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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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防汛抗旱
【发文字号】滨政办发[2013]24号
【发布部门】滨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8.27
【实施日期】2013.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通知
(滨政办发[2013]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3〕23号文件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15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市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确保城市安全度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目标
2013年汛期,各县(区)要认真排查安全隐患,采取临时应急措施,有效解决当前影
响较大的严重积水内涝问题,对因积水威胁群众安全、严重影响城市交通、社会反映强烈的区域和部位,采取清理、加固、围挡、警示、增设强排机具等应急措施,确保汛期不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2014年年底前,各县(区)要在调查摸底和原有城市防洪、排水专项规划基础上,编制(修编)完成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在此基础上,再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形成排蓄结合、运行高效、安全可靠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
二、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
(一)摸清现状,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各县(区)要尽快对当地的地表径流、排水设施、积水区域、汛期隐患、收纳水体、泄洪河道等情况进行全面普查,归纳、整理城市排水防涝的历史数据、资料,建立城市防汛地理信息系统。结合气象、水文资料,尽快对现有暴雨强度公式进行评价和修订,全面评估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和风险。
市区重点地段雨水管道设计的暴雨重现期大于2年一遇标准,河道防洪标准达到50-100年一遇标准;各县城重点地段雨水管道设计的暴雨重现期大于1年一遇标准,河道防洪达到20-50年一遇标准。所有县(区)排涝泵站大于10年一遇标准,河道排涝大于20年一遇标准。
(二)科学规划,严格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应合理确定城市空间布局和发展方向,充分考虑城市防洪、排涝安全需要。城市蓝线规划应突出区域内河流、湖泊、湿地的保护和利用,有效发挥雨洪调蓄作用。各县(区)要以城市总体规划和排水、防洪规划为依据编制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系统全面地提出预防、治理城市暴雨灾害的具体建设任务。各规划要有效衔接,形成有利城市雨洪防治的综合效应。排水防涝设施和构筑物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排水防涝专项规划应由上一级城市排水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