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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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广东省农村宅基地补偿新标准,广东省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有哪些

2022年广东省农村宅基地补偿新标准,广东省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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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国家政策对⼴⼤⽼百姓⼜有什么新福利?⼩编这带⼤家⼀起去看看⼴东省农村宅基地补偿新标准和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农村房屋拆迁的补偿范围是什么?⼀般来讲,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项⽬包括三种即:⼀、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补偿,⼆、对宅基地使⽤权的补偿,三、其他补偿包括搬家费、过渡费、拆迁奖励等费⽤。

主要的补偿来⾃于对房屋和宅基地使⽤权的补偿,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有着显著的区别。

对房屋的补偿,主要考虑房屋的产权⼈,以及那些对房屋建设做过贡献的⼈,主要从出资和出⼒两个⽅⾯加以证明。

对宅基地使⽤权的补偿,考虑到宅基地使⽤权是以户为单位申请的,⽽且是⼀户⼀宅,所以在拆迁前⾝为宅基地的申请⼈之⼀,并且没有另⾏申请宅基地,应该享有获得宅基地补偿的权利。

2、农村房屋拆迁⼀般补偿如何计算?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建筑⾯积的⼟地使⽤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可以在乡(镇)⼟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中⼼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积;被拆迁⼈使⽤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由建设单位⽀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组。

潮州城乡宅基地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潮州城乡宅基地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潮州市城乡宅基地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城乡宅基地住宅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潮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潮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潮州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及县(区)政府(管委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用地和建筑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消防、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

(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适度集中布局;(三)建筑设计应当安全、适用、经济、美观,体现村居地域特色。

编制和修改村庄规划,应当按照适度集中布局的原则规划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第五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优先利用空闲地、原有宅基地和未利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六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按照适度集中布局的原则实行规划管理和用地管理,并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但使用原有宅基地(含本办法施行前已分散布局的宅基地,下同)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除外。

在城市(镇)规划区外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或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鼓励交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也可以由村(居)民自建。

第七条城乡规划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技术标准有规定的区域,按照城乡规划执行;尚未编制城乡规划或者已经编制城乡规划但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技术标准未作规定的区域,按照下列规划技术指标执行:(一)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其规划技术指标为:1.容积率:不大于3.0;2.建筑密度:不大于35%;3.绿地率:不小于30%;(二)村(居)民自建农村村民住宅的,其规划技术指标为:1.建筑层数和层高:建筑层数不得超过4层,高度不得超过15米。

广东宅基地面积标准

广东宅基地面积标准

广东宅基地面积标准在中国的城乡建设中,宅基地是一种重要的土地利用方式,它不仅关系到农村居民的住房问题,也涉及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广东作为中国南方的经济大省,对宅基地面积标准的规定也备受关注。

下面将就广东宅基地面积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的相关规定,广东省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分为两类,即农村居民建房宅基地和农村居民建房宅基地外的附属建筑宅基地。

对于农村居民建房宅基地,其面积标准为不超过800平方米;对于农村居民建房宅基地外的附属建筑宅基地,其面积标准为不超过200平方米。

这一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广东省土地资源的实际情况,既满足了农村居民的住房需求,又避免了过度占用土地资源。

其次,广东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制定还充分考虑了农村居民的实际生活需要。

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的规定,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不仅要满足农村居民的住房需求,还要考虑到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

因此,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不宜过大,以免造成农村土地资源的浪费和过度集中。

这一规定的出台,有利于促进广东省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保障了农村居民的基本居住权益。

再次,广东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制定还充分考虑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需要。

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宅基地制度已成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的宅基地面积标准,不仅考虑了农村居民的实际生活需要,还充分考虑了农村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这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有利于促进广东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

综上所述,广东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土地资源的实际情况、农村居民的生活需要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需要,具有很高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既满足了农村居民的住房需求,又有利于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相信在广东省政府的领导下,宅基地制度将会不断完善,为广东省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基础。

广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广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合法土地财产权利,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依法批准(或合法使用)建设住宅占用的农村集体土地。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其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的安排与使用应当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标准控制、依法审批的原则。

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应当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依法履行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制定本市、县宅基地管理细则。

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规划、房管、林业、农业、水利、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第五条乡(镇)政府应当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造住宅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原则上不再安排单宗分散的宅基地。

城市、镇规划区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造住宅应当符合乡(镇)规划、村庄规划。

第六条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建设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鼓励和支持有条件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公寓式住宅。

广东宅基地面积标准

广东宅基地面积标准

广东宅基地面积标准广东省是我国经济发达的地区之一,宅基地政策一直备受关注。

宅基地面积标准是指在广东省内,农村居民建设宅基地的土地面积标准。

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上划拨给农村居民个人或家庭建房、生产、生活的土地,是农村居民建房的基础。

根据广东省相关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宅基地面积标准与农户家庭人口数量挂钩。

根据广东省的规定,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与农户家庭的人口数量有直接关系。

一般来说,农户家庭人口越多,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就越大。

这是为了满足农村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其次,宅基地面积标准与土地利用规划挂钩。

广东省对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也与当地的土地利用规划有关。

在制定宅基地面积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合理规划宅基地的面积,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另外,宅基地面积标准与农村居民的实际需求挂钩。

在制定宅基地面积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农村居民的实际需求,根据他们的生活习惯、生产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宅基地的面积标准,确保宅基地能够满足农村居民的实际需求。

总的来说,广东省对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制定是综合考虑了农户家庭人口数量、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农村居民的实际需求等因素。

合理的宅基地面积标准不仅能够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还能够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在实际操作中,政府部门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宅基地面积标准,并严格执行,确保宅基地政策的落实。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宅基地的规划管理,防止出现过度规划、滥用宅基地等问题,保护好农村土地资源,促进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广东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合理的宅基地面积标准能够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希望相关部门在制定宅基地面积标准时,能够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制定合理的标准,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

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标准版)

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标准版)

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问题是怎么来的一般而言,住宅与土地是不可分割的,作为公民的私财,可以继承、转让和买卖。

宅基地则是一个中国特色问题。

下文是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最新消息,欢迎阅读!《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送审稿)》征求意见此前呼之欲出的允许宅基地在本镇、本集体内部相互买卖政策,在省政府法制办昨日(5日)公开征求意见的《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中有了体现。

送审稿指出,符合相关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同意,可以购买本镇区域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并取得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

如若该办法获得通过,今后我省农村宅基地将可以在本镇、本集体内部流转。

专家指出,这或将成为广东在集体土地流转政策方面迈出的先行先试的一步,也将解决洗脚上田进城农民所持宅基地的处置问题。

严禁城镇居民买宅基地需要分户、宅基地灭失或者不能使用、外来人口落户、村庄改造搬迁;;;;今后,只要符合以上四种情况之一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送审稿的规定,可以购买本镇、本集体内其他成员的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

送审稿指出,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售依法取得的一户一宅之外的农村房屋,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权相应转让。

在有条件放开的同时,送审稿也明确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附着物。

此外,新批准每户宅基地的面积为: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且不低于上述标准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禁止再申请宅基地。

宅基地闲置两年可回收送审稿强调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应当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同时提出了一户一宅的原则,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

但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可以永久持有。

若出现宅基地闲置两年、建新屋不拆旧屋、已迁入新村、户口迁移、使用权人死亡等情形,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注销其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者撤销有关批准文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韶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

韶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

韶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韶府令第60号)《韶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6月23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郑振涛二○○九年七月八日韶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高效节约集约、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改善农村居住环境,维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城镇化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新建、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的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贯彻统一规划、适度超前、加强管理的原则。

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含出嫁女、入赘户和离婚、丧偶的妇女),符合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

第四条严格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制度。

宅基地的选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

第五条市、县(市)两级人民政府依法行使宅基地的有关审批权,其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农村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使用人有长期使用的权利。

农村宅基地使用人可以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杂舍、仓库、畜禽舍、沼气池等供居住和使用,可以在房前屋后的宅基地上、空闲地上种植花草、树木。

国家因建设需要征用农村宅基地,或依法重新规划土地时,应当依法对农村宅基地使用人给予补偿。

使用人应当服从国家建设需要的统一规划。

第七条符合规划的村、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使用权。

禁止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为国有。

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第八条行使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得超出确定的宅基地范围,不得妨碍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2023修正版宅基地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管理办法1. 引言宅基地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上,供农村居民居住和发展农业生产、经营等活动使用的土地。

为了更好地管理宅基地,保障农村居民的权益,制定了本《宅基地管理办法》。

本文档旨在明确宅基地的管理方式,包括宅基地的定义、使用权取得、使用条件、使用期限、管理责任等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宅基地管理。

2. 定义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组织通过法定程序划拨给农村居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的土地。

宅基地包括自建房屋用地、传承用地和其他附着用地。

- 自建房屋用地:指农村居民个人或家庭自行建设住房用地。

- 传承用地:指农村居民将宅基地以后代传承的方式继续使用的土地。

- 其他附着用地:指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依法发展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附属用地。

3. 使用权取得农村居民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农村居民身份,农业户口;- 年满十八周岁;- 本人或者家庭成员在所在乡镇居住满三年;- 无不良记录,没有被判刑、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等行为;- 确实需要宅基地,并具备相应的建设能力。

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村居民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相关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并缴纳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 使用条件农村居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需遵守以下使用条件:- 宅基地仅供农村居民用于居住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通过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屋来满足住房需求;- 不得将宅基地用于其他非法用途;- 不得将宅基地转租、出售、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 应按照乡镇政府的要求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5. 使用期限宅基地的使用权期限原则上为70年。

使用权期满后,若仍有居住需要的,可以继续续期。

宅基地使用权续期应当提前一年向所在乡镇政府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续期费用。

6. 管理责任宅基地管理主体是乡镇政府,其主要责任包括:- 制定宅基地管理方案和实施细则;- 监督宅基地使用情况,防止违规使用;- 定期核查宅基地使用权,并对满足续期条件的农村居民进行续期审批;- 解决宅基地纠纷和矛盾,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宅基地的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中山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有哪些

中山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有哪些

中⼭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有哪些中⼭市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的规定是,要求各地乡镇政府部门完善⼟地利⽤总体规划,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计划管理,对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办法要尽量完善,严格贯彻落实⼀宅⼀户的规定,农村宅基地证的发证⼯作由市县国⼟资源部门负责。

1、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地规模(⼀)抓紧完善乡(镇)⼟地利⽤总体规划。

国⼟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地范围内,做好村镇建设规划。

各地要结合⼟地利⽤总体规划修编⼯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地利⽤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地规模。

经批准的乡(镇)⼟地利⽤总体规划,应当予以公告。

(⼆)按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地。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城镇和中⼼村集中。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区,防⽌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次”。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地的要求,⿎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

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三)加强⽤地计划管理。

省级⼈民政府国⼟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农村宅基地占⽤农⽤地年度计划执⾏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得超计划批地。

各县(市)每年年底应将农村宅基地占⽤农⽤地的计划执⾏情况报省级⼈民政府国⼟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农村宅基地占⽤农⽤地应纳⼊年度计划。

省(区、市)在下达给各县(市)⽤于城乡建设占⽤农⽤地的年度计划指标中,可增设农村宅基地占⽤农⽤地的计划指标。

农村宅基地占⽤农⽤地的计划指标应和农村建设⽤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积挂钩。

县(市)国⼟资源管理部门对新增耕地⾯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地转⽤指标⽤于农民住宅建设。

2、改⾰和完善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四)改⾰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

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2021-11-0114:26【大中小】【我要纠错】「失效日期」1991.08.23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省国土厅、市(地)、县(市)国土局(处),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土地统一管理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土地管理法》和本实施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三条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只有按原确定用途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土地所有权;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将农业用地改为非农业用地,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到同级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和更换证书。

除依法划拨的土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国有农林牧渔业用地的面积和界线。

第四条集体或个人承包经营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依法划定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只有按原确定用途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土地所有权。

不得擅自在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地上毁田打坯、建房、葬坟和开矿。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变更,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换发证书。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非农业建设使用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颁发。

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明确其使用权。

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所有的单位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领取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证书,明确其所有权。

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向县级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领取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证,明确其使用权。

使用跨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土地的单位,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土地证书,明确其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潮州城乡宅基地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潮州城乡宅基地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潮州市城乡宅基地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城乡宅基地住宅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潮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潮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潮州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及县(区)政府(管委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用地和建筑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消防、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

(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适度集中布局;(三)建筑设计应当安全、适用、经济、美观,体现村居地域特色。

编制和修改村庄规划,应当按照适度集中布局的原则规划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第五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优先利用空闲地、原有宅基地和未利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六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按照适度集中布局的原则实行规划管理和用地管理,并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但使用原有宅基地(含本办法施行前已分散布局的宅基地,下同)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除外。

在城市(镇)规划区外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或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鼓励交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也可以由村(居)民自建。

第七条城乡规划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技术标准有规定的区域,按照城乡规划执行;尚未编制城乡规划或者已经编制城乡规划但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技术标准未作规定的区域,按照下列规划技术指标执行:(一)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其规划技术指标为:1.容积率:不大于3.0;2.建筑密度:不大于35%;3.绿地率:不小于30%;(二)村(居)民自建农村村民住宅的,其规划技术指标为:1.建筑层数和层高:建筑层数不得超过4层,高度不得超过15米。

广州市宅基地管理办法

广州市宅基地管理办法

广州市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组织按照一定标准无偿分配给本集体成员的,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广州市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住宅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城市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的空闲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

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应当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补充耕地。

第六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编制各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予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第七条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应当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

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人均居住面积标准和人口增长率等因素,制定并公布各村的人均居住面积和规划期内建设用地面积总量。

第八条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农村村民可以户为单位申请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建设非公寓式住宅,有条件的村推广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建设用地。

新批准的住宅建设用地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

广东宅基地面积标准

广东宅基地面积标准

广东宅基地面积标准在广东省,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用于建房、种植和养殖的土地,是农村居民的生产和生活基地。

宅基地面积标准是指规定的宅基地使用的土地面积范围,对于农村居民而言,宅基地面积标准直接关系到他们的住房条件和生产生活水平。

因此,了解广东宅基地面积标准对于农村居民来说至关重要。

根据广东省有关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的自然资源、人口密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一般来说,广东省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是根据家庭人口数量来确定的。

目前,广东省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是每人15平方米至30平方米不等。

具体的标准如下:首先,对于单身农民,宅基地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

这意味着单身农民在建房时,每人可使用的土地面积为30平方米。

其次,对于已婚农民家庭,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15平方米。

这意味着已婚农民家庭在建房时,每人可使用的土地面积为15平方米。

最后,对于有特殊情况的农民家庭,宅基地面积标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比如,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或者老年人的,可以适当增加宅基地面积。

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面积标准的确定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基本居住需求和生产生活需求,同时也要兼顾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因此,在规划宅基地时,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宅基地面积,避免浪费和滥用土地资源。

总的来说,广东省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是根据家庭人口数量来确定的,旨在保障农民的基本居住和生产生活需求。

了解并遵守宅基地面积标准,有利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改善农民的居住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宅基地政策,更好地满足农民的需求,推动农村建设和发展。

广东省农村宅基地建设许可证申请流程

广东省农村宅基地建设许可证申请流程

广东省农村宅基地建设许可证申请流程
广东省宅基地申请流程具体如下:
一、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调查符合建房条件的,可填写用地申请表,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二、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提供的资料:
1、建房户关于使用宅基地或生产经营性用地的申请;
2、《个人建房用地审批呈报表》或《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呈报表》;
3、村、组已履行张榜公布的证明材料;
4、属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须提供城建规划部门的审查意见或用地规划许可证;
5、属违法用地补办手续的,须附违法用地处理结案材料及落实情况。

6、占用耕地的,必须提供耕地占用税缴费凭证。

三、农村建房收费标准:农村村民经批准使用宅基地,每户缴纳5元土地证书工本费;涉及占用耕地的,应按照《土
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由村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验收;严格实行耕地占补平衡,耕地占补措施不落实的,一律不批准占用耕地建房。

广东宅基地面积标准

广东宅基地面积标准

广东宅基地面积标准广东省是我国经济发达的地区之一,宅基地制度在农村地区得到了广泛的实施。

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上,为农民住房建设和生产生活所需建设的用地。

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一直是农民关心的问题,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广东宅基地的面积标准。

首先,根据广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的面积标准是根据农村居民的实际需求和土地资源的供给情况来确定的。

一般情况下,宅基地的面积应当能够满足农村居民住房建设和生产生活的需要,保障农民的基本居住权益和生产条件。

其次,根据广东省相关政策规定,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一般是根据家庭人口数量和生产生活需要来确定的。

一般情况下,每户农户的宅基地面积不得低于一定的标准,以保障农民的基本居住和生产条件。

此外,根据土地资源的供给情况和农村居民的实际需求,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再者,广东省还规定了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要求。

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不仅要满足农民的实际需求,还要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因此,在确定宅基地的面积标准时,还要考虑土地资源的承载能力和生态环境的保护需求,合理规划宅基地的利用和布局。

最后,广东省还规定了宅基地的管理和使用要求。

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不仅要求合理,还要求农民合理使用宅基地,不得随意闲置、滥用和破坏宅基地。

同时,宅基地的管理和使用还需要遵守土地利用规划,合理规划和布局宅基地,保障农民的基本居住和生产条件。

综上所述,广东宅基地的面积标准是根据农民的实际需求和土地资源的供给情况来确定的,一般情况下会根据家庭人口数量和生产生活需要来确定。

在确定宅基地的面积标准时,还要考虑土地资源的承载能力和生态环境的保护需求,合理规划宅基地的利用和布局。

同时,宅基地的管理和使用还需要遵守土地利用规划,合理规划和布局宅基地,保障农民的基本居住和生产条件。

希望广东省能够进一步完善宅基地制度,保障农民的基本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广东宅基地面积标准

广东宅基地面积标准

广东宅基地面积标准广东省宅基地是指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划拨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使用、管理的土地。

宅基地是农村居民宅基建设和宅基地承包经营的基础,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村居民居住条件、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宅基地面积标准,广东省政府制定了相关政策,并对宅基地面积作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广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广东省对宅基地面积标准做出了如下规定,一般情况下,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家庭实际居住和生产需要的合理面积。

具体来说,宅基地面积应当根据家庭人口数、生产经营规模和土地资源状况等因素进行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宅基地面积。

一般情况下,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在特殊情况下,为了满足农村居民的实际需求,广东省政府还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

例如,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家庭因灾、因病、因残、因失、因婚丧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宅基地面积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宅基地面积。

但增加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且不得超过合理需要的面积。

此外,广东省还规定了宅基地面积标准的调整机制。

根据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人口的变化、农村居民居住条件的改善等情况,可以适时调整宅基地面积标准。

但调整宅基地面积标准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总的来说,广东省对宅基地面积标准的规定,旨在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村居民居住条件,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相关政策,确保宅基地面积标准的科学合理,切实维护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农村居民也应当依法使用宅基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为农村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韶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

韶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

韶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正文:----------------------------------------------------------------------------------------------------------------------------------------------------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韶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6月23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郑振涛二○○九年七月八日韶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高效节约集约、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改善农村居住环境,维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城镇化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新建、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的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贯彻统一规划、适度超前、加强管理的原则。

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含出嫁女、入赘户和离婚、丧偶的妇女),符合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

第四条严格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制度。

宅基地的选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

第五条市、县(市)两级人民政府依法行使宅基地的有关审批权,其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农村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使用人有长期使用的权利。

农村宅基地使用人可以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杂舍、仓库、畜禽舍、沼气池等供居住和使用,可以在房前屋后的宅基地上、空闲地上种植花草、树木。

国家因建设需要征用农村宅基地,或依法重新规划土地时,应当依法对农村宅基地使用人给予补偿。

广州市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穗府[1995]82号

广州市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穗府[1995]82号

广州市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广州市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1995年7月11日以穗府[1995]82号文印发)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农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所辖八区范围内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使用集体土地的,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广州市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的主管机关。

区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镇国土所负责实施本辖区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的管理。

第四条农村居民建设住宅应符合区、镇(街道)、村建设规划。

第五条农村居民建设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的空闲地和荒山、荒坡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

第六条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限于使用人兴建自住房屋,禁止非法买卖、出租或以合作建房的形式变相买卖土地。

第七条下列人员可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一)本村有常住户口的村民。

(二)离婚后返回本村落户的原本村村民及其抚养的子女。

(三)回原籍落户的职工、复退军人和离退休干部。

(四)回家乡定居的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申请住宅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出售、出租、赠与住宅或将住宅用于其他用途后,再申请新的宅基地的。

(二)不合理分户超前建房的。

(三)不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农村居民兴建住宅,每户用地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下列标准:(一)人均耕地不足0.5亩的地区:4口人以下户40平方米;5至7口人户50平方米;8口人以上户6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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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合法土地财产权利,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依法批准(或合法使用)建设住宅占用的农村集体土地。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其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的安排与使用应当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标准控制、依法审批的原则。

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应当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依法履行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制定本市、县宅基地管理细则。

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规划、房管、林业、农业、水利、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
第五条乡(镇)政府应当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造住宅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原则上不再安排单宗分散的宅基地。

城市、镇规划区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造住宅应当符合乡(镇)规划、村庄规划。

第六条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建设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鼓励和支持有条件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公寓式住宅。

第七条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应当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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