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职证件被扣 法院判令公司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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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违约离职,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执业证件

职工违约离职,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执业证件

职工违约离职,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执业证件发布时间: 2009-11-5 14:24:52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8 )石民初字第4198 号原告苏某委托代理人郭秀娟律师被告北京某厂委托代理人郭某原告苏某与被告北京某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曲东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苏某委托代理人郭秀娟律师、被告北京某厂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某诉称,原告于2005 年1 月10 日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应于2009 年1 月9 日到期,2008 年6 月17 日,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且与被告协商一致,并于2008 年7 月25 日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第三十条之规定,被告应返还扣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正副本原件,以便原告向国家有关部门办理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证件变更手续。

但被告拒绝,故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1 、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正副本原件;2 、请求被告协助办理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证件变更手续;3 、请求被告支付损害赔偿金6644 元。

被告北京某厂辩称,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首先返还两个证件,我方认为两个证件不属于原告本人,在培训之前,都已签好协议,协议是有效的。

第二、原告在协议服务期限内没有服务完就离职,是原告违约在先。

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认为没有任何道理,故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5 年1 月n 日,苏某与北京某厂签订劳动合同书,期限为2005 年1 月1 日至2007 年1 月9 日。

2006 年12 月9 日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 的年1 月10 日至2009 年1 月9 日,其工作岗位为探伤工。

2005 年8 月24 日,苏某与北京某厂签订培训协议,由北京某厂出资,派苏某参加无损检测培训,双方约定:“… … 三、培训后考试合格者,取得的技术资格证书由企业保存管理,获得证书后,月基本工资增加叁佰元。

劳动合同法解读84: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解读84: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解读八十四: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以及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法律责任居民身份证是每一个公民的重要身份证件,颁发身份证是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违法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对用人单位违反这一规定,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要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同时,对此违法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这里的“有关法律”主要是指的《居民身份证法》。

居民身份证法颁布于2003年6月,该法对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发放、使用和查验等作出了规定。

该法第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

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根据这一规定,除了公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以及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执行监视居住的情形之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不得扣押他人的居民身份证。

企业扣押员工证件和收取押金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企业扣押员工证件和收取押金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82STATECRATF资讯·法律咨询企业扣押员工证件和收取押金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周律师,您好!我大学毕业后与上海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从事销售一职。

因为工作需要,经常要带客户到现场去看楼,因此公司给我们员工发放了工作服,并配置电动车作为交通工具,同时向我收取了人民币500元作为交通工具的押金,并开具了押金收据,公司同时告知我们将在员工离职时如数退还押金。

后来我通过努力,取得了行业协会发放的资格证书,因该证书需要找到公司注册方可启用,而公司也需要几名有该资格证书的人员的注册才能开展业务,故该证书一直被公司保管着。

去年底,我因为想有更好的发展,故向公司提出辞呈,得到公司领导同意并将电动车辆返还给了公司。

然而辞职后,我多次要求公司返还给我从业资格证书并退还我500元押金,公司却一直不予理睬,导致我离职后到新的公司应聘时因无法提供从业资格证书证明我的资质而无法被录用,造成我找新工作不顺利。

我想请问律师,公司这样克扣我押金及证书的做法是否合法?我该如何维权?赵先生■周曜竣/文赵先生,你好!根据你的上述描述,你们公司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招用员工,不得扣押员工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员工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员工收取财物。

你们公司克扣你的资格证书和押金无法律依据,此资格证书系行业协会发放给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的,理应由你本人持有。

且现双方劳动关系已终结,你要求公司返还从业资格证书并无不当,而公司更是不能向员工收取押金。

因此建议你依法先与公司进行交涉,若协商不成你可以依法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不服裁决的,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何谓担保民法意义上的担保是指债权人为确保债务得到清偿,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的物和权利上设定的,可以支配他人财产的一种权利的行为。

本案中所称的担保并不是民法意义上的担保,而是企业以此为名义非法向员工收取风险抵押金、扣押员工证件,财物的行为。

离职后建造师证书被扣证书培训费能否返还

离职后建造师证书被扣证书培训费能否返还

离职后建造师证书被扣证书培训费能否返还在某电力工程公司担任建造师的盛先生, 在离职后公司未返还其建造师证书。

为此, 双方闹上法庭。

近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公司返还盛先生建造师证书;盛先生要按公司规定支付培训等费用共计2465元。

离职建造师上法庭讨证书盛先生于2006年5月起在上海市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作, 于2007年9月离职。

盛先生在职期间, 参加了全国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 并于2006年10月获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培训及考试的相关费用2465元均由公司承担。

盛先生离职后, 公司未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归还他, 并于2008年1月在网上将该证书进行了注册。

2008年10月, 盛先生诉至法院, 称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使用证书, 要求公司停止注册使用该证书并返还;同时还要求公司按照所谓的市场惯例支付该证书的使用费15000元。

公司要求赔偿提起反诉应诉后, 公司表示不同意支付使用费;并提起反诉, 称根据公司《关于公司出资培训员工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 公司员工自取得考核合格证书之日起, 在本公司工作不满五年, 离开公司时, 须按年比例偿还所有培训费用;工作满五年以上的, 即免予偿还。

且由于盛先生复习迎考而影响了正常工作, 公司在盛先生培训复习阶段无法正常安排他到工地工作。

如果盛先生要求公司停止注册使用并返还证书, 则应向公司支付培训费、考试费、工本费共计2465元, 并赔偿因培训复习而影响正常工作给公司造成的损失6250元。

解析证书培训费能否返还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劳动者的执业资格证书应属劳动者本人所有。

公司在盛先生离职后未及时返还其所有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在网上注册使用, 显属不当, 现盛先生要求公司返还证书并停止注册使用该证书, 于法有据, 法院予以支持。

而盛先生要求公司支付证书使用费, 但未能就此提供相关证据, 故对该诉请, 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为盛先生参加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支付了相关费用, 现盛先生自愿返还, 于法不悖, 法院予以准许;但盛先生在培训考试期间, 并未脱产学习, 而是如常到公司处上班;公司称因考试而未安排盛先生正常工作, 存在损失, 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法院难以采信。

办理离职因培训协议,被扣证件和离职证明,公司是否违法?

办理离职因培训协议,被扣证件和离职证明,公司是否违法?

办理离职因培训协议,被扣证件和离职证明,公司是否违法?
办理离职因培训协议,被扣证件和离职证明,公司是否违法?
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岗位,3个月试用期,1年轮岗期,5年合约。

试用期间签被迫订一万元培训合同,不签就要离职,合同中也明确将培训作为员工考核定岗定薪晋升的依据。

培训聘请外部讲师:初级软件测试、java软件开发、项目管理。

培训后,颁发了公司盖得3项合格证书(行业内并不认可),仍然原系统开发岗位,待遇也没变。

现工作1年,提前半月申请离职。

问题1:办理离职,公司是否有权利以不是附属合同的培训为由拒绝办理离职相关手续?
问题2:培训协议是否存在违约?是否为被胁迫?培训是否为专业技能培训,或只是一般的岗前培训?。

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公司无依据处罚员工被判返还3.7万元

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公司无依据处罚员工被判返还3.7万元

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公司无依据处罚员工被判返还3.7万元2017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为考生们整理了备考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小编会第一时间更新哦。

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公司无依据处罚员工被判返还3.7万元朱兰入职北京一家投资咨询公司一年后,因请休病事假被单位以旷工为由,按每旷工一天扣除3倍工资的标准扣除了相当于她9个多月的工资。

由于她不认可单位对其未上班的行为属于旷工的认定,双方发生争议。

10月23日,朱兰告诉记者,在公司坚持按照本单位未经民主程序、未向员工公开的内部规章制度规定确认其请假行为属于旷工的情况下,她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了仲裁。

仲裁裁决支持她的请求后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根据公司对朱兰所谓的“旷工”行为作出的3个处分,认定朱兰请假属实、并非旷工。

同时,认定该公司的做法无合法依据,遂判决公司向朱兰返还被扣工资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37594.98元。

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可在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时,公司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

近日,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判决执行。

三个月内病休37天公司扣除万元工资今年31岁的朱兰在大学读的是经济学专业。

毕业一年后,她于2012年6月1日入职该公司。

公司根据其特长,安排她担任金融事业一部经理职务,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在职期间,我的工作岗位比较稳定。

直到2013年5月,公司才调整了我的工作岗位。

”朱兰说,她在本公司正常工作至2015年8月27日。

离职前,其工资构成是1900元基本工资+提成工资。

谈起与公司之间的争议,朱兰说,那是由于自己患病引起的。

“2013年5月至7月,我患了心肌炎,并向公司请休病假。

”朱兰说,她向公司提交的请假资料有:秦皇岛市某医院病历,病历载明她于当年5月2日、6月3日、7月1日到医院就诊,医嘱内容为“建议休息”。

按照医嘱,她在相应期间内分别休假1天、22天、14天,合计37天。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或收取劳动者财物的承担什么责任?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或收取劳动者财物的承担什么责任?

⽤⼈单位扣押劳动者⾝份证等证件或收取劳动者财物的承担什么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并以每⼈五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这⼀规定明确了⽤⼈单位扣押劳动者证件和收取劳动者财物的法律责任。

这⼀规定有三⽅⾯内容:其⼀,扣押证件的法律责任。

居民⾝份证等证件是劳动者流动的⾝份证明,⽤⼈单位扣押了劳动者的居民⾝份证等证件,等于限制了劳动者的⼈⾝⾃由,⾃然应当为此⾏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该条规定来看,⽤⼈单位承担的这种责任,⼀是把扣押的劳动者居民⾝份证等证件,在劳动⾏政部门责令退还的限期内退还劳动者本⼈;⼆是由劳动⾏政部门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其⼆,收取劳动者财物的法律责任。

实践中,⽤⼈单位以让劳动者提供担保的名义,收取劳动者财物的情况时有发⽣。

对这种⾏为,《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相应的责任:⼀是在劳动⾏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的期限内退还给劳动者本⼈;⼆是由劳动⾏政部门按照每⼈五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标准对⽤⼈单位处以罚款。

其三,赔偿责任。

主要是根据⽤⼈单位上述⾏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由劳动⾏政部门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或是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让⽤⼈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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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劳动手册被老板扣了怎么办

离职后劳动手册被老板扣了怎么办

赢了网法律咨询 法律咨询 | 离职后劳动手册被老板扣了怎么办?
我在9月离职,当时办理完交接最后经理签字,因经理人不在未签,人事承诺会帮我签。

离职后发现公司8月和9月工资没发给我,10月21日退出社保公积金后想去拿劳动手册又被人事告知,劳动手册被扣在老板这里。

我可以仲裁公司吗?
法律分析
针对您的描述,可以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如果您和单位协商一致决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对于8、9月份您实际工作的报酬,单位应该支付,单位拖欠您的工资又扣押您的劳动手册的行为是违法的。

行动建议
鉴于上述法律分析,建议如下:您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

返还劳动手册事宜不属于劳动仲裁部门管辖。

仲裁如果无法解决的,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返还劳动手册。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公司扣押员工证件以强制执行合同遭起诉并赔偿

公司扣押员工证件以强制执行合同遭起诉并赔偿

公司扣押员工证件以强制执行合同遭起诉并赔偿标题:公司扣押员工证件以强制执行合同的合法性及赔偿的必要性引言:在现实工作环境中,类似于公司扣押员工证件的情况并不鲜见。

一些雇主为了强制员工履行合同义务,会采取这种手段。

然而,这种做法存在一定的合法争议,并且很可能导致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将就公司扣押员工证件以强制执行合同的合法性展开讨论,并阐述赔偿的必要性。

一、扣押员工证件的合法性探讨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框架下,公司扣押员工证件的做法属于一种违约行为。

下面将从合同法和劳动法两个角度进行探讨。

1. 合同法角度: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是合法的,双方自愿达成的约定,应当相互履行。

如果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另一方可以要求其履行合同或索赔。

公司扣押员工证件属于违约行为,违背了合同约定的双方相互履行的原则。

2. 劳动法角度: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雇佣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雇主和员工应当平等互利。

劳动者有享受劳动保护的权利,包括自由选择工作、获得合理报酬、保障安全等。

而公司扣押员工证件显然剥夺了员工的自由权利和人身安全保障,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扣押员工证件引发的法律纠纷公司扣押员工证件的行为可能会引发两方面的法律纠纷,即劳动争议和刑事责任。

1. 劳动争议: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要求公司返还证件并给予相应赔偿。

劳动争议的结果取决于相关法律的适用和证据的充分性,但是以员工合法权益为基础的赔偿通常会得以实现。

2.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公司扣押员工证件构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可能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

一旦经司法机关认定有罪,公司将面临刑事处罚,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对于公司扣押员工证件的行为,除了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外,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 经济损失的赔偿:公司扣押员工证件导致员工无法正常到岗工作。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支付员工合理的工资补偿,并全额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等。

违法扣押劳动者证件案例分析

违法扣押劳动者证件案例分析

违法扣押劳动者证件案例分析引言:在现代社会,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然而,一些雇主为了获得不当利益,采取了违法手段,例如扣押劳动者的证件。

本文将通过分析实际案例,探讨违法扣押劳动者证件的背景、原因、影响以及可能的解决办法。

背景:违法扣押劳动者证件是指雇主将劳动者的身份证、工作证或护照等重要证件非法扣留。

这一问题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都普遍存在。

劳动者证件被扣押的背后,隐藏着哪些原因和动机呢?原因:首先,为了控制劳动者。

雇主认为劳动者一旦没有证件,将变得无法离开工作地点,因而能完全控制和操纵他们。

这使得雇主能够强迫劳动者在挣扎中继续工作,无法享受正当的休息和休假。

其次,为了获得劳动者的依附和服从。

扣押劳动者的证件,使得劳动者对雇主产生强烈的恐惧感,因为没有证件就意味着可能会遭受损失,例如失去工作、面临法律问题,甚至无法回到家乡。

这种恐惧感使得劳动者更容易被雇主操纵和控制,进而接受低工资和恶劣的工作环境。

影响:违法扣押劳动者证件对劳动者和社会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首先,劳动者权益受到侵犯。

一旦劳动者的证件被扣押,他们将无法获得合法权益的保障,例如社会保险、福利和劳动合同的保护。

其次,违法扣押证件妨碍了劳动力市场的正常运作。

不合法的劳动力配置将导致人才浪费,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最后,这种违法行为还会损害雇主的声誉,使其遭受法律和道德责任的追究。

解决办法:针对违法扣押劳动者证件的问题,有一些解决办法可以考虑。

首先,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确保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雇主应承担对劳动者证件的合法保管和及时归还的责任,违法者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

其次,政府应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和管理,建立完善的劳动力管理信息系统,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此外,培养和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也十分重要。

劳动者应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法律规定,学会维护自己的利益。

结论:违法扣押劳动者证件是一种严重的劳动权益侵犯行为,对劳动者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公司扣留证件案用人单位扣留员工证件

公司扣留证件案用人单位扣留员工证件

公司扣留证件案用人单位扣留员工证件公司扣留员工证件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它不仅违背了劳动法的规定,也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在如今这个信息时代,证件对于每个人来说,无论是个人生活还是工作,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然而,一些用人单位为了保证员工的工作纪律和效率,往往会采取扣留证件的做法。

本文将就公司扣留员工证件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扣留员工证件是违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居住证、健康证等证件。

这是因为证件是劳动关系当事人的个人财产,用人单位无权侵犯其财产权。

同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保护,用人单位扣留员工证件会限制其个人自由和权益,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尊严和自由。

其次,公司扣留员工证件会给员工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首先,扣留员工证件会给员工的生活造成不便。

没有身份证等证件,员工无法正常进行各类公务,如办理银行业务、购买飞机票等,导致日常生活受限。

其次,扣留员工证件会给员工的就业前景造成影响,因为招聘单位往往要求申请人提供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而没有这些证件,员工无法顺利进入新的工作岗位。

最重要的是,扣留员工证件会导致员工在个人权益受到损害时难以申诉和维权,因为没有身份证等证件,员工无法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权益,无法与用人单位进行正常交流和协商。

面对公司扣留员工证件的问题,有几个解决方法值得我们留意。

首先,员工应该积极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公司扣留员工证件的违法性,增强法律意识。

其次,员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积极的沟通和协商,阐明自己的合理要求,并要求用人单位归还证件。

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归还证件,员工可以选择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寻求法律救助。

此外,员工还可以咨询劳动律师,了解自己的权益,并根据法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动。

作为用人单位,也应该加强自身的合法意识。

首先,用人单位应该明确自己不能扣留员工证件的责任和义务,尊重员工的权益,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法行事。

离职后条款返还公司资料和机密文件

离职后条款返还公司资料和机密文件

离职后条款返还公司资料和机密文件在职场中,离职是一种正常的人事变动,但离职后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返还公司的资料和机密文件。

本文将介绍离职后条款返还公司资料和机密文件的重要性,并提供相关的指导原则。

I. 返还公司资料的重要性在离职后,返还公司的资料对个人和公司都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几个原因:1. 保护公司利益:公司的资料是其核心竞争力的体现,包含了商业机密、客户信息、商业计划等重要内容。

返还这些资料可以确保公司利益不受到损害,同时避免潜在的法律纠纷。

2. 维护职业声誉:离职时返还公司资料表明离职者对公司的尊重和负责任的态度。

这有助于维护离职者的职业声誉,并为未来的职业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3. 建立良好离职关系:通过返还公司资料,离职者能够与前雇主建立良好的离职关系。

这对于将来可能的合作或推荐信都非常重要。

II. 返还公司资料的指导原则离职者应遵守以下原则来返还公司资料:1. 审查个人存档:在离职前,离职者应仔细审查个人存档,确保所有与公司相关的文件都能准确地归还。

这包括电子文档、纸质文件、USB驱动器等。

2. 删除个人存档:离职者在返还公司资料之前,应删除个人存档中与公司相关的文件。

这确保个人信息的保密性,并防止公司的机密资料遗失或滥用。

3. 进行物理返还:对于纸质文件、办公器材等物品,离职者应在离职时将其清单递交给公司相关部门,确保一切归还完整。

4. 进行电子返还:对于电子资料,离职者应在离职前备份好个人文件,并删除与公司相关的内容。

然后,将备份文件交还给公司或相关负责人。

III. 返还机密文件的重要性机密文件是公司的核心资产之一,离职者有责任妥善返还这些文件。

以下是机密文件返还的重要性:1. 保护公司知识产权:机密文件包含了公司的商业机密、研发成果等重要信息。

若泄露或滥用这些文件,会造成公司的不可逆损失。

因此,离职者有责任确保机密文件完整地归还给公司。

2. 符合法律要求: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机密文件的保护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

返还证件的法律规定(3篇)

返还证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返还证书,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证书持有人将其持有的证书归还给发证机构或相关方的法律行为。

在我国,返还证书涉及的法律规定较为广泛,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返还证书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返还证书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其中涉及返还证书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权利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该规定,返还证书的权利人应当依法行使返还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2)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返还证书的情况下,若一方当事人未按照约定履行返还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据该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规范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返还证书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在返还证书的情况下,若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返还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据该规定解除合同。

(2)合同终止的相关规定《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在返还证书的情况下,若合同解除,尚未履行的返还义务应终止履行,已履行的返还义务可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规范物权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返还证书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所有权的相关规定《物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辞职后用人单位还拿着员工的证件该怎么办?

辞职后用人单位还拿着员工的证件该怎么办?

辞职后用人单位还拿着员工的证件该怎么办?
辞职后用人单位还拿着员工的证件该怎么办?
因偶朋友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偶朋友当年在原单位考的很多职业资格证书,注册职业资格证,还有学历证,学位证,职称证都被原单位无任何理由扣留。

现在在偶朋友从解除劳动合同后半年来多次与原单位交涉,但都被原单位以董事长不在,这个领导不在等等理由,不予归还这些证书。

注:原单位因为特殊,每年都需要凭资质才能接到业务,凭资质得有这些证书。

请问有没有什么办法让原单位归还证书的.?如果要告,该怎么告?没证书现在工作都没法找,唉....
打工的就是命苦啊。

河南登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静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登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静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登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静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3【案件字号】(2020)豫06民终9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波骆慧杰甄瑛歌【审理法官】杨波骆慧杰甄瑛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河南登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静静【当事人】河南登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静静【当事人-个人】张静静【当事人-公司】河南登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河南登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张静静【本院观点】张静静与登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登云公司未为张静静缴纳社会保险费,张静静自行补缴了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应缴纳部分6372.03元,该部分系登云公司应承担的部分,登云公司应当将该部分款项支付给张静静。

【权责关键词】撤销管辖一般代理新证据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法律援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确认一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静静与登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登云公司未为张静静缴纳社会保险费,张静静自行补缴了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应缴纳部分6372.03元,该部分系登云公司应承担的部分,登云公司应当将该部分款项支付给张静静。

登云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河南登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23:18:15【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张静静于2017年9月到登云公司工作,2019年6月离职。

公司扣证难留人法院判决应返还.doc

公司扣证难留人法院判决应返还.doc

公司扣证难留人法院判决应返还-上海某房产经纪公司试图通过扣留证件的方式阻止员工跳槽,被员工告上法庭。

近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房产经纪公司返还员工执业证件。

2002年8月31日,原告黄某与被告某房产经纪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9月13日,黄某取得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执业经纪人注册核准单。

核准单上记载的服务的经纪组织为被告单位。

同年12月,黄某离开被告单位,到另一家房产咨询公司工作,被告公司扣留其执业证件。

2004年2月17日,黄某向上海青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归还自己的执业证件,将自己的经纪人注册关系转至现在所在的咨询公司。

3月28日,仲裁委员会以黄某的请求事项不属仲裁委受理范围为由作出撤销该劳动争议案的决定。

黄某不服,诉诸青浦法院。

法庭上双方唇枪战,争议焦点在于:黄某与原单位劳动关系是否终止?黄某的经纪职业资格考核合格证明及执业证书是否仍在被告单位?被告单位认为黄某未经单位同意自行离开单位,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尚未终止,但在法院调查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审理案卷中记载着被告方的答辩书,其中说明双方已于2002年12月终止了劳动关系,被告方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异议,因此应当认为双方已终止劳动关系。

被告认为黄某的执业证书及经纪职业资格考核合格证明并不在被告单位,而且双方没有交接手续,无法证明黄某关于证书等材料在被告单位的说法。

法院调查了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庭审笔录,被告单位的副总经理作为被告单位代理人陈述,因黄某违反工作规定,故对黄某的证件不予归还。

根据《上海市经纪人条例》有关规定,申请经纪人执业注册的,应当通过所在经纪组织向市工商局提交相应的经纪执业资格考核合格证明等文件,市工商局准予注册的,发给经纪执业证书。

由此可见,黄某的执业经纪证书应由被告单位申请办理,据此可推定黄某的经纪执业资格考核合格证明及经纪执业证书确曾由被告单位控制的事实。

法院认为,双方劳动关系中止后,用人单位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劳动合同相应的附随义务,将黄某的证书归还黄某,现被告单位拒不归还证件侵害了黄某的合法权益。

离职不归还证件情况说明(一)

离职不归还证件情况说明(一)

离职不归还证件情况说明(一)离职不归还证件情况说明背景在员工离职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员工没有归还公司所发放的证件的情况。

这种情况无论是对公司还是对离职员工本人都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便。

因此,有必要及时处理这种离职不归还证件的情况。

影响离职员工未归还公司证件可能会导致以下影响: - 泄露公司机密信息:公司证件中可能包含对公司机密、商业机密等敏感信息,如果落入他人手中,会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 影响公司形象:未归还证件可能意味着员工对公司的不尊重,给他人留下不好的印象,影响公司的声誉。

- 法律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可能会因为证件的丢失而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处理方式公司在面对离职员工未归还证件的情况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提醒与倡导:在员工离职前,可以通过各种渠道提醒员工及时归还证件,并强调其重要性和后果。

2. 发出书面通知:一旦发现员工未归还证件的情况,公司应立即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员工尽快归还证件,并明确提醒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 设立归还窗口:公司可以设立专门的归还窗口,方便离职员工及时归还证件,同时加强对还原证件的核查和记录工作。

4. 合理追偿:如果员工长时间不归还证件,公司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法律手段追偿相应的损失,并通报相关部门。

总结离职员工未归还证件是一个涉及公司安全和法律风险的问题,公司应高度重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处理。

通过提醒与倡导、发出书面通知、设立归还窗口和合理追偿等方式,公司可以有效应对这一问题,保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同时,加强员工对证件重要性的认识和培训,也是防止这种情况发生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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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证件被扣法院判令公司返还
案例
上世纪90年代,王某等9人通过应聘陆续进入了当地一家建筑工程公司工作。

公司提供了一系列优惠措施大力鼓励员工进行进修学习,提升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

根据公司规定,只要员工参加相关职业技能的学习和考试,公司就给予其一定的脱产学习培训时间,且这段时间视同上班,员工可以享受正常的工资、奖金待遇。

在公司里待了近十年,王某等人通过努力先后参加了工程师职称、建造师职称等各类考试,并顺利取得了相应证书。

按照公司规定,他们把考取的证书原件都统一交给了公司保管。

2011年初,王某等9人因各种原因想要离开公司,于是就向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并要求拿回自己的职称证书。

“明明是我们自己考出来的证书,没想到公司居然不肯还给我们!”被公司拒绝后的王某气愤不已,与其他人一起来到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裁决。

一个月后,宜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工程公司须返还王某等9人各类证书原件。

公司对该裁定不服,遂起诉至宜兴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无需向王某等9人返还各类证书。

争议:
内部规定是否有效
庭审中,双方围绕公司扣留证书的理由和这些证书的最终归属展开了激烈争辩。

王某等9人认为,这些资格证书是自己刻苦学习,最终通过考试得来的,上面明确写有自己的名字,他们理所当然地拥有证书的合法所有权,公司无权扣留。

公司认为,公司有关于证件管理的内部规定。

王某等9名员工是脱产参加学习培训,期间公司不但给予了假期,而且提供了与工作时一样的工资、奖金等待遇,实际上公司在这段时间内是受损的。

因此,如果员工在合同期内出于自身原因离开公司的,应对公司对其学习培训的付出及公司因其离开造成的人才失衡进行赔偿。

“况且,公司也并不是想占着证书不还。

”公司代理人表示,根据公司在职工代表大会上通过的一项规定,员工离开公司3年后,公司就会返还该员工的相关证书。

“这项规定王某等9人在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时都明确表示同意遵守,因
此公司不是不肯归还,而是时候未到。


判决:
谁的证件谁做主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虽然工程公司对离职人员相关资格证书的返还作出了具体时间的管理规定,且取得了员工的同意,但该规定已明确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按照法律原则应属无效。

据此,宜兴法院一审判决,工程公司应当将证书立即返还给王某等9人。

“法律是广大劳动者最坚强的保护者。

”审理此案的法官吴洲平表示,每一个劳动者都应该认识到自我维权的重要性,在遭遇不公正对待时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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