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个税“临界点”及计算方法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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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个税“临界点”及计算方法探讨

时至年底,年终奖如何发放又成了大家热议的一个话题,就此,业内人士近日向本网来稿,以今年3月份广州日报的一则关于年终奖计算的文章为例,详细分析了年终奖的计算方法以及注意事项。

2010年3月24日,《广州日报》以“多发1元,多缴2万”、“税前收入多一元,税后所得差一截”、“年终奖多1000元,税后少250元”等标题,用了半版位置对全年一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征存在的“临界点”进行了报道。次日,各地市级的日报纷纷全文转载。在个人所得税越来越贴近工薪阶层的今天,这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很吸引读者的眼球。那究竟什么是“临界点”?到底目前个人所得税“临界点”存在什么问题?笔者就此进行了初步的探讨,供纳税人和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事实上,全年一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征是否合理这个话题由来已久。2005年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下发以后,年终奖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5年多来一直就这样在争论中计征,在计征中争论。那么,个人所得税计征的临界点所指的是什么呢?姑且用《广州日报》刊登的案例介绍一下:

案例:《年终奖多1000元税后少250元》

陈女士去年获得的年终奖为24000元,扣除税收后,最后拿到手的钱为21625元;王女士去年的年终奖为25000元,比陈女士多1000元,扣除税收后,最后拿到手的钱只有21375元,比陈女士反而少250元。

陈女士的年终奖为24000元,分摊至12个月后所得数额为2000元,而王女士的25000元年终奖分摊至12个月后为2083.33元。根据9级超额累进税率表,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2000元的,适用税率为10%,超过2000~5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15%。

陈女士年终奖适用税率为10%,年终奖应纳税速算公式为24000×10%-25=2375元;而王女士适用税率为15%,年终奖应纳税速算公式为25000×15%-125=3625元。王女士年终奖收入多了1000元,支付的个人所得税却要高1250元。

里面提到的24000元就是其中一个临界点,只要超过1元甚至1分钱,例如24001元,计算就会发生一些奇怪的反差。到底这个计算依据是什么呢?《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都没有明细规定,但在国税发[2005]9号文第二条规定中讲到了这样的计算方法:“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根据这个计算方法,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计征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临界点”。

也许有人会问:为什么每月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会出现临界点,一放到年终奖计算就冒出来这么一个东西呢?答案是计算方法决定计算结果。

每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是:月应纳税额=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适用税率进行计税。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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