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同意北京房山长沟泉水等140处湿地开展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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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同意北京房山长沟泉水等140处湿地开展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12.31
•【文号】林湿发〔2014〕205号
•【施行日期】2014.12.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同意北京房山长沟泉水等140处湿地开展国
家湿地公园试点工作的通知
林湿发〔2014〕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你们关于申报设立国家湿地公园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和《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你们湿地公园建设管理以及申报材料预审、专家组实地考察评估、集体评审和公示等情况,经审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同意北京房山长沟泉水等140处湿地开展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工作(名单见附件)。
二、各批建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应尽快建立管理机构,完成湿地公园立桩标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逐步建立保护管理与合理利用的保障机制,依法保护相关
利益者权益,保障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工作健康推进。
三、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建立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工作科技咨询工作组,完善科技支撑机制,强化科研监测工作,科学指导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四、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建设工作的指导,确保湿地公园管理机构遵照相关规定和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湿地公园(试点)总体规划开展建设管理工作,防止轻保护、重开发和无序开展旅游现象,坚持高标准、高起点建设国家湿地公园,确保按期验收。
特此通知。
附件:2014年批准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名单
国家林业局
2014年12月31日附件
2014年批准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