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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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3号【发布日期】2007-01-23【生效日期】2007-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3号)《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28日经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第二章信托计划的设立第五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信托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信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信托公司从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业务。

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定义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信托公司通过公开募集方式,合并信托受益人的资金进行投资,并按照约定的投资目标和方式进行管理和分配收益的信托业务。

三、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设置与发行信托公司拟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按照信托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决策机构审议,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发行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人的职责与义务(一)信托公司作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管理人,应当全面负责信托计划的运作和管理。

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制定信托计划的发行募集方案,明确募集规模、投资方式和风险收益特点等。

2. 组织制定信托计划的投资组合,并确保投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能够实现约定的投资目标。

3. 负责信托计划的运作和日常管理,包括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风险控制等。

4. 定期向投资者提供信托计划的运作情况报告,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人应当遵守以下义务:1. 忠实诚信,以投资者利益为首要考虑。

2.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合规经营。

3. 做好风险管理,制定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避免投资者利益受损。

4. 加强内部控制,确保信托计划的资金安全和运作的规范。

五、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管理(一)信托公司作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管理人,在投资管理方面应遵守以下原则:1. 守法合规:投资活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风险控制:在投资决策和操作过程中,要充分评估各种风险,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控制。

3. 合理配置:根据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点,合理分配投资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比例。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一、总则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需求,信托业务已经成为了金融行业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信托公司作为信托业务的主要经营机构,承担着管理和运营信托产品的责任。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信托公司在信托产品运作过程中的行为,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业务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二、管理范围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信托计划的设立和注销:信托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信托计划的设立和注销程序,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备,并依法履行相关手续。

2. 信托计划的投资方向:信托公司在设立信托计划时,应当明确投资方向,选择符合投资策略的标的资产,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合理的投资组合。

3. 信托计划的风险管理: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对于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投资人的资金安全。

4. 信托计划的运作和监督:信托公司应当依法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进行信托计划的运作,并进行持续的监督和风险评估,及时调整投资策略和组合。

5. 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信托公司应当及时向投资人披露信托计划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计划的投资组合、风险提示、收益情况等,并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相关报告。

三、投资人权益保护为了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信托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信任责任:信托公司应当以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忠实执行信托合同的约定。

2. 投资选择: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投资人的风险偏好和投资目标,选择适合的投资项目,确保投资人能够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

3. 信息披露:信托公司应当及时向投资人披露信托计划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计划的投资组合、风险提示、收益情况等,确保投资人能够全面了解自己的投资情况。

4. 基本权益保障:信托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投资人的基本权益,如投资人权益的平等和分配、信息透明等。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管理,维护共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所有事项。

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定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信托公司利用自己的信用和专业能力,将多个投资者的资金进行集合,并在不同的投资标的中进行分散投资的一种信托产品。

四、产品规划和标准设置1.信托公司应当遵循合理、安全、稳健、透明的原则,制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产品规划和标准。

2.产品规划应当包括:投资策略和目标、托管机构、投资标的、收益分配方式、风险提示等内容。

3.标准设置应当包括:投资门槛、投资期限、预期收益、预计风险等内容。

5、信托计划管理人的义务信托计划管理人是指信托公司通过内部合规审核程序或委任专业机构的合作方,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提供管理服务的机构。

信托计划管理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依据产品规划和标准,合理择时择价,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进行投资管理,确保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资产保值增值。

2.组织确定投资标的,进行投资决策,并报告受托人。

3.监测投资标的及时调整投资组合。

4.制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及实施情况。

5.确保投资风险的逐步降低和控制,避免因投资活动引起的恶性竞争。

6.按照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披露投资情况、收益情况和风险情况,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7.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与风险防范体系,防范内部人员利用管理资金可能的风险行为,确保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合规运作。

8.与托管机构沟通协调,对委托的托管机构进行定期监督,确保托管工作落实落地。

6、收益分配1.信托公司应当依据产品规划和标准,在合同中明确收益分配方式,并及时向受益人披露相关情况。

2.收益分配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市场要求,合理分享风险与回报。

3.投资收益按比例分配、保证金等方式应在投资主体投资及约定明确资金货币流向和重要条件的前提下实行。

4.如收益不足以支付年度管理费和委托费用,经过委托人同意,可以以对应份额的资产偿付;如资产不足,应当依照合同约定优先偿付受益人,或者与其协商后分期偿付。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篇)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篇)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____信托法》、《____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____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第二章信托计划的设立第五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____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____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____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____;(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____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____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____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一、总则。

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信托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信托公司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的设立、运作、监督、风险控制等。

三、信托计划的设立。

1. 信托公司应当根据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信托计划的设立方案,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2. 信托计划的设立方案应当包括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投资范围、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控制措施等内容。

3. 信托公司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托计划的设立方案,并在设立前征得投资者同意。

四、信托计划的运作。

1.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托计划的运作机制,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决策、资产配置、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

2. 信托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信托计划的设立方案和投资管理协议的约定,进行投资运作,不得超越授权范围进行投资活动。

3.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对信托计划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确保投资者利益。

五、信托计划的监督。

1.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2. 信托公司应当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3. 投资者有权对信托计划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信托公司应当配合投资者的监督要求,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六、风险控制。

1.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对信托计划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确保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安全。

2. 信托公司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信托计划的风险情况,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事件,保障投资者利益。

七、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

监管部门有权对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监管部门。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到此结束。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第二章信托计划的设立第五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信托公司依法设立的,以集合方式吸收多个投资者的资金,按照一定的投资目标和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和运用,并按照约定分配投资收益的信托计划。

第三条信托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进行监督管理。

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设立与运作第五条信托公司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制定信托计划文件,明确信托目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预期收益、风险等级、期限、费用等事项。

第六条信托公司应当根据信托计划文件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者的资格和投资额度。

第七条信托公司应当通过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投资顾问,并对其专业能力、业务经验、诚信状况等进行评估。

第八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托计划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一)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和分析,评估投资项目的可行性;(二)建立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确保信托计划的稳健运作;(三)合理设置风险控制措施,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九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制度,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托计划的运作情况、资产状况、收益分配等信息。

第十条信托公司应当确保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信托计划的运作情况,按照约定及时分配投资收益,并在信托计划终止时按照约定返还投资者的信托财产。

三、投资者的权益保护第十一条信托公司应当尊重投资者的意愿,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强迫投资者购买或者继续持有信托计划。

第十二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与信托计划的风险等级相匹配。

第十三条信托公司应当为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信息,帮助投资者了解信托计划的运作情况、投资风险和收益分配等情况。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管理,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稳定,根据《信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业务的信托公司。

三、基本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合规运营。

2.风险防控原则:信托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防控体系,规避投资风险,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3.透明公开原则:信托公司应及时向投资人披露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相关的重要信息,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四、管理要求1.计划成立:信托公司在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计划规章制度,并报送信托监管部门备案。

2.投资者准入:信托公司应对投资者进行准入审查,确保投资者符合资格标准,并依法签订投资协议。

3.信托财产:信托公司应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财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分开管理,确保划分清晰,避免混淆。

4.投资决策:信托公司应根据投资计划及投资者的需求,制定合理的投资策略,并及时披露重要信息。

5.风险管理:信托公司应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监控、应急预案等,及时发现并应对风险事件。

五、投资限制1.投资范围: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基金、衍生品等金融资产,但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投资比例:信托公司应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控制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避免过度集中风险。

3.投资标的:信托公司在选择投资标的时,应评估标的的价值与风险,并确保标的具备充足的流动性以保证投资者的权益。

六、信息披露1.信托公司应及时向投资人披露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计划的基本情况、投资策略、风险提示等。

2.信托公司应定期向投资人提供计划运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计划的投资状况、收益情况等。

3.信托公司应确保投资人的知情权,提供便捷的投诉与咨询渠道,及时回应投资人的关注与问题。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一、总则。

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业健康发展,根据《信托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信托公司开展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活动。

三、信托计划管理机构。

1. 信托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信托计划管理机构,负责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运作管理。

2. 信托计划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专业的投资管理团队,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 信托计划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信托资产的监督和控制。

四、投资范围。

1. 信托计划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合法、合规地进行投资活动。

2. 投资标的应当具有稳定的收益性和流动性,投资风险应当与预期收益相匹配。

3. 信托计划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标的的变化,及时调整投资组合,降低投资风险。

五、信息披露。

1. 信托计划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投资标的、投资风险等信息。

2. 信托计划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投资者披露信托计划的运作情况和投资收益情况。

3. 信托计划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六、退出机制。

1. 信托计划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退出机制,确保投资者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有权按照约定退出信托计划。

2. 信托计划管理机构应当合理安排资金流动,保障投资者的退出需求得到及时满足。

七、监督管理。

1.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信托计划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信托计划管理机构的信息披露监督。

3. 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八、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规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管理活动。

信托公司应当不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确保信托计划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管理,保障投资者的权益,促进信托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以及信托公司管理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三、定义和分类1.信托公司: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并依法取得相应业务经营资格的公司。

2.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指信托公司为投资者管理的一类信托计划,投资者以共同利益为目的,将资金集合投资于特定领域或特定资产。

3.开放式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指可以随时申购和赎回份额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4.封闭式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指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申购和赎回份额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四、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设立和备案1.信托公司依法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编制相关文件,并按照规定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2.信托公司应当分类管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确保计划之间的风险相互独立。

3.信托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信托计划管理团队负责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五、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募集和投资1.信托公司募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份额时,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有关计划的基本信息、风险提示以及后续投资变动情况。

2.信托公司应当根据信托计划的投资策略和风险承受能力,合理配置资金,并确保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平衡。

3.信托公司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投资管理,但应定期对委托管理机构的绩效进行评估并披露评估结果。

六、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风险管理1.信托公司应当制定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职责和程序,并配备专门的风险管理团队。

2.信托公司应当建立风险评估和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可能的风险事件,并向投资者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3.信托公司应当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合理设置准备金水平,以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

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1.信托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信托计划的基本信息、业绩报告和风险提示。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管理工作,它涉及到多方面的资金交易和投资管理,为确保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执行得当,有效地管理资金和促进投资,信托公司专门制定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一、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组成成分:1.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客户资金、外部基金等组成。

2.信托公司为信托计划项下资金的投资管理、维护其投资价值和安全做出贡献。

3.客户资金是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客户把资金存入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管理,客户有权随时要回资金或改变其分配方式或投资目标。

4.外部基金指外部机构向信托公司存入的基金,以及信托公司将财富安全的保管投资的收益。

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管理和执行1.信托资金的投资管理:信托公司根据客户的投资需求,合理投资合同资金,有效利用资金,追求最佳投资效果。

2.投资目标的设定:信托公司应根据客户投资需求和投资状况,对投资目标进行细化,制定投资目标。

3.投资风险控制:信托公司要有效控制信托资金投资风险,减少因投资损失的可能性,确保客户的投资安全。

4.备付金的动用:信托公司要在管理信托计划时,维护其客户财产的安全,并为其准备恰当的备付金,以应对可能的投资风险。

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评估信托公司要定期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进行评估,以了解信托计划的资金投资收益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做好管控措施,减少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是信托公司设立的一项管理制度,旨在有效管理信托计划的资金,维护客户财产的安全和促进投资收益,以提升信托公司的社会信誉。

因此,信托公司应当认真遵守这些制度,努力履行责任,严格把关资金管理,提供良好的投资服务。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开展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第三条信托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合规、诚信、勤勉、审慎的原则,确保信托计划的设立、运营、变更、终止与清算等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充分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信托计划设立第四条信托公司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制定信托计划文件,明确信托计划的名称、规模、期限、投资方向、收益分配方式、风险揭示等要素。

第五条信托计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信托公司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信托计划的风险,确保投资者在充分了解风险的基础上作出投资决策。

第三章信托计划财产保管第七条信托公司应当选择合格的托管机构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托管,确保信托计划财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托管机构应当履行托管职责,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安全保管,并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清算、交付等操作。

第四章信托计划运营与风险管理第九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托计划运营与风险管理制度,确保信托计划合规、高效运营。

第十条信托公司应当对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五章信托计划变更、终止与清算第十一条信托计划变更、终止与清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受益人大会的决议。

第十二条信托公司应当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及时进行信托计划的清算,并将清算结果公告给受益人。

第六章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第十三条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受益人披露信托计划的运营情况和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监督管理,确保信托计划的合规运营。

第七章受益人大会第十五条受益人大会是受益人行使权利、参与信托计划管理的重要形式。

2023年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模板

2023年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模板

2023年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模板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信托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23年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管理。

第三条信托公司在开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业务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条信托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合规运作。

第五条信托公司应建立健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第六条信托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教育和信息披露制度,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信托公司的基本要求第七条信托公司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稳定的经营状况,不得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第八条信托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确保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安全运作。

第九条信托公司应建立健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决策程序和内部审批机制,确保投资决策符合法律法规和投资者的利益。

第十条信托公司应统一开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业务,不得随意拆分或合并计划,不得将计划资金用于非计划投资。

第十一条信托公司应确保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申购和赎回能够及时、准确地执行,确保投资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第十二条信托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和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和纠纷。

第三章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运作第十三条信托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运作规则和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应明确计划的投资策略、风险控制措施、费用等内容。

第十四条信托公司应对计划的投资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确保投资标的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信托公司应根据计划的投资方向和风险偏好,制定投资策略和操作规则,并及时向投资者进行披露。

第十六条信托公司应定期对计划的运作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相关法律责任 与纠纷解决机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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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信A托R公T司2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
管理规定
信托计划的设立与审批
信托计划的设立条件:符合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健全的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等。
信托计划的审批程序:提交申请 材料,接受审查,取得批准文件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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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集合 资金信托计划 的管理规定
信托公司的管 理职责与义务
投资者的权利 与义务
监管部门的监 管职责与措施
法律适用与管辖权
适用范围:适用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法律责任与纠纷解决机制 管辖权:由信托公司注册地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确定相关法律责任和纠纷解决机制 法律责任:违反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他注意事项
监管部门的处罚机制
对违反规定的信托公司进行罚 款、警告等行政处罚
对违规行为严重的信托公司进 行撤销、吊销执照等处罚
对涉及犯罪的信托公司及相关 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违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并 纳入征信系统
监管部门的透明度要求
监管部门需定期公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相关信息,包括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 监管部门应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众披露。 监管部门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信托公司定期报告业务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监管部门应对违反透明度要求的信托公司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信托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

1.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信托公司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 信托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信托业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3.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加强风险控制,提高运作效率。

二、信托计划的设立与备案。

1. 信托公司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2. 信托计划的备案材料应当包括计划书、信托合同、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件,并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信托计划的设立目的、运作方式、投资范围、风险提示等内容。

3.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备案程序,确保备案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三、信托计划的运作管理。

1.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运作管理制度,包括投资决策、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

2. 信托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信托计划管理团队,负责信托计划的日常运作管理,包括资金投资、资产管理、风险控制等工作。

3. 信托公司应当加强对信托计划的监督和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并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投资者权益保护。

1. 信托公司应当积极开展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投资能力,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

2. 信托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信托计划的运作情况、投资风险等信息。

3.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并对投诉情况进行记录和分析,改进业务管理。

五、监督管理。

1.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信托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2. 信托公司应当配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工作,主动接受监管检查,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其管理涉及多方面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管理办法,分析其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管理办法1.投资标的选择:信托公司应当根据信托计划的属性和风险偏好,选择合适的投资标的。

在选择投资标的之前,信托公司应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了解其基本情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信息,评估其风险性和收益性,并制定合适的投资策略。

2.风险控制:信托公司应当根据信托计划的属性和风险偏好,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控制单一投资标的的比重、设置止损线、建立风险保障基金等。

3.资产监管:信托公司应当与托管银行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确保信托计划资产的安全和稳健运营。

信托计划资产应当由托管银行按照约定的比例、比价、定期监管等原则进行管理,并确保资产安全、清晰可见。

4.信息披露:信托公司应当为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募集说明书、定期披露业绩报告、公告等。

信息披露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以方便投资者了解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投资风险和收益等方面的信息。

二、存在的问题1.信息不对称:由于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往往难以全面了解信托计划的运作情况和投资风险。

有的信托公司还存在虚假宣传等问题,导致投资者误判风险,最终遭受经济损失。

2.管理不规范:部分信托公司在信托计划管理过程中存在管理不规范的情况,如投资标的选择不当、风险控制措施不充分等问题,导致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受到威胁。

3.市场监管不到位:目前,尽管我国有关部门加强了对信托行业的监管力度,但是由于市场监管不到位,一些信托公司仍存在违规行为。

例如,部分信托公司存在违规变相向融资人发放贷款、违规拼装信托计划等问题,严重影响市场秩序。

三、解决方案1.强化信息披露:为了避免信息不对称,信托公司应当加强信息披露,及时公开有关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投资风险和收益等方面的信息,方便投资者全面了解信托计划的运作情况。

2024年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管理,维护参与方利益,保护市场稳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第三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信托公司通过集合方式,将不特定的参与方的资金进行信托投资并获取收益的信托计划。

第四条信托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遵守法律法规,并遵循自愿、公平、公正、诚信原则,保障参与方合法权益。

第五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具备充分的风险警示和透明度,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以便参与方能够全面了解风险和收益。

第六条信托公司应根据参与方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特征,合理配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

第七条信托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风险评估、控制和监测制度,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二章信托计划设置和运作第八条信托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设立专门的管理人,负责信托计划的管理和运作。

第九条信托公司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经过信托公司内部审批,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条信托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策略和运作规则,并向参与方进行充分披露。

第十一条信托公司应设立专门的风控部门,负责监测和评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风险情况,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二条参与方可通过信托公司的线上或线下渠道,申请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并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和资金等信息。

第十三条信托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参与方进行资质审核,确保参与方具备满足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要求的能力。

第十四条信托公司应制定相应的投资及退出机制,确保参与方在合理期限内享受投资的权益。

第十五条信托公司应定期向参与方进行信息披露,包括信托计划的投资情况、收益分配情况、风险收益指标等。

第三章风险管理和监督第十六条信托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控制和监测等制度和流程。

第十七条信托公司应设立独立的合规部门,负责合规事务的管理和监督。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是一种中介机构,它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信托服务,从而管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为了规范信托公司的行为,提高信托服务的质量,国家制定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从投资者中募集资金并作为信托财产进行管理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及从中募集资金的其他信托计划。

二、基本原则1. 合法合规。

信托公司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要求,确保信托计划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同时,必须遵守诚信原则,保护投资者权益,避免损害投资者利益。

2. 安全稳健。

信托公司必须按照合理、谨慎、专业的原则管理信托计划,控制风险,维护信托财产的安全和稳健,确保投资者的本金安全。

3. 独立运作。

信托公司必须依法独立开展业务,遵守中介机构的职责和义务,不得为自身或其他利益主体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投资者利益。

4. 公开透明。

信托公司必须及时、真实、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托计划的信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和参与权,维护市场公正、公平和透明。

三、投资范围和限制1. 投资范围。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可以投资于股票、债券、基金、资产支持证券、债务重组证券等金融工具,也可以参与股权投资、房地产等领域的项目。

但投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信托公司的托管合同约定。

2. 投资限制。

为了控制风险,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不能超过其净资产的百分之八十,其中单个标的的投资比例不能超过其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五。

同时,要注意少数民族地区特殊政策限制和中小企业信贷支持政策的要求。

三、托管要求1. 托管机构。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必须选择资信良好、从业经验丰富、具有强大监督能力和法律杠杆的托管机构,由托管机构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清算及账务核对。

2. 账户分离。

信托公司必须与托管机构签署托管合同,并开立专用账户,遵守账户分离原则,保障信托财产的安全和独立性,防止资金卷款跑路。

3. 托管费用。

托管机构按照约定向信托公司收取托管费用。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2)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2)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引言信托是一种金融工具,在现代经济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信托公司作为信托产品的提供者和管理者,需要制定一定的管理办法来确保信托资金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本文将介绍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1.风险控制原则:信托公司应根据不同的信托计划的风险特点,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确保信托资金的安全。

2.合规经营原则:信托公司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监管规定,合法合规地经营信托业务。

3.信息披露原则:信托公司应及时、准确地向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和监管机构披露相关信息。

4.公正公平原则:信托公司应公正、公平地执行信托计划,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设立1.信托公司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需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计划书、投资策略、风险评估报告等。

2.信托公司应将计划书、投资策略、风险评估报告等重要文件提交给监管机构进行备案。

3.信托公司应设立相应的资金池来管理集合资金计划的资金,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4.信托公司应根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特点和投资策略,在合适的时点进行投资操作,并及时披露投资情况。

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运作管理1.信托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团队负责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日常运作管理,并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

2.信托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3.信托公司应定期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进行风险评估和投资绩效评估,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4.信托公司应及时向投资人和监管机构披露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运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金规模、投资组合、业绩等。

四、风险控制与法律合规1.信托公司应建立风险控制体系,包括但不限于风险管理部门、风险控制流程等,确保信托资金的安全性。

2.信托公司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发现和应对潜在风险。

3.信托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保证信托计划的合规经营。

五、信息披露1.信托公司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送相关报告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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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篇一: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3号)《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28日经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第二章信托计划的设立第五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第七条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应有规范和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与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如实披露专业团队的履历、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响投资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

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信托计划的,应当在推介前向注册地、推介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报告。

第八条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二)进行公开营销宣传;(三)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推介;(四)推介材料含有与信托文件不符的内容,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五)对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作夸大介绍,或者恶意贬低同行;(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事前应进行尽职调查,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风险评估、有无关联方交易等事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第十条信托计划文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认购风险申明书;(二)信托计划说明书;(三)信托合同;(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认购风险申明书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二)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三)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四)委托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二份,注明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数量,分别由信托公司和受益人持有。

第十二条信托计划说明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信托公司的基本情况;(二)信托计划的名称及主要内容;(三)信托合同的内容摘要;(四)信托计划的推介日期、期限和信托单位价格;(五)信托计划的推介机构名称;(六)信托经理人员名单、履历;(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八)风险警示内容;(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信托目的;(二)受托人、保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信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四)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五)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或安排;(六)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七)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八)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期间及方法;(九)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十)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十一)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十二)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十三)风险揭示;(十四)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十五)信托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信托合同应当在首页右上方用醒目字体载明下列文字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第十五条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仔细阅读信托计划文件并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中签字,申明愿意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信托公司应当提供便利,保证委托人能够查阅或者复制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向委托人提供信托合同文本原件。

第十六条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可与商业银行签订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

委托人以现金方式认购信托单位,可由商业银行代理收付。

信托公司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信托计划收付业务时,应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商业银行只承担代理资金收付责任,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信托公司可委托商业银行代为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信托计划。

第十七条信托计划推介期限届满,未能满足信托文件约定的成立条件的,信托公司应当在推介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由此产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承担。

第十八条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计划财产存入信托财产专户,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计划的推介、设立情况。

第三章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第十九条信托计划的资金实行保管制。

对非现金类的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可约定实行第三方保管,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公司应当选择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

信托财产的保管账户和信托财产专户应当为同一账户。

信托公司依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运用信托资金时,应当向保管人书面提供信托合同复印件及资金用途说明。

第二十条保管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受托人、保管人的名称、住所;(二)受托人、保管人的权利义务;(三)信托计划财产保管的场所、内容、方法、标准;(四)保管报告内容与格式;(五)保管费用;(六)保管人对信托公司的业务监督与核查;(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保管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安全保管信托财产;(二)对所保管的不同信托计划分别设置账户,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三)确认与执行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指令,核对信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四)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况,保存信托公司的资金用途说明;(五)定期向信托公司出具保管报告;(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遇有信托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信托合同、保管协议操作时,保管人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信托公司纠正;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信托财产安全的事件时,保管人应及时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四章信托计划的运营与风险管理第二十三条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设立为信托计划服务的信托资金运用、信息处理等部门,并指定信托经理及其相关的工作人员。

每个信托计划至少配备一名信托经理。

担任信托经理的人员,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信托公司对不同的信托计划,应当建立单独的会计账户分别核算、分别管理。

第二十五条信托资金可以进行组合运用,组合运用应有明确的运用范围和投资比例。

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事先制定投资比例和投资策略,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第二十六条信托公司可以运用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运用信托资金。

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应当与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相一致。

第二十七条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二)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三)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四)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五)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六)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

第二十八条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而取得的信托收益,如果信托计划文件没有约定其他运用方式的,应当将该信托收益交由保管人保管,任何人不得挪用。

第五章信托计划的变更、终止与清算第二十九条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

信托公司应为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

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计划终止(一)信托合同期限届满;(二)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三)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四)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信托计划终止,信托公司应当于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经审计后向受益人披露。

信托文件约定清算报告不需要审计的,信托公司可以提交未经审计的清算报告。

第三十二条清算后的剩余信托财产,应当依照信托合同约定按受益人所持信托单位比例进行分配。

分配方式可采取现金方式、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或者两者的混合方式。

采取现金方式的,信托公司应当于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分配日前或者信托期满日前变现信托财产,并将现金存入受益人账户。

采取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的,信托公司应于信托期满后的约定时间内,完成与受益人的财产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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