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危险场所分区方法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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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田爆炸危险场所分区(SYJ25-87)

来源:作者:发表时间2005-5-30 17:00:00 点击次数29

【颁布机关】石油工业部

【颁布日期】1987年月日

【实施日期】1988年05月01日

【时效性】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部标

油气田爆炸危险场所分区

SYJ25--87

(试行)

主编部门:石油工业部胜利石油勘察设计研究院

石油工业部四川石油勘察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石油工业部

试行日期:1988年5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本标准对油气田生产设施及装置在油气集输、处理、储存过程中产生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形成的危险场所进行分区,以便合理选择电气设备。

第1.0.2 条本标准适用于油气田地面建设新建和扩建工程中的爆炸危险场所分区,改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油气田爆炸危险场所分区应执行本标准。本标准末涉及的部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和参照执行有关专业标准。

第二章爆炸危险场所

第一节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第2.1.1条下列混合物,应划为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一、可燃气体与空气相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二、易燃液体的蒸气、薄雾、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薄雾与空气相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三、可燃液体操作温度高于其闪点,井有泄漏时其蒸气、薄雾与空气相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第二节爆炸危险场所的分区

第2.2.1条爆炸危险场所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率、持续时间进行分区。

一、0区: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出现或长期存在的场所(如密闭的容器或储油罐内部气体空间)。

二、l区:在正常运行中可能产生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

三、2区:在正常运行中不可能产生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即使产生也只能短时间存在的场所。

第2.2.2条划分爆炸危险场所区域范围的原则:

一、可燃气体或油气蒸气其相对密度大于0.75者视为重于空气的气体,小于和等于0.75者视为轻于空气的气体。本条文例图是以原油、液化石油气、轻油产生的油气蒸气重于空气,天然气产生的可燃气体轻于空气为划分基准。

二、当自然因素或环境条件影响油气正常扩散时,应按可能发生的危险程度确定区域等级及范围。

三、在划定区的范围时是从高的区开始,逐渐降低,依次划分。

四、处于爆炸危险场所内的沟、坑应划为1区。

第三节非爆炸危险场所

第2.3.1条不可能产生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或不可能有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侵入的场所,应划为非爆炸危险场所。

第2.3.2条在排风柜内或罩下进行化验操作的场所,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场所。

第2.3.3条为爆炸危险场所送风并用墙隔绝的送风机室,当其通向爆炸危险场所的风道没有能防止爆炸性混合物侵入的单向阀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场所。

第2.3.4条使用明火的设备及其建筑物内或设备炽热部件表面温度超过爆炸危险物质自燃温度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场所。

第2.3.5 条在爆炸危险场所外露天或在开敞式建筑物内安装的

无管件的地面及埋地油气管道,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场所。

第三章油气田生产设施及装置爆炸危险场所分区及范围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工艺设备设置在建筑物和构筑物内部,以厂房或框架为单位划分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及范围。

第3.1.2条工艺设备设置在露天,以设备划分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及范围。单体设备集中的露天生产区,以该区内各单体设备划分爆炸危险场所范围,当各单体或区间所划范围出现重叠时,则重叠部分按其中危险程度高的等级确定。

第3.1.3条设备集中的露天工艺生产装置区,以该装置区内的外围工艺设备所划爆炸范围线联成的封闭区,作为该装置区爆炸危险场所区的范围。

第3.1.4条为爆炸场所服务的排风机室,应与被排风场所的危险等级相同。

第3.1.5条配电室或其它非爆炸危险场所与爆炸危险场所如值班房处于同一栋建筑物内时,其相邻门、窗或孔洞之间的最短路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1区场所相邻时应大于7.5m。

二、与2区场所相邻时应大于3m。

三、如最短路径小于上述规定,则门应有密封措施,且能自动关闭,窗应是固定的。

四、大型天然气压缩机厂房及原油泵房(压力大于2.5MPa的)、轻

油泵房、液化石油气泵房、液化石油气罐瓶间及瓶库与配电室不宜毗邻建筑,如需毗邻时,其相邻门、窗或孔洞之间的最短路径应大于7.5m,当油气相对密度大于0.75时,配电室的地坪应比室外爆炸危险场所地坪高0.6m。

第二节原油生产设施爆炸危险场所分区及范围

(1)原油井口

第3.2.1条露天设置的自喷井井口,以采油树中心水平3m及地坪向上0.6m以内的空间及取样口、清蜡防喷管填料盒外0.gm及阀(垂直和水平)以内延伸至地面以上0.6m的空间划分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范围见图3.2.l。

第3.2.2条露天设置的机械采油井井口,以采油树中心水平3m 及地坪向上0.6m以内的空间及取样口及抽油机光杆、填料盒外0.9m 及阀(垂直和水平)以内延伸至地面以上0.6m的空间划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范围见图3.2.2。

第3.2.3条采油生产井井口房室内划为1区,门外、窗外水平3m及地坪向上至屋顶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范围见图3.2.3。

(Ⅱ)原油集输管道

第3.2.4条露天安装的原油管道的管件(法兰、阀)和仪表爆炸危险场所分区及范围见图3.2.4。

第3.2.5条露天设置的原油过滤器、原油的清管装置,以快开盲板外0.9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划为1区,快开盲板外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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