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的注销登记(备案)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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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05]15号)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05]15号)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05]15号2005年4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事业单位的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五条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

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实施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并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登记管理机关与登记管辖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二)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三)监督条例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四)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五)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六)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七)提供有关社会服务。

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操作规范

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操作规范

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操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操作,提高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水平,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二条本操作规范所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操作,是指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年度检验、公告以及证书管理等事项时,应当遵循的具体操作要求和规定。

第三条本操作规范适用于本省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举办单位)、应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和已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法人。

第二章登记管理范围和登记管辖第四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范围是: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调查统计、勘探与勘察设计、农牧渔业与林业水利管理技术服务、救助减灾、物资仓储、公用设施管理、气象、地震、环境保护、监测(检测)检验与鉴定、测绘、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法律服务、人才交流、机关后勤服务及其他中介服务的社会服务组织。

经批准确定为事业性质、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属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范围。

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批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如秘书处、办公室等,可以纳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第五条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辖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包括:(一)同级党委、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二)同级人大、政协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三)同级党委和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派出机构、办公机构举办的事业单位;(四)使用同级财政性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五)同级所属国有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六)上述各项列举的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七)上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授权登记的事业单位;(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撤销或者解散该事业单位的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

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价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对该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事业单位违反法律、其他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第五条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服务指南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服务指南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的申请和办理。

二、办理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六、七、八、九、十四条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等相关规定。

三、受理和决定机构XX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四、数量限制无限制。

五、申请条件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2、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3、有稳定的场所;4、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5、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申请材料目录注: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有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2、以上材料均一份。

复印件应加盖发文机关或举办单位的印章。

填写说明(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事证号):留空不填2、单位名称:填写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单位名称(有多个名称的封面只填写第一名称,内表的单位名称栏中依次填写第一名称及其他名称,并将其他名称用括号分别括起)。

3、申请日期:填写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的日期。

4、住所:填写邮政能够送达的详细地址。

一个单位有多个办公地点的,填写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地址。

5、举办单位:填写举办单位全称。

6、经费来源:填写财政补助收入或非财政补助收入。

7、开办资金:与举办单位出具的开办资金确认证明数额相一致。

8、开户银行、银行帐号:填写事业单位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及账号;没有的不用填写。

9、审批机关、批准文号:填写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机关全称和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文号。

10、执业许可证书:填写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的批准文号或证书号,业务范围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执业许可事项(如医疗、学历教育、出版、广告、人才交流、职业技能鉴定、司法鉴定等)的事业单位填写。

11、机构规格、人员编制:按机构编制部门的批文填写,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不填写。

《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

《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

《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一)“事证第号”,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编号。

(二)“单位名称”,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登记的全部名称,不得简化;加盖事业单位的行政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四)“申请日期”,填写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的当日日期。

(五)“单位名称”,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登记的名称全称;有两个以上名称的,次要的名称加括号。

(六)“注销理由”,指申请注销登记的原因及依据,根据本操作规范第二十八条列举的注销登记的情况,属于哪一种就填哪一种。

“注销理由”必须填写审批机关或举办单位决定撤销的文件名称和文号或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解散的文件名称和文号。

(七)“清算组织负责人意见”,指清算组织负贵人填写清算组织对申请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的清算结论,一般填写《清算报告》简要情况,是否还存在未结的债权、债务、法律诉讼及承担人,由清算组织负责人亲笔签名,标明日期。

(八)“举办单位意见”,由举办单位的主管领导签署“同意注销”的意见,亲笔签名,标明日期,加盖举办单位的行政公章。

(九)“审批机关意见”,由批准成立该事业单位的原审批机关填写。

属于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由机构编制部门填写;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由原审批机关填写。

应当签署“同意注销”的明确意见,主管领导亲笔签名,标明日期,加盖原审批机关公章。

党委、政府直属的事业单位,只需记录撤销该事业单位的文件名称和文号。

(十)“登记管理机关意见”,由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人员分别填写。

受理人对事业单位法一人甲报的注销登记(备案)材料初步审查确认齐全有效后,用固定印章形式签署“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符合受理条件”的意见;审核人经进一步审核确认无误后,用固定印章形式签署“符合事业单位法入注销登记(备案)条件建议核准”的意见;负责人经审核确认无误后予以核准注销登记,用固定印章形式签署“同意”。

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管理

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管理
撤销、解散 ↓ (举办单位作出机构整合方案) 1 、被撤销事业单位不需要开展成立清 算组、通知债权人、债权申报、进行清算等 (全部资产及债权债务承接) 工作。 2、对发布拟注销登记公告取消了时间 ↓ 范围的限制。 发布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 ↓ 申请注销
三、省登记局加强注销登记管理的做法
• 1、严格按照《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不断 加大监管力度,促进工作落实。。 • 2、与编办事业处建立协同配合联动机制,在印发的 机构撤销文件中,提醒举办单位及事业单位进行注 销登记。 • 3、履行事业单位法人告知义务。 • 4、向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及其举办单位 发函敦促。 • 5、印发《关于试行事业单位法人失信“黑名单”制 度的通知》,把不按照规定申请注销登记列为失 信行为,向社会公示。
• 2015年10月全国范围实施了企业“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
• 2017年3月,全国范围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四、事业单位注销登记简易程序
• (一)实施注销登记简易程序的改革背景
• 2015年1 月,事业单位年检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开办资金验 资登记改为确认登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由一年限期有 效改为五年限期有效; • 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实施事业单位法人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制度; • 2016年,省登记局对注销登记简易程序进行专题研究,并对 林业厅所属的57个被撤销的国有林场试行注销登记简易程序; • 2017年,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将注销登记简易程序探索 列为当年重点工作之一。
二、事业单位注销登记程序
• (四)清算报告 • 清算报告的内容 1、清算组成立情况、人员组成、工作机制、基准日确定。 2、事业单位概况。 3、进行清算的法律依据。 4、清算组织的工作情况。 5、确定清算基准日帐面资产负债情况。 6、清算组织对事业单位资产负债的综合评估情况。 7、债权确认情况,主要说明债权的组成和债权人的情况。 8、事业单位有无诉讼争议和未完结的事项的情况说明。 9、清算费用。 10、清算结论。

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操作说明

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操作说明

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操作说明 、有关法律法规依据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九条。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章(全章) 、第八章 第七十条。

二、应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章第五十一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举办单位决定解散;因合并、分立解散; 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 被吊销;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三、办理注销登记的程序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章第五十二条至 第五十五条规定归纳整理为以下程序:1、成立清算小组(详见 附件一 )。

2、清算小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债务人到指定地点 办理有关的债权债务事项。

3、清算小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30 日内在当地报纸至少发布 三次 拟 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格式见 附件二 )。

4、从公告发布之日起 90 日内为债权人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的时 间。

在这期间同时进行清算工作。

5、清算结束后,由清算小组提出书面的清算报告(详见 五)附件三 )。

6、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有关材料(详细要求参见《佛山市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材料明细表》)。

b5E2RGbCAP7、收缴证书和印章。

对核准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予以公告。

四、说明1、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2、经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事业单位法人终止。

附件附件一:有关清算组织的说明、清算组织主要组成人员清算组织的组成由主管部门商同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决定,视需要其成员可以从审计、财政、国有资产、税务、国土、银行、法院,有资质的中介服务组织中用公函指定。

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操作说明

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操作说明

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操作说明一、注销登记准备工作1.清理和整理资产:按照规定,事业单位注销时需要把单位的资产进行清理和整理,包括固定资产、存货等。

2.清算负债:注销前,事业单位需要进行负债清算,将所有欠款进行核实并支付清楚。

3.提前通知有关机关和单位:事业单位需要提前通知注册登记机关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社会组织管理机关等,说明注销原因,并获取相关文件及要求。

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1.提交注销申请:事业单位填写注销申请书,携带事业单位法人章程、法人资格证明等材料,向注册登记机关递交申请。

2.审核材料:注销申请提交后,注册登记机关将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事业单位的注销条件和手续是否齐全。

3.公告公示:注销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注册登记机关将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公示,公示期一般为30天。

4.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公示期满后,事业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注册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包括填写注销登记申请表、提交注销审核报告、缴纳注销登记费用等。

5.确认注销:注销申请材料经过注册登记机关审核无误后,予以确认注销,并颁发注销证书。

三、其他事项处理1.终止合同和业务关系:注销登记后,事业单位需及时终止与合作伙伴的合同关系和业务合作。

2.社保和人事关系处理:注销登记后,事业单位需要注销员工的社保关系和办理员工的离职手续。

3.财务报告和税务处理:注销登记后,事业单位需要及时完成财务报表的结算和纳税义务,以确保财务状况合法合规。

4.资产处置:注销登记后,事业单位需按照相关规定对剩余资产进行处置,可以选择捐赠、转让或销毁等方式。

四、注销登记的注意事项1.注销登记一旦确定,法人身份立即失效,事业单位将无法再用原法人身份从事经济活动。

2.注销登记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逾期未办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3.注销登记前应仔细检查所有文件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确保材料齐全和正确。

4.注销登记后,事业单位的法人资格、财产权益等将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撤销或者解散该事业单位的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

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价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对该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事业单位违反法律、其他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第五条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

事业单位法人申请注销登记填表说明

事业单位法人申请注销登记填表说明

做事流程事业单位法人申请注销登记,应该提早在举办单位及其余有关机关的指导下,建立清理组织,达成清理工作。

清理时期,事业单位不得展开有关清理之外的活动。

事业单位自清理结束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事业单位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存案)前,应该在举办单位及其余有关机关的指导下,建立清理组织,在建立登记通告的媒体上公布拟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的通告,通知债权人自第一次通告之日起 90 日内向清理组织申报债权。

清理时期,事业单位不得展开有关清理之外的活动。

事业单位应该自清理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一)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订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二)审批机关决定撤除的文件或许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例责令撤除的文件;(三)有关机关确认的计帐债权、债务完成而且完税的清理报告;(四)注销通告;(五)《事业单位法证人书》正副本;(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余文件。

事业单位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存案)前,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的程序是:申请、受理、审察、赞同、收缴证书和印章、通告。

(一)申请。

申请注销登记或许存案的事业单位依据注销登记的要求,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空白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存案)登记申请书》,按规定填写后,连同应提交的其余文件,一并提交登记管理机关。

(二)受理。

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注销登记或许注销存案的事业单位所提交的资料予以查对,资料齐全并切合有关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然不予受理;(三)审察。

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的真切性、合法性进行审察、检查;(四)赞同。

登记管理机关依据审察状况和有关法律、法例,对申请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做出赞同注销登记(存案)或许不予注销登记(存案)的决定,并实时通知申请单位;(五)收缴证书和印章。

对赞同注销登记或许注销存案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收缴其《事业单位法证人书》正副本、《事业单位法定代表证人》及印章等,并通知其开户银行和有关部门;(六)通告。

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

事证第号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申请日期年月日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制
送件人:送件日期:收件人:收件日期: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提交文件目录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3、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自清算组织成立之日起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见式样)。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三)《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
1、事证第号:填写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证号。

2、单位名称:按照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名称填写。

封面上的单位名称只填写第一名称,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名。

4、申请日期:填写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书的日期。

5、注销理由:详细填写申请注销登记的原因和文件依据。

6、清算组织负责人意见:清算组织负责人应确认提交的清算报告的真实性,签署“清算工作结束,清算报告属实”的意见,并签名、注明日期。

7、举办单位意见:举办单位应当对申请人填写的情况认真核查,按权限由相关负责人签署“情况属实,同意申请注销登记”的意见,并签名、加盖举办单位公章、注明日期。

8、审批机关意见: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撤销的,填写决定撤销该单位文件的标题和文号;审批机关和举办单位为同一单位的,此栏不填。

9、送件人、送件日期、联系人、联系电话:按实际情况填写,不要漏填。

(四)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式样。

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管理

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管理

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管理崔素芳注销登记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一项行政许可事项,是事业单位法人退出市场的法定程序。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事业单位法人主体地位消失,必须注销登记。

自2001年实施全国统一登记以来,我们对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法人年度报告等工作积极推进,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对注销登记管理,一直持谨慎的态度。

当前,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后,应注销但不办理或不及时办理注销登记问题已成为登记管理工作中的难点,若得不到有效解决,必然会给管理工作带来负面影响,给社会、市场秩序埋下隐患、带来危害。

为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今天,我们就事业单位注销登记管理做一次专题讨论,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

一、注销登记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系统中应注销未注销单位累积越来越多,仔细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依法办事意识不强。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注销备案。

”注销是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事业单位及其举办单位的依法办事意识不强,缺乏申请注销登记的主动性。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举办单位领导认识不到依法申办注销登记是一项法定义务,对注销登记工作采取放任的态度。

注销登记作为市场主体的退出机制,不象设立登记可以获取准予参与市场活动的法人资格,能够给予事业单位实际权益刺激,注销登记缺乏办理自觉性。

在事业单位或其举办单位不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情况下,登记管理机关不能自行注销事业单位。

根据《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有关规定,行政许可遵循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的程序,即没有申请就不能做出行政许可的决定,注销登记缺乏强制力。

对策:一是加大注销登记宣传力度,增强依法申请注销登记意识。

登记管理机关在做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中,应将注销登记与设立、变更登记、年检工作等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加以广泛宣传。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度检验补领证书须知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度检验补领证书须知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年度检验补领证书须知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年度检验、补领证书须知
一、设立登记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A4或A3纸双面打印);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事业单位办理登记事项所需表格可以在潍坊机构编制网“事业单位登记/相关下载”栏目下载提交材料的复印件均需加盖本单位印章
5。

法人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能注销

法人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能注销

法人注销条件在商务领域,一个企业或组织的法人实体通常是承担法律责任和享有权利的主体。

然而,有些情况下,法人可能需要注销其实体。

法人注销是一项繁琐且涉及多方面法律和行政程序的过程。

在进行法人注销之前,法人需要具备一系列特定的条件方能成功进行注销。

法人注销的定义法人注销是指企业法人或组织法人主动或被动终止其法人资格,也就是取消其存在的法律主体资格,使其不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的行为。

注销之后,企业或组织法人即不具有民事活动能力,也没有民事权利和义务。

法人注销可能是因为某个法人实体不再需要继续存在,因此需要终结其法人资格。

法人注销的条件1. 完成清算在进行法人注销之前,法人必须完成所有清算工作。

这包括清偿企业或组织的所有债务,处理资产和财产,清算公司的权益和责任等。

只有在清算工作全部完成后,法人才能满足注销的条件。

2. 停止活动法人在注销之前必须停止所有商业和运营活动。

这包括暂停向外部客户提供服务、停止生产或销售产品等。

只有在所有业务活动停止后,才能继续进行注销程序。

3. 合规性审核法人需要接受审计或审核,验证其在运营期间是否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和规定。

这是为了确保法人在注销之后,对其可能存在的合规问题或责任负担进行清晰的识别和处理。

4. 申请注销最后,法人需要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正式的注销申请。

在申请过程中,法人需要提交详细的材料和文件,包括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财务报表、清算方案等。

只有在政府机构审核并批准注销申请后,法人才能正式注销。

结语法人注销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法人及其相关方做好充分的准备和工作。

只有在满足所有注销条件后,才能成功完成注销程序。

即使在注销之后,法人仍需继续履行可能存在的其他法律责任,例如清算债务、处理员工权益等。

因此,在决定进行法人注销前,应仔细评估并遵循所有必要的程序和规定,以确保注销过程顺利进行并最大程度地保护法人及相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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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的注销登记(备案)有关要求
事业单位法人被撤并(销)、调整、转体改制或自然消亡,需要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的注销登记(备案)手续。

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具体说:1、在审批机关的指导下,由举办单位牵头,并请有关单位参加,组成清算小组。

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2、搞好接管工作,稳定局势。

清算小组成立后,必须全面负责对该单位日常及后事的处理工作。

一是接收和保管好拟注销单位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档案、印章等;二是处理好该单位职工的有关事宜,稳定局势,包括该单位应履行而未履行,或正在履行中的合同等。

3、搞好资产清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清算小组在接管该单位的工作后,对该单位的资产要进行全面清点、分类登记造册,核实债务,对无法收回的,应取得相应证明材料。

并委托有法律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该单位的财产进行评估、审计,在此基础上写出清算报告。

4、处理好其他有关事宜。

清算小组适时提请召开债权人会议,并列席债权人会议,接受监督;对被整体接收的事业单位,与接收方办理
有关交接事宜,在完成规定的工作后,向有关部门写出工作报告,召开职工大会,报告清算工作,并将有关尚未处理完毕的其他事宜移交举办单位,尔后宣告自即日起撤销清算小组。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2、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3、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4、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6、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7、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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