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新中国农业税大事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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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农业税制度的发展

新中国农业税制度的发展

新中国农业税制度的发展引言农业起源于人类社会的萌芽阶段,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农业在人类社会中的地位逐渐增强。

作为中国经济的重要支柱,农业在新中国的发展过程中始终占据着重要地位。

农业税制度作为农业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农业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分配起到重要影响。

本文将探讨新中国农业税制度的发展历程,分析其变化过程和对农业经济的影响。

新中国农业税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农业税制度的初期形成新中国成立初期,农业税制度面临着许多挑战。

经过解放战争和土地改革运动,土地私有制被彻底摧毁,土地进入了国家所有制。

此时,新中国迫切需要建立起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农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1950年,在中共中央的领导下,国家发布了《关于农民改变私有制经济为社会主义经济的指示》,标志着新中国农业税制度的初步形成。

根据《指示》,新中国农业税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耕地税、农产品收购税、粮食税和农村公益事业税。

耕地税作为农民在使用耕地时向国家支付的税金,用以维持国家财政的正常运转。

农产品收购税旨在调节市场供需关系,维护农民的利益。

粮食税主要用于国家发展农业生产的投资。

农村公益事业税被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福利事业的发展。

这一套税收政策为新中国农业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农业税制度的调整与改革随着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经济结构的变化,新中国的农业税制度也在不断调整和改革。

1978年,中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农村经济迅速崛起,农业税制面临新的挑战。

1984年,国家发布了《关于调整农产品价格和农业税费政策的决定》,对农业税制度进行了重要调整。

根据《决定》,国家取消了对农产品收购的税收,并逐步推行市场化的农产品交易模式。

同时,将农业税改为统一的农业税,取消了耕地税和粮食税。

农业税的比例也有所调整,以适应市场需求和农民的实际情况。

这一系列调整和改革使得农民的收入得到了提高,农村经济迈上了新的发展阶段。

农业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随着中国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新中国的农业税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新中国农业税存废记

新中国农业税存废记

2019.12上种地缴租、缴纳税收,自古以来被中国农民视为天经地义的事。

新中国成立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仍然占有很大比重,农业税在很长一段时期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历史的车轮进入21世纪,农业税逐步被减免直至取消。

农业税的全面取消,在新中国历史上是一个重大事件,具有里程碑意义。

那么,农业税是如何设立起来的,又是如何被取消的呢?开征农业税农业税是国家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俗称“公粮”。

它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

据史料记载,农业税始于春秋时期鲁国的“初税亩”,到汉初形成制度。

自此之后,农业税在中国一直延续下来。

新中国成立后,为巩固新生的国家政权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我国基本上延续了历史上实行的农业税政策。

1956年起,我国生产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中央开始起草新的农业税条例。

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6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并颁布实施。

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全国统一的农业税税法。

取消前的农业税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

毫无疑问,农业税作为国家的重要税种,为我国建立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贯彻国家农村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与农民的分配关系、发展农业生产、保证国家掌握必要的粮源以及保证基层政权运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农民作为纳税人,为此作出了巨大的历史性贡献。

当然,为适应不同时期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对农业税的制定和负担政策进行过调整和完善,总体原则是稳定税收负担、增产不增税。

随着工业经济及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财政收入的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农业税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例逐年下降。

1950年,农业税占当时财政收入的39%,可以说是财政的重要支柱。

到1979年,这一比例降至5.5%。

至2004年,我国农业税占各项税收的比例下降至1%。

这一变化充分说明,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财政收入结构日趋合理化、现代化,这为后来减免农业税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06年-后农业税时代来临

2006年-后农业税时代来临

2006年:后农业税时代来临延续了2600年的农民交皇粮国税的历史在今年1月1日终结。

这之后,中国农村将要解决怎样的问题?国家发改委产业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所长马晓河先生和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党国英先生近日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2005年12月29日下午3时零4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以162票赞成,1票弃权,0票反对顺利通过了关于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

这一激动人心的时刻是历史的分水岭,延续了2600年的农业税在这一刻终于成为历史的档案。

据史料记载,农业税始于春秋时期鲁国的“初税亩”,到汉初形成制度。

新中国成立以后,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并实施至今。

2004年开始,国务院开始实行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的惠农政策。

据统计,免征农业税减轻农民负担达到千亿元左右,到2005年已有近8亿农民直接受益。

然而,农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并非农村改革的尾声,而是另一场改革的开始。

取消农业税后,究竟会给农民和乡村治理带来哪些影响?农村公共服务由谁提供?巨额乡村债务如何化解?农村还会出现哪些新问题?本报记者就这些问题专访了马晓河先生和党国英先生。

马晓河:政府为农村提供公共品是一种责任到2006年1月1日,全国32个省份免征农业税,这意味长达2600年的农民交皇粮国税的历史到现在结束了,历史意义不言自明。

中国的农业税实际上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为了重工业化配套而设计的一个税种。

据有关方面测算,建国后50多年,中国农民对工业化的贡献超过1万亿元。

国家税务总局的统计显示,从1949年到2003年,全国累计征收农业税3945.66亿元。

在工业化初期,农业税对工业化财力的积累居功至伟。

此外,从1953年起,国家开始对粮食、棉花等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政策。

据不完全统计,到1983年,30年间,通过“剪刀差”,农民对工业化的贡献超过6000亿元。

新中国税收大事记

新中国税收大事记

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

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通过了新中国成立初期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

其中第四十条规定了新中国税收制度建立的政策原则: 国家的税收政策, 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 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 简化税制, 实行合理负担。

11月24日至12月9日财政部在北京召开首次全国税务会议。

会议研究决定: (1)农民负担已经很重, 不能再加, 今后增加税收主要应该在城市工商税收上多想办法。

(2) 为简化税制,税种、税目应尽量减少。

(3)税率一般可按原有规定, 不使其降得过低。

全国范围的税收确定为十四种: 关税、盐税、货物税、工商税、印花税、交易税、存款利息所得税、薪金报酬所得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屠宰税、房屋税、地价税、牌照税。

这次会议还讨论制定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草案) 、《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草案) 等。

12月17日政务院第11次会议通过任命李予昂为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崔敬伯为副局长。

12月财政部召开了首届全国盐务会议。

会议为统一盐政、保证民食与国家收入, 讨论了1950年盐务工作的方针、任务、组织机构、产销关系和税收原则, 并作出决议报告政务院。

1950年1月1 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正式成立。

1月20日政务院批准《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

对盐税采取“提高税额”与“税不重征”的方针,从量核定,就场征收。

3月12政务院公布了这一《决定》。

1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发布《关于1949年度合作社征税办法的联合通知》。

1月27日政务院第1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

准许海关总署于新海关税则未规定之前, 在输入货物方面暂用1948年的进口税则, 在输出货物方面暂用1934年的出口税则(1945年修正本) , 但某些方面须经政务院订正。

此次政务会议还通过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货物税暂行条例》、《工商税暂行条例》与《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等法规。

中国农业大事记

中国农业大事记

大事记1949年:1949年3月,毛泽东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做报告,决定将党的工作重心由乡村转到城市。

会议认为,从1927年大革命失败到现在,由于敌强我弱,党的工作重心一直在乡村。

在乡村开展武装斗争,发动农民实行土地革命,建立革命根据地,为夺取城市作好了准备。

现在经过辽沈、平津和淮海三大战役后,敌我力量发生了根本变化,继续采取农村包围城市的工作方式已经不适应了。

从现在起,党的工作重心,应该由乡村转向城市,实行由城市领导乡村的工作方式。

当然城乡必须兼顾,必须使城市工作和乡村工作、工业和农业、工人和农民紧密地结合起来,巩固工农联盟,绝不可只顾城市而丢掉乡村的工作。

1950年: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宣布在全国“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同年冬起,在新解放区陆续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

到1952年除台湾省和部分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外,全国的土地改革基本结束,使3亿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分得了约7亿亩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

1951年1951年9月9日,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

参加会议的有部分中央局、省委的代表和中央有关部门的同志,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决议(草案)》。

会议认为,农民在土地改革的基础上发扬起来的积极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个体经济的积极性,一方面是劳动互助的积极性。

这些积极性,是迅速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和促进国家工业化的基本因素。

根据我国的经济条件,农民的个体经济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是大量存在的,不能忽视和粗暴地挫伤农民个体经济的积极性。

但是,为了克服很多农民的分散经营中所发生的困难,要使广大贫困农民能够迅速增加生产而走上丰衣足食的道路,要使国家能得到比现在多得多的商品粮食及其他工业原料,并为国家工业品销售开辟一个广阔的市场,就必须提倡“组织起来”,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发展农民互助合作的积极性。

取消农业税

取消农业税

农业税取消时间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 议决定: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 1958年6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 1日起废止。农业税的取消,终结 了中国历史上存在了两千多年的 “皇粮国税”,给亿万农民带来了 看得见的物质利益,极大地调动了 农民积极性,又一次解放了农村生 产力,必将带动农村生产关系和上 层建筑某些环节的调整,推动农村 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村社会的和谐 进步。农业税的取消,标志着我国 农村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这 就是以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 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为主要内容 的综合改革阶段。
取消农业税
制作人:
徐猛
农业税开始的时间
中国历史上有记载的农业税收为春秋时期(前594年)鲁 国实行的“初税亩”,汉代叫“租赋”,唐朝称“租庸 调”,国民政府时期叫“田赋”;期间在历朝对税制多次 进行改革。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也未停止征 收农业税。中国为传统的农业国,农业税收一直是国家统 治的基础,国库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税收。从现代意义来看, 农业税一直被农民称为“皇粮国税”,尽管农民负担问题 一直困扰中国大陆,但农民一直认为纳税是一种义务,对 农业税未有对抗心理。 1958年6月3日颁布《农业税条例》。 1983年开始,开征“农林特产农业税”,1994年改 为农业特产农业税;牧区省份则根据授权开征牧业税;农 业税制实际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等三种形式。
取消农业税的原因及意义
取消农业税的原因 1)农业税负担全面提升 2)农民负担有违公平公 正 3)农业税征收成本有违 效率 4) 农业税无益国际竞争 5) 免征农业税的可行性 取消农业税的意义(1) 取消农业税是贯彻落 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 要求.(2)取消农业 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 会的重大举措.(3) 取消农业税是构建社 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 体体.(4)取消农业 税是建设社会主义新 农村的基础环节(5) 取消农业税是扩大内

论我国农业税的起源及历史演变

论我国农业税的起源及历史演变

论我国农业税的起源及历史演变来源:作者:日期:10-01-05【摘要】农业税的起源和发展变化;我国封建社会赋役制度的几次主要变革;新中国的农业税政策;分阶段政策和负担;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的几次重大变革。

【关键词】农业税起源演变【正文】中华民族历史的起源,在史书上有明确记载的历史,大约开始于公元前2200年左右的奴隶制国家夏代;农业税同国家相伴而生,贯穿历朝历代。

公元前594年鲁宣公15年实行“初税亩”,规定对公田私田一律按亩缴税正式称为田赋。

经历了从起源到辛亥革命推翻帝制、民国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的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三个时期,先后达4200年和2600年。

其共同的特征是土地及其附着产生的农业收入始终是国家税收的基本来源;税人或税地、纳物或纳钱始终是税收制度设计的主要命题;税收负担的高低始终随着改朝换代和税费改革起伏变化而难以从根本上改变“积累莫返之害”的“黄宗羲定律”。

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第三次农村革命推动下,彻底取消农业税,开创了中国农民无税的新时代。

一、农业税的起源和发展变化(一)农业税的起源时期。

公元前2200年左右,是中国历史上夏王朝的开始。

传说禹曾设官分职,并作赎刑。

《左传》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这反映出夏代已经形成了国家,并制定出最早的刑法。

恩格斯在谈到国家基本特征曾指出:为了维护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

《孟子.滕文公》说:夏后五十而贡。

即夏国家分给每户农民土地五十亩,农民向国家交一定的贡赋。

《史记夏本纪》说“禹乃行相地宜所有以贡”。

《汉书食货志》也说:禹平洪水,定九州,制土田,各因所生,远近赋入贡。

贡赋的产生,是农业税初始阶段,也是出现剥削国家的一个重要标记。

现存的《尚书禹贡》是夏代一部完整的系统的农业税法。

《尚书•禹贡》规定根据土地的肥瘠情况制定出贡赋的等级。

其中规定湖北荆州土地等级为8级,赋税等级为3等,每年贡献的品种有18种,通过长江水运送达的路线送达京城。

中国农业10年大事记

中国农业10年大事记
和 市 场 培 育 ,种 衣 剂 已经 有 了 良好 的 市 场 基 础 ,前 景广
阔。
标 志着我 国农村 土地 承包 步入法 制化 的轨 道。 ②2 0 0 4
年 ,时 隔1 8 年 之后 ,中共中央 国务院再次发出关于 “ 三
农”问题 的一 号文件 。至 今连续9 个 中央 一号文件 锁定 “ 三农 ” ,提 出了一 系列强 农惠 农富农 的重要 政 策措
药 、有机 肥 、套 袋的 果农 补贴超 过2 t L 元, 覆盖果 园面 积的6 0 %。在 总结前 几年推 广经验 教训的基 础上 , 制订
出2 0 1 3 ~2 0 1 5 年 果 品安 全 生 产 补 贴 政 策 ,施 用 有 机 肥 的
果农可 拿到每亩2 0 0 元补贴 ;使 用无公害 农药的补贴最 高每 亩1 2 o 元 ;采用专 用果实套袋 的每亩补贴 l 0 0 ~1 5 0 元 。这 3 项 累加 , 按照政府 倡导的安全果 品种植法 , 最高 胄 B 拿 ̄ 1 . 1 4 7 o 元午 贴。
到田。
剂效果稳 定性 及配套拌种机 械的问题 。 目前种衣剂 已成 为我 国农药领域 发展最快的 品种 ,国内 已有北农 ( 海 利) 涿州种衣 剂有限公司、江苏华农种衣剂有限责任公 司、
天津 科润 北 方 种衣 剂 有 限 公 司 等 多 家 公 司 取 得 了种 衣 剂
产品的登记证 。河 南、山东是种衣剂用最多的 区域 ,湖
◎三农动态
种衣剂市场前景广阔
种 衣 剂 受 到 国 内各 种 子 企 业 和 经 销 商 的 高 度 关 注 。 受丰 厚 的 利润 、 日趋 成 熟 的 市 场 、 巨大 的 市 场 份 额 等 因
素影 响 ,近年 来种 衣剂的市场前景普 遍被看好 ,不少企

历年税收重大事件

历年税收重大事件

具有历史重大意义的若干税收事件回顾通过对每一阶段的简要回顾, 我们可以总结出一些具有历史重大意义的税收事件。

第一, 1994年分税制体制建立。

中央和地方实行分税的财政体制是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在财政税收管理体制上所普遍采用的一种方法, 是一项成功的适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国际惯例。

我国财政体制建国之初是一种连续实行了20年之久的原苏联的统收统支的中央集权体制模式; 1980年开始改行“分灶吃饭”的分权体制; 1988年后又改为多种形式的“大包干”财政体制和财税管理制度。

直到1994年, 我国对税制进行的改革, 才实现了真正的“质变”, 由行政性分权改为经济性分权, 这是我国税收工作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这次改革借鉴了国际上的先进经验, 结合了我国国情, 建立了分税制的基本框架, 既调动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更是大大提高了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 有利于中央政府进行宏观管理, 加速了我国经济建设。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是建国以来财政管理体制的一个重大进步, 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重大突破。

第二, 2006年废止农业税。

在农业与工业、农村与城市差距逐步扩大、“三农”问题已经明显制约着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严峻形势下, 经过几年的试点改革后, 2005年12月29日下午,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经表决决定, 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这一伟大壮举标志着在中国延续两千多年的农业税正式走入历史, “皇粮国税”寿终正寝, 工业反哺农业的历史即将到来。

第三, 2008年统一企业所得税。

本着国民待遇原则, 我们在税收政策上, 要适当“优待客人”, 但同时不能过分“克己”。

“二税合一”的实现, 标志着从1994年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的“双轨制”就此终结, 原来内外资分别为33$%的企业所得税率正式统一为25%。

内外资企业“异税成为历史, 实现了内外资企业的“国民待遇”, 此次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事实上的税收优惠政策, 也可以充分向世人宣誓: 我国的经济发展环境已经得到很好的改善我国吸引外资已经可以不依赖牺牲经济利益, 而是更加依赖于良好的国际信誉、投资环境和发展空间等“梧桐树”引得“金凤凰”。

新中国农业税制度的发展(一)

新中国农业税制度的发展(一)

新中国农业税制度的发展(一)新中国农业税制度的发展(一)一、新中国农业税制度的初步建立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农业税制度建设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中央政府规定的原则和各地的具体情况,逐步建立健全农业税的各项制度,适当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业生产发展。

1950年6月15日,根据毛泽东主席在中共七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调整税收、酌量减轻民负的建议,政务院副总理陈云在政协一届二次会议上提出了调整农业税收的措施:第一,只向主要农产物征税,凡有碍发展农业、农村副业和牲畜的杂税,概不征收。

第二,为了照顾农村的经济情况,鼓励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恰当地减轻农业税并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征收。

第三,农业税应当以通常产量为固定标准,对于农民由于努力耕作而超过通常产量的部分不应当加税,以鼓励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此后,财政部就此作出了具体规定。

同年9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公布了《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即日起施行。

1951年秋,西北、东北、华北大区重新颁布了农业税暂行条例。

根据《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新解放区的农业税以户为单位,按照农业人口每人平均的农业收入计征。

农业收入的计算,以土地的常年应产量为标准,以市斤为单位。

不同来源的收入计算方法不同。

每户农业人口全年平均农业收入不超过150斤主粮者免征,超过者按照3%至42%(后来逐步调整为7%至30%—作者注)的40级全额累进税率计征,农业税地方附加不得超过正税的15%.荒地,以试验为目的的农场、林场,经过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学校、孤儿院、养老院、医院自耕的土地,机关、部队的农业生产收入已经向国家缴纳生产任务的,可以免征农业税。

垦种荒地、轮歇地,可以定期免征农业税。

遭受自然灾害者和特别贫困者,经过批准可以减征、免征农业税。

为了建立健全农业税制度,政务院、财政部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相关配套措施,包括《关于农业税土地面积及常年应产量订定标准的规定》、《农业税灾歉减免办法(草案)》、《农业税查田定产工作实施纲要》、《受灾农户农业税减免办法》等。

中国税制改革大事年表

中国税制改革大事年表

中国税制改革大事年表(2001年~2008年11月)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其中提出了有关税收的措施。

3月24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修订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即日公布,自5月1日起施行。

5月1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到国家税务总局考察税收工作和金税工程建设情况。

11月1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朱镕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王仲禹到国家税务总局考察工作。

2002年1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对部分地区违规制定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的通报》。

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

3月27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11月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作的报告中论述了有关税收问题。

2003年3月17日,中共中央任命谢旭人为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书记。

3月25日,国务院任命谢旭人为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3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4月3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到会讲话。

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

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提出了有关税收的措施。

11月23日,国务院发布修改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修订以后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

新中国农业税大事年表

新中国农业税大事年表

新中国农业税大事年表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在广大农村地区征收农业税。

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1950年,农业税占全国财政收入的41%,到2004年,农业税下降到占全国财政收入不到1%。

2004年,全国农业税收入232亿元,而到2005年,全国农业税收入减少到15亿元。

1949年至2005年我国农业税总收入累计达到4200亿元,为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以下资料为新中国农业税大事记: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6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

条例规定,全国农业税的平均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5%。

1983年开始,除农业税外,国务院还根据《农业税条例》的规定,决定开征农林特产农业税,1994年改为农业特产农业税。

1994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

凡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的纳税人。

牧区省份则根据授权开征牧业税。

至此,我国现行农业税制实际上包括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等三种形式。

2000年3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率先在安徽全省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

2001年3月24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扩大试点,积累经验”,具备条件的省份可以全面推开试点。

2001年4月25日,国务院决定暂缓扩大农村税费改革的试点,“集中力量进一步做好安徽省的试点”。

2002年3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吉林、青海、宁夏等16个省(市、自治区)为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省。

加上原来的安徽、江苏(2001年全面推开)、浙江、上海(这两个省属于“自费改革”)等,试点扩大到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改革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个调整和一项改革”,即:取消屠宰税,取消乡镇统筹款,取消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用三年的时间逐步减少直至全部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政策、调整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规定新农业税税率上限为7%;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以农业税额的20%为上限征收农业税附加,替代原来的村提留。

共和国足迹2005年:废除农业税 [图]

共和国足迹2005年:废除农业税 [图]

共和国足迹—2005年:废除农业税[图] 共和国足迹—2005年:废除农业税[图]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

由此,国家不再针对农业单独征税,一个在我国存在两千多年的古老税种宣告终结。

这是广西宾阳县芦圩镇的农民在拔秧苗(2007年7月19日摄)。

免征农业税的政策实施后,这里的农民种粮热情高涨,积极抢耕抢种。

新华社发新华网北京10月13日电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

由此,国家不再针对农业单独征税,一个在我国存在两千多年的古老税种宣告终结。

1958年6月3日,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6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

农业税实际上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

农业税条例实施以来,对于正确处理国家与农民的分配关系、发展农业生产、保证国家掌握必要的粮源、保证基层政权运转等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农民负担问题逐步突出,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

从1990年中央开始抓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起,农民减负和农村税费改革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从1990年到1999年,中央着重解决国家税收之外对农民的各种收费、罚款和摊派问题,先后下发了《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1990年)《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1990年)《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1996年)等文件。

然而,在实际中加重农民负担的现象并未消除。

1998年10月,国务院成立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由治乱减负适时地转向税费改革做准备。

进入新世纪,税费改革开始按照“减轻、规范、稳定”的目标进行试点。

200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下发了《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并在安徽全省进行了改革试点,正式启动了农村税费改革。

农村税费改革和政治发展

农村税费改革和政治发展

农村税费改革和政治发展农村税费改革和政治进展[要害词]农村税费改革政治进展乡村治理社会本钱农村税费改革自2000年国务院在安徽以省为单位试点开始,2002年将试点扩大到20个省份,2003年在全国范围推开,2005年全国大部分地区完全取消了农业税,基本结束了中国的以农养工、以农养政的时代,开创了以工哺农的时代。

它历时5年多,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学界和政界也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很多研究将它被视为建国以来中国农村继土地改革、家庭承包之后的第三次重大改革。

不过,总体上看,迄今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如减轻农民负担和缓解农村干群矛盾及其政策设计上,而很少从政治进展的高度来考察农村税费改革的成效和前景。

本文将按照税费改革的实践来研究税费改革和政治进展的关系。

“政治进展是政治关系的变化和调整”。

政治进展的过程就是政治权力和政治权利的变化和调整的过程。

政治进展的动力是社会生产力和经济关系的进展,因为它会促使在特定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基础上形成的利益关系之间的矛盾运动,导致政治权力和政治权利的变化和调整。

现代政治进展过程一般采取“政治革命和政治改革”两种形态,其中政治改革是统治阶级中的政治领导集团按照社会矛盾状况及其对政治权力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的旨在改进政治体系、调节政治关系以巩固和完善其政治统治的政治过程[1]。

政治进展表示在三个方面:一是政治文化的世俗化,这主要是指人们的政治态度、政治观念的变化,即某种政治文化成为普遍化的、大众化的政治文化;二是政治结构的分化,在分化傍边,政治“角色发生变化,变得更加专门或自主化,出现了新型的专门角色,出现了或制造了新的专门化的结构和次体系”;三是政治决策能力和贯彻政策能力的提高,即政治体系扩大其政策作为的能力的提高[2]。

税制是一项重要的资源配置制度,表现了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农村税费的征缴及其利益分配成为乡村社会权力关系和权力结构的基础。

农村税费改革本身并不是单纯的“费改税”或减轻农民经济负担问题,它的本色内容是国家、集体和农民利益关系的调整,是农村政治权力和政治权利的变化和调整,这种变化和调整的过程就是政治进展的过程。

最新新中国农业税大事年表

最新新中国农业税大事年表

新中国农业税大事年表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在广大农村地区征收农业税。

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1950年,农业税占全国财政收入的41%,到2004年,农业税下降到占全国财政收入不到1%。

2004年,全国农业税收入232亿元,而到2005年,全国农业税收入减少到15亿元。

1949年至2005年我国农业税总收入累计达到4200亿元,为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以下资料为新中国农业税大事记: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6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

条例规定,全国农业税的平均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5%。

1983年开始,除农业税外,国务院还根据《农业税条例》的规定,决定开征农林特产农业税,1994年改为农业特产农业税。

1994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

凡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的纳税人。

牧区省份则根据授权开征牧业税。

至此,我国现行农业税制实际上包括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等三种形式。

2000年3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率先在安徽全省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

2001年3月24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扩大试点,积累经验”,具备条件的省份可以全面推开试点。

2001年4月25日,国务院决定暂缓扩大农村税费改革的试点,“集中力量进一步做好安徽省的试点”。

2002年3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吉林、青海、宁夏等16个省(市、自治区)为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省。

加上原来的安徽、江苏(2001年全面推开)、浙江、上海(这两个省属于“自费改革”)等,试点扩大到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改革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个调整和一项改革”,即:取消屠宰税,取消乡镇统筹款,取消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用三年的时间逐步减少直至全部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政策、调整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规定新农业税税率上限为7%;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以农业税额的20%为上限征收农业税附加,替代原来的村提留。

农业税是哪一年取消的取消农业税的合法性基础

农业税是哪一年取消的取消农业税的合法性基础

农业税是哪一年取消的取消农业税的合法性基础取消农业税的合法性基础自2022年3月温家宝总理宣布5年内逐步取消农业税以后,各省相继宣布取消农业税,截至2022年2月底,中国大陆31个省、市、区已经有26个宣布取消农业税,有的省还宣称“自费”提前取消农业税。

温家宝总理在今年3月5日召开的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宣布:“明年将在全国全部免征农业税,原定5年取消农业税的目标,3年就可以实现。

”农业税的取消让中国的农村欢欣鼓舞,在整个中国几乎取得了众口一词的好评。

但是在法学界,众多专家学者对取消农业税提出了一个严重的质疑:这一政策合法吗?很多学者将农业税的取消视为当今中国最典型的实质正义和程序不正义的政策。

在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我们的一切基本政策都应当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之上,这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共产党所一贯提倡的基本准则,因此,如果这样一个使整个中国,甚至世界部分国家所关注的重大政策缺乏合法性基础的话,我们就不得不深思取消农业税是否会得不偿失?我认为取消农业税是具有合法性基础的,虽然它的基础不是那么明显。

我国农业税领域的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虽然名字叫“条例”,但它并不是国务院通过的行政法规,而是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6次会议通过的法律。

在我国税法领域目前仍然以行政法规占主导地位的今天,农业税早在1958年就实现了“立法”不能不说是一大特例。

但也正是这部法律成了今天农业税改革的最大障碍,也正是这部法律成了众多专家学者质疑农业税改革合法性的依据。

我们必须承认,《农业税条例》是至今仍然合法有效的法律,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任何机关可以修改和废除《农业税条例》,这是基本的法治原则。

但是在形式法治国转向实质法治国的今天,我们必须透过表面的形式看清内部的实质,否则可能进入毫无疑义的文字游戏之中。

因为任何法律规范,甚至宪法,都有可能通过其他的形式予以修改甚至废除,这一点不仅在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如此,就是在法治发达的西方国家,也是如此。

新中国农业税制度的发展

新中国农业税制度的发展

新中国农业税制度的发展一、新农业税制度的初步建立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农业税制度建设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中央政府规定的原则和各地的具体情况,逐步建立健全农业税的各项制度,适当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业生产。

1950年6月15日,根据毛泽东主席在中共七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调整税收、酌量减轻民负的建议,政务院副总理陈云在政协一届二次会议上提出了调整农业税收的措施:第一,只向主要农产物征税,凡有碍发展农业、副业和牲畜的杂税,概不征收。

第二,为了照顾农村的情况,鼓励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恰当地减轻农业税并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征收。

第三,农业税应当以通常产量为固定标准,对于农民由于努力耕作而超过通常产量的部分不应当加税,以鼓励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此后,财政部就此作出了具体规定。

同年9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公布了《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即日起施行。

1951年秋,西北、东北、华北大区重新颁布了农业税暂行条例。

根据《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新解放区的农业税以户为单位,按照农业人口每人平均的农业收入计征。

农业收入的,以土地的常年应产量为标准,以市斤为单位。

不同来源的收入计算不同。

每户农业人口全年平均农业收入不超过150斤主粮者免征,超过者按照3%至42%(后来逐步调整为7%至30%—作者注)的40级全额累进税率计征,农业税地方附加不得超过正税的15%.荒地,以试验为目的的农场、林场,经过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学校、孤儿院、养老院、自耕的土地,机关、部队的农业生产收入已经向国家缴纳生产任务的,可以免征农业税。

垦种荒地、轮歇地,可以定期免征农业税。

遭受灾害者和特别贫困者,经过批准可以减征、免征农业税。

为了建立健全农业税制度,政务院、财政部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相关配套措施,包括《关于农业税土地面积及常年应产量订定标准的规定》、《农业税灾歉减免办法(草案)》、《农业税查田定产工作实施纲要》、《受灾农户农业税减免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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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农业税大事年表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在广大农村地区征收农业税。

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1950年,农业税占全国财政收入的41%,到2004年,农业税下降到占全国财政收入不到1%。

2004年,全国农业税收入232亿元,而到2005年,全国农业税收入减少到15亿元。

1949年至2005年我国农业税总收入累计达到4200亿元,为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以下资料为新中国农业税大事记:
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6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

条例规定,全国农业税的平均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5%。

1983年开始,除农业税外,国务院还根据《农业税条例》的规定,决定开征农林特产农业税,1994年改为农业特产农业税。

1994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

凡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的纳税人。

牧区省份则根据授权开征牧业税。

至此,我国现行农业税制实际上包括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等三种形式。

2000年3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率先在安徽全省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

2001年3月24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扩大试点,积累经验”,具备条件的省份可以全面推开试点。

2001年4月25日,国务院决定暂缓扩大农村税费改革的试点,“集中力量进一步做好安徽省的试点”。

2002年3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吉林、青海、宁夏等16个省(市、自治区)为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省。

加上原来的安徽、江苏(2001年全面推开)、浙江、上海(这两个省属于“自费改革”)等,试点扩大到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改革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个调整和一项改革”,即:取消屠宰税,取消乡镇统筹款,取消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用三年的时间逐步减少直至全部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政策、调整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规定新农业税税率上限为7%;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以农业税额的20%为上限征收农业税附加,替代原来的村提留。

2003年3月27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应结合实际,逐步缩小农业特产税征收范围,降低税率,为最终取消这一税种创造条件”。

当年,税费改革在全国推开,中央财政拿出305亿元用于税费改革的专项转移支付。

2004年开始,农业税改革进入深化阶段。

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取消牧业税和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实行取消农业税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对种粮农户实行直接补贴、对粮食主产区的农户实行良种补贴和对购买大型农机具户的农户给予补贴。

200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发布“一号文件”,提出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今年农业税税率总体上降低一个百分点,同时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

2004年3月5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宣布:“从今年起,中国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平均每年降低一个百分点以上,五年内取消农业税。


2004年3月23日,中央决定在黑龙江、吉林两省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河北、内蒙古、辽宁、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等11个粮食主产省(区)的农业税税率降低三个百分点,其余省份农业税税率降低一个百分点。

农业税附加随正税同步降低或取消。

2005年3月15日,温家宝总理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明年将在全国全部免除农业税。

2005年上半年,中国22个省免征农业税。

到2005年年底,28个省区市及河北、山东、云南三省的210个县(市)全部免征了农业税。

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全部免征牧业税。

2006年3月14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作的政府工作报告。

报告庄严宣布,今年在全国彻底取消农业税,标志着在我国已实行了长达2600年的这个古老税种从此退出历史舞台。

(本文来源:网易 )
取消农业税是党和政府长期努力,特别是改革开放后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经济结构改善、综合国力增强的结果;长达2600年的农业税的取消,意味着中华文明从传统农业文明向现代工业文明转变;标志着国家政策的重大转变;由农业支持工业到工业反哺农业,由重视积累,优先发展到关注民生、工享改革成果,由重视城市建设到强调城乡统筹发展;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谐社会
企业库存管理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母爱时光孕婴房
[摘要]存货是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一项十分重要的流动性资产,特别是母爱时光孕婴房-属于销售母婴用品的线上与线下结合连锁行业网络,属于连锁零售超市行业,在目前线下实体店运营成本居高不下的大背景下,只有科学的进行库存管理,加快商品周转率与降低运营
成本才能实现盈利。

这就是说库存管理水平的强弱是制约发展的主要限制因素。

商业企业的库存占流动资产的比重可高达80%,因此,库存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营状况。

本文以母爱时光孕婴房为例分析了以库存管理存在的问题,的ABC 分析原理、经济批量法、准时制库存原理及供应商管理库存原理为理论依据,并利用设施布置原理与方法及商品陈列管理的相关理论。

分析母爱时光孕婴房库存管理存在的问题商品订货分类不合理、对库存的控制手段选择过于简单、仓库区域布置不合理、品类设置不合理、商品陈列位置混乱、库存管理系统不完善等问题。

[关键词】存货管理;内部控制;问题;对策
1绪论
对于连锁加盟的母婴用品零售企业而言,拥有一套适合自己企业的存货管理模式十分重要。

若要在整个产品市场上持续获取利润,其最好的方法就是降低成本,加强对存货的管理。

而我国的零售企业在存货管理方面的问题比大企业存在的问题更加突出和明显。

例如,最主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对于市场风险的规避做得不到位。

其次,由于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导致的存货核算不实,储存不合理,这些都是我国零售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

再者,由于管理人员素质的缺乏以及企业资源的有限,导致管理水平落后。

在现如今网络高速发展的时代,传统的存货管理模式显然已经不能满足这个日益发展的社会需求,因此必须要创新管理模式。

1.1国外文献综述Claus(2011)在《浅谈如何加强存货管理》中提出:存货保管过程中可能发生霉变、损坏和偷盗等各种潜在的损失。

当出现经济危机时,对于较高的库存,一旦产品价格出现跳水,公司管理层将无法回避存货价值缩水的事实。

因此,企业就需要有较强的市场预测能力,把握市场前景,合理安排存货的储存数量。

AltmanEI(2012)在《零售企业财务应加强存货管理》中提出:零售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很难做到随时购入所需的原材料或商品,从发出采购指令到存货入库,这个阶段需要一定的时间,这就要求零售企业储存一定的存货,因此会占用一定的资金,避免因缺货造成相关损失。

1.2国内文献综述
王华明(2012)在《建立产销联盟的供应链管理模式》中提出:存货在资产负债表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项目,是报表分析的重要指标;存货对利润表中销售成本的确有直接影响。

所以存货数量的确定、价值的计量,直接关系到资产计价和损益的确定。

因此,企业必须要科学准确的核算存货。

徐家尊(2012)在《零售企业存货管理策略研究》中提出:欧美零售企业在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高度发展优势之下,及时地控制了他们的存货,但是在亚洲,由于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相对比较落后,供应商不能及时获取这些消息,因此造成了这些供应商企业的存货数量不合理,从而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损失。

对于这个问题,企业应该要充分利用好现代互联网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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