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危险场所分区方法要点
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标准
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标准
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根据爆炸性气体环境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来划分区域等级,二是根据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特性来划分区域等级。
对于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等级可以划分为0区、1区和2区。
0区是指在正常运行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的环境;1区是指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2区是指在正常运行时不太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间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对于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等级可以划分为20区、21区和22区。
20区是指空气中的可燃性粉尘云持续地、长期地、频繁地出现于爆炸性环境中的区域;21区是指在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可燃性粉尘云很可能偶尔出现于爆炸性环境中的区域;22区是指在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可燃粉尘云一般不可能出现于爆炸性粉尘环境中,即使出现,持续时间也是短暂的。
此外,在实际划分防爆区域中,0区/20区所占所有危险区域的空间比例不到0.5%,1区/21区所占所有危险区域的空间比例约为4.5%,2区/22区所占所有危险区域的空间比例约为95%。
总之,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标准主要是根据爆炸性气体或粉尘环境的特性来确定的,不同的区域等级对应着不同的危险程度和防爆要求,以确保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粉尘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方法
粉尘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方法1粉尘爆炸危险区域划分的意义可燃性粉尘在具备一定浓度(超过爆炸下限)和足够引燃能量的条件下会发生爆炸。
可燃性粉尘的存在形成了一个潜在的爆炸环境,这些区域的危险性有高低之分,因此有必要对这些危险区域进行分类,以便按照危险区域的类型采取相应的防爆措施,将可燃性粉尘出现爆炸浓度的可能性,或任意点燃源出现的可能性,以及使二者同时出现的可能性尽可能减小,将粉尘爆炸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安全验收评价守则》中明确规定,对于粉尘爆炸的危险环境,有无科学准确的区域划分是验收检验项目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同时,科学地划分危险区域对于节约项目投资也有着重要意义。
粉尘防爆设备的价格是普通产品的2—3倍,只有科学地划分危险区域,才能合理地选用防爆电气设备,避免浪费。
2粉尘爆炸危险区域划分的原则我国很早就制定了粉尘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原则,如《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GBJ58— 83)、《爆炸性粉尘环境电气设备:粉尘防爆电气设备》(GB12476.1—2000).(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85—92),(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爆炸安全规程)(GB 17440 —1998)等都有详细说明。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美国电气规程(NEC)以及德、日等国对区域划分原则均有规定。
但随时间的推移和国情不同,划分原则不尽一致。
目前国内流行的是“二区”(爆炸危险区域和非爆炸危险区域)、“二级” (10区和11区),GB50085-92和GB17441 —1998均按此划分。
此划分方法正在被IEC1241—3和GB12476.1—2000 “二区”(分级区域和非分级区域)、"3级” (20区、21区、22区)所代替,但两者均按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进行分区,见表1。
表1几种流行的爆炸区域划分标准GB17440虽调10区的“封闭环境”,这只是粉尘爆炸的相对条件或充要条件IEC 12 41确定了按释放源出现爆炸性粉尘/空气混合物的可能性大小(即释放源等级和粉尘状态),确定危险区域的原则见表2。
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
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1.爆炸危急区域的划分。
爆炸性气体环境依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消失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①0区:连续消失或长期消失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②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消失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③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行能消失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消失也仅是短时存在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爆炸性粉尘环境依据爆炸性粉尘混合物消失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①10区:连续消失或长期消失爆炸性粉尘的环境。
②11区:有时会将积留下的粉尘扬起而偶然消失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环境。
2.火灾危急区域的划分。
火灾危急环境依据火灾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以及危急程度和物质状态的不同,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①21区: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急的环境。
②22区:具有悬浮状、积累状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虽不行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急的环境。
③23区:具有固体状可燃物质,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急的环境。
3.爆炸危急环境的区域范围。
在爆炸危急环境的区域范围内,应安装相应的防爆型电气设备;不在爆炸危急环境的区域范围内时,可安装非防爆型电气设备,但是不能以这个范围作为能否动用明火的依据。
4.爆炸危急环境区域范围的划分如下:①非放开的建筑物内部,一般以室为单位划定范围,对于1区建筑物通向露天的门、窗外3m以内的空间范围,可降低为2区;对于2区建筑物通向露天的门、窗外1m以内的空间范围,可不考虑防爆要求。
②对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储罐,一般在离设备外壳3m以内的空间为有爆炸危急环境区域范围。
③对易燃液体注送站,一般以注送口外水平距离15m、垂直距离7. 5m以内的空间为有爆炸危急环境区域范围。
其他设施的爆炸危急环境区域范围的划分可参照有关专著。
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及分类标准
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及分类标准一、区域划分1.1 爆炸危险区域等级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划分原则:根据爆炸性气体、易燃液体和易燃固体等可燃物质的特性,以及设备的特殊要求,将爆炸危险区域划分为不同的等级。
1.1.2 爆炸危险区域等级与易燃易爆物质根据易燃易爆物质的种类、数量、压力、温度等因素,将爆炸危险区域划分为不同的等级,以便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2 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1.2.1 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划分原则根据可燃物质的存在状态和分布情况,以及设备、管道和电气设施等的位置和要求,将爆炸危险区域划分为不同的范围。
1.2.2 爆炸危险区域范围与设施设备要求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设施设备应符合相应的防爆要求,如防爆结构、防爆电气等,以确保安全。
二、分类标准2.1 易燃易爆物质分类2.1.1 易燃易爆气体分类根据气体燃烧和爆炸特性,将易燃易爆气体分为三类:甲类、乙类和丙类。
其中,甲类具有高度危害性,极易燃烧和爆炸;乙类具有一定危害性,可燃;丙类危害性较小,不易燃烧。
2.1.2 易燃易爆液体分类根据液体的闪点、沸点和黏度等物理性质,将易燃易爆液体分为三类:低闪点液体、中闪点液体和高闪点液体。
其中,低闪点液体极易燃烧,中闪点液体在一定条件下可燃,高闪点液体相对较难燃烧。
2.1.3 易燃易爆固体分类根据固体的燃烧和爆炸特性,将易燃易爆固体分为三类:易燃固体、可燃固体和难燃固体。
其中,易燃固体具有高度危害性,极易燃烧和爆炸;可燃固体具有一定危害性,可在一定条件下燃烧;难燃固体危害性较小,不易燃烧。
2.2 设施设备分类2.2.1 工艺设备分类根据工艺设备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和特性,将工艺设备分为不同的类型,如反应器、储罐、压缩机等。
不同类型设备的安全措施和要求也不同。
2.2.2 电气设施分类根据电气设施的特性和防爆要求,将电气设施分为不同的类型,如普通电气设备、防爆电气设备等。
不同类型设备的选型和使用环境也有所不同。
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和分级
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和分级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具备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等易燃物质并存在着火源的场所,其突发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性极大。
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要求,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和分级应该遵循以下几个方面:一、爆炸危险区域的分类1. 易燃气体区易燃气体区是指存在着可能形成可燃性混合物的场所,其包括可燃气体或可燃蒸汽存在的区域、可燃气体或可燃蒸汽和空气混合后可能形成危险气氛的区域。
2. 易燃液体区易燃液体区是指由易燃液体蒸气扩散形成的、存在着可能形成可燃性混合物的区域。
3. 易燃粉尘区易燃粉尘区是指存在着可燃性粉尘或可燃纤维或者有可能产生可燃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区域。
二、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级1. 一般场所一般场所包括地下矿山、石油钻井、石油气田、水泥生产、电力、化工、热力、轻纺织、造纸和食品加工等系列生产单位的生产场所。
这些场所内一般只会出现一定量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可燃液体、可燃粉尘等,爆炸危险性不高,属于第一类场所。
2. 关键场所关键场所是指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易燃粉尘等危险物质在生产过程中会大量产生,在生产设备中会出现明火、火花、热源等易点燃物,危险性最高。
这些场所包括石油化工、药品、染料、助剂、合成树脂、合成橡胶、生产制造等行业。
属于第二类场所。
3. 特殊场所特殊场所是指存在爆炸危险,但与一般场所和关键场所不同的场所。
这些场所包括储运、交通运输、燃气管网、加油站等,危险性高于一般场所,但较低于关键场所。
属于第三类场所。
总而言之,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和分级是为了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范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怎样划分火灾及爆炸危险场所等级
怎样划分火灾及爆炸危险场所等级火灾危险场所,按其危险程度可分为三级区域:21区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使用、加工、贮存或转运闪点高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并且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的场所。
22区在生产过程中,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虽不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的场所。
23区存在固体状可燃物质,并且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的场所。
爆炸危险场所,按爆炸物质的物态,可分为气体爆炸危险场所和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两类。
根据发生爆炸危险的可能性和后果,按爆炸物质出现的频度、持续时间和危险程度的不同,可将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和区域。
(1)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划分如下:0区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1区正常情况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可能出现的场所。
2区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不能出现,而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划分如下:10区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或易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可能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11区正常情况爆炸性粉尘或易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不能出现,而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上述正常情况,是指设备的正常起动和停止、正常运行和维修;不正常情况,是指有可能发生设备故障或误操作。
(卢机)第四章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第一节爆炸性物质的分类、分级和分组爆炸性气体、易燃液体和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爆炸性粉尘或易燃纤维等统称为爆炸性物质。
在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气、薄雾、粉尘或纤维状的易燃物质与空气混合,点燃后,燃烧将在整个围迅速传播的混合物,称为爆炸性混合物。
一、爆炸性物质的分类爆炸性物质可分为三类:Ⅰ类:矿井甲烷;Ⅱ类: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含蒸气、薄雾);Ⅲ类:爆炸性粉尘(含纤维)。
二、爆炸性混合物的分级和分组爆炸性混合物的危险性,是由它的爆炸极限、传爆能力、引燃温度和最小点燃电流决定的。
爆炸与火灾危险场所的分类与分级
爆炸与火灾危险场所的分类与分级(一)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和分级1.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爆炸危险场所按爆炸性物质的物态,分为气体爆炸危险场所和粉尘爆炸危险场所。
2.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级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级原则是按爆炸性物质出现的频度、持续时间和危险程度而划分为不同危险等级的区域。
(1)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爆炸性气体、易燃或可燃液体的蒸汽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按其危险程度的大小分为三个区域等级。
①0级区域(简称0区),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②1级区域(简称1区),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有可能出现的场所。
③2级区域(简称2区),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不能出现,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爆炸性粉尘和可燃纤维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按其危险程度的大小分为两个区域等级。
①10级区域(简称10区),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可能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②11级区域(简称11区),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不能出现,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二)火灾危险场所的分类和分级火灾危险场所只有一类,但由于在这个区域内火灾危险物质的危险程度和物质状态不一样,又将其分成三个不同危险程度的区。
21区:指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22区:具有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虽不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23区:具有固体状可燃物质,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在火灾危险环境中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可燃物质分为下列四种:1.可燃液体:如柴油、润滑油、变压器油等。
2.可燃粉尘;如铅粉、焦炭粉、煤粉、面粉、合成树脂粉等。
3.固体状可燃物质:如煤、焦炭、木等。
油气田爆炸危险场所分区
油气田爆炸危险区划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标准对油气田生产设施及装置在油气集输、处理、储存期间产生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形成的危险区域应分区,以便合理选择电气设备。
第1.0.2 条本标准适用于油气田地面建设新建、扩建工程中爆炸危险区域分区,改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油气田爆炸危险区划分应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未涵盖的部分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规定,并参考相关专业标准。
第二章爆炸危险场所第一节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第2.1.1条下列混合物,应将其归类为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一、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二、易燃液体的蒸气、薄雾、闪点低于或等于现场环境温度的易燃液体蒸汽、由雾和空气的混合物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三、可燃液体操作温度高于其闪点,井有泄漏时其蒸气、由雾和空气的混合物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第二节爆炸危险区域分区第2.2.1条爆炸危险场所应基于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频率、持续时间进行分区。
一、0区: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发生或长期存在的地方(如密闭的容器或储油罐内部气体空间)。
二、l区:正常运行中可能产生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地方。
三、2区:在正常操作中不可能产生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即使产生也只能短时间存在的场所。
第2.2.2条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划分原则:一、可燃气体或油气蒸气其相对密度大于0.75者视为重于空气的气体,小于和等于0.75者视为轻于空气的气体。
本条文例图是以原油、液化石油气、轻油产生的油气蒸气重于空气,以天然气产生的可燃气体比空气轻为划分依据。
二、当自然因素或环境条件影响油气正常扩散时,该区域的级别和范围应根据可能的危险程度确定。
三、划定区域时,从高地开始,逐渐降低,依次划分。
四、爆炸危险区域的沟渠、坑应划为1区。
第三节非爆炸危险场所第2.3.1条不能产生或侵入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地方,应划为非爆炸危险场所。
第2.3.2条在排气柜内或发动机罩下进行测试操作的地方,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场所。
爆炸性气体粉尘火灾危险区域划分
爆炸性气体粉尘火灾危险区域划分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一、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二、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三、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划分应根据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一、1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粉尘环境二、11区有时会将积留下的粉尘扬起而偶然出现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环境火灾危险区域划分根据火灾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以及危险程度及物质状态的不同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一、21区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二、22区具有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虽不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三、23区具有固体状可燃物质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爆炸性粉尘危险区域划分应根据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进行分区,原分为10区、11区。
现有标准GB12476.1.《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等同IEC61241标准,将危险区域划分为20区、21区、22区,10区与20区对应,11区与21区、22区对应原则上是存在连续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20区;存在一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21区;存在二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22区。
按以上规定划分区域等级后,再根据采取排气通风等措施调整区域划分。
20区:空气中的可燃性粉尘云持续地或长期地或频繁地出现于爆炸性环境中的区域。
可能产生20区的场所示例:――粉尘容器内部;――贮料槽,筒仓等,旋风除尘器和过滤器;――粉料传送系统等,但不包括皮带和链式输送机的某些部分;――搅拌机,研磨机,干燥机和装料设备等。
21区:在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可燃粉尘云一般不可能出现于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的区域,即使出现,持续时间也是短暂的。
爆炸危险场所的划分依据
爆炸危险场所的划分依据
爆炸危险场所的划分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化学物品的性质:爆炸危险场所主要指存放、生产或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
根据化学物品的性质可分为易燃、易爆、氧化剂等不同类别的危险物质。
2. 危险程度:根据爆炸危险物质的危险程度划分危险场所。
一般来说,爆炸危险场所可根据其危险级别进行划分,例如一级、二级、三级等。
3. 设施和设备:爆炸危险场所的划分也可根据场所所涉及的设施和设备类型来进行。
例如,石油化工厂、火药厂、油气储存罐等就是典型的爆炸危险场所。
4. 相关法律法规:爆炸危险场所的划分也与相关法律法规有关。
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有相应的法规来规范爆炸危险场所的划分和管理。
总的来说,爆炸危险场所的划分依据主要是化学物品的性质、危险程度、设施和设备类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因素。
这些依据在实践中相互关联,综合确定爆炸危险场所的划分。
爆炸火灾危险区域划分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一、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二、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三、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划分应根据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一、1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粉尘环境二、11区有时会将积留下的粉尘扬起而偶然出现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环境火灾危险区域划分根据火灾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以及危险程度及物质状态的不同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一、21区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二、22区具有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虽不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三、23区具有固体状可燃物质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
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它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等于20%。
注:1 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2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0m。
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0m。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
油气田爆炸危险场所分区
油气田爆炸危险场所分区油气田是一个高危场所,存在着许多爆炸危险。
为了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必须对油气田进行爆炸危险场所分区。
通过分区,可以有效地控制危险源,保障工作人员在该区域内的安全。
在本文中,我们将详细介绍油气田爆炸危险场所分区。
一、油气田爆炸危险油气田作为化学品的重要基地,存在着严重的爆炸危险。
主要危险因素包括炸药、易燃液体、易燃气体、易燃固体、氧化剂等。
这些危险品在运输、生产和储存过程中,都有可能发生爆炸。
二、油气田爆炸危险场所分区为了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必须对油气田进行爆炸危险场所分区。
根据《国际安全标准》,将油气田分为四个区域,分别是:1. 非危险区非危险区是指油气田中不存在或者只存在少量危险源的区域。
该区域的危险品较为安全,不需要特别防护措施,可以作为平时办公及休息的区域使用。
2. 受限危险区受限危险区是指油气田中存在危险源的区域,但是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大量危害。
该区域中的危险源需定期检查和监控,采用必要措施,确保人员的安全。
3. 爆炸危险区爆炸危险区是指油气田中存在严重危险的区域。
该区域内的危险源会对人造成大量危害,因此采取相应防护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在该区域必须设置专门的警戒线,严格控制人员的进出,并安装防爆灯、风机等安全设备。
4. 禁入危险区禁入危险区是指油气田中存在极危险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危险源会导致人员遭受重大伤害或甚至死亡的危险。
因此,整个区域需要禁止所有非相关工作人员的进入。
该区域内的危险源必须由专业人员处理。
三、结论油气田是一个高危场所,存在着许多爆炸危险。
为了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必须对油气田进行爆炸危险场所分区。
根据《国际安全标准》,油气田可以分为非危险区、受限危险区、爆炸危险区和禁入危险区等四个区域。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分区,才能更好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
危险场所的分区划分
危险场所的分区划分易燃易爆场管理所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当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企业中涉及易燃易爆场所一旦发生事故往往造成的后果是巨大的,无论是企业主要负责人还是安全管理人员一定要把易燃易爆场所的管理做为工作中的重要点,做到合法合规。
只有在平时做到履职尽责,才能尽职免责。
一、什么是爆炸性环境环境中存在的气体、蒸气、薄雾或粉尘可燃物质与空气形成混合物,点燃后能发生燃爆的环境。
二、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爆炸危险场所按爆炸性物质的物态,分为2类:1.气体爆炸危险场所;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两类。
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分区1.气体爆炸性环境依据气体出现的频率和持续时间把危险场所分为0区、1区和2区三个区域等级。
0区:爆炸性气体环境连续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场所。
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如果出现也是偶尔发生并且仅是短时间存在的场所。
三、可燃性粉尘环境的分区根据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出现的频率和持续时间及粉尘层厚度,可燃性粉尘环境可分为20区、21区和22区三个区域等级。
20区: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燃性粉尘连续出现或经常出现,其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和/或可能形成无法控制和极厚的粉尘层的场所及容器内部。
21区: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粉尘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但未划入20区的场所。
该区域包括,与充入或排放粉尘点直接相邻的场所、出现粉尘层和正常操作情况下可能产生可燃浓度的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的场所。
22区:在异常条件下,可燃性粉尘云偶尔出现并且只是短时间存在、或可燃性粉尘偶尔出现堆积或可能存在粉尘层并且产生可燃性粉尘空气混合物的场所。
如果不能保证排除可燃性粉尘堆积或粉尘层时,则应划分为21区。
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爆炸危险场所,是指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质,并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且有爆炸危险的场所。
火灾危险场所,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使用、加工、储存或转运闪点高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或者有可燃粉尘、可燃纤维,或者有固体状可燃物质,并在可燃物质的数量上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场所。
一、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分类和分级(一)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和分级1. 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爆炸危险场所按爆炸性物质的物态,分为气体爆炸危险场所和粉尘爆炸危险场所。
2. 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级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级原则是按爆炸性物质出现的频度、持续时间和危险程度而划分为不同危险等级的区域。
(1)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爆炸性气体、易燃或可燃液体的蒸汽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按其危险程度的大小分为三个区域等级。
①0级区域(简称0 区),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②1级区域(简称 1 区),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有可能出现的场所。
③2级区域(简称 2 区),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不能出现,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爆炸性粉尘和可燃纤维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按其危险程度的大小分为两个区域等级。
①10 级区域(简称10 区),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可能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②11 级区域(简称11 区),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不能出现,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二)火灾危险场所的分类和分级火灾危险场所只有一类,但由于在这个区域内火灾危险物质的危险程度和物质状态不一样,又将其分成三个不同危险程度的区。
21 区:指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22 区:具有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虽不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划分
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划分在工业、化工、建筑和农业等领域,爆炸和火灾的危险性是不可忽视的。
因此,对这些场所进行危险性评估和区域划分是至关重要的,以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健康。
危险性评估危险性评估是对场所进行危险性分析和评估的过程,一般包括对场地、设备、工艺和人员等方面的评估。
危险性评估的目的是确保场所的安全和健康,预防事故的发生,并在事故发生时减少损失。
方法危险性评估可以采用定量和定性两种方法。
定性方法是通过对场所的观察、调查和分析来识别危险因素,进行危险性评估。
这种方法适用于危险因素较少的场所。
定量方法是通过对场所的数据进行分析和计算,识别和评估危险因素的数量和强度。
这种方法适用于危险因素较多、复杂和不确定的场所。
步骤危险性评估的步骤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收集数据:收集场所的相关数据,如场地、设备、工艺和人员等方面的数据。
2.识别危险因素: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和调查,识别场所中的危险因素,包括物理、化学、生物和人为因素等。
3.评估危险性:对危险因素的数量和强度进行评估,确定场所的危险性等级。
4.制订安全计划:根据评估结果,制订相应的安全计划和应急预案,以预防和应对事故的发生。
区域划分区域划分是在危险性评估的基础上,将场所分成不同的区域,根据危险程度和作业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和管理措施。
原则区域划分应遵循以下原则:1.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将场所划分为相应的区域,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和管理措施。
2.危险性等级:根据危险性评估的结果,将场所划分为不同的危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和管理措施。
3.工作要求:根据作业要求和工艺流程,将场所划分为相应的作业区域,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划分方法区域划分可以采用以下方法:1.按照危险等级划分:将场所按照不同的危险等级划分,确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管理措施。
2.按照作业流程划分:将场所按照不同的作业流程和要求划分,确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管理措施。
粉尘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方法
1 粉尘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得意义可燃性粉尘在具备一定浓度(超过爆炸下限)与足够引燃能量得条件下会发生爆炸。
可燃性粉尘得存在形成了一个潜在得爆炸环境,这些区域得危险性有高低之分,因此有必要对这些危险区域进行分类,以便按照危险区域得类型采取相应得防爆措施,将可燃性粉尘出现爆炸浓度得可能性,或任意点燃源出现得可能性,以及使二者同时出现得可能性尽可能减小,将粉尘爆炸得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安全验收评价守则》中明确规定,对于粉尘爆炸得危险环境,有无科学准确得区域划分就是验收检验项目中得一项重要内容。
同时,科学地划分危险区域对于节约项目投资也有着重要意义。
粉尘防爆设备得价格就是普通产品得2—3倍,只有科学地划分危险区域,才能合理地选用防爆电气设备,避免浪费。
2 粉尘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得原则我国很早就制定了粉尘爆炸危险区域得划分原则,如《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GBJ58—83)、《爆炸性粉尘环境电气设备:粉尘防爆电气设备》(GB12476、1—2000) 、( 爆炸与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85—92),(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爆炸安全规程)(GB 17440—1998)等都有详细说明。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美国电气规程(NEC)以及德、日等国对区域划分原则均有规定。
但随时间得推移与国情不同,划分原则不尽一致。
目前国内流行得就是“二区”(爆炸危险区域与非爆炸危险区域)、“二级”(10区与11区),GB50085—92与GB17441)—1998均按此划分。
此划分方法正在被IEC1241—3与GB12476、1—2000“二区”(分级区域与非分级区域)、"3级”(20区、21区、22区)所代替,但两者均按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出现得频繁程度与持续时间进行分区,见表1。
表1 几种流行得爆炸区域划分标准GB17440强调10区得“封闭环境”,这只就是粉尘爆炸得相对条件或充要条件。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知识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知识目录1.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 (1)1. 1.爆炸性气体环境 (1)2. 2.爆炸性粉尘环境 (1)2.爆炸性气体环境 (2)2.1.按释放源的级别划分 (2)2.2.根据通风条件调整区域 (2)3.爆炸性气体环境 (3)4.非爆炸危险区域 (3)5.可燃物质的爆炸性释放源 (3)6.爆炸危险区域内通风 (4)7.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 (5)8.使用于特殊环境中的设备和系统 (5)1.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1.1.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气体、可燃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按其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可分为以下3个区域等级。
(I)O级区域(简称O区)。
在正常运行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的环境。
(2)1级区域(简称1区)。
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3)2级区域(简称2区)。
在正常运行时不太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1.2.爆炸性粉尘环境(1)20区。
空气中的可燃性粉尘云持续地、长期地、频繁地出现于爆炸性环境中。
(2)21区。
在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可燃性粉尘云很可能偶尔出现于爆炸性环境中。
[3)22区。
在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可燃粉尘云一般不可能出现于爆炸性粉尘环境中,即使出现,持续时间也是短暂的。
2.爆炸性气体环境2.1.按释放源的级别划分1)存在连续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O区。
连续级释放源是指连续释放或预计长期释放的释放源。
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连续级释放源。
①没有用惰性气体覆盖的固定顶盖储罐中的可燃液体的表面。
②油、水分离器等直接与空间接触的可燃液体的表面。
③经常或长期向空间释放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的蒸气的排气孔和其他孔口。
2)存在一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1区。
一级释放源是指在正常运行时,预计可能周期性或偶尔释放的释放源。
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一级释放源。
①在正常运行时,会释放可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等的密封处。
爆炸区域划分标准
爆炸区域划分标准首先,爆炸区域划分标准需要考虑爆炸物质的特性。
不同的爆炸物质在爆炸时产生的火焰、热辐射、压力波等危险因素的特性有所不同。
因此,在划分爆炸区域时,需要根据不同物质的易燃性、爆炸性等特性进行分类。
其次,爆炸区域划分标准还需要考虑环境因素。
例如,爆炸区域划分标准需要考虑空气流通情况、环境温度、湿度等因素对爆炸的影响。
这些因素可以影响爆炸物质在空气中的扩散和燃烧,因此需要在划分爆炸区域时予以考虑。
另外,爆炸区域划分标准还需要考虑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根据爆炸物质的特性和环境因素,需要划定不同的爆炸区域,以确保人员和设备在爆炸发生时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例如,在高爆炸危险区域,需要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包括限制进入区域、使用防爆设备等。
根据以上的考虑因素,可以将爆炸区域划分为以下几个等级:1.非爆炸危险区域:此区域不存在明显的爆炸危险。
人员和设备可以安全进入并工作。
但仍需遵守一般的安全要求。
2.低爆炸危险区域:此区域中存在或可能存在低爆炸危险。
例如,易燃液体或气体的储存和使用区域。
在此区域,需要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措施,如使用防爆设备、提供通风等。
3.中等爆炸危险区域:此区域中存在或可能存在中等爆炸危险。
例如,粉尘、燃气等可燃物质的储存和使用区域。
在此区域,需要采取更为严格的防火、防爆措施,如使用防爆灯、提供有效的通风和排风系统等。
4.高爆炸危险区域:此区域中存在或可能存在高爆炸危险。
例如,含有大量易燃或爆炸性物质的区域。
在此区域,需要安全评估和专业团队指导,采取最严格的防火、防爆措施,如使用特殊的防爆设备、建立紧急撤离计划等。
综上所述,爆炸区域划分标准需要综合考虑爆炸物质的特性、环境因素以及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通过合理划分爆炸区域,可以有效地降低爆炸风险,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危险爆炸区域划分标准
危险爆炸区域划分标准危险爆炸区域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发生爆炸的区域,对人员和设施造成严重危害。
为了有效地划分危险爆炸区域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划分。
以下是危险爆炸区域划分的标准及相关内容。
1. 爆炸危险性评估。
首先,对潜在的爆炸危险性进行评估是划分危险爆炸区域的基础。
评估需要考虑物质的易燃性、易爆性、氧化性等特性,以及环境条件、操作方式等因素。
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危险爆炸区域的范围和等级。
2. 区域划分标准。
在确定危险爆炸区域范围时,需要参考相关标准和规范,如国家标准《危险性场所用电》GB 50058、《电气装置用于有爆炸危险环境的选择、安装和维护》GB 3836等。
根据这些标准,可以将危险爆炸区域划分为Zone 0、Zone 1和Zone 2三个等级,分别代表不同的爆炸危险性。
3. 区域分类依据。
划分危险爆炸区域的依据主要包括气体、蒸气和粉尘的存在情况。
Zone 0表示在正常情况下或频繁出现的情况下,可燃气体、蒸气或粉尘长时间存在;Zone 1表示在正常情况下或偶尔出现的情况下,可燃气体、蒸气或粉尘短时间存在;Zone 2表示在正常情况下或极少出现的情况下,可燃气体、蒸气或粉尘很少存在。
4. 区域标识和控制。
划分完危险爆炸区域后,需要对区域进行标识和控制。
标识可以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标志和警示牌,以提醒人员注意区域的危险性。
控制方面则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如使用防爆设备、限制人员进入等,以减少爆炸风险。
5. 定期检查和维护。
划分危险爆炸区域只是第一步,定期检查和维护同样重要。
定期检查可以及时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修复和处理,以确保区域的安全性。
维护工作包括设备的保养和更新,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总之,危险爆炸区域的划分标准是确保人员和设施安全的重要措施。
只有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划分,并采取有效的控制和维护措施,才能有效地降低爆炸风险,保障生产和生活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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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田爆炸危险场所分区(SYJ25-87)来源:作者:发表时间2005-5-30 17:00:00 点击次数29【颁布机关】石油工业部【颁布日期】1987年月日【实施日期】1988年05月01日【时效性】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部标油气田爆炸危险场所分区SYJ25--87(试行)主编部门:石油工业部胜利石油勘察设计研究院石油工业部四川石油勘察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石油工业部试行日期:1988年5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标准对油气田生产设施及装置在油气集输、处理、储存过程中产生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形成的危险场所进行分区,以便合理选择电气设备。
第1.0.2 条本标准适用于油气田地面建设新建和扩建工程中的爆炸危险场所分区,改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油气田爆炸危险场所分区应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末涉及的部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和参照执行有关专业标准。
第二章爆炸危险场所第一节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第2.1.1条下列混合物,应划为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一、可燃气体与空气相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二、易燃液体的蒸气、薄雾、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薄雾与空气相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三、可燃液体操作温度高于其闪点,井有泄漏时其蒸气、薄雾与空气相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第二节爆炸危险场所的分区第2.2.1条爆炸危险场所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率、持续时间进行分区。
一、0区: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出现或长期存在的场所(如密闭的容器或储油罐内部气体空间)。
二、l区:在正常运行中可能产生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
三、2区:在正常运行中不可能产生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即使产生也只能短时间存在的场所。
第2.2.2条划分爆炸危险场所区域范围的原则:一、可燃气体或油气蒸气其相对密度大于0.75者视为重于空气的气体,小于和等于0.75者视为轻于空气的气体。
本条文例图是以原油、液化石油气、轻油产生的油气蒸气重于空气,天然气产生的可燃气体轻于空气为划分基准。
二、当自然因素或环境条件影响油气正常扩散时,应按可能发生的危险程度确定区域等级及范围。
三、在划定区的范围时是从高的区开始,逐渐降低,依次划分。
四、处于爆炸危险场所内的沟、坑应划为1区。
第三节非爆炸危险场所第2.3.1条不可能产生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或不可能有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侵入的场所,应划为非爆炸危险场所。
第2.3.2条在排风柜内或罩下进行化验操作的场所,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场所。
第2.3.3条为爆炸危险场所送风并用墙隔绝的送风机室,当其通向爆炸危险场所的风道没有能防止爆炸性混合物侵入的单向阀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场所。
第2.3.4条使用明火的设备及其建筑物内或设备炽热部件表面温度超过爆炸危险物质自燃温度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场所。
第2.3.5 条在爆炸危险场所外露天或在开敞式建筑物内安装的无管件的地面及埋地油气管道,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场所。
第三章油气田生产设施及装置爆炸危险场所分区及范围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工艺设备设置在建筑物和构筑物内部,以厂房或框架为单位划分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及范围。
第3.1.2条工艺设备设置在露天,以设备划分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及范围。
单体设备集中的露天生产区,以该区内各单体设备划分爆炸危险场所范围,当各单体或区间所划范围出现重叠时,则重叠部分按其中危险程度高的等级确定。
第3.1.3条设备集中的露天工艺生产装置区,以该装置区内的外围工艺设备所划爆炸范围线联成的封闭区,作为该装置区爆炸危险场所区的范围。
第3.1.4条为爆炸场所服务的排风机室,应与被排风场所的危险等级相同。
第3.1.5条配电室或其它非爆炸危险场所与爆炸危险场所如值班房处于同一栋建筑物内时,其相邻门、窗或孔洞之间的最短路径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与1区场所相邻时应大于7.5m。
二、与2区场所相邻时应大于3m。
三、如最短路径小于上述规定,则门应有密封措施,且能自动关闭,窗应是固定的。
四、大型天然气压缩机厂房及原油泵房(压力大于2.5MPa的)、轻油泵房、液化石油气泵房、液化石油气罐瓶间及瓶库与配电室不宜毗邻建筑,如需毗邻时,其相邻门、窗或孔洞之间的最短路径应大于7.5m,当油气相对密度大于0.75时,配电室的地坪应比室外爆炸危险场所地坪高0.6m。
第二节原油生产设施爆炸危险场所分区及范围(1)原油井口第3.2.1条露天设置的自喷井井口,以采油树中心水平3m及地坪向上0.6m以内的空间及取样口、清蜡防喷管填料盒外0.gm及阀(垂直和水平)以内延伸至地面以上0.6m的空间划分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范围见图3.2.l。
第3.2.2条露天设置的机械采油井井口,以采油树中心水平3m 及地坪向上0.6m以内的空间及取样口及抽油机光杆、填料盒外0.9m 及阀(垂直和水平)以内延伸至地面以上0.6m的空间划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范围见图3.2.2。
第3.2.3条采油生产井井口房室内划为1区,门外、窗外水平3m及地坪向上至屋顶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范围见图3.2.3。
(Ⅱ)原油集输管道第3.2.4条露天安装的原油管道的管件(法兰、阀)和仪表爆炸危险场所分区及范围见图3.2.4。
第3.2.5条露天设置的原油过滤器、原油的清管装置,以快开盲板外0.9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划为1区,快开盲板外1.5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器壁外水平3m及地坪向上0.6m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范围见图3.2.5(1)、(2)。
第3.2.6条原油管道上安装的排气阀,安全阀、以阀口外3m,取样阀(或排污阀)以阀口外0.9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范围见图3.2.6(1)、(2)、(3)。
第3.2.7条立式油气工艺设备,以设备外壳及其附件以外3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范围见图3.2.7。
第3.2.8条卧式油气工艺设备,以设备外壳及其附件以外3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范围见图3.2.8。
第3.2.9条露天设置的原油泵,以距泵外壳3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范围见图3.2.9。
第3.2.l0条埋地的污油罐管口外、孔口外0.9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划为1区,管口外、孔口外1.5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孔口外水平3m及地坪向上0.6m的空间划为2区,范围见图3.2.l0。
第3.2.ll条地面或高卧式原油罐,以孔口外3m(垂直和水平)、阀口外1.5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划为1区,孔口外5m(垂直和水平)、阀口外3m(垂直和水平)、罐壁外水平5m至地面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范围见图3.2.11。
第3.2.l2条地面立区固定顶盖原油罐,以孔口外3m(垂直和水平)、阀口外1.5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划为1区,孔口外5m(垂直和水平)、阀口外3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及罐壁外3m 以内和防火堤内高度等于堤高的空间划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范围见图3.2.12。
第3.2.13条浮顶原油罐,以浮顶上和罐内壁气体空间划为1区,罐顶以上3m、罐壁外3m以内及防火堤内高度等于堤高的空间划为2区。
地下沟、坑划为1区,范围见图3.2.13。
(Ⅳ原油装卸设施)第3.2.14条铁路槽车原油装卸栈桥,以装卸口外3m至地坪(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划为1区,装卸口外7.5m至坪(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范围见图3.2.14。
第3.2.15条汽车罐车原油罐装台,以罐油口外3m至地坪(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划为1区,罐油口外7.5至地坪(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
范围见图3.2.15。
第3.2.16条汽车罐车原油卸油台。
以卸油口外3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划为1区,卸油口外7.5m(垂直和水平)。
罐入孔吸卸油阀口外1。
5m(垂直和水平)。
卸油阀口沿地坪向外3m及垂直向上0.6m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范围见图3.2.16。
(Ⅴ)原油站库建、构筑物第3.2.17条通风良好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室内划为2区,门、窗外水平3m及地坪向上至屋顶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范围见图3•2.17。
注:(1)通风良好见名词解释,以下各条等同。
(2)阀组间包括动力液分配间、脱水器操作间、缓冲罐操作间、清管球收发室。
(3)仪表间指有可燃气体或易燃液体引入室内。
第3.2.18条通风良好的原油泵房,室内划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泵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时,门、窗外水平3m及地坪向上至屋顶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泵工作压力大于2.5MPa 时,门、窗外沿地坪向外7.5m、垂直向上0.6m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范围见图3.2.18。
第3.2.19条通风良好的动力液泵的检修房,室内划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范围见图3.2.19。
第3.2.2条敞开式的油池、污油池,池壁内气体空间划为1区,池顶开敞面上、池壁外3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范围见图3.2.20。
第3.2.21条封闭式的油气管沟,管沟内气体空间划为1区;开敞式的油气管沟,沟内气体空间及开敞面上1m、沟壁外3m、高0.6m 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范围见图3.2.21(1)、(2)。
第三节天然气集输和加工装置爆炸危险场所分区及范围(Ⅰ)天然气井口第3.3.1条露天设置的天然气生产井井口,以采气树中心外3m 或用式节流阀和压力表外3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范围见图3.3.1。
第3.3.2条非开敞式的天然气生产井井口房,室内划为1区,门外3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范围见图3.3.2。
第3.3.3条半开敞的(四周有墙、无房顶)天然气生产井井口房,墙内划为2区,开敞面上3m(垂直和水平)至地坪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范围见图3.3.3。
第3.3.4条露天安装的天然气管道的管件(法兰、阀)和仪表,以其壁外3m(垂直和水平)至地坪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范围见图3.3.4。
第3.3.5条露天设置的天然气过滤器、清管装置,以其壁外3m (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划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区,范围见图3.3.5(1)、(2)。
第3.3.6条天然气管道上安装的排气阀、安全阀、排污阀,以阀口外3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范围见图3.2.6(1)、(2)。
第3.3.7条天然气站场的紧急放空立管(安全泄放管),以放空管口外l.5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划为1区,放空管口外3m (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范围见图3.3.7(Ⅲ)天然气集输和加工装置设备第3.3.8条露天集中设置的天然气集输站场和加工装置的分离器、溶剂罐、塔、冷换设备,以设备壁外及其附件(人孔、液面计、安全阀)以外3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范围见图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