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预审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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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对拟建项目所需用地进行审查、评估和预测的一项工作。

它是建设项目规划前的一项重要环节,旨在保证项目的用地合理、有序、科学地利用,最大限度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项目整体效益。

本文将重点从项目用地预审的目的、内容和流程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项目用地预审的目的项目用地预审的目的在于确定拟建项目的用地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要求,是否具备可行性,以及对用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的评估。

通过项目用地预审,可以避免不合理的用地规划和低效的项目投资,确保项目用地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以及提高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率。

二、项目用地预审的内容1.用地规划条件的分析:对项目用地的规划条件进行综合分析,包括土地的地理位置、区位优势、交通条件、用地范围、用地性质等因素的评估。

2.土地资源的评估:对项目用地的土壤质量、水源、地质条件、环境影响等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适合开展项目建设。

3.土地利用的可行性研究:对项目用地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包括土地利用方式是否符合规划和政策法规要求,以及土地利用的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可行性。

4.用地规划的合规性审查:对用地规划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包括用地规划的一致性、符合性、合理性等方面,以评估用地规划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三、项目用地预审的流程1.申请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向相关部门提交用地预审申请,包括项目基本信息、用地规划设计方案等。

2.初步评估阶段:相关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评估,包括用地规划条件的分析,土地资源的评估等。

3.现场调研阶段:相关部门对项目用地进行实地调研,进行土壤取样、水源监测、地质勘察等工作,获取准确的用地数据。

4.专家评审阶段: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项目用地进行评审,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讨论和解决。

5.预审报告编制阶段:相关部门完成用地预审报告的编制,包括对用地条件的评估和预测,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6.审批阶段:相关部门根据用地预审报告的内容和建议,决定是否批准项目用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相关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所进行的审查。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2004年10月国土资源部发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4年第27号令),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机器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要求,依法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规定土地预审是项目审批、核准必经的前置性审查程序。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要求,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专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

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程序:申报:由建设单位向有权预审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预审申请;受理:收到预审申报材料后,对报件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即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审查: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项目用地情况进行审查或初步审查并编写项目预审报告。

预审报告将征求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有关职能部门意见提出处理办法并进行汇总;批复:负责预审的争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项目单位出具预审批复意见。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主要内容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符合,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宗日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有保障;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二年。

土地预审意见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土地预审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

预审意见是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必备文件,并作为初步设计阶段用地标准和规模控制的重要依据。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第五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

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七条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进一步简化建设用地预审审查内容,减少审批要件,提高审批效率,决定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一、将第七条修改为:“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前款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样式由国土资源部制定。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规划修改方案。

”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二)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田凤山(章)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以下简称"预审"),是指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利用的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土地用途管制;(二)切实保护耕地;(三)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四)保障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第四条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等建设项目依照法律规定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建设项目由人民政府批准的,预审工作由该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批准的,预审工作由该部门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预审工作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建设单位提出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由负责预审工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一)申请预审的正式文件;(二)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应当包含土地利用的章节,内容包括规划选址情况、用地总规模和用地类型、补充耕地资金落实情况等;(四)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拟占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七条负责预审工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应当受理。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逾期不通知申请人的,视为受理。

建设项目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技术方案

建设项目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技术方案

建设项目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技术方案一、引言在开展建设项目前,必须对用地进行预审与选址,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本文旨在提供一个针对建设项目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技术方案,以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二、用地预审1.用地预审的意义用地预审旨在评估候选用地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确保选址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

这是项目开展的第一步,也是决定项目前期投入和可行性的关键。

2.用地预审的内容用地预审应包括以下内容:(1)对候选用地的地理环境进行评估,包括地质地形、气候条件、水资源等方面的考察;(2)对候选用地的土地利用状况进行查验,了解是否遵循规划要求;(3)对候选用地的社会经济影响进行评估,包括就业机会、税收贡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等方面的调查;(4)对候选用地的交通运输条件进行评估,包括交通流量、道路状况、交通可达性等方面的研究。

3.用地预审的流程用地预审的流程应包括以下环节:(1)获得用地预审的权限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2)收集候选用地的相关资料,包括土地规划图、土地利用许可证、环评报告等;(3)对候选用地进行现场调查和勘察,补充完善资料;(4)评估候选用地的技术可行性和合理性,形成用地预审意见书。

三、选址意见书1.选址意见书的意义选址意见书是对建设项目的最终选址提出建议和意见,确保选址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选址意见书的内容选址意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对候选用地的优缺点进行分析和评估,明确选址的合理性和可行性;(2)对候选用地的土地利用规划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相关的规划要求;(3)对候选用地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包括对生态系统的影响、对水资源的影响等方面的考虑;(4)对候选用地的交通运输条件进行评估,包括交通流量、道路状况、交通可达性等方面的分析;(5)对候选用地的社会经济影响进行评估,包括就业机会、税收贡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等方面的调查;(6)提出选址意见和建议,包括选址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以及解决方案等。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规范用地预审行为,促进建设
项目用地合理利用,维护国家土地资源安全和生态环境,根据《国
土资源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
在规划审批前,对用地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估,确定其适宜建设项
目的过程。

第三章用地预审程序
第一节用地预审申请
1. 用地预审申请人应向当地土地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2. 用地预审申请应包括用地预审申请书、用地规划方案和其他必要的资料。

3. 申请人应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节用地预审审核
1. 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用地预审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退回。

2. 符合条件的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用地预审审核。

3. 用地预审审核应综合考虑用地规划、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因素,确保用地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三节用地预审决定
1. 用地预审审核结束后,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应作出用地预审决定。

2. 用地预审决定应明确用地的用途、面积、条件、期限等内容。

3. 用地预审决定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违法违规处理
对用地预审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将
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调整或修改,经相关部门审批
后公布,以实际执行为准。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1.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1年7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发布 2004年10月29日修订 2008年11月12日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25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11月29日)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第五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

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集体土地)程序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集体土地)程序

许可事项名称:涉及集体土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项目编号:XKF-4—1许可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朝阳分局承办部门:耕保征地科许可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申请方式:书面申请许可证件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许可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许可程序:一、受理受理部门:业务受理部门条件:1 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驻京部队建设项目和跨区县行政区域建设项目以外的涉及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2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前和备案后;3 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材料齐全;4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定形式;5 申请人或代理人身份符合有关规定。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一式二份);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原件一份);3 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类型:①属于审批类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开审批的,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告知单(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项目建设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的,提供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告知单(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和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②属于核准类的建设项目,提供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告知单(包括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③属于备案类的建设项目,提供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备案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

本岗位责任人:业务受理部门人员、耕保征地科经办人员岗位责任及权限:业务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材料接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转交耕保征地科。

耕保征地科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受理项目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于不予受理项目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对于需要补充资料的项目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并在受理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转受理部门告知申请人领取。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度重视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工作(一)切实增强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以用途管制为核心,以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为主要内容的现行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在严守耕地红线、保障发展需求、维护群众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长期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审查内容重复、时序结构不尽合理、报件准备周期长、标准化程度不够等问题。

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在要求;是深入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具体体现;是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强发展动能的务实举措;是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提升国土资源服务效能的迫切需要。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重要意义,以思想的统一促行动上的自觉,以敬民之心,行简政之道,扎实抓好改进优化工作。

(二)准确把握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总体要求。

按照“明确定位、突出重点,系统梳理、减少重复,统筹衔接、强化协同,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以依法依规、方便行政相对人为导向,部修正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通过去枝强干、调整时序、简化内容、优化流程等,实现建设用地审批“材料简化、时间缩短、难度降低”的目标。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准确把握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方向目标和总体要求,全面理解掌握修正后部门规章的各项规定,尽快调整适应和改进用地报批审查工作,切实提高用地保障的服务能力水平。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操作标准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操作标准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操作标准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第52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能够依照土地利用整体计划、土地利用年度打算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第256号)第22条第1款第(一)项: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整体计划确信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依照以下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需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第256号)第23条第1款第(一)项: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利用土地的,必需依法申请利用土地利用整体计划确信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利用土地利用整体计划确信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依照以下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需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治理方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进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治理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治理部门预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治理方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第五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时期,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流程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流程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流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在启动建设项目前,需要对用地进行评估,以确定项目是否适合在该用地上建设。

用地预审是项目前期的重要环节,对于保证项目顺利进行、避免环保问题、合理利用资源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流程。

一、立项申请这一步是整个预审工作流程的开始,建设单位需要向当地的行政管理部门提交项目立项申请。

申请包括项目形象和背景介绍、用地规划及选址方案、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资料。

二、初步审查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立项申请后,要对申请的项目进行初审。

目的是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初步评估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相关法规是否符合等方面的问题。

三、公示期初审通过后,行政管理部门会将项目公示在当地媒体上,让公众了解该项目的基本情况、用地规划等相关信息,本阶段也是收集公众意见的一个过程。

四、专家评审这一阶段主要是在技术层面上,由专家组对申请方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规划设计方案等文件进行审查,确定项目是否符合现行国家的环保标准、有无环保问题等。

五、补充申报这一环节是回应公众意见、完成专家评审后,申请方需要进行修改和补充项目申请资料的环节。

修改和补充的内容主要包括纠正发现的问题、添加必要的信息、说明措施等。

六、再次审查申请方完成补充材料后,行政管理部门会重新审批申请材料,并对补充材料进行评估。

七、审批结果公告当所有预审工作流程进行完毕后,行政管理部门会公布预审结果,项目是否获批、用地是否符合规定等内容都需要在此进行披露。

八、用地调整如果用地在预审中未能获得批准,行政管理部门会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用地调整,以确保项目能够得以顺利实施。

总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流程确保了申请单位和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合理沟通和协商,进一步保障了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对于稳定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作用。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7最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7最新)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7)(199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发布2010年11月30日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25 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第四条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标准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第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者审核文件。

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的,还应当提出补充耕地方案;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六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者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

申请先行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先行用地申请;(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审核文件或者有关部门确认工程建设的文件;(五)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流程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流程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流程1.用地需求评估首先,项目申请方需要明确自己的用地需求,并进行详细的评估分析。

评估内容包括用地面积、用地类型、用地位置等。

这样可以确保项目申请方对于用地需求的充分了解,并为接下来的审批过程提供准确的信息。

2.提交预审申请申请方需要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准备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包括用地申请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权属证明等。

然后,将这些文件和资料提交给相关审批部门,申请进行用地预审。

3.受理和初审审批部门收到申请后,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受理和初审。

主要的目标是确认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发现不合格的情况,申请方将被要求补充文件或资料。

只有符合要求的申请才能进入正式审批程序。

4.审查和评估审批部门将对申请文件进行详细的审查和评估。

主要内容包括用地的合规性、环保性和可行性。

审查内容包括土地的权属、用途、规划条件等方面的合规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等。

评估结果将用于后续的决策过程。

5.专家评审为了确保审查和评估的客观性和专业性,审批部门将组织相关的专家进行评审。

专家将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审批的要求,对申请进行评分和意见反馈。

专家的意见将成为最后决策的重要依据。

6.决策和公示审批部门将根据审核、评估和专家意见,做出是否批准项目用地的决策。

如果决策为批准,审批部门将发布正式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并通知申请方。

同时,审批部门还将在政府官方网站或其他适当的渠道上公示审批结果。

7.补充审批在审批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需要申请方提供进一步资料或解释的情况。

审批部门将告知申请方还需提交哪些补充材料,并要求申请方在规定时间内提供。

只有补充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项目的用地预审才能算作通过。

8.办理用地手续用地预审通过后,申请方需要办理相关的用地手续。

这包括与土地主管部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申请土地使用证等。

完成这些手续后,项目申请方方可正式得到用地并开始项目建设。

总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流程是确保项目用地合规性和可行性的重要环节,通过合理的准备和严格的审查,可以有效提高项目顺利进行的可能性,并为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制度

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制度

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制度一、制度编制的目的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企业建设用地预审过程中的行为,保障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用地使用合理化的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和谐,提高企业管理效率,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进行预审的过程和管理。

三、制度制定程序1.研究制定本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2.广泛收集和汇总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情况,进行归纳总结分析。

3.形成初稿,并组织评审、修改完善,直至形成最终的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制度。

4.制度的发布、实施和评估。

四、制度名称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制度五、制度范围1.建设用地预审的管理。

2.各方面在建设用地预审过程中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

六、制度目的规范建设用地预审流程,保障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用地使用合理化的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和谐,提高企业管理效率,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七、制度内容1.建设用地预审流程及必要材料。

2.建设用地预审审批程序及时间要求。

3.建设用地预审准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4.建设用地预审程序中的文书管理。

5.建设用地预审的监督与管理。

6.建设用地预审过程中部分关键问题的应对措施。

7.制度执行程序。

8.责任主体。

9.制度执行的监督与检查。

10.违反制度责任的责任追究。

八、责任主体1.企业领导者:负责整个建设用地预审工作,对预审管理制度负主要领导责任。

2.部门负责人:对自己负责的预审工作负主要责任,必须调动好全体成员积极性,完成预审工作任务。

3.参与预审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准确、快速地完成预审工作。

4.本制度监督和检查人员: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通报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九、执行程序1.企业负责向该地区建设用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预审。

2.企业领导部门按照预审管理制度制定规定流程进行建设用地预审。

3.预审文件送该地区建设用地管理部门审批,得到审批意见。

4.完成缴纳相关的建设用地使用费等手续后,可领取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许可证。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2.03.16•【文号】自然资办函〔2022〕455号•【施行日期】2022.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规范》(自然资办函〔2021〕2193号),提升报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和审查效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受理和审查流程(一)受理部政务大厅收到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上报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材料后即转用途管制司,用途管制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1.受理。

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经部内会审司局审查无意见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审查有意见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申请人30日内提交补正材料经审查无意见,或者审查有意见且再次按期提交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2.不予受理。

按照用地预审权限不应由自然资源部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

不需要办理用地预审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3.退回。

项目建设依据不充分,或者申报材料存在明显文字、数据、逻辑等错误的,退回予以更正后重新报送。

(二)审查与决定用途管制司做好组织部内会审司局审查和提请部用地会审会审议的各项工作。

对司局会审无意见且经会审会审议认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出具用地预审意见;对司局会审仍有意见或会审会审议未通过的项目,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采用线下方式办理的涉密项目用地预审,受理和审查流程参照上述流程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机关各司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以下简称用地预审)制度实施以来,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土地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同配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地促进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落地,促进了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促进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落实。

但是,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用地预审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预审内容有待进一步深化,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建设用地审批、供应之间的衔接有待进一步加强,跟踪监管有待进一步强化。

为了适应深化改革和规范管理的需要,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用地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发挥用地预审的前置把关作用(一)严格执行用地预审相关法律政策规定。

用地预审是《土地管理法》确立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的一项基本政策工具,也是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必要环节。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以下简称《预审办法》),对用地预审的依据、内容、程序和效力等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对用地预审工作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坚持依法行政,严格预审管理,确保用地预审制度真正落实。

(二)深化对用地预审内容的实质性审查。

按照深化土地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做好用地预审与建设用地审批内容的衔接,既避免重复审查、提高审批效率,又更好地发挥用地预审的前置把关作用。

要加强对预审内容的实质性审查,进一步做好对拟建项目选址、用地规模、占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等内容的审查,确保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各项政策要求的落实;强化对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标准的审查,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矿山项目等土地复垦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促进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提高用地利用效率,保障国家生态环境和资源安全,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审批、备案等程序;2. 用地指标的分配、调整、补充等事项;3. 管理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和检查。

三、主体责任1.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2. 地方政府负责加强对本地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3.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申请用地,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用地预审工作。

四、申请流程建设单位应当填写并提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等,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按照程序决定是否进行用地预审。

五、审批程序1. 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用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依法相关文件,进行审查;2. 通过专家评审会议,形成审查意见;3. 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审查意见,做出用地预审决定,告知申请单位。

六、用地指标分配根据国家土地规划要求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分配合理的用地指标,确保用地利用效率和生态环境保护。

七、监督检查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确保用地预审工作的规范实施。

八、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其他规定,以该规定为准。

以上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内容,建议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地方政府及建设单位严格遵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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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审核的内容不同。过去的审批 制,政府既从社会管理者角度又从投资所 有者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核准制, 政府只是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审 核企业的投资项目,审核内容主要是“维 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 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 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而不再代替投资 者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 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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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备案类项目: 1、备案范围:
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 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2、备案申报材料: ①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②项目单位法人工商登记证明 3、备案审查内容: ①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 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的规定 ③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④是否属于 政府审批或核准而不应进行备案项目
1、项目核准需申报的材料: ①项目申请报告书 ②规划选址意见书 ③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④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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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准内容: 项目是否 ①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②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
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③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④地区布局合理 ⑤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⑥未影响国家经济安全 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⑧生态环境和自然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⑨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公众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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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审批、核准、备案三类建设项目细分 为四种情况,即“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 批类建设项目”、“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 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核准类建设 项目”以及“备案类建设项目”四种。其 中 “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 和“备案类建设项目”将地质灾害危险性 评估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提前到预审 阶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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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对预审的内容进一步作了充实。 以前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 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规模和拟用地 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等。此次修改, 为了体现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和加强生态环境治理,增加了建设项目征 地补偿费用的拟安排情况,对于矿山项目 增加了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第七条进行了修改)。
预审在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中的前置相 关作用,从严控制建设用地预审,提高土 地预审的质量。
第4页/共46页
四、全省2010年建设用地预审情况表
第5页/、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 2004年7月25日公布的《关于投资体制
改革的决定》,改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制 为核准制和备案制。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 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 而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政府只对其中的 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进行核准,对其它 项目实行备案制。
一、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概述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
(国土资源部42号令)解读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备工作 四、综合统计工作简述
第1页/共46页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概述
一、建设用地预审的概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
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 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 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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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准制与审批制的区别
第一,适用的范围不同。审批制,只适 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企 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则适用于企业不使 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限制 类项目。
第二,审核的程序不同。审批制,一般要 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 报告”和“开工报告”三个环节,而核准 制只有“项目申请报告”一个环节。
(三)审批类项目: 各项预算内投资项目,各类专项建设基金项目,
统借国外贷款项目等都属于政府投资项目。对于 政府投资项目,仍按原有审批程序实行审批制, 审批的程序和内容主要有: ①审批项目建议书 ②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审批初步设计 ④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书
第10页/共46页
(四)核准类项目: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内的项目实行核 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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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1、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发
改委等部门审批的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2、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 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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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意义 根据各级制定的实施细则,强化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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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将部分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材料的提交提前到预 审阶段进行。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 《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 估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是建设项目的 重要要求,这两项工作也往往影响着建设用 地的审批速度。 因此,将这两项要求提前到 预审阶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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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核准目录涵盖企业投资项目的范围 不到20%,80%的项目是实行备案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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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42号令)解读
(一)主要内容修改 一是进一步做好与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的衔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 新开工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对审批、核准、 备案类项目预审的阶段进行了调整。即,需 审批的建设项目维持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不变;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也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 不变;而备案类的建设项目调整在办理备案 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审批申请。 (对第五条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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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备案制的涵义和意义 《决定》实施以后,对于大多数企业投
资项目,政府将不再审批,而是由企业自 主决策,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 管部门备案。
有效地实行备案制,政府可以全面掌握 投资意向信息,及时、准确地监测投资运 行情况,适时发布投资信息,引导社会投 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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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类建设项目”与“核准类建设项目”两种 项目在申请预审时,用地属于意向阶段, 用地预审不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压 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等材料。而在预审完 成后、建设用地审批前,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办理(第七条的修改和第八条的 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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