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建筑施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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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筑施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发文字号 : 沈建发〔2020〕106号

发布日期 : 2020.12.10

实施日期 : 2020.12.10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 工程质量监督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筑施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

行)》的通知

(沈建发〔2020〕106号)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建筑施工中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我局制定了《沈阳市建筑施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当存在本标准描述条款情况之一时,即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送我局质安处。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沈阳市建筑施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沈阳市建筑施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一、施工管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无资质证书或超资质承揽工程,或将工程进行转包、违法分包。

2.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数量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未编制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重新组织专家论证;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4.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验收合格即进入下一道工序。

5.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6.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及安全交底。

7.模板支撑体系和脚手架体系所使用的材料和构配件,未提供产品合格证及质量检验报告;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

8.影响工程施工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未提供企业标准、成果鉴定、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未进行专家论证。

9.施工现场其他可能引起公共安全,较大及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基坑及地下工程

1.未探明地下管网情况下进行施工,对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2.基坑土方超挖且支护不及时。

3.深基坑未进行第三方监测。

4.基坑边堆置土、料具等荷载超过设计限值。

5.基坑支护设计单位无资质。

6.基坑深度超过2m未按要求做临边防护措施。

(二)模板工程

1.基础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

2.模板支架高宽比超过规范要求时未采取加固措施。

3.模板支架构造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或与专项施工方案不符。

4.同一作业面内采用不同类型模板支架系统时,未编制相应针对性施工方案,或未按方案实施。

5.钢筋等材料集中堆放或混凝土浇筑顺序未按方案规定进行,造成局部荷载大于设计值。

6.模板支架拆除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规范要求,或未按顺序拆除。

(三)脚手架工程

1.基础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

2.脚手架使用过程中,连墙件设置的位置偏差较大、数量不足或与结构无可靠连接。

3.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输送管、卸料平台等固定在架体上。

4.脚手架拆除时,未按顺序整层拆除或数层同时拆除连墙件。

5.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未经检测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备案即投入使用。

6.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爬模架附着支承结构及附着处混凝土强度等不满足设计要求。

7.高处作业吊篮主要构配件不是同一厂家生产、无出厂合格证和使用检测报告,使用过程中不满足规范要求。

8悬挑式脚手架悬挑梁锚固端未按规范要求设置。

(四)高处作业

1.高处临边作业,临空一侧未设置防护设施。

2.作业人员未正确配戴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3.电梯井道内未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安全平网,施工层上部未设置隔离防护设施。

4.水平防护时,使用密目式安全立网代替平网。

5.落地式操作平台未与建筑物进行有效刚性连接或未设防倾覆措施。

6.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

7.移动式操作平台行走轮和导向轮无制动器和刹车轮等制动措施或在非移动情况下未保持制动状态。

8. 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平台基础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

9.钢结构、网架安装支撑平台未搭设同步防风、防倾覆措施。

10.卸料平台荷载超载、物料码放超高;悬挑式卸料平台钢梁、钢丝绳未与主体结构形成可靠连接。

(五)施工机具

1.桩机作业时,现场场地平整度、基础承载力和垂直度不满足说明书要求。

2.使用混凝土输送泵车时,场地平整度、基础承载力和支腿伸出长度不满足说明书

的要求。

3.使用混凝土输送泵车布料杆起吊和拖拉物件,接长布料杆配管超出说明书规定的范围。

4.混凝土布料机机体中心位置与施工作业面临边距离小于机体结构总高度的1.5倍,且没有防倾覆措施。

(六)临时用电

1.外电线路与在建工程及脚手架、机械设备、场内机动车道之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且未采取防护措施。

2.配电系统未采用三级配电逐级漏电保护系统,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配电箱与开关箱漏电保护器参数不匹配。

3.配电系统或电气设备调试、试运行时,未按操作规程和程序进行,未统一指挥、专人监护。

4.特殊场所(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

5.大型施工机具、脚手架等未按规范要求进行防雷保护。

(七)起重机械及起重吊装

1.起重机械安拆单位无资质,或未办理相关手续。

2.起重机械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

3.在用起重机械超过使用年限未评估或评估不合格。

4.起重机械安装、顶升、附着、拆卸未按规范、说明书和方案施工。

5.大风、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进行起重机械安拆或吊装作业。

6.起重机械基础未按国家标准和使用说明书规定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7.起重机械主要受力构件或结构件开焊、开裂、锈蚀、塑性变形。

8.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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