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不当竞争行为判定的新思考
不合理竞争问题及整改措施
不合理竞争问题及整改措施现如今,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不合理竞争问题呈现出严重化的趋势。
一些企业为了追求暴利,采取各种不道德的手段来获取竞争优势。
这些行为既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伤害了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因此,我们急需采取有效措施来解决不合理竞争问题。
一级段落:不合理竞争问题的表现1.价格倾销价格倾销是一种常见的不合理竞争手段。
企业通过大幅度降低产品售价,以获取更多市场份额。
这种行为虽然看似受益者是消费者,但实际上却损害了市场均衡和正常的利润率。
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无法承担低价销售所带来的巨大损失,可能会面临生存困境。
2.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企业以虚假或夸大事实形象推销产品或服务。
这种行为误导消费者,在减少信息透明度的同时,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基础。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或服务时,往往会根据企业的声誉和宣传内容来做出决策。
虚假宣传让消费者难以真实地了解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性能,从而导致市场被歪曲。
3.滥用市场优势地位一些大型企业在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利用其市场优势地位进行垄断行为。
他们可能通过限制竞争对手的进入、垄断供应链、价格操纵等方式来削弱其他企业的竞争力。
这种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反垄断法规定,也阻碍了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4.商业诽谤商业诽谤是指企业之间相互攻击、污名化对方产品及品牌,以获取竞争优势。
企业通过散布虚假信息、恶意抹黑对手来影响消费者认知,并达到提升自身销售额的目的。
这种不正当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二级段落:整改措施1.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竞争行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完善反垄断法律法规体系,并建立有效的检查机制。
对于发现的不合理竞争行为,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给予相应的惩罚。
2.提升企业自律意识企业应当树立合法经营、诚实守信的价值观念。
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企业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禁止不合理竞争行为,并加强培训与教育,提高员工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意识。
关于查处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思考
根据 中 国互联 网络信 息 中心 ( N I 发 布 的《 C N C) 第
2 9次 中 国互 联 网络 发 展 状 况 统 计 报 告 》 示 . 至 显 截 2 1 年 底 , 国网站 规模 达 到 2 96万 . 0 1 中 2. 中国 网 民规
传 违法行 为 , 其所 耗时 间之 多 、 工作 强 度之 大 、 精确 查
需 要 办案 干 部具 备 众 多行 业 的基础 理 论 知识 及 严 谨
细致 的工作 态度 。 以经 办 的“ 上海 X X钢筋 连接 技术 有 限公 司 网络 虚假 宣 传 案 ” 例 . 当事 人 在公 司 网站 为 该
作 如 下表述 : 近年来 , “ 我公 司积 极参 与上 海市 重点 工 程 、 大 项 目, 与 率 达 到 了 8 % , 直 保 持 着 行 业 重 参 0 一
( ) 于 管 辖权 认 定 三 关
告 法》 《 、反不 正 当竞争法 》 。《 告法 》 四条 规定 : 等 广 第
“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 内容 .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 。
《 反不正 当竞 争法 》第 九条 第一款 规定 :经 营 者不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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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 述 , 于网络 虚假宣 传案 件管 辖权 认定 的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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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验 交 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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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范旅 游餐饮 市场秩 序 的实践探 索
以三 亚 市海鲜排 档 市场秩序 管理 为例
“搭便车”行为视角下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认定与思考
“搭便车”行为视角下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认定与思考1. 引言1.1 搭便车行为的影响“搭便车”行为是指企业或个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利用他人的资源或者成果,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在互联网行业中,“搭便车”行为常常给正常竞争秩序带来严重负面影响。
搭便车行为会严重损害产业创新和竞争的正常秩序。
在互联网行业,创新能力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如果某些企业或者个人通过搭便车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将让那些真正进行创新努力的企业付出昂贵的代价,甚至抑制其未来的创新激情。
这不仅会损害正常竞争的环境,也会影响到整个行业的发展速度和质量。
搭便车行为会扭曲市场秩序,阻碍行业健康发展。
在互联网行业,由于技术变革快速且成本相对较低,一些企业可能选择采取搭便车方式,快速获取市场份额和收益。
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会导致市场竞争失真,让那些合法合规的企业难以生存和发展,最终损害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搭便车行为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也严重损害了企业创新的动力和竞争优势。
在互联网行业,加强对搭便车行为的打击和规范,是维护行业健康发展和促进公平竞争的关键一步。
1.2 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的现状首先是价格战,许多互联网企业为了吸引更多消费者,会不惜降低产品价格甚至免费提供服务,以期在市场中取得优势地位。
这种价格战虽然能够短期内带来销量和用户增长,但也会对整个行业造成市场恶性竞争和恶性循环。
其次是虚假宣传和误导性广告,一些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用户,会夸大产品或服务的优势,甚至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来吸引消费者。
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扭曲了市场竞争环境。
再者是盗窃他人创意和商业模式,一些企业为了快速发展,会通过模仿、抄袭甚至盗窃他人的创意和商业模式来获取利益,这不仅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也阻碍了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呈现多样化和普遍化的特点,给整个行业带来了一系列负面影响。
加强监管和自律,规范市场秩序,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势在必行。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理解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理解案例:2008年3月28日上海市工商部门曝光了相宜本草虚假宣传行为。
据悉,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在其所生产的化妆品产品外包装上标注“运用现代生物科技、独有促透导入剂、加倍吸收1安全有效”等字样,其中个别产品实际上并未添加“导入剂”,调查还发现该公司无法提供外包装上部分产品功效表述的有效证明,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事实。
工商部门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96万元的处罚决定。
由此我们引出下面两个问题:一、什么是虚假宣传,各国对于虚假宣传的立法二、如何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NO.9中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一、什么是虚假宣传,各国对于虚假宣传的立法何谓虚假宣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从法律的表述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定义:所谓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或者广告的经营者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方式中中采用欺骗的方法或者引人误解的陈述,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主要内容做不正实的宣传,侵害了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各国法律对虚假宣传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一)我国对虚假宣传的规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制作、设计、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与法律规制
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与法律规制简析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与法律规制【摘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在分则部分又规定了6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是仿冒混淆行为、虚假宣传行为、商业贿赂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低价倾销行为以及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本文着重探讨其中的虚假宣传行为,厘清虚假宣传行为的概念、认定及法律责任承担。
【关键词】: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正文】: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经营者们为谋求更大的经济利益,经常会使用各种竞争手段以吸引消费者的注意。
在各种正当竞争手段应运而生时,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也悄然滋生。
正确识别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的虚假宣传行为是法律规制的前提。
一、虚假宣传行为的概念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为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不正当利益,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进行不真实的宣传,导致或足以导致购买者对商品或服务产生错误认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中规定的“其他方法”说明虚假宣传并不局限于广告,众多非广告形式的宣传方式也能构成虚假宣传。
并且虚假宣传不要求造成实际损失,只要宣传行为可能会误导消费者就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二、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1.行为主体是经营者。
这里经营者是广义的,包括广告主、广告制作者、发布者和与广告宣传行为有关的其他团体等。
2.行为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
主观是故意或过失。
通常是故意心态,经营者欺骗或误导消费者选购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以实现排挤竞争对手、扩张自己商品市场占有率的目的。
但如果经营者在发布广告时,未对内容作出完整的解释而引起了消费者的误解,此时经营者的心态是过失,那么我们是否认为其也是虚假宣传的一种呢?目前我国法律认定其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认为只要客观上发生了让消费者误解的事实,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都认定为虚假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适用案例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适用案例分析在市场经济的舞台上,竞争是永恒的主题,但不正当竞争就如同舞台上的“捣蛋鬼”,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秩序。
为了维护市场的公正和健康,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运而生。
接下来,让我们通过一些具体案例来深入探讨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适用。
案例一:虚假宣传企业名称公司为了推广其新推出的保健品,在广告中夸大了产品的功效,声称该保健品可以治愈多种顽疾,包括癌症、糖尿病等。
然而,这些宣传内容毫无科学依据,严重误导了消费者。
在这个案例中,该公司的行为明显构成了虚假宣传。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虚假宣传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其他诚实经营的企业可能因为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失去市场份额,消费者也可能因为错误的信息而做出不理性的消费决策。
法律适用方面,监管部门可以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相应的罚款。
同时,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要求赔偿。
案例二:商业诋毁企业 A和企业 B是同行业的竞争对手。
企业 A为了打压企业 B,故意在社交媒体上散布关于企业 B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谣言,导致企业 B的声誉受损,销售额大幅下降。
这种行为构成了商业诋毁。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商业诋毁不仅是对竞争对手的恶意攻击,也扰乱了市场秩序,让消费者对整个行业产生不信任感。
对于此类行为,法律会要求侵权者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案例三:侵犯商业秘密员工甲在从公司 C离职后,加入了公司 D。
员工甲将其在公司 C工作期间掌握的商业秘密,包括客户名单、产品配方等,透露给了公司D,公司 D借此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了不正当的优势。
这是典型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例。
论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论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脑白金”虚假宣传案评析姓名拓鲜鲜学号20084100214专业法学指导教师2012年5月5日摘要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过程中,所进行的与产品实际情况不符的宣传行为,由于这种行为本身难以明确界定,隐蔽性强,存在诸多法律规制的盲区,故成为当前我国经济法学界研究的焦点。
论文用一个案例作为分析这一问题的切入口,通过活生生的案例,将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在虚假宣传行为认定过程中所存在的难点找出来,进而找出这些难题的症结所在,以案说法,摆脱单纯就理论而谈理论的机械模式。
论文紧紧围绕着虚假宣传行为本身的相关理论加以展开,依次介绍了虚假宣传的定义、构成要件、虚假宣传的界定标准,其中主要就虚假宣传的两个界定因素标准加以详细阐述,最后得出一个合理的界定标准体系。
在相关理论的基础上,总结了在实践中的对虚假宣传行为进行判定的方法。
最后结合相关界定标准和判定方法,对文中案例及相关判决进行了相应的评析,进而得出了相应的结论。
作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理论介绍和相关探讨,为我国的理论研究和法律实务方面提供有益的帮助。
关键词: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引人误解;界定AbstractThe false propaganda is the act of propaganda of the operators in the publicity for goods or services, which made it not accord with the actual condition. Because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remained in the identified and remedied issues about the behavior in actual life, which becomes a hot spot that often discussed in the circles of theory and practice of our economic law. In this article, the author introduces the false propaganda behavior through one case, at the same time, to sum up the way to define the false propaganda behavior through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relative theory about the false propaganda, including the definition, the elements, especially the define rules. At last, the author gives a relative reasonable define rule system. Besides, the author creates a new way to judge the false propaganda on the base of the former relative theory, and takes this way to judge the case of this article and give the opinions about the case. The author hope to provide the useful help for our theory research and law practice through the article’s theory introduction and investigation.Keywords:false propaganda; the act of unfair competition; operator; misleading; definition目录引言 (5)一、案情介绍 (5)(一)本案事实 (5)(二)本案争论的焦点 (7)二、虚假宣传相关理论介绍 (7)(一)虚假宣传行为的定义 (7)(二)虚假宣传行为的构成要件 (9)(三)虚假宣传行为的界定标准 (9)1.“引人误解”与“虚假信息”的关系 (9)2、什么是虚假信息? (10)3、“引人误解”的判断标准 (11)三、本案中被告行为定性及法院判决评析 (14)(一)本案中被告行为的定性 (14)(二)法院判决评析 (15)小结 (16)参考文献 (17)致谢 (18)引言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思考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思考在当今社会,竞争日益激烈,商业环境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在这种背景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本文将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产生背景、原则、应用等方面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面临的问题和挑战的改进建议。
反不正当竞争法最早出现在19世纪末的欧洲,当时正值工业革命的高峰期。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愈加激烈,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逐渐涌现。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各国开始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
现代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始于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出台,该公约规定成员国应通过法律或法规来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保护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手段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确保市场秩序公平、公正。
禁止干扰市场竞争:市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制裁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确保交易公平:公平交易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规范市场行为,遏制商业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确保交易公平、诚实守信。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实践中的应用非常广泛。
例如,对于虚假宣传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误导性内容,违反者将被处以罚款或其他法律制裁。
对于抄袭他人作品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提供了法律保护,禁止未经授权的复制、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在实践过程中,反不正当竞争法还需要根据市场需求和发展不断进行完善。
例如,随着互联网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也逐渐显现,如“刷单”、“刷屏”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需要及时这些新问题,并通过制定新的法规或司法解释来应对这些挑战。
从法律角度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商业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随着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反不正当竞争法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法律界限的模糊性是一个重要问题。
关于查处虚假宣传案件的实践及思考
关于查处虚假宣传案件的实践及思考
一、关于查处虚假宣传案件的实践
1、积极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把法律法规的宣传作为基础性工作,坚持宣传法治精神,引导社会形成正确的政治舆论,影响社会公众的行为,以确保社会公众知晓法律法规要求并自觉遵守。
2、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发布虚假宣传的行为严肃处理,积极查处
和惩处,以示警戒。
查处的举措要迅速,以便维护社会秩序,把发布虚假
宣传的行为彻底纠正,并从根本上防止任何虚假宣传的行为发生。
3、加强对公司、商家的管理,明确虚假宣传的行为,及时调查和处理。
检查机构应加强对广告经营单位、商品生产经营单位等的检查,及时
发现和纠正法律法规存在的漏洞,有效地管控虚假宣传行为。
4、积极发动社会力量,做好社会监督,努力营造守法的社会环境,
对发布虚假宣传行为积极曝光。
如社会上发现虚假宣传行为,可以向有关
部门反映,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处理,依法依规进行追责,以免给
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二、关于查处虚假宣传案件的思考
1、应当从更宽泛的角度来管理虚假宣传,从应用新技术、密切监管、强化法律法规等多方面着手。
“搭便车”行为视角下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认定与思考
“搭便车”行为视角下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认定与思考搭便车是指借用他人的便利或资源,而不付出相应的代价,这一行为一般被视为不诚实且不道德。
在商业领域中,搭便车行为也存在着类似的情况,表现为企业通过模仿、抄袭、侵权等手段获取利益,而不付出相应的创新和努力。
在互联网行业,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尤为突出,对正常市场秩序和创新动力造成了严重影响。
本文将从“搭便车”行为视角出发,对互联网行业中的不正当竞争进行认定与思考。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在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 抄袭模仿:一些企业为了迅速复制其他企业的成功模式,往往采取抄袭模仿的手段,直接复制对手的产品、服务、营销方案等,以获取市场份额和利润。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也丧失了自身创新动力。
2. 价格倾销:为了获取市场份额,一些企业采取过低的价格来进行倾销,以牺牲自身利润来排挤竞争对手。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还可能导致行业价格战,最终对整个行业产生负面影响。
3. 虚假宣传:一些企业为了吸引消费者,故意发布虚假广告或宣传信息,夸大产品或服务的功能和效果,以获取消费者信任和购买。
这种行为不仅是对消费者的欺骗,也损害了行业的声誉和竞争的公平性。
4. 盗版侵权:在互联网行业,盗版侵权现象较为普遍,一些企业或个人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私自复制、传播其作品或内容,剽窃他人劳动成果,严重损害了原创者的合法权益。
5. 恶意诋毁:为了排挤竞争对手,一些企业采取恶意诋毁的手段,通过散布虚假信息、编造负面新闻等方式,损害对手的声誉和品牌形象,以获取不正当竞争的优势。
二、认定互联网行业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针对互联网行业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认定:1.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客体: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竞争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客体是特指对方的商业信誉和市场秩序。
在互联网行业中,如抄袭模仿、虚假宣传、盗版侵权等行为都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商业信誉和市场秩序。
“微时代”下对微信平台虚假宣传引发的思考
随着移 动互 联 网 “ 微 时代 ”的到来 ,以微信 公众号 、 朋 友 圈为 载体 ,进行 商 业 服务 、产 品销售 、信 息 交流
的公 司和个 人 日益 增 多 ,这 种模 式 被社 会定 义 为 “ 微 商 ” 。微商 作 为一种 新 型 的网络 电子交 易模 式 ,给人
册商标 ,同时罚款 8 0 万 元。
消费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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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 时代 " 下 对微 信 平 台虚假 宣传 引发 的思考
张晨璐
摘
要 :作为移 动互联 网时代 “ 低 门槛 、轻 成本 、微 创业 ”的 商业模 式 ,微 商在 为 大众创业 带 来便
捷 的 同时 ,衍 生 出许 多争议 。商 家为 了吸 引消 费者的 “ 眼球 ” ,会 滥 用一 些标 志 ,夸 大产品功 能 ,甚 至
一
展 不 完善 。这 导致 行 政管 理 部 门在对 微 信平 台 虚假 宣 传 的监管上 ,如 案源 发现 、调查取证 等方 面方法不 多 , 技 术设 备 、手 段 欠缺 ,在 一定 程 度上 给 不法 商 家带来
了侥 幸心理 。
倍 ;明明是假 冒伪劣商 品被佯 装成优质产 品,欺骗消
保护 消费者合 法权益 ,营造健 康有序的微 商市场环境 。
关键字 :微信 平 台 虚假 宣传 监管现状 法律规制
一
微信平 台虚假 宣传 的成 因
内 ,涉嫌 未经 审查 批 准发 布虚 假 广告 、冒充 注册 商 标 等 违法 行为 。最 终 ,该 县 市场 监管 局做 出处罚 ,责 令 停 止发 布 ,在 相 应范 围 内消 除影 响 ,立 即改 正 冒充注
不少 消费者的权益 。
信 营 销也 随之 兴起 ,给 众多 行业 带来 了契机 ,但 与此
浅析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不正当行为的规制及不足
浅析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不正当行为的规制及不足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经常出现。
为此,中国不断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
最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一部分是对互联网不正当行为的规制。
本文将从互联网不正当行为的定义开始,简单介绍新法规制互联网不正当行为的主要内容,同时对新法的不足之处进行探讨。
互联网不正当行为的定义互联网不正当行为指的是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的不合法、不公正、不诚信或有误导性的行为。
这些行为可能涉及虚假宣传、侵犯知识产权、网络诈骗、网络暴力、虚假交易等方面。
新法规制互联网不正当行为的主要内容第十条网络商品营销中的虚假宣传规制第十条规定,禁止虚假宣传。
网络商品营销方在商品介绍、广告宣传时,禁止作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指的是明知不实而作的宣传,严重误导或欺骗消费者的。
同时,如果发现虚假宣传行为,有关部门可以对网络营销方进行惩罚或取缔。
第十四条商业口碑中的不正当竞争规制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商业口碑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口碑指的是消费者在互联网上留下的商品或服务评价。
这个规定主要是针对购物网站或其他评价网站上的虚假评价、排名。
商业口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假评价、排名、刷好评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网络交易中的侵权行为规制第二十八条规定,网络交易中的侵权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网络交易中的侵权行为主要指在购物网站等网上交易平台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比如售卖盗版软件、游戏、音乐等。
在新法中,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需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责任。
第四十九条商业贿赂行为规制第四十九条规定,商业贿赂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商业贿赂行为会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秩序,违反了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则。
新法规定在网络交易中,商业贿赂行为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新法的不足之处尽管新法对互联网不正当行为进行了规制,但仍存在以下不足之处:法律适用难度由于互联网的跨国性质和匿名性,对互联网相关行为进行追责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搭便车”行为视角下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认定与思考
“搭便车”行为视角下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认定与思考1. 引言1.1 概述“搭便车”行为是指在互联网行业中,企业或个人利用他人或其他企业的资源、渠道和品牌优势,获取不当利益而不偿付对方应得的报酬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正规企业的利益,还破坏了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对整个行业乃至整个经济社会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
在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问题尤为突出。
由于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和技术进步,各种的“搭便车”行为层出不穷。
一些企业或个人通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抄袭其他企业的产品设计和营销策略、恶意破坏市场价格秩序等手段来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形成了一种恶性竞争的局面。
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诚信企业的利益,还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严重挫伤了行业的创新活力和竞争力。
正确认识和有效打击“搭便车”行为,对于维护互联网行业的正常秩序,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文中,将重点探讨在互联网行业中“搭便车”行为的定义、不正当竞争的现状、行为案例分析、应对策略和规范化建议,旨在为行业相关人士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和借鉴。
1.2 问题意义问题的存在意味着互联网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仍然十分严重,给企业和创作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困扰。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整个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创新能力的释放。
怎样对搭便车行为进行有效认定和打击,如何规范互联网行业的竞争秩序,已经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为此,需要深入研究搭便车行为的定义和特点,探究不正当竞争的根源和表现形式,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和规范化建议,以促进互联网行业的良性发展和可持续竞争。
2. 正文2.1 搭便车行为的定义搭便车行为的定义可以理解为利用他人或其他公司的资源、名誉、品牌等因素进行竞争,而不承担相应的成本和风险的行为。
在互联网行业中,搭便车行为表现为通过模仿、盗用、篡改他人创意和产品等手段获取利益。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正当竞争者的利益,也违反了市场规则和法律法规,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学习《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体会文章-网络竞争不能“以邻为壑”
学习《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体会文章-网络竞争不能“以邻为壑”《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是我国网络竞争领域的重要法规草案,旨在规范和促进网络竞争的健康发展。
该草案的发布引起了广泛关注和广泛讨论,各界对其内容和意义进行了积极探讨。
在阅读并分析了该草案后,我对其中的一些关键问题和思考进行了总结和思考。
首先,我认为《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对网络竞争问题的高度重视。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竞争渐渐成为了经济竞争的重要方向。
然而,在网络竞争中存在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问题,如虚假广告、恶意诋毁、垄断行为等。
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阻碍了市场的有序竞争。
为了应对这些问题,加强网络竞争的监管和管理势在必行。
《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回应了社会的期待和需求,具有积极的意义。
其次,我深入思考了该草案中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范和禁止措施。
草案明确规定了虚假宣传、不正当比较、网络暴力等行为的禁止,进一步细化了不正当竞争的范畴和界定,有利于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
与此同时,草案还提出了一系列的处罚措施,如罚款、约谈、吊销牌照等,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法律制裁。
这一系列的规范和处罚措施有利于构建公平竞争的环境,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然而,我也意识到,在执行过程中,如何平衡处罚力度与企业的发展需要,对于监管机构来说也是一项挑战。
另外,我认为《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对于强调行政机关和企业的监管责任、加强行政执法具有积极意义。
草案要求行政机关加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测和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同时,草案还强调了企业对网络竞争的自律,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合行政机关的监管和执法工作。
这样一种结合了行政监管与企业自律的模式,有助于构建一个监督有力、企业主体责任明确的网络竞争监管体系。
反不正当竞争的案例分析与法律解读
反不正当竞争的案例分析与法律解读不正当竞争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企业或个人以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商业诽谤、侵害商业秘密、捏造事实、恶意比较、不正当竞争定价等手段,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干扰市场秩序和正常商业活动,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屡见不鲜,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环境至关重要。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不正当竞争进行解读和分析。
案例一:虚假宣传XXX公司作为一家生产保健品的公司,通过虚假宣传手段在市场上获取了一定的市场份额。
他们声称其产品可以治愈各类疾病,并通过虚假证明、假冒专家等手段鼓励消费者购买。
实际上,该产品并没有如其宣传的那样具备治愈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虚假宣传属于不正当竞争的一种。
依照法律规定,虚假宣传对社会消费者权益产生了严重伤害,从而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对于此类行为,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违法行为和追责方式,并为受害者提供了法律保护和救济措施。
对于XXX公司这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制止和惩罚。
案例二:商业诋毁与商业诽谤YYY企业是一家知名的电子产品制造商,其产品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
然而,近期竞争对手ZZZ公司在各类媒体上开始进行商业诋毁和商业诽谤,对YYY企业产品进行恶意攻击,并发布了大量虚假消息和信息,企图破坏YYY企业的声誉和市场地位。
商业诋毁和商业诽谤行为侵害了企业的商业信誉和声誉,严重干扰了市场竞争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诋毁和商业诽谤行为是不正当竞争的一种。
法律对于商业诋毁和商业诽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和处罚。
案例三:侵害商业秘密某公司聘请了一位原任职于竞争对手的高级研发工程师,该工程师将原公司的核心技术和商业秘密带走,供给新的雇主使用。
原公司由于商业秘密的泄露,经营面临严重损失。
侵害商业秘密是不正当竞争的重要表现之一。
虚假宣传法律条文后果(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一些企业为了在竞争中脱颖而出,采取虚假宣传的手段,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权益。
虚假宣传不仅违反了商业道德,也触犯了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虚假宣传的法律条文后果。
一、虚假宣传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
其中,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对虚假宣传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第九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律。
其中,第二章“经营者的义务”对经营者的宣传行为进行了规范。
根据该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产地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法》是我国规范广告活动的法律。
其中,第二章“广告内容”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二、虚假宣传的法律后果1.行政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刑事责任虚假宣传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虚假宣传罪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产地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消费者,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民事责任虚假宣传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因虚假宣传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
论电视购物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论电视购物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摘要电视购物作为一种新兴的购物方式,已经逐渐深入人们的生活。
然而,随着电视购物行业的快速发展,不正当竞争现象也逐渐浮出水面。
本文从电视购物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入手,探讨其形式、原因和对消费者的影响,并提出相关的监管建议,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引言电视购物作为一种融合了电视媒体和购物业务的创新商业模式,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应用和推广。
电视购物借助电视媒体的广告宣传,通过直播或录播方式展示商品,吸引消费者进行购买。
然而,在电视购物的过程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也逐渐浮出水面。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形式1. 虚假宣传电视购物节目往往会使用一些夸大宣传手法来吸引消费者的眼球,包括夸大产品效果、虚假推销和不实承诺等。
一些商家可能会故意夸大产品的功效,美化产品的效果,以此吸引消费者购买。
这种虚假宣传既误导了消费者,也打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2. 恶意比较为了促销自家产品,一些电视购物商家可能会采取恶意比较的手法,将竞争对手的产品进行贬低攻击,以此提升自家产品的销售额。
这种恶意比较不仅侵犯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也给消费者带来了误导和困扰。
3. 虚假销售一些电视购物节目还存在虚假销售的问题。
商家可能会宣称某个商品的价格大幅度降低,或者宣称商品是限量供应,以此制造紧迫感和购买冲动。
然而,实际上这些信息往往是虚假的,旨在引诱消费者购买。
这种虚假销售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原因1. 利益驱动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商家为了追逐利益而采取的手段。
电视购物节目极大地拓展了商家的销售渠道和市场范围,因此有些商家为了追求更高的销售额和利润,不惜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来实现自己的目标。
2. 缺乏监管电视购物行业的快速发展使得监管难度增加。
一方面,监管机构面临着财力、人力等方面的限制,难以对电视购物行业进行有效监管;另一方面,电视购物节目具有时效性,很多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后就迅速消失,导致监管的滞后性。
谢晓俊:浅析“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
谢晓俊:浅析“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谢晓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摘要:在审理该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判断被诉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首先考虑有无虚假宣传行为,其次考察该行为是否产生欺骗、误导后果,再次判断原告是否因该行为产生实际损害。
如前述条件依次满足,即行为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得以连接,则竞争法律关系成立,双方的权利义务确定产生,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原、被告之间产生的竞争法律关系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竞争关系,实则是竞争利益上的损害与被损害关系。
经营者进行商业宣传,向公众传递商品或服务信息,是公众作出相应选择的重要参考因素。
商业宣传对于传播商品、服务信息、提升经营者的自身形象、被知悉度,扩大商品销量、增加企业利润具有重要作用,也有助于向公众提供更多选择,促进市场竞争。
而部分经营者为牟取不当利益,对其商品或服务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公众,不正当地剥夺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不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所明确禁止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审理该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判断被诉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首先考虑有无虚假宣传行为,其次考察该行为是否产生欺骗、误导后果,再次判断原告是否因该行为产生实际损害。
如前述条件依次满足,即行为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得以连接,则竞争法律关系成立,双方的权利义务确定产生,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原、被告之间产生的竞争法律关系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竞争关系,实则是竞争利益上的损害与被损害关系。
确定虚假宣传行为的形式首先,虚假宣传从形式上可以分为虚假的宣传和引人误解的宣传,但前提是相关主体实施的是一种商业宣传行为,须以出于商业经营为目的,非为此目的不构成商业宣传。
同时,虚假宣传应排除商业广告形式。
相较于其他商业宣传而言,广告必须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进行,比如最常见的电视、广播、报纸期刊、互联网及户外广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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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不当竞争行为判定的新思考——从广药集团诉加多宝虚假宣传案谈起关键词: 虚假宣传/不当竞争/商业言论自由/市场透明度内容提要: 虚假宣传不当竞争行为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实践中多发的不当竞争行为。
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要倡导保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也应该关注市场竞争中的商业言论自由和市场的透明度。
因而,判定某一竞争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不当竞争行为时,在遵循判定民事侵权行为的基本规则外,还应该综合考量竞争主体的商业言论自由和市场的透明度。
加多宝与广药集团之间的恩恩怨怨在2012 年备受我国知识产权界关注,甚至影响了国人的生活,可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在商标许可案刚结,但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纠纷案未了之日,广药集团又在广州起诉加多宝虚假宣传,申请法院判决加多宝的多个宣传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并申请诉中禁令。
一、具体案情[1]原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在民事起诉状提出了两项诉讼请求:一是请求判定两被告在其广告宣传上使用“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或“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的广告语的行为,是虚假宣传,对原告的商誉造成了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其不能在广告宣传上使用“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或“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的广告语;二是请求判令两被告无条件撤销、撕毁、销毁其在各种广告媒体上含有上述“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或“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的广告语的宣传册、广告牌匾等宣传物品和电台、电视广告、通告。
被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辩称:2012 年因商标争议,我们将这一产品改名为“加多宝”,但本体并未发生任何变化。
2012 年12 月上旬,国家统计局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举行了2012 年前三季度中国饮料行业研究成果发布会,会上指出加多宝凉茶占据凉茶行业72.96%的市场份额。
因此加多宝的广告宣传是客观事实。
根本不存在广药所称的虚假宣传不当竞争行为。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诉中禁令裁定书,裁定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等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使用“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似的广告语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本案证据可以推定或确定“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系加多宝公司投放或使用。
名为“加多宝”的凉茶饮料是加多宝公司近年生产并新投放市场的产品,不存在由其他名称的凉茶饮料改名而来的事实基础。
而在此之前,红色罐身名为“王老吉”的凉茶饮料已畅销全国多年,且处于凉茶饮料市场的领先地位。
因此,对于相关公众而言,谈及“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首先会联想到“王老吉”凉茶。
加多宝公司使用上述广告语会在客观上误导相关公众,使后者误以为两者为同一产品或“王老吉”已改名为“加多宝”。
法院认为,为避免正在实施的虚假宣传行为对本案原告即“王老吉”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有必要禁止加多宝公司及在经营场所摆放相关广告牌的彭某实施上述虚假宣传行为,遂作出上述诉中禁令。
本案诉讼双方的是非对错并不是本文要讨论的主要内容,本文关心的是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我们如何从学理上认识判定该案所涉及的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需要考虑的各种因素。
二、虚假宣传的界定虚假宣传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概念。
虚假,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跟实际不相符合”的意思。
[2]可见,它既包括对事实的歪曲,也包括根本不存在的情况。
宣传,《辞海》给出了两种解释,一是宣布传达;二是个人或团体借助于各种媒介表达自己的观念或主张,以影响受众的态度和思想的社会活动。
[3]由此,虚假宣传的含义可以解释为,个人或者企业等以跟实际不相符的内容借助各种媒介来表达自己的观念或者主张,以影响市场参与者心里和行为的活动。
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上的概念,有关专家降其解释为“以捏造虚构事实、歪曲事实或者其他误导性方式,对商品质量作出的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宣传”。
[4]我们现有立法对虚假宣传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但我们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探知一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虚假宣传的规定主要有第5条,即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9 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可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虚假宣传包含了几个关键词汇:引人误解和虚假表示、虚假宣传,考虑到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的意思基本相同,这里不做分析。
虚假宣传的中心含义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一般来说,引人误解的真实宣传和不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都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调整的虚假宣传的范围之内。
引人误解和虚假宣传共同构成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的必要内容,二者缺一不可。
虚假宣传不当竞争行为的成立,既要有宣传者的虚假行为和引人误解的心里,又要有相关市场参与者确实受到误导。
例如本案中,被告加多宝的宣传行为是否符合虚假宣传内涵的本质,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要判断宣传的内容是否虚假,还要判断其宣传是否误导相关主体。
三、虚假宣传行为判定要素的剖析虚假宣传行为的科学判定从来就不是亘古不变的,我们应该根据理论和实践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以概念、立法规定和司法解释为工具进行科学分析。
概念是对事物本质的最佳描述,概念分析是日常语言哲学的常用方法。
[5]对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定,概念分析是必不可少的方法之一。
但是概念毕竟是抽象的,有时难以化入到每一个具体的案例当中。
因而,在明确概念的基础上,我们必须根据立法的规定来判定,即所谓以法律为准绳。
再次,考虑到概念的抽象性和上位及立法的滞后,我们有时还参考反映活生生实践的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对司法实践的归纳和提炼,可以说,每一项司法解释都是该领域最新司法实践的结晶。
因此,在司法审判中,司法解释的参考,也是重要的方法之一。
为了指导法官更加准确地判断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 条第3 款规定了一般性的考量因素,即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这说明判断是否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主要是相关经济生活领域的日常生活经验和宣传行为的具体情形,按照相关公众中的一般主体是否产生误解进行判断。
这种判断标准虽然具有自由裁量性,但不能脱离一般的社会基础,具有一定的客观约束性。
[6]《解释》第8 条第 1 款就实践中认定虚假宣传行为的几种特殊情形作了列举性规定:(1)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2)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3)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结合上述学理上的概念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我们发现,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本质属性是“引人误解”,通常要具有引人误解的目的或者后果,其构成要件一般应该包括四个要素,一一剖析如下。
(一)竞争关系的存在竞争关系就是经营者因为其他行为人的行为而受到竞争上的损害所形成的关系。
[7]本文认为,这里的竞争关系,不仅仅指狭义上的竞争关系,还包括广义上的竞争关系。
早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通常要求不正当竞争者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新理念则认为,受害的诚实竞争者的范围不受此限。
[8]《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及其注释》第1 条第6 款指出:本示范规定亦适用于从事某种行为的当事人与因该行为而利益受损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竞争的情况。
可见,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要求竞争者从事相同的业务,即使竞争者从事不同的业务,其行为也可能构成虚假宣传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中加多宝和广药集团生产和销售的都是凉茶,属于相同业务,当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
(二)实施了引人误导的虚假宣传误导的本质是使他人对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或企业产生不真实的印象,进而左右消费者的信息判断和决策。
[9]《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5 条第 1 款的规定,误导性商业行为包括法定情况下的不真实的或者其他的足以导致欺骗的宣传的商业行为。
[10]具体而言,《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及其注释》第 4 条第2 款进行了详细规定:即误导的概念并不局限于本身即为虚假的言论,或者局限于使消费者已实际产生虚假印象的言论,只要有关言论易于产生误导作用便已足够。
可见,在这个因素里,是否产生了误导更为关键。
在这里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我国目前流行一种突出的误导方式,即一些行业组织和市场调查机构擅自从事排序、推荐、认定、上榜、统计等活动。
这些中介组织违反其宗旨,采取不正当手段对企业搞评比或变相评比活动,以此向企业索取高额费用,而参评企业借此在各主流媒体加大宣传,获得不当的竞争优势。
针对这种现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除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带有评比性质的信息发布活动外,禁止在广告中含有排序、推荐、认定、上榜、统计等对企业及其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的内容。
如“全国销量第一”、“市场占有率第一”……[11]司法实践中,法院也采取类似做法。
如在四平制药厂诉华康制药厂不正当竞争一般中,法院认为华康制药厂在其药品包装及说明书上使用“国内首创,独家生产”用语,属于虚假宣传,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解,行为损害了同行业其他厂家的利益,属于不当竞争行为。
另外,我们还需要注意两种特殊的情况:其一,真实的宣传可能构成误导。
如法律禁止在饮料中添加多菌灵,若行为人在其广告中强调他生产的饮料中不含多菌灵,这是真实的宣传,但可能欺骗相对人,因为这样的宣传会导致相对人可能以为只有他的饮料中不含多菌灵,暗射其他竞争者饮料中含有多菌灵。
这对其他诚实经营者是不公平的,宣传者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
其二,过分夸张的宣传可能不构成误导。
因为竞争者过分夸张的宣传,虽然与真实不符合,但消费者一般难以相信,因而不会给相对人造成与事实不符的理解。
(三)对诚实竞争者造成了损害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 条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可见,该法不仅保护诚实经营者,也同时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实践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人的虚假宣传往往可能损及多方利益,一方面,虚假宣传行为可能导致对相关消费者的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