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协议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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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如何规避

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如何规避

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如何规避现在公司经营中代持股份的现象是很普遍的,那发⽣了代持股份这样的法律风险怎么规避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如何规避股权代持⼜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与他⼈约定,以该他⼈名义代实际出资⼈履⾏股东权利义务的⼀种股权或股份处置⽅式。

产⽣代持股份的原因⼀般有以下⼏种:某些实际出资⼈基于某种考虑不愿意显⽰于公司股东名册或登记机关的备案⽂件之中;为了规避公司法对公司股东⼈数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50⼈以下,股份有限公司200⼈以下);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业持股上限的限制;为了规避公司对股东⾝份的特别要求。

避免风险应遵循应采取以下措施:(1)保证股份代持协议为有效协议,实际出资⼈主张权利的基础是股权代持协议的有效。

(2)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详细约定双⽅的权利义务,并约定⾼额违约责任并公证。

针对上述所提及的法律风险,实际出资⼈与名义股东应在股权代持协议中明确双⽅的权利义务与违法责任,以防范上述风险。

另外,约定⾼额违约责任并公证。

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加⼤违反协议的成本,使违约⽅的⾏为得不偿失,有利于对意图违反协议的⼀⽅双⽅予以震慑。

(3)设⽴股权质押担保。

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同时,将显名股东代持的股份向实际出资⼈办理质押担保。

这样就确保了显名股东⽆法擅⾃将股权向第三⽅提供担保或者出卖转让;即使由于其他原因,⽐如法院执⾏或者继承分割需要变卖股权,实际出资⼈也可以质押权⼈的⾝份,获得优先权。

(4)将股份代持协议要告知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的利害关系⼈。

如果条件许可,应将股份代持协议告知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由其他股东在协议上书⾯认可,此时若代持股⼈私下将股权出让给其他股东,实际出资⼈可以其他股东知情⽽恶意受让为由宣告转让⽆效⽽取回股权。

对于股权代持的有效性,我国⽬前只针对“有限责任公司”有明确规定,并未涉及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协议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股东协议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股东协议的法律风险与防范股东协议在公司法律合规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规定了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于公司的经营和治理具有重要的影响。

然而,股东协议也存在一些潜在的法律风险,如果不妥善应对,可能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和法律纠纷。

因此,在签订股东协议之前,应对其法律风险进行充分的了解和防范。

一、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风险股东协议是一种约定,它必须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

如果股东协议的内容违反了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可能导致协议无效甚至引发法律纠纷。

因此,在起草股东协议时,需要严格遵守现行的法律法规,避免违法违规的情况发生。

为了防范这种风险,可以请律师参与协议的起草过程,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同时,对于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应进行详细的研究和了解,避免出现违规的情况。

二、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股东协议对于公司的治理结构有着重要的影响,它规定了股东之间的权力和责任。

然而,如果股东协议的约定与公司章程、法定机构设置等存在冲突,可能导致公司治理结构混乱,甚至引发内部纠纷。

在防范这种风险的同时,应重视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保持一致。

并且,在签订股东协议之前,股东之间应该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确保协议的约定符合公司治理需要。

三、股东关系的风险股东协议往往是公司股东之间权益分配、股权转让等事项的约定。

然而,如果协议的约定不合理或不公平,可能导致股东之间的关系紧张,甚至引发纠纷。

为了防范这种风险,应制定合理的股东协议,明确各方的权益和义务,避免不公平的约定。

同时,在签订股东协议之前,应充分了解各方的利益诉求,实现公平公正的协商,以维护股东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四、机密信息的保护风险股东协议往往涉及到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

如果协议的保密约定不明确或者泄露了公司的机密信息,可能导致公司的商业利益受损,甚至引发法律纠纷。

为了防范这种风险,应对协议中的保密约定进行详细的规定,明确各方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代持股协议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代持股协议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代持股协议的法律风险有哪些根据企业的发展需要或股东个⼈需求,代持股已经成为⼀种较为常见的现象,但很多⼈对代持股的认识并不全⾯,那么,代持股协议的法律风险有哪些?下⽂店铺⼩编为⼤家整理了这⽅⾯的知识,欢迎阅读!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1、代持协议的效⼒问题代持股隐名投资合法的前提。

如果没有违反法律⾏政法规的效⼒性强制规定,以及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法⽬的,且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利益的,那么这种委托持股是有效的。

如:外国投资者规避中国法律规定,通过股权代持⽅式进⼊相关⾏业,根据最⾼⼈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此时实际出资者和名义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会因违反中国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效。

2、代持股⼈滥⽤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的为防⽌代持股⼈在实际出资⼈不知情情况下擅⾃⾏使股东权利,代持股协议如果条件许可应当告知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由其他股东在协议上书⾯认可。

这样其他股东也可以制⽌代持股⼈的违约⾏为。

⽽且,如果代持股⼈私下将股权出让给了其他股东,实际出资⼈也可以其他股东知情⽽恶意受让为由宣告转让⽆效⽽取回股权。

3、代持股⼈擅⾃出让或质押股权如名义股东未经实际投资者同意将被代持股权转让,实际投资者只能依据股权代持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赔偿损失,⽽不能主张名义股东和善意第三⼈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效。

为预防代持股权被转让,可以将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质押给实际投资者,实际投资者为质权⼈,名义股东为质押⼈。

根据相关规定,未经质权⼈同意,质押⼈不得转让被质押股权,⼯商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4、由于代持股⼈⾃⾝原因导致诉讼⽽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名下的代持股份当代持股⼈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代持股权⽤于偿还代持股⼈的债务的。

真正的出资⼈如果未能及时阻⽌,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主张赔偿责任。

5、代持股⼈死亡引发继承纠纷或离婚纠纷代持股⼈死亡或离婚时,则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有可能涉及到继承或离婚分割的法律纠纷。

股权代持风险案例分析

股权代持风险案例分析

股权代持风险案例分析在我国,股权代持并不是新鲜事,很多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出于规避法律规定、股东人数、投资比例等因素的考虑,更愿意选择股权代持的方式进行投资。

这也导致由于股权代持行为而产生的诉讼纠纷层出不穷,近年来更是呈现喷井式增长。

案例原告刘某出具了一份银行资金划转凭证,证明了他向被告李某转帐5000万。

李某收到该款项后应划入XXX公司,用于股权出资。

原告主张他是xxx公司的股权实际出资人,他与李某昊之间是代持股关系,原告请求,确认他为股权所有人,李某配合变更手续。

法院判决结果:不支持。

弟弟创业,因各种原因,哥哥代其持股,没有签订股权代持协议。

后公司越办越好,哥哥想把股权占为己有。

弟弟因此状告哥哥,请求法院确认其股权。

哥哥拿出了工商登记等形式证据,弟弟拿出了成立公司时给弟弟500万用于验资的证据。

最终弟弟胜诉。

诸如此类的由于股权代持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1、什么是股权代持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他人(名义股东)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2、股权代持产生的原因原因一、特定身份的主体因规避法律、政策或纪律规定,将股权交由他人代持。

比如公务人员为规避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特定行业有执业准入限制的人员为规避限制性规定,境外投资人为规避对外资限制准入领域的投资规定,而借用他人名义投资入股公司。

原因二、名为代持实际为其它法律行为作担保。

比如甲向乙借款,双方签订协议,甲名下的股权转让给乙,暂交由乙代持,待甲归还借款后,则乙将股权归于甲的名下。

原因三、代为投资。

例如A拥有闲置资金,委托B代为向某公司投资。

该类纠纷往往易引起系代持股纠纷还是委托理财纠纷抑或借贷纠纷的混淆。

原因四、节约成本。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节约相关成本(比如税务成本)或隐匿自己的财产收入,将其股权交由他人代持,后引发纠纷。

3、股权代持双方有哪些法律风险实际出资人可能面临的风险:风险一:名义股东很有可能滥用股东权利,甚至出售或随意处理股份;实际出资人不得向公司直接行使股权,也不能直接阻止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很被动。

上市公司股票代持的风险点

上市公司股票代持的风险点

上市公司股票代持的风险点
上市公司股票代持的风险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价格风险:股票价格会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经济形势、行业竞争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出现价格波动,代持方的投资价值可能会因此受到损失。

2. 法律风险:代持方在进行股票代持活动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可能面临罚款、责任追究等法律风险。

3. 公司风险:代持方持有的股票代表其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如果上市公司经营不善、财务状况恶化等,代持方可能面临业绩下滑、股息减少甚至破产清算等风险。

4. 信息风险:代持方可能无法获得与上市公司相关的重要信息,例如内幕消息、公司财务报表等,这可能导致代持方对公司的判断和决策出现偏差。

5. 流动性风险:代持方持有的股票可能存在交易流动性不足的问题,即代持方可能难以随时买入或卖出股票,导致代持方无法灵活调整投资组合。

6. 市场风险:整体市场的变动和不确定性因素也会对股票代持带来风险,例如股市大幅下跌、经济衰退等情况可能导致代持方遭受损失。

以上仅列举了一些常见的风险点,代持方需要在进行股票代持活动时充分评估和管理这些风险,以降低潜在的损失。

公司法人代持股份协议书有效吗

公司法人代持股份协议书有效吗

Don't forget the original intention, always have to go.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公司法人代持股份协议书有效吗导读:有效,股份制公司法人代持协议书只要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就受法律保护。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

一、公司法人代持股份协议书有效吗股份制公司法人代持协议书只要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就受法律保护。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

股权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法律关系,第一种是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只要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就受法律保护。

但近年来,代持股份引发了名义持股人和实际持股人诸多争议,而目前法律上的界定也比较模糊,因此签订代持股份合同最好找专业ls或法学专家进行咨询。

通常来说代持股份需要考虑以下法律风险:1、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代持股人,它并不是真正的出资人。

但是,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是股权证和工商登记,如果此时上述文件记载的都是代持股人。

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是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上述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的。

此时,真正的出资人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2、当代持股人出现特别的意外情况离世,代持股人名下的上述股权,就会成为继承人争夺继承财产的标的。

委托人不得不卷入这场遗产继承的纠纷案件中来,付出很大的艰辛才能完好地拿回自己的财产权。

38个上市公司“股权代持”真实案例(附法律风险提示)

38个上市公司“股权代持”真实案例(附法律风险提示)

38个上市公司“股权代持”真实案例(附法律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虽然现行法律已经肯定了股份代持的法律效力,但是企业若想进入资本市场,则没这么简单,股份代持很有可能成为企业迈入资本市场大门的阻碍。

无论是IPO还是新三板挂牌,股权代持问题均是审核部门关注的重点,构成上市、挂牌障碍。

因为即便签署了股权代持协议,但仍然给被代持股份的权属以及被代持股份对应股东权利的行使带来不确定性,从而不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关于“股权明晰”的要求。

清理代持问题,可将隐名股东显名化,可由隐名股东将股权(份)转让给名义股东或有关联的第三方,或者将股权(份)转让给无关第三方。

股权代持的解决难点在于对其形成原因、演变及解除过程(真实性、合法性、彻底性)的确认,确保不存在因此而发生的潜在纠纷。

结合数十个上市、挂牌案例,一起来看看经确认的代持原因都有哪些。

1(以为)身份不适合做股东1身份不适合做股东【案例NO.1】欧浦钢网(002711):夫妻间代持代持原因:由于陈秀萍在发行人2010年8月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时已取得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若其受让发行人股份,将使发行人的企业性质发生变更。

因此,基于不改变发行人企业性质的考虑,萧铭昆、陈秀萍夫妻二人同意由萧铭昆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点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内资企业不因股东取得外籍身份而改变企业内资性质。

【案例NO.2】新视野(833828):国企中高层管理人员代持原因:2008年4月新视野有限设立时李航为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网通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属于国有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根据相关规定,未经任职单位同意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为方便持股,李航以郑良斌的名义对新视野有限出资。

公司法人代持股份协议是什么

公司法人代持股份协议是什么

公司法人代持股份协议是什么代持股协议,指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规避股权激励、资产隔离、关联交易、竞业限制等限制而签订的代为持有股份、享有股权的委托协议书。

该协议存在合同效力纠纷、实际出资人不进行工商登记存在的法律风险。

关于公司法人代持股份协议是什么的问题下面由我详细为你解答。

一、公司法人代持股份协议是什么1、代持股协议,指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规避股权激励、资产隔离、关联交易、竞业限制等限制而签订的代为持有股份、享有股权的委托协议书。

该协议存在合同效力纠纷、实际出资人不进行工商登记存在的法律风险。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股权代持协议要点有哪些1、只要不违反合同第五十二条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签署的股份代持合同即属有效协议,并成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因而,需要注意的事项就有两个:一是需要保证股份代持协议是有效协议,否则,实际出资人将无法依据该协议来确定自己实际出资人的地位,也无法通过该协议来主张权利。

二是在该协议有效的条件下,就会成为界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因而关系重大,合同条款应该慎重斟酌、不可草率行事;2、实际出资人如果想成为表里如一的股东,还应该经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才行。

由此规定,可以看出最高法院的逻辑脉络:实际出资人享有股东权利只能通过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经过名义股东来实现,有限公司公司兼具资合与人合特性,因而,实际出资人如果想转正成为名实相符的股东,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便是前提条件。

这和公司法关于公司股权向本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人转让的规定是一致的,看来,要是实际出资人不能得到其他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想转正还转不了。

股权代持问题及解决方式

股权代持问题及解决方式

股权代持问题及解决方式“股份代持”问题是企业首发上市及新三板挂牌中都会常常碰到的问题,而且常常会拖慢项目进度。

在企业上市进程中,该问题的显现可能会侵害到拟上市公司股权的清楚性,进而可能引发很多的利益纠葛和法律纠纷,所以证监会对此一直是明令制止的。

同样,对于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来说,全国股转系统也明确要求企业清算好股权代持问题。

一、股权代持的原因分析关于股份代持的原因,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迎西律师为我们总结出以下几点:(1)某些人的身份当时不合适做股东,通过代持间接向企业投资;(2)实际投资者人数太多,将一个团体的股份放在一个人身上,既保证了工商程序的简便也便于员工治理;(3)为了相互担保银行融资,通过代持的方式设立多家非关联企业;(4)为了规避法律的某些强制性规定,采取代持情势完成投资或交易。

二、股权代持的法律效率及风险1、股权代持的法律效率我国《公司法》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关于股权代持的条款,关于股权代持的法律效率主要规定在最高院的司法说明中。

《公司法司法说明(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率产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本文由公众号:“Q版E版新三板场外市场总同盟”编辑整理,欢迎关注!该规定说明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应当是有效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具体规定为:“有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敲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侵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侵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情势掩盖非法目的;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同时,《公司法说明三》对于托付持股安排中易引发争议的投资权益归属、股东名册变更、股权处罚等事项也进行了规定,这从侧面认可了托付持股本身的合法性。

上市公司股权能否代持

上市公司股权能否代持

上市公司股权能否代持在资本市场的舞台上,上市公司股权的持有方式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焦点话题。

其中,上市公司股权能否代持这一问题更是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简单来说,就是指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显名股东)约定,以名义出资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处置方式。

那么,上市公司股权究竟能否代持呢?从法律角度来看,这并非一个简单的“能”或“不能”的问题。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禁止上市公司股权代持。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就是完全合法且没有风险的。

一方面,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其股权结构的清晰和透明是保障广大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公平公正的重要基础。

股权代持可能导致股权结构的不清晰,使得投资者难以准确判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股权分布情况,从而影响其投资决策。

另一方面,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通常较为严格。

股权代持可能会引发一系列潜在的监管问题。

例如,代持关系可能会被用于规避监管规定,如对股东资格的限制、信息披露要求等。

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上市公司股权代持也存在诸多困难和风险。

首先,代持协议的效力存在不确定性。

虽然双方可能签订了代持协议,但在某些情况下,该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如果代持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损害公共利益,那么就可能失去法律效力。

其次,代持关系容易引发股东之间的纠纷。

当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股权价值上升时,实际出资人可能希望显名,而名义出资人可能不愿意放弃股东身份;反之,当公司经营不佳、股权价值下跌时,名义出资人可能不愿意承担股东责任,从而引发矛盾。

再者,上市公司股权代持还可能面临税务风险。

在代持过程中,股权的转让和收益分配可能涉及到复杂的税务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导致税务纠纷和额外的税务负担。

此外,上市公司股权代持还可能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决策效率。

由于实际出资人无法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可能会导致公司决策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和决策延误。

代为出资的法律后果(3篇)

代为出资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市场经济中,出资是公司设立和运营的基础。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时会出现代为出资的情况。

所谓代为出资,是指他人代替公司股东出资,将资金投入到公司中。

代为出资作为一种特殊的出资方式,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风险和后果。

本文将就代为出资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二、代为出资的概念及法律依据1. 概念代为出资是指他人代替公司股东出资,将资金投入到公司中。

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并非公司股东,但其出资行为对公司具有法律效力。

2.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股东出资后,公司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签发日期。

”三、代为出资的法律后果1. 对出资人的法律后果(1)出资人承担出资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出资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在代为出资的情况下,出资人承担出资责任,即应当在公司成立后按照出资协议的约定,将出资款项支付给公司。

(2)出资人可能面临违约责任如果出资人未按照出资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可能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法律后果(1)公司享有出资权利在代为出资的情况下,公司作为接受出资的一方,享有出资权利。

公司有权要求出资人按照出资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

(2)其他股东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代持股协议书

代持股协议书

代持股协议书代持股协议书1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鉴于:______公司设立和日后经营的需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委托人(甲方)将其所持______公司的部分股权交由受托方(乙方)代为持有。

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签订代持股协议书如下:虽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规定了代持股的合法性,但仍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港澳台或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代持方式进入中国限制其投资的行业等等,否则代持股协议将被认定为无效。

一、本次代持标的如果代持股协议的内容约定得并不是很明确或者根本就没有对相关权利义务予以约定,一旦产生纠纷,实际出资人难以保障自己的相关权益。

如应明确约定委托持股的份额。

若受托方也是公司的股东,还应__其所持有的份额,以及委托方与受托方在公司经营决策不一致时的解决方案。

1、本次由乙方代持标的为甲方在______公司中占公司总股本______%的股份,对应出资人民币______元。

2、乙方在此声明并确认,认购代持股份的投资款系完全由甲方提供,只是由乙方以其自己的名义代为投入______公司,故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应为甲方。

乙方系根据本协议代甲方持有代持股份。

3、乙方在此进一步声明并确认,由代持股份产生的或与代持股份有关之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股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新股认购权、送配股权等)、所得或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将代持股份转让或出售后取得的所得)之所有权亦归甲方所有,在乙方将上述收益、所得或收入交付给甲方之前,乙方系代甲方持有该收益、所得或收入。

二、本次代持的期限本次代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第八条第三款条规定条件成就之时止,或以甲乙双方书面同意的日期为准。

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Don't complain when you encounter difficulties. Since you can't change the past, try to change the futur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是什么?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包括股东身份不被认可及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显名股东因其未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成为被执行人时,其债权人依据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权归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股权强制执行。

股权代持协议是法院认定股权代持关系的重要依据,只有当股权代持关系得到证明,实际出资人的股东权利才可能得到保障。

一、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是什么?1、股权代持协议效力遭否定即使股权代持协议能够证明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之间存在股权代持关系,当股权代持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仍然会被认定无效。

2、股东身份不被认可代持股关系应当基于委托关系形成,委托关系为双方法律行为,需双方当事人有建立委托关系的共同意思表示,签订委托合同或者代持股协议,对未签订合同但双方当事人有事实行为的,也可以依法认定存在委托代持股关系,并以此法律关系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3、股权被处分显名股东因其未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成为被执行人时,其债权人依据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权归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股权强制执行。

4、名义股东风险当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股权代持关系时,在实际出资人怠于履行出资义务时名义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如何规避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1、签署完善的股权代持协议。

股权代持协议是法院认定股权代持关系的重要依据,只有当股权代持关系得到证明,实际出资人的股东权利才可能得到保障。

在股权代持协议中,不仅需要写明股权代持关系,还需要明确约定股东权利行使方式、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

这不仅是对实际出资人股东权利的保障,也可以成为名义股东在实际出资人怠于履行出资义务时的求偿依据。

法人代持协议能免责

法人代持协议能免责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股权代持现象日益普遍。

法人代持作为一种特殊的股权代持方式,因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引发了诸多争议。

本文将围绕法人代持协议能否免责这一议题展开探讨。

一、法人代持协议概述法人代持是指一方(委托人)将其股权委托给另一方(代持人)以代持人名义持有,并由代持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

在此过程中,委托人与代持人签订的协议称为法人代持协议。

二、法人代持协议能否免责1. 免责条件法人代持协议能否免责,关键在于协议中是否明确约定免责条款。

若协议中明确约定免责条款,则委托人可依据该条款免除相应责任。

2. 免责条款的效力免责条款的效力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以下情形下免责条款无效:(1)免除对方人身伤害责任的条款;(2)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条款;(3)免除对方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条款。

3. 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取决于协议内容。

以下情况下,免责条款可能无法免除委托人的责任:(1)代持人违反协议约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2)因代持人过错导致公司经营不善,造成委托人损失的;(3)代持人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

4. 免责条款的修改与撤销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委托人发现免责条款存在不公平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可以要求修改或撤销。

若代持人同意修改或撤销,则免责条款的效力将发生变化。

三、结论法人代持协议能否免责,取决于协议中免责条款的约定、效力以及适用范围。

在实际操作中,委托人与代持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约定免责条款,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应严格遵守约定,共同维护公司利益。

总之,法人代持协议能否免责并非绝对,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在签订协议时,双方应充分考虑免责条款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以确保协议的有效性。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针对之前好⼏个⼈咨询的关于股权代持的问题,⼤家都隐约感觉有风险,但⼜不知道具体有哪些风险,⼜该如何规避这些风险。

有的连协议也没有签订,只是⼝头约定,有的虽然签订了协议,但随便从百度上搜索了⼀个所谓的“模板”,以为找到了“药⽅”。

精明的你,如果随便找到的“药⽅”能治你的病,那还要医院⼲吗呢?下⾯我就来简单归纳⼀下股权代持的相关法律风险以及如何防范,供朋友们参考学习,如有具体问题我们再具体分析。

⼀、股权代持的原因,⼤致分为以下三类:1、实际投资⼈不便于公开⾃⼰的⾝份或规避法律、政策或⾏业规定。

⽐如公务⼈员为规避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特定⾏业有执业准⼊限制的⼈员为规避限制性规定,境外投资⼈为规避对外资限制准⼊领域的投资规定,⽽借⽤他⼈名义投资⼊股公司,竞业禁⽌的需要,公司董事及⾼级管理⼈员不得经营与本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公司等。

2、以股权代持为名掩盖其他法律关系之实。

如很多⼈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但实际上是其他法律关系,如担保关系、委托理财关系等。

3、为了转移或隐匿财产。

债务⼈、被执⾏⼈为逃避债务或法院强制执⾏,夫妻⼀⽅隐匿单⽅持有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等⽽将其股权登记到第三⼈名下等等。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那么下⾯我们就从不同的⾓度来看看股权代持有哪些法律风险?(⼀)实际出资⼈(即“隐名股东”)可能⾯临的法律风险:1、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被认定为⽆效的风险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对“股权代持”进⾏明确规定,但《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股权代持问题作出了司法解释,⾸次明确表明了我国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投资⼈的股东资格的确认,对于实际投资⼈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的效⼒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只要相关协议不存在《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则应认定代持协议合法有效。

也就是说,如存在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股权代持协议将被依法认定为⽆效。

代持股协议是否合法

代持股协议是否合法

代持股协议是否合法代持股协议是指一方(被代持方)将其持有的股权委托给另一方(代持方)代为持有或管理的协议。

在实际操作中,代持股协议通常用于解决公司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公司治理、股权激励等问题。

然而,代持股协议是否合法却一直备受争议。

本文将就代持股协议的合法性进行探讨。

首先,代持股协议是否合法要看具体的法律规定。

在中国大陆地区,代持股协议的合法性受到《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股东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应当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比例平等分配。

而代持股协议的存在,可能会导致股东权益的不平等,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代持股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法律风险。

其次,代持股协议的合法性还需考虑其是否损害了公司的利益。

代持股协议一般会涉及到股权的转让、投票权的行使等问题,如果代持方利用其持有的股权损害了公司的利益,那么代持股协议就可能存在违法行为。

尤其是在公司治理中,代持股协议的滥用可能会导致公司决策的不公正,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另外,代持股协议的合法性还需考虑其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的规定。

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中,通常会对股东行为、股权转让等方面进行规定,如果代持股协议违反了这些规定,就可能构成违约行为,导致协议的无效性。

综上所述,代持股协议的合法性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法律、公司治理、合同约定等多个方面。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涉及代持股协议的签订和执行,建议相关各方应当谨慎对待,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代持股协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总之,代持股协议是否合法,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在实际操作中,相关各方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公司治理的公平公正。

同时,建议相关各方在签订代持股协议之前,应当充分沟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后续的纠纷和风险。

希望本文的探讨能够对代持股协议的合法性有所启发,为相关各方在实际操作中提供一定的参考。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股权交给他人代持,四大法律风险如何规避?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股权交给他人代持,四大法律风险如何规避?

以下文章来源于幸福股权,作者孔晓青既然企业家们如此驾轻就熟地运用着股权代持,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说说股权代持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和应对措施,希望企业家们能对股权代持有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

“股权代持”或“隐名投资”对大部分企业家来说,并不是陌生的法律概念。

在现代企业治理结构中,很多企业因不同的原因在企业股权架构中设置了代持,比如国家公务员为了规避公务人员不得从事经商等盈利性活动的规定,境外投资人为了进入对外资限制准入或禁止准入的行业或领域,特定行业有执业准入限制的人员为了规避限制性规定等等。

既然企业家们如此驾轻就熟地运用着股权代持,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说说股权代持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和应对措施。

我们知道,股权代持是实际出资人与第三人约定,委托该第三人以其自身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因此,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出发,股权代持属于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委托关系。

但因为公司组织形式的特殊性,比如公司的“人合性”、“商事外观主义”等特点,股权代持中还包含着隐名股东、显名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隐名股东、显名股东与外部第三人的法律关系。

以下,我们从这三个方面分析股权代持的潜在风险。

1实际投资人的风险及应对措施风险一:代持股权被显名股东转让或被质押,隐名股东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隐名投资人显名之前,外部第三人一般都认定工商登记中的显名股东为公司股东。

大部分情况下,公司的其他股东可能也不知道公司存在的隐名投资事宜。

因此,当显名股东为了自身利益,擅自转让、质押或以其他形式处置了代持股权,在该第三人为善意的情况下,实际投资人无法要求该善意第三人返还其股权,只能向显名股东主张赔偿,但如果显名股东没有偿债能力,那么实际投资人真的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相关法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代持股协议免责

代持股协议免责

甲方(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其部分股权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协议,并就以下免责条款达成共识:一、免责条款1. 代持股过程中的风险承担:乙方作为受托人,在代持股过程中因市场波动、公司经营状况等原因导致的股权价值变动,以及因股权被冻结、查封、强制执行等非乙方原因导致的损失,甲方应予以理解和接受,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 信息披露的免责:乙方在代持股期间,应尽到合理的信息披露义务,但若因甲方未提供完整、准确、及时的信息,导致乙方在决策过程中产生损失,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 股权转让的免责:甲方在代持股期间,如因自身原因需要转让股权,乙方应积极配合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如因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税费、手续费等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 公司治理的免责:乙方作为受托人,仅代为行使股东权利,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若因公司治理问题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 法律法规变更的免责:若因国家法律法规的修订、废止或解释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部分条款失效或产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 不可抗力免责:因地震、洪水、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代持股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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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协议的法律风险作者:易法通撰写时间:2012-12-28产生代持股协议的原因有多种,可能是真实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或者是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找别人代持股,或者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也可能是有的公司对股东身份有特别的要求。

但是,不管基于什么目的,代持股份必然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形成一份股份代持协议书。

签订代持股协议则存以下法律风险:一、代持股协议效力纠纷方之间,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

另外,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中国有些产业限制外国投资者(包括港、澳、台投资者)投资或者禁止外国投资者投资。

如果外国投资者规避中国法律规定,通过股权代持方式进入相关行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此时实际出资者和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股协议会因违反中国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二、代持股协议实际出资人不进行工商登记存在的法律风险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持股代理人,并不是实际的出资人,但是,对外来讲,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的是股东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代持股协议实际出资人虽然出资但是自己的名字并不显示在工商登记资料上,就容易存在以下法律风险:1、股东的身份不被认可。

由于代持股协议实际出资人的姓名并不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那么在法律上代持股协议实际出资人的股东地位是不被认可的,股东的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一系列的权利都需要由代持股人行使,必然导致风险的存在。

同时代持股人转让股份、质押股份的行为,代持股协议实际出资人都很难控制。

2、代持股人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利益。

包括代持股人滥用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给代持股协议实际出资人造成的财产损失。

3、由于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权。

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代持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

代持股协议实际出资人如果未能及时阻止,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4、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引发继承或离婚纠纷等。

如果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则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将有可能涉及继承或离婚分割的法律纠纷。

代持股协议实际出资人不得不卷入相关纠纷案件中,才能维护自己的财产权。

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已有6609 次阅读2011-11-08 17:24 标签: 股权代持股份代持隐名投资法律效力股权代持,又称隐名投资、股份代持,是指一方(下称“实际投资者”)实际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但是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记名股票等法律文件或工商登记记载的股东、发起人却为他人(下称“名义股东”)的一种法律现象。

作为直接持有股权的一种变通方式,其隐密性和灵活性在一定程度上使投资者更便捷的做出适当的股权安排。

股权代持在一些公司确实存在,即便代持人向证监会郑重承诺其所持股份权属清晰,为本人真实持有,不存在代持的情形。

股东因股权代持引发纠纷而诉诸法院的可能只是冰山一角。

作为公司治理结构和融投资市场的重要环节,股权代持是目前资本界和监管层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

我国法律对于股权代持的规定我国《公司法》虽然没有涉及股权代持的条款,但是《公司法》第33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行使股东权利;股东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该条款字里行间并未排斥股权代持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各地关于股权代持审判实践的基础上,于2011年1月27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该解释明确股权代持如无以欺诈或胁迫行为并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五种情形,应当认定股权代持行为有效。

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主要审查股权代持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或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实际出资人如果请求公司将其名称记载于公司章程,则需要其他半数以上股东同意。

其他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的,实际出资人无法获得股东身份,但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请求名义股东履行分红交付等义务。

司法解释三中股权代持规定针对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并未涉及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资二合的特征,而股份有限公司则是纯粹的资合公司,根据法理,认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代持有效性的条件比有限责任公司更为宽松。

只要双方有关于股权代持的约定,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不违反法律或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应认定股权代持行为有效。

考虑到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还受到《证券法》的规范,在进行股权代持的安排时,就不能像有限责任公司那样便捷。

在中国资本市场,股权代持是绝对的禁区。

对上市公司而言,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的诚信和经营状况直接影响股市对上市公司的信心和千百万人的切身利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股权清晰”成为证监会禁止上市公司出现代持现象的理论依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仅是部门规章,而非行政法规。

股份公司违反此规定仅是不能IPO或上市后可能遭到行政处罚,但并不能否定股权代持的效力。

股权代持的原因中国资本市场的高市盈率可能是催生股权代持的根本动因。

细分至个案,存在下述原因:1、使股份公司发起人数量符合法律规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不超过200人,在实践中因为对高管的股权激励等原因,一些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远远超过200人,在这种情况下,为使发起人数量符合法律规定,股权代持也就势在必行。

2、规避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不但需要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而且该等关联交易需要向税务机关单独申报。

中国资本市场一个不容否认的现实是,关联交易是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调节利润的蓄水池。

为规避此等情形,一些公司采取了股权代持。

例如,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成功过会之后,实际控制人转让了其持有的公司重要客户上海世恩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意图减少公司的关联交易。

从财务数据上来看,上海世恩在德威公司年销售收入中占据了“半壁江山”,从股权受让人的履历来看,受让人与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股权代持的安排非常明显。

在受到业界的普遍质疑后,德威公司实际控制人索性于2011年3月注销了上海世恩公司。

3、业务发展的需要。

2010年初,北京易讯无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易讯公司”)创业板IPO被否,就与多次安排股权代持有直接关系。

易讯公司的实际股东徐立华等四个自然人是以生产手机为主要业务的波导股份的重要关联方,而易讯公司经营手机增值电信业务,需要与多家手机生产厂商合作。

为在市场上保持易讯公司独立的身份,以便能够与其他与波导股份具有竞争关系的手机生产厂家在客户终端内置方面进行合作,徐立华等四自然人股东决定不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持有易讯公司的股权,而是委托第三方代为持有股权。

4、规避竞业禁止的限制。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从该条来看,法律并未禁止董事或高管投资设立与上市公司相竞争性业务的公司。

但是许多公司章程明确了董事、高管不得投资设立与公司业务竞争性的公司。

作为一种变通的投资方式,一些董事、高管便采用了股权代持的方式投资与其任职公司竞争性业务的经营实体。

5、权力与资本的交易。

这是指上市公司通过股权代持向权力人进行非法利益输送。

考虑到民营企业的成长壮大与当地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到了上市的时候,利益输送便表现为股份代持。

6、其他原因。

例如,一些外国投资者为规避中国法律对于外资市场准入的限制,往往通过中国居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知名人士为了避免引起关注,借用别人名义持有股权或股份。

股权代持的效力判断为使发起人数额符合法律规定、规避关联交易或业务发展需要而进行的股权代持安排,违反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规章,如果披露,可能导致:1、企业不能公开上市;2、已上市公司将会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

需要厘清的是,企业受到处罚适用的是《证券法》及相应的行业监管的规章,股权代持适用的是《合同法》和《公司法》,二者互不排斥,企业受到行政处罚不能否定股权代持的效力。

公司董事、高管违反公司章程规定采用股权代持方式投资设立与公司业务竞争性的企业的,一经查证属实,董事、高管将依据公司章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股权代持方式虽然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却并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因而这种委托持股也是有效的安排。

对于国家公务员隐名投资于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的行为,情形就稍显复杂。

我国《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了“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司法实践认为,该条并未禁止国家公务员投资设立企业。

因此,对于公务员在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的股权代持的安排,如能排除利益输送的可能,则应认定这种股权代持的安排有效;外资为规避市场准入而实施的股份代持,因违反国务院颁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而无效;权力与资本的交易,不但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涉嫌刑事犯罪,自始归于无效,本文不再赘述。

在西方资本市场,普遍遵循着“披露即合规”的原则,在我国资本市场,股权代持肯定是不合规的行为。

但不合规不代表股权代持的安排无效。

对于一项股权代持的安排,必须考量代持目的,结合《公司法》、《合同法》才能对其效力作出正确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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