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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行与信托公司业务(以下简称银信

业务)合作,有效防控银信业务风险,促进银信业务稳步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银监发[2008]83号)等监管规定,结合行内有关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信托法》、《信托

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并经xx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成立,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银信业务合作的指导思想是: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

提下,推进与信托公司的整体合作,提高银信业务对我行的综

合贡献。

第四条银信业务合作的原则

(一)统一营销。加强内部资源的统一整合,实施对信托公司客户的综合营销。

(二)综合评价。对信托公司实施动态评价,引导全行与规模实力强、风险控制好、综合贡献高的信托公司加强合作。(三)注重效益。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与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提高银信合作的整体效益。

(四)防范风险。加强内控建设,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强化对各种风险的识别和防范,确保银信合作业务规范有序开展。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及境内分支机构。

第二章合作范围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银信业务,指我行与信托公司在融资、

投资、负债、理财、代理信托计划、信托财产保管、投行顾问、私人银行顾问咨询、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转让以及其他中间业务方面合作开展的业务。

第七条融资业务是指我行以信托公司为交易对手,与其办

理资金融通的业务。

第八条投资业务是指我行以信托公司为交易对手,并以自有资金与其开展的以信托公司设立的信托计划为特定目的载体的投资交易业务。

第九条负债业务是指我行吸收信托公司资金的业务,主要包括信托公司在我行的各种本外币银行存款。

第十条理财业务是指我行理财通过与信托公司合作开展的各类理财投资业务。

第十一条代理信托计划业务是指我行接受信托公司委托,代理信托公司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信托计划产品或收付信托计划资金的业务。

第十二条信托财产保管业务是指我行作为保管人,接受信托公司委托,安全保管信托计划资产,行使资金清算、会计核算、资产估值、投资监督、信息披露等职责,并提供与投资管理相关服务的业务。

第十三条投行顾问业务是指我行利用信托方式,为投行客户提供包括贷款、股权投资、项目融资、过桥投资、结构化融资

等顾问服务的业务,包括且不限于私募股权主理银行、直接投资顾问业务等。

第十四条私人银行顾问咨询业务是为私人银行客户配置金

融产品时提供的顾问咨询服务业务。

第十五条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我行作为发起机构,将

信贷资产交付信托,由信托公司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业务。

第十六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我行以卖断方式向信托公

司出售信贷资产的业务。

第十七条银信其他中间业务,是指我行向信托公司提供的,不构成我行表内资产或表内负债,并形成非利息收入的银信业务,主要包括资金结算、现金管理、企业年金等业务。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总行机构金融业务部作为全行银信合作的牵头部

门和信托公司客户的前台营销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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