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图文解释-昆明市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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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条例

昆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标准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主城四区(五华、盘龙、官渡与西山,含空港经济区)、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和呈贡县(不含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托管区域)的行政管辖范围内进行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在《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晋宁县五个乡镇(昆阳、晋城、古城、新街、上蒜)与嵩明县三个乡(滇源、大哨、阿子营)的行政辖区以及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应参照本规定执行;在《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各级规划区由所在的县(市)、区政府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规划管理技术要求。

第三条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的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执行。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与土地使用性质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在规划管理过程中,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可遵循兼容性原则,确定其具体的适建范围。

在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明确兼容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内容的,根据附录3表规定确定其土地使用的适建范围。

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约利用,完善功能,改善环境”的原则合理布局。

主城二环路内,应当强化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完善和提升城市中心区功能,重点发展金融、商业、商务等功能,严格控制居住项目建设;积极推进“城中村”改造,提高路网密度,增加公共绿地,改善交通环境;严禁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和以批发为主的市场建设,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仓库等设施,促进新增建设项目向三环路以外区域发展,工业向园区集中。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与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与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城市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与经批准的《昆明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与标准,结合昆明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昆明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与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编制与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与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坐标系统。

昆明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与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昆明城市规划区根据经批准的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在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与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执行。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与本规定表2-1的规定执行。

凡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与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主城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调整功能”的原则。

第七条主城二环路内用地性质以金融、生产性服务业、商务办公、商贸等为主,调整居住用地,严格控制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与以批发为主的市场建设,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仓库与综合性大型医疗机构等设施。

在文物保护单位与建筑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确需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规范、标准与规划的要求;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与保护建筑相协调,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用地与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用地与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昆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草案)(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目录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退让................................................................... 第六章建筑和绿化景观控制.............................................. 第七章停车和地下空间...................................................... 第八章公共服务设施 .......................................................... 第九章特定区域................................................................... 第十章乡村规划................................................................... 第十一章附则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昆明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昆明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精细化管理背景下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研究——以《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为例

精细化管理背景下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研究——以《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为例

精细化管理背景下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研究——以《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为例2云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昆明 650228【摘要】: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近期颁布的《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2版),与《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有较大差异,本文通过从精细化管理的角度综合分析研究在建筑专业方面的差异相关内容,从颁布背景、主要特点、部分重点条文内容细化对比等相关方面对新的时代条件下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精细化编制及执行提出新的思考。

【关键词】: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建筑专业对比;精细化管理1、颁布背景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国务院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该文件要求对标准化工作进行深化改革,同时相关国家规范如城市居住区设计标准、昆明市城市设计导则、昆明市建设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实施纲要等修订出台,各建设单位及民众等对原管理技术规定的提出反馈意见,参考发达地区精细化管理经验,促成本次《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规”)2022版的修订。

2、主要特点技规(2016版)与(2022版):总体将规定从75条减少为67条,特点一,对已颁布上位法规的即作为依据,与之保持一致;特点二,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特点三,对公共空间质量提升的条款着重修订;特点四,根据实际审批需要,明确部分要求内容;特点五,对空间质量、公共设施等各方面,进行精细化管控的修订。

3、《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与(2022版)对比针对技规(2016版)与(2022版)的对比研究,本文将首先进行总体区别对比,然后对实际工作中指导性强的部分精细化管控的重点条款进行梳理,整理出总则、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筑间距与退让、城市空间景观与建筑形态、交通与停车设置、地下空间利用、乡村规划建设、指标计算规则等几个方面,进行对比研究:(1)总体区别总体上,新技规的条文由原75条调整为67条,其中48条根据国家地方规定、优化城乡空间质量、反馈建议等进行优化修订;18条重复上位法规的内容进行删除;5条结合最新国家及地方规定发展趋势进行增加。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政府文件完整版)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政府文件完整版)

【标题】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题注】《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已经2016年1月29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16年3月27日公布,自2016年6月10日起施行。

【文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颁布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时效性】有效【颁布日期】2016/03/27【实施日期】2016/06/10【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建口【执法主体部门】市规划局【正文】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第三章建筑间距7第四章建筑退让10第五章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17第六章道路交通与停车设置19第七章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24第八章市政工程27第九章乡村规划建设36第十章附则39附录一名词解释40附录二计算规则43附录三建设项目日照分析规则46附录四道路红线切角示意54附图城市规划区各类范围线示意图55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5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其他各县(市、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在城市功能和发展有特殊要求的地段或区域,应当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中作出特别说明,并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执行。

第三条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保护、各项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以批准的保护规划为依据。

第四条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的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执行。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带附表全面版)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带附表全面版)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2016年6月10日执行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第三章建筑间距 (7)第四章建筑退让 (10)第五章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 (17)第六章道路交通与停车设臵 (19)第七章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 (24)第八章市政工程 (27)第九章乡村规划建设 (36)第十章附则 (39)附录一名词解释 (40)附录二计算规则 (43)附录三建设项目日照分析规则 (46)附录四道路红线切角示意 (54)附图城市规划区各类范围线示意图 (55)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56)—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其他各县(市、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在城市功能和发展有特殊要求的地段或区域,应当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中作出特别说明,并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执行。

第三条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保护、各项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以批准的保护规划为依据。

第四条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的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执行。

— 2 —城市建设用地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约利用,完善功能,改善环境”的原则合理布局。

第六条建设用地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使用性质,其适建范围应当符合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图文解释-昆明市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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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图文说明
昆明市规划局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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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图文说明
第六条 建设用地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使用性质,其适建范围 应当符合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或调整中,可将使用性质互补、环境要求相容且相互间 没有不利影响的用地混合设置。各种使用性质的地上建筑面积应当按用地的混合比例 分别计算。
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要求,幼儿园规模不宜过 大,为保证保障幼儿园的管理、安全、服务质量,超过12班的幼儿园原则上做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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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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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图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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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城市总 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 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 其他各县(市、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在城市功能和发展有特殊要求的地 段或区域,应当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或专项规划中作出特别说明,并按经批 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执行。
《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包括: 以滇池流域为核心的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 官渡区、西山区和呈贡区全部行政辖区范围以 及滇池流域所涉及到的晋宁县六个乡镇(昆阳 镇、晋城镇、宝峰镇、新街乡、上蒜乡、六街 乡)嵩明县两个乡镇(滇源镇、阿子营乡)的 行政辖区范围,总面积4060平方公里。城市规 划区范围外的其他各县(市、区)(见图示) 结合各自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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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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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间距第三十二条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

建筑间距应当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有关建筑日照间距的计算标准,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三条多层住宅建筑、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表6-1的规定。

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当不大于14m;山墙宽度大于14m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点式住宅不宜进行拼接,特殊情况确需拼接的,拼接不得超过二幢。

对按表6-1规定计算的建筑间距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当按消防间距或通道的实际要求进行控制。

第三十四条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二进行控制。

第三十五条面宽不超过25m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三进行控制,且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

第三十六条面宽超过25m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按照表6-1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规定控制,但山墙有居住开窗的,间距不小于13m。

第三十八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控制;(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建筑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执行;(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建筑设计防火安全规范的规定控制。

第三十九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南侧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当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同时,在二环路外,不小于相邻建筑高度的1.3倍;在二环路内,不小于相邻建筑高度的1.2倍。

第四十条非居住建筑(本规定第三十九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⒈南北向的,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0m;⒉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3m。

昆明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透空率的条文

昆明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透空率的条文

旗开得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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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建筑高度和生态景观控制
第四十条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城市主干道、主要景观路、河流两侧、广场和其它开敞空间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
求,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
丰富,与城市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
(二)临湖、临河、临山体地区、临景观路、临公共绿地一线布置的主体建筑之间开敞面的宽度总和不宜少于其规划用地相应一侧面宽的50%;
临城市主干道一线布置的主体建筑之间开敞面的宽度总和不宜少于
其规划用地临路一侧面宽的40%;。

2012年正式版-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2年正式版-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托管区域和其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及省、市工业园区进行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在上述区域以外的各级规划区由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根据昆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城市功能、城市规划建设等方面有特别要求的,昆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特定区域,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特定区域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特定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要求。

第四条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保护、各项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以批准的保护规划为依据。

第五条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的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约利用,完善功能,改善环境”的原则合理布局。

本市城乡用地及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执行(见附录三)。

第七条建设用地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使用性质,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及调整内容中,可以设置混合用地,将功能用途互利、环境要求相似且相互间没有不利影响的用地混合设置。

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作为归类的依据,同时不同用途功能的建筑规模,一般按照地上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

第八条建设项目地块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原则上应当按规划控制道路红线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规划建设;对无法成街坊整体开发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统一开发建设。

昆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说明

昆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说明

昆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说明1. 引言昆明市作为云南省的省会和经济中心城市,城市规划管理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提升居民生活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档旨在向相关从业者和公众介绍昆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保障城市的健康发展。

2. 规划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和修复的城市规划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利用规划、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

3. 规划编制要求为了保证城市规划的科学、合理和可持续,昆明市要求规划编制需满足以下要求:•遵循国家和省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考虑城市的自然、历史、文化等特点•结合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可持续发展要求•公众参与,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统筹协调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和规划,推动城市功能和品质提升4. 规划申报程序根据昆明市的规定,城市规划项目的申报程序如下:1.申报材料准备:申请人应准备完整的申报材料,包括规划报告、工程设计图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2.技术评审:相关部门将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评审,评估规划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3.公示和听证:评审通过后,将对规划方案进行公示和听证,接受公众的评议和建议。

4.批准和备案:根据评审结果和公众的意见,相关部门将对规划方案进行批准或备案。

5. 规划执行与监管昆明市将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加强对规划项目的监管和检查,确保规划的有效执行。

具体措施包括:•加强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惩罚•定期进行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优化规划管理流程•组织规划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对城市规划的认识和理解6. 规划更新和调整随着城市发展和社会进步,昆明市将不断对城市规划进行更新和调整。

规划更新的具体步骤如下:1.调研和分析:通过调研和分析,了解城市发展的需求和变化。

2.编制方案:根据调研结果,编制规划更新方案。

3.公示和听证:对规划更新方案进行公示和听证,接受公众的评议和建议。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将于2006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规定》给消费者带来了什么前几年,老百姓买房子,最看重的是房屋面积,面积差异的纠纷是这一时期房屋买卖纠纷中最常见的形式.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将买房与提升生活品质联系起来,开始关注所购楼盘的周围环境和配套公共设施等更能体现楼盘品质的要素,因此,诸如绿化面积争议、公建设施争议、楼房间距不足引发的采光权争议、噪声等环境污染争议、停车位争议等新型纠纷形式层出不穷,但《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往往没有相关约定,导致消费者举证及诉讼发生严重困难,难以取得理想的效果.案例一绿化面积不足引发的退房纠纷张小姐在看了某开发商的楼盘推介广告并听信了售楼小姐对楼盘周围环境尤其是绿化面积达50%的承诺后放心购买了某楼盘内一套价格不菲的房屋.等到开发商通知接房那天,张小姐看到所交房屋的绿化与宣传相距甚远,于是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但诉讼到法院后,却因《商品房购销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广告宣传中“给您原始森林般的享受”含义不明确以及张小姐委托测量的绿地率35%与绿化面积50%含义不一致等原因而败诉.如果张小姐购买的是2006年1月1日《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施行后通过规划审批的楼盘,张小姐就会胜诉.根据该《规定》第五章中二环路内区域商品住宅绿地率不得低于40%,二环路外区域商品住宅绿地率不得低于45%的规定,只要张小姐委托测量得出的绿地率小于该标准,张小姐就可以据此要求撤销合同.案例二没建小区幼儿园引发的退房纠纷莫先生有一对可爱的龙凤双胞胎儿女,因此,莫先生买房时对小区是否有幼儿园特别在意.在看到“本公司将投资建设能照看300个孩子的市级幼稚园,您的孩子可就近入学”的宣传后,莫先生断然下单购买了该开发商开发的某楼盘房屋.但等到交房时却不见幼稚园的影子,问开发商,答曰:本公司是想投资建设幼稚园,但不是在该小区内,也不是现在而是将来,您的孩子可就近入学离这儿约两公里的某机关幼儿园.莫先生气愤之余提起诉讼要求退房,终因约定不明而败诉.2006年1月1日即将施行的《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四章对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作出了明确规定:居住区人口达5000人应建幼儿园,达1万人应建小学,达2万人应建初级中学,达4万人应建完全中学;一类住宅即低层住宅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0.75个车位,二类住宅即除低层以外的其他普通住宅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0.5个车位;新建居住小区应当设置不少于一个以经营农副产品、小商品为主的超市。

昆明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

昆明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

昆明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第四十条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城市主干道、主要景观路、河流两侧、广场和其它开敞空间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丰富,与城市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二)临湖、临河、临山体地区、临景观路、临公共绿地一线布置的主体建筑之间开敞面的宽度总和不宜少于其规划用地相应一侧面宽的50%;临城市主干道一线布置的主体建筑之间开敞面的宽度总和不宜少于其规划用地临路一侧面宽的40%;(三)建筑最大面宽一般不宜大于60米;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大面宽不宜大于45米;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公共建筑与超高层建筑的最大面宽应根据相关规范通过设计合理确定;(四)高层居住建筑原则上宜设置凹阳台或封闭式凸阳台。

第四十一条新建建设项目除有特殊要求的外,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可以以花台、绿地、绿篱等作为用地边界的隔离带;因使用功能等特殊原因确需修建围墙的,需按程序报批,并应符合以下要求:围墙退让城市道路红线1.5米以上;围墙应设计为通透式,有特殊要求需建封闭式围墙的,并应对其饰面及外观进行美化处理。

第四十二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需进行建筑附属广告设置的,应结合建筑设计整体考虑,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应当与建筑物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消防安全。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当在方案审批时预留广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其建筑物上增设户外广告;已经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户外广告位置、尺度应与审批图纸相符。

第四十三条建筑物的太阳能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空调器室外机等,应当结合建筑造型,进行一体化设计。

第四十四条为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和城市景观的优化、美化而进行的危旧房屋的维修,不得移动基础、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层数、高度和体量等,其维修后的建筑风格应当与周边环境风貌和景观相协调。

昆明市城市用地与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昆明市城市用地与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征求《昆明市城市用地与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草案)》意见的通知为了增强政府规章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现将《昆明市城市用地与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对文本提出修改意见,并请于2008年6月20日17:00前通过电子邮件、邮寄、传真或者电话方式反馈昆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地址:昆明市东风东路17号邮编:650011联系电话及传真:3102676联系人:吴琳、许茹电子邮箱:kmfzb@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八年六月二日昆明市城市用地与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2)第三章重点区域 (5)第四章建筑容量 (6)第五章建筑间距 (7)第六章建筑退让 (10)第七章公共服务设施 (15)第八章绿化和景观 (18)第九章停车和地下空间 (20)第十章附则 (24)附录一名词解释 (24)附录二计算规则 (2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市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经批准的《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纲要),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昆明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确定的中心城区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等相关活动,除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外,还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规定。

本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其它城、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没有规定的内容,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编制各项规划和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设计应当采用昆明市统一的独立坐标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执行。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表2-1规定的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

(整理)昆明市用地与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整理)昆明市用地与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昆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草案)(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目录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 第三章建筑容量 ............................................................... 第四章建筑间距 ............................................................... 第五章建筑退让 ............................................................... 第六章建筑和绿化景观控制 ........................................... 第七章停车和地下空间 ................................................... 第八章公共服务设施 ....................................................... 第九章特定区域 ............................................................... 第十章乡村规划 ............................................................... 第十一章附则附录一名词解释 ............................................................... 附录二计算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昆明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昆明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昆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条例

昆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条例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经批准的《昆明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昆明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昆明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坐标系统。

昆明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昆明城市规划区根据经批准的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在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执行。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表2-1的规定执行。

凡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批准后执行第六条主城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调整功能”的原则。

第七条主城二环路内用地性质以金融、生产性服务业、商务办公、商贸等为主,调整居住用地,严格控制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和以批发为主的市场建设,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仓库和综合性大型医疗机构等设施。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确需新建建筑物的, 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划的要求;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相协调,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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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每所中学的设置规模宜为24-60班,每所小学的设置规模宜为24-48班,每 所幼儿园的设置规模宜为9-12班。
注:1.新建学校原则上应达到本表的合格标准, 改建和扩建学校参照基本合格的标准执行。
2.学校办学条件受到制约的情况下,经教育部 门同意用地标准可适当降低。
3.单个幼儿园规模一般不超过360人。
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当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建筑性质作为归类的依据。
B2 商务设施用地
1号地块
B2/R2 混合用地 2号地块
总平面图
用地性质
各地块住宅、商业办公面积及配比表
地块 1号地块 2号地块
用地类别 B2商务设施用地 B2/R2混合用地
混合比例 —
B2:R2=60%:40%
总建筑面积(㎡) 92380 58660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图文说明
昆明市规划局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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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图文说明
第六条 建设用地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使用性质,其适建范围 应当符合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或调整中,可将使用性质互补、环境要求相容且相互间 没有不利影响的用地混合设置。各种使用性质的地上建筑面积应当按用地的混合比例 分别计算。
昆明市规划局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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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图文说明
第十一条 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在符合《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建设保 护条例》规定的同时,还应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表2-3分级设置;用地面积不得小于表2-4的规定, 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国家规范及省相关规定执行。
商务建筑面积(㎡) 居住建筑面积(㎡)
92380
0
35196
23464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混合用地的综合建筑密度和综合绿地率,依据表2-1的
要求,按照用地的混合比例计算所对应指标的加权平均值。如2号地块的综合建筑密
度计算方法为:
(40% 60%) (25% 40%) 34% 60% 40%
图文说明--内部手册
昆明市规划局 二〇一七年 十一月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图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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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4 第三章 建筑间距 .....................................................................................................7 第四章 建筑退让.....................................................................................................33 第五章 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 38 第六章 道路交通与停车设置..................................................................................42 第七章 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49 第八章 市政工程.....................................................................................................50 附录二 计算规则.....................................................................................................20 附 图 城市规划区各类范围线示意图..................................................................58 用词说明...................................................................................................................59
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要求,幼儿园规模不宜过 大,为保证保障幼儿园的管理、安全、服务质量,超过12班的幼儿园原则上做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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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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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图文说明
昆明市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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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城市总 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 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 其他各县(市、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在城市功能和发展有特殊要求的地 段或区域,应当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或专项规划中作出特别说明,并按经批 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执行。
《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包括: 以滇池流域为核心的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 官渡区、西山区和呈贡区全部行政辖区范围以 及滇池流域所涉及到的晋宁县六个乡镇(昆阳 镇、晋城镇、宝峰镇、新街乡、上蒜乡、六街 乡)嵩明县两个乡镇(滇源镇、阿子营乡)的 行政辖区范围,总面积4060平方公里。城市规 划区范围外的其他各县(市、区)(见图示) 结合各自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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