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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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文件
中油监〔2008〕528号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总部各部门: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已经集团公司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依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此件内部公开)
主题词:印发管理人员处分规定通知
存档(2),共印40份。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办公厅 2008年10月31日印发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指导思想、适用围和原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督约束机制,规管理人员行为,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
本规定所称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任命、聘任或者委派等方式在管理岗位任职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国家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给予管理人员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客观公正;
(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三)处分的轻重与所应承担的违纪违规责任相适应;
(四)适用处分一律平等。
第五条对管理人员违纪违规的调查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节处分的种类和运用规则
第六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级;
(四)降职;
(五)撤职;
(六)留用察看;
(七)开除。
第七条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级,18个月;
(四)降职、撤职,24个月。
受到处分的管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选先进,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含技术职称),不得提高级别和工资档次。
受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两个职级以及相关待遇。
受降职处分的,应当降低一个职级以及相关待遇。
受降级处分的,应当降低一个工资(薪酬)档次。
受开除以外处分的管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受处分期满后,评选先进、推荐后备干部、晋升职务、提高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受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受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给国家、公司资产造成损失,或者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五年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管理人员违纪违规应当受到撤职处分的,在决定给予其撤职处分时,本人已调任其他职务的,应当撤销其现任职务;因违纪违规受到查处而被免职的,给予撤销原任职务的处分;因其他原因被免职,又未任新职务的,不给予撤职处分,给予降职处分。
担任两个以上职务(不含党职务)的,在给予其撤职处分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的,应当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第九条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担任的一切职务自然撤销。
留用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薪酬),安排不叙职务的临时工作,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薪酬)等级;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第十条对受开除处分的管理人员,用人单位应当解除其劳动合同,五年不得重新录用。
第十一条有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管理人员,在处分决定作出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根据本规定应当给予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十二条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违纪违规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单位违纪违规的,对违纪违规责任的承担者,应当给予相应的处分。
领导班子作出违纪违规决定或者实施违纪违规行为的,按共同违纪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一人犯有本规定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按违纪违规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的违纪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上交违纪违规所得或者赔偿损失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
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拒不退还违纪违规所得或者拒绝赔偿损失的;
(三)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
(四)伪造、销毁、隐匿、转移证据材料的;
(五)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六)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七)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十七条具有本规定规定的从轻或者从重处分情节的,应当在本规定分则规定的相应的处分幅度以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具有本规定规定的减轻或者加重处分情节的,应当在本规定分则规定的相应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个处分档次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有违纪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或者具有本规定规定的其他免予处分情节的,可免予处分。
第十九条受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