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业务衔接与办理
江苏:全面实现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
Information network信息视点国土资源LAND&RESOURCES31江苏:全面实现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近日,随着南京市本级启动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江苏省13个设区市本级和69个单独发证的县(市、区)全部实现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全省共设立集成服务窗口501个。
今年6月,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意见,要求全省9月底前实现房屋交易、征税、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让群众在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事宜过程中排一次队、交一套材料。
7月份,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召开全省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暨存量数据整合现场推进会,部署加快推进相关工作。
各地按照省政府要求,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克服人员、场地等困难,调整优化窗口设置,加快设立联办窗口,在一个窗口统一收取房屋交易、税收申报和不动产登记所需全部材料,实现了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业务集成办理。
下一步,江苏省将继续优化集成服务流程,有序增加集成窗口数量,加快推进信息共享,合理压缩登记时间,不断加强互联网服务,加快在全省形成不动产登记“网上办、就近办”的服务格局。
广西:建立打击违法违规采矿监管共同责任机制日前,广西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林业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洋和渔业厅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建立打击违法违规采矿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环保、林业、安监、海洋和渔业及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明确职责,加强联动,形成合力,建立矿产执法监管共管机制,共同遏制矿产违法行为,将违法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
《通知》指出,要建立严格的采矿权设置和保护开发机制,科学设置采矿权,依法依规审批采矿权,坚持在保护中开发。
禁止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公路两侧保护范围内采矿;各类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重要水源地以及海岸线等敏感区域,周边设置采矿权时,必须征得相关管理部门同意的意见。
2024年不动产登记中心年度工作总结(合集5篇)
2024年不动产登记中心年度工作总结(合集5篇)第一篇: 2024年不动产登记中心年度工作总结一、2024年工作成效(一)登记工作稳步推进。
截止2024年10月13日累计受理各类不动产登记共345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343本,其中首次登记134本,转移登记118本,变更登记21本,换发登记37本,更正登记30;办理不动产权证明114本,注销登记84.(二)申请了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号。
为了方便群众办事,让群众准确把握政策,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了公众号,以便在公众号上面宣传不动产相关法律知识。
(三)提高登记效率。
结合我县实际,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不动产登记工作职能职责,大力简化审批程序和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工作效率,我中心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文件要求,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缩短了办理周期,由原不动产权登记证书法定办结时限为15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不动产权登记证明法定办结时限为10个工作日缩短至4个工作日,咨询类、为减免契税出具证明类、不动产查询类等登记业务采取面对面即时办结。
对抵押注销、预告注销、查封受理、解封、登簿等登记业务实行现场一次性办结。
(四)优化办证服务。
中心始终以办事群众满意不满意为衡量标准,不断优化服务举措,在基层延伸服务、绿色通道和上门服务等基础上,推进申请环节信息化、领证环节便捷化、查询环节自动化落到实处,加快数据整合和信息共享,全面推广“最多跑一次”,一窗受理、等创新做法。
自成立以来不断完善其工作制度,切实考虑办事群众切实利益及困难。
对于行动不便的办事群众提供上门服务,体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做到热情服务、耐心服务、周到服务和文明服务,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单位形象。
(五)政务一体化。
今年按照县行政审批安排开展了一体化政务服务3.0系统的升级工作包括我局行政权力清单的认领、重新编制、上报我单位所有行政权力清单248条及日常的维护工作。
不动产登记综合业务工作流程
不动产登记综合业务工作流程不动产登记综合业务工作流程试行的第一步是预检。
在交易登记大厅入口附近设置预检台,也称总咨询台。
预检台配备人员和业务申请表及样表,以及联办业务告知单。
预检人员需要询问申请人需办理的业务类别,检查申请材料的格式和数量是否满足要求,并指导申请人填写相应申请表。
满足要求的申请人可以获得办件号码,不满足要求的需要补充相应材料。
第二步是综合窗口预收件或登记窗口受理。
涉及登记与交易税收联办的申请由综合窗口进行预收件,仅涉及登记的申请则由登记窗口进行登记受理。
综合窗口预收件需要登记人员负责询问申请人需申请的事项,并清点、收取申请材料。
现场支持的税务人员则需要协助登记人员即时对收取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及时提出补正意见。
属于可当场办税的申请,综合窗口预收件后,税收件袋即时转税务部门,并通知申请人当场缴税;不属于可当场办税的申请,则由税务人员定期签收、领取。
交易件袋按要求转房屋状况查询人员,做好签收。
在下一阶段工作中,我们将启用申请资料扫描和推送功能。
综合窗口将收到一份申请资料,并将其扫描并推送到交易税务登记审核部门。
同时,已提取的相关字段信息也将一并推送。
纸质资料将由登记部门统一存档。
为了保证工作的顺畅,各区应根据业务量配置专人进行扫描工作,并在接收到申请资料后立即进行扫描,以便信息及时推送。
在房屋状况查询审核方面,我们目前要求查询人员在领取件袋后,及时将房屋状况查询结果录入系统。
对于当日上午(或下午)收取的件袋,录入时间应在当日上午12点(或下午下班前)之前,以便系统能够定时进行核心比对。
对于每日12点前录入的件袋,我们要求在下午下班前完成审核并出具结果。
对于下班前录入的件袋,我们要求在次日12点之前完成审核并出具结果。
如果查询结果有异议,我们要力争在收件之时起的23小时内处理完毕,并将查询结果打印并分别反馈给登记和税务审核部门。
在下一阶段工作中,我们将启用房屋状况查询结果线上反馈功能。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方便群众办事,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工作导则。
1.2本工作导则适用于直辖市、设区城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的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
1.3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是指对房屋转让、抵押、租赁等交易活动以及房屋面积、产权档案等的管理,具体包括:(一)楼盘表管理;(二)新建商品房销售管理,包含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购房资格审核与房源信息核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等;(三)存量房转让管理,包含购房资格审核与房源信息核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等;(四)房屋抵押管理;(五)房屋租赁管理;(六)房屋面积管理;(七)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八)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九)房屋交易与产权服务窗口建设;(十)政策性住房产权与上市交易管理;(十一)其他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
1.4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业务之间应有效关联,并与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业务有序衔接,通过信息化技术实现相关信息实时共享,对于能够通过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二章楼盘表管理2.1各地应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中建立楼盘表,并按照房屋基本单元建立房屋唯一编码,通过楼盘表对房屋交易与产权各项业务进行管理。
2.2楼盘表应记载以下信息:(一)房屋物理状态信息,包括地理数据、丘数据、幢数据、户数据、数字格栅图等;(二)交易与权利状况信息,包括土地使用权信息、房屋所有权信息、抵押信息、查封等限制信息、权利人信息以及交易状态等;(三)其他应记载的信息,包括业务数据、统计数据以及发布数据等。
房屋物理状态信息可通过房产预(实)测绘等获取,房屋交易与权利状况信息及其它应记载的信息应通过各项交易业务获取并实时更新。
2.3新建商品房实行预售的,应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完成楼盘表建立;新建商品房实行现售的,应在办理商品房销售备案前完成楼盘表建立;存量房未建立楼盘表的,应补建楼盘表。
关于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的实施方案
关于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规划的通知》、《XX市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XX县推进“互联网+政府服务”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全面实现不动产登记证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的目标任务,不断提高服务效能,提升社会满意度,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房屋交易、税收、不动产登记全过程“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充分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和大数据技术,全面推进不动产交易、税务、登记部门自身改革,促进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体制机制创新,使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办事环节明显减少,办事程序明显优化,办事效率明显提高,全面实现不动产登记全业务、全过程“一窗受理、集成服务”。
“全业务”是指涵盖不动产登记所有业务。
“全过程”是指涵盖交易、税收、登记全部过程。
“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是指在一个窗口一人接件,统一受理房屋交易、税收和不动产登记所需全部申报材料,通过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让企业和群众不重复排队和提交材料,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二、工作目标X年4月底前,完成对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的整合,梳理出综合受理所需材料目录清单、办事流程图和服务指南等材料并向社会公布,设立“不动产登记综合窗口”,对房屋交易、税收、不动产登记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实现除政府组织开展的农村不动产登记和非公证的继承、受遗赠等复杂的不动产登记以及大宗批量不动产登记30个工作日内办结、抵押权登记10个工作日内办结以及查封登记、异议登记即时办结外,其他房屋交易、税收、不动产登记“1个窗口受理、5个工作日内出证”的工作目标。
对涉及征税需上门评估、单位转让不动产涉税事项和企业改组改制等涉及不动产等特定事项,以及需补正材料、权籍调查和公告的不动产登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时限,但应清楚、及时告知当事人。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17•【字号】连政办发〔2015〕128号•【施行日期】2015.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连政办发〔2015〕1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17日连云港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要求,全力做好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土部《关于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77号)、国土部、住建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省编委《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苏编〔2014〕11号)以及《连云港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连发〔2014〕6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将土地、房屋、林地和海域等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到一个部门,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完善政府运行机制,提高政府服务效率和水平,加快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
(二)基本原则1.统一登记。
认真梳理各类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流程,理清部门职责,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将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以及发证、登记资料和信息管理、查询等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实现全市范围内不动产登记范围、机构、簿册、程序、信息平台管理、信息查询共享最大程度统一。
2.便民利民。
按照市委市政府“三集中四到位”和同一件事由一个部门承担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窗口,实现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集中办公、人员各自管理,业务“同一窗口受理、同一窗口审批、同一窗口收费和同一窗口颁证”一站式服务。
关于《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两个问题
关于《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两个问题作者:来源:《中国房地产·综合版》2016年第02期某市房屋产权管理机构询问:《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在列举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的内容时,把楼盘表管理列为第一项,还明确了各地应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中建立楼盘表,通过楼盘表对房屋交易与产权各项业务进行管理,这说明了楼盘表在今后房屋产权管理中的重要性。
问:一、房屋产权管理机构为什么要建立楼盘表?二、《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要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部门在完成交易后,应当将房屋转让、抵押等信息以交易告知单的方式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我们看到山东省建设厅统一设计了“房屋交易和产权确认书”,这一告知单或是确认书是否需要像房屋所有权证那样加防伪标记?金绍达:一、楼盘表原来是房地产开发或经营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对某一幢房屋及每一套房屋的户号、面积、户型、层数、销售情况等内容所形成的直观表格。
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楼盘表被赋予了新的作用。
自从《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实施以来,房屋登记机构已经把登记簿的建立和维护作为登记机构工作的核心。
登记簿既是房屋登记的成果又是进行房屋登记的重要工具,是整个产权管理过程中不能或缺的。
但是,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整合以后,一个城市只能有一个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应当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
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整合完成后,如果不动产登记和房屋交易管理不在一个部门,那么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部门原来的登记簿就不再具有登记簿的性质。
而按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不动产登记职责将统一整合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房屋交易管理职责继续由房产管理部门承担”。
房屋交易管理包括了房地产的转让、抵押、租赁等工作,其中,对房地产转让、抵押的管理是房屋交易管理的主要工作,其管理的事项除了记载于登记簿和发放权属证书以外,其具体内容、方式和要求与原来房地产的转移登记及抵押登记基本相同。
不动产登记三联办业务流程及所需资料
不动产登记(三联办)业务流程及所需资料一、受理范围三联办(交易+税务+登记)业务,主要受理存量房屋转移登记.二、登记流程(一)资料准备(预审)l、导服台协助申请人就有关登记事项、所需资料和办理流程提供咨询和引导;2、不动产登记信息人工查询或自助查询方式向申请人出具《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需要以家庭为单位提供住房证明的,由家庭成员分别查询并出具证明;3、不动产登记信息预审窗口现场办理系统数据对接;4、房屋测绘窗口负责存量房楼盘表建立及房屋平面图的绘制,向申请人提供业务所需房屋测绘成果;5、土地测绘窗口负责信息系统房地数据挂接、绘制宗地图、合成业务所需房地平面图;6、依照登记法定材料目录,由导服台人员协助申请人收集和整理、清点登记所需资料原件及复印件,配发专用资料袋统一收存,为正式登记提供必要准备;(二)自助取号在导服台工作人员的协助下按照业务类别实名自助取号;(三)登记受理1、联办窗口登记人员负责叫号并统一收件,对申请主体和申请材料进行查验与核对;2、对申请人登记、交易、涉税事项进行询问并制作统一询问笔录;3、将全部登记资料传递给窗口交易人员办理合同网签,核对权利人身份,现场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交当事人签字确认。
(因交易与登记部门系统数据暂时无法推送,对申请人持《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房屋转让业务的,由窗口交易人员采用统一模版打印制式合同交当事人签字确认。
)4、窗口交易人员对有关资料建档,并将已经签字确认的存量房转让合同连同其它登记资料传递给窗口税务人员征税;5、窗口税务人员根据房屋转让信息由系统自动确认交易价格(车库和柴房交易价格可以提前委托评估公司评估确认),现场打印《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核定通知单》交房屋转让当事人签字确认;6、窗口税务人员根据纳税资料进行税款征收并开具完税凭证;7、申请人完税后,由税务复核人员对计税依据、税票、税率、税额进行复核并在有关证明材料上盖章确认;8、由窗口税务人员将完税凭证连同全部登记资料一并回转至联办窗口登记人员,经查验无误后启动申请,现场扫描各类材料要件,向申请人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单》及《不动产登记缴费单》,登记受理完成.(四)登记审核1、由联办窗口受理人员签署受理意见并向上一级提交;2、由登记中心科室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并向上一级提交;3、由登记中心主要负责人签署核定意见;(五)登簿、制证由权证科制证人员进行登簿并制证;(六)收费、发证、归档三、资料要件联办窗口所需资料:1、《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2、存量房买卖双方自拟定的房屋转让合同原件;3、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转让方家庭成员含未成年子女应当分别提供)原件;4、房地平面图原件;5、各类房屋转让税费发票原件(税务部门提供);6、存量房买卖(网签)合同原件(交易部门提供);7、存量房买卖双方均属已婚的提供各方夫妻及未成年子女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未成年子女的提供本人和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或离异的提供本人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原件及复印件;8、房屋赠与、继承的需提供赠与或继承权公证书原件;9、拟交易的存量房为经济适用住房且登记时间不超过5年,需提供转让房屋的原始购房发票及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10、申请人(房屋受让人)委托代理登记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转让人委托代理人处分房屋的,提供已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监护人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08号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为全面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加强部门衔接,解决不动产登记“中梗阻”问题,切实做到便民利民,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等法规规章政策,现就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料移交共享(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已经形成的房屋登记纸质资料要移交至不动产登记机构,确实难以拆分移交的,应复制移交,复制移交的资料应与原件一致,并于年底前全面复制移交到位。
(二)为避免重复建设,保证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使用电子数据的一致性,房屋登记的电子数据应完整地拷贝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并于9月底前全面完成。
二、关于交易登记业务衔接对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分设的地方,要按照“进一个门、跑一次路”的原则,实现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效衔接,切实做到便民利民。
(一)一个窗口受理。
两部门进驻同一个服务大厅,设置同一个受理窗口,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所需的法定材料编制形成统一的申请材料目录向社会公布。
(二)部门并行办理。
收件后,相关资料分送两部门并行业务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不动产登记和房屋交易管理工作衔接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不动产登记和房屋交易管理工作衔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28•【字号】宛政办〔2016〕55号•【施行日期】2016.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不动产登记和房屋交易管理工作衔接的通知宛政办〔2016〕5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快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高效有序推进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南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南阳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责整合等事项的通知》(宛编〔2015〕44号)要求,现将不动产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工作衔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有序衔接的重要意义,以方便群众办事、保障登记与交易安全、提升管理效率为原则,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协调联动,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全面实施。
二、职责分工(一)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
主要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管理;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争议调处;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等工作。
(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交易管理。
主要包括房屋面积管理、楼盘表管理(建立、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现售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房源核验与购房资格审核;存量房转让备案审核;抵押备案审核;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房屋交易档案管理与房屋交易信息查询;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不动产交易登记便民利民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不动产交易登记便民利民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25•【字号】•【施行日期】2018.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不动产交易登记便民利民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安阳市不动产交易登记便民利民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25日安阳市不动产交易登记便民利民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扎实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和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不动产交易登记便民利民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5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以“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为目标,充分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和大数据技术,创新不动产登记、税费征缴、房屋交易工作机制,全面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新模式,着力破解不动产登记服务中的难点、堵点、痛点,实现不动产登记办事环节明显减少、办事效率明显提高、群众和企业的获得感明显增强。
(二)基本原则。
1.便民利民,高效便捷。
整合窗口设置,减少申报材料,优化办事流程,压缩办理时限,依托“一窗受理系统”,实行资料一次收取、数据一次录入、信息共享互用,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2.依法依规,保证质量。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申报材料,保证工作质量。
全面清理各类无谓证明,对确需保留的,实行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不得要求提供。
3.统筹安排,部门联动。
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管)、税务等部门密切配合,全面梳理不动产交易登记事项清单,优化业务流程,统筹做好人员安排、窗口设置、数据共享交换等工作,实现“一窗受理、并联办理”。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楚政发〔2019〕14号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为进一步严格规范自然资源管理,全面贯彻落实好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州委的重要决策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州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自然资源是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生态产品的主要来源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主战场,科学合理地管理好、利用好自然资源,不仅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需要,而且是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新常态的重要任务。
当前,我州正处在经济社会加速发展期,对自然资源的需求日益增强,正确处理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的关系,管好用好自然资源已成为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
各县市和州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资源意识、发展意识和服务全局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和新发展理念,坚持“用途管制、生态优先”,坚持“深化改革、市场配置”,坚持“依法规范、标本兼治”,运用系统工程思路,加快推进自然资源利用和管理方式转变,推动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整治修复,切实提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我州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二、严格规划管控,优化国土空间布局结构落实“多规合一”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探索建立可供各个规划共同遵循的战略目标、管控方向和标准规范,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在国家规划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以及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最终形成一张蓝图,强化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整治等各类活动的指导和管控,推动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中落地。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房[2015]4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地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方便群众办事,保障交易安全,我部在总结地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导则》的重要意义。
建立规则完善、职能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制度,是保证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各级房产管理部门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全面、准确领会《导则》要求,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二、不断提升业务管理水平。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导则》内容,完善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程序,切实加强楼盘表管理、新建商品房销售管理、存量房转让管理、房屋抵押管理、房屋租赁管理、房屋面积管理、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确保各项业务有序衔接。
要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合理配置人员,优化服务流程,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三、推进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是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信息平台建设是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
各地要加快推进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
要积极建立以楼盘表为基础的数据组织和管理模式,抓紧完成存量房楼盘表的补建,加快推进历史档案数字化,进一步完善各业务子系统,实现各业务系统间的信息共享,全面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四、加强服务窗口建设。
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以落实(导则》要求为契机,进一步推进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规范化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要切实加强服务大厅管理,强化服务窗口建设,简化办事程序,方便群众办事。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5年9月28日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方便群众办事,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工作导则。
2024年电子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产权转移与登记流程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电子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产权转移与登记流程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房屋1.2 产权1.3 买方1.4 卖方1.5 过户登记1.6 房产证第二条房屋基本情况2.1 房屋地址2.2 房屋面积2.3 房屋现状第三条产权转移3.1 卖方产权确认3.2 买方购买意愿确认3.3 产权过户申请3.4 产权转移登记费用第四条登记流程4.1 提交材料4.2 材料审核4.3 缴纳税费4.4 登记办理4.5 领取房产证第五条办理时间及期限5.1 产权转移登记办理时间5.2 房产证领取时间第六条费用与支付6.1 房价6.2 过户登记费用6.3 其他费用第七条违约责任7.1 卖方违约7.2 买方违约第八条争议解决8.1 协商解决8.2 调解解决8.3 仲裁解决8.4 法律途径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9.1 合同生效条件9.2 合同变更9.3 合同解除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保密内容10.2 泄露后果第十一条法律适用11.1 合同适用的法律第十二条合同的完整性与份数12.1 合同的完整性12.2 合同份数第十三条其他约定13.1 双方的其他约定第十四条合同签署14.1 合同签署日期14.2 合同签署地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房屋1.2 产权1.3 买方1.4 卖方1.5 过户登记过户登记是指将房屋产权从乙方名下转移到甲方名下的法定程序。
1.6 房产证房产证是指由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法定证书。
第二条房屋基本情况2.1 房屋地址房屋地址为____市____区(县)____街道(镇)____号。
2.2 房屋面积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使用面积为____平方米。
2.3 房屋现状房屋现状为____(如:新建、二手、翻新等)。
第三条产权转移3.1 卖方产权确认乙方应保证对所售房屋拥有完全、独立的产权,无任何抵押、债务及法律纠纷。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方便群众办事,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工作导则。
1.2本工作导则适用于直辖市、设区城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的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
1.3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是指对房屋转让、抵押、租赁等交易活动以及房屋面积、产权档案等的管理,具体包括:(一)楼盘表管理;(二)新建商品房销售管理,包含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购房资格审核与房源信息核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等;含购房资格审核与房源信息核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存(三)存量房转让管理,包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四)房屋抵押管理;(五)房屋租赁管理;(六)房屋面积管理;(七)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八)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九)房屋交易与产权服务窗口建设;(十)政策性住房产权与上市交易管理;(十一)其他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
1.4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业务之间应有效关联,并与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业务有序衔接,通过信息化技术实现相关信息实时共享,对于能够通过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二章楼盘表管理2.1 各地应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中建立楼盘表,并按照房屋基本单元建立房屋唯一编码,通过楼盘表对房屋交易与产权各项业务进行管理。
2.2 楼盘表应记载以下信息:(一)房屋物理状态信息,包括地理数据、丘数据、幢数据、户数据、数字格栅图等;(二)交易与权利状况信息,包括土地使用权信息、房屋所有权信息、抵押信息、查封等限制信息、权利人信息以及交易状态等;(三)其他应记载的信息,包括业务数据、统计数据以及发布数据等。
房屋物理状态信息可通过房产预(实)测绘等获取,房屋交易与权利状况信息及其它应记载的信息应通过各项交易业务获取并实时更新。
2.3 新建商品房实行预售的,应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完成楼盘表建立;新建商品房实行现售的,应在办理商品房销售备案前完成楼盘表建立;存量房未建立楼盘表的,应补建楼盘表。
房屋交易管理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信息共享与系统衔接分析
房屋交易管理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信息共享与系统衔接分析摘要:对于当下房地产行业而言,要想实现可持续发展,首要任务就是要做好房屋交易管理工作,并加强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有机结合,以便能够实现信息共享与系统衔接,保障国家政策的宏观调控能够满足当下市场经济的长期发展需求。
因此,本文也会根据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工作特点,提出有利于两者融合的信息共享模式和衔接方法,以便相关人士参考。
关键词:房屋交易管理;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系统衔接现如今,是一个商品经济时代,在这种背景下,我国房屋交易体制也逐步得到了完善,尤其是在房屋买卖交易方面,不仅要受到国家政策的宏观调控与指挥,而且还要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约束下,实现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共享,并采取科学合理的衔接方法来加速两者的有机结合,这样才能进一步突显出我国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综合调控水平,从而最大化推动我国房地产行业健康全面化发展。
1.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概述1.1房屋交易房屋交易也被称作为房地产交易,其是指各房地产交易主体将房地产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并在市场上进行买卖交易的一种专业性活动。
从本质上看,无论是房产交易形式,还是房产交易种类,都极具多元化,必须按照不同的规章制度以及手续要求来进行开展。
特别是在当下商品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里,房产权利必须达到规范性、合理性,这样才能维护用户的切身利益,保障我国房产交易管理水平。
1.2不动产统一登记该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针对不动产登记职责的完善和统一,而建立的一项法规制度。
主要由国土资源部来进行落实,以便可以对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情况进行有效的指导监督,力争实现“四统一”目标,即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的完善和统一。
因此,在当下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秩序进行调控和规范时,都会将不动产统一登记作为核心管理方式,以便可以很好的促进不动产登记与房屋交易信息实现共享与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国房产交易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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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业务衔接与办理
随着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实施,原来的房屋交易、登记一体化管理模式随即被分割于房管、土地两个部门,新业务迟迟难以开展的矛盾日渐显露出来,如何在新形势下开展好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工作,本文做以下几点些探讨。
标签: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业务衔接
依据:《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不动产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文件精神应该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职责分工及业务的关系
1.1房屋交易管理:房屋交易管理是指房屋的转让、抵押和租赁的交易管理。
是对上述行为合法性的审查、确认和备案。
其主要内容包括商品房的预售、现售,存量房的转让,政策性住房销售和上市,企业破产兼并和征收安置中的房屋转让、房屋抵押、在建工程抵押、房屋租赁等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以及为其配套服务的合同备案、楼盘表的建立、资金监管、房屋面积预测绘、实际测绘、档案资料的管理和利用等。
交易部门要对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以及保障性等政策性住房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实时将依法办理的房屋转让、抵押等相关交易信息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交易信息进行登记。
交易部门应及时将预售许可信息、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表信息以及查封抵押和存量房转让信息、抵押信息、以交易告知单的方式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1.2不动产登记中的房屋登记,是指将房屋的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核发权属证书或权利证明的行为。
做好房屋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以及房屋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登记工作。
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的“四统一”。
房屋登记薄等房屋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
2、办理业务的机构设立
文件要求: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切实做好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的服务窗口,尽量在一个服务大厅,实现“一站式”服务,不在一块分设的,可以互设窗口,并可以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需申请人重复提交资料,方便群众。
做到交易和登记程序简化、顺畅、安全。
3、业务的总流程
根据文件精神,依据《房地产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开发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房屋登记办法》,结合我市的现行流程。
业务的总流程确定为:
先交易——再完税——后登记的办事流程。
4、数据、信息交换平台的建設
按照国土、住建两部委文件要求,确保产权人、权利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保障房屋的交易安全,实现“信息实时共享、信息无缝隙对接”的工作原则。
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部门各自组织自己的软件系统,确保双方的数据信息连通共享,平台使用后,两部门明确专人负责,每天将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的所有信息及时相互传送,且相互提供纸质介质,以确保房屋的合法登记,房屋的交易安全。
5、业务的展开以及业务的衔接和办理
5.1档案的移交:
根据国土部、住建部关于房屋档案移交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房管部门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移交下列资料:
(1)已建成并与房屋登记薄关联的楼盘表。
(2)房屋登记的原始档案的电子扫描件,为以后的数据信息平台做好基础,或影印件、复印件。
5.2交易部门将原来的房屋所有权证(他项权证)环节改为“房屋转让(抵押)确认告知单。
5.3二手房转让:申请人提交原件和复印件进行申请,首先经房屋交易部门对房屋的转让进行审核——交易确认后——打印、发放房屋转让确认告知单,转让程序完结,将原件和确认单存根扫描、归档——申请人缴纳税费——申请人将复印件和确认单及税费票据等相关资料到登记部门,进行审核,记载登记薄、缮证、发证。
登记部门扫描、归档。
5.4商品房转让:商品房预测绘——建立楼盘表——预售许可证——合同网签备案——资金监管——缴纳房屋转让手续费——商品房转让申请——受理————审核——打印、发放房屋转让确认告知单——扫描、归档——申请人缴纳税费——申请人携带确认单等相关资料及税费票据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登记后,登记部门实时的将登记信息传送给房屋交易部门。
5.5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交易资金监管——缴纳住房维修基金和房屋交易手续费——配图补建楼盘表——房屋转让申请——受理——审核——打印、发放房屋转让确认告知单——扫描、归档——申请人缴纳税费——携带确认单等相关资料及税费票据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登记后,登记部门实时的将登记信息传送给房屋交易部门。
6、房屋登记档案查询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房管部门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移交档案后,档案查询业务移交不动产登记部门。
7、建议
在房屋交易与房屋登记拆分的情况下,要做到安全、方便、高效,交易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的密切配合要靠制度规定做保障。
依据文件精神要求,市、县政府部门成立专门的协调领导小组,以政府文件形式明确房屋交易管理与不动产(房屋)登记的职责界限;明确先交易后登记的前置原则;明确如何建立、使用维护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平台:明确房屋交易和不动产(房屋)登记服务窗口的设立,尽可能实现一套资料、一个窗口、一次性受理申请;明确房屋转让(抵押)确认告知单,是登记部门受理房屋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的必收要件;明确在信息共享平台上查阅到办事要件和信息,不能让申请人重复提交,防止推诿扯皮、相互掣肘,让群众多跑腿、重复收件现象的发生。
做到利国利民,尽快开展、搞好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