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处罚中从轻和减轻原则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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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消防行政处罚中适用从轻处罚跟减轻处罚

如何在消防行政处罚中适用从轻处罚跟减轻处罚

如何在消防行政处罚中适用从轻处罚跟减轻处罚如何在消防行政处罚中适用从轻处罚跟减轻处罚1. 引言在消防管理中,针对违反消防安全法规的行为,行政处罚是一种常见的手段。

然而,在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时,是否可以根据关键词的情况来适用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在消防行政处罚中的适用以及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的相关要点和原则。

2. 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的概念2.1 从轻处罚从轻处罚是指在对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考虑到种种因素,对违规行为进行比较宽容的策略,减轻违规者的责任和惩罚程度。

常见的从轻处罚包括警告、罚款金额较低、暂扣或吊销相关执照等。

2.2 减轻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在对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根据一些特殊情况和个人情况,对违规者进行一定程度的减轻处罚。

减轻处罚可以体现为罚款金额减少、罚款期限延长、是否吊销相关执照等。

3. 在消防行政处罚中的适用3.1 意义和作用在消防行政处罚中的适用是为了针对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对处罚进行个别化的、精确的处理。

通过的分析和解读,可以更好地判断违规者的主观恶意和违规行为的后果,从而适用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3.2 适用原则和方法在适用进行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主要考虑违规行为的主观恶意程度:对于没有主观恶意或轻微主观恶意的违规行为,可以适用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考虑违规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如果违规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较轻,可以适用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考虑违规者的现金流和经济负担能力:如果违规者的现金流和经济负担能力较差,可以适用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综合考虑违规行为的后果和违规者的态度:如果违规行为的后果较轻或违规者态度认真,可以适用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按照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适用:在适用进行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操作。

3.3 案例分析以往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例中,的适用在一些情况下已经得到验证和应用。

例如,在消防安全检查中,如果发现某建筑物存在隐患,但隐患没有引发火灾,且建筑物的使用者能够配合整改,消防部门可以适用从轻处罚。

从轻和减轻处罚的区别

从轻和减轻处罚的区别

从轻和减轻处罚的区别我们常常在生活中听到别人说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两种,但是有很多人总是以为这两者之间是一样的,没有区别,其实在法律上他们之间是有一定不同之处的。

下面店铺为你详细介绍。

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的区别是什么减轻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减轻处罚有两种情况:一是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二是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处法定最低刑认为较重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

刑法修正案(八)对减轻处罚做出了更明确的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从轻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从轻、减轻处罚是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并具备法定量罚情节的行政相对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

在执法实践中,对此法定量罚情节的理解、执行存在一些不同观点,如不加以统一和规范,将影响量罚的正确适用。

根据我国《刑法》第61-63条的相关规定一、应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来决定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即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具有规定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三、具有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可以看出两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是否在法定刑范围内。

如某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时,量刑即倾向于较低的刑期,不一定是三年,且最低也不能低于三年。

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时,同理,最高也不能高于十年。

至于以什么标准来划分轻、重,没有统一规定,当然也不能简单的以法定刑的“中间线”来做标准。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第一篇范本: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一:责任追究原则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确定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并对其进行追究。

根据《行政处罚法》,责任人应当承担违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

二:依法行政原则行政处罚的决定必须依法作出,不能超越法律的限定范围。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应当依据行政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确保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公正公平原则行政处罚必须做到公正公平。

决定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中,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依法处理案件,不得操纵证据、编造事实,违法存心或者滥用职权。

四:适用从轻、减轻处罚原则在行政处罚决定时,决定机关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和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相应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使处罚符合法律的目的。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处罚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法律,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方式作出了规定。

2. 违法行为: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3. 责任人:指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通常是行政处罚的对象。

4. 公正公平:是指在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必须遵循公正和公平原则,确保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5. 从轻、减轻处罚:是指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等因素,适量减轻或从轻处理行政处罚。

第二篇范本: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一:法定性原则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依据,即依据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和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型进行裁量,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范围。

二:公正公平原则行政处罚必须符合公正、公平的原则。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依法进行,不得歧视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操纵证据或滥用职权。

三:合理性原则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合理且有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合理运用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四:适用从轻、减轻处罚原则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在进行处罚决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具体情节,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进行考虑,使处罚决定更加恰当。

老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老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老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法》之所以作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第一,在我国惩罚本身不是目的,如果用较轻的处罚能够达到目的,采用较重的处罚事实上是扩大处罚成本;第二,恰当地使用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更容易使人改过自新;第三,违法行为客观上有情节轻重之分,有危害大小之别,如果处罚不分轻重,不管三七二十一皆打五十大板,既不能体现过罚相适应的原则,也不公正;第四,根据情节、后果决定轻重,更能够发挥行政处罚催人向善的导向作用,更能够体现行政处罚的政策。

但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难看出,决定从轻、减轻处罚必须具备法定条件,而不完全取决于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一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是指违法当事人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补救,是从主观积极的角度来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不仅使业已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有所减少,而且表明行为人已经知错改错,而不是文过饰非,如不从轻或减轻处罚,就堵塞了违法者的“自新”之途。

二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是指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实施违法行为是由于某种原因而受到一定程度的威逼或者强制,这些人从主观上看是不完全愿意实施违法行为的,客观上在违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也较小。

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之所以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一是因为被胁迫人实施违法行为并非行为人主动的意思表示,而是一种被动行为,客观上处于意志相对不自由状态;二是在这种情况下,胁迫者往往应承担更重的责任,从该违法事件整体来看,并不违反“过罚相适应”原则。

行政处罚从轻情节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类法律知识】

行政处罚从轻情节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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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五种法定情节:(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我们常说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句话是有依据的,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规定,有些行为是可以从轻处罚的。

行政处罚从轻情节是怎么规定的?怎么能正确理解行政处罚中的从轻情节呢?接下来小编就为您收集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行政处罚从轻情节是怎么规定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二、正确理解量罚情节《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五种法定情节:(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实践中,办案机构可以将有残疾证、下岗证、低保证明或者家庭生活困难证明的当事人归于第五种情况对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第五种情况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明文规定的情形,如《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17条“投机倒把… … 行为人主动交代… …,可以从轻… …处罚”;《产品质量法》第55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49条至第53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的区别

治安管理处罚法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的区别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的区别
从轻处罚,指的是在量刑标准范围内适用较低的刑罚,不能低于量刑标准的最低限度。

减轻处罚,指的是以低于量刑标准的最低限处罚。

两者的区别本质上是:是否在法定刑范围内。

从轻处罚是没有突破刑法分则中对罪名约定的量刑幅度,不得低于法定的最轻的量刑标准。

比如一个罪名的量刑幅度是三到十年,最低不得低于三年。

而减轻处罚情节则可以突破规定,低于法定的量刑最轻标准。

比如一个罪名的量刑幅度是三到十年,可以低于三年。

根据我国《刑法》第61-63条的相关规定:具有规定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具有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从轻处罚
二、最基本的行政处罚原则是处罚法定原则它的具体内容包括
《行政处罚法》原则包括以下的内容: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的依据。

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实施。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

三、治安管理处罚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二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浅谈食品行政处罚案件如何依法“减轻处罚”

浅谈食品行政处罚案件如何依法“减轻处罚”

I nd ustry行业聚焦行业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严”字当头,对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严打高压态势,食品安全环境不断改善。

然而在很多食品违法案件中,食品经营者往往因一捆韭菜、几袋面包不合格被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

对于案值小、危害后果轻微的食品违法案件,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并非不愿减轻处罚,而是行政处罚的减轻并不容易顺利实施。

如何合法地突破《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量罚幅度,对案值小、危害轻的食品案件减轻处罚,已成为摆在基层市场监管部门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

“减轻难”的原因裁量基准缺失。

《食品安全法》规定对经营过期食品、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等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但却无相关的自由裁量标准。

这就导致基层市场监管部门面对案值小、危害轻,又无其他减轻情节的食品案件时,不知该减轻处罚到何种幅度,所以往往在考虑相关因素后只能对当事人适用低幅度处罚。

监督问责强化。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来自社会、媒体、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对于食品安全监管的监督也日益强化,追责问责成为常态,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往往不敢“越雷池”半步。

程序不够明确。

通常认为,减轻处罚突破了法定处罚区间,在程序上理应比一般处罚案件适用更严格的程序。

但《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仅规定了哪些情形应当或者可以减轻处罚,并没有对减轻处罚的程序作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中也未对减轻处罚的程序作出相应规定。

依法适用减轻处罚的途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对于符合相应年龄条件的食品当事人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四种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一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比如当事人采取改正、召回或者赔付等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其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二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这种情况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并不多见;三是“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将此项规定进一步细化为“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四是“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然而在《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并无减轻处罚的相关规定,在《食品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两部部门规章中,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规定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浅谈行政处罚中从轻和减轻原则的运用

浅谈行政处罚中从轻和减轻原则的运用

[研讨会论文] 浅谈行政处罚中从轻和减轻原则的运用一、案由2006年5月,盐城市盐务管理局盐政执法人员在查处大丰市盐场陈某(已被判刑)贩卖工业盐给群众食用案件时,发现盐都区青墩镇私盐贩子袁某,利用在盘湾镇境内的姘妇周某同陈某的合伙人刘某(亦已被判刑)有借贷关系,于2004年10月至2005年6月,曾先后四次从陈某的合伙人刘某处获取工业盐拾吨,贩卖给青墩镇及邻近青墩的我县盘湾镇境内群众食用,非法获利10050元。

因案情涉及我县盘湾镇居民,盐城市盐务管理局指派我局配合盐都区盐务管理局查清此案相关事实,但当事人袁某社会关系复杂,有青墩和盘湾两处住所,正常在外地与他人合伙承包建筑工程,案发后东躲西藏,办案人员不得不安排专人蹲点守候,半月后才将其归案。

案件查实后,根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严禁将工业用盐作为食盐销售”和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袁某尚不足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只能作出行政处罚。

相关办案人员对此案处理展开了讨论,当讨论处罚幅度时,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念:一种观念认为,当事人袁某虽然违反了盐业行政法规,贩卖私盐数量较大,但其经营利润较少,如果处罚偏重,当事人经济承受能力较差,可能带来执行上的难度。

从办案经历来看:多年来,在农村地区,查处此类案件较多,对一些无家无业的私盐贩子,真正处罚起来都难以到位,正常是“轻者处罚300--500元,重者处罚2000--3000元”;从当事人的实际现状看:袁某无妻,虽然姘居周某,但无法定夫妻关系,实际此人属居无定所,恐难执行;从案情调查情况来看:主犯刘某从袁某姘妇周某处借贷在先,袁某取盐在后,处被动地位,属被逼取盐抵债,应当考虑从轻和减轻处罚的原则,适当处罚,便于执行到位。

另一种观念认为,盐业行政法规已出台十年,全市每年查处此类盐业违法案件数量在200件以上,近年来违法者贩卖私盐的方法更隐蔽,以假乱真的手段更狡猾,坑害群众更带有欺骗性。

行政处罚案件中“从旧兼从轻”原则的运用

行政处罚案件中“从旧兼从轻”原则的运用

行政处罚案件中“从旧兼从轻”原则的运用作者:王贤吉来源:《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018年第6期“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处理各种新旧法律适用问题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简单理解就是“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

行政处罚案件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来源于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禁止溯及既往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之一,是指犯罪及其惩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刑法不得对其公布、实行前的行为进行追溯适用,但是,禁止溯及既往是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是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对“从旧兼从轻”原则在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运用,目前基本是参照刑法理论和借鉴刑法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处理,像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就对继续犯罪、连续犯罪等跨越新旧刑法犯罪的法律适用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但《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行政处罚规范对“从旧兼从轻”原则没有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因此如何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行政处罚案件就成为执法人员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

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首先,要明确行政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终了的时间。

一般情况下,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终了的时间是相同的。

比如,甲2017年2月1日一次性销售伪劣汽车配件20件,销售行为发生的同时,销售伪劣汽车配件的违法行为也同时完毕终了,甲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终了的时间都是2017年2月1日;特殊情况下,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终了的时间并不相同,这里的特殊情况是指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

所谓违法行为出于连续状态,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确认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请示》的复函,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并触犯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

例如,甲出于销售伪劣汽车配件的故意,分别于2010年、2016年、2017年销售伪劣汽车配件1次,2017年被工商部门查获,甲三次销售伪劣汽车配件的违法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甲的违法行为就处于连续状态,甲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是2010年,终了时间点是2017年;所谓违法行为处于继续状态,国务院法制办答复并没有对违法行为的继续状态作出回答,要理解行政违法行为是否处于继续状态,必须首先要理解刑法上继续犯和状态犯的区别,刑法上与继续犯这一概念相对应的是状态犯,判断继续犯与状态犯的标准,是看犯罪实施者是否持续地负有法定义务,并且是否持续地违反该义务,如果都是肯定的回答,则为继续犯,否则不是继续犯。

行政机关如何适用从轻减轻处罚规定以方林富案为例

行政机关如何适用从轻减轻处罚规定以方林富案为例

2019年3月海峡法学Mar. 2019第1期(总第79期)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No.1 (Sum No.79)行政机关如何适用从轻减轻处罚规定——以方林富案为例陈嘉琪 , 黄爱武摘 要:方林富案表面上看是行政机关根据《广告法》规定,针对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广告进行行政处罚是否合法合理的问题,但究其根本,是针对尚未明确裁量基准的行政处罚,如何适用从轻减轻处罚规定、如何实现过罚相当的问题,这一问题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也常有出现。

从方林富案出发,尝试讨论在相关领域已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但尚缺乏裁量基准时,行政机关应当如何制定裁量基准,如何适用从轻减轻处罚规定,实现真正的“过罚相当”。

关键词:行政机关;从轻减轻处罚;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中图分类号:D922.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4-8557(2019)01-0112-0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为过罚相当原则的确立提供了依据。

但在具体实践中不难发现,由于过罚相当原则相对抽象,更倾向于原则性的规定,本身欠缺明确的裁量标准,客观上无法为行政机关具体案件的裁量提供过罚相当性的判断标准。

但由于社会实践的不断发展,实践中不断涌现的新的情况使得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可能存在不一致,为了法的安定性与统治性,行政主体在具体的法律适用过程中需要享有一定自由裁量的空间,尤其是行政机关在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于处罚规定的适用过程中,要求行政机关能够在行政裁量中将对复杂现实经验的把握,通过技术性知识的专业运用、政策目的的考量等注入到行政适用法律的过程之中,①这也对行政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以2015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为例,法条针对发布绝对化用语广告的行为,仅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的幅度内作出了笼统的规定,未就裁量基准作出明确的规定,更没有对可以适用从轻减【收稿日期】2018-10-26【基金项目】本文系2015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法治引领推动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难点与路径研究”(项目编号:14ZDC016)阶段性研究成果。

正确适用从轻、减轻处罚

正确适用从轻、减轻处罚

编者按:如何在行政处罚中正确适用从轻、减轻处罚,依法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行政执法技能的重要内容,本文从网络搜集几篇文章,供大家学习参考。

文章1:正确把握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则在行政执法办案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难免遇到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而应在行政处罚时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现实问题,这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行政处罚适用的一条原则。

那么,办案人员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应当如何正确把握该原则呢?首先,要明确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含义。

从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给予较轻的处罚。

即行政相对人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其在数种处罚方式所允许的幅度内适用较低限的处罚;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处罚的最低限以下,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给予的行政处罚。

即行政相对人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其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行政处罚。

其次,要明确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

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不得随意做出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一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是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是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比如生产厂家在得知其出厂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后,主动采取相应的追回等措施,及时回收了该批不合格产品,尽可能避免给消费者造成危害及损失的;行政相对人主动向行政机关检举或揭发其他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销售者销售属于《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且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等等,都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

另外,对已满14 周岁不满18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也应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减轻和免除处罚

行政处罚的减轻和免除处罚

行政处罚的减轻和免除处罚在现代社会中,行政处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手段,常被用于惩罚犯罪、打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

虽然行政处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过度的惩罚也会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损害和影响。

因此,对于某些特殊情况下的行政处罚,可以考虑减轻或免除处罚,以实现更为公正和合理的制度目的。

一、减轻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在行政处罚时,根据实际情况对处罚力度进行缓和,以达到妥协和解的目的。

减轻处罚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酌情减轻处罚;二是当事人认罚认罚从轻处理;三是法定从轻处罚。

酌情减轻处罚是指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当事人的态度、行为、过错程度、社会影响等情况,商议后对处罚力度进行适当缩减。

比如,在某企业突发某种事件后,企业首先公开道歉,接下来采取积极措施以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在此背景下,政府可以酌情减轻处罚,以示对企业的鼓励和支持。

当事人认罚认罚从轻处理是指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并自愿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可以从轻处理。

比如当某商家发现自己销售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后,可以主动检查、召回产品,并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

在此情况下,有关部门可以给予从轻处罚的处理措施。

法定从轻处罚是指根据已经制定的法律规定,对某些特殊情况采取从轻处罚措施。

例如,对于被害人饶恕了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属于从轻处理的情况。

二、免除处罚在一些情况下,行政处罚可能会给社会带来额外的负面影响,如造成当事人的不公和损失,引发法律纠纷等。

此时,免除处罚可以成为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法。

免除处罚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免除行政处罚;二是免除行政处罚结果。

免除行政处罚,是指根据特定情况,行政处罚机关认定当事人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直接免于处罚。

例如,当某企业出现小的违规行为时,但补救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政府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对企业进行警示,而不采取行政处罚的措施。

免除行政处罚结果,是指已经被采取了行政处罚措施,但因为某些特殊情况,承担这种结果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不如在合理的限制下宽大处理。

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When I wake up every day, it is not the bells, but the dreams that strike m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导读:“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规定从轻、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刑罚在我国本身并不是目的,如果轻刑能达到目的,那么从重处罚实际上会扩大刑罚成本。

第二,适当使用较轻、减轻或免除的处罚,更容易使人悔过自新。

第三,违法行为客观上区分了情节的严重性和损害的大小。

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律条件。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规定从轻、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刑罚在我国本身并不是目的,如果轻刑能达到目的,那么从重处罚实际上会扩大刑罚成本。

第二,适当使用较轻、减轻或免除的处罚,更容易使人悔过自新。

第三,违法行为客观上区分了情节的严重性和损害的大小。

如果处罚不分轻重,无论处罚有多严重,都不能反映刑罚适当的原则,也不能反映公正的原则。

最后,根据情节、后果进行处罚,更能发挥行政处罚的指导作用,促进行政处罚的良性,更能体现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的初衷。

但是,从“行政处罚法”第27条的规定中不难看出,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决定必须具备法律条件,并不完全取决于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

从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以多种可能的处罚方式选择从轻处罚或者在允许范围内选择从轻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处罚方式和最低处罚范围内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应满足下列其中一种情形:1、积极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这种情况是指非法人对实施非法行为的积极救济,即从主观和积极的角度消除或减轻非法行为的有害后果。

积极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不仅减轻了已经造成的社会危害,而且表明犯罪者知道错误和纠正,而不是犯错。

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的适用规则

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的适用规则

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的适用规则
行政处罚减轻处罚是一种在行政处罚中常见的处理方式,其适用规则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情节轻微
行政处罚减轻是在情节轻微的情况下采用的一种减轻处罚方式,具体而言,是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较低,造成的后果较轻微,不致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

二、自觉纠正、积极赔偿
在行政处罚减轻的处理中,行为人自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采取积极措施进行纠正,同时主动赔偿相关损失,是减轻处罚的重要因素。

三、没有前科记录
行政处罚减轻的处理方式通常只适用于首次违法行为的行为人,对于有前科记录的人员,不太可能被采取减轻处罚的方式来处理。

四、主观故意较轻
行政处罚减轻适用于主观故意较轻的情况,这意味着行为人并没有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仅在疏忽大意的情况下犯了错。

五、无恶意造成行政违法
行政处罚减轻通常也适用于因行为人的疏忽或其它原因,本身并没有
恶意要违反行政法规,而是由于误解或大意造成行政违法的情况。

六、积极配合行政机关
在行政处罚减轻的情况下,行为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的调查工作,
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此才有可能被采用减轻处罚的方式来处理。

综上所述,行政处罚减轻处罚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进行的一种处理方式,而具体的适用规则包括情节轻微、自觉纠正、积极赔偿、没有前
科记录、主观故意较轻、无恶意造成行政违法和积极配合行政机关。

对《行政处罚法》中从轻处罚的认识

对《行政处罚法》中从轻处罚的认识

对《行政处罚法》中从轻处罚的认识《行政处罚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和保护人民权益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

由于行政处罚直接涉及到人民的切身利益和行政机关的权力运行,因此,《行政处罚法》从轻处罚规定的制定,对于保护公民权益、推动行政管理流程的完善和提高行政处罚效率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重点探讨《行政处罚法》中从轻处罚的认识。

一、从轻处罚的概念及作用从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情况,依法采取以减轻、缓和罚款、罚款减免、不予处罚等方式,减轻或免除罚款、罚金等行政处罚措施的处罚形式。

从轻处罚在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和保护人民权益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起到了积极作用从轻处罚减轻了罚款、罚金等处罚措施的力度,可以让行政机关更加公正、合理的审批处罚决定,更好地保护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保障行政管理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针对一些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不高的案件,采取从轻处罚,可以减轻被处罚人的经济负担,减轻对其生产、发展的不利影响。

2. 对错误处罚进行纠正和补救从轻处罚也可以纠正和补救行政机关对错误处罚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如果行政机关的错误判断导致了过重的处罚措施或者对被处罚人的切身利益造成了重大不良影响,那么可以通过从轻处罚的方式来进行自我纠正和补救。

这不仅能够改善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正确性,更能增进人民对行政管理公正性的信任。

3. 照顾特殊情况和罪犯,在服刑期间可能导致犯罪后果从轻处罚还可以照顾到特殊情况和罪犯。

对于年老体弱、身患重病等特殊群体,以及可能在服刑期间导致犯罪后果的轻罪犯,采取从轻处罚是人道主义的表现,能减轻他们的负担和痛苦,并有助于他们矫正错误、改正行为,重回社会,健康向上发展。

二、《行政处罚法》中从轻处罚规定《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对从轻处罚作出了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决定处罚措施时,应当依照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情况,采取从轻处罚措施,减轻或者免除罚款、罚金等行政处罚措施,包括以下情形:1. 有自首情节的;2. 有表现情节的;3. 有立功情节的;4. 有认罪认罚情节的;5. 具有重大家庭困难;6. 具有重大悔过表现和弥补委托。

行政处罚的适用情节及自由裁量权的幅度计算方法

行政处罚的适用情节及自由裁量权的幅度计算方法

行政处罚的适用情节及自由裁量权的幅度计算方法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行政处罚的适用情节?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工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应该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的不同,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执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三种行政处罚的适用情节: 1.免罚情节,即免予处罚的情节。

例如,《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轻罚情节,即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从轻处罚是指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选择较低限进行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以下和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对行政相对人予以行政处罚。

轻罚情节分为强制性轻罚情节和自主性轻罚情节。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对强制性轻罚情节作出了规定,即“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自主性轻罚情节在工商机关的执法实践中也会经常遇到。

例如,《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重罚情节,即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节。

从重处罚是指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在处罚种类内选择较重的处罚,或者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选择较高限进行处罚。

加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以外和处罚幅度最高限以上,对行政相对人予以行政处罚。

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都有哪些法律规定

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都有哪些法律规定

Only those who respect themselves are more courageous to shrink themselves.(页眉可删)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都有哪些法律规定在我国的现实案件审理过程中,我国的行政机关和相应的处理机关会根据相应的违法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

行政处罚就是这类处罚手段之一。

那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都有哪些法律规定呢,下面就这类问题为你进行详细的解答。

在我国的现实案件审理过程中,我国的行政机关和相应的处理机关会根据相应的违法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

行政处罚就是这类处罚手段之一。

那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都有哪些法律规定呢,下面就这类问题为你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行政处罚:1、狭义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广义的行政处罚除了包含上述狭义的内容外,也包含企事业单位规定的一些行政人事处罚内容。

2、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

主要内容是: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3、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4、处罚程序是法定的。

公正、公开原则处罚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行政机关在处罚中对受罚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对待。

处罚公开原则就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过程及结果必须公开。

行政机关对于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执法人员身份、主要事实根据等与行政处罚有关的情况,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损害其他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由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向当事人公开。

一事不再罚原则一行为不再罚原则应在四个层面上运作。

(1)一行为不再理。

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的第一个处理尚未失去效力时,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第二次处理,除非第二个处理是对第一个处理的补充、更正或者补正。

如果第一个处理违法不当,行政主体应当先撤销,再重新处理。

如何准确界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

如何准确界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

如何准确界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如何准确界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黄璞琳国家⼯商总局《关于⼯商⾏政管理机关正确⾏使⾏政处罚⾃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对⼯商⾏政管理⾏政处罚种类之间的轻重关系,以及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含义,提出了明确意见。

⼯商⾏政管理机关在实施⾏政处罚时,应当按照总局此⽂件,准确界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先,要准确掌握⼯商⾏政管理机关常见的⾏政处罚种类之间的轻重关系。

通常情况下,警告是最轻微的⾏政处罚形式,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是较重的⾏政处罚形式。

⼀是在法定应当受到的⼀种或者⼏种其次,减轻处罚是指在⾏政处罚的法定最低限度以下实施处罚。

主要包括两种情形:⼀是处罚之外选择更轻的⾏政处罚种类进⾏处罚,在应当并处时不进⾏并处。

如,《产品质量法》第五⼗条对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为设定了责令停⽌⽣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额50%以上3倍以下罚款的⾏政处罚,若根据该法第五⼗五条、第五⼗条对销售不合格产品且确实不知情并能说明进货来源的当事⼈,仅责令停⽌销售不合格产⼆是在规定有处罚幅度的⾏政处罚的最低限以下予以品、没收违法产品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未并处罚款的,就属减轻处罚。

⼆是处罚。

如,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五⼗五条,对不合格产品销售者的罚款数额不⾜货值⾦额的50%。

第三,从轻处罚是指在⾏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较轻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

主要包括两种情形:⼀是在法定可以选择的⼏种⾏政处罚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进⾏处罚。

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第(⼆)项,对擅⾃改变企业名称的⾏为设定的处罚⽅式是“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上罚款”,若作出警告处罚,即属从轻处罚。

⼆是在适⽤规定有处罚幅度的⾏政处罚时,选择该幅度内较低部分予以处罚。

⼀般情况下,作罚款处罚时,选择最低限罚款,或者在从最低限到最⾼限这⼀幅度当中,选择较低的30%部分罚款时,可视为从轻处罚。

行政处罚法中从轻或减轻的情形都包括哪些

行政处罚法中从轻或减轻的情形都包括哪些

Love your employees, he will love your business a hundredfold.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行政处罚法中从轻或减轻的情形都包括哪些(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不管是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只要满足国家的相关规定都可以依法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的,法律有时候也并不是一板一眼不变通的。

而且相对于生活当中比较常见的行政处罚来说,可能有些在被我国行政机关出具行政处罚结果以后的当事人原考虑的一个问题也是,行政处罚法中从轻或减轻的情形都包括哪些?一、行政处罚法中从轻或减轻的情形都包括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1、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

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

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

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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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论文] 浅谈行政处罚中从轻和减轻原则的运用一、案由2006年5月,盐城市盐务管理局盐政执法人员在查处大丰市盐场陈某(已被判刑)贩卖工业盐给群众食用案件时,发现盐都区青墩镇私盐贩子袁某,利用在盘湾镇境内的姘妇周某同陈某的合伙人刘某(亦已被判刑)有借贷关系,于2004年10月至2005年6月,曾先后四次从陈某的合伙人刘某处获取工业盐拾吨,贩卖给青墩镇及邻近青墩的我县盘湾镇境内群众食用,非法获利10050元。

因案情涉及我县盘湾镇居民,盐城市盐务管理局指派我局配合盐都区盐务管理局查清此案相关事实,但当事人袁某社会关系复杂,有青墩和盘湾两处住所,正常在外地与他人合伙承包建筑工程,案发后东躲西藏,办案人员不得不安排专人蹲点守候,半月后才将其归案。

案件查实后,根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严禁将工业用盐作为食盐销售”和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袁某尚不足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只能作出行政处罚。

相关办案人员对此案处理展开了讨论,当讨论处罚幅度时,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念:一种观念认为,当事人袁某虽然违反了盐业行政法规,贩卖私盐数量较大,但其经营利润较少,如果处罚偏重,当事人经济承受能力较差,可能带来执行上的难度。

从办案经历来看:多年来,在农村地区,查处此类案件较多,对一些无家无业的私盐贩子,真正处罚起来都难以到位,正常是“轻者处罚300--500元,重者处罚2000--3000元”;从当事人的实际现状看:袁某无妻,虽然姘居周某,但无法定夫妻关系,实际此人属居无定所,恐难执行;从案情调查情况来看:主犯刘某从袁某姘妇周某处借贷在先,袁某取盐在后,处被动地位,属被逼取盐抵债,应当考虑从轻和减轻处罚的原则,适当处罚,便于执行到位。

另一种观念认为,盐业行政法规已出台十年,全市每年查处此类盐业违法案件数量在200件以上,近年来违法者贩卖私盐的方法更隐蔽,以假乱真的手段更狡猾,坑害群众更带有欺骗性。

且袁某作为主犯陈某、刘某等人的下线,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不择手段,将工业用盐谎称为食用盐出售,坑骗群众,促使陈某、刘某等人的犯罪行为得以实施,应对其实施严厉处罚,通过惩戒来震慑私盐贩子,制止其他可能再次出现的此类违法行为。

且袁某在盐都区和射阳县都有住处,又和他人合伙承包建筑工程,有一定的收入来源,应按过罚相当的原则处罚,可以处罚到位。

最后,盐都区盐务管理局根据盐城市盐务管理局的意见,按听证程序对此案发出没收违法所得10050元,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的听证告知书,袁某主动放弃听证,在法定期限内,盐都区盐务管理局按告知内容作出了行政处罚,当事人袁某未能全部履行,只缴纳了违法所得和部分罚款,2007年春节前盐都区盐务管理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笔者赞同盐城市盐务管理局的决定。

二、分析行政处罚作为国家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行政处罚法》作为我国行政处罚立法与执法的基本依据,是行政程序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行依法行政、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

上述案例所涉及的问题,实际上是《行政处罚法》中从轻和减轻行政处罚原则的适用问题,各行政执法部门都会遇到处罚执行难的问题。

如何解决这个难题,通过对相关部门的执法实践情况调查,基本上选择了利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和减轻原则,或者根据执行分期缴纳罚款的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变相降低行政处罚的限额,来应对这类问题。

这种做法,可能在大部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中均有发生,为此笔者试作一个法律应用问题上的探讨。

首先,从行政处罚的目的来看:行政处罚的目的与行政处罚的功能是密切联系的,利用行政处罚的功能以达到一定的目的,取决于一国立法者及执法者的选择。

由于行政处罚功能的多样性以及行政处罚法的作用的多样性,不同国家的行政处罚法有着不同的目的,但大体上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排除妨碍型。

行政处罚的目的主要在于排除行政管理的障碍,维护行政管理秩序,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地实施管理。

这种类型是建立在以行政机关为本位的基础上的。

二是保障权益型。

行政处罚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国民的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三是预防违法型。

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教育行为人和其他人积极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如《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规定:“行政处罚是国家为实施行政违法行为规定的责任措施,其适用的目的是为了预防违法者本人和其他人实施新的违法行为。

”四是惩戒报复型。

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惩罚和报复义务违反者,从而使受害人得到心理平衡,使社会对违法行为抱有一种鄙视态度,防止受害人的自力救济。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也是一个民主的、法治的国家,因此行政处罚不能以单纯的惩戒为目的,更不能以报复作为行政处罚的归属。

虽然《行政处罚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的目的,但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表明“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是我国实施行政处罚的目的。

因此,在我国实施行政处罚的主要目的,一是通过对义务违反者的惩罚,确保行政义务得到履行,从而维护行政管理秩序;二是通过制裁违法者,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利益免受违法者的侵犯;三是通过行政处罚,防微杜渐,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因此,只有明确上述目的,才能坚持行政处罚的正确方向,防止行政权的滥用。

本案对袁某实施的处罚达到上述行政处罚的目的。

其次,从从轻和减轻原则的适用的法定条件来谈:从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方式内选择较轻的处罚方式,或者在一种处罚方式中允许幅度内选择较低限进行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处罚方式或处罚幅度最低限下,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形时,才能适用从轻和减轻原则:第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的。

当事人在什么条件下应受到行政处罚,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绝大多数规定表明,只要当事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就应受行政处罚。

因此,和刑事犯罪行为相比,违法行为的后果是否存在在适用行政处罚方面并不具有决定性作用。

但对于那些要求以一定后果为处罚前提的违法行为来说,当事人是否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危害性的大小,从而对适用行政处罚的具体幅度也有着重要意义。

适用本条规定,关键是看当事人有无主动的行为,如果当事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的行为是经行政机关责令采取的,就不能依照本条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袁某先后四次贩卖私盐,明知工业盐不能食用,仍然向群众出售,如果不是2005年7月主犯陈某被调查,他还会继续贩卖下去,根本谈不上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的现象。

第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在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可能存在部分当事人不愿意或者不完全愿意参加违法活动,只是在他人的威逼、强制下,才参加违法活动的情况。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人,一般处于被动地位,所起的作用较小,危害性也相应较轻。

因此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受胁迫,是指当事人虽受到他人的某种威逼或者强制,但并未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其违法行为本质上仍然是受其意志支配下的行为。

如果当事人已被他人完全挟制,并彻底失去了意志自由,这时候就不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问题,而是根本不应当进行处罚,因为该当事人实际上只是他人违法的一种工具,其事实行为应当作为他人违法行为的一部分,而由真正的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袁某参与贩卖工业盐,起因虽然是主犯刘某和其姘妇有债务关系,但并没有直接以盐抵债,每次都是袁某和刘某单独结算私盐帐目,获得的利润才和姘妇周某分享。

第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对于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适用行政处罚,既是为了纠正违法,也是为了教育当事人不再违法。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是我国行政处罚法制定和实施的一项重要原则。

贯彻这一原则,要求区别情况正确适用处罚,以有利于及时查明案情,鼓励当事人尽早改过自新。

而且,当事人能够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并有立功表现的,从一个方面反映其危害性的减低,违法行为人对法定义务已有所认识。

因此,根据具体情况,对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当事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十分必要的,也是适当的。

本案中袁某在案发后多处藏匿,经安排专人蹲点半月余才将其归案,为行政机关查清事实制造障碍,根本不配合。

第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除上面提到的三种情形之外,《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另外,有的单行法律、法规中也规定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为走私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比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从轻处罚”,即属于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况。

对符合这些单行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行为,也应当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袁某正值壮年,盐业法规中无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单行规定。

由此可见,在行政处罚中适用从轻和减轻原则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行政机关决定是否给予违法行为人从轻和减轻处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袁某多次参与贩卖工业盐,并不是替姘妇周某索债,而是在谋取私利,因为他不是把工业盐按刘某给他的原价或适当加价出售给工业企业,而是把工业盐谎称为食盐,每吨加价200--300元出售给群众食用,既谈不上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又不存在受他人胁迫,更不配合行政机关查清案件事实,也没有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当然不能适用从轻和减轻处罚的原则。

再次,从从轻和减轻原则滥用的危害上来讲:《行政处罚法》出台前,我国的行政处罚情况可归纳为两个字:“软”与“乱”。

随着《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行政处罚相关救济制度的完善,以及《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程序在具体实践中的逐步规范化,“乱”的情况已有了很大的改变,但执法偏“软”的情况仍然没有质的变化,虽然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广泛采用各种行政处罚手段,仍难以遏制或弱化违法行为蔓延的势头。

行政处罚案件数量的庞大所带来的压力,加上各种利益机制的驱动,致使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不注重处罚效果而一味追求执行过程的方便、快捷,因此在行政处罚适用中,为提高案件执行效率,行政机关往往存在着对违法行为轻罚化的趋势,即无论具体的违法案件情节轻重,一律选用较轻的处罚方式和较低的处罚幅度,有时甚至低于最低处罚幅度,甚至免于处罚。

这种滥用从轻和减轻原则的做法,对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危害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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