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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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规定一、总则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水利工程水费的计收工作,落实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措施,确保用水安全、合理、高效,并有效维护水利工程的运行与维护。

二、计费依据1. 水利工程水费的计收依据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2. 水利工程水费的计收计价分为基础水费和超额水费两部分;3. 基础水费根据水利工程的固定成本和运行维护费用进行计算,确保水利工程正常运行所需费用的覆盖;4. 超额水费根据用水量和用水性质进行计算,鼓励节约用水和合理用水,对过量使用水资源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适度收费。

三、计费标准1. 基础水费的计费标准由水利部门根据水利工程所需资金和成本情况进行评估,并经过地方政府批准后实施;2. 超额水费采用分层分档计费的模式,根据用水量进行不同档次的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由地方政府根据各地资源情况和用水需求制定,并经过合理公示,确保收费公平合理。

四、计费方式1. 水利工程水费的计收方式分为定额计收和实际计量两种方式;2. 定额计收适用于用水量较小、固定模式的单位或个人,计费根据固定的用水指标进行计算;3. 实际计量适用于用水量较大、变动较大的单位或个人,计费根据实际使用水表或水表数据进行计算,并定期核对水表是否准确。

五、计费周期1. 水费的计费周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灵活确定,一般可设为月度或季度;2. 水费的计费周期应当与用水周期相一致,保证用水单位或个人根据实际用水量进行合理缴费。

六、缴费方式1. 水费的缴纳方式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多种方式进行;2. 水利部门应当提供便利的缴费渠道,确保水费的正常收取,并接受用水单位或个人的咨询和投诉。

七、违规行为处理1. 对于拒不缴纳水费、偷漏水、超用水等违规行为,水利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停水等相应措施进行处理;2. 对于重大违规行为,水利部门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保护水资源和水利工程的合法权益。

八、监督管理1. 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费计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规定的执行落实到位;2. 公众和媒体应当监督水费计收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对违规行为进行曝光和舆论监督。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文号:水利部水财[1995]226号颁布日期:1995-6-16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1995年6月16日水利部水财[1995]226号通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促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加强成本、费用管理,根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结合水利工程供水生产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地归集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并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在各供水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及时核算供水生产成本、费用。

第三条水管单位必须对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实行全员全过程管理,制定和不断修订各种成本、费用消耗定额,科学合理编制供水生产成本、费用计划,有效控制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支出,认真考核、监督和分析消耗定额和成本、费用计划的完成情况。

第四条水管单位必须加强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成本费用核算制度,做好各项原始记录,完善供水计量设施,确定供水计量点,落实各供水对象的供水量,建立健全成本费用责任制。

第二章核算对象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应当按不同用户分为农业、工业、生活、水力发电、自来水厂及其他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第六条水管单位实行统一核算但内部又分环节(或级次)管理的水利工程供水,可按管理环节(或级次)确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第三章项目设置及核算内容第七条为了归集和分配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准确核算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水管单位应在设置的“供水生产”、“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四个科目中进行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

(一)“供水生产”直接归集以下项目:1.直接工资,指直接从事供水生产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直接材料费,包括原水费、燃料动力费等,原水费,指水管单位购水支付的水费;燃料动力费,指供水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燃料动力费用。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及费用核算实施细则【最新版】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及费用核算实施细则【最新版】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及费用核算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核算对象第三章项目设置及核算内容第四章核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核算对象第三章项目设置及核算内容第四章核算办法第五章附则各市、县(区、市)水利(水务)局、物价局: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促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加强成本、费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核定供水价格提供依据,特制定《广东省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价格和水行政主管,要按照《价格法》和《水利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定价成本、费用审核,逐步理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广东省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促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加强成本、费用管理,为核定供水价格提供依据,根据财政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清产核资办法》和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境内的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是指供水单位将地表水或地下水通过栏、蓄、引、提(抽)等水利工程设施向用水户直接提供生产、生活以及其他用水的生产成本、费用。

第三条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地归集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并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在各供水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及时核算供水生产成本、费用。

第四条水管单位必须加强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成本费用核算制度,做好各项原始记录,完善供水计量设施,确定供水计量点,落实各供水对象的供水量,建立健全成本费用责任制。

第二章核算对象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应当按不同用户分为农业、工业、生活、水力发电,自来水厂及其他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第六条水管单位实行统一核算但内部又分环节(或级次)管理的水利工程供水,可按管理环节(或级次)确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方案试行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方案试行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方案试行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提高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供水成本的透明度,我们制定了以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方案的试行。

一、核算方法1.成本核算方法(1)全成本法:根据水利工程的投资、运营和维护成本,计算出每立方米供水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供水价格。

(2)边际成本法:根据水资源的供需关系和成本变化情况,确定边际成本,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供水价格。

2.收费方式(1)阶梯水价:根据用户用水量的不同,制定不同的供水价格,以鼓励节约用水。

(2)峰谷差价:根据供水峰谷时段的不同,制定不同的供水价格,以平衡供需关系。

(3)月结收费:按照每月用水量进行结算和收费,方便用户使用和管理。

二、核算要素1.投资成本(1)水源工程建设投资:包括水库、引水渠道、调蓄设施等投资。

(2)处理工程建设投资:包括水处理设施、泵站等投资。

(3)管网工程建设投资:包括输水管道、分输站等投资。

(4)其他相关建设投资:包括自动测控设备、服务设施等投资。

2.运营成本(1)水电费用:包括供水泵站的电力消耗费用。

(2)人工费用:包括管理和维护水利工程所需的人员工资。

(3)维护费用:包括水利工程定期检修和维护所需的费用。

(4)管理费用:包括水利工程的管理和监督费用。

3.水资源费用(1)水资源利用费:根据水资源利用的规模和等级,按照一定比例收取。

(2)生态补偿费:根据水资源利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一定比例收取。

三、价格确定根据上述核算方法和核算要素,确定供水价格的步骤如下:1.收集和整理相关信息:包括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和维护的成本信息,水资源利用的规模和等级,以及生态环境影响评估信息等。

2.计算成本和费用:按照核算方法确定相应的成本和费用,并加以核算。

3.确定价格档位:根据阶梯水价和峰谷差价的原则,确定不同用水量和用水时段的价格档位。

4.综合考虑各项因素:结合水资源利用情况、供需关系和社会需求等因素,对价格进行适度调整。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2年发展改革委第54号令)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2年发展改革委第54号令)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核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完善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机制,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水利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定和调整中央直属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中央直属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鼓励有条件的水利工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或通过招投标等公开公平竞争形成价格。

第五条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遵循以下原则:(一)激励约束并重。

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核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强化成本约束的同时,合理确定投资回报,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

(二)用户公平负担。

区分供水经营者类别和性质,科学归集和分摊不同功能类型和供水类别的成本,统筹考虑用户承受能力,兼顾其他公共政策目标,确定供水价格。

(三)发挥市场作用。

与水利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相适应,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为扩大市场化融资规模创造条件。

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以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为单位核定。

同一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所属的多个工程供水价格统一核定,其中多个工程向不同区域供水且区域差异较大的,可分别定价。

同一水利工程向不同区域供水且成本差异较大的,可按区域分别定价。

第七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以准许收入为基础核定,具体根据工程情况分类确定。

政府投入实行保本或微利,社会资本投入收益率适当高一些。

少数国家重大水利工程根据实际情况,供水价格可按照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和满足还贷需要制定。

第八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监管周期为5年。

江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江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江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核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完善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机制,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水利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西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境内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弓I、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

省内跨设区市和省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设区市内跨县级行政区域和市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设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县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县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鼓励有条件的水利工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或通过招投标等公开公平竞争形成价格。

用户自建自用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用户自行管理。

第五条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遵循以下原则:(一)激励约束并重。

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核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强化成本约束的同时,合理确定投资回报,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

(二)用户公平负担。

区分供水经营者类别和性质,科学归集和分摊不同功能类型和供水类别的成本,统筹考虑用户承受能力,兼顾其他公共政策目标,确定供水价格。

(三)发挥市场作用。

与水利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相适应,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为扩大市场化融资规模创造条件。

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以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为单位核定。

同一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所属的多个工程供水价格统一核定,其中多个工程向不同区域供水且区域差异较大的,可分别定价。

同一水利工程向不同区域供水且成本差异较大的,可按区域分别定价。

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办法

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办法

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办法一、供水水价构成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具体公式如下:计价公式中各项内容的计算或核定方法如下。

(一)供水成本、费用供水成本、费用的具体项目和核定办法,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310号)规定执行。

其中,计算贷款利息时,贷款总额不得超过项目生产性总投资的70%,项目生产性总投资以经审查批准的竣工决算数为准。

(二)利润净资产乘以净资产利润率为供水的利润额。

1、净资产总额净资产总额为水利工程经营单位资产减负债后的余额。

相关数据以最新年度财务报表数字为准。

净资产总额=总资产-总负债2、供水生产应分摊的净资产供水生产应分摊的净资产为净资产总额扣除公益服务应分摊的净资产和多种经营应分摊的净资产。

供水生产分摊的净资产应在各类经营性供水对象间合理分摊。

3、净资产利润率农业用水价格不计利润。

非农业用水价格中的净资产利润率原则上按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2-3个百分点确定,具体利润率水平由负责核价的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供水工程实际和用户承受能力在上述幅度内确定。

水资源紧缺地区可适当提高利润率水平。

(三)税金按国家和省规定应计入的销售税金及其附加计价。

实行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按实际税赋计价。

(四)年供水量水利工程年供水量按年平均供水量计算,其中,非农业用水年平均供水量一般按照前3年实际供水量的平均值进行调整确定,农业用水年平均供水量一般按照前5年实际供水量的平均值进行调整确定。

新建水利工程年供水量按该工程设计相应保证率计算。

(五)供水水价1、不含税水价以某一供水对象应分配的成本、费用加上该类供水的利润额,得出该类供水的不含税水价总额,除以该类供水的年供水量,即为该类供水的不含税水价:2、含税水价以各类供水的不含税水价总额为基础,计入按国家和省规定应计入的销售税金及其附加,得出各类供水的含税销售水价总额,再除以各类供水的年供水量,即为各类供水的含税水价。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1995年6月16日水利部水财〔1995〕226号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促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加强成本、费用管理,根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结合水利工程供水生产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地归集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并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在各供水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及时核算供水生产成本、费用。

第三条水管单位必须对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实行全员全过程管理,制定和不断修订各种成本、费用消耗定额,科学合理编制供水生产成本、费用计划,有效控制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支出,认真考核、监督和分析消耗定额和成本、费用计划的完成情况。

第四条水管单位必须加强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成本费用核算制度,做好各项原始记录,完善供水计量设施,确定供水计量点,落实各供水对象的供水量,建立健全成本费用责任制。

第二章核算对象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应当按不同用户分为农业、工业、生活、水力发电、自来水厂及其他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第六条水管单位实行统一核算但内部又分环节(或级次)管理的水利工程供水,可按管理环节(或级次)确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第三章项目设置及核算内容第七条为了归集和分配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准确核算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水管单位应在设置的"供水生产"、"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四个科目中进行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

(一) "供水生产"直接归集以下项目:1 直接工资,指直接从事供水生产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 直接材料费,包括原水费、燃料动力费等。

原水费,指水管单位购水支付的水费;燃料动力费,指供水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燃料动力费用。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一、概述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主要根据我国水利工程供水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规定,旨在规范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的核算管理,提高水利工程供水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经济性。

该管理规定适用于各地区的水利工程供水管理。

二、核算管理对象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所管理的对象主要包括水源工程、输配水工程、供水控制工程、水质调整工程、调峰调节工程等各类水利工程。

三、费用核算基本原则1.单位费用核算原则。

各类费用应根据用途、品种、使用年限等因素分别核算,确保费用可以精确反映每一项工程的实际使用状况。

2.成本计算原则。

各项费用应按照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计算,确保每一项费用的真实可靠性。

3.单位费用合理原则。

各项费用应合理合法,不能凭空捏造,不能随意增加,确保每项费用合理、合法并能够明细核算。

4.费用预算原则。

针对各项工程和项目,应提前做好费用预算,并按照预算进行费用核算。

四、费用核算种类及标准1.建设投资费用建设投资费用是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土地、水位和水源环境保护费用、工程基础设施费用、施工人工费用、原材料费用等。

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环境和项目规模,应根据国家的相关标准制定相应的费用标准。

2.运行费用运行费用是指水利工程供水过程中的日常运营费用,主要包括水、电、人工、化学药品、维修保养和运输等。

运行费用应该根据水利供水工程的运转情况进行综合预估,并在运营期间进行实时监控。

3.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是指水利工程供水的一些后勤管理费用,主要包括管理、监督、考核、审计等。

管理费用应合理设定,不得高于运行费用和建设投资费用的10%-15%。

4.维护保养费用维护保养费用主要指供水工程维修等费用和长期的保养费用等。

该费用应根据供水工程实际状态进行科学合理设置。

五、,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提高水利工程供水的管理效率和经济效益,促进供水行业的发展。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

附件: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依据和目的〕为标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行为,正确、科学地核算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依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治理方法?及国家有关,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供水经营者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进行测算及业务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核算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水价核算界定〕本标准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是指供水经营者或政府有关部门在科学、合理确定本钞票、费用的根底上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计算水利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行为。

第二章水价构成第四条〔水价构成〕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本钞票、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第五条〔生产本钞票构成〕供水生产本钞票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截了当工资、直截了当材料、其它直截了当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

1.直截了当工资。

包括直截了当从事水利供水工程运行人员和生产经营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2.直截了当材料。

包括水利供水工程运行和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的原材料、原水、辅助材料、备品备件、燃料、动力以及其它直截了当材料等。

3.其它直截了当支出。

包括直截了当从事供水工程运行人员和生产经营人员的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全然社会保险以及供水工程实际发生的工程瞧测费、临时设施费等。

4.制造费用。

包括供水经营者所属生产经营、效劳部门的治理人职员资、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全然社会保险、固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水资源费、低值易耗品、运输费、设计制图费、监测费、保险费、办公费、差旅费、水电费、取热费、劳动保卫费、试验检验费、季节性修理期间停工损失、其它制造费用中应计进供水运行的局部。

第六条〔费用构成〕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为组织和治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治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

1.销售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在供水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他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

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利润是指供水经营者从事正常供水生产经营获得的合理收益,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税金是指供水经营者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该缴纳,并可计入水价的税金。

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采取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方式,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政府鼓励发展的民办民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第二章水价核定原则及办法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七条同一供水区域内工程状况、地理环境和水资源条件相近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区域统一核定。

供水区域的具体范围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其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单个工程核定。

第八条水利工程的资产和成本、费用,应在供水、发电、防洪等各项用途中合理分摊、分类补偿。

水利工程供水所分摊的成本、费用由供水价格补偿。

具体分摊和核算办法,按国务院财政、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利用贷款、债券建设的水利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应使供水经营者在经营期内具备补偿成本、费用和偿还贷款、债券本息的能力并获得合理的利润。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第4号令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第4号令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令(第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水利部联合制定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废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57号)规定,自《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履行之日起,原国务院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国发[1985]94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水利部部长汪恕诚二00三年七月三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它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

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利润是指供水经营者从事正常供水生产经营获得的合理收益,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税金是指供水经营者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该缴纳,并可计入水价的税金。

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采取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方式,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人口的不断增长以及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供水问题已经成为各国面临的共同挑战。

作为基本的公共设施,供水工程的建设和运营对于城市和农村的发展、人民的生产和生活水平、环境的保护和气候的调节具有重要意义。

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中,价格核算是一个关键问题。

价格核算的合理性直接影响到供水工程的建设和运营,对环境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有直接的影响。

因此,规范供水价格核算至关重要。

一、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的必要性价格是一种重要的资源分配方式。

在水利工程供水工程中,价格有着很重要的作用。

会影响到供水企业与消费者的利益平衡。

价格合理可以激发用户的使用积极性,同时也可以保障供水企业的盈利和维持运营的能力,进而推动水利工程的发展。

但由于水资源的特殊性,价格的制定和核算存在一定难度。

水资源是公共资源,水利工程又涉及到社会、经济多种因素,导致水价格的制定存在复杂性、专业性和科学性等问题。

因此,对供水价格的规范,不仅可以协调和平衡供水企业和消费者双方,还能使供水企业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更好地提供高质量的供水服务,促进社会经济的巩固发展。

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的指导思想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的指导思想是,价格的确定必须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坚持公正、合理、科学和透明原则,不断提高供水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确保供水企业的合理收益和市场价值,同时更好的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核算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供需状况。

供需状况是决定价格的重要因素。

供求关系会影响到市场价格的变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制定也受到这一影响。

通过检查标的进价以及与市场同行业的对标分析,供水企业可以更好的了解市场的需求和供给的情况,以此制定合理的价格方案。

2.成本费用。

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中,考虑到供水企业的成本费用是制定和审定价格的基础,水利工程需明确其具体成本费用,包括人工、设备维护和用水等各项费用,使价格公正合理。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以及人口的增长,我国的用水量也随之增长,使得水资源的日益短缺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及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

为了保障供水安全和供水的可持续性,我国不断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和维护力度,同时加大对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力度。

在此背景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出台,旨在规范供水价格的制定,提高供水机构的经济效益,推进水资源合理利用。

一、规范市场价格,促进供需平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对于规范市场价格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水资源日趋紧缺,水资源的利用和分配变得越来越困难,水资源管理方式不透明,导致供需矛盾不断加剧,也给价格的制定和实施带来了难题。

通过试行的供水价格核算规范,可以使得水资源的利用更加科学,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促进供需平衡。

此外,规范供水价格的制定能够疏通供需渠道,有效解决供需矛盾,使得市场价格的形成更加合理,促进了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二、推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可以推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水环境,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而适当的水资源价格体系对于推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至关重要。

一方面,合理的水资源价格能够增加水资源的价值,引导用水者合理节约,从而节约水资源,改善用水结构,保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实现水的可持续性发展。

另一方面,通过水资源的水价机制,还能够统筹兼顾生态、环境、社会和经济效益,优化水资源配置,使水价成为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具。

三、提高供水机构的经济效益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还能够提高供水机构的经济效益,优化供水的质量和水环境的保护。

水资源的供应是通过供水机构进行提供的,而供水机构的经济效益关系到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通过规范供水价格的制定,能够实现供水机构经济效益与水资源之间的匹配,使得供水机构能够更加有效地将水资源的各项特性充分发挥出来,提高供水的质量和服务,加强对供水管理和技术手段的投入,同时也能够加强对于水环境的保护,推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一、引言水利工程作为保障农业生产、工业发展和居民生活用水的重要基础设施,其供水价格的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至关重要。

合理的供水价格能够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保障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和持续发展,同时也能维护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包括水库、引水工程、提水工程、灌区等。

三、供水价格核定原则1、补偿成本原则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当能够补偿供水生产经营成本,包括工程建设投资、运行维护费用、水资源费等。

2、合理收益原则在补偿成本的基础上,供水企业应当获得合理的收益,以保障其可持续发展。

3、公平负担原则供水价格的核定应当考虑用水户的承受能力,区分不同用水性质和用途,实行分类定价,确保公平负担。

4、节约用水原则通过价格杠杆,引导用水户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四、供水价格构成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1、供水生产成本包括水资源费、原水费、动力费、材料费、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等。

2、供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3、利润按照合理利润率确定。

4、税金按照国家税收政策执行。

五、供水价格核定方法1、成本加成法根据供水成本加上合理利润和税金确定供水价格。

2、两部制水价将供水价格分为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两部分。

基本水价按补偿固定成本的原则核定,计量水价按补偿变动成本和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

3、协商定价对于具备条件的水利工程,可以通过供用水双方协商确定供水价格,但应当符合价格核定原则。

六、水费计收管理1、计量方式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安装计量设施,实行计量收费。

对于暂时无法安装计量设施的,可以按照用水定额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收水费。

2、水费收缴用水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水费。

供水企业应当及时收缴水费,并开具合法有效的收费凭证。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行为,准确、科学地核算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是指供水经营者或政府有关部门在科学、合理确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核算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行为。

第二章水价构成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第五条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职工薪酬、直接材料、其它直接支出、制造费用以及水资源费等。

1、职工薪酬。

是指水利工程供水运行和生产经营部门职工获得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包括职工工资(指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种货币报酬)、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基本保险费。

2、直接材料。

包括水利供水工程运行和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的原材料、原水、辅助材料、备品备件、燃料、动力以及其它直接材料等。

3、其它直接支出。

指水利供水工程运行维护过程中发生的除职工薪酬、直接材料以外的与供水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支出。

包括供水工程实际发生的工程观测费、临时设施费等。

4、制造费用。

包括供水经营者所属生产经营、服务部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运输费、设计制图费、监测费、保险费、办公费、差旅费、水电费、取暖费、劳动保护费、试验检验费、季节性修理期间停工损失以及其他制造费用。

5、水资源费。

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提和核算。

第六条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

1、销售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在供水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运输费、资料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广告费、租赁费(不含融资租赁费)、销售服务费,代收水费手续费,销售部门职工薪酬、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四)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罚款;(五)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规定

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规定

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规定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管理对于保障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合理利用水资源以及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管理。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向用户提供天然水的价格。

二、管理原则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原则。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当能够补偿供水生产成本和费用,并获得合理的利润,以保障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2、公平负担原则。

根据不同用水对象和用途,合理确定供水价格,使用水户公平负担水费。

3、节约用水原则。

实行分类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价格构成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1、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其他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

2、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3、利润是指供水经营者按照合理利润率获得的利润。

4、税金是指供水经营者按照国家规定应缴纳的税金。

四、定价方式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1、农业用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2、工业用水、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其他用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五、定价程序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供水经营者提出定调价申请,并提供相关成本资料。

2、价格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成本监审。

3、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成本监审结果,结合供水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拟定价格方案。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及费用核算实施细则【最新版】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及费用核算实施细则【最新版】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及费用核算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核算对象第三章项目设置及核算内容第四章核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核算对象第三章项目设置及核算内容第四章核算办法第五章附则各市、县(区、市)水利(水务)局、物价局: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促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加强成本、费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核定供水价格提供依据,特制定《广东省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价格和水行政主管,要按照《价格法》和《水利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定价成本、费用审核,逐步理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广东省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促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加强成本、费用管理,为核定供水价格提供依据,根据财政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清产核资办法》和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境内的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是指供水单位将地表水或地下水通过栏、蓄、引、提(抽)等水利工程设施向用水户直接提供生产、生活以及其他用水的生产成本、费用。

第三条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地归集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并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在各供水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及时核算供水生产成本、费用。

第四条水管单位必须加强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成本费用核算制度,做好各项原始记录,完善供水计量设施,确定供水计量点,落实各供水对象的供水量,建立健全成本费用责任制。

第二章核算对象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应当按不同用户分为农业、工业、生活、水力发电,自来水厂及其他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第六条水管单位实行统一核算但内部又分环节(或级次)管理的水利工程供水,可按管理环节(或级次)确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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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与目的)为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行为,准确、科学地核算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供水经营者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进行测算及业务主管部门与价格主管部门核算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水价核算界定)本规范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是指供水经营者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在科学、合理确定成本、费用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程序与方法,计算水利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行为。

第二章水价构成第四条(水价构成)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与税金构成。

第五条(生产成本构成)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其它直接支出与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

1.直接工资。

包含直接从事水利供水工程运行人员与生产经营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2.直接材料。

包含水利供水工程运行与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的原材料、原水、辅助材料、备品备件、燃料、动力与其它直接材料等。

3.其它直接支出。

包含直接从事供水工程运行人员与生产经营人员的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基本社会保险与供水工程实际发生的工程观测费、临时设施费等。

4.制造费用。

包含供水经营者所属生产经营、服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基本社会保险、固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不包含融资租赁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水资源费、低值易耗品、运输费、设计制图费、监测费、保险费、办公费、差旅费、水电费、取暖费、劳动保护费、试验检验费、季节性修理期间停工缺失、其它制造费用中应计入供水运行的部分。

第六条(费用构成)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为组织与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与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

1.销售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在供水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含应由供水经营者负担的运输费、资料费、包装费、保险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展览费、广告费、租赁费(不含融资租赁费)、销售服务费,代收水费手续费,销售部门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基本社会保险、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及其它费用。

2.管理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的管理部门为组织与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含供水经营者管理机构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土地(水域、岸线)使用费、土地缺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坏账缺失、存货盘亏、毁损与报废、(减盘盈)等。

其中供水经营者管理机构经费包含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基本社会保险、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与其它管理经费。

3.财务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

包含供水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缺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与筹资发生的其它财务费用。

4.偿还贷款支出。

是指供水经营者利用贷款、债券建设水利供水工程,在供水工程的经济寿命周期内,用于偿还建设贷款、债券本金的支出。

经济寿命周期即供水工程的估计使用年限,具体可按国家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加权平均确定。

第七条(利润)供水利润是指供水经营者从事正常供水生产经营获得、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的合理收益。

第八条(税金)税金是指按国家税收法规及政策规定可计入水价,并由供水经营者交纳的税金。

要紧包含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有关税收附加等。

第三章供水成本、费用的核算第九条(固定资产折旧费)固定资产折旧按固定资产价值与财务制度规定通常使用平均年限法与工作量法分类计提。

第十条(固定资产修理费)固定资产大修理费原则上按照审核后固定资产原值的1.4%核算,也可根据水利工程状况在审核后固定资产原值1%-1.6%的范围内合理确定。

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数额较大的,能够使用分期待摊或者者预提的办法计入有关成本、费用。

日常保护费用据实核算,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第十一条(人员及工资福利费)供水经营者的人员数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定员标准,实际人员数量超过定员标准上限的,按定员标准上限核算;实际人员数量小于定员标准下限的,按定员标准的下限核算。

人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算,实际工资低于劳动工资管理部门批准的工资标准的,按照批准的工资标准核算。

人员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人员数量与人均工资核算。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4%、2%与1.5%核算。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费用及住房公积金按照当地规定的比例与水平核算。

第十二条(其它成本费用)供水生产经营所需其他成本费用,按有关财务制度与政策规定的标准核算。

有关财务制度与政策没有明确标准的,原则上据实核算;现有标准明显偏低或者标准马上调整的,按照实际所应达到的标准核算。

第十三条(不得列入的支出)下列费用不得列入供水生产成本、费用:为购置与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与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罚款;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直接计入)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与“其他直接支出”应直接计入供水生产成本。

第十五条(资产及成本费用分摊) 关于具有多种功能的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所发生的共同成本(要紧指制造费用)、期间费用,应按照财政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各类不一致功能之间进行分摊。

分摊顺序是:首先在公益服务与生产经营之间进行分摊,再扣除其他生产经营应分摊的部分,得出供水应分摊的成本费用。

具有多种功能的水利工程,在核价时其固定资产的共用部分应参照成本费用的分摊方法在不一致功能或者不一致供水对象之间进行划分。

第十六条(公益服务与生产经营费用分摊方法)公益服务与生产经营发生的共同成本、费用的具体分摊方法如下:1、库容比例法(要紧适合于具有防洪公益服务与生产经营功能的水库工程),公式如下:洪库容死库容+兴利库容+防防洪库容公益服务分摊比例=洪库容死库容+兴利库容+防死库容+兴利库容生产经营分摊比例= 2、工作量比例法(要紧适合于具有排捞公益服务与生产经营功能的机电排灌站等水利工程),公式如下:)+排水工时(或排水量供水工时(或洪水量)排水工时(或排水量)排涝服务分摊比例=)+排水工时(或排水量供水工时(或洪水量)供水工时(或供水量)生产经营分摊比例= 3、过水量比例法(要紧适合于具有行洪排捞公益服务与生产经营功能的河道、涵闸等水利工程),公式如下:间)过水总量(或总利用时排涝时间)行洪排涝水量(或行洪行洪排涝分摊比例= 间)过水总量(或总利用时)供水总量(或洪水时间生产经营分摊比例=第十七条(供水与其它生产经营分摊) 供水与水产、发电、运输、旅游等综合经营项目共同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类分别核算成本费用;不能单独核算的,原则上按照综合经营项目收入的一定比例扣减供水总成本。

农业供水成本中应扣除的水力发电用水(结合其他用水)水费收入。

第十八条(不一致供水对象的分摊) 水利工程供水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与非农业用水。

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用水与水产养殖用水;非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工业、自来水厂、水力发电与其它用水。

不一致供水对象水价实行分类核算。

(一)关于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与其他直接支出,应分别计入各类供水生产成本。

(二)不一致供水对象的共同成本(要紧指制造费用)与期间费用,应综合考虑收入、成本、供水量、供水保证率等因素应按照一定方法在不一致供水对象之间合理分摊。

第十九条(不一致供水对象的分摊方法)不一致供水对象共同发生的成本(要紧指制造费用)与期间费用,能够使用供水保证率法或者其他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

农业供水与非农业供水的分摊方法如下:'''B B A A A A ⨯⨯⨯+系数=农业供水成本费用分配'''B B A A B B ⨯⨯⨯+分配系数=非农业供水成本、费用 其中:A ——年非农业供水量B ——年农业供水量A ′——非农业供水保证率B ′——农业供水保证率农业供水定价成本、费用=供水经营者(或者供水区域)供水定价总成本、费用×农业供水成本费用分配系数非农业供水定价成本、费用=供水经营者(或者供水区域)供水定价总成本、费用×非农业供水成本费用分配系数第四章 供水税金及利润第二十条(农业用水的税金与利润) 农业用水价格按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与税金。

第二十一条(非农业用水利润) 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与依法计税的基础上,按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润,利润率按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2至3个百分点确定。

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通常按五年贷款期的利率确定。

非农业供水利润按下列公式计算:1、()m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计价供水净资产=2、各类供水总量非农业年均供水量价供水净资产非农业供水净资产=计⨯ 其中:供水净资产是指按照上述有关方法分摊后的用于供水的净资产,要紧包含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因政策性原因造成净资产账面价值严重偏低的,供水净资产可不计未分配利润。

m 为按第三章第 条规定的分摊系数3、非农业供水计价利润=非农业供水净资产×[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2~3%)]第五章 供水量第二十二条(供水计量点) 水利工程供水通常按产权分界点作为供水与水费结算(收费)计量点;实际水费结算(收费)点与产权分界点不一致的,也能够按照水费结算(收费)点作为供水计量点,但应合理界定不一致产权单位的供水成本。

第二十三条(供水量计算年限)供水水价应按年平均供水量计算,其中非农业用水年平均供水量通常按照最近三年平均实际供水量核定,农业用水年平均供水量通常按照最近五年平均实际供水量核定。

假如最近几年连续出现较严重干旱或者洪涝灾害、或者者用水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年平均供水量的计算期能够适当延长。

新建水利工程,使用供水计量点的年设计供水量并适当考虑3-5年内估计实际供水量计算。

第二十四条(合同供水量)供水经营者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的,合同供水量也可作为供水价格核算根据。

第六章各类供水水价第二十五条(农业用水价格)农业用水价格按照下式计算:农业用水量用农业供水定价成本、费农业用水价格=第二十六条(非农业用水价格)非农业用水价格按照下式计算:非农业用水量水计价利润)、费用)+(非农业用(非农业供水定价成本价格=非农业用水含利未计税{}]1[1收比率)率)+(教育费附加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税-(营业税税率)格农业用水含利未计税价计营业税及附加)=非非农业用水价格(含利⨯÷{}]()(1[(1]1[(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营业税税率)非农业用水量)-应征所得税税率非农业用水计价净利润(费用)+非农业供水定价成本、转税、所得税)=非农业用水价格(含流+⨯÷÷第二十七条(发电用水价格) 水利工程结合其它兴利目的的发电用水价格(元/m 3),按照用水水电站所在电网销售电价(元kW ·h)的0.8%核定;仅用于水力发电的用水价格(元/m 3),按照用水水电站所在电网销售电价(元/kW ·h)的(1.6~2.4)%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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