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被抢先注册的商标进行维权,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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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被抢先注册的商标进行维权,来看看吧~现如今,一个品牌的发展,经常会遇到一个“抢先注册商标”的拦路虎。当你的品牌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时,却发现商标已被“有心人”抢先注册利用,该如何进行维权?应从哪些方面进行考量能正确的维护自己的商标?接下来我们从一件商标纠纷案中分析得出答案。

案件回顾:被抢先注册的甜品品牌“LADY M”

2014年1月14日上海哈米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哈米公司)提交“LADY M”商标的注册申请。

2015年4月14日被核准注册使用在咖啡饮料、茶饮料、甜食(糖果)、蛋糕、饼干、冰淇淋等第30类商品上。

2017年5月27日,诉争商标经核准由哈米公司转让给浙江省自然人胡某某。

2017年3月20日,美国M女士甜品有限公司(下称M女士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该公司创立于2001年,是“LADY M”品牌的所有人。

“LADY M”精品甜品店在全球范围内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诉争商标与其第10580616号“LADY M CONFECTIONS M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

案件结果: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原商评委经审理认为,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M女士公司已经在经营“LADY M”精品甜品店,其“LADY M及图”系列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哈米公司在蛋糕等相关商品上申请注册与M女士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相近似的诉争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M女士公司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对于M女士公司提出的其他无效宣告理由,原商评委认为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2018年4月24日,原商评委作出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

从该案件的判决结果可以提取几个重要的考量因素:“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力”、“明显恶意”,所以判断一件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时,首先考量这三个因素。

那么对于这三个因素该如何进行证明或取证,我们再详细分析。

“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判定

“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在中国使用并已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

也就是说,当商标案件产生纠纷时,是先以“相关公众”为基础取证。同时,随着知识产权的发展,取证的方式也逐渐进步,以前相关公众无法一一上庭作证的困境也有了新的解决方案,那就是利用市场调查对“相关公众”进行商标案件考量因素的取证,以市场调查结果代替相关公众走上法庭,为商标案提供证据。

“已经使用”的判定

“已经使用”是对未注册商标提供保护的一个最基本前提。使用的时间范围原则上应以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为准,使用的地域范围原则上应以中国为准。

证据应当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显示所使用的商标标识、商品或服务、使用日期和使用人。依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根据商标使用的具体方式不同,证据的取证方式也会有与之匹配的问卷设计,在市场调查时,为获得真实的市场反应,对该商标的使用的真实情况进行取证。

“有一定影响”的判定

在商标注册制度下,对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提供保护是有条件的。在先使用的商标只有达到了“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才能在相关公众中产生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才能产生对抗该影响所及范围内他人恶意抢注的权利,才能作为未注册商标获得保护。

所以在市场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在相关行业或一定地域范围,为该领域的相关公众知晓即可,而无需要求较大范围内相关公众普遍知晓。

如果在先使用者对于商标的投入中断,或者由于经营的萎缩使商标的影响力逐渐减弱直至消弭,在先权利的消失就使得保护失去了应有的意义。因此,对商标有一定影响的认定不仅应当注意商标最早使用时间,也应当考虑商标的影响力是否通过适当手段得以延续,在先使用商标的影响力至少在审理时应当有效延续。

说到这里,你对如何对被抢先注册的商标进行维权有所了解了吗?自己品牌的商标一定要及时维权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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