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识和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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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二种,标准要求组织无条件地 对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状态(待检、检验 中、合格、不合格)进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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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三种,标准也给定了“在有可 追溯性要求的场合”的前提下。即当合 同、法律法规和组织本身(考虑危害材 料或减轻风险)对可追溯性有要求时, 应规定和记录产品的惟一性标识。换言 之,标准并没有规定对所有的产品都要 标识,而是有条件地进行产品标识或控 制、记录产品的惟一性标识。
勘探行业的标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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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品状态标识。一般采用标记、色标、标签、 印章、存放容器和区域划分等方法。例如,某 纺织企业的车间巡检员根据棉检室下发的排包 图,对原棉等级不符、批号使用错误的,在其 包装上及时加盖不合格印章(印章标识),并 要求有关人员将带有不合格印章的原棉分开堆 放(区域标识)。又如,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规定,出口货物装运后,业务员应将全套议付 单据送交总经办审单员,经审单无误加盖签章 (签章标识)。
相关操作人员是否清楚这些规定,现场
产品是否按规定实施了标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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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织是否根据监视和测量的要求,对产 品状态标识做了规定。现场产品状态标 识与规定是否一致,能否正确区分待检、 检验中、合格、不合格以及已加工、待 加工等产品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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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有可追溯性要求时,组织是否对可追溯的程 度、场合和范围规定了相应的标识方法,这种 标识方法是否惟一,是否对其进行了控制和记 录。通过上述记录,能否追溯到可能涉及的范 围,如采购产品的来源、产品形成过程的历史、 最终产品分布及其场所,以及相关的测量和监 控记录等。
7.5.3 标识和可追溯性
当适当时,组织应在产品实现的全过 程中使用适宜的方法识别产品。
组织应在产品实现的全过程中,针对 监视和测量要求识别产品的状态。
在有可追溯性要求的场合,组织应控 制产品的唯一性标识,并保持纪录(见 4.2.4)
注:在某些行业,技术状态管理是保 持标识和可追溯性的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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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识的方法与示例 1.产品标识。对进货验收、生产和服务 过程中的半成品、放行交付前的成品进 行标识,通常采用批次、代码、编号、 符号、记号、告示牌、装载容器、悬挂 标签、颜色和堆放标签、颜色和堆放产 品的区域划分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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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食品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利用不 同颜色的周转箱盛装不同等级的半成品, 以示区分。例2,进出口公司各业务部按 照经批准的编码规定,每笔进出口业务 的单证均有唯一的编码。例3,物业公司、 宾馆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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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产品惟一性标识。例如,进出口公司对 往来函电、合同评审记录、收购合同、 销售合同、检验检疫、报关、发货、装 运、保险、交单、结汇、退税等单据进 行惟一性编号标识,对每一笔进出口业 务适时记录、验证,同时在《合同执行 流程表》中签字(姓名标识),以识别 其进展情况,以便在必要时可以进行追 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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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一般性标识的区别是,标准7.5.3条 款规定的“标识”主要是界定在其所定义 的“产品”范围内,而不是泛指任何标识 。换言之,标识是指在产品实现的全过程 对产品特性和状态进行的一种标识活动, 包括识别的结果——标志或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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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的主要目的表现在两方面: 一、防止产品在实现过程中发生混淆和误
用;
二、实现必要的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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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标准7.5.3条款对标识提出的 三项要求,可以将其归纳为三种标 识:产品标识、产品状态和产品惟 一性标识。
基于质量管理活动的不同情况, 7.5.3条款对上述三种标识规定了不 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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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一种,标准给定了“适当时” 的前提。所谓“适当时”,是指如果产 品在实现过程中不会被混淆或误用,或 无追溯要求,可以不对产品进行标识。 例如,采购产品已有清楚的产品标识和 可追溯性标识时,在保管现场就无须在 进行标识。或者在加工过程中可以明显 区分的也无需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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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7.5.3条款的“注”还说明:在某些 行业,技术状态管理亦是保持标识和可 追溯性的一种方法。例如,设计院的图 纸就是一种技术状态管理,图纸若有改 变,其后的文件都应随之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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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核要点 按照7.5.3条款的要求,审核员至少应
从以下三个方面收集客观证据。 1.组织是否对需标识的产品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