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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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32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八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发布根据1997年1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第八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已经1996年1月8日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的外汇收支或者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凡有国际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和活动。

对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查处违反外汇管理案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第八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2年6月30日)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2年6月30日)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2年6月30日)一、综合(26项)(一)基本法规(8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1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2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二)账户管理(6项)9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10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3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398号1被《关于对<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2件部门规章和<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定>等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2号)修改。

2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14件和修改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6〕13号)修改。

3被《关于对<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2件部门规章和<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等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2号)修改。

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汇发〔2019〕29号1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清理整合部分外汇账户的通知汇综发〔2020〕73号(三)外币现钞与外币计价管理(3项)15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02号1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4〕21号17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16号(四)其他(9项)18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汇综发〔2009〕106号1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跨境交易有关外汇业务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151号2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新开发银行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0号21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6年第2号-关于使用、推广“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有关事项2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银发〔2019〕316号2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有关外汇管理证明事项的通知汇发〔2019〕38号2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20〕2号25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2号26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10项)(一)经常项目综合(3项)2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2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2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4项)30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3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43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9年第93号-全面取消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和办理加工贸易核销的海关核销联33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1〕329号(三)服务贸易外汇管理(2项)3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535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1项)3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1〕13号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78项)(一)资本项目综合(7项)3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10〕29号4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19〕39号)修改。

个人外汇管理法规

个人外汇管理法规
>5万,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 真实性凭证(同购汇材料)
当日累计≤ 1万 身份证件
>1万, 身份证件、真实性凭证、 海关申报单或提钞单据
外汇汇出管理
境内个人
外汇汇出管理
购汇汇出
储蓄账户内 资金汇出
手持现钞 汇出
直接办理
境外个人
当日累计≤ 1万 身份证件
>1万, 身份证件、 海关申 报单或提钞单据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
境内个人: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带有身份证编码的户口簿、军人身份证、武警身份 境外个人: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个人旅行支票按外币现钞管理
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业务
其 他
其 他
银行和个人
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 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按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按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
1
年度总额管理: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
2
经常项目经营性外汇实需管理,便利贸易收支
3
按照交易性质和风险程度对个人资本项目外汇资金进行必要的管理
4
统一外汇现汇账户和现钞账户的管理政策
5
加强对外币现钞的管理
6
建立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
7
存取钞管理
外 汇 储 蓄 账 户
当日累计≤ 5000,身份证件
>5000,身份证件、携 带证或提钞单据
当日累计≤ 1万, 账户(或购汇)提钞,直接办理 汇入外汇或外币票据提钞,身份证件
>1万,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 向外汇局申请
单击此处可添加副标题
经营性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 必须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 按机构管理 个体工商户 凭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并通过 本 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到 代理企业 非经营性购汇 资本项目购汇 经外汇局审批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个人外汇管理行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国际收支平衡,根据《外汇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定义和适用范围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外汇是指个人合法取得的外币现钞、旅行支票、外币存款等外汇资产。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境内的个人和机构的外汇管理行为。

第三章外汇购汇第三条个人购汇必须取得人民银行或授权银行的购汇许可,按照相关规定完成购汇手续。

第四条个人购汇应当严格按照真实需要进行,不得进行虚假交易和非法转移资金。

第四章外汇结汇第五条个人结汇必须取得人民银行或授权银行的结汇许可,按照相关规定完成结汇手续。

第六条个人结汇必须提供真实和准确的外汇收入证明,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第五章外汇资产持有和支付第七条个人持有的外汇资产应当申报个人外汇管理系统,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报告。

第八条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支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不得以外汇方式支付不能以外汇支付的款项。

第六章外汇储备第九条个人外汇储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储于人民银行或授权银行。

第十条个人外汇储备应当具有流动性和安全性,不得进行高风险的外汇投资。

第七章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第十一条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虚假交易、非法转移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将被依法追究责任,并可能面临罚款、扣押外汇资产等处罚。

第十二条个人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外汇风险管理的方法

外汇风险管理的方法

外汇风险管理的方法1. 多元化投资组合:通过在多个国家和货币中进行投资,分散外汇风险。

当某个国家或货币遇到不利变化时,其他国家或货币的表现可能会对冲亏损。

2. 使用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如远期合约、期权和互换合约可以用来对冲汇率风险。

例如,企业可以购买远期合约来锁定未来固定汇率,以保护自己免受汇率波动的影响。

3. 外汇掉期:外汇掉期是一种在未来某一日期以固定汇率交换货币的交易。

企业可以利用外汇掉期来锁定未来货币的兑换率,以规避汇率风险。

4. 现金流管理:企业应该对现金流进行仔细规划和管理,以确保有足够的资金来应对可能的汇率波动。

例如,企业可以建立外汇储备,以应对汇率波动导致的现金流压力。

5. 市场研究和监测:企业需要密切关注国际经济形势和汇率走势,及时调整战略和风险管理策略。

市场研究和监测有助于企业预测汇率走势,从而减少外汇风险。

6. 教育和培训: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教育,使员工理解外汇风险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加强员工对外汇风险管理的意识和能力,有助于企业更好地应对外汇风险。

总之,外汇风险管理是一项复杂的任务,需要企业或个人采取多种方法来有效地管理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

通过多元化投资组合、使用金融衍生品、外汇掉期等工具,结合现金流管理和市场研究监测,可以有效地减少外汇风险的影响。

同时,通过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外汇风险管理意识和能力,也对整个风险管理体系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外汇市场是全球性的金融市场,交易的货币涉及多种国家和地区。

由于不同国家的货币存在不确定性,汇率波动成为企业和个人进行跨国交易时面临的重要挑战。

为了降低由汇率波动带来的不利影响,外汇风险管理成为企业和个人不可忽视的重要任务。

为了有效管理外汇风险,企业和个人可以采取多种方法和策略来应对。

首先,多元化投资组合是一种常见的风险管理方法。

通过在不同国家和货币中进行投资,可以分散外汇风险。

当某个国家或货币遇到不利变化时,其他国家或货币的表现可能会对冲亏损。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个人及其他单位在外汇从业中及其活动。

一、目的
为促进外汇市场健康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特制订本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以规范个人在外汇市场的行为、强化外汇管理责任,保护外汇市场稳定和安全性,对个人外汇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

二、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个人以及其他单位参与外汇从业及活动,包括:
1.个人从事外汇交易,包括个人汇款、汇兑、非居民汇票以及旅游汇兑等;
2.个人拨出外汇进行投资、收购国外货物、服务或者接受国外货物、服务付款;
3.个人准备或参与境外学习、旅游或其他活动;
4.其他外汇活动。

三、准予有关放行文件
1.个人准备进行外汇从业的,应向当地外汇管理机构申请准予其外汇从业放行的有关文件。

2.境外旅游的,应根据有关规定,拟定涉外支付清单,并向当地外汇管理机构申请准予境外涉外支付清单说明放行的有关文件。

3.个人准备投资境外或者从事除自费境外旅游外的境外活动的,应向当地外汇管理机构申报,并准予该等活动外汇放行的有关文件。

4.境外学习、旅游的,应按照境外支付清单报备有关支出。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30日经第27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

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

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第六条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七条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第八条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九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引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指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在具体实施中的细则和要求。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个人的外汇管理行为,促进外汇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本文将重点阐述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一、个人外汇管理的目标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主要目标是:1.\t规范个人的外汇交易行为,维护外汇市场的秩序;2.\t促进个人外汇资金的合理配置,提高个人资产管理水平;3.\t防范个人外汇风险,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4.\t促进外汇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二、个人外汇的申请与核准个人外汇申请和核准过程中需遵循以下原则:1.\t个人外汇申请应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资金来源证明等;2.\t个人外汇核准时,需考虑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资金用途等因素;3.\t个人外汇核准结果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注明核准额度、使用期限等。

三、个人外汇交易的限制个人外汇交易受到以下限制:1.\t个人外汇交易需在授权的银行或金融机构进行;2.\t个人外汇交易的金额和频率受到一定的限制,应在规定范围内进行;3.\t存在特定的外汇交易行为受到特殊限制,应遵守规定;4.\t个人外汇交易需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进行洗钱、逃避税收等违法行为。

四、个人外汇资金的使用个人外汇资金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规定:1.\t个人外汇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核准的用途进行;2.\t个人外汇资金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3.\t个人外汇资金的使用应及时报备和公示,保证透明度和监督。

五、个人外汇违规行为处理对于个人外汇违规行为,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t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对违规个人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2.\t对严重违规个人进行立案调查,追究法律责任;3.\t对违规的银行或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和处罚;4.\t加强对个人外汇违规行为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处理。

结论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发布和落地,将对个人外汇管理行为起到重要的规范和引导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全文)

The loneliest person is the one who has been forgotten in memory.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发布根据1997年1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__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第十一章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外汇管理和外汇管理法基本理论一、《外汇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P384)1.《外汇管理条例》对适用范围的规定采取了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2.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不论其发生在境内或者境外,均适用该条例。

3.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仅在中国境内的外汇收支和外汇经营活动适用该条例。

【解释】境内机构,是指在我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境内个人,是指我国公民和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二、外汇管理的基本原则(P385~P386)1.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区别管理在外汇管理制度上,我国处在“经常项目可兑换、资本项目部分管制”的过渡期,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即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

2.对外汇资金流出、流进实施均衡监管《外汇管理条例》放松了对外汇境外存放的管制,不再强制要求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而是规定原则上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

3.加强国际收支统计监测,建立国际收支应急保障制度(1)凡是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都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进行申报。

(2)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3)对于有零星外汇收支的客户,银行可以不为其开立外汇账户,但应通过银行以自身名义开立的“银行零星代客结售汇”账户为其办理外汇收支业务。

(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4.维护人民币主权货币地位(2010年多选题)(1)保税监管区内与境内保税监管区域外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外币计价结算。

(2)保税监管区内机构之间的交易,可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外币计价结算。

【例题·多选题】根据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发生在中国境内的经济往来中,可以外币结算的有()。

个人外汇管理规定办法

个人外汇管理规定办法

个人外汇管理规定办法个人外汇管理规定方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个人外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个人外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个人外汇业务依据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依据交易性质区分常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第三条常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依据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依据可兑换进程管理。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据本方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第五条个人应当依据本方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银行应当依据本方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依据本方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第六条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精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第七条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方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躲避限额监管,也不得用法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躲避真实性管理。第八条个人跨境收支,应当依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第九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常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依据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第二章常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第十条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其贸易外汇资金的收支依据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第十一条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凭有关单证办理托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疆小额贸易等项下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第十二条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常常项目支出,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第十三条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常常项目项下合法人民币收入,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购汇及汇出。第十四条境外个人未用法的境外汇入外汇,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原路汇回。第十五条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用法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时,小额兑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或外币兑换机构办理;超过规定金额的,可以凭原兑换水单在银行办理。第三章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第十六条境内个人对外挺直投资吻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第十七条境内个人购买B股,进行境外权益类、固定收益类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投资,应当按相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第十八条境内个人向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人寿保险项下保险费,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支付。第十九条境内个人在境外获得的合法资本项目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结汇。第二十条境内个人对外捐赠和财产转移需购付汇的,应当吻合有关规定并经外汇局核准。第二十一条境内个人向境外供应贷款、借用外债、供应对外担保和挺直参加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当吻合有关规定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第二十二条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应当吻合自用原则,其外汇资金的收支和汇兑应当吻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境外个人出售境内商品房所得人民币,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汇出。第二十三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境内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品。境外个人购买B股,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存款应纳入存款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管理。第二十五条境外个人对境内机构供应贷款或担保,应当吻合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合法财产对外转移,应当依据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第四章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第二十七条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第二十八条银行依据个人开户时供应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所开立的外汇账户应用法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一致的姓名。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第二十九条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第三十条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第三十一条境外个人在境内挺直投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汇。挺直投资项目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境外个人可以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第三十二条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第三十三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个人购汇提钞或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挺直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提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局事前报备。第三十五条个人外币现钞存入外汇储蓄账户,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免申报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挺直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存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机构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第三十六条银行应依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方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三)常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是指除贸易外汇之外的其他常常项目外汇。第三十八条个人旅行支票依据外币现钞有关规定办理;个人外币卡业务,依据外币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方法规定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制定本方法相应的实施细则,确定年度总额、规定金额等。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说明。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附件所列外汇管理规定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完)附:废止规定名目废止规定名目1.《关于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外币现钞存取款有关问题的通知》(〔97〕汇管函字第123号)2.《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方法》(汇发〔1998〕11号)3.《关于修改<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汇发〔1999〕133号)4.《关于修改<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汇发〔1999〕305号)5.《关于自费出境留学人员预交人民币保证金购付汇的通知》(汇发〔2000〕82号)6.《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存款汇出和外汇存款账户更名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发〔2000〕291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对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1〕185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1〕68号)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境内居民个人前往邻国边疆地区旅游进行售汇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21〕121号)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常常项目下购汇政策的通知》(汇发〔2021〕104号)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华留学人员办理退学换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1〕62号)1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停止报送<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钞存取款和境内居民个人外币划转状况登记表>的通知》(汇综函〔2021〕14号)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汇指导性限额的通知》(汇发〔2021〕111号)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1〕18号)1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1〕6号)1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常常项目下因私购汇限额及简化相关手续的通知》(汇发〔2021〕60号)人事档案管理制度食品平安管理制度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员工晋升管理制度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个人外汇管理规定

个人外汇管理规定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第八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第九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结汇;收汇入账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代理企业将个体工商户名称、账号以及核销规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后,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收账通知作为核销凭证;三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第十条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一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二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三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四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五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六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七职工报酬: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八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九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第十一条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一房租类支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二生活消费类支出:合同或发票;三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四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上述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第十二条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第十三条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及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二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第十四条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第十五条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在银行办理:一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二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第三章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第十六条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需外汇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境内个人及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的,所涉外汇收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七条境内个人可以使用外汇或人民币,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第十八条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所涉外汇业务,应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向外汇局申请获准后办理;境内个人出售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股票以及分红所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可以结汇,也可以划入员工个人的外汇储蓄账户;第十九条境内个人向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保费,应持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付款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第二十条移居境外的境内个人将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内财产对外转移以及外国公民依法继承境内遗产的对外转移,按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境外个人在境内买卖商品房及通过股权转让等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所涉外汇管理,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境外个人可按相关规定投资境内B股;投资其他境内发行和流通的各类金融产品,应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第二十三条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逐步放开对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以及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四章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第二十四条外汇局按账户主体类别和交易性质对个人外汇账户进行管理;银行为个人开立外汇账户,应区分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结算账户、外汇储蓄账户、资本项目账户;第二十五条外汇结算账户是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开立的用以办理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账户;其开立、使用和关闭按机构账户进行管理;第二十六条个人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所开立账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第二十七条个人开立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账户、特殊目的公司专用账户及投资并购专用账户等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及账户内资金的境内划转、汇出境外应经外汇局核准;第二十八条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本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二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三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第二十九条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可以划转,但外汇储蓄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的划款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第三十条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附1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第三十一条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银行应在相关单据上标注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存款日期;第五章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第三十二条具有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并已接入和使用个人结售汇系统的银行,直接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第三十三条各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申请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应满足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接入条件附2,具备经培训的技术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并能维护系统的正常运行;第三十四条银行应按规定填写个人结售汇系统银行网点信息登记表,向外汇局提出系统接入申请;外汇局在对银行申请验收合格后,予以准入;第三十五条除以下情况外,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都应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一通过外币代兑点发生的结售汇;二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结汇;三外币卡境内消费结汇;四境外卡通过自助银行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五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第三十六条银行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一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查询个人结售汇情况;二按规定审核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三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上逐笔录入结售汇业务数据;四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作为会计凭证留存备查;第三十七条外汇局负责对辖内银行业务操作的规范性、业务数据录入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等进行考核和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个人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年度总额内的购汇、结汇,应分别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其他情况代办的,除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书外,还应提供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指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第三十九条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外汇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对银行和个人应分别处以人民币3万元和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自2007年 2月1日起施行;附1: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本表一式两联,备案后第一联外汇局留存,第二联银行留存附2: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接入条件一、网络结构银行网点通过银行内部网连接到其总行或数据中心;银行总行或数据中心从国家外汇管理局设置的一个接入点接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二、互联协议链路层:采用PPP协议,或者HDLC协议;网络层:采用TCP/IP协议;三、互联编址原则银行联接到外汇局个人结售汇系统设备的IP地址及网络互联地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编码;四、网络可靠性银行必须使用可靠的线路及设备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本系统以专线为主,在适当的时候,提供ISDN或其它线路的备份方式;对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营业网点数目超过50家暂定的银行,要求通过两条不同线路接入;在系统建设初期,以一条线路为主,另一条用作备份;银行内部网及接入网须采取可靠的网络备份方案;银行负责与电信服务商签订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的线路租用合同,同时负责线路的测试、连通工作,保证线路的服务与质量;银行有义务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合作,共同保证接入网的正常运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对与外汇局直接相连的网络设备进行监测;五、网络安全性原则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外汇局端的网络与系统的安全;银行负责银行内部网络、系统以及相关设备的安全;安全性是一个长期的目标,要逐步进行实施;各银行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实施网络安全的要求,增加并配置符合外汇局安全规划的相关产品和措施;六、设备配置及要求银行与外汇局的联网设备应尽可能一致,便于网络连接及管理;银行联网设备配置:外汇局向银行提供个人结售汇系统完成一笔交易的数据流量:最大页面120K 字节,平均页面40K字节,最高点击次数7次,平均点击次数4次;银行根据自己每天/每小时/每秒的交易量,参考以上提供的每笔交易流量合理配置代理服务器、路由器、申请专线带宽以及相关的联网设备;系统采用Web模式,银行通过IE浏览器进行业务操作;要求业务用机必须专机专用,保证个人结售汇系统的正常运行;机器配置要能支持800×600的显示分辨率,浏览器采用Microsoft Internet 或与其兼容的高版本软件;七、实施及维护要求银行在正式申请联网前,须根据上述原则制定自己的个人结售汇系统网络详细接入方案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中心;银行应建立日常监控和维护制度,确保接入外汇局网络线路和设备的稳定、可靠和安全;。

外汇管理的方法

外汇管理的方法

外汇管理的方法外汇管理是指国家或地区对外汇市场进行监管和调控的一系列措施和方法。

外汇市场的稳定和管理对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介绍几种常见的外汇管理方法。

第一种方法是外汇储备管理。

外汇储备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持有的外汇资产,用于维持国际收支平衡和稳定汇率。

外汇储备的管理包括增加储备规模、优化储备结构以及合理运用储备等方面。

通过增加外汇储备规模,国家可以提高自身的支付能力,降低外汇市场的不确定性。

同时,优化储备结构可以降低风险,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合理运用储备则是指根据市场情况和经济需要,灵活运用储备以维护外汇市场的稳定。

第二种方法是汇率管理。

汇率是指两个货币之间的兑换比率。

汇率的管理对于国际贸易和资本流动具有重要影响。

常见的汇率管理方法包括固定汇率制度和浮动汇率制度。

固定汇率制度是指国家或地区通过干预外汇市场来维持汇率的稳定,通常会设定一个固定的汇率水平。

浮动汇率制度则是指汇率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国家或地区不进行干预。

选择何种汇率管理方法取决于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情况和政策目标。

第三种方法是资本流动管理。

资本流动是指资金在国家或地区之间的流动。

资本流动的自由程度对于外汇市场的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资本流动管理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

常见的资本流动管理方法包括限制资本流动、设立外汇管制措施以及加强资本市场监管等。

通过限制资本流动,国家或地区可以控制资本的流入和流出,防止大规模资本外流对外汇市场的冲击。

同时,加强资本市场监管可以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第四种方法是外汇市场监管。

外汇市场监管是指国家或地区对外汇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外汇市场监管的目的是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防范金融风险。

外汇市场监管的方法包括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加强市场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执法力度,以及加强对市场参与者的监管等。

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可以规范市场行为,防止市场操纵和欺诈行为。

同时,加强对市场参与者的监管可以减少市场不确定性,提高市场的稳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发布根据1997年1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第三章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第三章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第四章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第五章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第十一条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第八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外汇管理法名词解释

外汇管理法名词解释

外汇管理法名词解释
外汇管理法是指一国政府或央行制定的管理外汇市场和外汇交易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旨在监管外汇市场,限制外汇交易的规模和方式,以维护国家的货币稳定和经济安全。

以下是一些与外汇管理法相关的名词解释:
1. 外汇管制,外汇管理法律法规下对外汇交易进行限制和监管的制度,旨在控制外汇市场的流动性,防止外汇市场的混乱和不稳定。

2. 外汇交易,指个人、企业或金融机构在外汇市场上进行的买卖外币的行为,外汇交易受到外汇管理法的监管和规范。

3. 外汇市场,是指各国货币在全球范围内的买卖交易市场,外汇市场的交易行为受到外汇管理法的约束。

4. 外汇储备,指一国政府或央行持有的外汇资产,用于维护国家货币的稳定和应对国际支付的需要,外汇储备的管理受到外汇管理法的规定。

5. 外汇汇率,是指一国货币兑换另一国货币的比率,外汇汇率的形成和波动受到外汇管理法的监管和干预。

6. 外汇监管机构,负责执行外汇管理法律法规的政府部门或央行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外汇市场和外汇交易活动。

外汇管理法的实施对于维护国家的金融稳定和经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它通过规范外汇市场和外汇交易活动,保障了国家货币的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

同时,外汇管理法也对外汇市场的参与者、外汇交易商和金融机构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范,促进了外汇市场的健康发展和良性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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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总统府关于颁布《外汇管理法》的法令号-0088月2日第20062006年宗旨概述号关于补充和修改该法-05310日第731973日第67-028号法令及其年9月121967年月28曾一度成为马达加斯加与外国进行金融业务,010号法令日第3月3093-年的实施细则以及1993。

往来的基本法月开始,马达加斯加采取取消对外日常支付业务的限制措施,并且按照年9自1996 条规定加入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8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章程第并需制订新的规章以建立进出口贸这项改革需要取消所有的外汇限制措施,从战略上考虑,。

易新的政策环境条规定而制订的新的但必须承认,以前的法律规章和后来为满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章程第8。

条例之间尚存在着对外汇管理法律理解上的不一致性。

为此,特制订马达加斯加外汇管理现行法律制订本法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明确与现行外汇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1。

-使之适应国家经济政策变化以便与世界经济相融合国家将逐步实行经济自由化的战略政策。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马达加斯加处理对外金融关系的本法令主要的创新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名词定义;二是表明了马达加斯加在开放资本交易市场和引进期货交易机制方面的态度。

这就是颁布本法令的目的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总统府关于颁布《外汇管理法》的法令号-008年8月2日第2006200613日经国民议会和参议院讨论并表决通过。

7本法令于2006年月号决议,共和国总统特颁布本HCC/D3日第12-7依据《宪法》和最高宪法法院2006年月27 法令,条文如下:总则第一章依据本法令,有关名词定义如下:1第条2:马达加斯加以外的所有国家。

外国:所有经马达加斯加财政部批准、并依据法律细则从事外汇兑换等业务的授权的中介机构基层银行和办事处。

外汇兑换处:取得金融及银行监督委员会颁发的许可证、可从事以下业务的公司或机构:、受理外汇现汇及旅行支票的买卖业务;12、受理银行账户或银行支票项下的外汇支票兑现业务;3、受理在马达加斯加银行开设的外汇账户项下的外汇买卖业务。

:上述经授权机构负责受理在外国的马达加斯加侨民或本地非常住人口的财产清资本交易算、转让及遗产的变化和投资等业务。

不涉及转移资本金的支付项目,尤其是:日常业务的支付:、所有与外贸业务和其它日常业务有关的付款,包括银行的短期正常便利服务项目及其贷1 款项目;;2、办理涉及其它投资类业务产生的纯收入或利息的支付项目;3、办理分期还款或降低直接投资等业务所发生的支付项目、办理涉及承担抚养家庭义务所发生的汇款项目4。

:在马达加斯加拥有核心利益的自然人,以及在马达加斯加设有企业的马常住居民国或外国法人。

那些自然人,不包括在马达加斯加任职的外国公务员,自其在马达加斯加安顿下来后即具备了常住人口的资格。

所有在马达加斯加拥有主要住所,即他们经常居住的场在马达加斯加拥有核心利益的自然人:所的自然人。

自其可以证明在马达加斯加实际拥有居住条件之日取得常住居民资格的自然人:3起计算。

非常住居民:那些核心利益在外国的自然人和在外国拥有企业的马国或外国法人和自然人,在其在外国居住后即符合非常住本国人口的资格,但马达加斯加派驻外国的公务员除外。

非法兑换:那些没有在国家批准的中介机构和外汇兑换处进行的外汇兑换交易。

外币:所有阿里亚里货币(马国法定货币)以外的货币。

外汇市场:可以就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进行兑换交易的场所。

货币黄金:由马达加斯加中央银行保管的金条,无论其是马国货币还是外国货币。

外国直接投资:由非常住本国的自然人在马达加斯加建立一家新的公司或购买由马达加斯加人或外国人拥有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股份的行为。

第2条在马达加斯加共和国的侨民和外国侨民之间可自由进行金融业务往来。

上述自由往来应在遵守本法令及马达加斯加所加入的其它国际协约规定的前提下实施。

第3条为保护国家利益,政府可根据财政部长的建议,以政府部长会议决议的形式,采取以下措施:1、对下列业务要求预先申报、批准或置于控制之下:A、发生在马达加斯加境内居住的侨民与马国驻外侨民之间的外汇兑换以及其它各种结算业务;B、涉及上述第1条所规定的资本金交易业务,但不包括那些对马达加斯加的外国直接投资;C、货币黄金的进出口以及所有发生在马达加斯加共和国与外国之间的具有重要价值的物质交换行为。

2、明文规定将出口商品、服务产品所产生的外汇收入以及所有在与外国发生的金融关系中所产生的收入或产品收回本国。

4、和1a、1b1c所述的交易业务。

3、指定特许中介机构,负责从事本条根据财政部长建议,政府可通过政府部长会议决议对下列事项做出决定4条:第;11、开放个或多个资本交易市场。

2、引入期货交易机制。

除上述第3条规定外,本法令将不再对保险、再保险和资本业务的现行机制进行修改第5条根据需要,财政部长可起草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并将负责监督这些法规的6条第落实,以确保有关规定得到严格遵守。

该部长可对所有从事外汇交易的自然人和法人以及经批准的中介机构进行检查。

经批准的中介机构和兑换处必须定期向下列主管部门汇报统计数据,这些部门是:财政部、贸易部、马达加斯加中央银行、财政及银行监督委员会。

违规行为的认定第二章凡是违反或企图违反本法令制订的关于在马达加斯加共和国与外国之间进行金融业务第7条特别是针对具有下。

过程中的相关规定的行为,均将依据本法令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追究和制裁列情形者:、不遵守外汇申报或将外汇收回本国之规定的;12、不按照规定程序或要求手续办理外汇往来业务的;3、未取得批准或没有满足为获取批准所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全部或部分未执行、或滞后执行其在向负责签发某些批准证书的货币监管部门4 所做出的承诺的;、非法进行外汇兑换、以中介人身份进行价格谈判的,或该中介人虽没有得到报酬,但为卖5者与买者之间为便于谈判而提供结识机会的;5。

6、进行假币或假冒物质交易的:第8条下列人员有权检查并认定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1、马达加斯加中央银行行长或其具有资格的代表;2、国库管理局工作人员;3、海关总署工作人员;上述人员需经过宣誓并佩戴银监会证章。

司法警察人员有权对非法兑换假币或进行假冒物品交易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和认定第9条条所述人员在他们认为必要时,可随时对相关110条之规定,上述第8根据《刑法》第第10条人员的居所进行搜查,以确定其在从事马国和外国之间的金融交易过程中的违规事实。

对经过批准的中介机构实施检查时,应出具检查令或司法搜查令,并需遵守相关法规就此所贵定的搜查时间。

此外,为执行外汇管理的规定,海关人员有权检查所有邮电汇款业务,但不包括外交信件和外交汇款业务。

条所述的人员有权扣留违规进行外汇交易的物证或产品,依据普通法的规定,上述第8第11条并加贴封条。

条所述人员可要求所有公共机构提供相关情况,以便完成他们的任务。

被搜查上述第12条8 第并作为妨的机构不得以尊重职业秘密为由予以拒绝。

所有妨碍检查的行为均将以纪要形式记录在案,碍正常执行公务的行为予以追究。

在检查外汇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过程中,所有执法人员必须遵守职业秘密,否则将依第13条然而,当需要进行司法追究调查时,这些人员不得条规定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据《刑法》第378 。

拒绝说出职业秘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在对违规行为进行证据搜集时,在缺乏任何现场被抓案例的情况下,搜查人员可采取条第146所有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认定均将以纪要形式记录在案,其有效性至有充分证各种手段取证。

据证明没有违规之日止,而这种反证明的出具必须至少由两名经过宣誓的人员签字才能有效认定的具体事实和搜集的情况、上述纪要需写明检查日期、地点以及进行的调查事项、条第15此外,该纪要还应说明:被扣留的文件(如有),以及起草纪要人员的行政住所、身份及姓名。

如果这调查或搜查的违规人员已被告知了本报告的起草日期和地点,并且已经向其发出了警告。

些违规人员在起草纪要的现场,该纪要还应注明,他们已经阅读了纪要,并且已被要求在纪要上签字。

对违规行为的司法追究第三章。

第16条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追究将依据财政部的指控文件进行所有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指控,财政部长或其委派的代表有权在法庭上陈述和出具事实,并对他们的结论提供支持依据。

在向法庭提交起诉前,如某违反外汇法的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办案人员将依据财政第17条部长或其代表就该犯罪嫌疑人签署的最终判决书或罚款了结书,在民事法庭面上采取反继承措施:。

由法庭宣布没收罪证或赃物,如没有罪证或赃物,则根据下述第20条规定判处罚款如果违反外汇管理法的人员系行政管理人员、或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理或厂长,以及18条第以某法人名义和利益而实施违法行为的经理或厂长,该法人亦将受到司法追究并依据本法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除了受到本法规定的条当违反外汇管理法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海关规定或其它法律规定时,19第处罚外,还将如同违反外汇法所受到的惩罚一样,对这些犯罪行为予以记载、追究和打击,或根据其具体的犯罪行为予以相应的处罚。

对于本法没有提及的情况,将依据普通法予以追究。

7第四章处罚第20条任何人触犯或试图触犯上述第7条规定的措施,将处以1个月至5年的监禁并处以相当于罪体金额本身的一半至三倍的罚金。

如果再次犯罪,将依据《刑法》规定加倍处罚,且必须处以监禁。

第21条除依据本法第20条予以追究外,法庭还将宣布对所有犯有上述第7条规定行为的人处以没收罪证或赃物。

上述第8条所提及的人员可以提请有关法院院长发布采取保全措施的命令,包括冻结各种资本金或冻结有可能被没收或查收的金融业务。

应主管当局要求,这些冻结措施可予以解除。

当上述犯罪行为涉及几个自然人或法人的共同参与时,如果他们的共同罪行包括他们所得到的薪酬已被查获,不管其是否被别人代表,每个相关参与人均将构成犯罪。

因此,每个自然人或法人均将分别被处以罚款。

第22条除《刑法》第42条的禁止条款外,受到违反外汇法指控的人员在5年内不得从事外汇兑换业务,亦不得参与各类职业组织负责人的竞选。

第五章罚款结案第23条财政部长或其代表可与相关违章人就有关违规问题达成罚款了结并亲自确定罚款了结的条件。

第24条如果违规人愿通过罚款了结,罚款的金额可以超过罪体本身金额的两倍,但最低罚款额不得少于50万阿里亚里(注:根据2011年2月初的汇率计算,约合245美元)第六章其它条款第25条所有以前制定的与本法相违背的条款均将作废,特别是:8028号关于马达加斯加共和国与外国金融关系的法令的规定;月18日第67-年1、196712号法的法令的规定;-053号关于修改和补充67028月2、1973年910日第73--条以及第6712条、10条、条和169739333、1993年月30日第-010号关于对-053号法令第号法进行补充的法令的规定。

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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