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2017〕7号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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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试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试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试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闽建法〔2002〕148号(2003年2月1日起施行)各设区市建设局:现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试行办法》、《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试行办法》、《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管理试行办法》等四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详见附件1-4),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函告省厅法规处、建筑业处。

附件:1.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试行办法2.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试行办法4.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管理试行办法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附件1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试行办法第一条为正确依法行使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具体监督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法律赋予招标人的权利依法受到保护,任何行政监督机关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设置审批核准环节,已经设置的,一律废止。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专用本(2017年修订版)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专用本(2017年修订版)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专用本(2017年修订版)报建编号:____(由省行政监督平台报建系统生成)__招标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招标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招标人:_____________ _ ___(盖单位电子公章)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电子公章)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人:______________ _ 招标文件编制日期:年月日使用说明1.《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版)》(以下简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的,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工程招标项目。

2.《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包括第1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2章“投标须知”、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5章“工程量清单及计价”、第6章“招标图纸”、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和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

3.《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由《通用本》和《专用本》两部分构成。

其中,《通用本》适用于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每个招标项目不再另行发布。

《专用本》由招标人按照《通用本》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并结合招标项目具体情况进行编制。

4.《通用本》的内容原则上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如确实需要修改或补充的,应当在《专用本》中相应章节进行修改或补充。

5.《通用本》和《专用本》以及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如有时)的内容为对应关联关系,可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通用本》与《专用本》约定不一致的,以《专用本》为准;《专用本》无约定的,从《通用本》的约定;《通用本》或《专用本》与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约定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不同时间对同一内容存在不同约定时,以最后约定的内容为准。

福建省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工作办法(试行)(闽建【2017】8号

福建省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工作办法(试行)(闽建【2017】8号

福建省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工作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结合我省实际和推广随机抽查工作部署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称“省住建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省住建厅负责开发全省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双随机”系统(下称“‘双随机’系统”),作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的业务平台。

“双随机”系统所需的工程项目库,与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实时对接。

工程项目库信息包括建设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工程项目信息等。

第五条省住建厅每年开展全省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原则上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同步开展。

单独开展全省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时,则由2人以上工作人员从工程项目库随机抽取检查项目。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年建筑市场检查次数和抽查项目数量,但每年不少于2次。

同一年度内省住建厅已经检查的项目一般不作为本年度内市、县级检查对象。

第六条省级检查人员库由省住建厅负责建立和管理,成员由专家和执法人员组成,总人数不少于100人,专家不少于50人。

检查人员信息包括姓名、年龄、所在单位、职务、所属库级、地区、联系电话(手机)、学历、职称等。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检查人员库。

检查人员库应当定期更新。

第七条入选检查人员库的专家应当由施工管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业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闽建〔2017〕5号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

闽建〔2017〕5号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施工评标活动,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竞争机制,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以下简称“工程”)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

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工程的规模和标准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另行发布。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评标。

其中,招标控制价在800万元及以下(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另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工程,可以采用简易评标法评标。

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收都不可耻。

——阿卜·日·法拉兹第四条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均分为A、B两类,A类适用于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工程,B类适用于未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以下简称“信用分”),均为省住建厅通过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网站:)公布相应工程类别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

第五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对每组投标文件按资格文件、技术文件(如有)、商务文件三阶段进行评审,前一阶段评审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对于技术文件采用暗标的方式进行评审的,经评标委员会同意,可以在资格文件评审之前进行技术文件评审。

第二章招标控制价和K、Q值第六条招标控制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国家和省现行计价办法,省住建厅颁发的计价定额(没有发布的,按国家计价定额)、费用定额、人工费指数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明确作为计价依据的材料信息价(其他材料价按市场询价)确定,严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收都不可耻。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修订版)》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闽建筑[2018]30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8.09.17
【实施日期】2018.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
文件(2017年修订版)》的通知
(闽建筑〔2018〕30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有效遏制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省厅组织修订并形成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修订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修订版)》的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根据《关于施工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闽建筑
〔2018〕29号)的规定,增加投标文件雷同认定及处理事项,并相应调整评标办法和标准、开标记录表和投标保函。

福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

福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

福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福建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工程设计质量,根据《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建筑工程设计市场特点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按照《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所确定的标准依法进行招标。

同一个项目的设计不得肢解规避招标。

第四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应当采用比选的办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承担大中型设计项目招标的代理机构,应当具有类似项目的设计招标经验。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的设计人承担的工程设计内容和范围。

招标人原则上应约定由中标人承担方案设计及后续阶段设计和服务工作。

对于特殊项目,招标文件约定中标人仅承担方案设计的,则应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图设计的设计人。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规定,提出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设计资质等级要求,不得随意提高资质等级标准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规模提出拟担任设计项目负责人的国家注册建筑师执业证书等级。

第七条建筑工程设计的招标,应当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其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出售、答疑和澄清、截标、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中标结果公示等招投标活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八条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福建省招标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闽发改政策〔2006〕1147号)规定发布招标公告。

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闽建〔2017〕7号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办法(试行)

闽建〔2017〕7号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办法(试行)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工程招投标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依法履行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区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督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同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县级以下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省级及以上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工程所在地在县行政区域内的,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设区市城区内的,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具体监督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 1 -责实施。

第四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设置审批核准环节,已经设置的一律废止。

任何行政监督机关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监督机关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省行政监督平台”),采用下列方式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一)接受招标文件等材料的备案;(二)通过视频监控或录像方式对开标、评标活动过程实施监督;(三)依法接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或信访并进行处理;(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上级监督机关可以对下级监督机关实施的行政监督活动进行层级指导、检查。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各县(市、区)住建局,经开区住建局: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n>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闽建(201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8年4月17日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闽建(2018)3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建立统一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交易规则,我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4月2日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的设计人承担的工程设计内容和范围。

招标人原则上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由中标人承担方案设计及后续阶段设计和服务工作。

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建筑工程、景观绿化工程,对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和省重要大型工程,可按相关规定采用直接委托、邀请招标方式发包。

“对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是指机场候机楼、火车站、汽车站、图书馆、博物馆、大剧院、美术馆、档案馆、展览馆、文献馆、科普馆、纪念馆、体育场馆、会议中心、医院、学校等具有特定功能要求的公共建筑。

2017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文件范本

2017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文件范本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专用本(年修订版)报建编号:招标项目名称:云霄县陈岱峰外小学教学综合楼工程招标项目编号:E招标人:云霄县陈岱中心小学(盖单位电子公章)招标代理机构:锐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单位电子公章)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陈政育招标代理机构编制人:刘健招标文件编制日期:年月日使用说明.《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年版)》(以下简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年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的,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工程招标项目。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包括第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章“投标须知”、第章“评标办法和标准”、第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章“工程量清单及计价”、第章“招标图纸”、第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和第章“投标文件格式”。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由《通用本》和《专用本》两部分构成。

其中,《通用本》适用于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每个招标项目不再另行发布。

《专用本》由招标人按照《通用本》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并结合招标项目具体情况进行编制。

.《通用本》的内容原则上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如确实需要修改或补充的,应当在《专用本》中相应章节进行修改或补充。

.《通用本》和《专用本》以及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如有时)的内容为对应关联关系,可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通用本》与《专用本》约定不一致的,以《专用本》为准;《专用本》无约定的,从《通用本》的约定;《通用本》或《专用本》与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约定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不同时间对同一内容存在不同约定时,以最后约定的内容为准。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以双下划线或加黑斜体字标识的内容为实质性要求;以空格下划线标示的,由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或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填入具体内容。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小项目施工简易招标投标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小项目施工简易招标投标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小项目施工简易招标投标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8.0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小项目施工简易招标投标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按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福建省监察厅关于公布福建省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报》(闽发改法规〔2013〕480号)的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试行)》及其补充规定进行修订,形成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小项目施工简易招标投标办法(试行)》的征求意见稿。

现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民意征集”栏目在全省范围征求意见,同时也可书面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处。

意见征集截止时间:2013年8月19日。

联系方式:传真:*************,电子邮箱:*************。

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小项目施工简易招标投标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小项目施工简易招标投标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健全完善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制度,推进源头防腐工作,降低工程招投标社会成本,提高招标投标效率,按照《关于公布福建省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报》(闽发改法规[2013]480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建筑市场监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没有特殊技术要求、符合下列工程规模的,采用本办法:(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及以下;(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机电设备安装(不含设备费)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依法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估算价1000万元及以下;(三)虽在第(一)、(二)项规定的规模以上,但招标人自愿采用本办法招标的。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市场秩序,根据《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闽政办〔2013〕8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含园林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综合评价。

第三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和成果质量的量化评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以及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为全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开发全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网址:),发布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全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 1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监管权限,负责在本辖区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各级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组织开标、评标活动实施评价。

第五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实施评价,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及时采集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按照规定通过“福建省招标代理管理信息系统”和“省外入闽招标代理企业信息登记系统”登记企业信息。

(最新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专用本(2017年修订版) - 副本

(最新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专用本(2017年修订版) - 副本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专用本(2017年修订版)报建编号:____(由省行政监督平台报建系统生成)__招标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招标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招标人:_____________ _ ___(盖单位电子公章)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电子公章)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人:______________ _ 招标文件编制日期:年月日使用说明1.《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版)》(以下简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的,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工程招标项目。

2.《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包括第1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2章“投标须知”、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5章“工程量清单及计价”、第6章“招标图纸”、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和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

3.《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由《通用本》和《专用本》两部分构成。

其中,《通用本》适用于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每个招标项目不再另行发布。

《专用本》由招标人按照《通用本》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并结合招标项目具体情况进行编制。

4.《通用本》的内容原则上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如确实需要修改或补充的,应当在《专用本》中相应章节进行修改或补充。

5.《通用本》和《专用本》以及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如有时)的内容为对应关联关系,可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通用本》与《专用本》约定不一致的,以《专用本》为准;《专用本》无约定的,从《通用本》的约定;《通用本》或《专用本》与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约定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不同时间对同一内容存在不同约定时,以最后约定的内容为准。

福建省建设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试行办法-

福建省建设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试行办法-

福建省建设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试行办法正文:---------------------------------------------------------------------------------------------------------------------------------------------------- 福建省建设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试行办法(2003年4月7日)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以及对投诉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监督机关)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投标投诉(以下简称投诉)。

上级监督机关收到投诉,可以转交下一级监督机关处理,也可以会同下一级监督机关处理。

第四条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包括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投诉,并对投诉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投诉材料应描述基本事实、现状及已经或者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并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

投诉材料应署真名,并注明投诉人的联系方式(包括电话、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法人单位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监督机关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受理:(一)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文件、答疑会纪要,下同)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收到招标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向监督机关投诉的;(二)投诉人对资格预审结果有异议,在收到资格预审结果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监督机关投诉的;(三)投诉人认为评标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不公正、不公平行为,在中标结果公示期内向监督机关投诉的。

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_

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_

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福州市辖区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的附属设施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发包:(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二)建筑面积达XX平方米以上;(三)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园林绿化工程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发包:(一)单项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二)绿化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

私人投资和外商独资的工程,可以直接发包。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依法对全市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申请人或者投标人就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中未规定的内容做出承诺。

禁止招标人以任何方式逼迫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工期定额及省、市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确定招标工程的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工期。

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不得将招标工程的材料设备、装饰装修、弱电、暖通、消防等专业配套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招标人不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九条在福州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各类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实施的综合评价。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若干规则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若干规则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若干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建立统一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交易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工程施工监理招标项目实行电子招标投标。

招标投标参与各方应当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数据规范》等有关规定,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电子交易平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认证,通过检测、认证后方可使用,且应满足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管需要。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已建立工程报建系统且招标人已按要求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省行政监督平台推送相关数据,招标人无需另行填报。

第五条委托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成立不少于3人的项目组。

项目组成员由项目负责人、招标文件编制人和其他成员组成,并应当为本单位人员且符合下列要求:(一)项目组成员应当熟悉工程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招标投标流程及相关业务知识。

(二)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且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时间不少于3年。

(三)招标文件编制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且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时间不少于1年。

福建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福建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建市〔2017〕14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工程监理市场监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二)有满足工程施工监理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三)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现行的相关规定确定监理发包价,并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示。

招标人应明确监理服务期,如不能明确的,以确定的施工工期为准。

招标人有要求监理人提供保修期阶段的监理服务的,应按规定另行计算监理服务收费,并在招标文件发包价中单列。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监理发包价有异议的,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招- 2 -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异议。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

经核实,异议属实的,应予以纠正。

第五条发包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工程监理项目的评标办法可采用经评审的选取法,发包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监理项目的评标办法应采用综合评标法(评标办法的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

发包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200万元以下的工程监理项目采用有限数量入围评审制。

投标人数量不多于(含)50家时,全部入围。

投标人数量多于50家时,公开随机抽取50家入围。

发包价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工程监理项目采用信用分档评分制。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版)》宣贯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版)》宣贯


三、3.1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 级 资 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无需资质的项目,从 其规定)
备注:1、根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若干 规则(试行)》(闽建【2017】6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招标文件 中不得同时设置总承包资质和其承包工程范围中已涵盖的专业承包资质 要求,不得提出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质资格要 求”。
例如: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承包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 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 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智能化、防雷等配套工程。 2、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根据《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实施计划》(闽 建筑[2014]21号)的规定,“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邀请招标工 程项目,邀请参与投标的龙头企业不得少于3家。非国有投资的邀请招 标工程项目,鼓励邀请龙头企业参与”。 3、建市【2014】159号文总则规定,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 发包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4、《关于工程承发包与建筑业企业新资质管理规定衔接有关问题的通 知》(闽建筑【2015】5号)规定,对于原《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建市〔2001〕8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中被取消的土石方、混凝土预制 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等 七个专业承包资质,除前期“三通一平”中的土石方工程和单独立项的 专业工程外,建设单位应当随总承包工程一并发包。直接发包的土石方
五、3.4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投 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不得低于60分;以联合体参与投标 的,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按具有 (建筑工程、市政公 用工程) 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联合体成员中的最低企业季度信 用得分确定。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可通过福建省建 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从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登录)查询。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2017.9.7)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2017.9.7)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施工评标活动,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竞争机制,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以下简称“工程”)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

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工程的规模和标准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另行发布。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评标。

其中,招标控制价在800万元及以下(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另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工程,可以采用简易评标法评标。

第四条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均分为A、B两类,A类适用于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1 -分值的工程,B类适用于未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以下简称“信用分”),均为省住建厅通过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网站:)公布相应工程类别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

第五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对每组投标文件按资格文件、技术文件(如有)、商务文件三阶段进行评审,前一阶段评审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对于技术文件采用暗标的方式进行评审的,经评标委员会同意,可以在资格文件评审之前进行技术文件评审。

第二章招标控制价和K、Q值第六条招标控制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国家和省现行计价办法,省住建厅颁发的计价定额(没有发布的,按国家计价定额)、费用定额、人工费指数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明确作为计价依据的材料信息价(其他材料价按市场询价)确定,严格实行编、审分离,其成果文件应当明确所采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或生产厂家以及质量等级。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版)》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闽建筑[2017]48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7.11.14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修订版)》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
招标文件(2017年版)》的通知
(闽建筑[2017]48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鉴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于近日印发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经研究,省厅对2017年10月24日印发的《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版)》(闽建筑〔2017〕43号,以下简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部分条款进行相应调整,现予重新印发,闽建筑〔2017〕
43号文件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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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
行政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工程招投标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依法履行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区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督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同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县级以下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省级及以上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工程所在地在县行政区域内的,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设区市城区内的,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具体监督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
责实施。

第四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设置审批核准环节,已经设置的一律废止。

任何行政监督机关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监督机关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省行政监督平台”),采用下列方式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一)接受招标文件等材料的备案;
(二)通过视频监控或录像方式对开标、评标活动过程实施监督;
(三)依法接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或信访并进行处理;
(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上级监督机关可以对下级监督机关实施的行政监督活动进行层级指导、检查。

第六条监督机关主要对以下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是否具备法定招标条件;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是否存在违法发包;
(三)招标人采取的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是否符合项目审批部门的核准意见;
(四)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有相应代理资格,是否在资格许
可范围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五)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依照法定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活动,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招标过程各项文件的报备手续;
(六)招标文件是否使用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编制;
(七)投标人是否依法参加投标活动;
(八)评标委员会组建、组成及其评标活动是否依法进行;
(九)招标人是否依法确定中标人和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招标人是否依法处理异议;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依法签订合同。

第七条监督机关应当按以下程序接受备案材料:
(一)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的项目的备案材料应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

(二)对不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应予退回并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须补充的材料。

(三)对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应当接受备案并出具签收单。

监督机关接受备案后,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内容的,应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发出责令招标人改正通知。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处理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向发出改正通知的监督机关陈述理由和依据。

第八条监督机关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投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处理。

对部分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监督机关可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部分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部分不予受理,并在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明确不予受理的内容及理由。

第九条监督机关收到投标人投诉时,应当先通过电话录音或当场核实签字等方式对投诉件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一)投诉人是法人的,核实对象为法定代表人,核实内容包括投诉书是否由其本人亲自签字、公章是否真实、联系人或授权代表是否为本单位人员。

(二)投诉人是个人的,核实对象为投诉人本人,核实投诉书是否由其本人亲自签字。

核实对象不配合监督机关核实工作的,监督机关应当做好记录以及录音资料保存并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理,对其投诉不予受理。

第十条监督机关收到反映招投标问题的信访,属于《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予以受理并按信访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反映招投标问题的其他事项,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第十一条决定受理的投诉,监督机关必要时可通知招标人暂缓发出中标通知书或暂缓签订合同。

监督机关可视情况,将投诉事项转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

监督机关可以建立招投标投诉处理会商机制,召集内部相关
机构、法律顾问对调查情况进行会商,必要时还可与发改、法制、司法以及相关行政、司法机关进行会商。

监督机关处理招投标投诉或者招标人处理异议,调查有关情况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十二条受理投诉的监督机关及承办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妥善保管和使用投诉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借阅、扣压、销毁;
(二)严禁将投诉情况、投诉人信息透露给被投诉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有可能对投诉人产生不利后果或对投诉处理活动产生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
(三)严禁向无关人员或单位透露投诉处理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监督机关应当建立投诉处理过程中无关人员或单位打听处理情况的登记制度和经办人员未向无关人员或单位透露处理过程中有关情况的承诺制度。

第十三条监督机关依法做出的投诉处理决定或不予受理决定,应当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发出。

第十四条下级监督机关向上级监督机关请示有关招投标问题的,应当以书面的方式进行。

请示的问题具有普遍性的,上级监督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监督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关招投标政策咨询,但不得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
构有关具体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业务咨询,不得参与招标文件编制的讨论。

第十六条省行政监督平台、省公共服务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将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产生的电子招投标资料按规定做好归档保存工作,自评标结束之日起要至少保存十年,并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监督机关对招投标投诉及处理过程和监管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材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七条省行政监督平台应建立技术支撑体系,完善工作机制,满足调阅招投标存档资料的需要。

招投标存档资料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复制。

有关部门、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出具本单位介绍信,并经监督机关批准。

查阅、复制时,监督机关应派人到场配合。

查阅、复制者应注意材料保密,并对其使用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监督机关发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其招标投标活动:
(一)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则的;
(三)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及时制止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无法挽回损失的。

第十九条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信用管理,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信用体系建设的统一部署,将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纳入信用评价。

监督机关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予以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给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审计部门依法对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进行审计监督,对中标人收取的工程款资金流向进行延伸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抄送有关监督机关。

建立健全打击串通投标联动工作机制和招投标“黑名单”制度。

第二十一条监督机关应当充实招标投标监督执法力量,加强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

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违法干预或影响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二)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三)参与本部门监管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
(四)泄露应当保密的资料和有关情况;
(五)收受招标投标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施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闽建筑〔2009〕32号)和《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试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闽建法〔2002〕148号)附件1、附件3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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