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建设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建设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9.15•【字号】闽发改数技〔2017〕595号•【施行日期】2017.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建设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发改数技〔2017〕595号省有关单位、各设区市数字办(经信局):为有序推进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建设、运营和应用,发挥公共平台对于信息化建设的基础支撑和应用带动作用,省发改委(数字办)研究制定了《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建设应用指导意见》,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9月15日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建设应用指导意见数字福建公共平台是指为社会和政府提供信息技术支撑、信息资源、信息应用和信息安全等全局性、普遍性、基础性服务的系统。
公共平台对于信息化建设具有重要的基础支撑和应用带动作用,为有序推进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建设、运营和应用,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目标按照数字福建顶层设计的总体框架,从物联网、基础网络、云计算、信息资源、应用系统、安全保障等6个方面,构建省市两级、覆盖省市县乡村五级服务的公共平台体系。
依托公共平台实现对信息系统的有效整合,促进集约化建设和协同化应用,形成信息共享、流程通畅、上下联动、纵横协作的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应用格局,有效支撑电子政务、公共服务和数字经济发展。
(二)基本原则需求导向。
以需求为导向,结合数字福建建设实际,科学设计并扎实推进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建设,切实满足各部门、各行业、各领域应用需要。
集约建设。
坚持统建共享、统一标准,提高资源复用性和集约化程度,提高投资效益。
协同应用。
推动各部门应用系统基于数字福建公共平台集成,推动运行协同化、服务一体化,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务水平。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闽建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设区市住建局,福州市建设局、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福建自贸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强化工程建设领域项目数据信息维护和分级管理,进一步提高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简称“省公开平台”)和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简称“四库一平台”)的工程建设项目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数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项目过程数据采集(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各个环节信息,原则上通过业务系统在业务活动中采集,并通过对接方式归集到省公开平台,由省公开平台统一对外公开展示。
1.项目基本工程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采集;2.项目施工图审查信息,通过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信息系统采集;3.项目施工许可信息(含单体信息)和竣工验收备案信息,通过各设区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采集;4.项目竣工验收信息,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采集。
(二)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通过各业务系统录入信息时,应当认真核对填写信息,并对录入项目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产生,谁监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对业务系统采集信息的审核确认,确保工程项目信息及时采集、工程档案完整准确。
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省数字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时间:2009-10-22 | 信息来源:| 点击数:为加强和规数字建设项目管理,促进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项目分类第一条数字骨干工程,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需要,围绕发展规划的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带有全局性、基础性、综合性特点的信息化建设的骨干工程项目。
第二条数字示工程,是指根据社会不同层面和领域的实际需求,运用基本成熟的信息技术,在不同的应用领域进行系统集成和应用验证,为大规模推广应用提供示样板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信息技术应用项目,是指根据各部门、各行业的实际需求和条件,应用信息技术开发、整合、利用信息资源,开发信息应用软件和信息应用系统,以及运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电子商务应用的项目。
第四条数字其它建设项目,是指为促进数字相关产业的发展,完善数字建设环境、开展政策法规研究、培养人才队伍、增强创新能力的项目。
第二章选项条件第五条符合数字"十五"建设发展规划和信息技术发展方向,符合数字有关的标准、规、要求。
第六条采用的技术成果应在国本行业技术领域中具有较高水平,原则上应经省部级以上单位认证,建设方案确实可行。
第七条符合相关产业或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对相关产业发展或本领域信息化具有带动作用,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应面向应用,需求迫切,目标明确,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能解决信息化发展的实际问题。
第九条业主明确、领导重视、有相应的技术队伍,具有组织实施、管理项目、保障安全可靠运行的能力。
第十条项目资金落实,筹资渠道明确。
第三章审理程序第十一条项目审批容包括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项目业主单位或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根据数字建设发展规划,在省数字办制定年度项目建设计划之前编制项目建议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数字办审查,省计委审批。
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审批通过后,项目单位委托有相关咨询或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及项目概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数字办,数字办按照数字建设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组织专家论证评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省“数字方志”系统项目可行性研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省“数字方志”系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的复函【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闽发改高技[2009]1260号【发布部门】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12.28【实施日期】2009.1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省“数字方志”系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的复函(闽发改高技〔2009〕1260号)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贵单位关于《福建省“数字方志”系统项目的立项报告》(闽志委〔2009〕43号)及有关附件收悉。
经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
现函复如下:一、建设单位:福建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二、建设内容:1、网络系统建设。
扩容现有局域网网络,进行机房和网络安全建设。
并依托省电子政务外网平台,搭建方志服务信息平台,将“数字方志”数据中心主机、存储等设备托管在省电子政务外网数据中心。
配置交换机、防火墙、上网行为管理设备、服务器、UPS、机柜等硬件设备,以及操作系统软件。
2、数据库建设。
建立方志资源数字化制作中心;建设方志信息资源数据库,包括地情库、图库、地图库、学术论文库、多媒体库、视音频影视库、各类方志资源分类目录及原数据著录数据库等。
配置图形工作站、扫描仪等硬件设备,以及数据库系统软件。
3、应用系统建设。
开发方志资源信息管理及后台发布系统、图书管理系统和协同办公等业务应用系统,改造升级方志门户网站。
该项目的建成后,将进一步提高方志资源的开发利用率,实现方志委内部业务处理的网络化、自动化,提高地方志工作部门的信息化服务水平。
三、建设期限:一年。
四、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总投资严格控制在138万元以内,根据《数字福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数字福建专项资金按总投资的80%安排111万元,其余资金通过项目招标和方案优化节约或由项目建设单位自筹。
实际投资以招标额为准。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数字福建工作要点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数字福建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17•【字号】闽政办〔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数字福建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2022年数字福建工作要点》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17日2022年数字福建工作要点2022年数字福建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全国“两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省“两会”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围绕新时代数字福建建设,着力构建“数据+服务+治理+协同+决策”的政府运行新模式,加快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强化营商环境建设信息化支撑,打造能办事、快办事、办成事的“便利福建”,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有力支撑。
一、打造协同高效的数字政府(一)构建智能协同的业务应用体系1.打造一体化政务公共服务平台体系。
制定实施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总体方案,部署推进基础设施、数据资源、应用支撑、流程再造等建设任务。
支持莆田推进“全市一张图、全域数字化”试点工作。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数字办,省大数据公司,莆田市人民政府)2.提升经济治理能力。
实施经济治理能力提升工程,建立宏观经济治理、投资项目、商品价格等主题数据库,加强宏观经济运行、数字经济治理、要素市场构建、人口发展和应对老龄化、双碳等领域的监测预测预警分析。
推进“数字发改”建设。
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01-07 08:58:26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数字办:为深入推进数字福建建设,进一步提升数字福建项目管理水平和应用效益,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公布的《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闽数字办技术[2003]7号)、2005年公布的《数字福建建设项目评估及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闽数字办技术[2005]4号)以及数字福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数字办规划[2005]10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第一条为科学规划数字福建项目,加强和规范项目管理,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应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使用省级财政性资金及国有资金建设的省本级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数字福建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进行统一审批和管理。
3.第三条数字福建项目建设应当遵循服务发展,改进绩效;统筹规划、集约建设;互联互通、协同应用;规范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4.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承担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的部门或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项目建设申请,组织或参与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开展业务应用,提供信息服务。
5.第五条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负责项目审批。
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数字办)具体负责项目规划和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对数字福建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审批6.第六条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是一级财政预算单位,并由申报单位的信息化工作部门统一组织申报。
7.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应依据国家、省的有关文件规定和数字福建专项规划、部门顶层设计成果,提出项目申请。
项目申请应附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意见。
项目建议书参照《数字福建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写提纲》(附件一)。
尚有在建项目未通过验收的单位,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6.18•【字号】闽政〔2016〕27 号•【施行日期】2016.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闽政〔2016〕27 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研究,现将《福建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2016年6月18日福建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数字福建”建设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5〕4号),充分发挥大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作用,充分释放大数据驱动创新发展、提高治理能力、创新公共服务的巨大潜能,加快发展大数据产业,推进信息化建设应用迈向大数据发展新阶段,进一步提升数字福建建设成效,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紧紧抓住新一轮信息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大机遇,树立大思维,充分认识大数据对经济社会运行、政府治理和民生服务带来的深刻影响;建立大格局,破除“小数据”应用条件下形成的技术、职能、机制和观念上的障碍,健全完善适应大数据发展的数据采集、管理、共享、开发和建设应用模式;投入大力气,在规划上、力量整合上、招商上狠下工夫,提升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激发企业创新和创业活力,补齐产业链关键环节。
以提高应用新水平、培育增长新引擎、增强竞争新优势为目标,以扩大采集、整合汇聚、创新应用、开放开发为主线,坚持顶层设计、统筹协调、互联共享,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万众创新,坚持抢占先机、应用导向、保障安全,充分发挥我省区位、政策、平台、产业、文化、资源等综合叠加优势。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1.02•【字号】闽发改投资〔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投资〔2020〕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有关单位:《福建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按此施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2020年1月2日福建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预算内投资(指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管理的部分,下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以及《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预算内投资要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紧扣高质量发展,突出补短板、强弱项,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主要包括:(一)公共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和社会管理;(二)乡村振兴;(三)生态文明建设;(四)创新能力建设、产业园区公共平台建设、高技术产业化和数字福建建设;(五)重大建设任务规划研究编制、项目咨询论证评估,以及与推进重大建设任务相关的其他前期工作和项目管理工作;(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方面投资。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要根据发展实际对省级预算内投资范围适时进行评估调整,不断优化省级预算内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三条省级预算内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福建省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投标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依法履行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由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大数据管理局)及市(县、区)信息化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适用本办法。
涉密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设区市、县级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督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同级信息化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省级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由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大数据管理局)负责。
具体监督工作可以由各级监督机关依法委托具备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负责实施。
上级监督机关应当对下级监督机关实施的行政监督活动进行层级指导、检查。
第四条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设置审批核准环节,已经设置的一律废止。
任何行政监督机关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监督机关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省电子行政监督平台” ,网址:),采用下列方式对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一)接受招标文件等材料的备案。
(二)通过视频监控或录像方式对开标、评标活动过程实施监督。
(三)依法接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或信访并进行处理。
(四)通过省电子公共服务平台、省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信用中国(福建)、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电子交易系统、法人库、人口库等大数据,依法依规对投标信息、投标行为等进行分析,实现提示预警与监督。
福州市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福州市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和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活动,提高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水平,促进信息化建设快速、协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数字福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程序暂行办法》以及《“数字福建”建设项目评估及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市本级财政投入的信息化项目,软件开发总投资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或系统集成总投资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适用本办法。
财政投入方式包括:(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地位;(三)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公共应用软件开发、信息网络安全项目;重点行业信息应用系统;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信息化示范项目;信息化推进和关键技术应用的软课题研究等。
单纯购买计算机硬件设备及软件产品不在此范围。
第四条凡列入本办法管理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建设责任制,并严格遵守招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建设原则第五条市“数字福州”建设领导小组是我市推进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协调机构。
市“数字福州”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数字办)承担市“数字福州”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全市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建设、公安和国家保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我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二)采用的技术成果在国内本行业技术领域中具有较高水平,建设方案切实可行;(三)对相关产业发展或本领域信息化建设具有带动作用,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四)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具有较强的实用性,能解决信息化发展的实际问题;(五)项目建设单位明确,项目资金落实;(六)遵守信息化项目建设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
省级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4.07.23
•【字号】闽建科〔2024〕32号
•【施行日期】2024.07.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省级工
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建科〔2024〕32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管理,引导建筑业企业总结先进适用施工方法,探索推广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智能建造关键技术研发应用,提高科技创新水平和施工效率,提升施工质量安全水平,省住建厅组织修订了《福建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23日。
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通知》、省政府《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本级数字福建公共平台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建设运营活动。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数字福建公共平台是指为社会和政务部门提供公共信息技术支撑、信息资源、信息应用和信息安全等服务的全局性、基础性平台或行业综合性平台。
公共平台具有基础性、开放性和公益性特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是— 1 —指政府授权项目实施机构与社会资本合作伙伴,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补贴和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长期合作关系,共同为政府或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实施机构包括政府授权的数字福建技术服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省属国有电子信息企业、省属国有网络企业或其他相关机构。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社会资本合作伙伴包括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或其他投资、经营主体,以及为平台建设而新设立的项目公司。
第七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数字福建公共平台项目建设运营可以采取以下模式:(一)特许经营模式:对于具有明确的“使用者付费”基础,并且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等方式。
福建省重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闽政[2002]2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2]2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重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福建省重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和规范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省重点建设项目优质高效地建成投入使用,促进省级社会事业重点项目顺利建设,实现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事业的全面进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省重点项目),是指使用或主要使用国有资金(含国有融资资金)建设、事关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的骨干项目,从以下六个方面的项目中选定:(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重大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三)重大工业或技改基建项目;(四)重大社会事业项目;(五)其他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六)本省辖区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直接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二条省重点项目开工报告已获批准或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列为在建省重点项目;按建设程序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尚未批准开工的,列为预备省重点项目。
工业技改类省重点项目的开工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跨年度在建省重点项目,原则上转为下一年度省重点项目;列为预备省重点项目后两年内未能获准开工的,暂不列为省重点项目。
第三条省重点项目名单每年确定一次。
每年底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计委)对全省的建设项目进行综合比选后,商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预备省重点项目与在建省重点项目名单,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公布。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向省计委提出本地区和本部门的下年度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或推荐省重点项目。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和可能,适时制定保障省重点项目实施的有关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省重点项目建设应采用科学管理方法,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的施工方法,努力提高建设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0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于伟国2016年10月15日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务数据管理,推进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和开放开发,加快“数字福建”建设,增强政府公信力和透明度,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务数据采集处理、登记汇聚、共享服务、开放开发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数据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依法经授权、受委托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和公共服务企业(以下统称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集和获取的或者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所产生的数据。
第三条政务数据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并遵循统筹管理、充分利用、鼓励开发、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政务数据管理和开发利用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设区市人民政府承担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数据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数据的统筹管理、开发利用和指导监督等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数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务数据管理的相关工作。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建筑[2003]70号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建筑[2003]70号)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根据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开展2002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03]60号)精神,今年的资质年检试行网上年检。
为保护福建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现将《福建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二00三年八月二十七日附件:福建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保护《福建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和计算机应用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使用《福建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信息采集、申报、加工、存储、传输、检索、审批、审核等处理的省直有关部门、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新设立建筑业企业应通过《福建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
第四条涉及企业资质管理的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技术力量、主要机械设备、工程业绩、统计报表、企业信用档案等企业数据,建筑业企业应通过《福建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实时更新和补充。
第五条省直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福建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受理和审批(审核)企业资质申报、年检和企业数据的变更和补充。
第六条《福建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和资料是省直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管理的重要依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电子政务外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电子政务外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9•【字号】闽政办[2010]153号•【施行日期】2010.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电子政务外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0〕15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规范全省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工作,推进我省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福建省电子政务外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福建省电子政务外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福建省电子政务外网(以下简称政务外网)的管理,保障网络安全可靠运行,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外网是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的组成部分,是覆盖省-市-县-乡的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专网,政务外网与政务信息网物理隔离,与互联网逻辑隔离。
凡属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范畴及不需要在政务信息网上部署的业务应用,原则上应纳入政务外网运行。
第三条根据政务外网所承载的业务和系统服务类型的不同,在逻辑上,将政务外网划分为公用网络区、专用网络区和互联网接入区三个功能域。
其中,公用网络区用于实现各部门、各地区互联互通,专用网络区用于实现不同部门或不同业务之间的虚拟专用网(VPN)相互隔离,互联网接入区用于实现面向社会的公共服务需求。
第四条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直属企业、驻闽部队和武警部队、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申请接入政务外网。
凡接入福建省电子政务外网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接入单位),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接入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政务外网危害国家安全、处理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和集体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12•【字号】榕政综[2005]226号•【施行日期】2005.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05]2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八月十二日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和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活动,提高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水平,促进信息化建设快速、协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印发<“数字福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程序暂行办法》以及《“数字福建”建设项目评估及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市本级财政投入的信息化项目,软件开发投资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或系统集成投资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适用本办法。
财政投入方式包括:(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地位;(三)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公共应用软件开发、信息网络安全项目;重点行业信息应用系统;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信息化示范项目;信息化推进和关键技术应用的软课题研究等。
单纯购买计算机硬件设备及软件产品不在此范围。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建设原则第四条“数字福州”建设领导小组是我市推进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协调机构。
市政务信息中心承担“数字福州”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全市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市发展计划、财政、科技、建设、公安和国家保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数字文旅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数字文旅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17•【字号】闽政办〔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数字文旅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4〕1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关于推动数字文旅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4月17日关于推动数字文旅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和旅游数字化发展的决策部署,落细落实省委和省政府做大做强做优文旅经济的部署要求以及《福建省推进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新形势下促进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措施》等有关文件精神,以科技赋能和数字化带动全省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围绕做大做强做优文旅经济,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坚持把数字文旅建设作为发展文旅经济的基础性、先导性工程,推动文旅服务提质,扩大文旅产品供给,促进文旅消费升级,全力推进文化强省建设,助力打造世界知名旅游目的地。
融入“数字福建”建设框架,构建支撑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的“1+2+3+N”数字文旅发展格局,“1”即融合建设贯通全域文旅数据资源的大数据中心,“2”即完善提升数字文旅政务管理、综合服务“两个平台”,“3”即赋能文化遗产、文旅产业链和文旅消费“三个重点领域”,“N”即打造多个数字文旅应用场景。
力争到2025年,文旅数据资源网络在全省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市级以上文化场馆和文艺院团实现100%覆盖,县级以上数字公共文化服务实现100%覆盖,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数字化监管实现100%覆盖。
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和规范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促进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项目分类第一条数字福建骨干工程,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需要,围绕发展规划的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带有全局性、基础性、综合性特点的信息化建设的骨干工程项目。
第二条数字福建示范工程,是指根据社会不同层面和领域的实际需求,运用基本成熟的信息技术,在不同的应用领域进行系统集成和应用验证,为大规模推广应用提供示范样板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信息技术应用项目,是指根据各部门、各行业的实际需求和条件,应用信息技术开发、整合、利用信息资源,开发信息应用软件和信息应用系统,以及运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电子商务应用的项目。
第四条数字福建其它建设项目,是指为促进数字福建相关产业的发展,完善数字福建建设环境、开展政策法规研究、培养人才队伍、增强创新能力的项目。
第二章选项条件第五条符合数字福建十五建设发展规划和信息技术发展方向,符合数字福建有关的标准、规范、要求。
1第六条采用的技术成果应在国内本行业技术领域中具有较高水平,原则上应经省部级以上单位认证,建设方案确实可行。
第七条符合相关产业或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对相关产业发展或本领域信息化具有带动作用,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应面向应用,需求迫切,目标明确,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能解决信息化发展的实际问题。
第九条业主明确、领导重视、有相应的技术队伍,具有组织实施、管理项目、保障安全可靠运行的能力。
第十条项目资金落实,筹资渠道明确。
第三章审理程序第十一条项目审批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项目业主单位或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根据数字福建建设发展规划,在省数字办制定年度项目建设计划之前编制项目建议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数字办审查,省计委审批。
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审批通过后,项目单位委托有相关咨询或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及项目概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数字办,数字办按照数字福建建设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组织专家论证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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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9-10-22 | 信息来源:| 点击数:
为加强和规范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促进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项目分类
第一条数字福建骨干工程,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需要,围绕发展规划的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带有全局性、基础性、综合性特点的信息化建设的骨干工程项目。
第二条数字福建示范工程,是指根据社会不同层面和领域的实际需求,运用基本成熟的信息技术,在不同的应用领域进行系统集成和应用验证,为大规模推广应用提供示范样板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信息技术应用项目,是指根据各部门、各行业的实际需求和条件,应用信息技术开发、整合、利用信息资源,开发信息应用软件和信息应用系统,以及运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电子商务应用的项目。
第四条数字福建其它建设项目,是指为促进数字福建相关产业的发展,完善数字福建建设环境、开展政策法规研究、培养人才队伍、增强创新能力的项目。
第二章选项条件
第五条符合数字福建"十五"建设发展规划和信息技术发展方向,符合数字福建有关的标准、规范、要求。
第六条采用的技术成果应在国内本行业技术领域中具
有较高水平,原则上应经省部级以上单位认证,建设方案确实可行。
第七条符合相关产业或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对相关产业发展或本领域信息化具有带动作用,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应面向应用,需求迫切,目标明确,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能解决信息化发展的实际问题。
第九条业主明确、领导重视、有相应的技术队伍,具有组织实施、管理项目、保障安全可靠运行的能力。
第十条项目资金落实,筹资渠道明确。
第三章审理程序
第十一条项目审批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项目业主单位或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根据数字
福建建设发展规划,在省数字办制定年度项目建设计划之前编制项目建议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数字办审查,省计委审批。
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审批通过后,项目单位委托有相关咨询或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及项目概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数字办,数字办按照数字福建建设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组织专家论证评估。
第十四条省数字办根据数字福建发展规划的要求和专家的意见,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及项目概算提出综合的审核意见后,提交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资金来源:单位自筹、企业投入、银行贷款、财政性资金补助等。
第十六条项目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技术开发、购置软、硬件和必要的基础设施、以及人员培训等。
第十七条对财政性补助的资金必须严格按照省有关预算内资金的管理办法,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和挪用。
对违反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数字福建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策划、筹资、建设、经营、偿还贷款等全面负责。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包括软件开发)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承包商,对涉密的项目建设,应由具有保密资质的系统集成商承建。
第二十条对建设项目内容如有重大调整,须重新论证,并上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二十一条对建设项目超概算的投资,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
并将情况上报省数字办。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实行年度检查、中期评估和监理制度,适时处理建设中有关问题。
对于组织实施不力或发生重大变化的,要及时调整或终止执行建设计划。
第二十三条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的领导,认真做好项目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及时研究分析、解决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对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要说明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十四条项目业主要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质量,按期完成。
每半年进行一次小结,年终进行年度总结,并将情况上报省数字办。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成后,项目业主依照数字福建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组织专家进行检查验收,并将验收结论报备省数字办。
对不能按预期目标进行验收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处理。
项目验收两年内,将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的技术经济情况进行后评估。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中应遵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数字办解释。
附件1:数字福建建设项目建议书编写提纲
一、项目概述
(一)项目名称
(二)业主单位
(三)工程背景
(四)建设规模
(五)投资概算
二、项目的意义与必要性
三、现状及需求分析
四、建设内容、方案、规模
五、系统功能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六、建设工期及时间安排
七、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法人及协作单位概况
八、投资估算、资金筹措
九、效益分析
附件2:数字福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编写提纲
一、项目概述
(一)项目名称
(二)业主单位
(三)工程背景
(四)建设规模
(五)投资概算
(六)设计依据
(七)设计范围
(八)设计分工
二、现状与需求分析(详细描述项目现有软硬件、人才基础情况和业务需求、数据量大小)
(一)项目的意义和建设必要性
(二)现状分析(描述现有的信息化建设情况)
(三)需求分析(描述业务需求和数据量大小)
三、总体设计
(一)建设目标(描述从用户角度看到的系统所实现的全貌)
(二)建设内容(详细程度达到可以作为验收的依据)
(三)系统的总体结构
1.设计原则
2.总体拓扑结构
(四)信息的分类编码体系
(五)质量保证体系(列出系统设计所遵循的标准)
四、建设方案
(一)网络(通过分析和比较,推荐2至3种系统建设方案)
1.广域网(描述与国家系统、数字福建基础设施、下级系统、横向系统、互联网以及内部网的关系;描述系统采用的各种接入方式)
2.局域网(系统内所有信息点的网络设计,包括结构、类型及采用的技术)
3.IP地址及域名系统(包括与国家系统、数字福建以及下级系统的地址规范)
4.网络管理系统(描述网管系统的类型、功能、管理范围以及操作规程)
(二)主机及存储系统(通过分析和比较,推荐2至3种系统建设方案;包括小型机、PC服务器和存储设备的业务应用范围、功能指标、以及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
(三)系统软件(通过分析和比较,推荐2至3种系统软件的类型、购买数量、版本及应用范围)
1.操作系统
2.数据库管理系统
3.应用服务器软件
4.群件系统
5.工具软件
(四)应用软件
1.业务处理流程
2.功能设计(细化到模块)
3.数据库设计
4.技术路线
5.开发方案
(五)其他系统(通过分析和比较,推荐2至3种系统建设方案)
1.安全系统(根据系统的安全密级要求设计,包括防火墙、防病毒、入侵检测、漏洞扫描、身份认证、数字签名、信息加密、系统安全、制度建设等)
2.外部设备
3.布线系统
4.机房(根据系统的安全等级要求设计机房装修和硬件设备,包括电源系统、保密措施、空调、防雷、地线等)
5.接口系统(各系统之间的连接设计)
(六)关键技术
(七)标准化工作
(八)数据采集(数据采集的来源、方式、主体等)
五、设备配置及安装(包括逻辑设计中出现的所有设备,每个设备均包括型号及性能指标参数)
(一)网络设备
(二)存储设备
(三)主机设备
(四)安全设备
(五)外部设备
(六)布线方案
(七)机房设计
(八)应用软件运行环境
六、培训及维护
(一)应用培训(详细列出培训计划)
(二)运行测试设计(列出测试方案)
(三)系统维护机制与定员(提出系统运行所需的人员配备等必要条件及管理机制)
七、项目实施
(一)项目管理
(二)项目建设工期及进度计划(项目进展跟踪,为分期验收提供依据)
(三)施工注意事项
八、概算编制
(一)编制说明
1.编制依据
2.各种费率的取定
3.概算修改内容
4.工程投资
(二)概算表格
九、项目招标方式
十、图纸
十一、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附件3:数字福建建设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封面格式(请使用A4规格纸张)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地址:
邮编:
项目单位分管领导: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主持部门:
申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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