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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讲义

教育法学讲义

教育法学总纲●原理篇(一、二、三)●主体篇(四、五、六、七)●过程篇(八、九、十、十一)●实践篇(十一到十七)原理篇●第一章教育法学概论●第二章教育法的概念●第三章教育法的价值第一章教育法学概论一、教育法学的概念教育法学是研究教育法律及其问题的学科。

二、教育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我国教育法学研究开始走向成熟。

三、教育法学的性质可以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也可以是教育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与教育管理学关密切。

四、学习教育法学的意义(实践)依法治教的需要;(理论)促进教育法学发展的需要第一章第一节教育法学的概念含义学科的基本特点:相对独立的研究对象、概念范畴、研究范式和学科边界;有一支专门的研究队伍;建立了独立的专业研究组织。

教育法学已经具备了一个学科的基本特点。

(一)教育法学定义(教育法学是什么)1、新兴独立学科说教育法学是以理论法学为指导,运用法学共用的方法,吸收邻近法律学科、一般法学以及其他特别法学的研究成果,并在教育法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一门新的独立学科。

(何瑞琨)这段话的前半段指明了教育法学的研究方法,而后半句则指明了教育法学的来源与基础。

存在问题:一是定义过宽二是定义本身不明确第一章第一节教育法学的概念(一)教育法学定义(教育法学是什么)2、综合性边缘学科说教育法学是一门以教育学和法学为基础,以教育问题为中心的多学科综合性的边缘学科。

(胡文斌)教育法学是一门新兴的综合性边缘学科,它以法学原理和教育学原理为基础,是法学和教育学相互渗透的产物,因此它又是法学原理和教育学原理的有机结合。

(李晓燕)理论基础:教育学原理和法学原理研究对象:教育问题学科性质:综合性的边缘学科存在问题:学科基础过于狭窄;“教育问题”提法过于宽泛;性质表述用词不准确。

第一章第一节教育法学的概念(一)教育法学定义(教育法学是什么)3、交叉学科说教育法学,就是运用法学理论研究和解释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交叉学科。

(谭晓玉)优点:说明了教育法学的理念基础及其功能。

教育法学

教育法学

教育法学第一章:绪论1、所谓义务教育,其最直接的意义就是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一定年龄的儿童实施一定年限和一定程度的强迫教育。

普及义务教育立法主要由三大特征,即强制性、免费性和世俗性。

P92、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历史改革(主要教育法规的名称及其主要内容)P123、教育法制建设任重而道远P194)健全的教育法制应具备的特征P22第二章:教育法的原理1、教育法的定义:A、教育法是国内法。

B、教育法是规定调控教育事业的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的不同主体及其权利与义务的法律。

C、教育法的目的在于依法治教。

P242、教育法律关系的特点:A、教育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教育行政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B、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的另一类法律关系,是在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在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P383、根据宪法规则的原则,我国教育法法源大致包括一下6种:宪法(基本法源)、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政府规章。

P524、狭义的法律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所制定规范性文件。

P535、基本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发布的,通常规定和调整某一方面带根本性、普遍性的法律。

P536、行政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P557、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形式。

P568、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属于自治性法规。

在我国,自治法规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发布。

P589、构成法律文本整体的各个组成部分,称为法律结构的要件。

一般来说可以由法律名称、法律规范、制定机关、效力等级、时间效力、适用范围、法律文本等要件组成。

P5910、法律规范是由三个要素构成,即假定、处理和奖惩。

P6011、法律本文是法律文件的主体内容。

《《教育法学》第一次课

《《教育法学》第一次课
方面的法律
2、现代发展: 恢复阶段:1981-1985 发展阶段:1986-1990 深化阶段:1990-1999 走向成熟: 2000年以后
三、当代教育法学的发展
1、教育法学逐渐从行政法学中脱离出来 2、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更为系统 3、出现了教育法学的专业学术组织和专业 学术杂志:组织:全国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专业委 员会,学术杂志:中国教育法制评论 4、高等师范院校普遍开设课程 5、出版教育法学著作:40多本
导向和激励机制;义务也意味着利益负担以及责 任后果。 4、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的强制性 ——法的程序性。它是克服专权、维护公正、保 持法律纯洁性的手段
问题:法律可以干涉一个人的思想和念头吗?
问题
你认为什么是教育法学? 教育法学跟其他的法学有什么共同与不同
点?
第一节 教育法学的概念
问题:你如何理解公共性?它与私人性有何区别?能 否举例说明
(三)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原则
这是权利本位原则在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要求 教育法以维护和保障教育主体的合法权益为主要价值 取向,确立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
1、对于教育者、受教育者、学校而言,只要法律没 有明文禁止的行为都可以做。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
1、按主体可分为: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与教育民事法 律关系
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法定 教育行政主体在实施教育行政管理、行使教育行政 职权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具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 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 人之间,在教育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对外国教育法的研究,主要是对世界各国
现行教育法的研究。如对日本教育法、德国教

教育法学第一章绪论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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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与教育
(三)法律在教育以及现代教育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 1.它规定了国家机关在管理文化教育方面的职权和职责; 2.保证了各种国家机关在组织调控教育方面的职能的实现,使教育事业
真正做到有序发展。 现代教育的另一个特征就是教育教学活动的日益复杂化和有序化,这是
教育日益普及化和社会化的一个直接结果。复杂的教育运行过程要做到 有序化和科学化,要求教育工作必须依准于法,体现国家和社会的整体 利益。 法律的发展与完善是社会发展的要求,体现了社会进步。教育法是现代 教育发展的产物,是现代国家的一个重要的立法领域。
四、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历史沿革
(三)解放以来的教育立法 新中国的法制建设,是在废除旧法的前提下开展起来的,是在总结我国
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成长起来的。教育立法经历了曲折而 漫长的发展道路。 1949年1月,中国共产党发表了《废除伪宪法、伪法统等八项条件的声 明》,2月又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 则的指示》宣布废除旧法建立新法。开始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1949年9月,在北京举行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并通过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的建国纲领,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 教育的条款为新中国的教育规定了基本的方向和政策。1951年10月政务 院颁布了《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1952年9月颁布了《关于接办私立 中、小学的指示》。高等教育方面于1950年颁布了《高等学校暂行规程》 和《专科学校暂行规程》。
二、现代教育:高度专门化的人才培养形式
国家司法机关在教育方面的主要职权是: 1.审判有关教育的民事和刑事案件; 2.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刑事
责任,以维护教育法制和教育秩序,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护学校师 生的教育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保证教育事业的顺利进行。 我国人民法院还受理依法可以起诉的行政案件。

教育法学(第二版)

教育法学(第二版)

教育法学(第二版)论述:1.论述我国健全的教育法制应具备的基本特征。

答:第一,有完善的法制保证贯彻国家对于教育的基本方针、原则,明确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规定教育的根本任务,使各级各类教育的培养目标、法制、各级各类学校的规格及其基本的管理制度规范化,为教育行政管理提供明确的依据和目标。

第二,有完善的法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全面发展的权利,使之不受任何机关、组织和他人的侵犯。

在公民受教育权利受到损害时,有相应的法律措施予以救济。

第三,有完善的法制保障学校的教学环境和教学秩序,改善办学条件,保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有完善的立法制度和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内的比较完备的教育法规体系,保证教育工作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不同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协调发展,真正发挥其调节的作用。

第五,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效的保护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追究并处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

第六,有完善的法律监督制度,对教育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同一切违反与犯罪行为做斗争。

第七,有与现代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法律文化,维护教育法所体现的价值原则,革除人治时弊,力促观念和思维方式的更新与转变,使现代社会的教育观念、法律观念融入人们的行为之中,形成实施教育法的良好文化氛围。

2.论述教育法的功能。

答:一,通过教育立法确保国家教育政策的有效实施和教育事业的稳定发展。

所谓政策,就是国家根据一定时期的政治任务和经济任务,以整个社会代表者的身份,为实现对社会的国家领导和为处理国内外事务而制定的行动方针、线路和原则。

但是,国家只有把自己的意志以法的形式表现出来,才能凭借国家的强制力取得一体遵循的效力。

在我国,政策是国家一切活动的依据,一般都要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我国的文化建设政策把教育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把发展教育和科学并列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战略重点之一。

可以说,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了一个教育法体系的框架。

二,通过教育立法实现教育行政管理的有序化、科学化。

教育法学

教育法学


四、构成要素 假定 条例 处理
第二节教育法律关系

一、教育法律关系概述 1、概念 2、构成要素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教育权利、教育义务 3、教育法律关系客体 行为、 教育财产、 精神产品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及消灭 教育法律事实
第三节教育法规与教育道德
一教育法规与教育道德间关系
1、共性 2、不同点
3、相互联系
二、教育法规约束过程中道德因素的作
用 教师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
一、教育政策概述 1、概念 2、构成要素 3、表现形式 二、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间的关系 1、共性 2、不同点 3、相互联系
浙江师范大学法学本科课程
教育法学
第一章
教育法学概述
课程内容
第一节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内容 一、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教育法规及其所引 起的一切教育法律现象 教育法规概念 教育法律现象概念 二、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 三、教育法学的基本结构 教育法学基本理论 教育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运行 主要教育法律法规介绍 四建立教育法学的意义
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 1、 第一审程序。 主要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判决和执行五个阶段。 1、 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以当事人的合法上诉为前提。上诉的条件有:(1)、有合格 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2、上诉对象仅限于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未生效的 判决和裁定;(3)、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上诉。(4)、必须送交上诉状 和预交诉讼费用。
第五章教育法制解析
第一节教育法制概述
1、概念 2、教育法制的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方向原则、法制统一原则、公

教育法学概述

教育法学概述

第一章教育法学概述第一节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内容一、教育法学及其学科性质教育法学是研究教育法规这一特定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

教育法学是教育科学、法学研究的一个分支领域,是在教育科学与法学之间出现的一门边缘性分支学科。

教育法学首先是法学科学的一个分支。

法学科学是一个庞大的学科群,其分支学科有不同的分类方法。

按照法律类别进行划分,可分为:(1)国内法学(包括宪法、民法、刑法等各部门法);(2)国际法学(包括国际公法、攻击私法和伙计经济法等);(3)法律史学(包括法制史、法律思想史);(4)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

(沈宗灵主编:《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3)在我国,一般将教育法作为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

但是,教育法也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教育法学也是法学科学与教育科学之间形成的边缘学科。

教育科学即包括其本体学科教育学,也包括与其他学科融合而形成的边缘学科,如教育管理学、教育行政学、学校管理学等。

教育法学就是在教育科学与教育法学之间产生的边缘性学科。

教育法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

作为一门新兴的边缘性学科,教育法学作为独立学科的地位正在逐渐确立。

在我国的学科分类中,教育法学属于教育学的二级学科。

尽管归属于教育学科,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绝不仅仅限于教育领域,法学领域的相关研究也是其研究内容。

由于教育法学的这种学科性质,使得教育法学的研究领域、研究内容跨越了法学和教育学。

在教育法学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教育法学也吸收了其他学科的理论和方法。

二、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教育法学是研究教育法规这一特定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

教育法规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教育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因此教育法学就主要围绕教育法规进行研究。

教育法学是一个学科群。

根据教育层次的不同,我国的教育大致可以划分为基础教育、高等教育两个主要部分。

随着教育的发展,教育法学研究的深入,教育法学也在逐渐向着更加专门化的方向发展。

教育法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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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27
9
广东某市惩处高考作弊 师生7名涉案人员受处分
2001年7月高考时,广东某市某县某中学的6名考生与2名社 会青年互相勾结,利用手机将试卷答案信息发送到考生所携带的 传呼机上。还有一名考生通过紫金某中学体育教师刘某,用8000 元收买监考老师,这些监考老师收款后,对该位考生在考场作弊 均视而不见,甚至还有一名监考老师帮他填写答题卡。案发后, 紫金县招生委员会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 查,很快就查清了这宗考场作弊案。为严肃法纪,该县对涉及违 纪作弊的老师和考生作出严肃的处理。某中学体育教师刘某被开 除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6名监考教师分别受党纪政纪处 分;违纪作弊的6名考生被取消考试资格,并停考3年。请依法分 析这一案例。
2020/3/27
10
第一节 教育法规概述
一、教育法规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
(一)教育法规的概念
教育法规是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法令、条例、规章 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也是对人们的教育行为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法律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020/3/27
1
第一编 原理篇
第一章 教育法学概述
第二章 教育法规原理
第三章 教育法律规范和教育法律关系
第四章 教育法规发展探索
第二编 运行篇
第五章 教育法制解析
第六章 教育立法过程
第七章 教育法规实施
第八章 教育法律责任
2020/3/27
2
第九章 法律救济
第三编 雷池篇
第十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界说
3、教育法律现象教育法规在发展变化中所表现的存在形态及

教育法学(完整版可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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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填空题●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是(法律)。

●教育行政机关如无直接法律依据,为了公共利益必须行为时得按法律精神办事,但必须客观、适度、公正是教育执法的(合理性)原则。

●救济权是学校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教育法对公民个体的意义体现了教育法的(个体)价值。

●按照一定社会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年轻一代进行培养和教育的场所是(学校)。

●学校作为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管理中具有(被动)性。

●学校作为法人属于(事业)单位法人。

●学校能够依法享有教育方面的权利和承担教育方面的义务才能成为(法)人。

●义务性规范责成法律主体承担一定的义务是( 义务性)实施。

●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非法行为可以有效是教育执法的(应急性)原则。

●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受理教育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教育行政行为审查并作出裁决是教育行政(复议)机关。

●教师依法应当承担的各种职责是教师的(义务)。

●规定了教师在传递文化过程中的民族特色和一定统治阶级的价值取向体现了教育法的(文化)价值。

●教育立法活动所应该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是(教育立法)原则。

●人们根据自身的教育需要和教育目的,对教育法的价值进行估计、比较、批评、选择、确定、预测和判断的过程是对教育法的价值的(评价)。

●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义务是学校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遵纪守法是教师应该履行的(义务)。

●学生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是法律赋予学生的基本(权利)。

●国家的立法机关主要行使(行政)权。

●教育法通过对教育管理规范化使教育资源得到合理充分利用体现了教育法的(经济)价值。

●教育法主要涉及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问题。

●教育法主要涉及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

●获取报酬权是教师作为教育教学(专业)人员所特有的权利。

●能够保证教育内容的广泛性、丰富性和多元性体现了教育法的(文化)价值。

《教育法学》

《教育法学》

《教育法学》一、教育法学的含义教育法学是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教育法律现象是指教育法在产生、发展、实施过程中的存在形式和相互关系,以及在教育活动过程中的相互作用等,具体表现于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关系等。

二、现行的教育法律《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促进法》、《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师法》。

第二章:教育法的基本原理一、教育法的含义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 教育法是一种行为规范从教育法的本体形式上来说,是一种行为规范。

这种行为规范,以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为特有的表现形式,为人们行为所模仿和遵守,并且按照统一的标准处理问题,从而为教育活动的运行提供了保证。

2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教育法出自何处?从起本源上把握,教育法出自国家,由国家通过法定程序采取制定或认可两种方式确定的行为规范。

所谓国家制定教育法,是指由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所谓国家认可教育法,是指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的形式赋予某些已经存在的教育方面的习惯、判例等以法的效力。

3 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体现教育法的实质是什么?从其本质上来说,教育法所确定的行为规范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反映,它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并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标准和价值观念来调整相应的社会关系。

4 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教育法所确立的行为规范是如何变成为社会生活的常规的?从法的运行上把握,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教育法以国家的名义规定人们在教育活动中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并由相应的国家机关保证其实施。

5 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教育法是规范什么?从范围上来说,它调整教育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即教育活动中产生的教育内部及教育外部关系。

Microsoft Word 文档教育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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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1为什么说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所谓公定力,是指教育法规定的事项,是表达国家对于教育的要求和意志的,为此,该事项具有公认而确定的效力,即公定力,他人不得自行否定其效力。

这与民法、刑法相比是截然不同的。

民法和刑法一般都涉及当事人双方,如原告和被告双方,最后依据民法、刑法裁决。

教育法则不然,它所规定的大多数法律关系,在当事人之间一般都具有不对等性,也就是说,不论这种关系的对方意见如何,只要国家机关依法下达了指示或命令,这种法律关系就形成了,关系的相对方就必须履行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任何个人无权否定教育法规定的法定效力。

2学生提起申诉需要符合哪些条件?首先,提起申诉的人必须是不服学校处分或认为学校或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学生本人,如果学生年龄小,可由监护人代为提出。

其次,必须针对特定的被申诉人,包括作出不利处分的学校或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学校或教师。

再次,提出申诉的事项必须在教育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受理范围内。

最后,提出申诉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

3.教师聘任制有哪些特征?.(1)教师聘任是教师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法律行为,通过聘任确定双方的法律关系。

(2)以平等自愿、"双向选择"为依据。

(3)聘任双方依法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4.学生的基本权利有哪些?(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5.社会在实施义务教育中有哪些职责?《义务教育法》所称"社会",是指社会的各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除适龄儿童少年及其家庭以外的其他公民和个人。

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其主要职责有:(1)依法办学;(2)捐资助学;(3)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不得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4)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5)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应当保证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教育法学(jianban)

教育法学(jianban)

学校是否有罚款权


某校初中学生马超,学习成绩不佳,守纪情况亦差。一天,他在教学楼内玩 球,故意将一个价值300元的吊灯打坏。学校在查明事实经过后,依据学校有 关“损坏公物要赔偿和罚款”的规章制度,对马超作出三点处理决定:(1)给 予警告处分;(2)照价赔偿吊灯;(3)罚款300元。对此,学校、教师、学生和 学生家长都没有感到不妥。该校校长还在全校师生大会上以此事为案例,大 谈依法治校、从严治校的重要性。 分析:该案例中,学校对马超的处理意见并不都是合法的。给予警告处分和 要求照价赔偿吊灯是合法的,而对学生课以罚款则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因为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个方面,学校有对学生予以处分(纪 律处分)的权力,但却没有对学生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 种,只有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才有行政处罚权,学校对学生予以罚款没有任 何法律依据。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 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而且还规定,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在该案例中,学校对学生予以罚款 的依据是学校所制定的规章制度,而这些规章制度中有些内容本身就是违法 的。学校管理者反把“违法治校”当成是“依法治校”,谬误甚大。
教育法律规范中的行为准则

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规则的性质, 可分为禁止性教育法律规范、义务性教育 法律规范和授权性教育为)直接规 定人们不得作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如《义务 教育法》第16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及 “不得扰乱教学秩序”等。各种不得作为、禁止 作为、不准作为等都是禁止性教育法律规范。禁 止性教育法律规范的特点是,一是其对行为规则 本身有明确的规定,二是对违反者给予应有的制 裁。

教育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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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本章摘要:中小学教育法学的理论与实践是以中小学教育法学及其运用为研究对象,目的是指导中小学教育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实际运用。

本章主要介绍中小学教育法学的涵义、研究对象、学科地位及其学习的意义,最后简单介绍我国教育法学的历史沿革。

第一节中小学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任何一门独立的学科,都应有自己特定的研究对象,中小学教育法规也不例外。

对于什么是中小学教育法规的研究对象,在我国教育法学界大体上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中小学教育法规既要研究中小学教育法律规范本身的内容,也要研究中小学教育法与教育政策、教育道德、教育规律以及其它各方面的联系。

这种观点有其正确的方面,但还不够准确和全面。

中小学教育法规还要研究与中小学教育法学有关的教育立法、教育法的解释、教育法的实施以及教育法律文化等。

第二种观点认为中小学教育法规应该研究中小学教育活动本身全过程存在的法律现象以及教育现象与其它外部事物相联系过程中新产生的各种关系。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也有欠妥之处。

并非所有的中小学教育活动过程中的教育现象与其它外部事物相联系过程中新产生的各种关系都是中小学教育法规研究的对象。

教育关系不仅包含教育法律关系,还有其他如伦理关系、心理关系等。

这里主要是研究法律关系,即被教育法学所调整的那部分教育关系。

第三种观点认为中小学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教育法制现象及其规律。

我们认为教育法制现象及其规律是教育法研究的对象,但它不只是研究中小学教育法规问题,它还要研究高等教育法学、社会教育法学等。

总之,中小学教育法学是指调整中小学教育关系的各种教育法律法规的总称。

若作为一门学科,中小学教育法学就是研究中小学教育法律关系及其规律的学科。

中小学教育法学不是某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而是由多部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和相应的内容构成的调整中小学各种教育关系的法律法规体系。

它是我国现代中小学教育管理和教学的法律依据和指导思想。

从概念的外延上看,中小学教育法学无疑比教育法学小,但它又是教育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育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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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的受教育权


(一)受教育权的含义 公民作为权利主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有的接受教育的能力或资格。 受教育权是一种“人之为人应得”的基 本人权。

人权是权利的一般形式,是人的应有权 利。人的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客观地存 在着教育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但由于社 会条件的制约,受教育权还不能全面地 作为一种人权与人自己形成一体。故需 要将受教育权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 成为法定权利。

[案例2] 1999年,滕州市的齐某以侵害其姓名权 和受教育权为由,将11年前冒名顶替她入济宁商 校学习,并顺利毕业,现在某银行工作的陈某及 其父亲、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告上法 庭,请求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 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40万元。1999年5月,枣庄市 中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在升学无望的情况下, 由其父策划,并实施了冒用齐某名字上学的行为, 其结果构成对齐某姓名的盗用和假冒,是侵害姓 名权的一种表现方式。但齐某的受教育权并没有 受到侵犯。齐某姓名权受侵犯,除陈某及其父亲 应承担主要责任外,济宁商校明知陈某冒用齐某 的姓名上学仍接受其入学,应承担主要责任;滕 州八中和滕州教委也有重大过失,均应承担一定 责任。故判决:齐某获精神损失费35000元,由四 被告分别承担。齐某不服,向山东省高院提起上 诉。
(二)受教育权的性质


在我国,受教育权利是一项宪法性质的权 利。 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同人的生存权 一样,应优先于其他的一般权利,国家、 社会等应优先保证公民享受充分的受教育 权利。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得 到及时的救济和补偿。

受教育权还是一种专属权,不可、也不 能转让于他人。在一个家庭中,父母不 能因为某种原因中止某个子女的受教育 权利,而让与其他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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