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个人担保合同无效情形
个人担保合同无效情形个人担保是指借款人在向银行或其他机构申请贷款时,请求担保人为自己提供担保。
在贷款过程中,担保人为借款人提供了担保,保证了借款人按时履行借款合同义务。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担保合同可能会无效,本文将探讨几种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1. 担保人违法违规行为在进行担保时,担保人必须诚信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担保人在履行担保义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定,担保合同将会无效。
在此情形下,银行或其他机构可以向担保人追究责任,也可以要求借款人或其他担保人继续履行担保合同。
另外,如果担保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给银行或其他机构造成损失,银行或其他机构有权向担保人追偿。
2. 担保人无担保责任能力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必须具有担保责任能力。
如果担保人没有能力承担担保责任,则担保合同无效。
在此情形下,银行或其他机构可以要求借款人或其他担保人继续履行担保合同。
另外,如果担保人在未来有能力承担担保责任,银行或其他机构可以重新要求担保人提供担保。
3. 担保合同违反合同约定担保合同必须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履行。
如果担保合同违反了合同约定,担保合同将会无效。
在此情形下,银行或其他机构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同时,银行或其他机构可以要求借款人或其他担保人继续履行担保合同。
4. 担保品被查封、冻结或销毁担保品是借款人在进行贷款申请时提供的有价值的财产,如房产、车辆等。
如果担保品被查封、冻结或销毁,担保人无法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将会无效。
在此情形下,银行或其他机构可以向借款人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或者要求其他担保人提供新的担保。
另外,如果担保人对担保品的损失负有责任,银行或其他机构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论个人担保是比较常见的担保方式,在贷款过程中保证了借款人按时履行借款合同义务。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担保合同可能会无效。
在进行担保合同时,担保人必须诚信履行合同义务;担保人必须具有担保责任能力;担保合同必须遵守合同约定;担保品必须完好无损。
民法典借款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借款担保合同⽆效的情形有哪些担保的主体不合格、不具备法⼈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公司董事、经理私⾃所为的、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以禁⽌流通物提供担保、未经批准及⽆权设⽴的对外担保、主合同⽆效等都是借款担保合同⽆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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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借款担保合同⽆效的情形有哪些借款担保合同⽆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
2、不具备法⼈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效。
3、公司董事、经理私⾃所为的担保⽆效。
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效。
5、以禁⽌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效。
6、未经批准及⽆权设⽴的对外担保⽆效。
7、主合同⽆效,保证合同⽆效。
⼆、担保合同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三百⼋⼗⼋条【担保合同】设⽴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效的,担保合同⽆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九⼗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的,担保物权消灭:(⼀)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在借款中进⾏担保这是很常见的做法,相对⽽⾔也对保护出借⼈的利益更有利,但现实中也要注意提防出现导致借款担保⽆效的情形。
如果您对在签订借款担保合同时,不知道如何避免出现上⽂提到担保⽆效清醒地出现,建议您在签订担保合同之前,先咨询⼀下专业的债权债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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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担保合同无效
民法典对担保合同无效民法典对担保合同无效的相关规定担保合同是指出借人和担保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担保人在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对出借人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我国民法典对担保合同的无效有明确的规定,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1.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合同无效:(1)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法,即担保人和出借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资格;(2)担保合同的内容不合法,即担保合同约定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3)担保合同的成立过程不合法,即担保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等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4)担保合同的履行不能,即担保合同约定的履行条件不能实现。
2. 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担保合同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即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2)出借人不能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取得的出借人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4)因担保合同无效给出借人造成损失的,担保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注意事项在担保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为避免合同无效的情况发生,应注意以下几点:(1)确保合同主体合法,即担保人和出借人应具备相应的法律资格;(2)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即合同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3)遵循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等程序的法律规定;(4)确保合同的履行条件能够实现。
总之,了解民法典对担保合同无效的相关规定,有助于我们在实际操作中避免合同无效的情形,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担保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4. 担保合同无效的争议解决在实践中,关于担保合同无效的争议解决主要通过以下途径:(1)协商解决:当双方对担保合同的效力产生争议时,首先可以尝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
双方可以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争议事项进行沟通和协商,寻求共识,达成一致意见。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1一、《担保法》第37条规定,以下列财产设定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和其它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二、《担保法》规定必须进行登记的抵押合同未登记的,如以航空器、车辆、船舶、林木、企业设备等动产,以城市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抵押的合同,必须到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未到主管部门登记的为无效合同。
三、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期间,对原没有设立抵押的债务设立抵押的合同无效。
四、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将其全部或大部分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从而丧失履行其他债务能力的,抵押合同无效。
五、国有企业的已确认为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设立抵押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抵押合同无效。
【延伸阅读】担保债务的主要履行方式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按照下列方法履行担保债务: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者返回。
给付定金后,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反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反还定金。
4、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应付款项超过一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按照法律的规定,以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担保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作为一项重要的金融工具,在我国市场经济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担保案件,即涉及担保权利义务关系的诉讼案件,因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利益关系多元,一直是法律实践中的难点。
本文将从担保案件的法律分析入手,探讨担保合同、担保物权、担保责任等方面的法律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担保合同的法律分析1. 担保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担保合同的成立担保合同是指担保人与债权人订立的,约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担保合同自担保人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时成立。
(2)担保合同的生效担保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担保合同涉及第三人利益的,第三人同意担保合同的内容,担保合同生效。
2. 担保合同的效力(1)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应当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首先,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次,担保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
(2)担保合同的无效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担保合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担保物权法律分析1. 担保物权的设立(1)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2)质权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动产或者权利凭证交付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者权利凭证作为债权的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质权自质物交付时设立。
2. 担保物权的效力(1)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权,即抵押权人在实现债权时,享有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的权利。
员工为公司担保合同无效
摘要: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员工为公司提供担保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
然而,近期某公司员工为公司担保的合同被判定无效,引发了对员工为公司担保合同有效性的关注。
本文将对员工为公司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原因及启示进行分析。
一、员工为公司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人不得以其与债务人的约定对抗债权人。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员工为公司担保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二、员工为公司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1. 滥用职权:部分公司负责人滥用职权,要求员工为公司提供担保,使员工在无充分了解担保风险的情况下,被迫签订担保合同。
2. 缺乏真实意愿:员工在公司要求提供担保时,可能因各种原因(如工作压力、恐惧失去工作等)无法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3. 违反法律法规:部分员工为公司担保时,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如未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未明确担保范围等,导致合同无效。
4. 恶意串通:部分员工与公司负责人恶意串通,虚构担保事实,损害债权人利益,导致合同无效。
三、员工为公司担保合同无效的启示1. 提高员工法律意识: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使其了解担保合同的法律风险。
2.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公司及员工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3. 保障员工权益:公司应尊重员工意愿,不得强迫员工提供担保,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4.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担保行为,避免滥用职权、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
总之,员工为公司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问题应引起公司及员工的高度重视。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6篇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6篇篇1合同是双方达成协议的法律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
然而,并非所有的合同都是有效的,有时候合同可能会因为某些原因被认定为无效。
本文将就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进行详细探讨。
一、合同内容违法合同内容的违法性是使合同无效的最常见因素之一。
合同内容违法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禁止事项:如果合同的内容涉及到法律明确禁止的事项,如涉嫌合同涉及非法贩卖毒品、赌博等行为,这种合同就会被认定为无效。
2. 公共利益受损:合同内容涉及到侵害公共利益或社会安全的情况,也会导致合同无效。
3. 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有关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样会导致合同无效。
二、严重不公平合同若存在严重不公平的情况,也会被认定为无效。
严重不公平可能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权利义务不对等: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导致一方在合同中陷入极不利的境地。
2. 强迫或欺骗:一方利用强迫或欺骗手段导致对方签订的合同存在显著的不公平性。
3. 不合理限制合同自由:合同中存在不合理的限制合同自由的条款,如将对方的选择权限制在极为狭窄的范围内。
三、缺乏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若合同签订时缺乏真实意思表示,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真实意思表示缺乏可能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欺诈行为:一方在合同签订中采取欺诈手段,导致对方对合同内容的真实理解受到干扰。
2. 误解或误导:一方对合同内容存在误解或受到他方的误导,导致签订了自己并非真正意愿的合同。
3. 强迫签订:一方被迫或受到威胁而签订合同,其真实意思表示受到了损害。
四、合同违反公序良俗合同若涉及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同样会被认定为无效。
公序良俗是社会生活中的基本准则,是对社会行为的规范。
合同违反公序良俗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社会伦理观念:合同内容违背社会基本伦理观念,如涉及重大的道德败坏行为。
2. 公共道德标准:合同内容违反公共道德标准,如含有侮辱性、歧视性等内容。
保理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效力
保理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效力概述保理合同和担保合同是商业交易中常见的法律文件。
保理合同是指保理商与保理客户之间达成的协议,通过该合同,保理商向保理客户提供融资,承担催收和风险保障的责任。
担保合同是指借款人与担保人之间达成的协议,通过该合同,担保人向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证借款人履行债务。
,有时候保理合同和担保合同存在无效和效力不足的情况。
本文将探讨保理合同无效的情形,并分析担保合同效力存在问题的原因。
保理合同无效的情形一、违反法律规定保理合同的无效情形之一是违反法律规定。
在某些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保理业务需要特定的许可或批准,如果在未取得许可或批准的情况下进行保理交易,则保理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二、欺诈、误导或不当行为保理合同另一个常见的无效情形是涉及欺诈、误导或不当行为。
例如,保理商在合同中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导致保理客户在签订合受到误导,这将使得保理合同无效。
三、违反公序良俗保理合同还可能因为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保理交易是商业活动,但仍然受到一定的道德和伦理规范的限制。
如果保理合同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原则,例如涉及非法活动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这个保理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担保合同效力不足的原因一、担保标的不明确担保合同效力不足的一个常见原因是担保标的不明确。
在担保合同中,借款人需要明确债务的具体范围和金额,以便担保人能够确定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如果担保标的不明确,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变化,担保合同的效力将受到影响。
二、担保人能力不足担保合同效力不足的另一个原因是担保人的能力不足。
担保人需要具备足够的经济实力和信用能力,才能够履行担保责任。
如果担保人的财务状况不稳定或信用不佳,即使签订了担保合同,担保人也可能无法履行担保责任,导致合同效力不足。
三、担保合同的制定和约定存在缺陷担保合同效力不足的第三个原因是合同的制定和约定存在缺陷。
例如,担保合同可能存在模糊的条款或漏洞,导致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不明确或不完整。
保理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效力
保理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效力保理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效力一、保理合同的无效性保理合同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被认定为无效:1.1 未经法定程序:如果保理合同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如未经合同签订、未经必要的合同审批等,合同可以被认定为无效。
1.2 违反法律法规:如果保理合同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如未经许可从事保理业务等,合同可以被认定为无效。
1.3 特殊情况:如果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如当事人恶意串通、违法目的等,合同可以被认定为无效。
二、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合同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被认定为有效:2.1 符合法定条件: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如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等。
2.2 被保证的债权的合法性:担保合同必须是为了保证被保证的债权的合法性,如保证的债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等。
2.3 担保合同的内容清晰:担保合同的内容必须是清晰明确的,如保证的范围、责任承担等必须清晰规定。
2.4 担保财产的确定性:担保合同中所担保的财产必须是确定的,如保证的具体财产名称、数量、标的等必须明确。
2.5 担保费用的合理性:担保合同中的担保费用必须是合理的,不能超过法定的限度。
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保理合同、担保合同的相关附件,具体以当事人签署的合同和附件为准。
法律名词及注释:1.1 法定程序:指依法规定的程序,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
1.2 保理业务:指指定企业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向指定企业出付保理款项的业务。
2.1 被保证的债权的合法性:指被保证的债权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2.2 公序良俗:指符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准则的合法行为规范。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约定。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合同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
以下即是合同无效的五种主要情形,以供参考并用于指导实践。
一、欺诈和胁迫如果合同中的一方通过欺诈或胁迫的手段使另一方签订合同,那么此合同无效。
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制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产生误解并基于此误解签订合同。
胁迫则是指一方利用对方的恐惧心理迫使对方签订合同。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确保是在公平、公正和无胁迫的环境下进行。
二、违反法律法规如果合同的条款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那么此合同无效。
任何合同都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否则将被视为无效合同。
例如,涉及非法交易、侵犯知识产权、非法垄断等行为的合同都将被视为无效。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如果没有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该合同无效。
这意味着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没有得到允许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
四、重大误解或明显不公平的合同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如果存在重大误解或明显不公平的情况,那么该合同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
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对合同的主要内容产生了误解,而这种误解对合同的执行有重大影响。
明显不公平则是指合同中的条款过于偏向某一方,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
五、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果合同的外衣下隐藏着非法目的,那么该合同无效。
例如,通过签订虚假的货物买卖合同来逃避债务、洗钱等行为都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
此类合同的无效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六、其他情形。
担保合同最长几年担保合同无效的条件(通用八篇)
最新担保合同最长几年担保合同无效的条件(通用八篇)担保合同最长几年担保合同无效的条件篇一一、反担保范围:1、甲方代借款方向贷款人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等;2、委托担保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担保费等;3、甲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咨询费、差旅费等;二、如借款方未能按借款合同和委托合同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须先向借款方追偿,乙方保证在收到甲方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5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上述借款方所欠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赔偿金、担保费及违约金等支付给甲方,其中借款人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乙方实际支付日。
上述索付通知书作为付款凭据,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破产、歇业、解散等;2、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3、被行政机关执行重大的行政处分;4、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工登记事宜发生变更。
第1项情形应提早七日通知甲方,第2至4项情形应在事后三日内通知甲方。
四、假设乙方未能按前条规定期限履行保证责任,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就其违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日违约金数额为借款方应付甲方款项的5%,违约金缺乏以赔偿甲方损失的,仍应支付赔偿金。
五、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解决时,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担保合同最长几年担保合同无效的条件篇二合同编号:_________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经合同各方自愿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以下条款:第一条借款人因购置自用住房需要,特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借款人〔抵押人〕自愿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贷款人,抵押物评估现值为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评估证明,清单号码_________〕。
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无效情形
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无效情形概述: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商业担保方式,它通常用于保证借款人在特定债务范围内的债务履行。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本文将详细介绍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并提供相关案例和法律依据。
一、未经担保人同意的债务增加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的有效性要求明确约定债务的范围和金额。
如果借款人未经担保人同意,单方面增加债务范围或金额,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借款人与债权人协商增加债务金额,但未事先征得担保人的同意,这种情况下,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二、超过合理范围的债务增加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的有效性还要求债务增加在合理范围内。
如果借款人超过合理范围增加债务,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借款人与债权人约定的最高额度为100万元,但借款人增加债务至200万元,担保人在此情况下可能主张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无效。
三、债务履行期限的超过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的有效性还要求债务履行期限在合理范围内。
如果借款人超过合理期限未履行债务,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借款人与债权人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为1年,但借款人超过1年未履行债务,担保人在此情况下可能主张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无效。
四、债务范围的超过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的有效性还要求债务范围在合理范围内。
如果借款人超过合理范围增加债务范围,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借款人与债权人约定的债务范围为经营贷款,但借款人将债务范围扩大至投资贷款,担保人在此情况下可能主张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无效。
五、担保人违反法律规定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的有效性还要求担保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如果担保人违反了法律规定,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担保人以欺诈手段获得债权人的同意,或者担保人违反了相关金融监管规定,这种情况下,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无效情形(2024精)
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无效情形一、背景介绍二、欺诈、胁迫、误导根据《合同法》,如果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是在欺诈、胁迫或者重大误导等情况下成立的,该合同可被认定为无效。
此时,债权人无法主张该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也不能获得相应的担保权益。
三、合同约定违反法律规定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虽然允许各方自主约定最高限额,但是并不意味着合同约定可以完全脱离法律的约束。
如果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比如违反了《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的强制规定,该合同无效。
四、超越民事能力范围根据中国的民法总则,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有签订有效合同的能力。
如果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是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则该合同无效。
因此,在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时,必须确保各方签约人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五、违反公序良俗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的内容如果违反了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合同亦无效。
具体来说,如果担保合同中的最高限额过高导致可能对债务人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债务人的财产权益明显超过了债权人的需要,均可能被认定为违反公序良俗。
六、合同无约束力的情形1.债务人与债权人一致篡改最高额限额的情况下,该合同无效。
2.债权人在合同中约定自己可以单方面随时申请增加最高额限额的情况下,该合同无效。
七、法院审查认定八、风险提示在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之前,各方应该认真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并了解可能存在的合同无效情形。
如若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减少法律风险。
九、结论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包括欺诈、胁迫、误导等无效情形、合同约定违反法律规定、超越民事能力范围、违反公序良俗,以及其他合同无约束力的情形。
对于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的有效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以及依法进行法院审查认定。
在签订合同之前,各方应该做好风险提示工作,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023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无效情形
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无效情形1. 异议提起期限根据《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当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无效时,合同当事人有权提起异议。
合同当事人应该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无效情形之日起三年内提起异议。
2. 无效情形列表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在情形下可以被视为无效:2.1 超出授权范围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的有效性要求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担保范围进行明确界定。
如果保证人的担保范围超出了授权范围,则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2.2 保证人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要求保证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完整、明确。
如果保证人的意思表示存在虚假、隐瞒事实或者被误解的情况,则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2.3 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在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生效的期间,如果债务人违约,保证人有权解除保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对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的有效性有重要影响。
2.4 法律禁止情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也会在法律明确禁止的情形下被视为无效。
例如,根据《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不得与保证标的物相抵押,否则合同将会被视为无效。
3. 无效后的效力处理当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被视为无效时,根据《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应根据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原则处理效力:•如果保证人已履行一部分保证责任,未被视为无效的部分保持有效;•如果保证人已履行全部保证责任,无效后可以请求返还保证人已履行的金额。
4. 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根据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的性质,当合同被视为无效时,保证人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但是,如果债务人因违约行为造成损害,保证人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5. 法律救济途径如果对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的有效性存在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途径寻求法律救济:•提起异议:当事人可以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无效情形之日起三年内提起异议;•请求撤销:根据《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法》第13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无效。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当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一般情况下,担保人无需承担任何担保责任,但主合同的履行并不会受到影响,出贷方仍可以通过主合同向借款人追讨借款。
考虑到该情况的影响和后果,以下从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和主合同的影响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1.法律形式不符合要求担保合同的法律形式要求特别严格,如果担保合同的格式、契约条款等方面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法发挥自己的法律效力,此时担保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
2.不符合合同的内容要求担保合同必须注明担保的事项、范围、数额、期限等具体要求,如未注明或不严格遵守,亦可能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3.被撤销或失效在借款人与担保人之间的担保合同生效期内,担保人行为不当、被判决破产、被解除合同等情况均可能导致担保合同失效。
主合同的影响1.主合同仍然有效当担保合同无效时,主合同中的借款行为仍然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主合同仍然是有效的。
出贷方可以通过主合同向借款人追讨借款,借款人也需要依法履行合同责任。
2.出贷方的风险增加担保合同是出贷方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保证,当担保合同无效时,出贷方的风险将进一步增加。
出贷方需要通过其他方式来规避或降低风险,如增加贷款利率、加强对借款人的审查等。
3.担保人免责由于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需要履行担保责任。
但如果主合同中存在其他保证条款,出贷方仍可以寻求相应的保证,如抵押、质押等。
总结当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出贷方需要采取其他方式来降低风险并向借款人追讨借款。
同时,主合同仍然有效,借款人需要依法履行合同责任。
鉴于此,出贷方在签署合同前应严格审查担保合同的合法性,并从多方面进行风险评估。
担保合同无效得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合同是指担保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而设定的合同。
担保合同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是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担保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本文将从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法律后果以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1. 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担保法》第7条的规定,担保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若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则担保合同无效。
2. 担保物权的设立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担保物权的设立应当遵循法定程序。
若担保物权的设立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未办理登记手续、未交付标的物等,则担保合同无效。
3. 担保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担保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如担保金额超出债务金额、担保期限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等,均可能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4. 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担保合同若担保合同是在欺诈、胁迫等手段下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则担保合同无效。
三、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 担保合同自始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后,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合同内容不产生法律效力。
债权人不能依据无效的担保合同主张权利。
2. 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债权人不能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等。
3. 损害赔偿若担保合同无效是由于担保人欺诈、胁迫等手段造成的,则担保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债权人因合同无效而遭受的损失,如利息损失、诉讼费用等。
4. 返还财产若担保合同无效是由于担保物权的设立不符合法律规定,则担保人应当返还担保物。
返还的财产包括担保物本身及其孳息。
四、应对措施1. 加强法律意识,规范担保行为当事人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确保担保合同的合法性。
2. 完善担保制度,降低担保风险立法机关应当完善担保制度,降低担保风险,提高担保合同的有效性。
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无效情形正规范本(通用版)
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无效情形一、背景介绍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作为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经常被用于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的信贷交易中。
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保证人对债务人所负的全部或者部分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一种合同。
然而,尽管该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债权人的信贷风险保障,但也存在一些无效情形。
本文将针对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的无效情形进行探讨。
二、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的法律规定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的规定,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且债权人应当予以合理提示。
同时,还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最高额度、保证期限等相关事项。
三、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无效情形在特定情况下,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下面将就几种常见的无效情形进行分析。
1. 超过法定最高额度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最高额度超过法定限制时,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担保人的合法财产数额。
一旦合同约定的最高额度超过了该限制,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2. 合同缺乏约定的最高额度根据法律规定,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最高额度。
如果合同未明确约定最高额度,或者约定的最高额度无法确定,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3. 担保期限过长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限一般应当是有限期限,而不是无限期限。
如果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过长,没有明确的截止日期,合同也将被认定为无效。
4. 债权人不予合理提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在订立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时,应当予以合理提示,将最高额度等条款告知保证人。
如果债权人未向保证人提供相关提示,无法使保证人对合同的内容有充分了解,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四、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的法律后果如果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被认定为无效,那么该合同在法律上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旦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将恢复到合同之前的状态。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怎样认定(范本文)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怎样认定引言在商业合同中,担保合同被广泛运用以减轻交易风险和保障协议履行。
然而,当主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主合同无效是否会使担保合同的效力受到影响?本文将探讨主合同无效情况下,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主合同无效的认定条件1.违反合同法律法规:主合同的内容、条件或目的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违反了国家的公序良俗、违反了法定的合同形式、违反了法定的合同目的等。
2.恶意或欺诈行为:主合同的缔约方采取了欺诈、虚假陈述或恶意隐瞒关键事实等恶意手段进行合同交易。
3.约定无效:主合同中包含了无效的条款或违反了法定合同格式的约定。
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1. 合同独立性原则根据合同法的合同独立性原则,担保合同与主合同是独立存在的合同关系。
即使主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担保合同仍然可独立存在,并产生效力。
2. 担保合同的效力依据担保合同的效力依据通常是保证人对债务人承担的担保责任。
即使主合同无效,担保人作为独立的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债务人承担其义务,并依法行使相应的权利。
3. 对担保方式的影响主合同无效并不会对担保方式本身造成影响。
担保方式可以是保证、抵押、质押等不同形式,并根据法律的规定予以认定和保护。
4. 担保合同的诉讼效力由于担保合同独立于主合同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可依法诉讼要求债务人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在审理时,会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认定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以及债务人的还款义务。
结论当主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并不会导致担保合同的效力受到影响。
根据合同独立性原则,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合同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担保人仍有权要求债务人承担其担保责任。
此外,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也会受到担保方式和法院诉讼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本文所述的结论仅供参考,具体的担保合同效力认定问题还需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注:本文仅提供信息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有疑问,请咨询专业律师。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一、担保合同无效条件。
在下列情况下,担保合同无效:1、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2、担保合同本身无效。
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
导致担保合同本身无效的情况有:1、担保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不合格。
2、担保合同的内容违法。
3、担保违反了公共利益。
4、违反了担保法的相关规。
担保合同,是指为了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当事人协商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
并不是所有的担保合同都是有效的,有效的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我国相关规定,那么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呢?本文整理了担保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来为大家解答这个疑惑,请阅读了解。
担保合同的无效,是指担保合同因欠缺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而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是以担保主合同债权为目的的,如果主合同债权因主合同无效而不存在,则担保合同也就失去了担保的对象,因而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主合同的无效,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确认,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同时,我们还应当明确,主合同的部分无效,不会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只要主合同的债权不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则不受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一般也无效,这是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的一般原则。
但对独立担保,如经常遇到担保人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书,遇到担保合同中约定“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无效情形
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无效情形保证担保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其中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更是受到广泛应用。
即使是这样一种广泛使用的合同形式,也存在一些情形下会导致其无效。
本文将探讨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在合同成立时可能存在的一种无效情形是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的要求。
如果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涉及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那么即使协议双方同意,合同仍被认定为无效。
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是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行为,例如故意隐瞒已知的事实或提供虚假陈述,那么合同可以被另一方当事人宣布为无效。
除此之外,当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时,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在合同成立后,如果担保人的经济状况发生了显著变化,导致其不能履行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责任,那么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这种情况下,担保人可能会请求解除或修改合同。
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还可能因为合同的违约行为而被认定为无效。
合同中可能有一些明确规定的条款,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
如果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其在合同中明确承诺的义务,那么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宣布合同为无效,并寻求其他救济措施,如解除合同或索赔赔偿等。
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的无效还可能与其他法律关系产生冲突有关。
在某些情况下,一个担保人可能与其他合同关系、法律义务或债务并存。
如果这些关系或债务与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产生冲突,导致无法同时履行这些义务,那么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尽管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是一种广泛使用的合同形式,但也存在一些情形下会导致其无效。
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欺诈行为、实质性变化、违约以及与其他法律关系冲突等都可能导致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在签订和执行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时,合同双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注重保护自身利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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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担保合同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该规定立法本意在于限制公司主体行为,防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小股东或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故其实质是内部控制程序,不能以此约束交易相对人。
该规定宜理解为管理性强制性规范。
对违反该规范的,原则上不宜认定合同无效。
案例简介:一、大连振邦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振邦公司”)股东有大连振邦集团有限公司(“振邦集团”)、天津环渤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志刚等8个股东,其中,振邦集团占总股本的61.5%,振邦集团系振邦公司的控股股东。
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招行东港支行”)与振邦集团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振邦集团向招行东港支行借款1496.5万元人民币、子公司振邦公司以房产和土地提供担保,并提供了《股东会担保决议》、《担保合同》等担保材料。
三、《股东会担保决议》未经过公司股东大会的同意,振邦公司也未就此事召开过股东大会。
该担保决议虽有8个股东的签章,但经鉴定为假,实际上由振邦公司单方制作。
但是,振邦公司提供给招行东港支行的股东会决议上的签字及印章与其提供给招行东港支行的签字及印章样本一致。
四、因振邦集团未能正常还款,招行东岗支行向法院起诉要求振邦集团还款、要求振邦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振邦公司则以《股东会担保决议》无效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五、辽宁高院终审判决认定,《股东会担保决议》事项并未经过股东大会的同意,缺乏真实性,担保合同无效,振邦公司依法对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六、招行东港支行不服辽宁高院的终审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最高法院判决认定,招行东港支行已尽善意审查义务,担保决议瑕疵并不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振邦公司对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败诉原因:虽然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但该规定的实质是内部控制程序,不能以此约束交易相对人。
该规定性质上宜理解为管理性强制性规范、不属于违反合同法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并不造成合同无效。
因此,只要公司在《股东会担保决议》、《担保合同》上面盖章了,哪怕关于该担保事项的内部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存在瑕疵,法院也不会据此认定担保合同无效、公司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败诉教训、经验总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我们建议:一、公司不要轻易在担保合同上面盖章。
一旦盖章就不要再试图以公司内部决议存在瑕疵而抵赖承担担保责任。
二、作为接受担保的银行必须尽到审查义务,否则可能面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
当然这种审查只是一种形式的审查。
正如本案中最高法院认为“招行东港支行在接受担保人担保行为过程中的审查义务已经完成,其有理由相信作为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周建良本人代表行为的真实性。
《股东会担保决议》中存在的相关瑕疵必须经过鉴定机关的鉴定方能识别,必须经过查询公司工商登记才能知晓、必须谙熟公司法相关规范才能避免因担保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导致的风险,如若将此全部归属于担保债权人的审查义务范围,未免过于严苛,亦有违合同法、担保法等保护交易安全的立法初衷。
担保债权人基于对担保人法定代表人身份、公司法人印章真实性的信赖,基于担保人提供的股东会担保决议盖有担保人公司真实印章的事实,完全有理由相信该《股东会担保决议》的真实性,无需也不可能进一步鉴别担保人提供的《股东会担保决议》的真伪。
”相关法律:《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合同法》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法院认为,本案各方争议的焦点是担保人振邦股份公司承担责任的界定。
鉴于案涉借款合同己为一二审法院判定有效,申请再审人对此亦无异议,故本院对案涉借款合同的效力直接予以确认。
案涉《抵押合同》及《不可撤销担保书》系担保人振邦股份公司为其股东振邦集团公司之负债向债权人招行东港支行作出的担保行为。
作为公司组织及公司行为当受《公司法》调整,同时其以合同形式对外担保行为亦受合同法及担保法的制约。
案涉公司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因其并未超出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合同行为的范畴,故应首先从合同法相关规定出发展开评判。
关于合同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关于前述法律中的"强制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则作出如下解释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因此,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均已明确了将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中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作为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之一。
公司作为不同于自然人的法人主体,其合同行为在接受合同法规制的同时,当受作为公司特别规范的公司法的制约。
公司法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上述公司法规定已然明确了其立法本意在于限制公司主体行为,防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小股东或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故其实质是内部控制程序,不能以此约束交易相对人。
故此上述规定宜理解为管理性强制性规范。
对违反该规范的,原则上不宜认定合同无效。
另外,如作为效力性规范认定将会降低交易效率和损害交易安全。
譬如股东会何时召开,以什么样的形式召开,何人能够代表股东表达真实的意志,均超出交易相对人的判断和控制能力范围,如以违反股东决议程序而判令合同无效,必将降低交易效率,同时也给公司动.以违反股东决议主张合同无效的不诚信行为留下了制度缺口,最终危害交易安全,不仅有违商事行为的诚信规则,更有违公平正义。
故本案一、二审法院以案涉《股东会担保决议》的决议事项并未经过振邦股份公司股东会的同意,振邦股份公司也未就此事召开过股东大会为由,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作出案涉不可撤销担保书及抵押合同无效的认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本案事实和证据表明,案涉《股东会担保决议》确实存在部分股东印章虚假、使用变更前的公司印章等瑕疵,以及被担保股东振邦集团公司出现在《股东会担保决议》中等违背公司法规定的情形。
振邦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良超越权限订立抵押合同及不可撤销担保书,是否构成表见代表,招行东港支行是否善意,亦是本案担保主体责任认定的关键。
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本案再审期间,招行东港支行向本院提交的新证据表明,振邦股份公司提供给招行东港支行的股东会决议上的签字及印章与其为担保行为当时提供给招行东港支行的签字及印章样本一致。
而振邦股份公司向招行东港支行提供担保时使用的公司印章真实,亦有其法人代表真实签名。
且案涉抵押担保在经过行政机关审查后也己办理了登记。
至此,招行东港支行在接受担保人担保行为过程中的审查义务已经完成,其有理由相信作为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周建良本人代表行为的真实性。
《股东会担保决议》中存在的相关瑕疵必须经过鉴定机关的鉴定方能识别,必须经过查询公司工商登记才能知晓、必须谙熟公司法相关规范才能避免因担保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导致的风险,如若将此全部归属于担保债权人的审查义务范围,未免过于严苛,亦有违合同法、担保法等保护交易安全的立法初衷。
担保债权人基于对担保人法定代表人身份、公司法人印章真实性的信赖,基于担保人提供的股东会担保决议盖有担保人公司真实印章的事实,完全有理由相信该《股东会担保决议》的真实性,元需也不可能进一步鉴别担保人提供的《股东会担保决议》的真伪。
因此,招行东港支行在接受作为非上市公司的振邦股份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过程中,已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主观上构成善意。
本案周建良的行为成表见代表,振邦股份公司对案涉保证合同应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