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欧盟200584EC指令
2005 747 EC 中文版
欧盟ROHS指令修正指令2005/747/EC委员会决议2005年10月21日为了适应技术更新,修订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2/95/EC指令“关于禁止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附录通告文件编号C(2005)4054(文本与欧洲经济区相关)(2005/747/EC)欧洲共同体委员会,注意到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注意到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3年1月27日发布的第2002/95/EC号指令“关于禁止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特别是其中第5(1)(b)条,鉴于:(1) 根椐2002/95/EC指令,要求委员会评估根椐此指令第4(1)条禁止的有害物质。
(2) 某些含有铅和镉的材料和零件应从禁止中予以豁免(或继续被豁免),因为在那些特殊材料和零件中使用这些有害物质仍然是不可避免的。
(3) 对于某些特殊材料或零件禁止的豁免,应限制它们的范围。
目的是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逐步停止使用有害物质,假设这类应用中使用这些有害物质可以避免的话。
(4) 根椐2002/95/EC指令第5(1)(c)条,附录中列出的每条豁免至少每四年审查一次,或者在豁免项目添加到清单的四年之后予以审查,目的是考虑在电子电气设备中消除这些材料或零件,如果可以通过设计变更或者一些在技术上或科学上可行的不需要第4(1)条所提到的有害物质的材料和零件来消除或替代它们,但前提是替代物质对环境、健康和消费安全造成的负面影响不会超过其本身对环境、健康和消费安全造成的负面影响。
(5) 2002/95/EC指令应因此作相应的修订。
(6) 根椐2002/95/EC指令第5(2)条,欧共体委员会咨询了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回收商、处理操作人员、环保组织及职工和消费者协会的意见,并将评论意见提交给根椐理事会1975年7月15日发布的75/442/EEC指令“关于废弃物”第18条成立的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
(7) 本决议提供的措施符合委员会的意见,兹通过本决议:第1条2002/95/EC指令的附录应根椐本决议的附录进行修订。
欧盟指令(EC-EEC)目录
N2,N3,O3,O4
45
M1类机动车辆质量及尺寸
92/21/EEC
(关于M1类机动车的质量和尺寸)
95/48/EC
M1
46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安全玻璃及玻璃材料
92/22/EEC
(关于机动车及其挂车的安全玻璃以及玻璃材料)
2001/92/EC
47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轮胎及其安装
92/23/EEC
88/77/EEC
(缺失)
2005/55/EC
(各成员国关于防治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气体和颗粒污染物排放以及燃用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的车用点燃式发动机气体污染物排放的法律)
91/542/EEC
96/1/EEC
1999/96/EC
2001/27/EC
2005/55/EC
2005/78/EC
2006/51/EC
2006/81/EC(未更新)
2008/74/EC(未更新)
2005/55/EC替代88/77/EEC
43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侧面保护
89/297/EEC
(各成员国关于机动车及其挂车侧面防护(侧面保护装置)的法律)
N2,N3,O3,O4
44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防飞溅系统
91/226/EEC
(各成员国关于某类机动车及其挂车溅射抑制系统的法律)
70/157/EEC
(各成员国关于机动车允许噪声限值和排气系统的法律)
73/350/EEC
77/2123/EEC
81/334/EEC
84/372/EEC
84/424/EEC
89/491/EEC
92/97/EEC
96/20/EC
1999/101/EC
2005-64-EC可再使用性、可再利用性、可回收利用性 译文
欧洲议会与理事会2005/64/EC指令关于车辆可再使用性、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的EC型式认证及对70/156/EEC的修订欧洲议会及欧洲联盟委员会考虑到欧洲经济共同体成立时的条约,尤其是该条约的第95条;考虑到欧洲委员会的提议;考虑到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按照条约第251条中规定的程序采取行动,鉴于:(1)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0年9月18日发布的关于报废车辆的2000/53/EC指令要求,应制定合适的规定,以保证M1和N1类型式认证车辆的可再使用和/或可再利用达到85%质量百分比,可再使用和/或可回收利用达到95%质量百分比时,才能投放市场。
(2)零部件的可再使用性、材料的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构成了共同体废物管理策略的重要部分。
因此车辆制造商及其供应商应在新车制造的最早阶段考虑这些问题,以便于对这些车辆报废时进行处理。
(3)本指令是1970年2月6日发布的有关机动车辆及其挂车型式认证方面各成员国法律一致性的指令70/156/EEC中建立的整车型式认证框架指令中的一个单独指令。
(4)整车型式认证体系目前对M1类车辆是强制性的,未来将扩展到所有类别的车辆。
因此有必要把关于可再使用性、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方面的措施纳入到整车型式认证体系中。
(5)因此,对于还未强制执行整车型式认证体系的N1类车,有必要制定相关的规定。
(6)汽车制造商应向认证机构提供全部的有关材料成分及其质量的技术资料,以便证实制造商按照ISO22628:2002进行了计算。
(7)只有制造商采取了令人满意的安排和程序来管理从供应商处得到的所有信息,制造商的计算才能在车辆型式认证时得到正确的验证。
在型式认证被批准前,合格评定机构应对这些安排和程序进行初步评审,并颁发符合性证书表明这些安排和程序是令人满意的。
(8)应根据报废车辆的处理程序,对计算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时的不同输入进行适当的评估。
因此,制造商应该对报废车辆的处理推荐相关策略,向合格评定机构提供其中的详细信息。
2005-84-EC欧盟邻苯二甲酸酯指令
报公方官盟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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堡斯拉特斯于成完日 41 月 21 年 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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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64-EC可再使用性、可再利用性、可回收利用性译文
14、可再利用性 ”指从报废车辆上剥离出来的零部件或材料再利用的潜在
(5) 因此,对于还未强制执行整车型式认证体系的N1类车,有必要制定 相关的规定。
(6)汽车制造商应向认证机构提供全部的有关材料成分及其质量的技术资 料,以便证实制造商按照£022628:2002进行了计算。
(7)只有制造商采取了令人满意的安排和程序来管理从供应商处得到的所 有信息,制造商的计算才能在车辆型式认证时得到正确的验证。在型式认证被 批准前,合格评定机构应对这些安排和程序进行初步评审,并颁发符合性证书 表明这些安排和程序是令人满意的。
8、多阶段制造 ”指通过多个阶段往基础车辆上增加零部件或修改零部件而 实现车辆生产的过程;
9、 再使用”指2000/53/EC条款2第6条定义的再使用;
10、 再利用”指2000/53/EC条款2第7条第1段定义的再利用;
11、能量回收”指2000/53/EC条款2第7条第2段定义的能量回收;
12、回收利用”指2000/53/EC条款2第8条定义的回收利用;
(10)非完整车辆是N1类车辆的重要特征。基础车辆的制造商无法计算完 整车辆的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因为在基础车辆的设计阶段无法获得汽 车制造后期的相关数据。因此仅要求基础车辆满足本指令的要求。
(11)小规模生产的汽车的市场份额是非常有限的,如果它们满足本指 令,对环境的益处也是非常小的。因此,它们可以不遵守本指令的某些条款。
(16)根据关于更好立法的国际协议第34段,应该鼓励成员国为了自身利 益以及欧盟理事会的利益,起草他们自己的措施,并且详细的说明这些转换措 施与本指令的关联,并公之于众。
已经采用车辆的型式认证制定了管理及技术规定,目的是保 证该类车辆的零部件及材料的可再使用、可再利用及可回收利用达到附件I规
欧盟环保指令汇总
欧盟为何要颁布相关环保指令?(一)是设立技术壁垒,提高产品准入门槛,(二)是加强环境保护,确保可持续发展。
欧盟环保指令汇总①.RoHS指令欧盟《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第2002/95/EC号指令》要求从2006年7 月1 日起,各成员国应确保在投放于市场的电子和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六种有害物质。
RoHS中对六种有害物规定的上限浓度:镉(Cd):≤100ppm铅(Pb):≤1000ppm汞(Hg):≤1000ppm六价铬(Cr6+):≤1000ppm多溴联苯(PBBs):≤1000ppm多溴联笨醚(PBDEs):≤1000ppm②.2005/69/EC指令(填充油和轮胎中PAHs多环芳烃限制)从2010年1月1日起规定直接投放市场的添加油或用于制造轮胎的添油应符合以下技术参数:苯并吡(BaP)含量不得超过1mg/kg,同时16种PAH的总含量应低于10mg/kg。
16P如下:1 Naphthalene 萘2 Acenaphthylene 苊烯3 Acenaphthene苊(è)4 Fluorene芴(wù)5 Phenanthrene 菲6 Anthracene 蒽(ēn)7 Fluoranthene 荧蒽8 Pyrene芘(pí)9 Benzo(a)anthracene 苯并(a)蒽10 Chrysene 屈11 Benzo(b)fluoranthene 苯并(b)荧蒽12 Benzo(k)fluoranthene 苯并(k)荧蒽13 Benzo(a)pyrene 苯并(a)芘14 Indeno(1,2,3-cd)pyrene 茚苯(1,2,3-cd)芘15 Dibenzo(a,h)anthracene 二苯并(a, n)蒽16 Benzo(g,hi)perylene 苯并(ghi)北(二萘嵌苯)③、2005/84/EC号指令欧盟第2005/84/EC号指令要求(从2007年1月16日起生效)所有玩具或儿童护理用品的塑料所含的DEHP、DBP、及BBP浓度超过0.1%的不得在欧盟市场出售;对可放进口中的玩具及儿童护理塑料中所含的另三种邻苯二甲酸盐(DINP、DIDP及DNOP)进行限制,浓度不得超过0.1%。
欧盟与EC指令
歐盟與EC指令歐盟已經實施一套制度,以保護消費者與工作者的健康,商品的狀態與環境。
在這套新制度之下,歐盟與一些歐洲自由貿易協會的國家,制定了EC指令。
以確保產品符合安全和品質的標準。
透過調和的標準,各國適用統一的評估程序和允收條件,因此得以減少重複測詴和各國個別送審的情形。
歐盟/歐洲共同體和歐洲自由貿易協會在1994年,聯合建立了歐洲經濟區域,此為世界最大的經濟區,參加國家包括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冰島、愛爾蘭、義大利、盧森堡、荷蘭、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和英國。
符合產品必需符合適用的EC指令,否則將被排除於此市場之外。
EC指令提供必要的健康和安全要求,且建立評估產品符合的程序,這些程序在各產品間與各指令間都不盡相同。
CE 標示CE 標示是製造商的符合標誌,表示符合所有現行的指令。
對於大多數銷售到歐盟的產品而言,CE標示的使用和聲明產品的符合性,是強制性的法令條文。
有此符合標誌,產品可自由在會員國流通。
CE標示必須標示在產品裝置上,或是在包裝上顯示。
然而此CE標示並不能免除國家執法單位對於未符合標示的產品所採取的行動。
如何標示CE▪決定所適用的指令▪決定適用的調和標準與必要的健康與安全要求▪若指令要求或是有實際的需要,則必須選定一個驗證機構。
▪決定是當的符合模式並進行評估。
▪將指令要求納入設計考量▪彙整技術文件資料▪準備符合聲明書▪黏貼CECE符合程序依據符合模式的系統,多數的指令允許製造商及其代表選擇一個或組合模式,以示符合指令要求。
一般言而言,有三種符合途徑。
1. 自我宣告適用於沒有強制要求驗證的產品,自我宣告需根據所適用的指令與調和標準,由製造商或驗證機構作產品評估。
此外,自我宣告需包刮符合申報書的準備和附加CE標示。
2. 驗證a) 強制性驗證(EC型式驗證)大部分的產品和機械並不需要強制性驗證;不過有些特定的產品需有歐盟驗證機構所核發的驗證證書;另有一些特定產品,如機械和醫療產品,則需有EC 型式驗證證明。
2005-64-EC可再使用性、可再利用性、可回收利用性 译文
欧洲议会与理事会2005/64/EC指令关于车辆可再使用性、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的EC型式认证及对70/156/EEC的修订欧洲议会及欧洲联盟委员会考虑到欧洲经济共同体成立时的条约,尤其是该条约的第95条;考虑到欧洲委员会的提议;考虑到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按照条约第251条中规定的程序采取行动,鉴于:(1)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0年9月18日发布的关于报废车辆的2000/53/EC指令要求,应制定合适的规定,以保证M1和N1类型式认证车辆的可再使用和/或可再利用达到85%质量百分比,可再使用和/或可回收利用达到95%质量百分比时,才能投放市场。
(2)零部件的可再使用性、材料的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构成了共同体废物管理策略的重要部分。
因此车辆制造商及其供应商应在新车制造的最早阶段考虑这些问题,以便于对这些车辆报废时进行处理。
(3)本指令是1970年2月6日发布的有关机动车辆及其挂车型式认证方面各成员国法律一致性的指令70/156/EEC中建立的整车型式认证框架指令中的一个单独指令。
(4)整车型式认证体系目前对M1类车辆是强制性的,未来将扩展到所有类别的车辆。
因此有必要把关于可再使用性、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方面的措施纳入到整车型式认证体系中。
(5)因此,对于还未强制执行整车型式认证体系的N1类车,有必要制定相关的规定。
(6)汽车制造商应向认证机构提供全部的有关材料成分及其质量的技术资料,以便证实制造商按照ISO22628:2002进行了计算。
(7)只有制造商采取了令人满意的安排和程序来管理从供应商处得到的所有信息,制造商的计算才能在车辆型式认证时得到正确的验证。
在型式认证被批准前,合格评定机构应对这些安排和程序进行初步评审,并颁发符合性证书表明这些安排和程序是令人满意的。
(8)应根据报废车辆的处理程序,对计算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时的不同输入进行适当的评估。
因此,制造商应该对报废车辆的处理推荐相关策略,向合格评定机构提供其中的详细信息。
6叶志平欧盟第854号规章规定了对适合于人类消费的动物源性产品进行官方控制组织的特定规则―水产品PPT课件
(a)食品链信息的检查;(b)经营场所和设备的设计和维修;
(c)加工前,加工中和加工后的卫生;(d)个人卫生;(e)卫生
和工作程序训练;(f )虫鼠控制;(g)水源质量;(h)温度控制;
(i)食品进入和离开商业机构的管制和任何相关文件。
叶志平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yezp@
7
第一章 一般条款 第2款 定义
“官方管理”:具备一定技术和权力的当局(专门
局)为验证食品法——包括动物健康和动物福利规 章——的遵守情况而采取的任何形式的管理。
“验证”:通过检查和客观证据的提供,检查是
否已完成特殊规定的要求。
叶志平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yezp@
9
第一章 一般条款 第2款 定义
“监控”:对机构、动物、食品、加工、食品从业
情况、管理和生产系统(包括文件,已完成的生产 检测和供给情况)、产品来源和目的地、产入和产 出的检查。以验证其在所有方面遵守了法律的要求。
叶志平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yezp@
10
第一章 一般条款 第2款 定义
“官方的兽医”:根据该规定具备资格的兽医,
能够以相关能力行事,并由具备一定技术和权力的 当局委派。
“被授许可的兽医”:被具备一定技术和权力的
当局任命的兽医,可代表其采取特定的官方管理。
叶志平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yezp@
11
第一章 一般条款 第2款 定义
“官方辅助人员”:一个具备资格的人,其有相
叶志平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yezp@
4
概述
官方对动物类食品生产的管理应包括对保护公众健 康非常重要的所有方面,在适当的地方,包括保护 动物的卫生和健康方面。
EC1935_2004食品接触类原料和制品(欧盟)1935_2004指令_中英文整理版
REGULATION (EC) No 1935/2004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of 27 October 2004on materials and articles intended to come into contact with food and repealing Directives80/590/EECand 89/109/EEC2004年10月27日发布关于食品接触类原料和物料的欧盟1935/2004指令,同时撤销原欧洲共同体80/590和89/109指令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THE COUNCIL OF THE EUROPEANUNION,欧洲议会与理事会Having regard to the 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Community,and in particular Article 95 thereof,注意到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第95条Having regard to the proposal from the Commission,注意到委员会的提案Having regard to the opinion of the European Economic andSocial Committee (1),注意到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1)Acting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cedure laid down in Article 251of the Treaty (2),按照《条约》第251条规定的程序(2)Whereas:鉴于(1) Council Directive 89/109/EEC of 21 December 1988 on the approximation of the laws of the Member States relating to materials and articles intended to come into contact with foodstuffs (3) established general principles for eliminating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laws of the Member States as regards those materials and articles and provided for the adoption of implementing directives concerning specific groups of materials and articles (specific directives). This approach was successful and should be continued.理事会1988年12月21日的指令89 /109 /EEC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材料和制品用于接触食品的法律,为消除各成员国关于这些原料和物料制定的差异,以及为特定材料和物品(具体指令)提供通过执行的指令而建立的一般原则。
欧盟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指令200584EC
欧盟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指令2005/84/EC发布: 2009-12-09 10:45 | 作者: liyi| 查看: 73次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05/84/EC,对各成员国有关限制销售和使用某些危险材料及制品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的协调与统一的理事会指令76/769/EEC进行第22次修改(玩具和儿童用品中的邻苯二甲酸盐)2005/84/EC指令要求:在欧盟范围内,避免在塑料、含塑料部件的玩具和儿童用品中使用对儿童健康造成危害或造成潜在危害的增塑剂。
限令中涉及的增塑剂包括表1中所列六种邻苯二甲酸酯。
表1六种限制使用的增塑剂编号中文名称英文缩写英文全称化学文摘号CAS No.1邻苯二甲酸二异辛酯DEHPdi(2-ethylhexyl)phthalate117-81-72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dibutyl phthalate84-74-23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butyl benzylphthalate85-68-74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di-isononyl phthalate28553-12-0和68515-48-05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DIDPdi-iso-decylphthalate26761-40-0和68515-49-16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di-n-octyl phthalate117-84-0限量:a)对于所有玩具和儿童产品中的塑胶材料,DBP、DEHP、BBP此三类增塑剂作为成分或预加工产品中的组分,其重量百分比不得超过0.1%;b)对于可被儿童放入口中的玩具及儿童产品中的塑胶材料,DINP、DIDP、DNOP此三类增塑剂作为成分或预加工产品中的组分,其重量百分比不得超过0.1%。
儿童用品的定义是“专门用来方便睡眠、休息、卫生、儿童进食或可以让儿童吮吸的任何产品”,涵盖折叠式婴儿车、车辆座椅和自行车座等用来在行车途中方便睡眠和休息的物品的可触及部件。
睡衣的主要目的是给正在睡觉的儿童穿上衣服,并不是方便睡觉,不属于本指令的范围。
2005-20-EC 欧盟包材指令94-62-EC的修正9462EC)简介-9462EC)简介
2005-20-EC 欧盟包材指令94-62-EC的修正欧盟包材指令94-62-EC的修正2005-20-EC欧盟包材指令94-62-EC的修正2005-20-EC94/62/EC(包装指令)已经更新成2005/20/EC,但是化学测试项目和限值没有变改!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94/62/EC,包装和包装废弃物处理2005-20-EC99/177/EC 1999-02-08委员会决定1999/177/EC,制定与在关于包装和包装废物的指令94/62/EC中规定的重金属浓度水平相关的塑料板条箱和塑料托板毁损条件(根据文件C(1999)246通报)(内容与EEA相关)99/42/EC 1998-12-22委员会决定1999/42/EC,根据关于包装和包装废物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94/62/EC第6(6)条,批准由奥地利通报的措施(依据文件C(1998)3940通报)(仅德文版有效)(内容与EEA相关) 2005/20/EC 2005-03-09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05/20/EC,修订关于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的指令94/62/EC2004/12/EC 2004-02-11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04/12/EC,修订关于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指令94/62/EC-理事会、委员会及欧洲议会声明欧盟包装指令(94/62/EC)简介现在的塑料软包装企业使用的油墨和胶水,提供的SGS检测报告,不符合包装材料的检测标准,不是选用的玩具、就是电子电器的检测标准。
适合我们包装的检测标准是:94/62/EC现将收集相关内容转发给一直关心支持本论坛的网友欧盟包装指令(94/62/EC)简介1. 欧盟法规的形式欧盟法规的形式为:规章(Regulations)、指令(Directives)、决定(Decisions)、建议和意见(Recommendations and advice),其中建议和意见没有约束力。
本章介绍的法规主要是指令。
欧盟EuP指令中文版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2005/32/EC 号指令2005 年7 月6 日为规定耗能产品的生态设计要求建立框架并修订第92/42/EEC 号和第96/57/EC 号理事会指令与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2000/55/EC 号指令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注意到《建立欧洲欧共体条约》,尤其是其中第95 条,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提议,注意到欧洲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1执行《条约》第251条规定的程序2,鉴于:注:1OJ C 112, 30.4.2004, 第25 页。
2.欧洲议会2004 年4 月20 日意见(OJ C 104 E, 30.4.2004,第319 页),理事会2004 年11 月29 日共同立场(OJ C 38E, 15.2.2005, 第45 页),欧洲议会2005 年4 月13 日立场和理事会2005 年5 月23 日决定。
(1) 各成员国实施的与耗能产品生态设计相关的法律或行政措施不一致会产生贸易壁垒并扭曲共同体内的竞争,或许因而对内部市场的建立及其作用产生直接影响。
各国法律的协调一致是防止此类贸易壁垒和不公平竞争的唯一途径。
(2) 耗能产品(EuPs)在共同体自然资源和能源消耗中占有很大比例。
它们对环境也有其他许多重要的影响。
就共同体市场可获得的大部分种类产品而言,尽管它们功能相似,但可以发现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截然不同。
为了可持续发展,应鼓励主要通过对环境负面影响主要来源的确定和避免污染转移的方式,持续改善那些产品对环境的总体影响,只要这种改善不会产生过多的费用。
(3) 产品的生态设计是共同体一体化产品政策战略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
作为一种预防性的措施,它在保持产品功能质量的同时,通过设计使产品环境性能最大化,为制造商、消费者和社会整体提供了真正的全新机会。
(4) 能效的提高—连同供选方案之一,使电力的最终用途更为有效—被认为对共同体达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做出了实质性贡献。
电力需求是发展最快的一种能源最终用途,计划在未来20-30 年得到不断发展,如果没有任何政策行为来抑制这种趋势的话。
欧盟84-500-EEC
附件C欧共体委员会指令制订于1984年10月15日,其内容是协调成员国的法律,以便针对与食物接触的陶瓷器做出统一规定(84/500/EEC)欧洲共同体委员会考虑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成立条约(以下称“条约”)的规定,考虑了1976年11月23日发布的76/893/EEC号委员会指令,其内容是协调成员国的法律,以便针对与食物接触的材料和物品做出统一规定,特别是考虑了其中的第3条,考虑了特派组的建议,考虑了欧洲议会的意见,考虑了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鉴于76/893/EEC号指令的第2条规定了材料和物品不得向食物中转移数量足以危及人体健康的成分;鉴于76/893/EEC号指令的第3条规定了委员会必须根据条约第100条规定的程序,通过发布指令的方式来针对某些类别的材料和物品发布特别规定(特别指令);鉴于大多数成员国对于预期用途会与食物发生接触的陶瓷物品都做出了一些强制性的规定,针对铅和镉的可提取量确立了限值,以便为人体健康提供保护;鉴于各成员国在这方面所做的规定各不相同,对共同市场的确立和运作设置了障碍;鉴于制定统一规则可以约束陶瓷物品向共同体市场的投放,并进而消除这些障碍;因此,有必要针对此类物品规定统一的限定值和试验分析方法;鉴于为了达成这一目标,委员会根据76/893/EEC号指令第3条的规定发布了一项特别指令,其一般性规定也同样适用于此类陶瓷物品;鉴于指令中规定了一些检查和分析措施,而对其技术进程的适应属于一种执行性措施;为了简化并加快这一过程,应将这方面定夺权委托给特派组;鉴于委员会授权特派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预期用途会与食物发生接触的材料和物品进行管理时,总是要制定一项程序,以确保各成员国能够与食物常务委员会内部成立的特派组开展密切合作(后者是在1969年11月13日根据委员会决议成立的),在此批准此项指令:第1条1.本指令属特别指令,是根据76/893/EEC号指令的规定发布的。
2.本指令针对陶瓷物品可能会引发的铅、镉溶出问题做出了规定。
纺织品和玩具中邻苯二甲酸酯的检测
SN/T 20782008
PVC玩具和儿童用品中 6种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
微波萃取
CNS 2012
15138-1:
塑料制品中邻苯二甲酸 酯类塑化剂试验法—第 一部:气相层析质谱法
超声提取
GB 246132009 附录C
玩具用涂料中有害物质 限量(邻苯二甲酸酯的 测定——气质联用法)
超声提取
提取溶 剂
分析方法
美国
加州于2008年2月提出AB 1108法令,于2009年1月
1日开始实施,其要求同2005/84/EC。
丹麦
除了同上述欧盟所规定的六项含量要求外,针对小
于三岁幼童所使用的玩具及育儿物品,其他任一项邻苯二甲酸
酯类含量不得超过0.05%。
中国台湾 环保署,已将DEHP、DBP、DMP列管为第四类毒 性化学物质管制。DnOP则被列管为第一类毒性化学物质,限 制其使用用途。
简写
DINP
DEHP
DBP DIDP DNOP BBP DIBP DIOP DMP DPP DEP DCHP
名称
邻苯二甲酸二丙酯 邻苯二甲酸二壬酯 邻苯二甲酸二正己酯 邻苯二甲酸二苯甲酯 邻苯二甲酸二苯酯 邻苯二甲酸二异庚酯 邻苯二甲酸二(2-甲氧基乙
基)酯 邻苯二甲酸二丙烯酯 1,2-苯二甲酸癸基辛基酯 邻苯二甲酸二癸酯 邻苯二甲酸正戊基异戊基酯
Oeko-Tex Standard 100-2014的PAEs的限量: Oeko-Tex纺织品生态标签的限量要求,见表3。
表3 Oeko-Tex Standard 100-2014对PAEs的限量规定
目前为止我局受理的样品中较易检出邻苯二甲酸酯的样品有:
DBP、BBP、DEHP、DNOP、DINP、DIOP均有检出过,其中 检出概率较高的有DBP、DEHP。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5 84 EC指令
_______________(1) OJ C 116 E, 26.4.2000, 第14页 (2) OJ C 117, 26.4.2000, 第59页(3) 欧盟议会2000年7月6日意见(OJ C 121, 24.4.2001, 第410页),理事会2005年4月4日共同立场(OJ C144 E, 14.6.2005, 第24页),欧洲议会2005年7月5日立场(没有正式出版)和理事会2005年11月23日决议(4) OJ L 217, 5.8.1998, 第35页(5) OJ L 228, 11.8.1992, 第24页. 按照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1/95/EC 指令废止的指令(OJ L 11, 15.1.2002,第4页)(6) OJ L 315, 9.12.1999, 第46页. 按照2004/781/EC 决议最终修正的决议(OJ L 344, 20.11.2004, 第35页) (7) OJ L 262, 27.9.1976, 第201页. 按照欧盟理事会2004/98/EC 指令最终修正的指令(OJ L 305, 1.10.2004,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5/84/EC 指令2005年12月14日第二十二次修订就关于成员国与限制销售和使用某些危险物质和制品趋于一致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理事会指令76/769/EEC (玩具和儿童用品中的邻苯二甲酸酯)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涉及到《建立欧共体共同协约》,特别是其中第95项条款;涉及到欧盟委员会提案(1);涉及到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2); 实行过程遵循协约中第251项条款规定的程序(3),鉴于:(1)协约第14项条款建立了一个可以安全往来货物、人口、服务和资本的无国界区域。
(2)进入国际市场需要进一步提高对生活质量、健康保障以及消费者安全的要求。
此项指令遵从共同体政策及行动的定义和执行方针中对确保高水平的健康保障及消费者保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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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
(1) OJ C 116 E, 26.4.2000, 第14页 (2) OJ C 117, 26.4.2000, 第59页
(3) 欧盟议会2000年7月6日意见(OJ C 121, 24.4.2001, 第410页),理事会2005年4月4日共同立场(OJ C
144 E, 14.6.2005, 第24页),欧洲议会2005年7月5日立场(没有正式出版)和理事会2005年11月23日决议
(4) OJ L 217, 5.8.1998, 第35页
(5) OJ L 228, 11.8.1992, 第24页. 按照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1/95/EC 指令废止的指令(OJ L 11, 15.1.2002,
第4页)
(6) OJ L 315, 9.12.1999, 第46页. 按照2004/781/EC 决议最终修正的决议(OJ L 344, 20.11.2004, 第35页) (7) OJ L 262, 27.9.1976, 第201页. 按照欧盟理事会2004/98/EC 指令最终修正的指令(OJ L 305, 1.10.2004,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5/84/EC 指令
2005年12月14日
第二十二次修订就关于成员国与限制销售和使用某些危险物质和制品趋于一致的法律、法规
和管理规定的理事会指令76/769/EEC (玩具和儿童用品中的邻苯二甲酸酯)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涉及到《建立欧共体共同协约》,特别是其
中第95项条款;
涉及到欧盟委员会提案(1)
; 涉及到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2); 实行过程遵循协约中第251项条款规定的程序(3),
鉴于:
(1)协约第14项条款建立了一个可以安全往来货物、人口、服务和资本的无国界区域。
(2)进入国际市场需要进一步提高对生活质量、健康保障以及消费者安全的要求。
此项指令遵从共同体政策及行动的定义和执行方针中对确保高水平的健康保障及消费者保障的要求。
(3)避免在塑料、含塑料部件的玩具和儿童用品中使用此类对儿童健康造成危害或造成潜在危害的增塑剂。
不论为何种目的而设计的塑料、含塑料部件的玩具和儿童用品,如果能被放入口中,那么存在此种增塑剂都会对儿童的健康造成危害。
(4)经欧盟委员会协商,毒理、生物毒理和环境委员会(SCTEE )发表观点认为增塑剂对健康的危害程度提高。
(5)1998年7月1日通过的欧盟委员会
98/485/EC 建议书针对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
与口接触的含增塑剂的软性PVC 玩具和儿
童用品(4),邀请成员国制定相应措施,以使
在使用此类产品时儿童的健康能得到充分
保障。
(6)从1999年开始,参照1992年6月29日通过的一般产品安全理事会92/59/EEC 指令(5)框架中的欧盟委员会1999/815/EC 决议(6)
,制定了针对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与口接触的玩具和儿童用品中六种增塑剂使用的欧盟临时禁令。
(7)由于增塑剂含量会直接影响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因此这项对投放市场的玩具和儿童用品的限制已经被欧盟成员国采用。
这就表明有必要制定法律使各成员国在这一领域的标准趋于一致,同时要对76/769/EEC 指令(7)附录Ⅰ部分进行修改。
(8)作为科学评估中被要求为不能通过实际发生的情况来确定危险的领域,有必要引入预警机制,以达到充分保障人体、特别是儿童健康的目的。
(9)处于生长发育期的儿童很容易受到再生有毒物质的侵害。
因此应使儿童最大限度避免接触此类物质,特别是那些会被儿童放入口中的物质。
(10)基于风险评估理论和(或)1967年6月27日通过的关于危险成分的分类、包装和标注趋于一致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
_______________
(8) OJ 196, 16.8.1967, 第1页. 按照欧盟委员会2004/73/EC 指令最终修正的指令(OJ L 152, 30.4.2004, 第1
页)
(9) OJ C 321, 31.12.2003, 第1页
(10) OJ L 84, 5.4.1993, 第1页. 按照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1882/2003(EC)号规章修正的规章(OJ L 284,
31.10.2003, 第1页)
(11) OJ L 183, 29.6.1989, 第1页. 按照第1882/2003(EC)号规章修正的指令
(12) OJ L 196, 26.7.1990, 第1页. 按照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4/37/EC 指令废止的指令(OJ L 158, 30.4.2004,
第50页)
理事会67/548/EEC 指令(8),邻苯二甲酸二己酯(DEHP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和邻苯二甲酸苯基丁酯(BBP )被定义为再生有毒物质,并被划分为第二类有毒物质。
(11)有关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 )、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DIDP )和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 )的资料较少并存争议,但是不能排除它们在用于供儿童使用的玩具和儿童用品中时不存在潜在的危险。
(12)对增塑剂危害的评估存在一定的不确定度,例如存在将塑料制品放入口中或通过其他途径释放出增塑剂的情况,这就要求务必充分重视对增塑剂的预警工作。
因此需要引入对玩具、儿童用品以及投放市场的此类用品中增塑剂的限制要求。
从适当的角度考虑,对DEHP 、DBP 和BBP 的限制要求应比对DINP 、DIDP 和DNOP 的限制更严格。
(13)欧盟委员会回顾了其他可能会给人体带来危险的塑料制品或含有塑料组件的制品,特别是用于医疗器械的塑料材料的应用情况。
(14)为了与通讯委员会的预警原则相一致,基于此原则的针对增塑剂的措施应遵从对新的科学知识的总结。
(15)与欧盟成员国合作并与生产商及进口商的相关组织相互磋商的欧盟委员会,对玩具和儿童用品市场的监督和运营负有责任,因此务必对玩具和儿童用品中的增塑剂及其他类似塑化剂的成分的含量进行有效监督。
(16)为了执行76/769/EEC 指令,需要对“儿童用品”做出定义。
(17)为与机构间协定中第34段关于更好的立法(9)部分相符,鼓励成员国尽可能为了
自身和共同体的利益起草各自的图表说明文件,用以阐明指令和转化措施之间的相互关系,并将他们公之于众。
(18)欧盟委员会回顾了76/769/EC 指令附录Ⅰ中列出的其他产品中增塑剂,当风险评估低于1993年3月23日关于评估和控制现有成分的风险的第793/93号理事会规章(10)的要求时,即可结束评估。
(19)本指令应公平的应用于共同体法律规定的工人保障的最低要求中,这些要求包括:1989年6月12日通过的关于促进工人劳动安全和健康改进的理事会89/391/EEC 指令(11)以及以此为基础制定的独立指令;1990年6月28日通过的关于暴露在致癌物质中工作的员工保护的理事会90/394/EEC 指令(12);1998年4月7日通过的关于保护工人的健康和安全,免受工作中的化学药剂带来的风险的理事会98/24/EC 指令(13)。
如下指令已得到应用:
条款1
对76/769/EEC 指令作出如下修订: 1.如下要点应当加入到条款1(3)中: (c )“儿童用品”是指任何可以便于睡眠、放松、卫生、喂养儿童或可以让儿童吸吮的产品。
2.附录Ⅰ应按照本指令中的附录进行修订。
条款2
欧盟委员会最迟应在2010年1月16日前根据新的有关附录中所列增塑剂的科学信息对76/769/EEC 指令做出重新评估,如果证明合法,则相应对相关措施进行修订。
条款3
1.各成员国应于2006年7月16日前使遵守本指令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生效,并立即告知欧盟委员会。
各成员国应自2007年1月16日起执行此措施。
当各成员国批准这些措施时,措施中应包含对本指令的引用或应在其正式出版时伴随这种引用。
做出引用的方式由各成员国自定。
2.各成员国应将其批准的本指令涵盖领域中本国法律主要规定的文本,与欧盟委员会进行交流。
条款4
本指令应自其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的第20天开始生效。
条款5
本指令发至各成员国。
2005年12月14日完成于斯特拉斯堡欧洲议会主席欧盟理事会主席J.BORRELL FONTELLES J.STRAW
___________________
附录
如下修订应加入到76/769/EEC指令的附录Ⅰ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