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和二十一个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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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和二十一个重点专项规划中期评估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家计划
【发文字号】楚政办通[2008]68号
【发布部门】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8.08.12
【实施日期】2008.08.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和二十一个重点专项规划中期评估
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楚政办通〔2008〕6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云发改规划〔2008〕1143号)要求,为了全面做好我州“十一五”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同时为即将启动的“十二五”规划前期工作做充分准备,现将《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和二十一个重点专项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八月十二日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和二十一个重点专项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的实施
意见
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云发改规划〔2008〕1143号)文和《楚雄彝族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要求,我州将开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和二十一个重点专项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评估意义
州“十一五”规划,是“十一五”时期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加强对规划实施的跟踪分析,开展中期评估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有助于督促各方加大实施力度,推进“十一五”规划实施;有助于调整“十一五”规划目标、内容,更好地发挥规划的指导作用;有助于寻找关键性问题,并提出加快推进规划的中后期实施意见;有助于提高规划水平,为“十二五”规划的研究和编制奠定良好的基础。开展中期评估,落实规划,已成为推动全州经济社会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轨道的重要任务。
二、评估原则
开展规划中期评估要坚持以下原则:
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