这项工作,或者对此项工作已非常熟悉。

但我们并没有想明白为什么要这样做,为什么不能那么做。

今天我就在这里讲一下有关施放气球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以便商榷探讨,共同提高。

第一章概念第一节气球气球,就是指以气体为灌充物,灌充于橡胶或复合膜等材料制成的不同形状规格而形成的充气物。

那么我们在这里说的气球是什么呢?就是指氢气、氦气等轻于空气的气体为灌充物,灌充于橡胶或者复合膜等材料制成的不同形状规格的充气物。

这类气球的用途主要是庆典、集会、广告宣传、科学试验、工程建设等活动。

这类气球有这么几个特征和用途;1、气球充灌物为氢气、氦气等轻于空气的气体。

灌充物这是区别气球类别最重要的特征。

2、球皮是用橡胶或者复合膜等材料制成的,这是制作原料方面的特征。

3、主要用于庆典、集会、广告宣传等活动,这是气球用途的重要特征。

4、用于摄影、拖拽电线跨江河的建设等活动,这是气球应用的又一特征。

5、形状、规格及颜色的多样性,这也是一个重要特征。

气球的分类,大致可这样分;(1)、从使用领域上分,有军用气球、民用气球和科研气球,这几个领域都有涉及,最多的还是民用气球;(2)、从使用目的上看,我们主要是广告宣传气球;(3)、从使用形式上看,气球分为手持、系留和自由气球;(4)、从灌充气球上看,气球分为氢气球、氦气球、热气球;(5)、从球皮材料分为乳胶气球、合成橡胶、铝膜、聚乙烯复合膜气球和聚氯乙烯(PVC)气球,我们主要涉及后两种。

气球有哪些种类呢?主要有两种:1、无人驾驶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作,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飘移的充气物体(飞艇)。

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防火标志
有Hale Waihona Puke 无劳动保护品有 无
消防设备
有 无
说明
送审资料:
1.施放气球资质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3.施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
4.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5.固定的工作场所文书证明。
申请人应将本表连同送审资料送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章
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代办人
姓名
法人身份证号及电话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详细地址
营业执照
有 无
充灌气体
氦气 氢气 其他
气体来源
外购 自制
施放类型
系留气球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专 用
设 备
防静电液 减压阀 储气瓶
接地导线 压力表 运输工具
专用设施
库房 M2
危险标志
有 无
安 全
设 施
安全责任制
有 无

山西省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为了切实加强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确保航空飞行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山西省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考试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考试制度,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山西省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以及《关于防雷专业技术和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转变管理方式的通知》(气办发[2004]19号)等有关制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对施放气球的作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

凡在山西省境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经山西省气象学会进行资格认定,取得《山西省施放气球资格证》。

未取得《山西省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施放气球作业。

第二条山西省气象学会负责组织施放气球作业人员技术资格的申报、培训、考试、考核、发证、审验和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施放气球的作业人员申请《山西省施放气球资格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经过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及消防安全等方面知识的培训;(二)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并取得身体健康证明的; (三)作业人员年龄要求在男18周岁—60周岁、女18周岁—55周岁之间的;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国家有关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规定的,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第四条申请《山西省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人员,必须参加山西省气象学会组织的统一考试,考试合格后,方能取得相应的资格证。

第五条取得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应接受省气象学会组织的年检,并参加定期培训。

第六条《山西省施放气球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

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资格证:(一)没有参加定期培训学习的;(二)涂改或者转借资格证的;(三)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七条在其他省(市、区)取得施放气球作业资格证的人员,到山西省境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应向山西省气象学会提出备案申请,经山西省气象学会审查备案后方能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证遗失,应及时向山西省气象学会提出补办申请,经核查属实,予以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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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超出资质等级承接施放气球业务的;


(四)未经备案承接施放气球业务的;


(五)严重违反施放气球操作规范的;


(六)发生过施放气球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七)瞒报施放气球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及专业
职称
聘任时间
从事防雷
工作时间
工作岗位
防雷工程资格证编号
变动情况






注:以上人员应为本企业职工,本表不够可续施放气球活动过程中是否存在以下行为: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施放气球资质证书的;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原有仪器设备
名称
用途
型号
数量
变更情况
名称
用途
型号
数量
变更说明
增加
减少
增加
减少
增加
减少
增加
减少
增加
减少
三、专业技术人员变化情况
总人数
高级技术职称人数
中级技术职称人数
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现有专业技术人员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及专业
职称
聘任时间
从事施放气球工作时间
工作岗位
施放气球
资格证编号
专业技术人员变动情况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资质类别\
发证时间\
编号
资质类别
发证时间
资质证书编号
乙级
丙级

经营总额
万元
经营范围
是否变更

原经营范围
现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
二、办公场所及仪器设备变化情况
办公场所(包括库房等)
原办公场所及仓库
办公地址
占地面积
(平方米)
仓库地址
现办公场所及仓库
办公地址
占地面积
(平方米)
仓库地址
仪器设备
施放气球资质
年检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填表日期:年月日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
注册号
成立时间
企业注册
资本是否变更

原注册资本
万元
现注册资本
万元

注册资本
万元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否变更

变更前法人
身份证号码
变更后法人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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